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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试行)[川建发(2006)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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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试行)[川建发(2006)120号]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测绘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川建发[2006]120号) 各市州建设、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房管局(处),各房产测绘资质单位: 为适应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进一步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统一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的面积计算规则,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并取得《商...

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试行)[川建发(2006)120号]
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测绘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川建发[2006]120号) 各市州建设、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房管局(处),各房产测绘资质单位: 为适应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进一步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统一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的面积计算规则,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实测时按原有规定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四川省测绘局和四川省建设厅联系。 附:《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试行)》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测绘局 二○○六年八月三日 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 第三章 房产图绘制 第四章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第五章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第六章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第七章 房产变更测量 第八章 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和整理 第九章 附则 附录一:术语 附录二:房屋面积测绘记录手簿 第一章 总 则 1.1 目的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我省房产测绘行为,统一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产测绘工作应当遵守《房产测量规范》和本实施细则。 1.3 依据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4)《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 5)《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6) GB/T 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7) GB/T 17986.2-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 8)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 9) 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厅房[2002]104号) 1.4 房产面积精度要求 房产面积的精度分为三级,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不超过表1-1计算的结果。(略) 各级房产面积的精度适用范围如表1-2。 表1-2 房产面积精度测算等级的要求 精度等级 不同房屋选用的等级 一级 特殊房屋或产权人要求的房屋 二级 商品房或进入房地产市场的房屋 三级 其它房屋     第二章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 2.1 房产平面控制网点的布设原则 房产平面控制点的布设,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高级到低级、分级布网的原则,也可越级布网。控制测量前,应充分收集测区已有的控制成果和资料,按现行《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比较和分析,凡符合要求的已有控制点成果,都应充分利用;对达不到要求的控制网点,也应尽量利用其点位,并对有关点进行联测。 2.2 房产平面控制点的内容 房产平面控制点包括二、三、四等平面控制点和一、二、三级平面控制点。房产平面控制点均应埋设固定标志。 2.3 房产平面控制点的密度 建筑物密集区的控制点平均间距lOOm左右,建筑物稀疏区的控制点平均间距200m左右。 2.4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的方法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可选用:三角测量、三边测量、导线测量、GPS定位测量等方法。 2.5 主要技术指标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的各主要技术指标按现行《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房产图绘制 房产图是房产产权、产籍管理的重要资料。按房产管理的需要可分为:房产分幅平面图(以下简称分幅图)、房产分丘平面图(以下简称分丘图) 、房屋座落分布示意图(以下简称座落图)、房产分层平面图(以下简称分层图)和房产分户平面图(以下简称分户图)。 3.1 分幅图、分丘图的绘制按《房产测量规范》执行。 3.2 座落图的绘制可参照《四川省房产测绘示范文本(1)》。 3.3 分层图的绘制 1)分层图应标注比例尺,一栋房屋的各层平面图宜采用同一个比例尺,并标注指北方向。 2)各层图形应注明第x层或地下室、夹层、平台层等层次名称;夹层须注明第x层的夹层。 3)房屋的阳台、外走道、室外楼梯等,其线条粗细、虚实都应按《房产测量规范》要求绘制在各分层图上。 4)一般从下至上绘制房屋的一层到顶层的分层图。如果一张不够,可用多张绘制,然后一起装订。如果有几层的外围形状大小及数据完全相同,可只绘低层图形,并注明“x-x层”。 5)分层图的绘制可参照《四川省房产测绘示范文本(1)》。 3.4 分户图的绘制 1)分户图是在分层图的基础上绘制的细部图,以一户产权人为单位,表示该套房屋的平面尺寸及周围关系,以明确异产毗连房屋的权利界线,供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附图使用。 2)以户为单位绘制分户图 (当第i至n各层分户户形完全相同时,第i+1至n各层分户图以第i层代替,并在第i层后简注(第i+1至n层同)(i=1、2、3…n)。 3)跃层、复式房屋的分户图应在同一张图纸上绘制。 4)房屋内有层高低于2.20m的部位,应以虚线区分其范围,注记边长,且在其范围内注记“h<2.20”。 5)分户图的其它图形规格技术要求按《房产测量规范》执行。 6)分户图的绘制可参照《四川省房产测绘示范文本(1)》。 第四章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4.1 计算建筑面积的条件 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一般应具备以下普遍性的条件: 1)应具有上盖。 2)应有围护物。 3)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 4)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 5)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4.2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室内楼梯、楼梯间、电梯(含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通风井、排气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挑楼、封闭的挑廊、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非单排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与房屋相连属永久性的且有非独立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有柱又有围护结构的门斗按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12)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它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 13)属永久性建筑有非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5)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16)图书馆的书库,其层高在2.20m以上的,均按一层计算。 17)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8)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体育馆(场)看台下方空间加以利用的,净高在2.1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的按多层计)。 19)房屋的飘窗,其窗台台面与房屋地面持平(落地)、具有房屋同等使用功能、净高在2.10m以上,按外墙的外边线与飘窗围护之间范围内的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20)层高在2.20m以上的架空层,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3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未封闭的阳台、挑廊、入户花园、庭院、空中花园等,不论其是否有柱,按其围护结构内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6)上有阳台,具有围护结构、独户使用的下层平台,上盖在围护结构内水平投影面积大于二分之一的,按其围护结构内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4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层高低于2.20m的房屋、架空层、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走廊、檐廊、阳台、挑廊、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通廊等。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或无上盖的阳台、挑廊。阳台、挑廊与其上盖相距超过一个自然层以上,视为无上盖;架空通廊、穿过建筑物的通道与其上盖超过二个自然层以上,视为无上盖;阳台、挑廊的上盖在围护结构内水平投影面积小于二分之一的,视为无上盖。 4)房屋的天面、挑台、露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6)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份。 7)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斜坡道、桥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8)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9)检修、消防等用途的室外爬梯。 10)独立烟囱、亭、廊、塔、罐、池和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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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上传时间:201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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