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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职业资格证书种类大全--比较全了全国职业资格证书种类大全 全国职业资格证书种类大全 浏览:13836人次  添加时间:【2009-5-11】   一、劳动部证书:人力资源管理师 | 营销师| 电子商务师 | 物流师| 物业管理师 | 经营师| 策划师 | 营养师 | 秘书 |  项目管理师 | 心理咨询师 | 公关员 | 企业培训师 | 职业经理人 | 理财规划师 | 园艺师 | 景观设计师 二、人事部证书: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工程师 |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质量专业技术资格 | 监理工程师 | 经济师 | 一级注册建筑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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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职业资格证书种类大全 全国职业资格证书种类大全 浏览:13836人次  添加时间:【2009-5-11】   一、劳动部证书:人力资源管理师 | 营销师| 电子商务师 | 物流师| 物业管理师 | 经营师| 策划师 | 营养师 | 秘书 |  项目管理师 | 心理咨询师 | 公关员 | 企业培训师 | 职业经理人 | 理财规划师 | 园艺师 | 景观设计师 二、人事部证书: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工程师 |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质量专业技术资格 | 监理工程师 | 经济师 | 一级注册建筑师 | 二级注册建筑师 |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 | 环境影响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工程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房地产估价师 | 会计职称 | 企业法律顾问 三、建设部证书:造价员 | 建筑预算员 | 建筑质检员 | 建筑材料员 | 建筑施工员 | 建筑安全员 | 建筑五大员年审继教 |  装饰预算员 | 装饰施工员 | 物业管理企业经理 四、旅游局证书:导游资格 | 中级导游 五、财政部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 | 会计职称 六、教育部证书:教师资格证 其他—— ISO9000内审员/外审员 | ISO14000  |  保险经纪人 | 保险代理人 |  报关员 |  监理工程师 | 咨询工程师 | 安全评价师 | 设备监理师 | 造价工程师 | 岩土工程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估价师 | 建造师 | 结构工程师 | 质量资格 | 投资项目管理师 | 安全工程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经济师 | 注册税务师 | 资产评估师 | 会计职称 | 报关员 | 报检员 | 外销员 |单证员 | 注册会计师 |  会计证 | 统计师 | 审计师 | 企业法律顾问 | 国际商务师 | BEC | 公共英语 | 自考英语 | 英语四级 | 日语等级 |  在职申硕英语、攻硕英语 | 零起点英、日、德、法语 | 职称英语、日语 | 执业药师 |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 |  口腔执业药师 | 中医师 | 卫生职称 |  国际商务单证员 | 国际商务跟单员 | 国际货运代理师 | 营销师 | 物流管理师 | 信用管理师 |  会展管理师 | 房地产职业经理人 | 理财规划师 | 汽车营销师 | 职业经理人 | 人力资源管理师 | 项目管理师 教师资格证 百科名片 教师资格证是教育行业从业人员教师的许可证,在我国师范类大学毕业生须在学期期末考试中通过学校开设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并且要在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话考试中成绩达到二级乙等(中文专业为二级甲等)以上,方可在毕业时领取教师资格证。非师范类和其他社会人员需要在社会上参加认证考试等一系列测试才能申请教师资格证。 目录[隐藏] 教师资格 1.​ 制度 2.​ 条例 3.​ 职业道德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教师资格证考试 1.​ 考试时间 2.​ 申报要求 3.​ 具体流程 4.​ 非师范生报考 教师职业前景 教师资格 1.​ 制度 2.​ 条例 3.​ 职业道德规范 教师资格证考试 1.​ 考试时间 2.​ 申报要求 3.​ 具体流程 4.​ 非师范生报考 教师职业前景 [编辑本段] 教师资格    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法定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是《教师资格条例》。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为了满足应届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投身于教育事业的迫切愿望,提高就业的竞争力.    条例    (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 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   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第五章 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 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道德规范    一、 依法治教   1、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2、自觉遵守《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   3、遵守会议制度和学习制度,不无故缺勤。   4、政治学习,认真做记录,每学习一次要写一篇心得体会。   5、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 爱岗敬业   1、热爱教育,以校为家,爱护公共财产,维护学校利益。   2、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面向全体,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   3、认真备课,严格遵守上课常规,认真批改作业,无错批,漏批,有条件时尽量面批,严格遵守教学常规,不敷衍塞责。   