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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499[1].1-2004气溶胶灭火系统_第1部分_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ICS 13.220.10 C 8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共 安 全 行 业 标 准 GA 499.1—2004 气溶胶灭火系统 第 1 部分: 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Aerosol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Part ...

GA499[1].1-2004气溶胶灭火系统_第1部分_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ICS 13.220.10 C 8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共 安 全 行 业 标 准 GA 499.1—2004 气溶胶灭火系统 第 1 部分: 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Aerosol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Part 1: Condensed aerosol fire extinguishing device 2004-06-04 发布 2004-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GA GA 499.1-2004 前 言 GA499 的本部分第 5、6、8 章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 GA499《气溶胶灭火系统》拟分为三个部分: ——第 1 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第 2 部分:油罐用烟雾灭火装置; ——第 3 部分:冷气溶胶灭火装置。 本部分为 GA499 的第 1 部分。 本部分附录 A~附录 G 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附录。 本部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分技术委员会(CSBTS/TC113/SC2)归口。 本部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西安坚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理工大学参加起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刘连喜、董海斌、李习民、高云升、岳大可、景中星、孙凤霞、盛彦锋。 GA 499.1-2004 气溶胶灭火系统 第 1 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1 范围 GA499 的本部分规定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的型号编制、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 运输、贮存和使用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书编写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无管网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本部分不适用于管网式热气溶胶灭火系统、冷气溶胶灭火装置及应用于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气溶胶 灭火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GA499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 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 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9108 工业导火索 GB 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 12463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A 5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A 61 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GA 500 气溶胶灭火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 GA499 的本部分。 