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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风险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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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风险管理措施第四节 风险管理措施 TOC \o "1-2" \h \z \u 第十章 风险管理措施 1 第一节 风险管理措施概述 1 第二节 风险融资 6 第十章 风险管理措施 在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工作完成后,风险管理人员应分析各种不同的风险管理方法,即对各种方法的可行性、成本及收益等加以分析,只有这样才能从中选出最适当的风险管理方法。 第一节 风险管理措施概述 广义上说,风险管理措施可以分为风险控制和风险融资两大类。风险控制是指减少偶然损失的频率和程度的技术;风险融资是指能够为风险损失提供资金补偿的技术。风险控制有...

第十章 风险管理措施
第四节 风险管理措施 TOC \o "1-2" \h \z \u 第十章 风险管理措施 1 第一节 风险管理措施概述 1 第二节 风险融资 6 第十章 风险管理措施 在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工作完成后,风险管理人员应分析各种不同的风险管理方法,即对各种方法的可行性、成本及收益等加以分析,只有这样才能从中选出最适当的风险管理方法。 第一节 风险管理措施概述 广义上说,风险管理措施可以分为风险控制和风险融资两大类。风险控制是指减少偶然损失的频率和程度的技术;风险融资是指能够为风险损失提供资金补偿的技术。风险控制有可以分为风险规避和损失控制两种措施;风险融资可以进一步分为风险转移和风险自留两种。 表10-1 风险处置措施 类别 措施 工具 风险控制 风险规避 移民、土地利用规划 损失控制 建筑改造、应急演练 风险融资 风险自留 灾害基金、自保险 风险转移 保险、再保险、巨灾债券 一、风险控制 (一)风险规避 1、概念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例子说明风险规避。 美国某个石油公司打算在洛杉矶建设一个大型的石油液化气加工厂。研究人员在筹建准备过程中发现,由于洛杉矶处于地震多发带,这一计划可能造成该地区的重大火灾或爆炸事件。为了预防严重的后果出现,石油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然而只有少数保险公司愿意承保,且保险费大大超过石油公司愿意支付的费用。最后,该石油公司放弃了在洛杉矶建设这个大型的石油液化气加工厂的计划。 该石油公司采用的就是风险规避的方法处置风险。风险规避是指有意识地回避某种特定风险的行为,为处理风险的一种方法。例如你可以搬离洪水泛滥地区避免洪水的影响;企业不在洪水区域建造仓库,就可以避免洪水淹没仓库造成企业财产的损失;可以远离那些高犯罪率地区以避免遭到抢劫。风险规避是最彻底的风险管理措施,它使得风险发生的概率降为零。 2、风险规避使用的范围 风险规避是一种有效回避风险的方法,简单易行,有时全面彻底的风险控制手段,但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可以通过风险规避的方法来避免,这种风险处置措施具有许多的局限性。例如,为了避免飞机失事而造成的空难事故,你可以选择不坐飞机,但这往往不是一个现实的选择,因为其它的旅行方式同样存在风险,如自己开车、做公共汽车或者火车。尽管存在飞机失事的风险,但是飞机的安全性还是比较高的,坐飞机依然是一个比较合理的选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时采用风险规避措施的成本也是非常高的。如2001年9.11事件以后,整个美国航空行业为了将飞机坠毁的概率降低为0而暂时停止运营,但是,停运几天以后发现,消除损失风险的成本实在太高了,于是不得不重新开始商务航线的运营。 通过风险规避,风险管理者可以明确知道风险不再发生,风险主体也不会承受某种潜在的风险。风险规避使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较大的特大风险 (2)损失频率虽不大,但损失后果严重,并且无法得到补偿的风险 (3)其它风险管理措施的成本超过进行该项活动预期收益的情形 (二)损失控制 损失控制是通过降低损失频率和减小损失程度或规模来降低期望损失成本的各种措施或行为。通常把为了降低损失频率的行为称为损失预防(loss prevention),而把为了影响损失程度的措施或行为称为损失降低(loss reduction)。 1、损失预防(loss prevention) 损失预防是指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某一特定损失发生的频率。损失预防的一个例子是对飞机进行定期检查,这样可以防止机械故障的发生。定期检查降低了飞机失事的频率,但对飞机坠毁的损失程度无能为力。 2、损失降低(loss reduction) 损失降低是指在风险事件发生以后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程度。