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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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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2010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DB 29-6-2010 J 10484-2010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Parking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Tianjin City (报批稿) 2010-xx-xx发布 2010-xx-xx 实施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DB 29-6-2010 J 10484-2010 主编单位:天津市规划局 批准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0年 ...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2010
天津市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建设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DB 29-6-2010 J 10484-2010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Parking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Tianjin City (报批稿) 2010-xx-xx发布 2010-xx-xx 实施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DB 29-6-2010 J 10484-2010 主编单位:天津市规划局 批准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0年 2010 天 津 前 言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 29-6-2004)(以下简称04《标准》)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已执行超过5年。根据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2008年度第一批建设系统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08]683号)》相关要求,标准编制组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大城市先进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04《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配建指标;5.停车场(库)总平面布局。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在原标准基础上增设了停车场(库)总平面布局的规定内容;重点调整了相关建设项目配建指标;并对原有其他各章也作了补充修改。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天津市城市规划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研究院(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81号万顺大厦B座,邮政编码:300201,电话:28012357,电子邮箱:ghyjts@126.com)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各单位在使用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反馈至主编单位。 主编单位:天津市规划局 参编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公安局 主要起草人:阴炳成 龚祥兴 郭力君 林卿竹 于士元 田晓楠 魏星 于守静 张伯雅 杨夫军 陈富昱 主要审查人员:王明浩 秦川 邹哲 杨军 杜建刚 董苏华 姜玉芝 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一般规定……………………………………………………………3 4 配建指标……………………………………………………………6 5 停车场(库)总平面布局…………………………………………13 5.1 建设项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入口…………………………13 5.2 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14 5.3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17 本标准用词说明………………………………………………………19 附:条文说明…………………………………………………………20 Contents 1 General Rules………………………………………………………1 2 Technical Term………………………………………………………2 3 General Regulations…………………………………………………3 4 Parking Standard……………………………………………………6 5 Parking Area General Layout………………………………………13 5.1 Construction Projects Motorized Vehicle and Non-motorized Vehicle Passage…………………………………………………13 5.2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14 5.3 Non-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17 Special Term Explanation……………………………………………19 Appendix:Article Explanation………………………………………20 1 总则 1.0.1 为进一步加强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满足未来停车需求,结合本市当前和今后的发展需要,将2004年版《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04)修订为本《标准》。 1.0.2 本次标准的修订坚持系统性、继承性、兼容性、前瞻性的四条原则。 1.0.3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新城及城市各功能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场(库)。对于市域范围内其他地区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4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设置,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方便使用,并应结合城市规划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布局。 1.0.5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应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宜采用地下、停车楼、立体停车库等立体停车设施。 