3.1 热气溶胶灭火剂发生剂(以下简称“气溶胶发生剂”)condensed aerosol extinguishing agent forming compound(abbreviate aerosol forming compound) 可通过燃烧反应产生热气溶胶灭火剂的固体化学混合药剂,一般由氧化剂、还原剂及添加剂组成。 3.2 热气溶胶灭火装置(以下简称“灭火装置”)condensed aerosol fire extinguishing device (abbreviate extinguishing device) 使气溶胶发生剂通过燃烧反应产生气溶胶灭火剂的装置。通常由引发器、气溶胶发生剂和发生器、 冷却装置(剂)、反馈元件、外壳及与之配套的火灾探测装置和控制装置组成。 3.3 引发器 actuating device 能通过电、热、化学、机械等方法给气溶胶发生剂提供燃烧反应所必需的初始能量的部件。 3.4 封闭空间非密封度 seal failure parameter GA 499.1-2004 表示封闭空间的非密封程度,其值为防护区内不能关闭的开口面积与防护区体积之比,m-1。 3.5 灭火效能 application density 扑灭单位封闭空间容积内特定类型的火所需要的气溶胶发生剂的质量,g/m3。 3.6 喷射滞后时间 discharging delay time 灭火装置从接通启动信号到喷口开始喷出气溶胶灭火剂的时间。 3.7 喷射时间 discharge time 灭火装置启动后气溶胶灭火剂从喷口喷出到停止喷出的时间。 3.8 灭火时间 extinguishing time 灭火装置从停止喷出气溶胶灭火剂至扑灭明火的时间。 3.9 K 型气溶胶灭火装置 type K aerosol fire extinguishing device 指充装含有 30%(W/W)以上硝酸钾的气溶胶发生剂的灭火装置。 3.10 S 型气溶胶灭火装置 type S aerosol fire extinguishing device 指充装含有 35%~50%(W/W)硝酸锶 ,同时含有 10%~20%(W/W)硝酸钾的气溶胶发生剂的灭 火装置。 4 分类 4.1 按灭火装置安装方式可分为: a) 落地式灭火装置; b) 悬挂式灭火装置。 4.2 按灭火装置充装气溶胶发生剂的主化学组分可分为: a) S 型气溶胶灭火装置; b) K 型气溶胶灭火装置; c) 其它型气溶胶灭火装置。 5 型号编制 5.1 编制方法 QR R X X / X X 灭火装置安装方式(L代表落地式,G代表悬挂式,……) 灭火装置类别(S代表 S型,K代表 K型,……) 灭火类别,A代表可灭 A类表面火,其他可不标注 气溶胶发生剂质量,kg 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气溶胶灭火系统 5.2 标记示例 QRR2A/KL 表示为落地式安装,K 型,可灭 A 类表面火,气溶胶发生剂标称质量为 2 kg 的热气溶胶灭 GA 499.1-2004 火装置。 6 要求 6.1 工作环境要求 6.1.1 工作环境温度范围:—20 ℃~+55 ℃。 6.1.2 工作环境相对湿度:不大于 95%。 6.1.3 当工作环境温度范围和相对湿度超出上述范围时,应在灭火装置上明显处标出,下述相关试验要 求和试验方法也应按此范围作相应调整。 6.2 外观 6.2.1 表面涂层应色泽均匀、光滑,无龟裂、气泡和明显流痕、划伤等缺陷。 6.2.2 标牌、标贴应齐全、正确,内容应符合 10.1.1 的要求,文字符号及标志清晰无明显褶皱、气泡 等缺陷。 6.2.3 紧固件应牢固无松动,钣金、冲压零件表面应无毛刺和机械损伤等缺陷。 6.2.4 灭火装置的外壳表面应平整、光滑,无明显凹凸不平现象。 6.2.5 铭牌应牢固地设置在灭火装置的明显部位。 6.3 材料 灭火装置的外壳和其中的所有零部件应使用耐腐蚀材料制造或经过防腐蚀处理。 6.4 喷射性能 6.4.1 喷射时间 6.4.1.1 灭火装置充装气溶胶发生剂的质量大于 1 kg 时,在 20 ℃±5 ℃的试验条件下,其喷射时间不 应大于 120 s。 6.4.1.2 灭火装置充装气溶胶发生剂的质量小于等于 1 kg 时,在 20 ℃±5 ℃的试验条件下,其喷射时 间不应大于 40 s。 6.4.2 喷射滞后时间 采用电引发器的灭火装置充装额定质量的气溶胶发生剂,在 20 ℃±5 ℃的试验条件下,其喷射滞 后时间不应大于 5 s。 6.4.3 喷口温度 灭火装置充装额定质量的气溶胶发生剂,在 20 ℃±5 ℃的试验条件下,落地式灭火装置的喷口温 度不应超过 180 ℃,悬挂式灭火装置的喷口温度不应超过 200 ℃。 6.4.4 喷射过程及状态要求 6.4.4.1 灭火装置在接通启动信号后应能正常喷射。 6.4.4.2 在喷射期间,喷口处应无火星,喷射期间或喷射后应无残渣外溢。 6.4.4.3 喷射结束后,外壳不应出现变形、烧穿或壳体表面(悬挂式允许表面油漆层有焦糊现象)引燃 等现象。 6.4.5 表面温度 灭火装置充装额定质量的气溶胶发生剂,在 20 ℃±5 ℃的试验条件下,喷放后其表面最高温度(不 含喷口处)落地式灭火装置不应超过 100 ℃,悬挂式灭火装置不应超过 200 ℃。 6.5 气溶胶发生剂充装质量要求 灭火装置中单具气溶胶发生器的气溶胶发生剂充装质量偏差不得超过其标称质量的±2%。 6.6 环境适应性要求 6.6.1 高温性能 灭火装置在 55 ℃±2 ℃环境温度下保持 24 h,试验期间不应出现误动作,试验后其喷射性能应符 合 6.4 的要求。 