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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担保法必看法条(五)担保法重点法条精读(五)     第五章 留 置     「重点法条」     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

司法考试担保法必看法条(五)
担保法重点法条精读(五)     第五章 留 置     「重点法条」     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八十八条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一)债权消灭的;     (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117条;《担保法》第84~86条;《合同法》第264、286、315、380、395、422条。     「意思分解」     《担保法》从第82到第88条共7个条文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留置权制度,考生应掌握的知识背景是:     1留置权的法律特征     (1)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法定物权,使其区别于抵押权、质押权这两种约定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押权必须由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才能产生,而留置权则不同。首先,当事人不能约定留置权,事实上也不需当事人自己约定,当法定条件具备时,留置权会自动产生。其次,留置权的适用规范由法律规定。第84条仅规定了三种合同可以产生留置权。《合同法》则共规定了五种合同,即承揽合同(第264条)、货物运输合同(第315条)、保管合同(第380条)、仓储合同(第395条)和行纪合同(第422条)。考生应注意,《担保法》第84条第3款以及上述《合同法》的五个条文均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以上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2)留置权是得二次发生效力的权利     留置权产生以后,发生前后两次效力。第一次效力发生在留置权产生之时,留置权人得于其债权未受清偿前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对留置物享有占有权,并享有物上请求权,至债务人履行债务之时,该效力终止。第二次效力是第一次效力发生之后,留置权人于债务人超过法定的宽限期仍不履行其义务时,得依法以留置物折价拍卖或变卖而实现优先受偿权。     (3)留置权是不可分性物权(《担保法解释》第110条)     留置物的不可分性,表现在: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非可分割的债权的一部分;二是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物的全部行使权利,而非可分割的留置物的一部分。因此,债权的分割及部分清偿、留置物的分割等,均不影响留置权的效力。只要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留置权人就可以对留置物的全部行使权利。但是,如果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为可分物,为公平起见,债权人留置占有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而非占有物的全部(第85条)。     2留置权成立的要件     可分为积极性与消极性要件两种。积极性要件包括(第82条):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里的动产仅指狭义动产,不包括权利。不动产之上不得成立留置权,故《合同法》第286条关于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权利是一般优先权而非留置权。     (2)须债权的发生与债权人占有动产之间有牵连关系。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消极性要件包括:     (1)经当事人事先无排除留置的约定;     (2)须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不违反公序良俗;     (3)须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不相抵触;     (4)须留置财产与对方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所为的指示不相抵触;     (5)对动产的占有须非因侵权行为而取得。     3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物占有权;     (2)留置物的孳息收取权;     (3)留置物的必要使用权;     (4)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第83条);     (5)留置物变价权(第87条第2款);     (6)优先受偿权。     4留置权人的义务     (1)留置物的保管义务。因保管不善致留置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第86条)。     (2)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     (3)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5留置权的实现     特别注意第87条第1款: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时必须给予被留置人不少于两个月的宽限期。     只有在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才可将留置物变价从中优先受偿(第2款;《担保法解释》第113条)。     6留置权的消灭     注意第88条规定的两种情形是留置权消灭的主要原因,而非全部原因。其全部消灭的原因可分为以下三类:     (1)因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而消灭     ①标的物灭失;②标的物被征用;③留置权与所有权混同;④留置权被抛弃。     (2)因担保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而消灭     ①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②担保物权实现。     (3)留置权消灭的特别(特有)原因     ①被留置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留置权人接受;②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占有的丧失;③债权清偿期的延缓。     债权清偿期延缓以后,留置权消灭。因债权清偿期延缓而消灭留置权的效力是相对的效力,这种已消灭的留置权还可以再生。债权清偿期延缓以后,当延缓后的清偿期又届满时,具备留置权成立条件的,留置权再生。这种再生的留置权与已消灭的那一个留置权无关。     「不要混淆」     1因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而产生或消灭留置权的效力,曾在1999年律考卷四 案例 全员育人导师制案例信息技术应用案例心得信息技术教学案例综合实践活动案例我余额宝案例 分析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三中考过。留置物占有的丧失,是指留置权人不再继续占有留置物,并非指丧失其直接占有,而且其间接占有也不存在。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占有的丧失,包括其占有被他人追夺和留置权人自己放弃占有两种情形。     2应注意《担保法解释》第107条:重申了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法定留置权行使的原则。     3务必掌握《担保法解释》第108条: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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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1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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