损失降低的例子是在建筑物内安装热感或烟感的喷淋系统,当火灾发生之后,自动喷淋系统迅速扑灭大火,这样可以使火灾事故的损失程度降低。在汽车上安装安全气囊也是一种损失降低措施,气囊不会阻止损失的发生,但如果事故真的发生了,它能减少驾驶员可能受到的伤害。应急预案也是一种损失降低的措施。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的重大事故(件)或灾害,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与救援行动、降低事故损失而预先制定的有关计划或者方案。它是识别和评估潜在重大危险、事故类型、发生的可能性及发生过程、事故后果及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对应急机构职责、人员、技术、装备、设施、物质、救援行动及其指挥与协调等方面预先做出的具体安排。为了降低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的损失程度,各级政府、企业和其它社会组织都会制订一些针对避险、疏散、紧急救援和医疗救助等方面的应急预案。 损失降低是一种事后措施。所谓事后是指,虽然很多措施是我们实现设计好的,但这些措施的作用和实施都是在损失发生之后。损失预防不可能万无一失,因此损失降低对于风险管理的注意是非常重要的。 许多的损失控制手段可以同时影响损失的频率和损失程度,所以往往很难区分。如对员工进行安全与救助的 培训 焊锡培训资料ppt免费下载焊接培训教程 ppt 下载特设培训下载班长管理培训下载培训时间表下载 ,即会从人为因素方面减少事故发生的频率,事故发生时,员工也懂得一些救助的方法,可以有效降低损失程度。 二、风险融资 损失控制措施都属于“防患于未然”的方法,目的是避免损失的发生。但由于现实性和经济性等原因,很多情况下,人们对风险的预测不可能绝对准确,而损失控制措施也可能无法解决所有的风险问题,所以某些风险事故的损失后果仍不可避免,这就需要风险融资措施来处理。与损失控制措施的事前防范不同,损失融资风险管理措施的目的在于通过事故发生前所做的财务安排,使得在损失一旦发生后能够获取资金以弥补损失,为恢复正常经济活动和经济发展提供财务基础。损失融资措施的着眼点在于事后的补偿。 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风险融资措施可以分为风险自留和风险转移两类,风险自留措施的资金来源于企业内部,风险转移措施的资金来源于企业外部。 (一)风险自留 风险自留是风险单位自己承担风险事故所致损失的一种方法,它通过内部资金的融通来弥补损失。风险自留可以是主动的,也可以被动的。主动的风险自留是指风险管理主体意识到风险后,并衡量损失后果后,有计划地承担部分或全部风险。与此相反,被动的风险自留是指未能识别出风险,也没有采取措施,或者是忘记采取措施。比如人们未能预测到财产在地震中可能遭受的损失。 (二)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指风险管理单位将可能发生的损失或者进行损失补偿的财务后果,转让给其它单位来承担。 风险转移的融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保险融资,另一种是非保险融资。保险融资是指风险管理单位利用保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筹措补偿损失的资金;非保险融资是指风险管理单位利用非保险合同筹措补偿损失的资金。显然,无论是保险融资还是非保险融资,并不能通过风险转移来消除风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只是通过风险融资的方式回避事故可能带来的后果和财务负担,由其它单位主动或者被动地承担了损失的后果。图10-1说明了这一问题。风险融资并不能象风险控制措施那样减少损失,但可以转移或分散损失。关于风险融资的详细内容放在第四节说明。 图10-1 风险控制与风险融资 三、不同风险管理措施对发展的影响 不同的风险管理措施对发展的影响可以用图10-21示意性的说明。图10-21中,横轴表示时间,纵轴表示的发展水平,越向上方表示发展水平越高。图中有三条发展曲线,上部的虚线为发展趋势线,中间的细实线为改善曲线,下部为下降趋势线。发展趋势线表示的是在没有灾害影响情况下,国家、地区或区域的发展趋势,向右上方倾斜表示随时间的推移,发展水平逐渐提高。下降趋势线表示的是在灾害的影响下,发展受到阻碍,发展水平下降和逐渐恢复的过程。改善曲线表示的是采取风险管理措施以后,灾害的影响得到缓解,发展水平的变化情况。 在没有灾害发生的情况下,发展水平将按照发展趋势线逐渐提高。在没有任何风险管理措施的情况下,灾害发生以后,给经济和社会带来一定的损失,发展水平下降,下降的幅度受损失大小的控制,图中线段长度a表示发展水平的下降幅度,反映的是灾害损失的大小。图中线段b是恢复重建期。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以后,情况就会发生变化。如果采取了一定的风险控制措施,损失程度减小或损失频率降低,则损失减小,发展水平降低的程度就没有原来那么大。图中线段AB的长度表示的是由于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而使发展水平免受影响的幅度。我们再看恢复重建期,我们已经知道,在没有任何风险管理措施的情况下,恢复重建期为图中线段b的长度,而采取风险融资措施以后,恢复重建期将缩短,为图中线段c的长度。恢复重建期缩短的长度用线段CD表示,反映的是风险融资的效果。 