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私募基金管理合同

私募基金管理合同

举报
开通vip

私募基金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XXXX稳健成长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深圳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函 尊敬的投资者: 当您参与本基金时,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对相关风险提示如下,请认真阅读。 (一)基金的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投资者在参与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私募基金管理合同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编号: XXXX稳健成长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深圳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函 尊敬的投资者: 当您参与本基金时,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对相关风险提示如下,请认真阅读。 (一)基金的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投资者在参与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三)本基金存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 (详见正文“风险揭示”章节),,从而可能对基金财产和收益产生影响,投资者应知晓本基金存在上述风险。尽管基金管理人已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仍有出现高于过往最高损失的可能性。投资者应在充分了解上述风险并确认自身可以承担上述风险的前提下参与本基金 。 (四)若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管理人将暂停接受认购、参与申请。若基金管理人判断基金合同的继续执行难以带来预期收益,可终止本基金管理合同。 (五)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每届基金申购开放日,每周一,三 10.基金赎回日,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故存在流动性风险。 (六)参与基金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七)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 (八)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投资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存在风险。投资人在选择投资产品时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提示并不能揭示从事投资的全部风险及反映市场的全部情形。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对所有相关风险有充分的了解与认识,认真考虑是否投资本基金。 本人/本单位已经阅读风险提示并完全理解上述内容,充分了解并自愿承担本基金的风险。 投资者签章: 目 录 1 一、前言 2 二、释义 5 三、声明与承诺 6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7 五、基金份额 8 六、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 10 七、基金的备案 11 八、基金的参与和退出 15 九、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0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 21 十一、基金的投资 23 十二、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24 十三、基金的财产 27 十四、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30 十五、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33 十六、越权交易的界定 35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39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2 十九、基金的收益分配 43 二十、信息披露 44 二十一、风险揭示 4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51 二十三、违约责任 53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54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55 二十六、其他事项 一、前言 (一)订立基金管理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基金管理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上海盈象大象回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就本合同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3、订立本基金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委托人自签订基金合同即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自其不再持有本基金份额之日起,基金委托人不再成为本基金的投资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若释义与合同正文内容不一致,以合同正文内容为准): 1、基金委托人 指委托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其委托财产的机构或个人。委托人为初始委托财产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费用),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2、基金管理人 指受基金委托人委托,负责为基金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专业机构。本合同中即指上海盈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指负责保管基金财产的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本合同中即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合同 指基金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三方签署的《上海盈象大象回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附件,以及该三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5、本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合同约束,根据本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6、委托财产 指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财产及其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 7、本基金 指上海盈象大象回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8、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初始销售期结束,经托管人确认当日即为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自合同生效日起生效 9、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0、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相关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11、估值日 委托基金的估值日为每个工作日或本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日期 12、销售机构 指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13、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委托人基金相关账户的建立和管理、份额注册登记、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4、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 15、基金委托人专户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委托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16、基金委托人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委托人开立的、记录基金委托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17、指定的清算账户 指以基金委托人名义开立的,用于归集基金委托人退出本基金资金的账户 18、存续期 指本基金的存续期,即自本合同生效日起20年 19、初始销售期认购 基金委托人在本基金的初始销售期内申请认购本基金的行为 20、基金财产总值 指基金财产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基金的价值总和 21、基金净值 指基金财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基金值 22、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23、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24、基金财产专用账户 包括基金财产专用银行账户、专用证券账户及专用场外交易账户等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托管所需开立的相关账户 25、基金财产专用银行账户(或称“托管专户”) 指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本基金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资金收付、清算交收的专用银行账户,即托管账户 26、基金财产专用证券账户 指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开立的至少包含基金名称的证券账户 28、中国 就本合同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29、日 指公历日 30、月 指公历月 31、元 指人民币元 32、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适用于合格投资者基金管理业务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3、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本 合同生效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或发送数据存在延误、错漏 三、声明与承诺 (一)基金委托人声明以真实身份参与产品投资,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基金,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基金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法律法规及所投资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基金委托人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基金委托人承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已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基金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基金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基金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二)基金的类型 管理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有条件开放参与和退出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投资者资产长期、持续、稳定的增值。 (五)基金的存续期限 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0年。 (六)基金的最低基金要求 本基金成立时委托财产的初始基金净值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但至多不得超过50亿人民币。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人民币1.000元 (八)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封闭期为自基金成立之日起6个月。 五、基金份额 (一)概要 本基金合同终止时,完成本基金委托财产清算并扣除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及清偿基金债务后的全部清算后基金,全部分配给本基金份额。 (二)份额分级 本基金不设分级。 (三)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设T日为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NVT为T日收市后的基金净值,F为T日基金份额余额,NAVT为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运作期内第T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NAVT=NVT/F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六、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 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 初始销售期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协商后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网站及时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基金 自公告之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二)基金份额的销售方式 基金委托人认购本基金,必须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账户。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基金份额的销售对象 委托投资单个基金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费用),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本基金的基金委托人人数规模上限为200人。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单个委托人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费用),并可多次认购,追加委托投资金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基金委托人可多次追加委托投资金额,对单一基金委托人在推介期间累计委托投资金额不设上限。 (五)认购费 在基金初始销售期间,100万-500万(不含) 1%;500万-1000万(不含) 0.5%; 1000万以上 免。 (六)基金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者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由销售机构完成对投资者的尽职调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基金管理人。 2、认购程序。基金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基金合同生效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八)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基金份额初始销售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将间认购该基金的客户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动用。 (九)基金初始销售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初始销售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认购资金的交付 基金管理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基金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基金的募集账户。基金委托人划款时需在备注中注明认购的产品名称。 基金的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七、基金的备案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确认之日起,20日内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委托人的认购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本基金不具备成立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初始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初始销售期届满后3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返还客户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初始销售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基金的参与和退出 (一)参与和退出场所 本基金参与和退出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参与和退出。 (二)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 (三)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及程序等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参与和退出价格以开放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其中:赎回价格为申请赎回日基金份额单位净值,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2、基金份额参与和退出的方式,即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份额申请。 3、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当日的份额参与和退出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份额参与和退出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受理参与或退出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参与或退出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注册登记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基金委托人参与、退出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客户可在销售机构办理业务后的第3个工作日至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1)如将开放当日全部有效参与申请确认后,投资者总人数不超过200人,则注册登记机构对参与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2)如将开放当日全部有效参与申请确认后,投资者总人数超过200人(不含),则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注册登记机构予以确认参与申请,确保本基金的委托人数不超过200人,对未予确认的参与资金予以返还。 委托人退出基金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份额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退出,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退出,以确定所适用的退出费率(如有)等其他费用。 6、份额参与和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份额参与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参与不成功,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退回委托人账户。投资者退出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退出款项在自受理基金委托人有效退出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基金委托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退出时,退出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告知基金委托人。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公告或委托人认可的其他形式告知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四)参与和退出的限制 1、参与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开放日首次认购基金,则首次认购本基金 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在开放日内追加认购金额应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2、退出份额限制 开放日当日,当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高于100万份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份额;选择部分退出份额的,投资者退出后持有的份额不得低于100万份。当基金管理人发现投资者申请部分退出基金将致使其在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基金份额低于10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投资者的退出份额,以保证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不低于100万份。 以开放日当日份额计算,当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低于100万份(含100万份)时,需要退出基金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参与金额和退出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基金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五)参与和退出的费用 1、参与费用 2、退出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参与费率、退出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如降低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3个工作日告知基金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在其公司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六)拒绝或暂停参与、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1)如接受该申请,将导致本基金委托人超过200人。 (2)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4)如接受该申请,将导致本基金总规模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上限。 (5)因基金收益分配、基金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参与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委托人利益的。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基金委托人的参与申请时,参与款项将退回基金委托人账户。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基金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估值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参与申请时,应当告知基金委托人。在暂停参与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告知基金委托人。 3、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退出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委托人。已接受的退出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的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告知基金委托人。 4、暂停基金的参与、退出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告知基金委托人。 (七)非交易过户 1、基金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委托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委托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缴纳过户费用。 九、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委托人 1、基金委托人概况 基金委托人情况见合同签署页的“基金委托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基金; (4)监督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的运作信息资料;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保证委托资金来源合法,按照本合同约定交纳购买基金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向基金管理人或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6)确保其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利用本基金以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监管要求的行为; (7)确保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资料;若其自身或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等情况发生,则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自行积极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根据基金管理人要求以管理人认可的方式进行披露; (8)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9)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委托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合法利益的活动; (10)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1)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缴纳基金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并承担因基金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12) 接受基金管理人进行的尽职调查,应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13)保证购买基金份额的款项来源及用途合法; (14) 承诺对其自身重大过失、故意导致基金管理人受到的行政处罚、民事追偿等损失进行补偿; (1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住所: 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自行销售或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有权对基金委托人进行尽职调查,要求基金委托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基金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不得违反本合同的投资限制;禁止从事内幕交易、操作市场等违规行为;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旗下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事宜; (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8)依据本合同接受基金委托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编制并向基金委托人报告基金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编制基金报告; (11)计算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基金委托人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12)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托管费;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附件一《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规定,监督及查询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本合同附件一《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约定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或拒绝执行;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合同附件一《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委托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自有基金以及保管的其他财产相互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财产专用银行账户和专用证券账户; (6)复核基金份额净值; (7)复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基金的年度托管报告; (9)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应司法、行政等机关要求对外提供,向聘请的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或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基金客户资料表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办理或其委托机构。 (三)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客户资料表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管理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如有),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程明细给基金管理人。 5、保管基金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6、对基金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基金委托人、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照基金合同,为基金委托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9、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实施本基金,投资人将合法自有资金委托给管理人,由管理人对基金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从而为投资人获取基金收益。 (二)投资范围 ■柜台市场品种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采取如下投资策略: 以选股和事件驱动为主,择机参与宏观策略。主策略是基于基本面和价量的选股和热点事件驱动的选股策略,同时辅助实施宏观策略。 (四)投资限制 (五)投资禁止行为 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 预警线及止损条款 为保护全体委托人利益,本基金每日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设置预警线及止损线。本基金将基金净值0.700元设置为止损线。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任何一个工作日(T日)收盘后,当经管理人(T+1日)估算的结果显示当日(T 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不高于预警线时,基金管理人应停止任何买入或新增开仓操作,同时应当在跌破预警线后的1个交易日内,调整持有的非现金类基金占比,将持有的非现金类基金占基金的比例下降至50%以内。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任何一个工作日(T日)收盘后,当经管理人(T+1日)估算的结果显示当日(T 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不高于止损线时,基金管理人应于T+1日于13:00分起,对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证券基金按市价委托方式进行变现、对本基金持有的开放式基金进行全部赎回,该平仓操作是不可逆的,直至基金全部变现为止。本基金提前终止。 (七)投资组合比例的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基金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十二、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 1、投资经理的指定 基金投资经理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指定。 2、本基金投资经理 本基金的投资经理简历如下: 投资经理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基金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在上述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公告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除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基金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国家、有权机关要求执行的情况除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二)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有关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委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银行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银行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需通过该银行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管理人在确定银行托管专户名称时应考虑满足三方存管、银行间市场开户要求等需要。 