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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null政法干警西部试点班 《宪法学》政法干警西部试点班 《宪法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王广辉导言 导言 一、宪法学的基本问题 二、宪法学的体系 三、宪法学及其相关学科 一、宪法学的基本问题 一、宪法学的基本问题 1.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国家与个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 2.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宪法在全面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时确立的原则和制度 二、宪法学的体系二、宪法学的体系 1.宪法原理论 2.国家权力论 3.公民权利论 4.协调论 三、宪法学相关学科三、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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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政法干警西部试点班 《宪法学》政法干警西部试点班 《宪法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王广辉导言 导言 一、宪法学的基本问题 二、宪法学的体系 三、宪法学及其相关学科 一、宪法学的基本问题 一、宪法学的基本问题 1.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国家与个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 2.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宪法在全面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时确立的原则和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二、宪法学的体系二、宪法学的体系 1.宪法原理论 2.国家权力论 3.公民权利论 4.协调论 三、宪法学相关学科三、宪法学相关学科 1.宪法学与国家法学 2.宪法学与国家学 3.宪法学与政治学 4.宪法学与比较宪法学 第一编 基础论 第一编 基础论 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 第二章 宪法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第三章 宪法的原则 第四章 宪法的创制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 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 第一节 宪法的含义 第二节 宪法的形式 第三节 宪法的分类第一节 宪法的含义第一节 宪法的含义一、宪法词源 1.表示“宪法”的符号 西文中的“宪法”,均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本意为组织、结构、确立、政体。 作为“最高法”意义的宪法符号:英语的constitutional law、法语的droit constitutionnel、德语的Ver-fassungsrecht 作为“社会共同体或国家结构”意义的宪法符号:英语constitution、法语 congstitution、德语 Ver-fassungsrecht第一节 宪法的含义第一节 宪法的含义2.”宪法“词义演变 (1)西方历史上: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 (2)东方历史上:中国(“监于先王成宪”、“赏善罚奸,国之宪法”);日本《圣德太子宪法17条》。 比较:相同为均指普通法律;差别在范围不同。 (3)近代意义:英国的“constitution”指“代议制”的政治制度;美国的“constitution”指规定代议制制度的法律。但其精神实质均可用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的规定来表示:凡是权利没有保障,分权未确立的国家就没有宪法。第一节 宪法的含义第一节 宪法的含义二、宪法的特征 1.共有属性 (1)规范性或强制性;(2)普适性;(3)公共性,表现为公共权力制定和公开;(4)目的性。 2.特有属性 (1)是公法:规范公共权力的组织、行使和调整政府与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被称为“公法”;分配私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为“私法”。 (2)以全面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为内容. (3)以保障人权为根本目的.null (4)宪法是法律的法律 第二节 宪法的形式第二节 宪法的形式一、宪法典 1.含义: 系统规定全面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 的原则和制度的法律文件。 2.特征 宪法典都是成文的; 宪法典有特定的名称; 宪法典的效力最高; 宪法典的修改程序严格复杂 第二节 宪法的形式第二节 宪法的形式二、宪法性法律 1.含义 指内容涉及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某一方面,形式上又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以及严格的制定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 2.内容 (1)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方面的法律 (2)有关公民权利自由保障方面的法律 (3)其它方面的法律 第二节 宪法的形式第二节 宪法的形式三、宪法惯例 1.含义: 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内容涉及国家的组织或公民权利的某一方面,为国家或公众普遍承认但又不具有法律形式的重大原则和制度。 2.特征 宪法惯例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为法院适用; 宪法惯例是自然生成; 宪法惯例有政治或道德上的拘束力; 宪法惯例不能成为宪法解释的对象。 第二节 宪法的形式第二节 宪法的形式四、宪法判例 1.含义 宪法判例是指法院在审理与宪法问题有关的案件时,从案件判决中引申出来的对法院及同类性质事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原则。 2.作用 (1) 可以弥补宪法规范本身的漏洞 (2)解决抽象的宪法规范的具体适用问题。 第二节 宪法的形式第二节 宪法的形式五、宪法解释 1.