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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刑法考前冲刺资料2010年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 刑法考前预测试题 一、单选题 刑法的基本原则☆☆☆☆ 1.关于刑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项说法正确? A.犯罪和刑罚必须由立法机关以成文法的形式进行规定,习惯法不得规定,此体现的是严格的罪刑法定 B.刑法规范具有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确定刑,这体现的是成文的罪刑法定 C.刑法解释时,不得采用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这体现的是确定的罪刑法定 D.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采用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此体现出事前的罪刑法定 答案:D 解析:A选项,犯罪和刑罚必须由立法机关以成文法的形式进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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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 刑法考前预测试题 一、单选题 刑法的基本原则☆☆☆☆ 1.关于刑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项说法正确? A.犯罪和刑罚必须由立法机关以成文法的形式进行规定,习惯法不得规定,此体现的是严格的罪刑法定 B.刑法规范具有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确定刑,这体现的是成文的罪刑法定 C.刑法解释时,不得采用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这体现的是确定的罪刑法定 D.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采用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此体现出事前的罪刑法定 答案:D 解析:A选项,犯罪和刑罚必须由立法机关以成文法的形式进行规定,习惯法不得规定,此体现的是成文的罪刑法定,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刑法规范具有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确定刑,这体现的是确定的罪刑法定,B选项错误。C选项,刑法解释时,不得采用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这体现的是严格的罪刑法定,C选项错误。D选项,时间效力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体现出事前的罪刑法定,因此D选项正确,当选。 刑法解释☆☆☆☆ 2.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司法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当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相抵触时,应适用新解释优于旧解释的原则 B.立法解释可以进行扩大解释,司法解释则不能 C.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其结论没有超出国民预测的可能性 D.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有意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诬告陷害罪,但检举失实就不构成诬告陷害罪。这是适用反对解释得出的结论 答案:D 解析:立法解释,指由立法机关也即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解释。因此在效力等级上,立法解释是优于(或者说高于)司法解释的,两者因效力等级不同,故应适用立法解释。故A选项说法错误。扩大解释指刑法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扩大解释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均可进行扩大解释。故B选项错误。类推解释是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其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因此,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其在实质上,超出了国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故C选项错误。反对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述,推导其反面含义,也称反义解释。据此,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犯罪主体☆☆☆ 3.关于特殊主体,下列哪一项说法不正确? A.特殊主体的犯罪意味着没有该特殊主体身份的人不可能构成该罪的实行犯,但是可以构成帮助犯或者教唆犯 B.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的组织者,具备特殊主体的身份 C.一个小伙子在酒吧庆祝他14周岁生日的聚会上与别的顾客发生争执,打死了其中一个人,他不负刑事责任 D.汪某(16周岁)被盗窃惯犯朱某胁迫,于某日深夜潜入某公司内盗窃价值5万的汽车配件(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盗窃事实且积极退赃),对汪某不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B 解析:A选项正确,无特殊主体的身份就不能构成犯罪,指的是实行犯,而不包括共犯的情况,主要指帮助犯和教唆犯。无特殊身份的人单独是不能构成犯罪的,如女性不能单独构成强奸罪的实行犯,尤其是不可能构成强奸罪的既遂,但是女性帮助或者教唆男性强奸妇女时,女性可以构成强奸罪,所以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的。 B选项错误,特殊主体可以是终身的,也可以是临时的;但是在犯罪活动或者犯罪组织中获得的特殊地位不是特殊身份,因此B项不属于特殊主体,说法错误。 已满14周岁是从14周岁的生日第二日起算,C选项中的小伙子在生日当天晚上犯罪,应认为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故对汪某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可不追究刑事责任。D项说法正确。本题应选B。 单位犯罪☆☆☆ 4.下列对于单位犯罪的说法,哪项表述不正确? A.大通公司成立后,主要业务就是在网上销售假冒的名牌数码产品。大通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单位犯罪 B.某检察院的民事庭在年终时乱发年终奖,数额巨大,该检察院属于单位犯罪 C.我国单位犯罪的单罚制既包括仅处罚单位而不处罚相关直接责任人也包括仅处罚相关直接责任人而不处罚单位 D.对于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其作用大小,区分主犯与从犯 答案:C 解析:单位成立后,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要业务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因此A选项情形不属于单位犯罪,A选项正确,不当选。B选项,某检察院的民事庭在年终时乱发年终奖,数额巨大,该检察院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属于单位犯罪,B选项正确,不当选。