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二审辩护技巧 清华大学法律硕士◆模拟法庭课程(二) 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 ◆主讲人:车行义律师 车行义律师简介 ◆1988年取得律师资格并开始从事律师职业。 ◆现为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合伙人律师、再审申诉事务部主任。 ◆手机:13501153887 ◆E-mail:chexingyi@yingkelawyer.com ◆欢迎联系、沟通! 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再审申诉法律事务部简介 核心业务: ◆对重大、疑难、复杂再审申诉等各类案件组织专家研讨会、论证会; ◆代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申诉、再审、二审案件及死刑复核案件; ◆代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举报、控告、申诉及申请抗诉案件。 本课程的安排,分二个部分: ◆第一部分:“细说”“戏说”的“漫谈” ◆由一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件谈起 ◆第二部分:“找点”“定点”“射点”的辩护 ◆以一个死刑案一审判决书为“靶子” 第一部分 “细说”“戏说”的“漫谈” ◆由一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件谈起 该案收录在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疑难刑事名案法理研究(第一卷)第143页-191页》。 入选该书【选案】理由: 案情复杂; 定性争议颇大; 诉讼过程一波三折; 当时在社会上影响较大。 入选该书【选案】理由: 案情复杂 定性争议颇大 诉讼过程一波三折 当时在社会上影响较大 主角不仅与清华大学有联系,并且还与清华硕士有联系,是清华硕士“师兄” 案发时系清华大学工程物理系在读硕士研究生 主要角色: 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郏杨斌 一审第一辩护人:车行义律师 二审第一辩护人:周光权 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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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侦查机关:玉环县公安局 公诉机关: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一审)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二审) 审判机关:玉环县人民法院(一审)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被害人:浙江威特银行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明儒,董事长 媒体关于基本案情的报道【简略】 媒体报道一: 《清华硕士生,台州遭遇“滑铁卢”》[02.11.28] 2000年7月,26岁的清华大学工程物理系在读硕士研究生郏杨斌来到老家台州,受邀参与浙江威特银行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威特公司)一种新型点钞机的软件编程工作。 两年之后的今天,谁也没料到,清华硕士生和“求贤若渴”的企业已反目成仇,双方竟有那么复杂的爱恨恩怨,以及无可挽回的伤害。郏杨斌于2001年12月7日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依法逮捕。 2002年10月14日,玉环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郏杨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这一切是怎么发生的?身陷囹圄的郏杨斌,到底是罪有应得还是另有隐情?此案让人产生哪些思索和启示? 1974年出生于台州温岭市的郏杨斌是清华大学工程物理系99级硕士研究生。郏杨斌一直研究智能点钞机项目。 郏杨斌于2000年7月受威特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明儒的邀请,来到威特公司参与ST2000型点钞机部件开发中的软件编程工作,并为威特公司提供芯片烧写,双方没有签订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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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11月1日,记者专程赴玉环县采访威特公司。因法定代表人苏明儒外出办事去了,办公室主任安排了一位姓赵的副总出面接待。自称原是青海某国家级研究所研究员的赵副总认真检查过记者的证件,听记者提到“郏杨斌”三字时,便一个劲地表示自己不能接受采访,因为“法院判决书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稍后,记者拨通苏明儒的手机。苏告诉记者,威特公司是有名的点钞机配件基地,公司生产点钞机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郏杨斌事件”使公司蒙受了重大损失。苏明儒回忆说,郏杨斌来到公司后,经常深更半夜还到实验室鼓捣,当时公司员工只是感到这个人挺怪的,出事后才知道他“别有用心”。 郏杨斌从威特公司实验室里擅自带走新研发的ST2000型点钞机部件样机后,威特公司向当地警方报案。玉环县公安局立即介入了对郏杨斌的调查。【商业秘密部分】 本来调查的焦点是郏杨斌抱走的那台点钞机,但却因此牵出个案中案,又查出郏杨斌利用威特公司委托购买MCH86芯片,从中吞吃巨额回扣的事实。 