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思考

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思考

举报
开通vip

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思考 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思考 韩国章 本文着重研 究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 探讨了应当改变对行政复议与 行政诉讼 的自由选择 , 取 消行政复议 中的终局裁决 , 应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 的前 置程序 。 并建议 国务院应当设置复议机构 , 取 消原行政机关管辖 � 应 当将本级政府与 上一级 主管部门共同管辖改为由本级政府管辖 �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派 出机关也 应 当享有复议管辖权 。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法制的重要 内容 , 是政治体制中的一项具体制度 。 它刚刚建立 , 缺乏实践经验 , 在近几...

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思考
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思考 韩国章 本文着重研 究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 探讨了应当改变对行政复议与 行政诉讼 的自由选择 , 取 消行政复议 中的终局裁决 , 应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 的前 置程序 。 并建议 国务院应当设置复议机构 , 取 消原行政机关管辖 � 应 当将本级政府与 上一级 主管部门共同管辖改为由本级政府管辖 �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派 出机关也 应 当享有复议管辖权 。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法制的重要 内容 , 是政治体制中的一项具体制度 。 它刚刚建立 , 缺乏实践经验 , 在近几年的运行中难免暴露出一些 固有的缺陷 , 影响其效能的发挥 , 为配 合政治体制改革 , 也需要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 。以更有效地发挥其在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中的调控作用 。 一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调整 �一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调整的背景 法律 、法规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 可归结为三种方式 � 第一 , 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可以进行 自由选择 , 如果选择了前者 , 对复议不服的 , 还 可以再提起诉讼 �也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诉讼 。 例如 , 《行政诉讼法》第 � 条第 � 款 规定 �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 ,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 政机关或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 对复议不服的 , 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二 ,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也可以自由选择 , 但如果选择了前者 , 即使对复议不服 也不得再提起诉讼 。 例如 , 我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 �� 条规定 � “被处罚 人对公安机关的罚款 、拘 留处罚不服的 , 在接到通知之 日起 � 日内 , 可以通过原裁决机关 或者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 �上一级公安机关自接到 申诉之 日起 � 日内作出最后裁 决 , 被处罚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这里的最后裁决即终局裁决 。其他法 律 、法规也有终局裁决的规定 。 第三 , 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 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 , 必须先向 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 对复议不服的 , 再提起诉讼 , 不能直接提起诉讼 。 例如 , 《行政诉讼法 》第 �� 条第 � 款规定 � “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先 向行政机关 申请复议 , 对复议 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 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是这样规 定的 , 即 “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 �镇 �人民政府裁决 的 , 在接到通知后 � 日内 , 可以 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 , 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 �� � �� � � � 中国法学 � �� � 年第 �期 诉后 � 日内作出裁决 �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 , 可以在接到通知后 � 日内向当地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 法律 、法规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规定的很不统一 , 使得二者在运行中有些别 扭 , 也不便于操作 , 因此有必要进行调整 。 �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调整的理由 比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上述三种结合方式 ,前两种方式在实践中弊多利少 , 第三种 方式效果最佳 。