3、银行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托管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其他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银行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为基金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营业网点开户的流程和要求,签订相关的协议,并办理三方存管,银证转账的密码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银证转账的操作。 4、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营业部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四)股指期货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为本基金在指定的期货公司开立期货基金账户,用于存放本基金股指期货保证金,期货公司为本基金申请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管理人在办理期货保证金账户开户、申请交易编码,基金托管人银期转账开通手续时,应将在托管银行开立的银行托管专户指定为本基金期货基金账户对应的唯一银行结算账户,未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基金管理人不得变更本基金期货保证金账户对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由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 (七)募集资金的移交验证 本基金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客户委托的初始基金合计委托人人数不超过200人时,本基金即符合备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财产银行托管专户。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托管人确认后,自收到《产品托管起始运作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自托管人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相应的基金份额归基金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若基金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十四、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授权通知后立即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双方电话确认后,该授权通知于通知载明时间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管理、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投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收付款账户与开户行等执行支付所需信息,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投资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基金托管人以电话方式进行确认。 对于被授权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方应在15:00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15:00之后发送付款指令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划款成功。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应至少提前2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依据“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包括指令是否符合《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的规定、被授权人的印鉴和签名形式是否表面相符,以及指令是否符合被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对缺乏被授权人印鉴和签名或印鉴和签名不符或超越被授权人授权范围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仅根据被授权人预留印鉴和签名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财产银行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本基金财产银行托管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包括手续费,邮电费,账户开户费等),由托管专户开户银行直接从基金财产银行托管专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有关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费扣划需要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但扣划之前需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有关金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使用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并预留新的被授权人的印鉴和签字样本,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于通知载明的时间生效日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存档。若基金管理人送交的正本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的传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原被授权人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五)相关责任 托管人正确执行管理人生效的划款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银行托管账户余额不足或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等非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管理人承担,但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 十五、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商的程序 1、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证券交易委托 代理协议 格力电器专卖店代理协议书独家代理协议中英文代理协议模板区域代理协议销售代理协议书 。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证券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交易数据发送和接收 1、基金管理人按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方式委托银河证券通过规定的方式(包括专线连接、电话拨号、电子邮件、人工等)在本委托财产运作周期内每个交易日上午9:30之前向基金托管人传送柜台交易清算数据和资金清算明细数据。 2、本基金的交易数据传输具体操作按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纪商签订的《证券投资操作备忘录》的约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每日根据收到的交易数据、清算数据和清算划款指令,进行账务处理。 (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1)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执行后,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营业部负责办理;场外划款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2)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营业部直接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3)基金托管人保管本基金银证转账密码、银期转账密码,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保管本基金银行账户密码以及相关电子证书等其他与资金划拨相关的信息及印鉴。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资金划拨 本基金托管专户与证券资金账户的资金划拨,由基金管理人发出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三方存管”银证转账方式执行。 4、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的交易安排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办理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中的权利、义务、职责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应将划款指令连同基金申购(认购)申请单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并对划款指令执行情况进行查询,将执行结果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索取开放式基金申购(认购)确认单并在收到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以作为双方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 基金管理人赎回开放式基金时,应同时向基金管理公司或代销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发出基金赎回 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下载入党申请书 下载入党申请书范文下载下载入党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免费下载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索取开放式基金赎回确认单,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以作为双方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对于因基金管理公司不能在约定的时间提供开放式基金交易确认凭证、分红凭证、拆分数据等,致使基金托管人在核算估值日缺乏必要的核算依据而造成的资产核算和估值差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四)期货(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相关期货投资的具体操作按照本合同的附件 《期货投资操作备忘录》的约定执行。 (五)其他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1、本基金其他场外投资相应的资金划拨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逐笔划付。