【职务侵占,后“变更”为诈骗部分】 媒体报道二: 《一名校硕士在浙被控侵犯商业机密罪二审二次开庭 》【2003年10月16日】 昨天上午8时30分,清华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郏杨斌被控侵犯商业机密罪二审在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距离去年12月4日的第一次开庭已有十个多月了,郏杨斌也在看守所里蹲了近两年。 由于继续不公开审理,偌大的旁听席全部空座。从门外看去,郏杨斌比之前又瘦削了许多。辩护律师周光权是清华大学法学博士。2002年10月14日,玉环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郏杨斌有期徒刑9年。郏提起上诉,2002年12月4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郏案,但迟迟没有判决。 昨天的庭审,关乎郏有罪与非罪。早上8时不到,郏的亲属和高中、大学同学就守候在审判庭前。 昨天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庭审一结束,警车就带走了郏杨斌。郏杨斌的妻子吴云娥无可奈何地说:“如今小孩都会走路喊爸爸了,却没见过几次他爸爸。” 媒体报道三: 《清华研究生郏杨斌被判五年》【04年02月05日】 昨天下午2点,清华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郏杨斌被控侵犯商业秘密、诈骗案二审在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三次开庭审理。经过不到1个小时的庭审,法院当庭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郏杨斌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1万元;以犯诈骗罪判处郏杨斌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3万元;两罪并罚,判处郏杨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万元。 庭审即将结束时,法警通知郏杨斌的家属到法庭内听候终审判决。当听到儿子被判5年徒刑时,郏杨斌的母亲顿时大哭起来,并晕倒在庭上,后被郏杨斌的同学背走。 昨天下午,郏杨斌的妻子吴云娥特地把刚学会走路的儿子带到了法院门口,好让丈夫见上一面。与去年底相比,吴云娥脸上的气色好了许多“该想的办法都想了,现在明白许多问题是无可奈何的,只能想开一点。眼下,关键是带好儿子,我会等他出来的。”吴云娥凄婉又坚定地说。 被指控的犯罪事实 一、关于侵犯商业秘密 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郏杨斌知悉威特公司的新型点钞机是由天津磁卡包销,市场潜力大,经济效益高,有利可图,便决定自己另起炉灶,以牟取更大利益。 2000年11月17日夜,心生去意的郏杨斌以其外公病危为由,借机从威特公司实验室里擅自带走了新研发的ST2000型点钞机部件样机一台,继而送到宁波中策电子有限公司(简称中策公司)进行技术测绘。 尔后,被告人郏杨斌利用测绘出来的技术图纸,以及其在威特公司工作期间与中银公司建立起来的关系并通过中银公司获得威特公司生产的50余套点钞机零部件,在温岭市天源机电工程公司非法试生产点钞机部件,同年12月8日被玉环县公安局查封而未果。 郏杨斌继而将有关生产点钞机部件的信息透露给中策公司,帮助中策公司掌握了生产点钞机部件的技术,介绍、撮合中银公司与中策公司认识、达成合作意向。截至2002年4月,中策公司生产点钞机部件6000余台销售给中银公司,价值992.41万元,已收货款615.53万元。 2001年8月,郏杨斌以其父亲等人的名义在宁波注册成立了宁波广华电子有限公司,承接中策公司分给的点钞机部件装配业务。至同年12月,宁波广华电子有限公司为中策公司共装配点钞机部件2000余台,得加工费约40余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委托上海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告人郏杨斌窃取和使用威特公司所有的商业秘密价值”进行评估,确认威特公司所有的ST2000型产品部件的专有技术普通使用权价值为人民币443万元。 二、关于职务侵占、诈骗 2000年10月,身在北京的郏杨斌接受苏明儒的要求,帮助联系采购MCH86芯片事宜。 他以威特公司代表的身份找到北京京庆成电子有限公司(简称京庆成公司)、北京廊坊艾睿电子有限公司(简称艾睿公司),并在其导师的帮助下,将芯片价格谈妥降至15元/片。 但郏杨斌却故意要求两家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将芯片单价从15元/片抬高至32.5元/片,并明确表示多出的钱款归其个人所有。接着,郏杨斌居中传递合同书,威特公司与上述两家公司最终签订了两份数量均为1万片、单价均为32.5元/片的购销合同。合同订立后,京庆成公司、艾睿公司分别向威特公司发货5000片芯片,威特公司按合同价格共支付货款32.5万元(其中17.5万元系多付款项)。尔后,郏杨斌从京庆成公司提取了546片芯片(价值7753.2元)、现金2万元。 争议焦点: 1.威特公司是否拥有“商业秘密”? 2.郏的行为是否侵犯威特公司的商业秘密? 3.郏的行为是否足以构成犯罪? 4.郏与“威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5.给芯片加价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6.给芯片加价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诉讼过程的“一波三折”: 2001年12月7日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01年12月29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逮捕。 