GA 499.1-2004 6.6.2 低温性能 灭火装置在—20 ℃±2 ℃环境温度下保持 24 h,试验后其喷射性能应符合 6.4 的要求。 6.6.3 湿热性能 灭火装置在温度 40 ℃±2 ℃,相对湿度 90%~95%的环境下保持 24 h,试验后其喷射性能应符合 6.4 的要求。 6.7 抗震性能 按 7.8 规定的方法进行振动试验,试验期间不应出现误动作,试验后灭火装置的各部件应无松动、 变形或结构损坏并能正常启动和喷放。 6.8 抗冲击性能 悬挂式灭火装置按 7.9 规定的方法进行冲击试验,试验期间不应出现误动作,试验后灭火装置的各 部件应无变形或结构损坏并能正常启动和喷放。 6.9 绝缘要求 6.9.1 壳体绝缘要求 在正常大气条件下,灭火装置上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壳体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 20 MΩ, 电源插头与壳体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 50 MΩ。 6.9.2 气溶胶灭火剂沉降物绝缘要求 6.9.2.1 气溶胶灭火剂沉降物绝缘水平分为两级:一级绝缘电阻不应小于 20 MΩ,二级绝缘电阻不应小 于 1 MΩ。 6.9.2.2 按 7.10.2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K 型灭火装置沉降物绝缘水平不得低于二级;S 型灭火装置沉 降物绝缘水平不得低于一级。 6.10 灭火性能 6.10.1 A 类木垛火灭火要求 按 7.11.2、7.12.2 规定的方法进行 A类火灭火试验,在装置喷放结束后 60 s 内应扑灭明火。装置 喷放结束继续抑制 10 min 后,开启试验空间通风,木垛不得复燃。 6.10.2 B 类火灭火要求 按 7.11.3、7.12.3 规定的方法进行 B类火灭火试验,应在装置喷放结束后 30 s 内灭火。 6.11 浓度分布要求 按 7.13 规定的方法进行浓度分布试验,应在装置喷放结束后 30 s 内灭火。 6.12 电引发器 6.12.1 基本要求 气溶胶灭火装置中的电引发器采用电点火头做引发元件时,应采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电引发元件。 6.12.2 工作电压和启动电流 电引发器的工作电压不应大于 24 Vd.c.。 电引发器的启动电流不应大于生产单位公布值。 6.12.3 安全电流 在正常大气条件下,通以 150 mA 电流,持续 5 min,电引发器不应动作。 6.12.4 静电感度 按 7.14.3 规定的方法进行静电感度试验,试验时电引发器不应动作。 6.12.5 寿命要求 按 7.14.4 规定的方法进行寿命试验,电引发器的寿命不应低于灭火装置气溶胶发生剂的有效使用 期。试验后电引发器能正常启动,性能符合 6.12.2、6.12.3 和 6.12.4 的要求。 6.12.6 动作可靠性要求 电引发器在 20 ℃±5 ℃和正常大气环境条件下,按 7.14.5 试验方法进行动作可靠性试验,电引发 器应能可靠动作。 GA 499.1-2004 6.13 热引发器 使用导火索作为热引发器时,其性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6.13.1 外观 导火索索杆应均匀,不允许有发霉、损伤、明显油污、剪断处散头、外层线在同一索段有两根或两 根以上断(并)线的现象,索头必须封以防潮剂。 6.13.2 燃烧时间 导火索燃烧时间应不小于 3 s/m。 6.13.3 燃烧性能 导火索在传火时不允许有断火、透火、外壳燃烧及爆声。 6.13.4 抗水性能 导火索在温度为 20 ℃±5 ℃、深度为 1 m 的静水中浸泡 4 h,燃烧时间和燃烧性能应符合 6.13.2、 6.13.3 的要求。 6.13.5 耐高温性能 导火索在温度为 55 ℃±2 ℃的恒温箱中放置 2 h,不允许有粘结和外壳破裂现象,取出后其燃烧性 能应符合 6.13.3 的要求。 6.13.6 耐低温性能 导火索在温度为-20 ℃±2 ℃的条件下放置 1 h,不允许有裂纹和断裂现象,取出后其燃烧性能应 符合 6.13.3 的要求。 6.14 反馈元件 设有反馈元件的灭火装置,当灭火装置启动并开始喷射时,反馈元件应能将灭火剂喷射的信号反馈 给控制装置。 6.15 控制装置 6.15.1 控制装置的基本性能应符合GA61中的相关要求。 6.15.2 控制装置还应具有“检修开关”,在灭火装置检修期间,此开关动作应能切断启动线路。开关 的状态应在控制装置上用光信号显示,灯光颜色应为黄色。 6.15.3 控制装置应具有对灭火装置电引发器进行定期巡检的功能,巡检周期应可调,并能对电引发器 的断路和短路故障进行报警。 6.16 配套部件 6.16.1 远程启动按钮 远程启动按钮性能要求应符合 GA5 的要求。启动按钮应有避免人员误触及的措施。 6.16.2 探测部件 火灾探测部件的性能应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6.17 联动性能 灭火装置在自动、手动启动方式下,应能正常启动,状态显示应准确。不同规格的灭火装置同时进 行联动试验时,其喷出气溶胶灭火剂的时间差不应超过 5 s。 6.18 气溶胶灭火剂 气溶胶灭火剂应符合 GA500 的要求。 