含义 一定的国家机关对宪法规范的含义所作的阐释与说明。 2.必要性 宪法规范的抽象性、文字符号的多义性、宪法规范应具有的适应性。 3.表现形式 (1)抽象解释 (2)具体解释 第二节 宪法的形式第二节 宪法的形式六、宪法修正案 1.宪法修改 ——①宪法修改的含义 ——②宪法修改的目的 ——③宪法修改的方式 全面修改;部分修改 2.宪法修正案 ——①是宪法修改的结果 ——②宪法修正案的形式 替代式;单列式 第二节 宪法的形式第二节 宪法的形式七、国际条约 1.国际条约与宪法的关系 (1)条约优越 (2)宪法优越 (3)相对优越 2.我国的立场 宪法未明确规定,理论上也缺乏相应主张。 目前我国签订或参加的涉及宪法关系的国际人权公约有20多个,最重要的是1997和1998年加入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三节 宪法的分类第三节 宪法的分类一、概述 1.含义 以宪法具有的某种属性为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对宪法进行的归类与划分。 2.作用 (1)明确宪法形式的多样化 (2)为学习和研究宪法提供便利 (3)为对他国宪法的借鉴提供指导 第三节 宪法的分类 第三节 宪法的分类 二、传统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1)含义; 以一个或数个法律文件系统规定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原则和制度的宪法。 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原则和制度散见于普通法律、传统与习惯之中的宪法。 (2)标准; (3)如何理解.成文宪法的构成成文宪法的构成不成文宪法的构成不成文宪法的构成第三节 宪法的分类第三节 宪法的分类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1)含义; 制定修改程序严格和复杂的宪法 制定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一样的宪法 (2)标准; (3)如何理解.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与协定宪法第三节 宪法的分类第三节 宪法的分类三、阶级分类 1.资本主义宪法 2.社会主义宪法 比较:(1)国家性质; (2)经济基础; (3)民族关系; (4)基本权利. 第三节 宪法的分类第三节 宪法的分类四、其他分类 1.古代宪法、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 2.集权宪法和分权宪法 3.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 第二章 宪法规范第二章 宪法规范 第一节 宪法规范的特点 第二节 宪法典的结构第一节 宪法规范的特点第一节 宪法规范的特点一、宪法规范的含义 二、宪法规范的特点 1.宪法规范是规范的规范 宪法规范除规范法律事实及行为外,还规范一般的法律 2.宪法规范的最高性 (1)最高决断;(2)最高法律效力;(3)体现的民意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高准则;(4)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根据。 第一节 宪法规范的特点第一节 宪法规范的特点 3.宪法规范的政治性 (1)政治革命的产物;(2)政治选择的结果;(3)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是高度政治性的关系;(4)宪法的发展是政治发展的法律表现;(5)确立的原则和制度具有高度政治性。 4.宪法规范的相对稳定性 (1)调整的关系;(2)严格的修改程序;(3)规范具有较强的适应性。 5.宪法规范的弱制裁性 第二节 宪法典的结构第二节 宪法典的结构一、宪法序言 1.宪法序言的含义 2.宪法序言的内容 3.宪法序言的效力 (1)有效说 (2)无效说 (3)部分效力说第二节 宪法典的结构第二节 宪法典的结构二、宪法正文 1.总纲:重要制度及原则 2.公民基本权利 组成部分;独立部分;附录 3.国家机构 议会;元首;政府;地方;司法 4.宪法保障 宪法修改;宪法解释;违宪审查第三章 宪法基本原则第三章 宪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人民主权 第三节 基本人权 第四节 法治 第五节 权力制约第一节 概述第一节 概述一、宪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1.含义:“原则”一词,一般指个人或组织说话、做事时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作为宪法规范存在之基础,尤其是宪法制度构造的根据或本源的原理和准则。 2.特点: (1)本原性:是一个国家的宪法理论和宪法制度得以存在的基础和来源,成为一个国家制定宪法、遵守宪法和实施宪法的终极性依据,并成为判断一个国家是否为宪政国家的终级性根据。 第一节 概述第一节 概述 (2)最高性 :它们各自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某个领域是最高的准则;由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形成的准则体系中,宪法基本原则居于最高的层次和地位。 (3)概括性:是宪法规定的根本制度的构造原理及其内容的抽象和概括,是汇集了若干宪法规范,甚至是全部宪法规范的精神的结果。 第一节 概述第一节 概述二、宪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1.使成文的宪法规则具有灵活性: 为将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多变性与法律规则的有限性有机结合起来,立法者最终放弃了以具体的法律规范规制所有社会关系主体行为的努力,创立了以不确定性或模糊性为特征的法律基本原则,借助于这些基本原则,使具体的法律规则在适用的过程中具有了一定的灵活性。 第一节 概述第一节 概述 2.指导对宪法的解释: 宪法在内的所有法律规则,都具有理想的行为模式色彩。法律规则的普遍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之间存在难以解决的紧张关系。 3.补充宪法规则存在的漏洞: 宪法规则的漏洞可能表现为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存在遗漏,也可能表现为因思虑不周而导致已有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不能合理地使用,还可以表现为法律规则设定的调整标准脱离社会关系的实际。第二节 人民主权原则第二节 人民主权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的产生 1.”主权”的含义: (1)指一个国家相对于其它国家的地位,表明每个国家在其自身的地理范围内都拥有自主的管辖权,不受其它国家的干涉和限制. (2)是每个国家之内,存在着构成最高政治和法律权威的实体,构成国家权力存在和行使的正当基础。 第二节 人民主权原则第二节 人民主权原则 2.博丹的主权学说: 君主主权 3.霍布斯的主权理论: 国家主权或政府主权 . 