图10-2 风险管理措施对发展水平的影响 四、风险管理措施的选择 风险的类型不同,采用的风险管理技术也应该有所变化。一般来说,如果损失频率较低,损失程度相对也较小,那么可以采用风险自留的方式,由风险单位自己承担风险事故的损失;若损失频率较高而损失程度较小,则可以采用损失预防和自留的方式。若损失频率较低而损失程度较大,则可以把风险通过风险转移的方式进行分担;若损失频率较高,损失程度也较严重,宜采用风险规避的方式。在实际的应用中,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风险管理技术结合起来已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我们可以用表10-2的风险管理矩阵或图10-3的风险管理坐标来说明如何选择风险管理技术。 表10-2 风险管理矩阵 风险类型 损失频率 损失程度 适用的风险管理技术 1 低 小 风险自留 2 高 小 损失预防和自留 3 低 大 风险转移(保险) 4 高 大 风险规避 图10-3 风险管理技术选择 第二节 风险融资 一、保险 (一)保险简介 保险是一种传统的风险转移方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事先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通过向保险公司交纳一定的保险费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当约定的灾害事故发生而造成被保险人人身或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负责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而言,通过保险合同,可以有效的转移风险,当灾害事故发生造成损失后,可以迅速地恢复到遭受损失前的财务水平。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其经营模式在于,通过集合大量同质风险,可以使损失在保险标的之间分摊,从而可以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形式在所集合的风险单位之间分摊损失,达到经营风险的目的。 保险是针对可保的纯粹风险的一种重要风险融资工具。风险管理单位通过缴纳保费,将自身面临的风险负担转移给了保险公司,即以小额成本(保险费)替代大额的不确定损失(保险所保的意外的灾害或事故)。保险并没有改变风险单位所面临的风险,而是先做一个安排,使得一旦风险事故发生了,能够从保险公司那里得到资金弥补损失,也就是说,保险消除了损失发生后经济负担的不确定性。 (二)巨灾风险的可保性 1.巨灾的界定 巨灾通常是指由于自然致灾因子和人为致灾因子引起的大面积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但是“巨灾”一直未有严格的定义,它是一个随着社会发展变化而产生的新的词汇,对它至今尚未有统一的定性、定量的认识和规范,只有约定俗成的理解。一般人们大多从损失金额、死亡人数、损失波及范围、发生频率、周期长短等特点方面加以衡量,以区别于小范围、小金额、高频率、短周期的一般灾害。不同的国家和机构对巨灾也有不同的标准。例如,美国精算协会将巨灾定义为一种不常发生的、影响大量人口、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事件。美国保险服务所(Insurance Service Office,ISO)则将巨灾具体化为损失金额超过2500万美元,影响到1000个以上的被保险人的灾害。 目前,对巨灾的分类归结起来有以下两种定义方式: 1)以风险特征来定义。用风险特征来定义巨灾风险,我们可以将巨灾简单定义为损失发生的概率小、但损失金额特别巨大的灾害。 2)以损失的影响程度来定义。通过风险的损失程度来定义巨灾风险是种简洁的定义方法,例如上述美国保险服务所的定义,直接给出损失金额和影响人群的下限。 瑞士再保险公司定义的人为巨灾标准如下表10-3。 表10-3 瑞士再保险公司人为巨灾标准 对象 类别 标准(万美元、人) 保险人损失 轮船损失 1310 航空损失 2630 其他损失 3300 或:总损失 6600 人员伤亡 死亡或失踪 20 受伤 50 无家可归 2000 2.巨灾风险的特点 (1)损失程度巨大。普通风险发生的损失通常是保险金额限度内的损失,保险公司通过收取合理的保费,提存充足的责任准备金可以保证赔付,而巨灾风险一旦发生,损失惨重,往往会对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造成极大的冲击甚至导致其破产。 (2)发生频率低。巨灾风险发生的频率可能是几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一次。就全球范围来看,大的地震、洪水、飓风等每年都会发生,但就某一地区而言,即便是灾害频发的区域,巨灾发生的频率也是很低的。以地震为例,地震越大,发生次数越少。全世界每年发生的可预测的地震大约有500万次,其中绝大多数是人直接感受不到的无感地震,7级以上的地震只有10余次,而8级以上的特大地震每年不到1次。 (3)影响范围广。普通风险发生只会影响一个或几个保险标的,而巨灾风险发生往往会使一定地域内的大量保险标的同时受损,而且由于巨灾的关联性,往往会造成同一风险事故引发多种风险,致使其他相关标的间接受损。 (4)难以准确预测。