基金管理人应将划款指令连同相关投资证明文件一并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 2、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时间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遇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十六、越权交易的界定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附件一《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的规定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附件一《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以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情况除外。如发生上述因投资管理人以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情况,托管人有权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在10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附件一《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附件一《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约定的,有权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委托人和基金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基金委托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委托人和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基金托管人如果发现委托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有权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T+1日11:00前完成融资,保证完成清算交收。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基金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委托财产所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建帐估值之日起开始。 3、经基金委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可就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等投资政策做出调整进行变更,相关变更应为投资监督流程调整留出充足的时间。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有权拒绝执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有权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或纠正,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但难以明确界定时,有权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基金管理人在三个工作日内未予以答复的,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委托人确认,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并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无投资责任,对任何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或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不会因为提供投资监督报告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也没有义务去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投资监督报告有关的信息和报道。但如果收到基金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基金托管人将对投资监督报告所述的违规行为提供有关资料。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基金资产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和程序进行。基金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基金值。基金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二)估值核对日及估值时间 基金存续期间,T+1日完成T日(交易日)估值,估值核对确认日为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估值核对确认日的下一工作日完成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核对确认。 (三)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估值数据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上市流通的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暂时采用成本法估值,如中国证监会或者行业协会届时发布更合理的估值方法、估值价格,或者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私募债估值有最新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采用新的估值方法。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7、银行存款、证券保证金账户内资金每日计提利息,以实际结息数为准。银行存款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8、货币市场基金按照该基金公布的前一日每万份收益逐日计提收益。 9、股指期货以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当日结算价估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所有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 (六)估值程序与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核对确认日计算本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盖章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投资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当基金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财产净值的0.5%时,管理人应该立即报告投资人,并说明采取的措施,立即更正。如管理人和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以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投资人和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予以免责。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财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财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等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基金的会计政策 基金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本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应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4、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费(如有)。 5、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6、基金财产的银行汇划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净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投顾管理费0.5%.计算方法如下: H=E×1%÷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净值 合同生效后,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于由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的次季起,每季度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若遇不可抗力或委托财产无法变现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基金管理人指定收取管理费的银行账户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净值计算计提。按 0.1%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费率 ÷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净值 合同生效后,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的次季起,每季度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若遇不可抗力或委托财产无法变现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基金托管人指定收取托管费的银行账户为: 户 名: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北京世纪坛支行 账 号:321200100100059631 3、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 (1)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于开放日或到期清算日进行收益分配及业绩报酬提取。 业绩报酬的计算公式为: 某一开放日或本基金到期日当日应计提投资顾问业绩报酬=max{(X-Y-0.050)×20%×N,0} X为开放日或本基金到期日当日未扣除当日应计提投资顾问业绩报酬的基金份额净值; Y为历史开放日最高基金份额净值(已扣除应计提各类业绩报酬),首次计提时Y为1。 N为开放日或本基金到期日当日因申购、赎回、分红、分配等因素导致基金份额变化之前的计划总份数。 (2)业绩报酬的支付方式 业绩报酬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对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于业绩报酬计算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款指令,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业绩报酬划款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和投资顾问公司.业绩报酬:利润100%以下,业绩报酬为20%,利润100%以上,业绩报酬为30%.业绩报酬分配比例是:60%转入基金管理人对公帐户,转入其中40%转入投资顾问对公帐户. 基金管理人指定收取业绩报酬银行帐户为: 4、上述第(一)款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资产托管人按照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计划财产中支付。 5、不列入基金管理业务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财产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三)基金管理业务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组合根据实际从登记结算机构收到的股息、利息等相关收入直接确认收益。