笔者认为 , 应当通过立法程序 , 调整二者的现实关系 , 改变对行政复议与行 政诉讼的自由选择 , 取消行政复议的终局裁决 , 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 一 切行政争议案件必须先经行政复议 ,对复议不服的 , 可以再提起诉讼 。 首先 , 如果能改变自由选择方式 , 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 ,就可以控制 行政争议案件向法院的自发流量 。行政争议案件先经行政复议 , 可以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机 关的职能作用 , 大量行政争议案件 ,特别是那些具有专业性 、技术性特点的案件 , 可以通过 行政复议得到解决 �对复议不服的只剩下少数 , 可以再提起诉讼 , 法院就可以从容不迫地 处理这些争议案件 , 发挥法院对行政机关司法监督的作用 。 现在行政复议的建制已经配 套 , 有的地方专职复议人员又经过专门训练 , 加上他们具有专业知识和专门技术的特长 , 处理这类争议案件也会得心应手 。 而且行政复议较行政诉讼具有程序简便灵活 、费用较 低 、办案迅速的特点 , 我们可以深信 , 广大行政管理相对人肯定会逐渐适应和乐于接受行 政复议这个救济途径 。 其次 ,选择了行政复议 , 即使对复议不服也不得再提起诉讼 , 其症结在于行政复议实 行终局裁决 。 终局裁决在理论上是不妥当的 , 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 。 行政复议本来就实 行一次复议制 , 没有诉讼程序中的上诉审 , 这已经是个缺点 , 但又偏偏规定实行终局裁决 , 排除了上级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制约 、监督机制 , 这就很难保证复议决定的正确性 , 为 错案的发生留下了活口 。如果能取消行政复议的终局裁决 , 把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必 经程序 , 就可以保证行政争议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 避免因终局裁决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 。 再次 ,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 不仅可以克服自由选择与终局裁决产生 的种种弊端 , 而且可以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 自我监督 、 自我制约的自律性 。 被指控的具体 行政行为先经行政复议 , 由作为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其合法性或者适当性进行 审查 , 发现其违法或不当 , 可以作出复议决定予以撤销或变更 �或者发现下级机关未履行 法定职责 , 可以责令其限期履行 。这样 , 可以更好地发挥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作用 。 与此同时 ,通过行政复议也可以促进行政机关不断总结行政执法的经验教训 , 提高民主意 识和法制观念 , 加强依法行政 、以法管理自觉性 , 严防违法 、越权 、滥施行政的发生 。 二 、行政复议管辖的调整 根据《行政复议条例 ��� 以下简称《条例 ��� 的有关规定 , 我国现行复议管辖实行由上一 级人民政府管辖 、本级人民政府与上一级主管部门共同管辖 、原行政机关管辖以及其他管 辖等条条块块相混合的管辖模式 。这种管辖模式经过几年的实践暴露出不少问题 , 直接影 响行政复议的社会效益 , 因此有必要进行调整 。 �一 �国务院应当设立复议机构 ,取消原行政机关管辖 � � � 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思考 �� � �� 根据《条例》第 � 条和第 �� 条的规定 , 原行政机关管辖主要包括 � ��� 对国务院各部 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 , 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管辖 � ��� 对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 , 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省 、 自治区 、直 辖市人民政府管辖 。 原行政机关管辖存在下述问题 � 首先 , 原行政机关管辖缺乏领导权作为依据 。 行政复议管辖权与行政领导权是一致 的 , 只有对被申请人有领导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才有资格作为复议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与 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机关是国务院 , 本应由国务院作为它们的复议机关 , 但《条例》却未确 认国务院是复议机关 , 那么对国务院各部门与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 复议 , 就只好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各部门与省级人民政府管辖 。这无论是在理论 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很不适当的。没有上一级领导权作为基础的复议管辖 , 行政复议就失 去了强制性的保障 。 如果原行政机关的管辖权 , 既没有领导权作为基础 , 也没有强制性作 为保障 , 完全凭原行政机关自觉地审查 、撤销或变更自己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 这是很不实际的 , 也是不容易办到的 。 其次 ,原行政机关管辖不符合公正裁判原则 。 按照公正原则的要求 , 处理争议案件通 常都由与案件双方当事人利益超脱的第三者居间审理案情 , 判断是非曲直 , 以保证准确地 适用法律 ,作出公正的裁判 。 原行政机关管辖恰恰违背这一原则 。 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人 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 , 本应由与原行政机关利益超脱的国务院的复议 机构去处理 , 才能保证处理结果的公正性 。但《条例》却规定由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原行政机 关去审查 自己行为的合法性或合理性 , 处理与自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争议案件 , 这是没有 道理的 。 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司法 , 与普通司法有相同之处 , 在确定复议管辖权时应考虑到 与普通司法制度的衔接与协调 , 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完整和统一 。