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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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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简介nullnull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简介 张海波 2006年6月null 《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保障对象: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保障损失: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保险属性: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的概念null 《条例》的立法目...

培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简介
nullnull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简介 张海波 2006年6月null 《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保障对象: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保障损失: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保险属性: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的概念null 《条例》的立法目的《条例》第一条: 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保险法》第一条: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null《条例》的法律依据 《道交法》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 《保险法》第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 null交强险的主要特点 1、强制性 国家法律强制实施、强制缔约 2、社会公益性 不追求盈利 突出保障受害人利益,兼顾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 3、保障的广泛性 “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 较少的责任免除,无免赔额和免赔率 4、涉及面广,参与主体多 保险、公安、农机、财政、卫生…… null交强险监督管理——监督主体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null交强险的监督管理——办理资格 第五条 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十条 ……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目前已批准、公示22家财险公司)null交强险监督管理——保险产品 第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全国统一费率地域差别费率地域、公司差别费率null交强险监督管理——保险产品 费率浮动机制(第八条): 1、浮动因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记录 2、浮动标准: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制定 3、技术支持:信息共享机制,由保监会、公安部、农业部等部门逐步建立(第九条) ——强制保险施行第一年不执行费率浮动机制null交强险监督管理——保险产品 责任限额:全国统一,由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规定。(第二十三条) null交强险的投保 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一次支付保费不得附加条件放置保险标志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重要事项: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null交强险的投保 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一次收取全部保险费出具保单、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null null null null null 内置型null 便携型null交强险合同的解除(保险人)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未如实告知书面通知告知,不解除未告知,解除5日内5日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收回保单、标志通知车管部门null交强险合同的解除(投保人)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null交强险合同的变更和续保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null交强险的保险期间 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null交强险的赔偿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体现“限额内完全赔偿”原则,实际上是“无过错责任”效果。 null抢救费的垫付和追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null赔偿的要求和时限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null 受害人是否有直接索赔权  《道交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null抢救费的支付 《道交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条例》第三十一条:……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null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null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源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目前费率不含基金提取因素);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资金。   null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操作管理 第三十一条: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第二十六条: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null交强险的赔偿依据和标准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null相关罚则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   (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   (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   (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 null相关罚则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四十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null道路外事故的处理 《条例》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道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null过渡期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施行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产险部函【2006】74号 ) 2006年10月1日起,对于未按照《条例》规定投保交强险或者不能出示2006年7月1日前起期的商业三者险保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有关部门将根据《条例》给予处罚。null 结束 ,谢谢!null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指导意见 (讨论稿) 主讲:张海波null交强险管理规范的构成 交强险条例业务管理规定财务核算办法准备金管理办法统计管理办法公司管理指导意见null交强险管理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二、承保管理 三、理赔管理 四、单证管理 五、财务核算 六、准备金管理 七、统计分析 八、宣传 九、其他规定 null 交强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交强险业务应按“三个中心”流程进行操作 第一章 总体要求null第二章 承保管理——通用规定 必须在收取保险费后方可出具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因投保人不支付保险费造成无法出具保险单的情况,不属于拒保行为 必须按照保监会审批的交强险费率计算、收取保险费。除保监会审批的交强险费率规定的优惠外,不得给予投保人任何返还、折扣和额外优惠 保险费必须一次全部收取,不得分期收费,也不得因此产生应收保费 交强险业务一律实行自动核保 null第二章 承保管理——新渠道 交强险业务开展可通过“银保通”和电子商务平台与银行、邮政等机构的合作 通过“银保通”开展业务合作的 ,应做好保险费和手续费结算 交强险承保时应该按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型标准信息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操作 null第二章 承保管理——电子商务 (一)初审人员应对客户的投保信息进行认真核对,主要内容包括:投保人信息、标的信息、起保日期、保单递送信息、在线支付状态信息。特别应认真核对客户填写的起保日期。网上投保的起保日期默认为投保后的第四天零时,客户可以修改,但不能早于投保日期。 (二)初审时应确认客户是否为首次投保交强险,如是则提醒客户准备身份证及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以备送单时收取。 (三)对于采用“单到付款”支付方式的业务,可以在业务系统中先出单,收费工作在送单时完成。 (四)无论客户采取何种支付方式,我公司都须安排人员将保险单、保险标志、发票等送到客户手中,并在送单时检验保险标的、身份证明及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并收取客户签名的投保单。对于首次投保的客户还应收取身份证明、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 (五)所有处理流程须在与客户商定的起保日期前完成,如遇投保人拒付保费,则应将保险单交回承保公司,将该保单在业务系统作“作废”处理。 null第三章 理赔管理 交强险与商业保险的报立案合并处理。必须强化对报立案的管理,保证报立案数据的准确性,避免人为调整未决案件量,影响经营成果的准确计算 如同业公司委托我公司代查勘代定损,各分公司应当接受同业公司的委托,并收取代查勘费 系统内“双代”案件处理参照现行“双代”流程执行,对于同时涉及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赔偿的案件,只收取一笔代查勘费 null第三章 理赔管理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实行互赔原则,不实行互碰免责的赔偿方式 加强赔偿时效管理 ,严格遵守《条例》中关于理赔时效的规定 被保险人在同一地市公司不同分支机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的,首先收取索赔单证的机构应负责索赔单证在公司内部的传递和流转 ,不得要求客户在不同分支机构间重复提交索赔资料 null第三章 理赔管理 开展系统内“通垫”服务(交强险抢救费通赔) “通垫”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承保地外出险后,由出险地公司代承保公司接受支付/垫付通知,审核、计算抢救费用支付/垫付金额;由承保公司直接向救治医院支付/垫付抢救费用的制度 在满足规定的向受害人直接支付赔款的条件下,可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款 。支付赔款时应要求受害人提供有关索赔和证明材料,并按照实务的要求计算提出索赔的受害人应得的赔款金额,在核实无误后,方可支付 null第三章 理赔管理 交强险有关赔付情况应于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上传至信息共享平台 一起事故同时涉及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赔偿的,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分别单独编制赔案号,按交强险赔案号合并归档 7月1日后存续的现行商业三者险 ,仍然实行按责赔付原则。即按商业险条款中规定的责任范围和赔偿原则,按责任比例进行赔付 null第四章 单证管理 交强险必须单独出具,并使用保监会监制的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不得使用商业保险单证替代 交强险保险单和交强险批单必须通过计算机系统出单。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和便携型交强险标志可手工出单,但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补录到计算机系统内 交强险单证和标志的印刷流水号由总公司统一编制,各公司应按照总公司规定使用编号 null第八章 宣传 必须充分认识到交强险的出台对公司带来的机遇与挑战,高度重视有关交强险的宣传工作,力争做到宣传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节奏、有督导、有效果 必须立足公司实际,正确研判市场形势,严格按照公司统一的要求,把握正确的宣传口径,合理引导舆论导向 各分支机构在有关交强险具体的宣传工作中,必须密切关注当地市场的舆论动态,发生重大舆情事件,应及时上报,妥善处置 null 结束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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