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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民法考前冲刺资料2010年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 考前冲刺----民法 一.单项选择题 民事权利 ☆☆☆☆ 1.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权利的主体,有的特定,有的不特定 B.是支配权的,一定也是绝对权;是请求权的,一定也是相对权 C.绝对权可转化为相对权,支配权可转化为请求权,原权利可以转化为救济权 D.请求权即可以是调整型(权力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也可以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答案:A 解析:所有的民事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但是,义务主体有的特定有的不特定,根据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为标准,可把民事权利分为绝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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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 考前冲刺----民法 一.单项选择题 民事权利 ☆☆☆☆ 1.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权利的主体,有的特定,有的不特定 B.是支配权的,一定也是绝对权;是请求权的,一定也是相对权 C.绝对权可转化为相对权,支配权可转化为请求权,原权利可以转化为救济权 D.请求权即可以是调整型(权力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也可以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答案:A 解析:所有的民事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但是,义务主体有的特定有的不特定,根据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为标准,可把民事权利分为绝对权(对世权)和相对权(对人权)。因此,A项错误。 支配权是直接支配客体享受客体带来的利益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不需要他人协助,除了权利人以外的所有的人的义务,就是不妨害支配人行使支配权即可,即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是绝对权。即支配权从一个分类角度上看,一定是绝对权。同理,请求权一定是相对权,故B项正确。 绝对权受侵害、原权利受侵害,都可以转化为相对权、救济权,故C项正确。 在正常状态下能够实现的权利即原权利,是法律规定或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约定所形成的权利性(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这种法律关系中的权利被侵害,即转化为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为救济权,其义务称民事责任),故D项正确。 物业 服务合同 环保管家服务合同免费下载技术服务合同下载技术服务合同模板下载服务合同范本档案数字化服务合同 ☆☆☆☆ 2.世纪名苑住宅小区共有3栋楼。王先生是第一栋楼101室的业主。王先生想将自己的住宅用房改变成一家百货小超市的经营性用房。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王先生征求了第一栋楼全部50户业主的意见,只有同单元的102室的李先生反对,王先生可以以多数业主同意为由来抗辩李先生 B.王先生征求了第一栋楼全部50户业主的意见,只有同单元的102室的李先生反对,只有李先生举证证明其生活质量将受到不利影响方能阻止王先生的行为 C.王先生没有征求第二栋和第三栋楼业主的意见,而第二栋或第三栋只要有一名业主反对,王先生的商店即开不了 D.如果业主大会合法通过的管理规约规定了该小区业主不得将住宅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假设包括王先生在内近一半业主当时透了赞同票,王先生的商店也开不了 答案:D 解析:依据《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可见,合法通过的管理规约对业主改住宅为经营性用房具有约束力,由于管理规约过半数即可通过,通过后对那些投反对票的业主也是有约束力的。故D项正确。 依据《物权管理条列》第11条规定:“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12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11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可见,本栋建筑物内的业主哪怕只有一户不同意,不需要举证,即可阻止某业主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为,故A、B项不正确。而非本栋楼的业主要组织则需举证“证明其房屋质量、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故C项不正确。 情事变更原则 ☆☆☆☆☆ 3.甲公司为生产水泥的企业,乙公司为销售生产水泥的原料苦土的企业,双方签订了9吨苦土的购销合同,约定一在1年履行完毕,平均分3批即每4个月交1批货,每吨价格5万元。不料,合同签订1个月,苦土的市场价格一下子上涨了80%,乙感到继续履行合同根本无法承受,遂向甲提出相应地提高价格,但遭到了甲的拒绝。乙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合同,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依情事变更原则,支持乙的请求 B.以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支持乙的请求 C.以当事人应当预见存在这样的商业风险为由,驳回乙的请求 D.应当以依法成立的合同不得撤销或变更为由,驳回乙的请求 答案:A 解析: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本题案例完全符合法条所规定的情事变更适用条件,故应选A项。 《合同法》第54条第1、2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显然,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才属于可撤销合同,本案属于订立合同后才出现合同权利义务显失公平,本案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故B项错误。 