但《条例》却确定原行政 机关管辖 , 这是同司法回避制度相悖的 。 即使办案人员竭诚办案 , 在相对人心 目中也不免 会落下不公正之嫌 。 再次 , 原行政机关管辖也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 , 再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 在思想上必然产生种种顾 虑和担心 。近几年的实践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明 ,原行政机关管辖对相对人行使复议申请权 已经产生种种思 想障碍 , 对行政复议起不到积极地推动作用 , 这种管辖方式应当及早改变 。 确定原行政机关管辖的主要原因在于 � 制定《条例》时考虑到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 机关 , 管理国家内政外交大事 , 对全国性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 不宜承担行政复议这样的具 体事务性工作 , 因而对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人 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 , 只 能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管辖 。 笔者认为这个理由值得商榷 � 第一 , 国务院设立复议机构 , 并授予它全权处理对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具 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案件 , 可以代替原行政机关管辖 , 加强中央对复议工作的领 导 。 所谓 “全权 ”处理复议案件 , 包括受理案件 、审查和处理案件 , 全由复议机构负责 。 复议 案件不必报请总理审批或者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 这样未必就能牵扯国务院管理国 家大事的时间和精力 , 也不至于能影响国务院对国家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 与此 同时 , 还能 加强中央对全国行政复议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 改变 目前行政复议管辖点多面广 , 群龙无 � � � �� � �� 中国法学 � � � � 年第 � 期 首 , 各自为政的混乱状态 。国务院的复议机构还可以对全国行政复议工作适用法律遇到的 实际问题进行解释 , 总结复议工作经验 , 指导和协调复议工作 , 组织培训专职复议人员 , 统 一颁发复议人员合格证件等 。这对健全与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必将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 。至 于国务院的复议机构如何设置 、其地位 、权限 、编制等具体问题 , 可以进行讨论研究 。 第二 , 国务院设立复议机构 , 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渠道 , 充分发挥国务院对其各部门和 省级人民政府工作的监督作用 。根据宪法规定 ,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国务院各部门发 布的不适当的命令 、指示和规章 �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 命令 。在通常情况下 , 国务院发现各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 、指示和规章 , 发现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 其途径无非是两个 �一是靠国务院自上而下的检查工作 �二 是靠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自下而上的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工作 。国务院设立复议机构 ,就可 以通过行政复议这个渠道 , 应相对人对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 提出的复议申请 ,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适当性 , 来发现和纠正国务院各部门和省 级政府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 这是一种最切实 、最有效的监督形式 。 因为 � ��� 复议申 请是相对人认为自身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而提出 , 故他们特别具有监督的主动性 和积极性 � ��� 行政复议较一般行政行为有严格的时限程序要求 , 不能拖 、不能压 , 更不能 不了了之 ,使监督不至于流于形式 � ��� 行政复议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违法失职的法律责任 , 包括撤销 、变更行政行为 、责令履行法定职责以及损害赔偿等 , 使监督更具有实际效果 。 第三 , 国务院设立复议机构 , 管辖对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而 申请的复议案件 , 既可以消除因原行政机关管辖而产生的种种弊端 , 理顺关系 ,疏通 环节 , 推动行政复议工作顺利发展 �也可以打消相对人因原行政机关管辖而产生的种种思 想顾虑和担心 , 调动起参与行政复议的主动性 、积极性 , 将行政复议制度建立在广泛的民 主基础上 。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正确依法行使职权 , 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 的行政行为 , 而且也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 �二 �应当改变本级人民政府与上一级主管部门共同管辖的方式 《条例》�� � �� 年 �� 月 � 日第二次发布�第 � 条规定 � “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 民 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 ,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管 辖 。 但是 , 法律 、法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 , 从其规定 �法律规定由上一级主管部门 管辖的 ,从其规定 。 ”这是《条例》第二次发布时对本条的修改 , 将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改为 由本级人 民政府与上一级主管部门共同管辖 。 