4、不迟到、早退、中途离开课堂,不带手机进课堂。   5、不随意发牢骚,说怪话;不传播封建迷信、资产阶级自由化等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三、 热爱学生   1、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建立和保持人人平等的师生关系。   2、发现和鼓励学生的积极因素,严格要求学生,耐心教导,做到严而有格,严而有恒,严而有方。   3、坚持教学相长,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私自让学生停课、停学。   4、认真贯彻德育纲要,落实“三规”,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   5、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四、 严谨治学   1、树立优良学风,认真学习教育理论,积极参加各项进修和教研活动,提高教研水平。   2、每人每学期学习一本教育丛书,有读书笔记。   3、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4、积极进行课堂教学改革,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突出个人专长,形成自己教学特色。   5、积极参加业务学习,认真作记录,提高自身理论水平。   五、 团结协作   1、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不做有损学校及他人声誉的事。   2、青年教师和老教师要互相学习,互相关心。科任与班主任要密切协作,共同搞好教育教学工作。   3、向先进学习,对积极要求上进的教师给予热情支持,不讽刺、不挖苦、不说怪话。   4、在学生面前,不说笑打闹,不直呼姓名,不说有损其他教师的声誉的话,维护每一位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   5、理解和支持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严格遵守第一责任人制度,有不同意见,逐级向上反应,不无理取闹。   六、 尊重家长   1、认真组织家长用好综合评价手册,主动与家长联系。   2、每学期组织一次家长会,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与配合。   3、做好家访工作,每学期普访一次做好普访记录。   4、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不训斥,不指责学生家长。   5、围绕家教主题,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集体活动。   七、 廉洁从教   1、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   2、严格按收费卡收费,不收取学生的礼物。   3、不得用师生关系向学生家长索取利益。   4、不向学生推销商品,获取利益。   5、不利用职责之便贪占公共财产,谋取私利。   八、 为人师表   1、遵守国家各项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校一切规章制度。   2、谈吐文雅、服装整洁,举止端庄,不使用低级庸俗语言。   3、严于律已,工作时间内不聊天,不玩牌,不下棋,不打球,不做个人私事,空节在自己办公室内备课,批改作业或学习业务知识。   4、举止文明,作风正派,不看黄色书刊,不赌博,不酗酒,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和传销活动。   5、搞好环境及个人卫生,预防疾病;各室、组要把好三关(关窗、关门、关灯)注意防火、防盗,防触电。 [编辑本段] 教师资格证考试    考试时间      教师资格证考试(有些地方考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政策法规)   1、非师范类学生要取得教师资格,必须加试心理学和教育心理学,所以你准备复习参加教育部门举办的考试或者去考自学考试相关的科目。   2、教师证的考试属于地方考试,但可全国通用,取得了任何地方都承认。   3、教师资格证只是从业证书,只要你能通过2(4)门理论考试,并且取得普通话合格证书,然后申请自己想要教的科目,那需要个试讲,通过后,还要参加体检,体检合格后就可以得到你想要的专业资格证书。   2010年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    省份 市区 考试报名时间 认定报名时间 考试时间 详情 北京市 北京 12月1日—25日   2010年3月7日 查看 上海市 上海 2009年12月上旬   2010年3月进行 查看 天津市 天津 09年11月16-30日   09年12月20日 查看 重庆市 重庆 2010年3月1-5日  2010年4月26-29日 2010年4月3-4日 查看 广东省 全省 待定   预计5月 查看 河南省           湖南省 湖南 预计2010年2月中    2010年3月中下旬 查看 云南省 云南 11月26日-12月10日   2010年1月9日 查看 湖北省 湖北 预计2010年2月前   预计2010年3月底 查看 宜昌 2009年12月25-29日   2010年3月21日 查看 福建省 厦门 09年11月1日-24日 2009年11月14-18日 2010年1月10日 查看 浙江省 湖州 09年12月25-30日   2010年4月中 查看 江苏省 南京 09年12月1日-9日 2009年12月1-7日 2010年2月27日 查看 查看 常州 12月3日-5日 2010年4月8-10日 查看 泰州 12月1日-7日 2010年4月12-18日 查看 扬州 12月7日-11日   查看 宿迁 12月1日-7日   查看 南通 12月8日-10日   查看 徐州 12月8日-10日   查看 无锡 12月1日-6日   查看 河北省 河北 09年10月15-22日   2010年3月13日 查看 唐山 09年10月15-22日   2010年3月13日 查看 黑龙江 全省统考 10月15-11月5日   2010年1月23日 查看    申报要求    具体的申报要求:   1、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北京的可以在www.bjjypx.com 考取(这里每两个月举办一次,拿证比较方便)   2、各级各类学校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应按省教育厅部署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考试合格。(申请者学历为师范专业毕业人员免于教育学、心理学考试)   3、各级各类学校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说课(说课分为:面试、试讲)。(申请学历为师范专业毕业人员如能提供3个月或以上的教学证明,可免于面试、试讲)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5、报名需要学历证、身份证、照片。   