商业风险是可以预测的,当事人没有预测到,是有过错的,可归责的,但本案中合同签订后1个月,苦土的市场一下子商场的80%,是不能预见的客观情事变化,故C项错误。 《合同法》第8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符合法定条件和适用程序则可以变更或解除,D项之表述过于绝对,错误。 教唆侵权行为和帮助侵权行为 ☆☆☆☆ 4.张冯和赵真为某小区的两名保安人员,素来不睦。某日,晓雨的父母忙,让7岁的晓雨独自在小区玩。赵真看见晓雨一个人在玩,便说要和晓雨玩个游戏,让晓雨把鱼线绑在张冯办公室外。晓雨甚觉有趣,当即照作。张冯出门时没注意到鱼线,摔倒伤及头部,到医院缝了5针。对张冯的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赵真与晓雨是共同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B.赵真与晓雨的父母应承担连带责任 C.赵真承担侵权责任;晓雨的父母承担相应的责任 D.赵真单独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C 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本题C项正确。 无因管理 ☆☆☆☆ 5.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制度的说法,下列错误的是:  A.法院审案时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B.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一律不予支持  C.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D.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答案:B 解析:《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当选。《诉讼时效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因此,选项B的说法过于绝对,没有注意到本条但书的规定,为应选项。《诉讼时效规定》第8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选项C的说法完全正确,不当选。《诉讼时效规定》第9条规定,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选项D的说法完全正确,不当选。 共同侵权 ☆☆☆☆ 6.甲、乙、丙三人雨中到森林打猎,看见猎物后各开一枪,猎物倒地后三人走上前去,发现乃是一老农,腿部中枪受伤,经医生诊断需要截肢。三人枪支弹药均为相同型号,关于责任承担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若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甲乙丙应承担连带责任 B.若老农仅对甲提起诉讼,法院需将乙丙列为共同被告 C.若甲可以证明自己的枪支当天损坏不能发射子弹,可以免责 D.老农在诉讼中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B 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构成了共同危险行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应承担连带责任,A选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因此,在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时,老农可以仅对甲提起诉讼,法院无需追加乙丙为共同被告,B选项错误。若甲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发出子弹,则表明其行为与老农受伤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行为,当然可以免责,C选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题,老农的健康权受到严重侵犯,甲乙丙三人的行为给老农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老农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D选项正确。 抵押权 ☆☆☆☆☆ 7.甲公司以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向乙银行贷款15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第二年,甲在该土地上建造了一栋写字楼后,又将该写字楼抵押给丙银行贷款3000万元,办理了建筑物抵押登记,但未办理写字楼占有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甲到期未向乙、丙偿还贷款本息,乙、丙遂诉至法院,要求实现抵押权。法院将该写字楼及该写字楼占有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拍卖,成交价为3000万元(经评估其中写字楼价值2500万元,写字楼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500万元)。该3000万元应当如何在乙、丙之间分配? A.乙1500万元、丙1500万元 B.乙1000万元、丙2000万元 C.乙500万元、丙2500万元 D.丙3000万元 答案: C 解析:《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 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物权法》第20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由此可知,乙银行的抵押权的标的物仅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包括新增的写字楼。丙银行虽未办理写字楼占用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但丙银行已经办理了写字楼的抵押登记,根据上述《物权法》第182条规定,该写字楼占有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视为”一并抵押,因此,丙的抵押权的标的物包括写字楼和写字楼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这样,写字楼占用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就构成了重复抵押。