尤其是自然现象,比如地震,其孕育过程长,成因复杂,世界各国的科学家虽然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索,但至今为止仍然没有找到准确预报地震的方法。加之强烈地震在短时间内极少在同一地点重复发生,即使重演,其复发周期也相当长,这种很低的原地重演性使人们对地震灾害的认识、预报、防御经验难以积累。当然,也有一些自然灾害的发生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可以但是要对这类灾害发生的准确时间以及破坏程度等进行准确预测也是不容易的。 (5)风险难以有效分散。普通风险的费率是通过大量的过去的损失统计资料,在大数定律的基础上运用概率论来厘定,保证了费率的科学性、准确性。而巨灾风险由于发生频率低,不可能集中大量风险体以分散风险,即使存在足以独立承担巨灾的保险公司,它也不能承保足够多的风险体从而使大数规律发生作用,以至于承受的巨灾风险难以有效分散。 3.巨灾风险的可保性 保险是经营风险的非常有效的方法,但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可以通过保险来有效化解的。只有那些具有可保性的风险保险公司才可以有效经营,一般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有大量同质的风险单位存在,即某一种风险同时为大量的标的所具有,这是大数法则应用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某一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但实际上发生损失的标的的是少数,只有这样,才能计算出合理的保险费率,让投保人付得起保费的同时,保险人能建立起响应的赔付基金。 2)风险必须是非投机的纯粹风险,即仅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一般情况下,那些既有损失的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投机性风险是不可保的; 3)风险损失是不确定的,但损失是可以进行概率预测的; 4)保险中的大多数不能同时遭受损失,即不存在承保人责任积累问题,否则损失分摊将会失败。这一条件也就是要求单个风险相互独立,以满足大数法则的统计假设; 5)保险费应是被保险人在经济上能承受的; 6)风险的模糊性、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可以控制在一定程度内。 模糊性是指有些风险并没有客观的(或统计学上)的发生概率,或者限于现有的科学知识,无法知道其客观的发生概率,即模糊性〔Ambiguity。 逆向选择说明的是这样一种情况,如果保险人用全体人群的损失概率确定一个统一的费率,那么高风险的人更倾向于选择投保,而低风险的人更可能选择不投保,这种现象称之为逆向选择,逆向选择的后果是保险人的实际损失率远远大于预计。 简单说明什么是道德风险。开车人有了全保险以后会改变开车的态度,于是车祸的概率就可能提高,同样地,如果房屋着火所带来的损失全部由保险公司赔偿,房东就不会太费精力和钱财去安排防火措施。被保险人因为有了保险而改变其行为的现象叫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指投保改变了投保人的行为,使得损失发生的概率与未投保时相比提高了。 我们将满足以上条件,保险公司可以有效经营的风险称为可保风险。 那么,巨灾风险是否具有可保性呢? 用以上几个“可保条件”来衡量一下巨灾风险。巨灾往往伴随着责任积累,如一旦发生地震、洪水、战争等风险事故,大量的保险标的将因同一风险事件而同时遭受损失,导致保险人的责任积累,严重影响到其经营的稳定性。巨灾风险意味着极高的保险费付出,如果保险人根据损失可能合理收取保费的话,投保人将会难以承受。有些巨灾风险不符合“大量同质风险单位”的要求。如卫星、核电站风险,就全世界范围看其风险单位也是极少的,远不能满足传统技术要求的条件来测定其损失。同时,有些巨灾风险具有很大的模糊性,难以预测。而在巨灾风险的经营中,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既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由于巨灾风险的发生频率比较低,有些巨灾几十年甚至几百年才发生一次,人们对于巨灾风险极可能心存侥幸,认为“巨灾不会发生在我身上”,往往不愿意投保。而在高风险区域中,由于巨灾风险比较高,人们对巨灾的担忧要高于一般民众,因而投保的积极性较高,从而形成逆向选择,这是保险经营的大敌。因此,按照传统理论,大部分巨灾风险是不具有完全的可保性的。实践中巨灾风险也是导致保险公司经营不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 对于巨灾风险的可保性分析,当前保险界仍存在对巨灾风险可保性的争论。这一争论主要源自于前述巨灾风险的两个基本特征,即损失巨大和概率很小。一方面,巨灾风险的发生概率很小,缺乏相关历史资料,对巨灾的预测技术也相对滞后,影响了巨灾保险和再保险的定价。另一方面,巨灾会造成巨额损失,可能导致保险人由于大量现金流出而突然丧失其偿付能力。但是,传统可保条件建立在风险组合理论基础之上,即保险公司通过把大量被保险人的各种风险组合起来进行稳定经营并获得对付风险的专业化好处。现代保险经营中,尤其在保险业激烈竞争的环境下,如果保险公司刻意追求可保条件满足,会丧失较多的市场份额。