基金委托人应缴纳的税收,由基金委托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委托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十九、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二十、信息披露 (一)运作期报告 1、基金管理人向基金委托人提供的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1)基金份额净值报告 基金管理人每周至少应向基金委托人报告一次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年度运作报告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度四月底之前,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等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3个月以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当年,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年度报告。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委托人提供报告及基金委托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委托人办理基金认购、参与或退出等业务时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手机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的,基金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基金委托人。基金委托人上述联系方式若发生变更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基金托管人向基金委托人提供基金托管情况查询的方式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定期向基金委托人提供基金托管报告,置于基金托管人办公地点备查,基金委托人可在营业时间前来查询。 (三)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二十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建议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对本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投资者应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投资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的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投资者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未来可能的收益和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管理过程中面临的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财产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财产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财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财产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财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指本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本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交易对手、发行人和担保人。在基金财产投资运作中,如果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研究水平不足,对信用产品或交易对手的信用水平判断不准确,可能使基金财产承受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等的风险。 1、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时,本基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 2、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基金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投资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3、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对于定期开放申赎的基金,其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本基金 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巨额退出的情形,基金管理人为了应对市场可能的流动性不足及降低基金变现损失,可能对基金委托人的退出申请采取部分延期退出的处理,基金委托人将因此面临退出款项延迟到账的流动性风险。 (四)操作风险 1、在基金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投资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管理风险。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2、在基金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可能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内幕交易、欺诈、交易错误等。 3、在定期开放的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4、税务风险: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基金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委托财产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5、法律及政治管制风险: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委托财产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或使基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从而使得委托财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预警止损机制的风险 虽然本基金设计有预警止损机制,且基金管理人已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按合同规定及时执行预警止损,但在极端情况下,基金终止时的单位净值仍有可能远低于本基金的止损线。 2、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市场成交不活跃时,可能在建仓和平仓股指期货时面临交易价格或者交易数量上的风险。 (2)、基差风险 基差是指股票指数现货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若产品运作中出现基差波动不确定性加大、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则可能对本基金投资产生影响。 (3)、合约展期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期货合约主要包括股指期货当月和近月合约。当基金所持有的合约临近交割期限,即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展期过程中可能发生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将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4)、股指期货保证金不足风险 由于股指期货价格朝不利方向变动,导致期货账户的资金低于金融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机构的最低保证金要求,如果不能及时补充保证金,股指期货头寸将被强行平仓,导致无法规避对冲系统性风险,直接影响本基金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5)、杠杆风险 股指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其投资收益与风险具有杠杆效应。若行情向不利方向剧烈变动,本基金可能承受超出保证金甚至基金资产本金的损失。 (六)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委托人利益受损。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一)合同的变更 基金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有权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可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合同变更,并至少应于变更前2日书面通知基金委托人和基金托管人,上述情形包括: 1、变更投资经理。 2、基金认购、参与、退出、非交易过户的原则、时间、业务规则等变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委托人、基金托管人利益无不利影响。 (二)合同变更的备案 对基金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基金合同样本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合同终止的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的; 7、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8、经全体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9、本基金资产总值低于1000万元,且管理人决定终止的; 10、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 基金财产的清算 本合同终止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终止,进入清算阶段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清算小组在本基金终止后20个工作日内编制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按照基金委托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或由基金管理人通过其公司网站告知基金委托人。基金委托人在此同意,上述报告不再另行审计,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 (3)清算小组根据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完成清算财产的分配,基金本基金清算办理完毕。 (4)除合同当事人三方另有约定外,基金财产期末移交采取现金方式,在基金终止日前,基金管理人必须将投资组合内所有证券变现。合同终止后,基金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基金的,在5个交易日内(含合同终止日当日)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强制变现处理;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如未到期回购、未上市新股等,自限制条件解除日起(含解除当日)3个交易日内完成变现。未变现基金于清算期间损益由全体基金委托人享有或承担。未变现基金在清算期间不提取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对该部分暂时不能变现的资产,基金管理人在其清算期间内,不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清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聘请会计师、律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所发生的报酬; (2)基金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产生的费用; (3)信息披露所发生的费用; (4)诉讼仲裁所发生的费用; (5)其他与清算事项有关的费用。 