7 试验方法 7.1 试验要求 7.1.1 试验环境条件 除另行注明外,本章规定的试验应在正常大气条件下进行,即: 环境温度:15 ℃~35 ℃; GA 499.1-2004 相对湿度:45% ~75%; 大气压力:86 kPa ~106 kPa; 风速:不大于 3 m/s。 7.1.2 测试仪表要求 温度测量仪表:精度不低于±2%(如果采用热电偶进行温度测量,热电偶应为 K 型,直径不大于 1 mm)。 秒表:分度值 0.1 s; 称重仪器:精度Ⅲ级; 氧浓度分析仪:分辨率不低于 0.1%(V/V),连续测量,量程范围:0%~25%(V/V)。 7.2 外观检查 目测被测试装置的外观,结果应符合 6.2 的要求。 7.3 喷射性能试验 喷口温度测量传感器应放置在距喷口 5 mm 以内。 将充装额定气溶胶发生剂质量的灭火装置在 20 ℃±5 ℃的环境下放置 24 h 后,采用手动启动灭火 装置,用秒表分别测出气溶胶的喷射滞后时间和喷射时间。用测温仪器分别测量灭火装置正面(除喷口 外)、顶部、侧面和背面在灭火装置喷射过程中和喷射结束后壳体的最高表面温度。其结果应符合 6.4.1~ 6.4.5 的要求。 7.4 气溶胶发生剂充装质量检验 用称重仪器称得单具气溶胶发生器中气溶胶发生剂的质量,其质量偏差可通过下面的公式(1)求得, 其结果应符合 6.5 的要求。 η=[(m1-m2)/m2]×100% …………………………(1) 式中: η——质量偏差,%; m1——实测单具气溶胶发生器中气溶胶发生剂的质量,kg; m2——单具气溶胶发生器中气溶胶发生剂的标称质量,kg。 7.5 高温试验 将灭火装置置于+55 ℃±2 ℃的试验箱中,保持 24 h,取出后立即启动,结果应符合 6.6.1 的要求。 7.6 低温试验 将灭火装置置于-20 ℃±2 ℃的试验箱中,保持 24 h,取出后立即启动,结果应符合 6.6.2 的要求。 7.7 湿热试验 将灭火装置置于温度 40 ℃±2 ℃、相对湿度 90%~95%的试验箱中,保持 24 h,取出后立即启动, 结果应符合 6.6.3 的要求。 7.8 振动试验 将灭火装置固定在振动试验台上,振幅 1.0 mm,频率 40 Hz,在 X、Y、Z 三个相互垂直的轴线上每 个方向依次振动 2 h。试验后,检查灭火装置并进行启动试验,其结果应符合 6.7 的要求。 7.9 冲击试验 冲击试验装置如图 1 所示,锤头、摆杆、钢轮毂和配重块通过滚动轴承、转动轴安装在固定架上。 锤头材质为铝合金,锤头打击面应有足够的硬度以防止打击时造成损伤,锤头打击面与水平成 60°。 GA 499.1-2004 单位为毫米 a— 安装板; b— 灭火装置; c— 锤头; d— 摆杆; e— 钢轮毂; f— 球轴承; g— 转动 270°; h— 工作重锤; j— 配重块; k—配重臂; l—滑轮; m—调节杆。 图 1 喷嘴耐冲击试验装置 将被试悬挂式灭火装置按图示位置安装在试验装置上,调整灭火装置高度使冲击在锤头打击面的中 心线上形成,此时锤头运动速度为 1.8 m/s±0.15 m/s,冲击能量为 2.7 J。 试验结果应符合 6.8 的规定。 7.10 绝缘电阻测定 7.10.1 壳体绝缘电阻测定 试验采用绝缘电阻测试仪(也可用兆欧表或摇表),试验电压 500 Vd.c.±50 Vd.c.,持续电压 60 s±5 s,测量范围 0 MΩ~500 MΩ。测试时应保证触点接触可靠,试验引线间绝缘电阻足够大,以保证 读数正确,试验结果应符合 6.9.1 的要求. 7.10.2 气溶胶灭火剂沉降物绝缘电阻测定 试验设备包括试验箱 1m3(1m×1m×1m),测量范围为 0.1MΩ~500 MΩ的高阻计、培养皿、精密 天平(感量 0.01g)和气溶胶发生器(见图 2)。 GA 499.1-2004 单位为毫米 1— 发生器外壳; 2— 药桶; 3— 气溶胶发生剂; 4— 启动线。 图 2 气溶胶发生器 试板为 100mm×100mm×1mm 的白色 PVC 板。 气溶胶发生剂质量:由灭火效能决定。 试验箱内布置见图 3。 用压力机将 100g 气溶胶发生剂以 5MPa 的压力下压入直径为 40mm、高为 100mm 的药桶内,装入 电启动器,然后将药桶装入小型发生器中,发生器内不加冷却剂。 将三块 PVC 试板用清水冲洗干净后,再用无水乙醇浸泡 10min,然后将其用镊子夹起,用脱脂棉将 试板表面擦干净,放入干燥器贮放。试验时,用镊子将试板平放于培养皿内,培养皿平放在试验箱中 央的 250mm 高试样架上。 将发生器置于试验箱一角,喷口背对试板,连接启动线,封闭试验箱门,启动装置同时秒表计时, 20 min 后取出装有试板的培养皿,将其放入温度 35℃、湿度 90%的恒温恒湿箱,保持 30min。取出试板 立即进行电阻测量。 试验结果应符合 6.9.2 的规定。 GA 499.1-2004 单位为毫米 1— 箱体; 2— 试板托架; 3— 气溶胶发生器; 4— PVC 试板; 5— 挡板。 图 3 试验箱内部布置图 7.11 保护小空间(10m3以下)的灭火装置灭火试验 7.11.1 试验基本要求 7.11.1.1 试验空间 试验空间的长度、宽度和高度值均应根据灭火装置实际保护空间建立灭火空间模型。试验空间应相 对密封。 7.11.1.2 测试仪器布置 氧浓度测试仪的位置为高度与木垛顶部(或燃料盘上沿)同高,水平位置为木垛中心(或燃料盘中 心)与试验空间墙壁距离的 1/2 处。 温度传感器采用 K 型热电偶,直径不大于 1 mm,距燃料盘上沿 30 mm。 