《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乙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登记在先,丙对写字楼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在后,写字楼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所得500万元应由乙取得。而乙对写字楼拍卖所得的2500万元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 8. 山中一座木塔共四根柱子,某日因家中无柴,小雷拆掉一根柱子带回家中。小峰要做木制家具,也偷偷拆掉一根。小塔见柱子上的花纹甚是好看,遂偷一根回家临摹,结果塔轰然倒塌。关于责任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三人的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应承担连带责任 B. 损害由小塔造成,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小雷、小峰无需赔偿 C. 三人的行为是共同危险行为 D. 三人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典型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因三人行为结合才能造成这一损害,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本题中三人的责任相当,应当平均分担责任。因此D选项正确。 遗赠扶养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 9.公民赵某有一个祖传的古董花瓶,价值约10万元。赵某见自己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又无人赡养,于是与邻居楚某约定,赵某将这个花瓶赠送给楚某,楚某应妥善保管,并从下一年开始每年支付给赵某生活费3000元直至赵某辞世。赵某将花瓶交给楚某后,楚某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在第二年的年初支付生活费。赵某不能采取下列何种救济措施? A.请求法院判决楚某履行支付生活费义务 B.与楚某协商让其支付生活费 C.在一年内撤销赠与合同,要回花瓶 D.请求楚某一次性支付花瓶对价1 0万元 答案:D 解析:赵某与楚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是一个附负担(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接受赠与物,获得赠与物的所有权后,应当依照《合同法》第190条的规定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其义务或撤销其赠与。依照《合同法》第192和第194条的规定,赵某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可以要求返还赠与的花瓶。所以,赵某可以采取A、B、C所列的三种措施。赠与合同不是 买卖合同 二手车买卖合同 免费下载二手设备买卖合同协议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房屋买卖合同免费下载车位买卖合同免费下载 ,赠与人无权请求支付对价,故D项错误,符合题意。 违约责任 ☆☆☆☆ 10.武汉的甲与北京的乙签订西瓜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价格300万元,货到后1周内付款。合同签订后,北京的西瓜市场比往年萧条许多,乙计算了一下,若按合同履行根本没有多少利润可图。于是乙立即关门,实行三不主义,不见人,不接货,不付款。甲将货运到北京后,找不到乙非常着急,便到某律师事务所求救,律师的下列哪一答复是可行的? A.甲可以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再委托北京的水果市场将西瓜卖掉,直接将西瓜款抵作价款,并起诉让乙赔偿损失 B.甲可以到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并及时起诉乙,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C.甲可以向公证处提出提存申请,委托有关部门拍卖西瓜后,提存价款,再追究乙的违约责任,对自己再没有不利后果 D.立即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将货物运回武汉销售,再让乙承担全部运费,支付价款和违约金 答案:C 解析:《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本案中,乙无正常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甲可以提存;西瓜本身不适于提存,可以提存价款。《合同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故甲拍卖后将拍卖的价款办理提存,即视为已经履行了义务,没有其他如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利后果,C项正确。 质权 ☆☆☆ 11.甲向乙借款1万元,借款期限2年,甲与乙签订书面质押合同,甲将一部价值2万元的手提电脑出质给乙,但因手提电脑有故障,口头约定用一部价值1万元的摄像机代替。因摄像机在甲乙共同的朋友丙的手上,甲写了一便条让丙把摄像机交付给乙,乙将便条交付给丙时,丙说还用两天。可第二天,甲有将该摄像机作为礼物送给了考上大学的侄子丁,让丁从丙手中取走。对此,下列那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向乙交付的质物不是质押合同约定的手提电脑而是摄像机,故乙的质权未设定 B.由于相机又回到了甲的手中,乙并未实际占有过质物,其质权未设定 C.乙可向丁主张返还摄像机 D.乙不可向丁主张返还摄像机,但可主张甲另行提供担保 答案:C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89条规定:“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故A项不正确。 《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可见,动产质押从交付动产时设立中的交付,可以是指示交付。《担保法解释》第88条规定:“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可见,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质权人占有了,质押设立了。既然质权有效设立了,乙作为质权人便可以以物权人的身份行使返还请求权了,丁必须返还(丙的交付处分无效,丁因为是受赠,也不存在善意取得),故B、D选项不正确,C项正确。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赔偿责任 ☆☆☆ 12.某小学组织一年级学生到公园春游,到公园后由公园导游照管学生在草地上放风筝,老师们则到旁边的餐厅吃饭。