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规划管理单元-西兴北单元(BJ11)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 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用地布局规划 3
第三章 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 5
第四章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7
第五章 道路交通设施控制 13
第六章 绿地控制 13
第七章 城市设计导则 14
第八章 市政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规划 15
附录一:名词解释 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西兴北单元(BJ11)的各项建设与城市发展相一致,使区域内土地功能开发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设施建设相协调,增强土地开发潜力,合理利用土地,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控制和引导区域内的各项建设,特制定本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1月18日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1991年3月1日
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2005年12月31日
5、《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
细则
测试细则下载防尘监理实施细则免费下载免费下载地暖施工监理细则公路隧道通风设计细则下载静压桩监理实施细则下载
》,建设部,1995年6月8日
6、《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2年7月
7、《杭州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6月
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50180-93),2002年4月1日
9、《城市道路规划设计规范》(GBJ50220-95),1995年9月1日
10、《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1999年2月1日
11、《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2001年6月1日
12、《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1999年10月1日
13、《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
14、《滨江分区规划(最终稿)》2004年3月
15、《区东部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稿)》2003年12月
16、《市经济适用房西兴镇北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2001年12月
17、《滨江区中
小学
小学生如何制作手抄报课件柳垭小学关于三违自查自纠报告小学英语获奖优质说课课件小学足球课教案全集小学语文新课程标准测试题
布点规划》2002年11月
18、《区月明路以南局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2005年12月
19、《杭州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修编》2008年6月
第三条 本文本适用于杭州市西兴北单元,即东起风情大道,西至江陵路,南起滨兴路,北至江南大道,规划总用地面积350.26万平方米范围内各地块的土地使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及改、扩建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规划文本与规划图则同时使用,二者不可分割。
第五条 本规划以土地使用的性质及其相应的指标进行管理与控制。并与国家和本省、市的其他法规,如土地、环保、消防、交通、卫生、绿化、电力等相关条例规定一起,实施多因素控制。
第六条 本文本划线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第七条 本规划的现状时间界定为2007年8月。任何用地或建筑物的现有合法用途,即使不符合规划的规定,也无须做出更正,直至用途有所改变或建筑重建为止。如果更改用地或建筑物的用途,或对用地、建筑物进行任何其它的开发重建,则新的用途和开发重建,必须是规划所准许的。
第八条 本规划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 用地布局规划
第一节 规划结构与规模
第九条 功能定位
通过对用地结构的明确定位、功能区块的合理划分、路网系统的完善,逐步将北部区块建设成交通便利、环境优美的科技研发基地;把南部区块建设为交通便利、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滨江区东部生活区。南北两区块的产业与居住功能相互依托,科研、居住协调发展。
第一十条 用地发展规模
规划区总用地350.26公顷,其中,城市建设用地339.91公顷,水域10.35公顷。城市建设用地中,居住用地为126.80公顷,公建用地为25.52公顷,其中地铁站点上盖混合开发用地为5.35公顷,研发用地为84.71公顷,市政用地约为3.19公顷,道路广场用地75.41公顷(不含结合在地铁站点混合开发用地内的社会停车场库),绿化用地24.28公顷。
第一十一条 人口发展规模
规划区范围内总户数约为17688户,总人口约为53064人。
第一十二条 规划结构
整个规划范围形成 “一心、两区、四轴”的规划结构。
“一 心”:指滨和路北侧的公建集中区域,结合轨道交通站点形成整个单元的公共服务中心。
“两 区”:指由月明路为界,北侧的科技研发片区和南侧的居住片区,南北两区块的产业与居住功能相互依托,协调发展。
“四 轴”:指沿月明路的功能发展轴、沿建设河的景观发展轴和沿西兴路、江陵路的交通发展轴。
第二节 居住及配套设施用地规划
第一十三条 规划单元内布置总居住用地126.80万平方米,占规划建设用地的37.30%。住宅建设以小高层及高层的组合布置为主。
第一十四条 本次规划涉及的主要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幼托、小学、中学、九年制学校、农贸市场、垃圾中转站、公厕、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小型商业设施等。
第一十五条 西兴北单元内共配置36班中学1所, 36班小学2所,12班幼儿园3所,15班幼儿园1所,教育设施总用地面积10.8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70365平方米。
表2—1. 教育设施配建情况表
序号
项目
学校名称
规模
所在地块
备注
1
中学
36
R22-06
2
小学
西兴第二小学
36
R22-01
已批未建
36
R22-07
3
幼儿园
12
R22-03
已建
12
R22-05
12
R22-12
已建
15
R22-10
已批未建
第一十六条 在进行较大范围的成片开发时,地块内配套公用设施的位置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作适当调整,但其项目、数量、用地或建筑面积均不得小于规划图则中的规定。