我国单位犯罪的单罚制仅有处罚直接责任人员的情况,因此C选项错误,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其作用大小,区分主犯、从犯,因此D选项正确,不当选。 认识错误☆☆☆☆ 5.关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A.甲为杀害李某而朝其射击,却击中了其身边的肖某,致肖某受伤,则此情形属于打击错误 B.19岁的乙偷走其外祖母的金项链(价值2600元),乙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乙的这种认识错误属于法律认识错误,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 C.罗某杀李某并碎尸,用塑料袋包装。对丙谎称是鸦片,以1000元的价格托丙运至火车站寄存柜中存放。丙存在对象认识错误 D.丁欲将王某扔进水池淹死,然而水池中的水很浅,王某实际上跌落水池摔死,丁实现了犯罪目的,故并不存在认识错误 答案:D 解析:A选项属于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错,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对象认识错误则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害,所以A项属于打击错误,A选项正确。B选项中乙误认为行为无罪但其实有罪,属于法律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被刑法所禁止(违反刑法)发生了误解。一般认为不知法律不是辩解的理由,原则上不排除罪责的承担,所以不影响以盗窃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故B项正确。C选项中丙对自己的行为对象有错误认识,所以C正确。D选项属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于因果关系的进程有认识错误,如果行为人有某种犯罪故意,在故意犯罪过程中因“认识错误”而未得逞的,该“认识错误”不妨碍该故意犯罪的成立。具体而言,丁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即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所以D项错误,当选。 主观方面☆☆☆ 6.某公园饲养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甲某在公园附近的山坡上播种了玉米,为了防止老鼠和野猪对庄稼的破坏,他在播种的玉米种子里拌上了农药,并一再告诫公园的工作人员,不要让动物跑到庄稼地里。但是不久之后,4只珍贵的野生动物吃了甲播种的有毒玉米而死亡。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投放危险物质罪 B.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C.属于意外事件 D.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 答案:B 解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由于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主要是主观方面的不同。本案中甲某他在播种的玉米种里拌上了农药,并一再告诫公园的工作人员员不要让野生动物到庄稼地,说明他的主观心态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是故意。因此B项正确。 正当防卫☆☆☆☆ 7.2008年陈某(女)因家中住房困难,请求单位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刘某帮助解决。刘某借到陈家看房之机,对陈某强行搂抱、接吻。当晚,陈某将此事告诉丈夫,夫妻二人决定去告刘某。次日。刘某又来到陈家,陈某丈夫借故出门,刘某遂强拉陈某并死死抱住,陈某挣脱不过,在刘某对其强行接吻时,咬掉了刘某的一块舌头,并抽了他两个耳光。此时,陈某丈夫破门而入,将刘某当场抓获,并令其写下书面检讨。关于陈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防卫挑拨 B.故意伤害 C.正当防卫 D.防卫过当 答案:C 解析:防卫挑拨也称为挑拨防卫,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意图,故意挑逗、引诱他人对自己实施不法侵害,再以防卫为借口加害他人的行为。防卫挑拨的特征是:(1)行为人具有侵害他人的预谋故意;(2)他人的不法侵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故意挑衅、挑逗、引诱等行为引起的;(3)“防卫”行为对他人造成了严重的侵害。防卫挑拨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不具有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因此不构成正当防卫。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是防卫挑拨还是正当防卫,主要是看刘某的强制猥亵行为是否由陈某故意引诱所致。由本案可知,陈某并未引诱刘某对自己进行侵害,而且还非常憎恶刘某的行为,并一再躲避。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借陈某有求于自己之机,产生邪念占陈某便宜,对陈某强行搂抱、接吻的行为完全是由其自主决定并主动实施的。虽然陈某预见到刘某可能会实施不法侵害,陈某丈夫也故意出门躲避,但并不能说明夫妻二人有侵害刘某的故意,也不能否认刘某一旦实施不法侵害陈某有正当防卫的权利。陈某咬掉刘某一块舌头,其行为手段并不过当,属于正当防卫。本题应选C选项。 因果关系☆☆☆☆ 8.下列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说法错误的是: A.深夜甲尾随妇女胡某,待其行至没有路灯的路段时欲将其强行奸淫,胡某拼命反抗,结果不慎跑到马路中央并被过往的车辆撞死。则甲的行为与胡某的死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B.乙开枪射击毛某,没有击中,但毛某素来胆小,被枪声惊吓以致死亡。则乙的行为与毛某的死亡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C.丙将房某打成重伤,房某被送到医院后,医生诊断认为其伤势已致命需要立即手术。但就在医院要对房某实施手术之际,当地发生地震,房某被震落的吊灯砸死。则丙的行为与房某的死亡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D.丁将姚某约到山上并欲将其杀害,对其一顿暴打后,丁见其失去知觉,以为其已经死亡,便自行下山。但姚某在一段时间后醒来,因受伤而精神恍惚,在下山时不慎摔死。则丁的行为与姚某的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答案:B 解析:B选项中,乙的行为与毛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其他介入因素,故应认定二者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B选项错误。而其他几个选项中都有其他的因素介入。一般而言,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阻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主要考虑介入因素的性质及与先前行为之间的关系,即介入因素是异常的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的还是从属于先前行为。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的,独立于先前行为的,则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阻断而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则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C项中医院的地震的出现属于异常,也独立于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故应认定先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已经断绝。