活动快结束时,某学生被落下的风筝扎到眼睛,最致导致失明。谁放的风筝已经无法查证。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学校不应承担责任,因为放风筝时的照管义务已经转移给公园 B.学校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 C.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D.学校不应承担责任,因为责任应该由放该风筝的人承担 答案:C 解析:依《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故B、D项不正确,C项正确。依《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约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故学校与公园均应对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A项表述不正确。 债权人的撤销权 ☆☆ 13.2007年7月1日,乙依买卖合同向甲交付设备60台,该合同约定甲于2008年9月1日一次性支付价款50万元。2008年6月,乙调查出如下事实:2007年6月1日甲基于赠与合同向某培训学校交付电脑100台,事后甲没有对培训学校行使撤销权;另外,甲对丙享有200万债权,由丁提供保证,2007年8月1日甲放弃了对丁的保证债权,不料债务人丙于2008年5月1日卷款外逃,下落不明且无财产。由于甲长期乐善好施,此时全部财产不足50万元。下列关于乙的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2008年9月1日之后,乙才有权撤销甲与培训学校之间的赠与合同 B.2008年5月1日之后,乙就有权撤销甲与培训学校之间的赠与合同 C.2008年9月1日之后,乙才有权撤销甲放弃对丁的保证债权的行为 D.2008年5月1日之后,乙就有权撤销甲放弃对丁的保证债权的行为 答案:D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三:(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2)债务人在负担债务之后,实施了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该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3)债务人的法律行为如果是有偿行为,要求第三人具有恶意。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债权人撤销权不以债权到期为构成要件,这与代位权以债权到期为构成要件不同。第二,债务人所实施的法律上处分行为必须发生于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债务之后,如果发生于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债务之前,则债权人不得撤销。本题中,甲向培训学校赠与财产的行为发生于甲对乙负担债务之前,债权人乙不得行使撤销权。故A、B项错误。《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题中,甲放弃对自己债权的担保,该放弃行为损害到乙的债权,乙享有撤销权。乙的债权虽然2008年9月1日才到期,但债权人撤销权不以债权到期为构成要件,因此,乙自2008年5月1日之后,就有权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放弃对丁的保证债权的行为。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所有权取得 ☆☆☆ 14.下列哪些构成原始取得:  A.私营业主王某指示他的秘书张某将办公室一台旧电脑丢掉,第二天张某将电脑抱回家自用,进而获得所有权  B.甲将朋友赠送的树根做成极具观赏价值的根雕,进而获得根雕所有权  C.甲将乙的一块玉石雕刻成一个精美而价值连城的玉佛,进而获得所有权  D.甲向丙借相机一部,丁到甲家见此相机,执意要买,甲便隐瞒实情卖与丁 答案:ABCD  解析:原始取得也称最初取得,依这种方式取得的所有权是独立的,或者是原来无所有权,或者与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无关。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包括:添附、先占、国家或集体取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所有权、没收、罚款、国有化、善意取得、劳动等。A选项属于先占取得所有权;B选项甲对树根的取得属于继受取得,但对根雕的取得,属于原始取得;C选项是因加工取得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D选项中丁因善意取得相机的所有权,也属于原始取得,本题应全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15. 甲乙丙三人在某小区购买了某住宅楼的一二三层,并各自办理了房屋的过户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丙三人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B.如果甲想将一层改建为KTV,应当事先经过乙丙的同意  C.如果甲违反管理规约任意堆放垃圾,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甲排除妨害,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D.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答案:ABD 解析:《物权法》第70条规定可知,甲乙丙之间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故A项正确。《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故B项正确。《物权法》第83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法律并没有赋予业主委员会以原告资格,故C项错误。《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故D项正确。答案为ABD。 买卖合同 ☆☆☆☆☆ 16. 2004年5月,公民钱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钱某先支付房屋总价款80万元的20%即16万元,然后房地产公司将房屋交付钱某使用,在钱某付清全部价款后,房地产公司负责给钱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2004年6月,钱某支付第一笔价款16万元后,房地产公司便将其所购买住房的钥匙交给了钱某,钱某搬进入住。