1.0.6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机动车 motorized vehicle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2.0.2 非机动车 non-motorized vehicle 指以人力驱动上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0.3 停车场 parking area 供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露天停车场地。 2.0.4 停车库 parking garage 供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有建、构筑物的包括封闭、敞开的单层、多层、底层及地下车库。 3 一般规定 3.0.1 新建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本标准要求设置停车场(库)。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应按本标准的要求配建停车场(库),原建筑物配建不足部分应在改扩建工程中按不足车位的50%补建。(本规定不包括总体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3.0.2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设置在建设项目范围内,并应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的同侧。遇特殊情况,可设置在建设项目用地外200米范围内,但应通过专用人行设施与建设项目连接。 3.0.3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与建设项目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项目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对于吸引大量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宜按照分区就近布置原则,分散安排停车场(库)。 3.0.4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平面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设置交通标志和施划交通标线,指明场内通道、停车位和出入口交通组织等设施。 3.0.5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核算车位时,各类车型车位应按表3.0.5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进行计算。 表3.0.5 设计用标准车型外廓尺寸及各类车型换算系数表 换算系数 车辆几何尺寸(米) 长 宽 高 机 动 车 铰接车 3.5 18 2.5 4.0 大型汽车 2.5 12 2.5 4.0 中型汽车 2.0 8.7 2.5 4.0 小型汽车 1.0 5.0 1.8 1.6 微型汽车 0.7 3.2 1.6 1.8 非 机 动 车 自行车 1.0 1.9 0.6 1.15 二轮摩托车 1.5 2 1 1.2 三轮车 2.5 3.5 2.5 1.2 助动车 1.2 2 0.8 1.15 注: 1.三轮摩托车可按微型车尺寸计算; 2.二轮摩托车停放按非机动车管理。 3.0.6 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体,各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满足配建停车场(库)总指标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对分期建设的建筑群体应先建或等比例建设停车场(库)。 3.0.7 为大型体育场馆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分组布置,其停车场(库)出口的机动车流线和非机动车流线不应交叉。 3.0.8 对商业文化街和商业步行街等商业建筑规模较小但密集的地区可采用集中配建与分散配建相结合的原则配建停车场(库)。 3.0.9 居住区内的配建停车场(库)应与居住区建筑相结合,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地面机动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5%。 4 配建指标 4.0.1 住宅类建设项目:根据住宅建筑面积分为四类。第一类:每户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50平方米;第二类:每户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90平方米,小于150平方米;第三类:每户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60平方米,小于90平方米;第四类:每户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住宅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1的规定。 表4.0.1 住宅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建筑面积 (m2/户) 机动车位 (车位/户) 非机动车位 (辆/户) ≥150 1.5 1.0 ≥90;<150 1.0 1.5 ≥60;<90 0.7 1.8 <60 0.5 2.0 注:廉租住房配建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0.2个车位/户,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2.0辆/户。 4.0.2 办公类建设项目:根据使用对象分为行政办公和其他办公两类,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2的规定。 表4.0.2 办公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机动车位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位 (辆/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行政办公 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 1.0 1.5 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外 1.5 1.5 其他办公 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 0.8 1.0 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外 1.2 1.0 注: 1.工厂办公区其配建停车设施可在工厂用地范围内统一集中设置; 2.滨海新区核心区于家堡和响螺湾地区参照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地区执行。 4.0.3 商业类建设项目分为普通商业、大型超市和综合市场、批发市场三类,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3的规定。 表4.0.3 商业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项目 机动车位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位 (辆/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普通商业 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 0.6 2.0 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外 0.8 2.0 超市(大于一万平方米) 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 1.0 3.0 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外 1.5 3.0 综合市场、批发市场 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 1.0 3.0 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外 1.5 3.0 注: 1.