随着承保技术及保险经营管理技术的进步,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己经能够在承保能力基本允许的范围内以非理想可保风险为承保对象,可保风险与非可保风险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使现实中保险人承保巨灾风险成为必然。另外,社会的需要、竞争的压力以及技术的进步使现实中保险人承保巨灾风险成为必然。而再保险、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的发展也大大扩展了巨灾风险的可保性。 二、再保险 (一)再保险定义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原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原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所签订的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以保障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这种合同承保的保险业务称之为原保险或直接业务。当保险人承保的直接业务金额较大或风险较为集中时,就与其他保险人通过订立再保险合同确立分保关系,将过分集中的风险责任转移一部分出去,以保障原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或再保险被保险人,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 (二)再保险的作用 1.概述 再保险最主要的作用就是帮助原保险人在其资金和风险之间达到平衡,通过再保险业务,风险从原保险公司转移到再保险公司。其中包括进程风险(即预期结果的正常波动)、参数风险(即用于定价和承保的重要参数出现错误)和在某一特定区域内的累积风险;再保险能减少原保险人用于承保的资金数量,从而帮助原保险公司提高它的资金效率,使原保险公司能承保比它自身能力大得多的风险。再保险还是帮助原保险人进行经营管理的工具,当一个原保险公司第一次提供某种保险业务时,它不仅可以通过再保险分散风险,而且可以从再保险人处了解合适的费率及其随后的承保实践的情况。由于再保险公司与原保险公司不是竞争对手,它的专业人才和承保经验将为原保险人提供有用的帮助,再保险同样能帮助原保险公司管理它的财务情况。再保险公司尤其善于对付巨大或特殊的风险,通过把这类风险分保给再保险公司,原保险公司能提高它自留风险的同质性,从而使其经营更趋稳定,增加公司对于保单持有人和股东的价值,减少原保险公司资不抵债的可能性。 2.再保险对巨灾风险的作用 对于巨灾风险,任何一个保险人都不可能只凭自身的资本积累进行承保。再保险作为保险人分散巨灾风险的手段,有其特殊的作用。 第一,再保险可以对固有的巨大风险进行有效分散。 再保险对风险的分散,其内涵具有平均风险责任的含义,这就使得再保险能促进保险业务满足保险经营所追求的平均法则,以提高保险经营的财务稳定性。保险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欲求经营安全,保险公司必须将所承担的风险及时分散,同时将自留的风险责任均衡化。如果所有业务的保险金额基本上维持在保险人所需的标准时,可认为已满足平均法则,其业务经营是安全的,无须办理再保险。但实际上,保险人所承保业务的保险金额往往大小不均,甚至差别很大。对于保额巨大的危险单位,虽然保费收入十分可观,但由于风险责任过于集中,承保此类业务极易将保险经营财务置于不稳定状态。为避免自己承保的业务遭受巨额损失,影响正常经营,保险公司可以考虑放弃该项大额业务,或者仅承保一部分,将保险金额限制于一定额度之内。但在保险竞争日趋激烈的时代,放弃业务显然是不可取的,而限额承保又不能满足投保人的需要,往往可能失去承保机会。因此,最佳的选择是承保时结合考虑安排分保。当承保的某项业务保额巨大,而标的又极少、风险非常集中时,保险人可将超过一定标准的责任分保出去,以确保业务的财务稳定性。接受业务的一方,可视自身情况将业务全部留下,或留下一合适标准的责任额后,将超过部分转分保出去。这样,一个固有的巨大风险,就通过分保、转分保,一次一次地被平均化,使风险在众多的保险人之间分散。损失发生时,庞大的再保险网络可迅速履行巨额赔款。再保险这种对固有巨大风险的平均分散功能,是直接保险所不具备的。 第二,再保险对特定区域内的风险进行有效分散。 与固有巨大风险责任不同,有些风险责任是因积累而增大的,其特点是标的数量大,而单个标的的保险金额并不很大。这类业务表面上看颇为符合大数法则和平均法则,但实际上这些标的同时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很大,因而具有风险责任集中的特点。这种积累的风险责任是由于大量同性质的标的集中在某一特定区域内,可能由同一事故引起大面积标的发生损失,造成风险责任累积增大。例如农作物保险,可能因洪水、风暴、冰雹等突发性自然灾害的袭击,致使某一领域内投保的农作物全部受损。历史上有这样一个典型例子:1953年末至1954年初,英国冬季奇寒,致使民用饮水水管大面积爆裂,造成保险公司的巨额赔款。对于这类积累的风险责任,通过再保险,可以将特定区域的风险,向区域外转嫁,扩大风险分散面,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显然,这种从地域空间角度来分散风险的功能是直接保险难以具备的。 第三,对特定公司的累积风险进行有效分散。 特定公司的累积风险责任,是由于公司的业务局限于少数几个险种,特别是集中于某一个险种时造成的。