2005年6月,钱某支付了第二笔价款4万元,此时房屋价格上涨,钱某所购房屋涨到100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房屋产权自房屋交付时起转移给钱某 B.房地产公司可以获得房屋增值部分20万元的收益 C.房地产公司已向买受人钱某履行了交付义务 D.钱某有权获得房屋增值部分的收益 答案:CD 解析:标的物的交付和所有权的转移并不总是同时发生的,尤其是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交付的时间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常常是不一致的,不动产买卖,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果,故A项错误。而依据《合同法》第163条的规定,标的物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房地产公司将房屋钥匙交给钱某,即可认定其完成了交付义务,其后房屋增值部分的收益(20万元的孳息)依法应归属于买受人钱某,故B项错误,C、D项正确。 委托合同 ☆☆☆ 17.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英国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因为货物短缺而发生纠纷。乙公司向英国丙公司披露了委托人甲公司,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公司可向甲公司进行追索 B. 丙公司可向乙公司进行追索 C. 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进行追索 D. 丙公司只能向乙公司进行追索 答案AB 解析:依据《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因此,如果间接代理人向第三人披露了委托人,则第三人既可以向委托人,也可以向间接代理人索赔。 附义务的赠与 ☆☆☆ 18.某著名大学甲与乙企业约定,乙捐赠给甲5000万修建一栋教学楼,甲须以乙的商号冠名该教学楼,并在楼的醒目位置镶一介绍该企业的铭牌,以褒扬该企业的善举。双方都依约履行完毕。后来,在巨大的舆论谴责声中,甲决定取消对该楼的冠名。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B.甲乙之间的行为是附义务的赠与行为 C.由于乙的捐赠属于公益性的赠与,故某大学虽取消以企业名称冠名,但不必退款 D.若乙知道某大学取消冠名决定之日一直与甲进行交涉,希望恢复冠名,交涉1年多未果,乙一气之下,向法院提出了撤销赠与之诉,乙的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答案:BD 解析:《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案为乙先将钱打给甲,甲用该钱盖楼,楼成再命名,不存在将某个事实作为合同生效或解除的附款,故不是附条件的行为,A项不正确。 《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甲接受乙的赠与虽然没有对价,但附了一个应冠名的义务,故B项正确。 《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故一旦甲不履行义务,乙便相应地享有撤销赠与权;一旦撤销赠与,甲当然应当返还,故C项不正确。 《合同法》第192条第2款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是除斥期间,不存在时效中断问题,本案中乙一直与甲交涉1年多,但未行使撤销权,故撤销权消灭,故D项正确。 名誉权 ☆☆☆ 19. 甲是著名的歌星,一直被狗仔队跟踪。某日,某狗仔队所在报社在头版爆出新闻:甲有私生子。甲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报社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法院审理查明,报社报道纯属子虚乌有,甲根本就没有私生子。甲在诉讼中突然因病去世,其子乙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关于本案的处理说法正确的是:     A.报社侵犯了甲的名誉权     B.报社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C.如果报社已经与甲口头约定赔偿精神损失,乙可以主张     D.甲已经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乙可以继承,进行主张 答案:AD 解析: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本案报社捏造事实加以传播,造成了甲名誉损害,侵犯了甲的名誉权,A选项正确。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隐私需为真实,本题报社新闻内容为捏造,因此不是对隐私权的侵犯,B选项错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因此,报社与甲只是进行口头约定的,乙仍然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C选项错误。但甲向法院起诉后,乙可以继承该请求权,D选项正确。 客运合同 ☆☆☆ 20. 一辆公共汽车行驶中,一小偷扒窃妇女秦香莲的财物,乘客林冲发现后出面制止,与小偷发生打斗,被小偷刺伤。慌乱中,司机不小心与对面驶来的车辆相撞,致使乘客鲁智深受伤。小偷乘汽车被撞停下之机跳窗逃跑,不知所踪。请问林冲和鲁智深的损失应当由谁来赔偿?   A.客运公司对林冲和鲁智深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鲁智深的损失可以向承运公司主张赔偿,也可以要求秦香莲赔偿   C.林冲帮助秦香莲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林冲不可以要求秦香莲给予补偿   D.林冲可以请求秦香莲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 答案:AD 解析:《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林冲和鲁智深的损害都不是因为自身的健康原因或者其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二人可以就自己的损失要求承运公司赔偿。故A项说法正确,应入选。 秦香莲对于鲁智深不存在侵权行为,故鲁智深不可要求秦香莲赔偿损失,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入选。《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故对于本案见义勇为行为中的损害分担,林冲可以请求秦香莲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所以,D项正确,C项错误,D选项入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21.