A项中甲的强奸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跑到马路中央,即存在被过往车辆撞死的危险性,故并不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是甲可预料的,故应肯定甲的行为与胡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D项中姚某在山上被打昏并在精神恍惚的状态下下山以致摔死,这些介入因素也不是异常的,同时也是与丁之前的打击行为密切相关的,故应认定它们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依题意,B项当选。 犯罪未完成形态☆☆☆☆ 9.甲杀乙,致其重伤。顿生悔意,如不及时救治,20分钟后必然死亡。到达最近的医院需要一个半小时。10分钟后,在甲送乙往医院的途中,遭遇意外。乙被渣土车撞飞,碾压头部死亡。 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中止 B.犯罪未遂 C.犯罪既遂 D.犯罪预备 答案:B 解析:本题中,甲杀乙,致其重伤后,虽然顿生悔意,将乙往医院治疗。但是乙重伤20分钟后必然死亡,而达到最近的医院也需要一个半小时,可见,即使甲将乙送到医院,也不能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其中止的行为不具备有效性,因此不成立犯罪中止,A选项错误。因为在甲送乙往医院的途中,遭遇意外,乙被渣土车撞飞,碾压头部死亡。意外的发生属于独立、异常的介入因素,阻断了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甲成立犯罪未遂,而非犯罪既遂。因此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 共同犯罪、挪用公款罪☆☆☆☆ 10.无业游民张某欺骗国税局工作人员黄某,称自己需要现金购买住房,可以在10天之内归还。黄某将公款挪给张某后,张某将该款用于贩卖毒品,10天之内归还公款。关于张某、黄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A.张某与黄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B.张某构成挪用公款罪的间接正犯 C.黄某构成挪用公款罪 D.黄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答案:D 解析:无业游民张某欺骗国税局工作人员黄某,称自己需要现金购买住房,黄某并不知道张某实际上为贩卖毒品,因此二人不存在共同的贩卖毒品的故意,因此二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A选项错误,不当选。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张某为无业游民,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非身份者不能利用身份者成立间接正犯,因此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黄某将公款挪给张某后,在10天之内归还公款,且黄某以为张某是购房使用,不满足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因此黄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D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自首☆☆☆ 11.关于自首中的“自动投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的,甲的行为视为自动投案 B.经查实乙正在去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乙的行为视为自动投案 C.丙的盗窃行为未被公安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在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丙的行为视为自动投案 D.犯罪嫌疑人丁被亲友采用捆绑送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丁的行为视为自动投案 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1条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1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根据《解释》第1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况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AB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罪数形态☆☆☆☆ 12.下列关于罪数形态的认定,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为了杀死乙,瞄准了在人群中的乙,开枪后,致使乙死亡以及路人丙重伤。甲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B.甲为了抗拒警察乙的抓捕,对乙实施暴力致使乙受轻伤,甲的行为属于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C.甲盗窃乙的手枪后,将手枪藏在自己的床下。甲的行为属于盗窃枪支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想象竞合犯 D.甲于2010年6月对乙实施了暴力行为,2011年6月再次对乙实施了暴力行为。甲的行为构成连续犯 答案:C 解析: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罪,是指一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想象竞合犯具有两个基本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A项中,甲开一枪而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个开枪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故A项正确,不当选。对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暴力使之受轻伤的,同时触犯了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故B项正确,不当选。C选项中,甲的行为应成立吸收犯。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行为人盗窃枪支后,私藏在家里,私藏枪支的行为被盗窃枪支的行为所吸收,仅成立盗窃枪支罪。故C项错误,当选。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D选项中,甲连续对乙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则甲成立连续犯。因此D项正确,不当选。 死刑☆☆☆ 13.下列哪一选项属于适用死刑的情形? A.甲(77岁)将正在实施盗窃的乙打晕后继续用木棒对其殴打,致使乙死亡 B.孕妇甲因涉嫌诈骗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 C.甲因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D.甲传授乙如何走私武器、弹药,且情节严重 答案:A 解析:《刑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里的“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通常是指以暴力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A项中甲适用死刑,当选。