2002年4月25日,侦查终结,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职务侵占罪,移送玉环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2年7月2日,玉环县检察院向玉环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案情复杂,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一审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 经威特公司申请,合议庭认为本案确属涉及商业秘密,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02年10月14日,玉环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郏杨斌提起了上诉。 2002年12月4日,台州中院二审第一次开庭审理。 2003年10月15日,台州中院第二次开庭。 2004年2月4日,台州中院第三次开庭审理并作出二审判决。 办案感言: ◆郏杨斌是不幸的,也是幸运的 ◆其不幸是绝对的,幸运是相对的 绝对的不幸一: 矛盾、纠纷是否必须以刑事方式解决? (一)本案【特别是商业秘密】应该适用“先民后刑”。 1.判断商业秘密是否在法律上存在; 2.商业秘密权属问题; 3.有无重大损失; 4.诉前禁令有利于案件更好解决; 5.容易化解矛盾。 (二)【刑事】公权力应当谨慎启动。 绝对的不幸二: 疑罪,难以从无。 【一审中】疑罪, 直接改变指控,决罪名成立。 【二审中】疑罪, 既没有从无,也没有发回重审。 绝对的不幸三: 二审全面审查,美丽的神话。 相对的幸运一: 二审开庭审理 相对的幸运二: 重新鉴定申请,被同意。 相对的幸运三: 上诉后,改判【减刑】 ◆常态:“冤假错案,维持原判!” ◆变态:上诉的后果,加刑! ◆惯例:改判男,背后故事多! ◆ 特例:“喜中大奖!” 第二部分: “找点”“定点”“射点”的有力辩护 ◆以云南省德宏州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为“靶子”。 被告人【上诉人】的基本情况: 刘某,男,1952年1月出生,北京市人,初中文化,原北京某厂退休工人。 二审辩护人:车行义律师 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4年6月26日,被告人刘芳携带毒品到芒市机场乘飞机,安检时被抓获,当场从其 携带的行李包夹层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735克。 关键证据: 1.行李箱夹层内查获的毒品海洛因1735克。 2.潞西市禁毒大队在案发当天2004年6月26日的《查获经过》: 2004年6月26日11时许,潞西市公安局禁毒大队联合芒市机场公安分局一同对过往的乘客进行公开查缉,在对通过安检欲前往成都的乘客刘某进行盘查时,发现其声色反常,并对其行李进一步检查时,发现其行李箱的夹层内藏有大量毒品海洛因可疑物。 犯罪嫌疑人:刘某【个人情况,略】 潞西市禁毒大队在2004年9月8日的《补充说明》: 2004年6月26日11时许,潞西市公安局禁毒大队联合芒市机场公安分局一同对过往的乘客进行公开查缉,在对已过安检欲前往成都的乘客刘某进行盘查时,发现其神色反常,并将其带到办理托运处,由其指认自己携带的行李箱进行检查,并对其行李进一步检查时,发现其所携带的行李箱的夹层内藏有大量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当即将刘某带回我队进一步审查。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4年6月26日,被告人刘芳携带毒品到芒市机场欲乘机前往昆明,安检时被公安干警抓获,从其托运的行李包夹层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735克。 被告人的辩称:【摘录自一审判决书】 其是经孟庆海介绍到瑞丽帮王建军打工,王建军让其帮送玉器样品到成都行李包是王建军交给的,其不知道行李包里藏有毒品。 辩护人【一审】的辩护意见:【摘录自一审判决书】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查获经过提出异议,认为查获经过对具体查获情节的记录和描述不清楚、不明确,与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不一致,且没有具体侦查人员的签名不能确切反映出被告人刘某的主观思想。 辩护人【进一步】提出【辩护意见】: 本案不能排除被告人刘某被人利用,在主观不知情的情况下携带装有毒品的行李箱的可能性; 不能以查获经过中叙述的被告人刘芳在接受盘查时“神色反常”来推定其主观明知行李箱内有毒品; 公诉机关仅以被告人刘芳携带的行李箱夹层里有毒品就指控被告人刘某构成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请求对其作出公正判决。 一审判决的认定: 对于辩护人对“情况说明”所提的异议,经查,潞西市公安局禁毒警察大队出具的查 获经过及其补充说明如实记载了抓获被告人刘某的时间、地点及查获毒品的经过,与刘 某的供述基本一致,能证实抓获被告人刘某当时的情况,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辩护人所 提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主观明知毒品而将毒品藏于随身携带的行李包内进行运输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 且毒品数量巨大,应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芳及其辩护人提出主观不明知毒品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情况: 2004年12月24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德刑一初字第135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刘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问题一:本案的核心点是什么? 找点 定点 问题二:如何“射点”【有力的辩护】 稳:扎实,详实,翔实; 准:抓住核心,不纠缠枝节; 狠:对准核心,集中一切火力; 用尽所有“弹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