4卢梭的主权理论:人民主权 (1)思想基础:“社会契约论” (2)主要内容:权力来源、范围、目的 第二节 人民主权原则第二节 人民主权原则二、人民主权的实现 人民主权为一抽象判断,外化为一定的制度安排,才能实现。除直接民主制与间接民主制外,诸如普遍选举还是限制选举、平等选举还是不平等选举、共和制还是君主制等,都与人民主权的实现有关,但都不能从人民主权原理之中直接推导出来。 1.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 2.共和制与君主制 3.人民主权与公民投票 第二节 人民主权原则第二节 人民主权原则三、我国的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1.人民民专政 2.人民代表大会制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4.特别行政区制度 5.政治协商制度 6.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7.企业的民主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第三节 基本人权原则第三节 基本人权原则一、基本人权的含义 1.人权 人为满足其生存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2.基本人权 不可剥夺 不可转让 母体性 第三节 基本人权原则第三节 基本人权原则二、基本人权原则的产生 1.思想基础: “天赋人权” 2.形成过程: (1)思想主张; (2)政治宣言; (3)宪法确认。第三节 基本人权原则第三节 基本人权原则三、发展变化 1.自由权时期 第一代人权,消极性权利 2.社会权时期 第二代人权,积极性权利 3.二战以后 第三代人权,集体性权利 第四节 法治原则第四节 法治原则一、法治的含义 1.法治的思想 2.1959年《德里宣言》 (1)立法者的任务是创设维护人的尊严的条件; (2)既要防止行政权滥用,又要使其能维护社会秩序; (3)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 第四节 法治原则第四节 法治原则二、基本要求 1.公民守法 法不禁止即自由; 2.政府守法 不越权; 合法(条件、程序)行使权力。 第四节 法治原则第四节 法治原则三、形式和实质要件 1.实质要件: 公权力受到制约;个人权利得到保障; 2.形式要件: (1)法律的普遍性; (2)法律的可操作性; (3) 司法公正; (4)职业共同体形成;第四节 法治原则第四节 法治原则四、法治的价值 1.法治并不单纯表现为法律权威最大; “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 2.法治国家及社会要求的是“良法之治”; 第五节 权力制约第五节 权力制约一、权力为何要制约 1.权力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发生了分离; 2.权力“恶”与人性“恶”相结合; 二、权力制约的制度形态 1.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制度 (1)分权学说 洛克: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联盟权 孟德斯鸠:立法权、关于万民法事项的执行权(行政权)、关于市民法事项的执行权(司法权) null (2) 基本要求:任何权力都是有限且受制约: 权力的分立; 权力的制衡; (3)制度形态: 美国:三权平等式的分权制度 总统(行政权) 法院(司法权) 国会(立法权) null 英国的立法主导式(议会至上) 法国的行政主导式 2.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制度 (1)思想基础:马列的监督思想 (2)制度形态: 代表机关 常设机关 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军事机关第四章 国家形式第四章 国家形式 第一节 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 第二节 国家结构形式 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四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一节 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第一节 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一、政体的类型 1.政体的含义:整体上代表国家权力的机构和人员如何产生。 2.政体的类型: (1)共和制: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的政体。 (2)君主制:世袭君主担任国家元首的政体。 二者之间的区别 (1)产生;(2)权力;(3)责任 第一节 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第一节 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二、政权组织形式 1.含义:国家权力划分为几个部分,设立哪些机关来行使以及国家机关间的相互关系。 2.类型: (1)内阁制:内阁的执政以议会的信任为基础,议会有权倒阁,内阁也有权解散议会。 有君主制的内阁制和共和制的内阁制之分。 (2)总统制:选举产生的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议会不能谴责政府,政府也无权解散议会。 美国式典型总统制;法国式半总统制。第一节 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第一节 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 总统制 委员会制 共和制 人民代表制 内阁制 君主制 二元制君主制第一节 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第一节 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三、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 1.含义 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出代表组成各级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由权力机关组织同级的其他国家机关,并将其置于自己的监督之下,共同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政治制度。 2.特征 (1)人民主权作为构成原理; (2)采取代议制的形式; (3)一院双层制的组织结构; (4)权力机关监督其他机关。 第一节 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第一节 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 3.