《刑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是指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关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更不能为了判处死刑而强制怀孕的被告人做人工流产。此外,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故B项不当选。《刑法修正案(八)》中第30条规定,将刑法第199条修改为:犯本节第192条规定之罪,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规定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但废除了第194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和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的死刑。因此C项不当选。《刑法》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罪在《刑法修正案(八)》第44条中已废除了死刑。因此D项不当选。 减刑☆☆☆ 14.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说法是错误的? A.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B.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 C.被判处死缓的累犯,缓刑执行期满之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5年 D.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0年 答案:B 解析: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5条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的,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因此可以得知A、C、D项正确,B项错误。 缓刑☆☆☆ 15.关于缓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事由,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执行完毕 B.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均可以从事特定活动 C.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D.撤销缓刑的事由包括在缓刑考验期内过失犯罪,有违反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缓刑考验期满发现罪犯有未经处罚的判决宣告前的罪行 答案:C 解析: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3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A项错误。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因此B项错误。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2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C项正确。 缓刑的撤销,是指由于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遵守法定条件,而将原判决宣告的缓刑予以撤销,使犯罪人执行原判刑罚。缓刑的撤销包括两种情况:(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判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2)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4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因此D项错误。 假释☆☆☆ 16.下列关于假释的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A.对犯罪分子甲决定假释时,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考虑其假释后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B.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的,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适用假释 C.丙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故意伤害罪,对于丙应当按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 D.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乙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的,对乙不能撤销假释 答案:D 解析:A选项,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6条第3款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因此A选项错误,不当选。B选项,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因此B选项错误,不当选。C选项,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假释后所经过的考验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需要说明的是,只要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经过了假释考验期限后才发现新罪,也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因此,C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但假释后所经过的考验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能撤销假释,只能对新发现的犯罪另行侦查、起诉、审判,不得与前罪的刑罚并罚。因此,D选项正确,当选。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17.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以不存在的书店名义,自进货源,销售仿冒多家出版单位的盗版图书,非法经营额达300多万元,无法确定违法所得。甲的行为不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B.乙企业长期在自己生产的空调产品上使用与某驰名商标非常相近的商标,消费者经常误认为是后者的产品,直到工商部门查获时,销售金额已达100万元。乙企业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C.乙商贩私自刻录并销售某知名杀毒软件,非法经营额达5万元,并为他人代销他人私自刻录的多种杀毒软件,非法经营额达5万元。丙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D.丁公司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他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通过此合同,非法获利15万元。