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一律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B.遗弃、逃逸动物在流浪中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C.法律禁止饲养的烈性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法律并没有为此特别规定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免责事由,应当承担最严格的侵权责任 D.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动物致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无法查明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时,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答案:B C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没有规定转让人应承担责任,更没有规定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故A项不正确。 《侵权责任法》第51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B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故C项正确。 《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故D选项不正确。正确的表述应是“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求助基金垫付”。 不当得利 ☆☆☆☆☆ 22.李某结婚钻戒不慎遗失在路旁,在报纸上发布了一则悬赏广告,称有拾得返还者原酬谢1万元。王某看到悬赏广告后拾得钻戒,并被路边的摄像头拍到。随后,李某和公安机关根据录像证据找到王某索要。王某称自己拾得后,误认为是假钻戒没有价值,随手丢弃到路旁垃圾箱。双方发生纠纷。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如王某未丢弃,李某可以向王某主张物权请求权返还钻戒 B.如王某卖与他人得款若干,李某可以向王某主张不当得利 C.若王某如其所说的丢弃钻戒,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D.若王某拾得后即向李某返还,则可以主张1万元报酬 答案:ABCD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因此,A项正确。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本案中,王某若果把拾得的钻戒卖与他人,则构成不当得利,李某可以主张返还。因此,B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11条的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C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1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故,D项正确。 地役权 ☆☆☆☆ 23.某海滨城市有两户居民,诗人甲和商人乙约定,为了方便眺望远处的大海,以便寻找“面朝大海,春暖花开”的创作灵感,甲定期给乙补偿,后者在10年内部得将其二层楼房的高度增盖到超过甲的三层楼房的高度。双方签订协议,并办理了地役权登记。2年后,甲将房屋转让给作家丙、丁,乙将房屋转让给退役篮球明星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乙之间的约定属于相邻关系的约定 B.甲乙之间的物权关系自登记时设立 C.转让完成后,丙或丁任何一人都不得对戊加高楼房高度 D.如果丙因为生活窘困在约定付款期间内一直没有按时付款,则丁可以立即解除该合同 答案:ABD 解析: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题明显属于地役权约定,因此,A项表述错误,符合题意,应选。 根据《物权法》第158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B项表述错误,符合题意,应选。 根据《物权法》第164条的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本题中甲、乙对房屋的转让,地役权也一并转让,故,C项表述正确,不符合题意。 根据《物权法》第168条的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故,D项表述错误,符合题意。 合同的效力 ☆☆☆ 24.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由甲公司将其持有的对丁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乙公司和丙公司。协议约定,付款日期为4月8日,若4月8日未付款,应至迟在6月8日之前付清款项,否则,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付款后,办理股权过户手续。至7月1日,乙公司、丙公司仍未付款。甲公司遂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7月5日,甲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戊公司,并且付款过户完毕。11月8日,丙公司诉至法院,认为甲公司未通知其解除合同,故请求确认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A.甲公司与乙、丙公司之间的协议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B.甲公司可以不通知乙、丙公司而直接解除合同 C.甲公司未通知丙公司,故其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仍然有效 D.甲公司因未通知丙公司,故其与戊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答案:BD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公司与乙、丙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系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即乙、丙公司未在4月8日至迟不超过6月8日之前付款,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现所附条件成就,甲公司也通知乙公司了,但未通知丙公司,故其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而其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尚未解除,甲公司可随时通知丙公司解除合同。