上述建筑面积含建设项目地下商业部分建筑面积; 2.滨海新区核心区于家堡和响螺湾地区参照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地区执行。 4.0.4 旅馆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表4.0.4 旅馆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项目 机动车位 (车位/客房) 非机动车位 (辆/客房) 三星及三星以上 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 0.3 1.0 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外 0.4 1.0 其他 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 0.15 1.0 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外 0.2 1.0 注: 1.酒店型公寓执行三星及三星以上建筑配建标准; 2.快捷酒店执行三星及三星以上建筑配建标准; 3.滨海新区核心区于家堡和响螺湾地区参照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地区执行。 4.0.5 餐饮、娱乐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 表4.0.5 餐饮、娱乐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机动车位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位 (辆/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餐饮、娱乐 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 1.5 1.0 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外 2.0 1.0 注:滨海新区核心区于家堡和响螺湾地区参照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地区执行。 4.0.6 医院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6的规定。 表4.0.6 医院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机动车位 非机动车位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住院部(车位/床位) 0.3 0.5 其他部分(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0 0.5 疗养院(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3 0.5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4 3.0 独立门诊(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5 1.5 4.0.7 博览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7的规定。 表4.0.7 博览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机动车位 非机动车位 博物馆、图书馆(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8 3.0 展览馆(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0 2.0 会展中心(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2 2.0 会议中心(车位/100座位) 10.0 15.0 4.0.8 游览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8的规定。 表4.0.8 游览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机动车位 (车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积) 非机动车位 (辆/100平方米占地面积) 中心城区 0.1 0.3 其他地区 0.12 0.2 注:占地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大、中型绿地参照游览场所停车配建标准。 4.0.9 体育场(馆)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9的规定。 表4.0.9 体育场(馆)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机动车位 (车位/100座) 非机动车位 (辆/100座) 一类体育场馆 5.0 10.0 二类体育场馆 4.0 10.0 注: 1.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15000座的体育场和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 2.二类体育场馆指小于或等于15000座的体育场和小于或等于4000座的体育馆。 4.0.10 学校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10的规定。 表4.0.10 学校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机动车位 (车位/100名学生) 非机动车位 (辆/100名学生) 幼儿园 1.5 5.0 小学 2.5 20.0 中学 3.0 70.0 中专、职校 4.0 70.0 大专院校 6.0 60.0 注:幼儿园、小学、中学校门前道路红线以外(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应设置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地面集散场地,供接送车辆临时停放。 4.0.11 影剧院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11的规定。 表4.0.11 影剧院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机动车位 (车位/100座) 非机动车位 (辆/100座) 指标 10.0 10.0 4.0.12 公交枢纽类建设项目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12的规定。 表4.0.12 公交枢纽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机动车位 (车位/远期高峰小时每百位旅客) 非机动车位 (辆/远期高峰小时每百位旅客) 轨道枢纽站 0.3 4.0 轨道换乘站 0.2 7.0 轨道一般站 - 10.0 公交首末站 - 10.0 注: 1.中心城区中环线以内轨道交通站不设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其它地区参照执行; 2.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紧邻外环线的轨道一般站应参照轨道换乘站设置机动车停车场; 3.轨道枢纽站:3条及以上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 4.轨道换乘站:2条轨道交通线路通过的车站; 5.轨道一般站:1条轨道交通线路通过的车站。 