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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反垄断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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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反垄断法12011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反垄断法1   导语:2011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反垄断法1.2011年企业法律顾问的考试时间为10月22日和23日,法律教育网小编特为大家编辑整理了2011年企业法律顾问重要考点,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一、反垄断法概述   (一)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 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 月1 日起施行。该法共8 章57条。   《反垄断法》第1 条是有关...

2011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反垄断法1
2011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反垄断法1   导语:2011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反垄断法1.2011年企业法律顾问的考试时间为10月22日和23日,法律教育网小编特为大家编辑整理了2011年企业法律顾问重要考点,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一、反垄断法概述   (一)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 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 月1 日起施行。该法共8 章57条。   《反垄断法》第1 条是有关立法目的的阐释:“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爆,制定本法。”   从中可以看出,“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是其直接目的,“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是其根本目的。这样理解使得反垄断法与其功能最为相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联系与区别清晰可辨。   (二)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反垄断法调整的主要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必须对经营者作出定义。该法第12条第1 款指出,“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主要存在于相关市场之中。对相关书场,反垄断法第12条第2 款将其定义为“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延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思路,反垄断法将具有行政垄断性质的反竞争行为纳入调整范围。如该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作为内国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从事的垄断行为自不待言;但是考虑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经济活动(特别是大型企业的垄断行为)的影响并不限于一国境内。为此,该法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这一规定是在参考了许多国家的竞争法之后作出的、符合国际惯例的选择。   (三)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反垄断法第一章总则的相关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   1 、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原则。反垄断法的出台,使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同构筑起我国竞争法体系的骨架,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   2 、保护经济自由权与监管和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反垄断法抑制垄断并不消灭垄断。它承认并保护经营者的经济自由权,允许经营者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同时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而监管和调控经营者的反竞争(如垄断协议、恶意并购、限制竞争等)行为。   二、垄断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将形形色色、各种各样的垄断行为分为四类,用简练概括的笔触分别进行描述并予以规制。   (一)垄断协议   1 、概述。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协议广泛地存在于经济生活的各个阶段和各个方面,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相比较,其表现出发生量大、涉及面广、对市场影响速度快等特点,对有效竞争的破坏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正因如此,垄断协议控制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被看作是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制度之一。   垄断协议可以表现为企业间限制竞争的合同或协议、企业团体的决议及企业间的协同行为等形式。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 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有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之分。所谓横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而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如两家汽车生产公司之间的联合;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间的垄断协议,如汽车生产商与汽车销售商之间的联合。   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是因为二者对竞争危害的程度不同,法律对它们亦区别对待。横向垄断协议作为同业竞争者之间的联合行为,对竞争的危害既直接又严重,因而一直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重点;纵向垄断协议由于主体之间处于不同的经营阶段,不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其联合行为对竞争的影响较横向垄断协议间接得多,程度也轻得多,法律对其管制的严厉程度也远远不及横向,限制,处理的灵活性也较大。   我国反垄断法用了三条对垄断协议加以规范。第13条第1 款是关于横向垄断协议的规定,第14条是关于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第16条专门就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2 、构成垄断协议的要件。   (1 )协议或者协同行为由多个独立主体构成。垄断协议必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具有“多个主体共同行为”的特征,从而与由单个经营者所实施的市场垄断行为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区别开来。同时,法律还强调参加联合的主体应是在事实上具有独立性的主体,即要求联合者在事实上具有独立决策能力。否则不能认定为限制竞争行为的联合主体。   (2 )经营者之间存在通谋或协同一致的行为。构成垄断协议的客观要件是经营者从事了通谋或协同一致的行为。这种通谋或协同一致的行为,可以表现在各方签署形成的协议、合同、备忘录中,也可以表现在企业团体的决定或决议中,还可以是行为人之间协同一致的行为(即没有文字形式的协议或者决定,但是却出现了高度协调统一的动作,如在同一天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集体提高某类产品的价格)。   3 、对垄断协议的规制。   (1 )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我国反垄断法禁止以下具有横向垄断性质的协议。该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我国反垄断法禁止以下具有纵向垄断性质的协议。该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行业协会种类繁多。典型的行业协会应该是由单一行业的经营者组成,具有非营利性和中介性,维护成员,利益并代表本行业利益从事活动的社团法人。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在竞争法上的义务提出了要求,其第11条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在“垄断协议”一章又专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相信这些。规定将有效抑制行业协会的反竞争倾向,也使得对行业协会的规范有了具体的依据。   (3 )垄断协议的豁免。对于并非以限制竞争为目的或者为某种公共利益而达成的合意或者一致行动,反垄断法是允许的。这就是第15条有关垄断协议的豁免条款,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前述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昆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对于第1 项至第5 项情形,经营者还应当 证明 住所证明下载场所使用证明下载诊断证明下载住所证明下载爱问住所证明下载爱问 “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才可免除法律责任。   4 、法律责任。我国反垄断法明文规定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现说明如下:   (1 )垄断协议的民事责任。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垄断协议作为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自然应该依其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反垄断法床就民事责任所涉及的其他具体内容,如归责原则,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等作进一步规定,表明这里的“依法”是指依照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追究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的民事责任。   (2 )垄断协议的行政责任。反垄断法第46条用三款从三个方面对垄断协议的行政责任作出规定:   一是一般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宽容条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三是行业协会的责任,“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据此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垄断协议的行政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经营者达成的协议属于垄断协议的,有权责令经营者停止实施该垄断协议。   第二,没收违法所得。对于经营者因实施垄断协议而获得的违法收入,全部予以没收。这里的违法所得指的是经营者通过实施垄断协议获得的收益。   第三,罚款。在垄断协议认定中,经营者只要实施了达成协议的行为,即可认定构成违法,无需考虑结果要件。但达成垄断协议并予以实施与仅仅达成协议尚未实施对竞争所产生的危害以及对行为人收益的影响是不同的,需要在处罚时区别对待。因此,反垄断法就此两种情况规定了不同的罚款数额:对于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但尚未实施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   第四,撤销登记。这一责任方式是针对行业协会实施垄断协议而规定的。行业协会作为依法成立、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在整个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的各类法律、法规,遵守社团法人的章程,忠实地履行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如果行业协会实施垄断协议行为,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法撤销登记,以消灭其主体资格的方式,排除其对竞争的危害。   (3 )垄断协议的刑事责任。我国反垄断法没有与刑法衔接追究垄断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条款,自然也没有关于追究垄断协议的刑事责任的规定。但这并不等于我国所有的垄断协议行为都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如串通招投标行为属于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行为,《刑法》第223 条明确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表明违犯反垄断法的垄断协议行为同样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来源:考试大-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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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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