虽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解除尚欠缺一个通知,但这并不影响其与丁公司之间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综上所述,B、D项错误,符合题意,当选。 三.不定项选择题 (一) 房屋 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免费下载租赁合同范本下载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下载办公室租赁合同免费下载免费房屋租赁合同下载 ☆☆☆☆☆ 甲的房屋为闹市区的三室一厅单元房。甲在楼的后面又加盖了2间(整个楼一层都如此,有关部门未追究)。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单元房中的1间和扩建的2间组成乙使用,卫生间、厨房共用,每间房月租金300元,租期3年(自2010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可以转租,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乙经甲同意对所租3间房进行了装修(合同期开始前即完工),花费6000元,装饰得非常漂亮,甲很高兴。乙立即将该单元房内的1间房转租给了丙,扩建的2间分别转租给丁戊各一间,每间房的月租金都为500元,经后三者同意,都一次性给付了乙5.4万元。合同均未到有关部门备案。后因半年到期后,乙因赌博将钱输光而没钱付房租,甲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遂起纠纷,诉到法院,请回答25—27题。 25.关于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均无效,因为均未按规定到有关部门登记备案 B.涉及单元房内1间的租赁有效,其余2间无效 C.甲无权向乙主张2间扩建房的租金或相应使用费,因为其损害国家利益,相关使用费用应追究上交国库 D.因乙违约在先,故乙不可主张将装修花费折价用作抵交应交租金 答案:B 解析:《房屋租赁解释》第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知,没有备案,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该《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经主官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故B项正确,A项错误。 违章建筑在行政法上违法,有关部门可以查出,但在民法上是一种事实状态,《物权法》通过占有制度进行一定的保护。《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而不是将其追缴上交国库,故C项错误。 该《解释》第9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故D项错误。 26.关于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与丙丁戊之间的转租合同无效 B.乙与丙丁戊之间的转租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C.丙丁戊可以采取代乙交纳租金和违约金的方式抗辩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 D.乙与丙丁戊之间一次性付清租金的约定无效,应每满1年付一次 答案:B 解析:根据上一题的分析,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由于出租人是同意转租的,相应的,转租合同也是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故B项正确,A项错误。 《房屋租赁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秦秋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故丙可以采取代乙交纳租金和违约金的方式抗辩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但丁戊不可以,因此C项错误。 《合同法》第226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又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才按法定。故D项错误。 27.关于甲与丙丁戊之间的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在乙不向甲交纳房租的情况下,甲有权向乙丙丁收取该半年的房租 B.甲无权向乙丙丁收取半年的房租,但可以主张支付逾期腾房的占有使用费 C.甲解除与乙之间的合同对丙丁戊没有约束力,甲无权收回房屋 D,甲解除与乙之间的合同对丙丁戊没有约束力,甲有权收回房屋 答案:BD 解析: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没有合同之债的关系,但存在物权关系,毕竟出租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承租人乙不向出租人甲交纳房租的情况下,甲物权向乙丙丁收取该半年的房租。故A项不正确。 《房屋租赁解释》第18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B项正确。 转租合同对租赁合同有从属性,表现为不得超过租赁合同的期限、范围、租赁合同无效,转租合同也无效,阻力合同解除,转租合同便自然终止,故C项错误,D项正确。甲有权基于所有权收回房屋。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 昆明某履行社甲推出的泰国7天游,报价仅为1880元,含来回路费、住宿费和景点门票,并承诺再没有其他费用。丁和其71岁的父亲戊等120名旅客接受了该条件,组成了一个旅游团队,甲的工作人员A为领队。甲通过乙客运公司的大巴将旅游者运往中国到泰国的边境镇。乙公司是一家口碑很差的个体客运公司,其司机B开车没有经验,因刹车过急,导致丁额头磕伤。到达泰国后,立即由泰国旅行社丙接受,A不见了踪影。丙用3辆大巴将120名人拉往一个泰国小镇的旅馆。在车上,丙的工作人员C说:“甲公司未给我们一分钱,你们必须每个人再交1500元,否则,下面的旅游便无法进行。”C的说法遭到大家的一致抗议,并要求见甲的领队A,C说A去了另一个城市办事,联系不上了,后面的活动由丙公司组织。此时,丙公司的大巴停在半路。由于天气炎热,戊年龄大,直叫胸口闷,请求C将车开进城里进行治疗,C不理会。众多旅游者看相持不是办法,且戊需要抢救,大家商量不妨先交1500元,回国后再找甲公司理论。此后的旅游还算顺利,但戊因延误抢救时机而死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回答下面28—30题: 28.