4.0.13 上述分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为最低配建标准。 4.0.14 未列入以上分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车位,可根据停车的实际需求,参照执行。 4.0.15 办公类、商业类、餐饮、娱乐类、旅馆类建设项目应在项目内部道路上设置装卸车位供货物出入,并符合下列要求: 办公类建设项目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一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30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 商业、餐饮、娱乐类建设项目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不足5000平方米的按一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20000平方米设置一个装卸车位。 旅馆类建设项目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一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20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 装卸车位尺寸应不小于4米×8米,装卸车位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设置。 4.0.16 旅馆类、商业类、餐饮、娱乐类、办公类、医院类建设项目和住宅类建设项目应在项目内部主体建筑人流出入口附近设置专用出租车候客区,并符合下列要求: 办公类建设项目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不足5000平方米的按一个出租车车位设置。当出租车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30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 商业、餐饮、娱乐类建设项目每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不足2000平方米的按一个出租车车位设置。当出租车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20000平方米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 旅馆类建设项目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不足3000平方米的按一个出租车车位设置。当出租车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 医院类建设项目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不足3000平方米的按一个出租车车位设置。当出租车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 住宅类建设项目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一个出租车车位设置。当出租车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30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 4.0.17 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应在急诊区入口前考虑设置救护车位。 4.0.18 旅馆类、博览类、游览类和体育场(馆)类建设项目应结合需求设置大型客车停车位。 4.0.19 主体功能不明确的综合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建设项目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4.0.20 停车场(库)的占地面积与车辆的停放方式有关,在规划设计阶段,地面停车场按每个机动车车位占地30平方米计,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按每个机动车车位占建筑面积35平方米计,机械式停车位每个机动车车位面积按实际需求计算,装卸车位按每个车位占地60平方米计,出租车位按每个车位占地30平方米计,救护车位按每个车位占地40平方米计,大型客车按每个车位占地90平方米计,非机动车停车场按每个车位占地1.5平方米计。 5 停车场(库)总平面布局 5.1 建设项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入口 5.1.1 建设项目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入口应保证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并应设置在次干路和支路等低等级道路上。受条件限制,项目确需在快速路辅道或主干路上设置出入口时,出入口应设置在扩大路口范围外或距离交叉口(或快速路进出口)不小于80米或在项目的最远端。在次干路上设置出入口时,出入口应设置在扩大路口范围外或距离交叉口不小于50米或在项目最远端。 5.1.2 建设项目出入口不得设在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以及桥梁、地道引道处。出入口距离桥梁、地道引道、铁路平交道口的距离应大于50米。 5.1.3 建设项目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应从交叉口转角路缘石曲线或红线转角曲线的端点起到建设项目出入口道端边线计算。 5.1.4 建设项目机动车单向行驶的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4~6米,双向行驶的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7~11米。 5.1.5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出入口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小于等于100个时,如必须在主干路上设置有出入口的,则出入口总数应为一个;出入口均设在次干路和支路上的,则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两个。 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100个且小于等于300个时,如必须在主干路上设置有出入口的,则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两个;出入口均设在次干路和支路上的,则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三个。 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300个时,且项目一侧为主干路,其余任一侧为次干路或支路的,主干路上不应设置车辆出入口,且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三个,并应分别布置在主干路以外的不同城市道路上。主干路上必须设置有出入口的,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两个。 5.1.6 非机动车宜与行人共用道路出入口,不宜在道路上单独设置出入口。 5.1.7 建设项目设置在同一条道路上出入口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0m。 5.2 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 5.2.1 建设项目范围内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不宜将其出入口直接设置在城市道路上,其出入口宜设在项目内部道路上,并应符合内部交通组织的需要。 