6、没有教师资格证的是肯定无法取得正式编制的。   具体的报名时间和地点你可以去问一下你们当地的教育局、或者报名教师资格证的地方   学历要求   我们国家规定:幼师: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高等教育学历。   小学教师: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初中教师: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高中教师: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中职教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中职实习指导教师: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并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布的相当于技师以上等级证书者,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高校教师:具备研究生或者本科毕业学历。    具体流程    考教师资格证的流程是:   1.考普通话证(语文老师要二级甲等以上;其他科目要二级乙等以上)   一般每两个月可以考一次   2.考心理学以及教育学(对于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学习的全面辅导,通常是在下半年10月份举办,考试通常在2月底和3月初,合格成绩保留三年,因此最好一次性通关;在考心理学和教育学时,就要报名好考试的等级——幼儿教师/小学/初中/高中(职高)/中专/中职/高校,你的学历一定要高你报名等级一级,如果你要教高中就一定要本科或以上学历,另外高校教师资格证是提供给大学在职教师考的)   3.拿上你的以上三个证(教育学,心理学,普通话)外加毕业证、身份证、体检合格证、申请表,就可以去认定了。认定的时候教委会安排说课——也就是“试讲+面试”。认定的时候你要选好级别和科目了(就是要选好教小学或初中等等,和数学、语文之类的科目)   说课30分钟,分:试讲15分钟和面试15分钟,教案考之前上网下一下模板,就可以了。   说课北京的是在每年4月和10月,通过说课就可以拿到证拉。   考试基础科目:   考取高等(包括本科、大专、高职)学校教师资格人员: (北京的培训地点可到首都师范大学)   高等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高等教育方法概论 、教学技能   考取高中、中专、中职、初中、小学的教师资格证人员:   教育学、教育心理学   考取幼儿园的教师资格证人员:北京的培训地点可到北京师范大学东面对面   幼儿教育学、幼儿心理学    其他各省市的相关政策会有不同,可咨询当地教委.    非师范生报考      一、准备材料:   1.二表:   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②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2.六证:   ①身份证原件和影印件,   ②学历证书原件和影印件,   ③户籍证明,   ④体检合格证明,   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影印件,   ⑥教育学、心理学学习成绩证明。   说明:   ①“二表”均由申请人到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通常设在当地教育委员会 或教育局)领取;   ②《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填写并加盖公章;   ③体检合格证明由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   ④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须经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的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的测试后获得。   二、提出申请:   1.申请人向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上述 材料;   2.申请各类教师资格对应的认定机构分别为:   ①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材料;   ② 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向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材料;   ③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材料;部分经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行文委托,可以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该类高校拟聘人员可直接向本校提出认定申请。   三、初步审查: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无误后,将通知申请人面试、试讲的具体时间。   四、基本素质、能力考察:   除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外,其他申请人需参加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专家审查委员举 办的面试和试讲,接受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   五、得到通知: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通过认定的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六、领取证书:   申请人经认定取得教师资格,应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通知的时间内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并由个人保管。   除了获得普通话等级测试相应的证书和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即可。   若《教育学》《心理学》两科在学历学习过程中修过,且获得合格成绩,则可不考;或者参加相应的自考。这类考试申报时间的公布距离申报时间通常都很近,所以你要密切与教育局人事科和政工科电话联系。 [编辑本段] 教师职业前景   今年9月10日是我国第21个教师节,据智联招聘日前的一项调查显示,教师这一职业在求职者心中占有相当重的分量。就“如果同时有做教师和企业职员的机会,你会如何选择”这一问题,52.6%的被调查者选择到学校做教师。   