除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开户银行等自动扣缴的费用外,所有清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办理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的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如存在基金未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清算报告中列明与未变现基金相关的估值方法、费用计提及分配方法等的处理程序。 基金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基金管理人编制清算报告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销售机构应向基金委托人履行告知义务。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保存15年以上。 (五)基金相关账户的注销 在证券基金变现完毕、相关权益结清后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委托基金托管人注销资产证券账户的通知书及其他销户资料寄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原则上应于收到基金管理人、基金委托人提供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券账户注销。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式基金变现完毕、相关权益结清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场外开放式基金账户注销,并向基金托管人出具销户确认通知书。 基金清算完毕后,基金托管人注销基金的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二十三、违约责任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对受损方所遭受的直接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免责条款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就下列情形下委托财产遭致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由于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指令执行而造成的损失等; 4、本合同任何一方应保证本合同规定必须由其提供的信息、数据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该当事人方提供的信息和数据不真实或不完整是由于本合同任何另一方提供的信息不完整和不真实所造成的,由此导致的后果由初始过错方承担,该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5、对于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协议当事人方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合理行为能力范围内勤勉尽责,以降低此类事件对委托财产和其他当事人方的影响。 6、基金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登记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给本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尽其最佳判断能力做出投资决定并为基金财产寻求最佳交易执行。但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财产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财产投资不符合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投资策略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调整完毕。 (六)本合同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经基金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则由其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本基金自基金托管人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之日起生效。 2、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基金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3、基金合同的有效期限为20年,发生本合同规定的基金提前终止情形除外,本合同终止后,关于财产清算条款依然有效。 二十六、其他事项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和获取的其他方当事人的数据、信息和其它涉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其他方当事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泄露或用于非本合同之目的(法律法规或司法监管部门要求或审计需要的除外)。本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终止。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对本合同的合同签署页、任何有效修改、补充均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叁份,合同当事人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 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 投资监督依据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基金托管人根据事项表对甲方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依据每个估值核对日次日双方确认的估值表进行投资监督。 在法律或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则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进行调整,并将调整事项以书面传真的方式告知基金托管人,但应考虑基金托管人系统开发和测试时间。 运作监督事项 (一)投资范围 基础业务类: ■股票 ■债券 ■基金买卖 ■股票质押回购 ■债券回购 ■LOF申赎 ■金融期货 ■商品期货 ■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公募基金 ■基金专户 ■券商理财 □ 银行理财 创新业务类:(需另外收取费用) ■融资融券 ■ETF套利 ■期权 ■港股通 ■新三板 ■贵金属 ■柜台市场品种 其他: 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基金、期货、期权、权证、收益互换、货币市场工具、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QDII、私募基金、PE股权、黄金T+D、柜台市场品种、其他非标资产、协议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港股通、新三板、ETF套利、LOF申购、证券回购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采取如下投资策略: 以选股和事件驱动为主,择机参与宏观策略。主策略是基于基本面和价量的选股和热点事件驱动的选股策略,同时辅助实施宏观策略。 (三)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二、投资限制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利用基金为基金委托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投资监督声明 1.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同意,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证券经纪商以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对于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上述机构所提供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如因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上述机构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瑕疵而所引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投资行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因提供投资监督提示函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也没有义务去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投资监督提示函有关的信息和报道。但如收到基金管理人的书面指示,基金托管人将投资监督提示函所述的违规行为提供有关资料。 附件二: 划款指令预留印鉴 致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印鉴作为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深圳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产品的资金划转业务时的专用印章或签字(签章)。 基金清算业务章 审批人签章 复核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以上资料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 基金管理人: 年 月 日 (本页为XXXX成长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署页,请基金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委托人请填写: 基金委托人 1、自然人 姓名: 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证件号码:□□□□□□□□□□□□□□□□□□ 2、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二)基金委托人认购或参与金额 人民币 元整(¥ ) 用于认购 XXXX成长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 (三)基金委托人账户 基金委托人认购、参与基金的划出账户与退出基金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基金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特殊情况导致认购、参与和退出基金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基金委托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本页无正文,XXXX稳健成长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署页) 基金委托人(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二〇一四 年 月 基金管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二〇一四 年 月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二〇一四 年 月 日 42
本文档为【私募基金管理合同】,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机构认证用户
壹笑先生
致力于服务广大学子、教师、社考人员等一份学习的资料!
格式:doc
大小:216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工学
上传时间:2019-08-21
浏览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