5.2.2 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的坡道终点面向城市道路时,其与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7.5米。 5.2.3 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出入口数应遵循以下规定: 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小于等于200个时,应设置不少于一个双车道或两个单车道的出入口; 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200个且小于等于500个时,应设置不少于两条车道进、两条车道出的出入口; 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500个时,应设置不少于三个双车道的出入口。 5.2.4 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宽度,单车道净宽度宜为4~6米,双车道净宽度宜为7~11米。 5.2.5 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必须满足国家有关标准及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5.2.5的规定。 表5.2.5 车辆纵横向净距表 微型汽车 和小汽车 大中型汽车 和铰接车 车间纵向净距(m) 2.0 4.0 车背对停时车尾间距(m) 1.0 1.0 车间横向净距(m) 1.0 1.0 车与围墙、护栏及其它构筑物之间 纵向(m) 0.5 0.5 横向(m) 1.0 1.0 注:多层停车库及地下停车库的净距离按国家《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标准》(GB50067-97)的规定执行。 5.2.6 机动车停车场(库)通道的最小转弯半径应不小于表5.2.6的规定。 表5.2.6 机动车停车场(库)通道最小转弯半径表 车辆类型 最小转弯半径(m) 铰接车 13.0 大型汽车 13.0 中型汽车 10.0 小型汽车 7.0 微型汽车 7.0 5.2.7 机动车停车场(库)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5.2.7的规定。 表5.2.7 机动车停车场(库)通道最大纵坡度 直线(%) 曲线(%) 铰接车 8 6 大型汽车 10 8 中型汽车 12 10 小型汽车 15 12 微型汽车 15 12 5.2.8 单层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净空高度(室内地面到梁底或管底的距离)应不小于表5.2.8的规定。 表5.2.8 单层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净空高度 净空高度(m) 大(中)型汽车 4.2 小(微)型汽车 2.2 5.2.9 机械式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除需满足上述标准外,还必须满足机械式停车设备的有关规定,且公共类建设项目和住宅类建设项目的机动车停车场(库)机械停车泊位数应不多于停车泊位总数的90%。 5.2.10 多层机械式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净空高度(室内地面到梁底或管底的距离)应不小于表5.2.10的规定。 表5.2.10 多层机械式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净空高度 净空高度(m) 2层 3.6 3层 5.4 4层 7.2 5层 9.0 注: 1.上述净空高度以小型车辆为例,其他车型净空高度按车辆高度再增加20cm考虑; 2.表中尺寸以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为例,其他类型净高参照执行。 5.2.11 机动车停车场(库)内部通道和坡道的宽度,应遵循以下规定: 微型车、小型车停车场(库)车辆双向行驶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5.5米,单向行驶的不应小于3.0米;弯道处,当转弯半径(内径)小于15米时,双向行驶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7.0米,单向行驶的不应小于4.0米。 中型车、大型车停车场(库)车辆双向行驶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5米,单向行驶的不应小于3.5米;弯道处,当转弯半径(内径)小于20米时,双向行驶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8.0米,单向行驶的不应小于5.0米。 机械式机动车停车场(库)具有存取车辆进出功能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7.0米。 5.3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 5.3.1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应设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其出入口不宜设在交叉口附近。 5.3.2 公共类建设项目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内设置,宜设在主体建筑人流出入口旁。 5.3.3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车位指标低于500个停车位时,可设一个出入口;车位指标为500-1500个停车位时,出入口数不得少于两个;车位指标大于1500个停车位时,应分组设置,每组应设500个停车位,并应各设有一个出入口。 5.3.4 非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宽度应大于2.5米,300辆以下的地下非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宽度应大于1.8米,300辆以上的地下非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应大于2个,出入口宽度应大于2.5米。 5.3.5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与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宜分开设置,出入口净距不宜小于5.0m。 5.3.6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0m。 5.3.7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可采用停车架,其停车数量按车架形式计算。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条文说明 前 言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 29-6-2009)经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批准发布。 为便于相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标准条文和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至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81号万顺大厦B座,邮政编码:300201)。 目 次 1 总则…………………………………………………………………23 2 术语…………………………………………………………………26 3 一般规定……………………………………………………………27 4 配建指标……………………………………………………………29 5 停车场(库)总平面布局……………………………………………33 5.1 建设项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入口…………………………33 5.2 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33 5.3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35 1 总则 1.0.1 本条说明《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修订的原因。 