这种情况在专业保险公司较为常见。例如英国的“Vehicle General”公司由于过分拓展汽车险而陷入困境。该公司于1971年初倒闭,主要原因是涉及大量车主的赔款,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又如美国Argonant公司的业务偏重于医师责仟险,因医疗纠纷官司过多,不堪赔付,被主管官署勒令停业。如果说上述例子是由于主观上忽略了风险责任积累而导致严重的后果,那么,有些先天性的业务偏颇,则更易造成风险责任的积累。例如,甲保险公司的股东主要是航运界人士时,则其业务必偏重于船舶险;若其股东主要是纺织业者,则其业务必偏重于纺织工厂的火险。对于这种由于公司业务性质造成的风险责任积累,再保险是唯一能将这种业务偏向冲淡而达到风险分散的有效方式,再保险对这种积累风险的分散,具有跨险种平衡分散的特点。 第四,通过相互分保,扩大风险分散面。 相互分保是扩大风险分散面的最好方式。相互分保的特点是:保险人既将过分巨大的风险责任转移一部分出去,同时又吸收他人的风险分入,这样,使该保险人所承担的总的保险责任数额变化不大,但却实现了风险单位的大量化及风险责任的平均化,因而实现了风险的最佳分散,财务稳定性得到很大的提高。 总之,再保险的存在扩大了保险公司可保风险的范围,使得原来某些不具有可保性的巨灾风险变为了可保风险。 (三)巨灾保险/再保险的供给与需求 随着灾害损失的剧增,巨灾保险己经成为保险业未来新的增长点。但是,几乎所有的业内人士看到这样一个反差:一方面是传统保险市场日趋饱和,可开拓空间越来越小,另一方面是巨灾保险市场上有着远远超过目前保险业供给能力的巨大潜在需求和现实需求。巨灾保险市场从其内在需求上存在着严重的供不应求的市场格局,其主要原因是因为巨灾风险不断扩大导致市场巨灾保险供给不足。 根据瑞士再保险公司Swiss Re的一项研究结果表明,1970年以来世界巨灾风险爆发的频率呈现上升趋势。仅1993年一年就有127起巨型自然灾害和213起技术灾难,分别是1970年同类巨灾的2倍和4倍。随着灾害数_量的上升,巨灾给保险公司带来的保险损失也呈现出迅速上涨的趋势。 由于传统再保险产品的风险分散受到再保险市场自身承保巨灾的能力、风险分散技术条件以及受保险标的风险相关性等因素的制约,一旦.巨灾风险发生就有可能给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造成极大的压力,对公司影响极大。正是由于再保险人对巨灾风险的恐惧心理制约了再保险产品的供给。瑞士再保险公司市场调查表明,国际巨灾再保险一直处于不充足状态,集中表现在巨灾保费收入在非寿险总保费中的份额非常小,承保损失在实际巨灾总损失中的份额也很小。 从需求方面来看,保险是基于人们对风险的厌恶,无容质疑,巨灾对整个社会的危害是巨大的,那么,市场对巨灾风险反映又如何呢?有研究资料表明,如果一个投保人是厌恶风险的,那么,面对两个具有相同期望损失的事件,为其中的大概率事件投保而不为小概率事件投保是不明智的,相对而言,此时小概率事件就是巨灾。换句话说,他们说明了保险是处理巨灾风险最适当的风险管理工具立。另一方面,与非巨灾保险业务不同,巨灾保险很容易受到其它风险转移方式的侵蚀。人们总是倾向于低估巨灾发生概率,等待政府、社会组织和他人的救济与援助,不愿意自己购买巨灾保险。在绝大多数人看来,补偿自然灾害甚至人为灾祸等巨灾造成的损失应该是政府的事情,因为巨灾风险对于一个地区甚至一个国家而言是一种公共风险,个人和企业已经向国家纳了税,那么,巨灾损失补偿就应该属于国家公共项目支出,而不是由个人和企业另行购买保险,交纳双重“税”。例如,有学者在分析美国洪水保险购买力一直处于低水平的原因时,除了肯定诸如某些地区发生洪灾可能性很大和洪水保险价格相对较高等因素之外,还特别强调了美国民众“慈善危害”(Charity Hazard )——面临风险的人们试图从朋友、社区、非赢利机构或者政府紧急援助计划中得到捐款来弥补损失。 三、巨灾风险证券化 (一)传统保险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功能缺陷 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及严重程度呈上升趋势,保险损失也日益增加,而且随着人口密度的增大和单位区域内保险价值的增高,未来发生巨灾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都会大大提高,这对保险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保险是通过集合风险和分散风险来达到有效管理风险的目的,但当面对可能产生巨灾损失的保险风险时,传统的保险产品和方法存在着明显的功能缺陷。 首先,传统保险机制对可保风险的要求是“损失是偶发的”,但实际上,特定的巨灾风险往往发生在特定地区,对于某地区而言,虽然某种巨灾风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但从长期看又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这与可保条件的要求并不相符。同时,传统保险产品的定价是以大数法则为依据的,价格的科学程度取决于能否保证风险在大量不同保险标的之间的充分分散,而巨灾风险又极易破坏大数法则的实施。 另外,巨灾风险一旦发生,会影响到多个保险标的,而从理论上说,如果一个保险标的发生了损失必然影响到另外的多个保险标的,保险机制将不可能顺利运行。 其次,传统保险产品的风险承担主要表现为存在交易关系的(再)保险人,其风险分散的渠道单一,产品技术含量不高,技术处理手段相对简单,风险损失完全由保险市场消化,(再)保险人自身的财务实力决定了向市场提供再保险产品的种类和数量。