丁公司的行为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 答案:C 解析:根据《刑法》第218条规定及《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销售侵权复制品,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的五十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A选项中,甲的行为无法确定违法所得,故无法认定为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故A选项中的说法正确。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行为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刑法第213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因而,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商标并不一定完全相同,只要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即可视为相同,B选项中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况,相关认定是正确的。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14条第2款规定:“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C项错误。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6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在D项中,丁公司的行为属于第三种情形,因此D选项正确。 抢劫罪、绑架罪☆☆☆☆ 18.张某、王某两人在某日以商谈生意为名将某商人唐某从其工厂诱骗到郊区的一个空房内,将唐某的双手拷在铁栏杆上,强迫唐某答应亲笔写下“立即支付15万元货款给客户张某”字据,并盖上自己的印章。随后,张王二人持该字据从唐某企业的财务室领走15万元。则张王二人的行为构成何罪? A.抢劫罪 B.绑架罪 C.敲诈勒索罪 D.非法拘禁罪与诈骗罪 答案:A 解析:依据《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另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抢劫罪的暴力手段也有可能是绑架等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在于:一是取财是否具有当场性;二是取财的对象是否为被害人本人。抢劫罪是行为人当场从被害人处劫取财物,而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向被绑架者的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发出威胁,勒索赎金或者提出其他非法要求。本题中,张、王二人有当场采取暴力的行为,且其取得财物的依据是被害人亲手写下“请立即支取15万元货款交给客户张某”的字据,这张纸条对于支付款项的财物室而言是合法凭证,换言之,只要有这样的字据,就等于可以合法支取相应钱款。因此,本题应认定为抢劫罪而不是绑架罪。故A选项正确。 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 19.关于利用计算机网络的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通过互联网发布的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骗取财物达到3万的,成立诈骗罪 B.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成立开设赌场罪 C.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成立侵犯著作权罪 D.组织多人故意在互联网上编造、传播爆炸、生化等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成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答案:D 解析:依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又依第2条第1款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因此A选项正确。 依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的规定:“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B选项正确。 依据《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关于著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1)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2)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3)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4)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因此C选项正确。 《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 D项中的行为应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而非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所以D选项错误。 故意杀人罪☆☆☆☆ 20.下列行为中,哪项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的是: A.甲绑架乙的儿子后,因乙的儿子经常哭闹,甲怕事发,将乙的儿子杀死 B.甲深夜在公园中遇到离家出走的乙,对其实施奸淫,致使乙重伤不治身亡 C.甲为了向乙妻索要赌债,绑架了乙,乙在逃跑的过程中被甲发现,甲将乙一顿毒打,致乙死亡 D.甲欲杀死其仇人乙,于是在乙每天上班的必经之路上埋了一颗定时炸弹,炸死了乙和另外三个路人 答案:C 解析:A选项,根据《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杀害被绑架人”,是指绑架后故意杀死被绑架人的行为。一般可以分为三种情形:(1)绑架以后,先撕票后勒索财物;(2)绑架以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而撕票;(3)绑架以后,已经实现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为杀人灭口而撕票。该杀人行为本质上属于故意杀人行为,但在绑架罪的规定中没有单独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是被绑架行为所包容,不实行数罪并罚,理论上称之包容犯。因此,A选项不当选。 关于B选项。《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致使被害人死亡”要求强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过程中或强奸后,杀死或者伤害被害人的,应分别认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B选项属于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仍构成强奸罪,而不是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B选项不当选。关于C选项。《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2款的规定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甲为了索要赌债而绑架了乙,构成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殴打致乙死亡,属于转化犯的情形,应定故意杀人罪。