GA 499.1-2004 7.11.2 A 类火灭火试验 7.11.2.1 试验模型 A 类火灭火试验模型由整齐堆放在金属支架上的木条构成,木材采用云杉、冷杉或密度相当的松木。 木条应经干燥处理,使其含水率保持在 9%~13%。木条由四层构成,每层六根方木,方木的横截面和 长度见表 1,木垛层间呈直角交错放置,每层方木之间间隔均匀摆成正方形,将方木及层间钉起来形成 木垛。 引燃用燃料盘为钢质正方形,面积见表 1,燃料盘高度为 100 mm,用壁厚 6 mm 的钢板制成。燃料为 商业级正庚烷。 7.11.2.2 灭火试验 将灭火装置布置在试验空间内,其喷口方向不应正对木垛,使灭火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将木垛放在钢质试验架上,木垛底部距地面高度见表 1,引燃盘置于木垛正下方,盘上沿距木垛底 部距离见表 1,试验架的结构应使木垛底部充分暴露在大气中。在试验空间外引燃木垛,但不应受阳光、 雨雪等天气条件的影响,风速不大于 3 m/s,必要时可采取适当的防风措施。如在室内引燃木垛时,室 内空间体积应大于五倍试验空间体积。 将正庚烷注入引燃盘内,注入量见表 1,点燃正庚烷引燃木垛,自由燃烧 3 min,正庚烷耗尽后,使 木垛继续燃烧 3 min,在试验空间外总预燃时间为 6 min 100+ s,预燃结束后将木垛移入试验空间,关闭试 验空间所有开口,手动启动灭火装置。在灭火期间,由于燃烧引起试验空间内氧浓度的变化量不应超过 1.5%。 可通过温度传感器或红外摄像仪监测扑灭木垛明火的时间。灭火装置喷放结束后,试验空间维持密 封 10 min 浸渍期。 记录灭火装置扑灭明火的时间,观察 10 min 浸渍期内有无余火或复燃。试验结果应符合 6.10.1 的 要求。 表 1 灭火试验试验模型参数 试验模型参数 5m3以下的试验空间 5m3~10m3的试验空间 木条截面/mm 40×40 40×40 木条长度/mm 300 450 引燃盘面积/m2 0.05 ±0.01 0.25 ±0.02 引燃盘正庚烷注入量/L 1.0 1.6 木垛底部距地面/ mm 300 600 A 类火 燃料盘上沿距木垛底部/mm 200 300 燃料盘面积/m2 0.1±0.01 0.25 ±0.02 B 类火 燃料盘底部距地面/mm 200 300 7.11.3 B 类火灭火试验 7.11.3.1 试验模型 B 类火灭火模型为正方形燃料盘,燃料盘面积见表 1,燃料盘高度为 100 mm,用壁厚为 6 mm 的钢板 制成。燃料为商业级正庚烷。 7.11.3.2 灭火试验 将灭火装置布置在试验空间内,其喷口方向不应正对燃料盘,使灭火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燃料盘位于试验空间中央位置,燃料盘底部距地面高度见表 1。向燃料盘内注入 30 mm 厚正庚烷, 液面距燃料盘沿口距离不大于 50 mm,底部以清水作垫层。 点燃盘内正庚烷,预燃 30 s,关闭试验空间所有开口,手动启动灭火装置。灭火装置启动时,由于 正庚烷的燃烧引起的试验空间内氧浓度不应低于正常大气条件下氧浓度的 0.5%,在灭火期间,由于正 庚烷的燃烧引起试验空间内氧浓度的变化量不应超过 1.5%。 可通过温度传感器或红外摄像仪监测扑灭正庚烷火的时间,其结果应符合 6.10.2 的要求。 7.12 保护大空间(大于 10m3)的灭火装置灭火试验 GA 499.1-2004 7.12.1 试验基本要求 7.12.1.1 试验空间 试验空间的体积应不小于 100 m3,其长、宽均不小于 4 m,高度不小于 3.5 m,空间非密封度应不大 于 0.001m-1,试验空间应设可自行启闭超压泄放口。 7.12.1.2 气溶胶发生剂的质量 灭火试验使用的气溶胶发生剂的质量可根据生产单位提供的灭火装置的灭火效能确定,灭火装置可 多台组合。 7.12.1.3 测试仪器布置 氧浓度测试仪的位置见图 4。 单位为毫米 M1~M3—氧浓度测量取样点; M4~M6—测温点; a—试验空间宽度; b—试验空间长度。 图 4 A 类火、B 类火灭火试验布置示意图 温度传感器采用 K 型热电偶,直径不大于 1 mm,位置见图 4。用于监测灭火时间时,热电偶应放在 GA 499.1-2004 被测对象上方 30 mm 处。 7.12.2 A 类火灭火试验 7.12.2.1 试验模型 A 类火灭火试验模型由整齐堆放在金属支架上的木条构成,木材采用云杉、冷杉或密度相当的松木。 木条应经干燥处理,使其含水率保持在 9%~13%。木条由四层构成,每层六根方木,方木的横截面为 40 mm×40 mm 的正方形,长度为 450 mm±50 mm。木垛层间呈直角交错放置,每层方木之间间隔均匀摆 成正方形,将方木及层间钉起来形成木垛。 引燃用燃料盘为钢质正方形,面积 0.25 m2±0.02 m2,燃料盘高度为 100 mm,用壁厚为 6 mm 的钢板 制成。燃料为商业级正庚烷。 7.12.2.2 灭火试验 将灭火装置布置在试验空间内,其喷口方向不应正对木垛,使灭火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将木垛放在钢质试验架上,木垛底部距地面 600 mm,引燃燃料盘置于木垛正下方,燃料盘上沿距木 垛底部约 300 mm,试验架的结构应使木垛底部充分暴露在大气中。在试验空间外引燃木垛,但不应受阳 光、雨雪等天气条件的影响,风速不大于 3 m/s,必要时可采取适当的防风措施。如在室内引燃木垛时, 室内空间体积应大于五倍试验空间体积。 