相对于日益严重的巨灾损失,保险业自身的承保能力己经难以满足市场的需求。第二,传统的保险风险转移方式缺乏资本效率。这主要体现在:一是传统保险方式下存在因风险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严重道德风险问题,即投保人投保后,他通过自身努力来防范与控制风险的动因就会减弱,从而使风险转移成本不能准确反映风险损失程度。尽管(再)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条款设计等方式来控制道德风险,但在发生巨灾损失时,这些约束就会大打折扣;二是因代理人成本引起保险风险资本报酬高于无风险债券投资报酬,使其边际成本加大,资本效率降低。 第四,传统保险交易中投保人还必须面对(再)保险公司的信用风险,即(再)保险人可能发生违约、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约定赔款的风险。在发生巨灾事故后,(再)保险人违约或破产的概率也会特别高,是否能够按时按金额赔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面临这样严峻的现实,保险业业内人士开始在资本市场上寻找解决方案,以便为巨灾风险提供保险,并将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该金融创新不但解决传统保险市场分保无门的窘态,另一方面也为资本市场提供了新的投资工具,有效降低投资组合风险。就风险转移的角度而言,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结合的主要目的有:借助资本市场效率化与资本化的优势来提升风险转移的效率,提升巨灾风险相关商品的流动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财务运用绩效、再保险公司信用评级,确保保险公司实际经营成果的稳定。 芝加哥交易所CBOT (The Chicago Board of Trade)于九十年代初开始了保险证券化的尝试。CBOT于1992年底推出了一种保险期货和期权组合,目的是让保险公司可以对保险风险进行套期保值,而投机者可以从保险风险中获利。1995年CBOT用一种设计更完善的合同PCS期权(Property Claims Service Options)替代了原有的合同。第一个在交易所之外进行的用来保障巨灾风险损失的资本市场产品是1994年由汉诺威再保险公司(Hannover Re)发行的8500万美元的巨灾债券。 (二)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定义 巨灾风险的证券化是保险证券化的核心内容之一和最直接的体现。保险证券化可以定义为保险人或再保险人通过资本市场创造和发行金融工具,将承保的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的一种风险管理技术。巨灾风险的证券化产品一般也称为保险连结证券(ILSs,Insurance-linked securities)。 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基本思想是由资本市场结合保险市场,充当最后贷款人,直接承担承保风险,在特定事件发生时,获得资金、全部或部分免除债务或者可以按照预先约定的条件融资(贷款或者发行股票),拓展了风险转移的空间和融资渠道。 (三)巨灾风险证券化的主要产品 近年来,保险公司已开发出多种新的金融工具来将保险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上。巨灾风险证券化已经成为分散巨灾风险的一条有效途径。目前,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主要包括巨灾债券(Cat bonds)、巨灾期货、巨灾期权(Catastrophe options)和巨灾互换(Catastrophe swaps)等。 1、巨灾债券 巨灾债券,是目前保险风险证券化最为普遍的力一法在美国市场中通常被称为CAT bonds,发行者把自身面临的巨灾风险证券化,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的方式把巨灾风险转移、分散给债券投资人。巨灾债券将债券本金与利息的偿还与否,直接和巨灾风险的发生与否相关联,在未发生巨灾风险时,它是一种高收益债券,类似于公司债券或政府债券,所得利息来自于将债券本金投资于信托资产所带来的收益;在发生巨灾风险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会损失利息甚至本金。 (1)巨灾债券触发条件 巨灾债券的核心概念是“触发条件”,即发生怎样的重大灾害风险或风险程度如何时,投资者的收益将发生变化,利息或本金的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触发条件”在合同中事先作明确的规定。国际上触发条件主要有以下四类。一是发行公司的重大灾害损失状况。这时,当公司的重大灾害损失状况达到合同规定的程度时,投资者的收益将受到影响。二是整个行业的重大灾害损失状况。这时,投资者的收益和整个行业的重大灾害损失状况密切相关。三是特定重大灾害事件。这种情况下,投资者的收益和合同规定的特定重大灾害事件的发生与否直接挂钩。四是现有重大灾害损失统计指标。