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 D选项,甲虽然怀着杀害乙的故意投放炸弹,但其行为客观上却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爆炸罪。区分爆炸罪还是故意杀人罪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甲在公路上放置炸弹,其行为已经危及了公共安全,且造成乙和另外三个路人死亡的结果,甲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持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因此甲构成爆炸罪,而非故意杀人罪。D选项不当选。 二、多选题 刑事责任年龄、老年人犯罪的规定☆☆☆☆ 1.下列哪些选项表述错误? A. 王某(76岁),其长年来虐待其女儿,并用针头、铁钳等工具对其施加暴力,造成其女儿重伤,其残忍手段引起公愤,对王某可以适用死刑 B.17周岁的李某对同学伤害造成重伤,父母捆绑其到公安局自首。对李某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C.17岁的刘某虽然,年龄小但心狠手辣,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对刘某可适用无期徒刑 D.高某1990年2月1日出生,2006年3月3日过失致人死亡。高某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ABD 解析: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3条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注意此处严格限定为致人死亡的情形,而王某只是致人重伤,因此不可以适用死刑。A选项错误,当选。 B选项,根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李某属于未成年人, 但是其在父母捆绑下到公安局,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也不具有其他情形,因此不属于免予处罚的情形,因此B选项错误。根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因此C选项正确,不当选。D选项,高某已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尽管是过失犯罪,也应承担刑事责任。因此D选项错误。本题应选ABD。 不作为犯☆☆☆ 2.下列哪项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A.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了A轻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时,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A死亡。 B.甲邀约乙到野外狩猎,其间,乙遭到猛兽袭击,身负重伤。但甲没有救助乙,而是立即跑回家,乙因无人救助而死亡。 C.甲因为诉讼事宜请教一律师,双方在谈话过程中律师突发心脏病,律师请求甲为其拿药,甲不为所动,律师死亡。 D. 工商局工作人员甲在巡查中,发现有流动商贩在销售盗版光碟,准备对其进行查处,商贩逃跑,甲追赶,商贩在跑的过程中被醉酒驾车的乙撞成重伤,乙逃逸,商贩请求甲将其送到医院,甲置之不理 答案:CD 解析:不作为犯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存在作为的义务,且具备结果的回避可能性。A选项中,甲的过失行为致使行为人产生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因此甲不救助因而导致A死亡的,构成不作为犯。A选项不当选。B选项,甲邀约乙到野外狩猎,甲具备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因此甲没有救助乙,而是立即跑回家,乙因无人救助而死亡,甲构成不作为犯,B选项不当选。C选项,甲对于律师并不具备法定的救助义务,因此甲不构成不作为犯。C选项当选。D选项,甲作为工商执法人员追赶不法商贩的行为具有正当性,且商贩是被醉酒驾车的乙撞成重伤,甲对于商贩并不存在法定的救助义务,因此甲不构成不作为犯,D选项当选。本题应选CD。 过失的认定☆☆☆ 3.下列哪些行为属于过失犯罪? A.甲没有驾照,却在马路上驾驶汽车,行至一拐弯处时,因为缺乏驾车技能,而没有避免事故的发生 B.乙持有驾照,但他在酒后驾车,行至一拐弯处时,因为无力控制汽车而发生事故 C.丙持有驾照,在驾驶面包车时,让其6岁的儿子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行至某超市门口时,丙停车进入购物,但没有熄灭发动机,6岁的男孩便驾驶面包车前行。行人发现后大叫,丙急忙从超市跑出试图拦住汽车,但是由于车速过快,导致一行人死亡 D. 猎人丁在原始森林中打猎,误把走失的小孩当成猎物,导致其中枪身亡 答案:ABC 解析:A选项,不能以行为人没有能力避免结果为由否认过失犯罪的成立;因为行为人在没有驾驶执照的情况下驾驶汽车本身就具有危险性,而且行为人完全可以不驾驶汽车,也不应当驾驶汽车,事实上只要他不驾驶汽车就不会发生事故,所以主观上存在过失。A选项当选。 B选项中,由于行为人在极度疲劳时或者酒后驾驶汽车本身就具有危险性,故不能以事后无力控制汽车为由而否认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行为人构成过失犯罪,B选项当选。 C选项中的丙在离结果发生的时刻确实不可能避免结果的发生,但他在购物时不熄灭发动机的行为就具有过失,而且该行为在当时的具体环境下具有危险性,因而也不能以丙当时没有能力避免事故为由而否认其过失责任。C选项当选。 D选项中丁在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中无法预料到其射击目标是人,因此属于意外事件。D选项不当选。 数罪并罚的情形、走私罪☆☆☆☆ 4.下列哪些情形应当数罪并罚? A.甲走私毒品被查获,持枪重伤一名缉私人员 B.乙走私香烟被截获,用船桨把缉私人员打晕后逃跑 C.丙率几名随从持枪支掩护走私香烟 D.丁走私淫秽物品被检查时,持棍棒殴打缉私人员,致一人轻伤 答案:BD 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347条第2款第4项规定:“走私毒品以暴力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适用较重的法定刑,不另定妨害公务罪。”A选项不当选。根据我国《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当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因此BD选项当选。根据我国《刑法》第157条第1款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走私犯罪从重处罚,不另定妨害公务罪。”因此C选项不当选。本题应选BD。 法条竞合☆☆☆ 5.下列哪些情形应采用法条竞合适用原则中的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理? A.李某为某物流公司的经理,为了骗取保险金,指使他人烧毁自己公司的仓库,骗取3000万元的保险金 B.司机赵某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2人死亡 C.邱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处行骗,骗取价值200万元的财物 D.张某明知某女为军人的妻子,仍然与其长期非法同居 答案:AC 解析:A项中,依据《刑法》第198条与第224条规定,李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保险诈骗罪以及合同诈骗罪的规定,属于法条竞合的情况,由于保险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为15年有期徒而合同诈骗罪则为无期徒刑,因此如果按照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则会违反罪刑相当原则,因此应对李某的行为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A项正确。