将 1.6 L 正庚烷注入燃料盘内,点燃正庚烷引燃木垛,自由燃烧 3 min,正庚烷耗尽后,使木垛继 续燃烧 3 min,在试验空间外总预燃时间为 6 min 100+ s,预燃结束后将木垛移入试验空间,关闭试验空间 所有开口,手动启动灭火装置。在灭火期间,由于燃烧引起试验空间内氧浓度的变化量不应超过 1.5%。 可通过温度传感器或红外摄像仪监测扑灭木垛明火的时间。灭火装置喷放结束后,试验空间维持密 封 10 min 浸渍期。 记录灭火装置扑灭明火的时间,观察 10 min 浸渍期内有无余火或复燃。试验结果应符合 6.10.1 的 要求。 7.12.3 B 类火灭火试验 7.12.3.1 试验模型 B 类火灭火模型为方形燃料盘,燃料盘面积为 0.25m2,燃料盘高度为 100 mm,用壁厚为 6 mm 的钢 板制成。燃料为商业级正庚烷。 7.12.3.2 灭火试验 将灭火装置布置在试验空间内,其喷口方向不应正对燃料盘,使灭火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燃料盘位于试验空间中央位置,燃料盘底部距地面 600 mm。燃料盘底部距地面高度见表 1。向燃料 盘内注入 12.5 L 正庚烷,液面距燃料盘沿口距离不大于 50 mm,底部以清水作垫层。 点燃盘内正庚烷,预燃 30 s,关闭试验空间所有开口,手动启动灭火装置。灭火装置启动时,由于 正庚烷的燃烧引起的试验空间内氧浓度不应低于正常大气条件下氧浓度的 0.5%,在灭火期间,由于正 庚烷的燃烧引起试验空间内氧浓度的变化量不应超过 1.5%。 可通过温度传感器或红外摄像仪监测扑灭正庚烷火的时间,其结果应符合 6.10.2 的要求。 7.13 浓度分布试验 7.13.1 试验空间 试验空间(见图 5)的面积(a×b)、高度(H)应与生产单位公布的单个灭火装置的最大覆盖面积、 最大和最小高度相适应。试验空间应设可自行启闭超压泄放口。提供正对着燃料罐的可关闭开口,以便 在灭火装置启动前通风。在灭火装置喷口与墙之间安装一挡板,挡板的高度与试验空间的高度相当(见 图 5.1 和图 5.2)。挡板与喷口的方向垂直(见图 5),长度是试验空间较短墙体长度的 20%。 GA 499.1-2004 1- 燃料罐; 2- 灭火装置; 3- 挡板; 4- 通风口; a—试验空间宽度; b—试验空间长度。 注:灭火装置安装在中央位置 a) 1- 燃料罐; 2- 灭火装置; 3- 挡板; 4- 通风口; a—试验空间宽度; b—试验空间长度。 注:灭火装置安装在侧墙位置 b) 图 5.2 浓度分布试验布置示意图 GA 499.1-2004 7.13.2 最大高度试验的测试仪器布置 氧浓度测试仪的位置见图 6。 温度传感器采用 K 型热电偶,直径不大于 1 mm,位置见图 6。用于监测灭火时间时,热电偶应放在 被测对象上方 30 mm 处。 单位为毫米 A-A 向 M1~M3—氧浓度测量取样点; H—试验空间高度; a—试验空间宽度; b—试验空间长度; 图 6 浓度分布试验测量点布置示意图 7.13.3 试验模型 试验模型为五个钢质圆罐,燃料罐内径为 80 mm,高不小于 100 mm,壁厚不小于 3 mm。 7.13.4 灭火试验 将灭火装置布置在灭火试验空间内,使灭火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将四个燃料罐分别置于试验空间四墙面对角位置,最小高度试验的四个燃料罐置于地面上;最大高 度试验的四个燃料罐为两上两下交错放置,下部燃料罐置于地面上,距相邻墙各 50 mm,上部燃料罐罐 口距屋顶 300 mm,距相邻墙各 50 mm;另外在挡板后的地面上在放置一燃料罐。燃料罐内加入 50 mm 的 a b A A0.5a850-1250 0. 5b a 0. 9H 0. 5H 0. 1H M3 M2 M1 H GA 499.1-2004 正庚烷,液面距燃料罐罐口不小于 50 mm,底部以清水作垫层。点燃燃料罐内正庚烷,预燃 30 s,关闭 试验空间所有开口,手动启动灭火装置。灭火装置启动时,由于正庚烷的燃烧引起的试验空间内氧浓度 不应低于正常大气条件下氧浓度的 0.5%,在灭火期间,由于正庚烷的燃烧引起试验空间内氧浓度的变 化量不应超过 1.5%。 可通过温度传感器或红外摄像仪监测扑灭正庚烷火的时间,其结果应符合 6.11 的要求。 7.14 电引发器性能试验 7.14.1 启动电流测定 将电引发器两引线分别接在恒流源两端,在额定电压下,调节电流输出直至电引发器动作,试验电 引发器的数目为 10 具,每一具的结果均应符合 6.12.2 的要求。 7.14.2 安全电流测定 将电引发器两引线分别接在恒流源两端,在额定电压下,给电引发器通以 150 mA 的电流,通电时 间 5 min。试验电引发器的数目为 10 具,每一具的结果均应符合 6.12.3 的要求。 7.14.3 静电感度试验 静电放电对电引发器的作用可以等效看成充电到一定电压的电容器,通过一规定电阻,对电引发器 进行放电。静电感度试验原理如图 7 所示。 模拟人体带电静电感度时,电容器电容为 500 pF±25 pF,串联放电电阻为 5 000 Ω±250Ω,直流高 压电源输出电压为 25 000 V±500 V。用充电到 25 000 V±500 V 的 500 pF±25 pF 电容器,通过 5 000 Ω±250 Ω的电阻对电引发器两引线进行放电,结果应符合 6.12.4 的要求。 1- 直流高压电源; 2- 静电电压表; 3- 被测试电引发器; R1- 充电电阻; R2- 串联放电电阻; K- 高压开关; C- 电容器。 