原《标准》(DB29-6-2004)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执行超过5年。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标准与现行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需求出现了以下几方面不适应性:(1)机动车拥有量持续快速增长,至2008年全市小汽车保有量由2004年的34.2万增长到2008年的87万,4年间增长一倍以上,原标准中部分指标已不能完全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2)唯一标准与城市总体交通发展政策不一致,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战略,城市核心区由于相对较低的道路网容量和高标准的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应通过停车配建的差别化,以限制核心区部分车辆的进入,该策略是目前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南京等国内大城市停车配建的主要原则;(3)部分分类标准的变化,原配建标准共划分为12类,但其中金融类建设项目、医院类建设项目需要根据相关标准进行修订,同时原有标准缺少对公交枢纽类建设项目(特别是轨道交通换乘车站)的停车配建要求;(4)非机动车出行比例呈现出下降趋势,根据相关调查,非机动车出行比例已由2000年的52%下降到2008年的不到40%,并且随着轨道交通的发展,未来仍将呈现出快速下降的趋势,原配建标准中非机动车配建标准过高,将造成较大的浪费;(5)出租车和装卸车车位配建标准需进一步研究,原标准对旅馆类、办公类、商业类和医院类建设项目出租车和装卸车配建标准难以适应新的要求,需进行重新调整。 1.0.2 本条说明《标准》修订的原则。 本次标准修订主要结合相关要求对原有标准进行重新梳理整合,调整其中部分不适应内容,修订遵循以下四条原则: (1)系统性:本标准内容与其他相关专业标准和技术规定应是相互协调和相互衔接的; (2)继承性: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到标准使用的连续性,避免造成标准修订前后,指标差距过大而带来的不公平性; (3)兼容性:与现行专项技术规定有一定的兼容性,避免标准反复调整而带来的随意性; (4)前瞻性:标准内容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使标准内容在相当一段时间内稳定。 1.0.3 本条说明《标准》适用的范围。 本标准修订结合《城乡规划法》提出对规划区的定义,明确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新城及城市各功能区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 1.0.4 本条说明配建停车场(库)设置的总体原则。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是城市停车场(库)的主体,结合城市总体发展趋势,其使用占到车辆总停车需求的70%以上,因此,配建停车场(库)应充分考虑项目土地利用情况和项目周边道路交通组织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保证其投入使用后的安全性和便捷性。 1.0.5 本条说明配建停车场(库)设置的基本形式。 配建停车场(库)应根据实际用地条件,本着节约用地的主要原则,采用地下、地面、地上等多种形式。 1.0.6 本条说明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应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2.0.4 本标准根据国家、行业的相关定义对所涉及的主要术语进行定义。由于天津市的发展目标之一是宜居的生态城市,因此在非机动车定义中不包括畜力车。 3 一般规定 3.0.1 本条说明《标准》的适用对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对于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除总体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以外,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应按本标准的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物配建不足部分应在改扩建工程中进行补建。 对于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可结合自身实际条件配建。 3.0.2 本条说明配建停车场与建设项目主体建筑之间的关系。 为方便停车场(库)使用,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设置在建设项目规划允许的可建设用地范围内。 如受到条件限制,无法在建设项目规划允许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可在项目外200米范围内其他用地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但上述建设项目用地外停车泊位使用需得到相关部门确认,并通过人行过街天桥或人行过街地道等立体人行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建筑相连接,以保证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外停车场(库)使用便捷。 3.0.3 本条说明配建停车场与项目出入口之间的关系。 3.0.4 本条说明配建停车场平面设计原则。 3.0.5 本条说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换算当量系数。 3.0.6 本条说明对于大型综合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场(库)要求。 3.0.7 本条说明对于大型体育场馆的配建停车场(库)要求。 3.0.8 本条说明对于商业文化街和商业步行街的配建停车场(库)要求。 3.0.9 本条说明配建停车场(库)应降低对居住区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4 配建指标 4.0.1 本条说明了住宅类建设项目停车位配置要求。 对于廉租住房,由于其是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供应对象属于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因此在配建标准中,该部分机动车配建车位要求低于全市平均水平、而非机动车配建车位高于其他住宅标准。 4.0.2 本条说明了办公类建设项目停车位配置要求。 本标准根据办公使用对象将办公类建设项目分为行政办公类建设项目和其他办公类建设项目两类,其中其他办公类建设项目包括写字楼在内除行政办公以外的各类办公类建设项目。 同时为体现区域差别化,中心城区内环以内地区、滨海新区于家堡和响螺湾地区范围内各种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采用较低标准执行,市域范围内其他地区采用较高标准执行。 4.0.3 本条说明了商业类建设项目停车位配置要求。 本标准将商业类建设项目分为普通商业、大型超市和综合市场、批发市场三类。 同时为体现区域差别化,中心城区内环以内地区、滨海新区于家堡和响螺湾地区范围内各种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采用较低标准执行,市域范围内其他地区采用较高标准执行。 4.0.4 本条说明了旅馆类建设项目停车位配置要求。 