这虽然较上一级主管部门单独管辖前进了 一步 , 但在实践中并没有因共同管辖而消除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固有的缺陷 。 第一 , 有些主管部门管辖权缺乏应有的法律根据 。 如上所述 , 复议管辖权是行政领导 权的体现 , 只有有领导权的上一级机关才能作为复议机关 , 行使复议管辖权 。根据《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部门 , 除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外 , 还受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应主管部门的领导或者业 务指导 ��� 条 � 。 领导不同于业务指导 , 有领导权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级 相应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和决定 , 而仅有业务指导关系的上级主管部门则没有这项 权限 。 因此 ,共同管辖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 是不科学的 , 也是行不通的 。 应改为由本级人民 政府管辖 , 对有领导权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也应当参与管辖 , 法律应当予以单列 , 以便于复 � � � 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思考 �� � � � 议机关和相对人的掌握和操作 。 第二 , 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不符合 “三便 ”原则 � 即不便于 申请人申请 , 不便于被申请 人答辩 , 不便于复议机关调查了解案情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与上一级 主管部门 , 一般均处于两地 , 相距较远 。 申请人递交申请书 , 被申请人呈报答辩书 ,都需往 返奔波 ,复议机关了解案情也需要到案发地 。 这样势必要给当事人带来负担 , 对复议机关 也多有不便 。在诉讼程序中 , 为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 , 在确定一般地域管辖时 ,原则上均由 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原告 、被告 、人民法院基本上同在一地 , 对当事人参加诉讼和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都比较方便 。如果能将共同管辖改为由本级人 民政府管辖 , 有领导权的 上一级主管部门也可以参与管辖 , 就可以做到既方便当事人参加复议 , 也可以方便复议机 关查处案件 。 第三 ,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设置复议机构过多 , 也不符合精简 、统一 、效能原则 。 由于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 , 除本级人民政 府管辖外 , 上一级主管部门不论有无领导权都参与管辖 , 因而各主管部门均设置复议机 构 , 加上国务院各部门的复议机构 , 就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中形成一个数以 千计的庞大的复议机构网络 , 而且点多面广 , 群龙无首 , 缺乏集中统一领导 , 办案各自为 战 , 各行其事 , 效率低下 。 如果改变共同管辖 , 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 , 就可以将县级以上各 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置的复议机构 , 除有领导关系的以外 , 统统精简掉 , 用以加强本级 人 民政府复议机构的建设 , 体现精简 、统一 、效能原则 。 �三 �应斌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复议管辖权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 条规定 , 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包括 � 省 、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 公署 �县 、 自治县人 民政府在必要时经省 、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 �市 辖区 、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 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行政公署代表设立 它们的省级人 民政府管辖若干县 �市 � , 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命令 、决定和规章 , 有权规定 行政措施 、发布命令和决定 , 管理所辖 区域内的政治 、经济 、文化等各项事业 � 区公所代表 设立它们的县级人 民政府管辖若干乡 �镇 � , 管理所辖区域内的各项事业 。行政公署和区公 所对其所辖的行政机关均有领导权 , 实际上起到一级政府的作用 , 因此 ,应当赋予行政公 署和区公所复议管辖权 。 《吉林省行政复议若干规定》第 � 条规定 � “对地区行政公署所辖 的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 , 由地区行政公署管辖 。 ”这是对《条 例 》重要的补充规定 , 对完善复议管辖有重要意义 , 行政立法应当予以确认 。 同时 , 还应当 规定对区公所所辖乡 �镇 �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 , 由区公所管辖 。 这 样 , 既便于行政复议工作 , 使一些复议案件可以就地解决 , 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 而且也可 以发挥派出机关对所辖行政机关的监督制约作用 , 减轻设立派出机关的人民政 府复议工作的负担 。 至于街道办事处 , 其行政地位相当于乡 �镇 �人民政府 ,属于基层政权 范畴 , 不应当有复议管辖权 。 〔作者 �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 �贵任编辑 �天 水 � � � �
本文档为【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思考】,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948519
暂无简介~
格式:pdf
大小:932KB
软件:PDF阅读器
页数:0
分类:工学
上传时间:2011-09-19
浏览量: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