B项中,依据《刑法》第233条、第133条规定,赵某的行为同时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属于法条竞合的情况,应适用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C项中,依据《刑法》第266条和第279条规定,邱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规定,属于法条竞合的情况,由于邱某骗取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如果适用招摇撞骗罪的处罚规定,将会违反罪刑相当原则,因而,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因此C项正确。D项中,依据《刑法》第258条和第259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同时符合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的规定,属于法条竞合的情况,应适用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按照破坏军婚罪定罪处罚。 盗窃罪☆☆☆☆ 6.关于盗窃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驾照,某日见路边停着一辆奥迪车,车门开着,钥匙在上面,甲见四周无人,便进去启动汽车,一路开到中关村某地,将车扔到一边,坐地铁回家 B.乙在国家公务员考试前窃取准备考试的另一同学的辅导书、历年 真题 北京中考数学真题pdf四级真题及答案下载历年四级真题下载证券交易真题下载资料分析真题下载 、光盘等,在考试后将所有物品归还给该同学 C.丙为了取得商品对价,躲过超市的摄像头监控拿出数码相机等商品后假装退货 D.丁(男性)有收集女士内衣的癖好,在多家高档内衣店窃取各种内衣达数十件 答案:ABCD 解析:依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构成。以下情形应认定为具有排除意思(1)行为人虽然只有一时使用的意思,但没有返还的意思,相反,具有在使用后毁弃、放置的意思而窃取财产,由于具有持续性地侵害他人对财物的利用可能性的意思,应认定为具有排除意思,故A选项成立盗窃罪。(2)行为人具有返还的意思,但具有侵害相当程度的利用可能性的意思时,由于存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肯定排除意思的存在,因此B选项成立盗窃罪。(3)行为人具有返还的意思,而且对被害人的利用可能性的侵害相对轻微,但具有消耗财物中的价值意思时,由于对作为所有权内容的利益造成了重大侵害,应肯定存在排除意思,因此C项成立盗窃罪。利用意思,指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注意利用意思不限于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因此D项丁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 7.关于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 A.甲驾驶偷来的轿车,在公路上违章行驶,导致2人死亡,4人重伤。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与盗窃罪,应数罪并罚 B.甲驾驶一辆运输车,在路口交通指示灯黄灯开始闪烁时,快速驶过,将一个突然冲出来的小孩碾压致死,甲因害怕逃离现场。甲构成交通肇事罪 C.甲醉酒后,不顾朋友劝阻,驾车至人多的市中心区,导致1人死亡,数人轻伤,甲构成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应数罪并罚 D.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与其他车辆追逐竞驶。甲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答案:AB 解析: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A项中,甲是在盗窃他人的机动车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与盗窃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故A项正确,当选。交通肇事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则B项中,甲因负主要责任,成立交通肇事罪,B项正确,当选。《刑法》第133条之一第2款规定,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并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故C项错误,不当选。《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驶机动车的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因此D选项错误,不当选。 信用卡犯罪☆☆☆ 8.关于信用卡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甲因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若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则要求甲所持有的身份证明必须是虚假的 B.甲伪造了数张信用卡,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C.甲拾得一张信用卡,并未立即归还给失主,而是到某商场数卡购物3万元,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甲办理信用卡后透支5000元,经发卡行两次催收后3个月内仍不归还,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答案:BCD 解析:《刑法》第177条之一规定,下列行为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不要求身份证明本身是虚假的;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故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下列行为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3)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4)伪造信用卡的。故B项正确,当选。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是指:(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信用卡,如拾得他人信用卡后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使用的。故C项正确,当选。(4)恶意透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因此D项正确,当选。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9.关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哪一选项说法不正确? A.甲(15岁)为给母亲筹措手术费,在乙的劝说下,将自己的一个肾脏卖给乙。乙构成组织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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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1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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