本标准将旅馆类建设项目分为三星及三星以上和其它两类,其中快捷酒店参照三星及三星以上标准执行。 对于酒店型公寓按三星及三星以上旅馆类配建标准执行。 同时为体现区域差别化,中心城区内环以内地区、滨海新区于家堡和响螺湾地区范围内各种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采用较低标准执行,市域范围内其他地区采用较高标准执行。 4.0.5 本条说明了餐饮、娱乐类建设项目停车位配置要求。 为体现区域差别化,中心城区内环以内地区、滨海新区于家堡和响螺湾地区范围内各种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采用较低标准执行,市域范围内其他地区采用较高标准执行。 4.0.6 本条说明了医院类建设项目停车位配置要求。 标准根据卫生部最新医院划分标准对原有分类标准进行必要调整,将医院类建设项目划分为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疗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独立门诊四类。 4.0.7 本条说明了博览类建设项目停车位配置要求。 本标准将博览类建设项目分为博物馆和图书馆、展览馆、会展中心及会议中心四类。 4.0.8 本条说明了游览类建设项目停车位配置要求。 本标准根据游览类建设项目不同区域分为中心城区和其他地区两类。 同时,补充说明了对于大于5万平方米的大、中型绿地应参照相应游览类建设项目进行停车配建。 4.0.9 本条说明了体育场(馆)类建设项目停车位配置要求。 本标准将体育场(馆)类建设项目分为一类体育场馆和二类体育场馆两类。其中,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15000座的体育场和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二类体育场馆指小于或等于15000座的体育场和小于或等于4000座的体育馆。 4.0.10 本条说明了学校类建设项目停车位配置要求。 本标准将学校类建设项目分为幼儿园、小学、中学、中专和职校以及大专院校四类。 其中,结合实际需求,对于幼儿园、小学、中学类建设项目,应在校门前道路红线以外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地面集散场地,供接送车辆临时停放。 4.0.11 本条说明了影剧院类建设项目停车位配置要求。 4.0.12 本条说明了公交枢纽类建设项目停车位配置要求。 本标准结合公交枢纽类型,将公交枢纽分为轨道枢纽站、轨道换乘站、轨道一般站和公交首末站四类。 4.0.14 本条说明了对于未列入本标准分类建设项目的配建要求。 4.0.15 本条说明了办公类、商业类、餐饮、娱乐类、旅馆类建设项目装卸车车位配建要求。 4.0.16 本条说明了旅馆类、商业类、餐饮、娱乐类、办公类、医院类和住宅类建设项目出租车车位配建要求。 4.0.17 本条说明了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类建设项目救护车车位配建要求。 5 停车场(库)总平面布局 5.1 建设项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入口 本部分说明了建设项目对外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相关要求。 5.1.1 本条说明了建设项目出入口位置的详细说明。 5.1.2 本条说明了建设项目出入口设置的安全要求。 5.1.3 本条说明了建设项目出入口与交叉口距离要求。 5.1.4 本条说明了建设项目出入口宽度设计要求。 5.1.5 本条说明了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在道路上的相关说明。 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周边道路条件,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应尽量不设置在主干路上,以降低机动车出入对主干路交通的影响。同时根据内部机动车停车泊位情况,兼顾停车场疏解要求和减小对周边交通影响,规定了机动车出入口的上限。 5.1.6 本条说明了建设项目非机动车出入口设置要求。 5.1.7 本条说明了建设项目同一条道路上出入口净距要求。 5.2 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 本部分说明了建设项目内部机动车停车泊位及出入口的设置相关要求。 5.2.1 本条说明了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位置的要求。 5.2.2 本条说明了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与道路红线距离要求。 5.2.3 本条说明了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数量的相关说明。 5.2.4 本条说明了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宽度设计要求。 5.2.5 本条说明了机动车停车场(库)车辆停放的净距要求。 5.2.6 本条说明了机动车停车场(库)车辆通道最小转弯半径要求。 5.2.7 本条说明了机动车停车场(库)车辆通道最大纵坡度要求。 5.2.8 本条说明了单层机动车停车场(库)净空要求。 5.2.9 本条说明了机械式机动车停车场(库)的相关设计要求,根据相关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是利用机械方法,将车辆作垂直、横向、纵向搬运,达到存放和取出车辆目的所使用的集机、电、仪一体化的全套设备。 机械式停车设备主要包括:升降横移类、双层悬臂类、平面移动类、巷道对垛类、简易升降类、垂直升降类等几类。其具有占地少、投资少等优势,但也存在存取车时间相对较长、灵活性差等劣势。因此,对于公共类建设项目和住宅类建设项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应保留部分地面停车泊位,机械式停车泊位应不多于停车泊位总数的90%。 5.2.10 本条说明了多层机械式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净空要求。本条要求以目前应用最为普遍的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为例,其他相关设备类型需结合相关详细要求参照执行。 5.2.11 本条说明了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内部通道和坡道的宽度要求。 5.3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 本部分说明了建设项目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及出入口的设置相关要求。 5.3.1 本条说明了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总体位置的要求。 5.3.2 本条说明了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与主体建筑的关系。 5.3.3 本条说明了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数量要求。 5.3.4 本条说明了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宽度要求。 5.3.5 本条说明了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和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位置关系。 5.3.6 本条说明了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净空高度要求。 5.3.7 本条说明了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若采用机械式停车架形式,其停车泊位应根据停车架具体形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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