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的收益,与现有重大灾害损失统计指标挂钩。对投资者而言,在约定期限内,如果“触发条件”没有发生,债权的发行人不仅要返还全部本金而且_还要支付较高的利息回报,作为使用其资金以及承担保险风险的补偿。如果“触发条件”发生,发行人就将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用于支付赔款,而债券持有人是否能会收回本金取决于持有债券的类型,分为本金没收型或本金返还型。 (2)巨灾债券市场的结构 1)发起人 巨灾债券的发起人通常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政府或大型企业,他们为了管理面临的巨灾风险,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把巨灾风险转移、分散给债券投资者。巨灾债券的兴起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传统再保险市场对飓风、地震等巨灾承保能力不足,所以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一直是巨灾债券的主要发起者。但2003年之后,非保险(或再保险)公司也开始更多地直接参与到巨灾债券市场,第一例是墨西哥政府,2006年5月发行了1.6亿美元的巨灾墨西哥债券,用于保障墨西哥地震风险。第二例是一家名为Dominion Resources的能源生产商,他们为位于露易斯安娜和德克萨斯海岸的重要海上石油勘探财产购买了5000万美元的保障。 2)投资人 投资人指购买巨灾债券者。巨灾债券的投资人通常为基金、寿险公司或个人投资者。 (3)特设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事实上,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或大型企业通常不是直接发行巨灾债券,而是在税收优惠地区成立一家再保险信托机构(即SPV),通过此SPV向资本市场投资者发行巨灾债券。此SPV相当于巨灾债券发行人与资本市场投资者之间的一个中介机构,一般只对母公司提供服务,它一方面通过发行巨灾债券获得资本,并把发行债券所得资金投资于国债或政府公债等流动性高、风险较低的高级别证券获得利息收入,另一方面通过向母公司提供再保险服务收取一定费用。 当巨灾触发事件发生时,SPV就可以不付给投资者利息或本金,然后再像一个普通的再保险公司一样向母公司支付赔偿金;如果巨灾触发事件没有发生,则债券到期时SPV利用巨灾债券本金的投资收益和母公司支付的再保险费用来全额支付巨灾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给投资者。 SPV具有两个重要特点:“破产独立性”和“债券评级独立性”。“破产独立性”是指当SPV的母公司因故破产时,SPV的资产不属于母公司的破产清算资产之列,从而保障了巨灾债券投资者的权益;“债券评级独立性”是指SPV与母公司的信用评级是分离的,SPV可以通过一系列操作使自己发行的巨灾债券获得较高的评级,从而顺利发行。 图10-4 巨灾债权市场结构示意图 (3)巨灾债券的发行程序 1)风险评估 采用适当的风险评估模型,对发行巨灾债券的风险进行估算,通常委托给专业的风险评估机构进行。 2)确定发行结构 参考当前的市场情况,根据原保险公司巨灾风险转移的要求,设计出结构合理的巨灾债券,如债券的类型、巨灾触发事件损失金额的确定等,这一阶段的工作对巨灾债券能否顺利发行至关重要。 3)审查评估 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等对原保险公司和SPV的财务、经营状况,以及要发行的巨灾债券的内容进行审查。 4)文件编制 编写巨灾债券发行的有关文件,主要是发行人与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巨灾发生时的损失计算、应缴税负等内容。 5)信用评估 国际信用评级公司对要发行的巨灾债券进行等级评定,供投资者参考。 6)上市发行 委托证券公司和投资银行等机构承销巨灾债券。 进一步阅读文献: At Risk natural hazards, people’s vulnerability and disasters Risk, hazard and people's vulnerability to natural hazards Measuring Vulnerability To Natural Hazards total disaster risk management good practices2005第19页 Physical vulnerability modelling in natural hazard risk assessment 风险管理与保险 第二版 Cost-benefit Analysis of Natural Disaster Risk Management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15页 Living with Risk A global review of disaster reduction initiatives 2004 version 41页 风险可保性理论和巨灾风险的国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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