第一十七条 本规划未涉及的其他配套公用设施参照《杭州市居住区规划定额指标》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节 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第一十八条 规划公共设施用地25.52万平方米,占规划建设用地的7.51%。主要分两个地段设置。具体如下:
(1)南部的居住片区中心结合轨道交通1号线滨和路站点设置一定规模的商业设施,健全社区商业服务功能。同时考虑村镇三产留用地的安排。
(2)沿西兴路设置一定规模的商业服务设施,商业开发与周边的科技研发等多种功能结合,主要为北部的科技研发片区服务。
第一十九条 根据《杭州市区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在西北部相邻的长江单元中设有医疗卫生设施——滨江医院,用地面积约7.63万平方米。本规划单元内不设置医疗卫生用地。
第四节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规划
第二十条 规划市政公用设施用地3.19万平方米,占规划建设用地的0.94%,其中包括加油(汽)站一处,污水处理泵站一处,公交首末站一处,变电所一处。
第三章 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涉及的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码均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用地分类以小类为主,部分用地考虑划分至中类。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较大范围成片开发时,地块用地界限及区内支路可根据实际开发建设需要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适当调整,但其规模必须符合图则中提出的控制指标要求。
第二十三条 图则中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及规模如需作变更时,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四条 建筑的新建及改、扩建,其使用性质应同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相符。
第二十五条 建筑使用性质的变更及建筑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后使用性质与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不符时,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3.1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要求
用地类别代码
建设项目
城市住宅
公共设施用地
市政公用
绿 地
用 地
设施用地
R21
R22
R24
C1
C2
C3/C4
C5
U
G11
G12
G22
住宅
√
○
×
×
×
×
×
×
×
×
×
中小学幼托
○
√
×
×
×
×
×
×
×
×
×
社区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社区文化设施
○
√
○
×
○
√
×
×
×
×
×
社区体育设施
○
√
○
×
×
√
×
×
×
×
○
社区医疗卫生设施
○
√
×
×
×
×
○
×
×
×
×
社区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
○
×
○
社区行政管理设施
○
√
×
○
○
○
×
×
×
×
×
社区农贸市场
○
√
×
×
○
×
×
×
×
×
×
市级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市级行政办公设施
×
○
×
√
○
○
○
×
×
×
×
市级文化娱乐设施
×
○
×
×
×
√
×
×
×
×
×
市级医疗卫生设施
×
○
×
○
×
×
√
×
×
×
×
综合写字楼、办公楼
×
×
×
√
√
○
×
×
×
×
×
旅 馆
×
×
×
○
√
○
×
×
×
×
×
社会停车场库
×
×
×
○
○
○
×
√
×
×
×
垃圾中转站
×
×
×
×
×
×
×
√
×
×
×
注: 1、“√”表示允许设置;“×”表示不允许设置;“○”表示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四章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二十六条 开发容量
西兴北单元规划建筑面积控制在461.8万平方米左右,其中规划住宅建筑面积203.9万平方米,市级公建建筑面积68.1万平方米,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20.4万平方米。
第二十七条 规划范围内建筑物在满足自身的地块控制要求后,如为社会公众提供广场绿地、社会停车场等公共使用空间,且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空域等有关规定的,允许在原规划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建筑面积。
第二十八条 建筑间距规定
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08年6月)的要求,结合本规划区用地的实际情况,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园林文物、建筑保护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
1.住宅正面间距不应小于13m,但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且朝向为正南北向时,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2)平行布置且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时,住宅正面间距可按表(4-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4.1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方 位
0°~15°
含15°
15°~30°
含30°
30°~45°
含45°
>45°
日照间距系数
1.0L
0.9L
0.8L
0.9L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行关系控制;当夹角大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
2、住宅与北侧非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住宅高度的0.7倍且不应小于13m,有一幢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
3、住宅两侧的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小于9m,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6 m。若对住宅主朝向产生较大视线干扰时,间距不应小于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建筑高度的0.7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