图 7 静电放电试验原理图 7.14.4 寿命试验 电引发器的试验寿命时间是通过修正的阿累尼乌斯(Arrhenius)方程,见公式(2),由高温下的试 验时间,推算出常温下的贮存时间。 10 tt τ= ………………………………(2) GA 499.1-2004 式中: 0t —常温(21 ℃)贮存时间,d; 1t —高温(71 ℃)试验时间,d; τ —加速系数。 τ 按公式(3)计算 A TT r )( 01 −=τ ………………………………(3) 式中: r—反应速度温度系数,取 r= 2.7; 1T —高温试验温度,K; 0T —常温贮存温度,K; A—与反应温度系数对应的温度变化常数,取 A=10 K。 高温试验后,通过公式(2)换算出电引发器在常温下的贮存时间,与生产单位所提供气溶胶产生剂 的贮存有效期相比较,结果应符合 6.12.5 的要求。 7.14.5 动作可靠性试验 经安全电流检查后的 30 具电引发器,通以启动电流进行动作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6.12.6 的要求。 7.15 热引发器性能试验 7.15.1 外观 用目视的方法检查导火索的外观质量,结果应符合 6.13.1 的要求。 7.15.2 燃烧时间试验 将导火索剪成长度为 5 m 试样,试样的数量不少于五根,逐根点燃,试样之间不允许交叉重叠,用 秒表测定试样的燃烧时间,结果应符合 6.13.2 的要求。 7.15.3 燃烧性能试验 在测定燃烧时间的同时,观察其燃烧性能,结果应符合 6.13.3 的要求。 7.15.4 抗水性能试验 将导火索剪成长度 1 m 的索段,索段试样不少于五段,在温度为 20 ℃±5 ℃、深度 1 m 的静水中 浸 4 h 后,取出试样,擦去外表面水分,剪去受潮索头,试样之间不允许交叉重叠,观察其燃烧性能, 结果应符合 6.13.4 要求。 7.15.5 耐高温性能试验 将导火索剪成长度 1 m 的索段,索段试样不少于五段,将索段放在温度为 55 ℃±2 ℃的恒温箱中 保持 2 h,取出之后,在室温条件下放置 20 min~25 min,观察导火索之间是否有粘结和外壳破裂现象, 并进行燃烧性能试验,其结果应符合 6.13.5 要求。 7.15.6 耐低温性能试验 将导火索剪成长度 1 m 的索段,索段试样不少于五段,将索段放在温度为-20 ℃±2 ℃的恒温箱中 保持 1 h,取出之后,将导火索在直径为 18 mm±2 mm 的木棒上旋绕三周,观察导火索是否有肉眼可见的 裂纹和折断的现象,并进行燃烧性能试验,其结果应符合 6.13.6 要求。 7.16 控制装置试验 7.16.1 按照 GA61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6.15 的要求。 7.16.2 检查控制装置是否具有对灭火装置电引发器进行定期巡检的功能,巡检周期是否可调。模拟电引 GA 499.1-2004 发器的断路和短路故障观察其是否报警。 7.17 远程启动按钮 按照 GA5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6.16.1 的要求。 7.18 探测部件 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年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6.16.2 的要求。 7.19 联动试验 将探测部件、控制装置、启动按钮、灭火装置等连接在一起,分别在自动、手动方式下进行启动, 其结果应符合 6.14、6.17 的要求。 7.20 灭火剂检验 按 GA500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其结果应符合 6.18 的要求。 8 检验规则 生产单位应依据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组织生产,质量体系应保证每批产品质量的一致 性,并符合本部分的规定。 8.1 检验分类与项目 8.1.1 型式检验 8.1.1.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投产后,如产品结构、材料、工艺、关键工序的加工方法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 性能时; c)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d)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8.1.1.2 产品型式检验项目应按表2的规定进行。 8.1.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2规定的项目。 