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直接体现了我国的性质; (2)人民代表大会制不依赖其他制度而产生; (3)人民代表大会制体现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第一节 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第一节 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4.选举制度 (1)选举制度的含义及功能 (2)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占法定年龄公民的比例;享有选举权的资格条件 第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形式平等; 实质平等:城乡、民族间规定了不同的人口比例 第三、直接、间接选举并用; 第四、无记名投票(秘密投票)原则。第一节 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第一节 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3)选举组织 (4)选举程序 选区划分 选民登记 候选人确定 投票选举 确定当选 第二节 国家结构形式第二节 国家结构形式一、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1.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 国家采取何种原则划分其内部区域,建立相应的政权机关并分配权力,调整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的形式。 2.国家结构的分类 (1)单一制:由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 (2)复合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州、邦、共和国)联合组成的国家联盟(邦联)或联盟国家(联邦)。 第二节 国家结构形式第二节 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和联邦制特征比较          单一制        联邦制 ①国家机构: 一个立法机关和  联邦和成员国均有        中央政府;    立法机关和中央政府 ②法律体系: 唯一的宪法和   联邦和成员国各有自        统一的法律体系  己的宪法和法律体系 ③权力划分: 权力源泉与剩余  权力源泉和剩余权力        权力均在中央   为成员国所有 ④全国政府与 中央与地方    整体与组成部分 区域政府关系 ⑤对外:  中央独占主权   主权权力主要为联邦所有;       权力是唯一的国   成员国可分享有限主权权力       际法主体 第二节 国家结构形式第二节 国家结构形式二、我国是单一制 1.我国建立单一制的历史原因 2.我国建立单一制的民族原因 (1)民族的分布状况; (2)民族关系的状况; (3)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4)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 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我国建立民族区域自治的根据 1.含义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区域,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权利实现的一种政治制度。 2.目的 将国家的集中统一和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结合起来。 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二、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 1.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1)要素:民族;地域; (2)行政级别: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3)类型: 单一型:单一民族建立的单一自治地方 复合型:自治地方内包含其它自治地方 联合型:多个民族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 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设立自治机关 (1)自治机关的含义及内容 (2)自治机关的双重性 (3)自治机关的民族化: 干部、语言文字、形式 3. 自治权 (1)民族立法权: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变通权: 国家立法;上级机关的指示、命令、决定 、决议。 (3)组织公安部队 (4)其他的自治权 null 第四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的含义 1.特别行政区:地位、政治、经济、法律 宪法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 的法律体系 全国性的法律 保留下来的原有法律 第四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第四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2.特别行政区建立的根据 (1)理论根据 一国两制 (2)法律根据 宪法第31条 ——授权条款 ——别除条款第四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第四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二、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 1.中央的权力 (1)基本法列举的权力 国防、外交、任命行政长官、宣布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修改解释基本法。 (2)概括规定的权力 其他的权力 第四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第四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2.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1)行政管理 (2)立法权 (3)司法权 司法独立;司法终审; (4)外事权 第四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第四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三、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1.