关于丁额头磕伤的损害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B.甲公司与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C.可请求甲公司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D.若丁起诉甲违约的,法院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而不能依职权追加乙为第三人 答案:A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旅游纠纷规定》)第14条规定:“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甲是旅游经营者,乙是旅游辅助服务者,由于甲选择不慎,乙公司承担责任自是必然,但甲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故A、C项正确,B项不正确。 《旅游纠纷规定》第4条规定:“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显然,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乙为第三人。只是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的,才属于只能依申请追加的情形。《旅游纠纷规定》第5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故D项错误。 29.关于戊因丙公司延误抢救时机而死亡的法律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戊的继承人只能依违约之诉来救济权利 B.戊的继承人起诉甲违约,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只须径行按违约之诉审理,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C.若查明甲与乙之间存在转包合同,甲脱离合同关系,权利义务均由乙承受,但戊等120名旅游者毫不知情,更谈不上同意其转包,则戊的继承人可起诉甲与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若查明甲与乙之间存在委托合同,甲委托乙完成甲在泰国对120名旅游者的合同义务,因乙未尽旅行合同义务造成了丙死亡,甲仅依法承担相对的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旅游纠纷规定》第3条规定:“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故A项不正确。 《旅游纠纷规定》第21条规定:“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法院有释明义务,而不能径行按违约之诉审理,故B项不正确。 《旅游纠纷规定》第10条第2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C项正确。 《旅游纠纷规定》第15条规定:“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将其部分旅游业务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经营者,因受托方未尽旅游合同义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受到损害,要求作出委托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很大程度上就是从国内的旅游经营者与国外的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委托经营中遭受损害的规定,为方便和救济受害人,受害的旅游者直接起诉委托经营者即可,让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D项不正确。 30.该120名旅游者被泰国丙公司强行索要去的1500元,应如何处理: A.只能以不当得利到泰国起诉丙公司,要求其返还 B.可以要求甲返还 C.只能先向丙主张,由甲承担补充责任 D.只能让丙赔偿 答案:B 解析:《旅游纠纷规定》第25条规定:“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增收的费用;(二)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加上第15条规定的委托经营的,可直接向委托者主张权利,应选B项。 四.案例分析题 王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郭某保管。郭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张某,得款10000元。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韩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该古董押给韩某,如张某到期无法还款,古董归韩某所有。在王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郭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郭某房屋之虞。郭某遂请施工队修缮王某的房屋,并约 定,施工费用待王某回来后由王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王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郭某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郭某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张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 (3)张某将古董当给韩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4)张某与韩某之间约定张某到期无法还款,古董归韩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5)郭某请施工队加固王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郭某和王某之间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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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1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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