表2 型式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及不合格类别 出厂检验项目 不合格类别 检验项目 型式 检验项目 全检 抽检 A类 B类 C类 工作环境要求 ★ — — — ★ — 外观 ★ ★ — — ★ — 材料 ★ — ★ — ★ — 喷射性能-喷射时间 ★ — ★ — ★ — 喷射性能-喷射滞后时间 ★ — ★ — ★ — 喷射性能-喷口温度 ★ — ★ ★ — — 喷射性能-喷射过程及状态要求 ★ — ★ — ★ — 喷射性能-表面温度 ★ — ★ ★ — — 气溶胶发生剂充装质量要求 ★ — ★ — — ★ 环境适应性要求-高温性能 ★ — — — ★ — 环境适应性要求-低温性能 ★ — — — ★ — 环境适应性要求-湿热性能 ★ — — — ★ — 抗震性能 ★ — — — ★ — 抗冲击性能 ★ — — — ★ — 绝缘要求 ★ — ★ ★ — — 灭火性能 ★ — ★ ★ — — 浓度分布要求 ★ — ★ ★ — — 电引发器-引发元件个数 ★ ★ — ★ — — 电引发器-工作电压和启动电流 ★ — ★ — ★ — GA 499.1-2004 表2 (续) 出厂检验项目 不合格类别 检验项目 型式 检验项目 全检 抽检 A类 B类 C类 电引发器-安全电流 ★ — ★ ★ — — 电引发器-静电感度 ★ — — ★ — — 电引发器-寿命要求 ★ — — ★ — — 电引发器-动作可靠性 ★ — ★ ★ — — 热引发器-外观 ★ ★ — — — ★ 热引发器-燃烧时间 ★ — ★ — ★ — 热引发器-燃烧性能 ★ — ★ — ★ — 热引发器-抗水性能 ★ — ★ — ★ — 热引发器-耐高温性能 ★ — — — ★ — 热引发器-耐低温性能 ★ — — — ★ — 反馈元件 ★ — ★ ★ — — 控制装置 ★ — ★ ★ — — 远程启动按钮 ★ — ★ ★ — — 探测部件 ★ — — ★ — — 联动性能 ★ — ★ ★ — — 灭火剂 ★ — ★ ★ — — 8.1.3 试验程序 试验程序按附录A~附录G的规定。 8.2 抽样方法 采用一次性随机抽样。样品数量按附录A~附录G的规定。 8.3 检验结果判定 8.3.1 型式检验 灭火装置的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灭火装置为合格。 出现A类项目不合格,该灭火装置为不合格。B类项目不合格数大于等于2,该灭火装置为不合格。 若已有一项B类项目不合格时,C类项目不合格数等于2,该灭火装置为不合格。 8.3.2 出厂检验 灭火装置的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灭火装置为合格。 有一项A类项目不合格,该灭火装置为不合格。若有B类项目或C类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检验, 仍有不合格项,即判灭火装置为不合格。 9 使用说明书编写要求 使用说明书应按GB 9969.1进行编写,使用说明书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灭火装置简介(主要是工作原理); b) 灭火装置主要性能参数; c) 灭火装置示意图; d) 灭火装置操作程序; e) 安装使用及维护说明、注意事项; f) 售后服务; g) 制造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编和电话; h) 灭火剂发生剂有效期。 10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A 499.1-2004 10.1 标志 10.1.1 产品标志 每台灭火装置上都应有清晰、耐久的产品标志。标志的内容如下: a) 制造厂名或商标; b) 产品名称; c) 产品型号规格; d) 使用温度范围; e) 装置的使用有效期; f) 灭火效能; g) 喷口温度; h) 壳体表面温度; i) 产品编号; j) 执行标准。 10.1.2 包装标志 产品包装箱上应有下列标志: a) 产品名称、型号、制造日期及产品编号; b) 制造厂名、厂址、邮编、电话; c) 符合GB190和GB191要求的储运图示标志; 10.2 包装 灭火装置的包装应符合GB12463的要求。 电引发器和热引发器若单独包装,电引发器包装还应符合相应行业标准的规定,热引发器包装还应 符合GB9108的要求。 10.3 运输 灭火装置的运输应符合GB12463的要求。 电引发器和热引发器单独运输的,电引发器运输还应符合相应行业标准的规定,热引发器运输还应 符合GB9108的要求。 10.4 贮存 10.4.1 贮存条件 贮存温度:-20 ℃~+55 ℃; 贮存湿度:不大于95%。 10.4.2 贮存要求 已装入气溶胶灭火剂发生剂的灭火装置贮存期应符合生产单位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电引发器的贮存还应符合相应行业标准的要求。 热引发器的贮存应符合GB9108的要求。 GA 499.1-2004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灭火装置试验程序及取样数量 A.1 试验程序说明 A.1.1 试验序号 1) 外观检查 (7.2); 2) 喷射性能试验 (7.3); 3) 灭火剂充装质量检验 (7.4); 4) 高温试验 (7.5); 5) 低温试验 (7.6); 6) 湿热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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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上传时间:201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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