行政长官 (1)法律地位:特别行政区首长;特别行政区政府首长; (2)任职资格:40岁;居住连续满20年;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外国没有居留权。 2.政治体制:行政主导下的分权制衡 (1)行政与立法的配合:第一、立法机关立法,行政机关执法;第二、立法会审议法律,政府拟订法案;第三、咨询机构包括立法、政府的成员。 (2)行政与立法的制约 行政对立法的制约:行政长官签署法案;行政长官 四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四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有权拒签法案;有权将法案发回重审(3个月、90天) 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或行政长官认为重要的法案,无法协商取得一致的。 (2)立法对行政的制约: 立法机关对政府进行监督(执行法律、对立法会负责、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质询); 迫使行政长官辞职:两次拒签法案解散立法会,新的立法会以2/3通过原法案,行政长官仍拒签;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或行政长官认为重要的法案而遭解散,新的立法会仍拒绝通过原争议法案 弹劾行政长官:指控行政长官的违法渎职行为;动议对行政长官调查;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 第五章 国家机关第五章 国家机关 第一节 权力机关 第二节 元首机关 第三节 行政机关 第四节 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第一节 权力机关第一节 权力机关一、全国人大 1.性质和地位 2.组成和任期 3.职权 (1)立法权:制定、修改基本法律 (2)修改和监督宪法 (3)重大事项决定权 (4)选举和罢免公职人员 (5)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 第一节 权力机关第一节 权力机关二、全国人大常委会 1.性质和地位 2.组成和任期 3.职权 (1)解释和监督宪法 (2)立法权(基本法律以外的立法、修改基本法律) (3)决定权(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审批权;战争状态的宣布;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与废除;特赦;军人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紧急状态;总动员或局部动员) (4)人事任免权 (5)监督权 第一节 权力机关第一节 权力机关三、专门委员会 1.常设委员会(民族、法律、财经、教科文卫、外事、华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2.临时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四、人大代表 1.性质 2.权利(提案权、言论免责权、质询权、人身特别保障权) 第二节 元首机关第二节 元首机关一、国家元首制 1.集体元首制 2.个人元首制 二、我国的国家主席 1.现行国家主席制度的内容 (1)不同:任职资格;权力; (2)相同:代表国家;不负行政责任; 2.我国国家元首制度的类型 (1)地位 (2)权力 (3)外交礼遇第三节 行政机关第三节 行政机关一、概述 1.性质地位 2.组成任期 二、职权 1.行政立法权 2.其他的职权 三、领导制度 1.类型:首长制;合议制; 2.总理负责制 第六章 基本权利第六章 基本权利 第一节 基本权利概述 第二节 生存权 第三节 平等权 第四节 自由权 第五节 社会权第一节 基本权利概述第一节 基本权利概述一、公民 1.公民与国籍 2.国籍的取得 (1)出生取得:出生地主义 血统主义 出生地与血统相结合主义 (2)加入取得:条件 3.公民、人民、国民 第一节 基本权利概述第一节 基本权利概述二、基本权利的分类 1.按照个人在国家中的地位划分 (1) 自由权 (2) 受益权 (3) 参政权 2.按照人本身的属性划分 (1) 政治权利 (2) 社会权利 (3)个人权利第二节 生存权第二节 生存权一、生命权 1.出生权:堕胎 2.生命存在权:死刑 3.生命自主权:安乐死、克隆人 4.生命健康权 5.生命延续权第二节 生存权第二节 生存权二、人格尊严 1.人格尊严的内容 (1)自主权 (2)人格权 (3)禁止酷刑 2.国家承担的义务 尊重、保护、促进 第二节 生存权第二节 生存权三、 环境权 (一)环境权的特征 1.共享性权利 2.生存权性质的权利 3.权利义务相结合 4.客体的价值判断性 (二)环境权的内容 1.良好环境权 2.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 第二节 生存权 第二节 生存权 四、财产权 1.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 2.宪法财产权的变化 (1)由绝对保障到相对保障 (2)由存续保障到价值保障 3.规范结构 (1)权利条款 (2)义务条款 (3)征收补偿条款 第二节 生存权第二节 生存权 4.中国宪法中的财产权 (1)发展变化 概括规定;宣告不可侵犯;依法补偿。 (2)内容 主体: 国家、集体、个人 客体:自然资源、生产 资料 新概念英语资料下载李居明饿命改运学pdf成本会计期末资料社会工作导论资料工程结算所需资料清单 第三节 平等权第三节 平等权 一、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 二、法律适用平等与法律内容平等 三、男女平等 四、民族平等 五、平等权与合理差别 第四节 自由权 第四节 自由权 一、人身自由 (一)人身自由(身体自由) 1. 逮捕、拘留和搜查人身必须由法定的机关遵循严格的法律条件和程序; 2.不能将人身或人身的器官作为买卖的对象; 3.禁止对人身实行奴役或奴隶性质的拘束; 4.不得对个人的人身施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5.除非有本人的同意,不得对个人的人身施以医药或科学试验。 第四节 自由权第四节 自由权(二)住宅不受侵犯 1.住宅的含义 2.住宅不受侵犯的内容 (1)住宅自由权 (2)住宅安全权 (3)住宅自主权 3.宪法的保障 不受非法侵入;不受非法搜查第四节 自由权第四节 自由权(三)通信自由和秘密 1.内容 2.保障 (四)迁徙自由 1.含义:广义、狭义 2.我国宪法规定的变化 3.应否恢复迁徙自由 第四节 自由权第四节 自由权二、表达自由 1.表达自由的含义及属性 2.表达自由的内容 (1)言论自由 (2)出版自由 (3)结社自由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第四节 自由权第四节 自由权三、宗教信仰自由 (一)含义 1.信仰自由 2.宗教活动自由 (二)各国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 1.宗教与国家相分离 2.宗教与政治相分离 3.宗教与教育相分离 (三)我国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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