而据智联招聘320万简历库中的数据显示,一般城市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月收入在1500元左右,在大中城市则在2000元左右,加上课时费和过节500-1000元左右的奖金,按升学率和区排名成绩的浮动奖金,教师的收入和福利与其他各行业比较并不低。同时,在职场竞争白热化的今天,相对稳定的职业前景和受人尊敬的职业形象令教师这一职业魅力倍增。在关于教师社会地位的调查中,地位和收入紧密挂钩,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得票只有2.0 %;幼儿园教师是2.6%;小学教师2.9%;中学教师9.4%;培训机构教师10.9%;最高的是大学教师,有53.7%。   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人们往往对教师职业存在误解,以为教师工作量仅限于每周要上的几节课工作特别轻松,实际上教师可能是晚上要工作到12点之后的比例最大的群体。教师的主要负担有以下几项:   (1)备课。所花费时间平均为上课节数的四倍,新入行教师可能要高达十倍。   (2)迎接各种评比、考核和检查。工作量无法估计。完全无报酬的情况下,晚上回家加班、留单位加班、暑假的周末加班,国庆节只一天假,是极普通的事,多数教师对此深恶痛绝。   (3)所谓的科研。为了职称,教师通常都要发 论文 政研论文下载论文大学下载论文大学下载关于长拳的论文浙大论文封面下载 ,编教材,搞项目和课题,有些带经费,有些自掏腰包。对于普通学校的教师,发论文通常是极亏钱的事情,发一篇核心期刊论文教师有可能要赔进去1000多元。高校教师科研所花费时间估计与上课节数相当。   (4)勤杂事务和学校活动。花费时间约相当于上课节数的一半。   正因教师工作辛苦,收入微薄,所以我国才有所谓的“教师节”,以安慰教师群体。   当然,随着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进一步实施,教师的工资和待遇将被逐步纳入国家工作人员统一管理,这意味着教师的工资将得到很大提高,实现与国家公务员收入差距之间的不断缩小。 扩展阅读: 1.教师资格证考试网:http://www.zgoff.com/kaoshi/guojia/kaoshi_2101_2.html 2.http://www.bjydedu.com/Article/ArticleShow.asp?ArticleID=6259 3.(北京可参考http://www.bjjypx.com/Article/List.asp?SelectId=327&ClassId=8 4.(北京的培训地点可到北京大学资源楼http://www.bjjypx.com/Article/List.asp?SelectId=340&ClassId=8 5.  关于教师资格证的政策,考试信息,考取流程, 可查阅http://www.newhantang.org 开放分类: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目前我国实行考试制度,凡高中以上学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均可报名考试,通过考试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 目录[隐藏] 引简介 1.​ 报名考试 2.​ 考试科目 管理部门 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1.​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3.​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4.​ 第四章 法律责任 5.​ 第五章 附 则 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相关规定: 杭州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规定 引简介 1.​ 报名考试 2.​ 考试科目 管理部门 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1.​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3.​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4.​ 第四章 法律责任 5.​ 第五章 附 则 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相关规定: 杭州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规定 [编辑本段] 引简介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会计人员从[1]事会计工作的必备资格,是会计人员进入会计行业的门槛。属地管理,全国通用。 会计从业资格证样本 报名考试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统一考试。   报名办法:报考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近期同底片免冠一寸照片三张,到指定报名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考试科目    财经法规及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凡在一年内参加三门考试成绩全部合格者,考试结束三个月后到原报名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单科目成绩合格的不作保留。   报名与考试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负责,所以每个地方有可能不一致.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自取证第二年起,必须参加规定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编辑本段] 管理部门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含县级,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所属农场、连队等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负责。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铁道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铁道部分别负责。 [编辑本段] 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   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   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   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   (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   (三)实施考试考务工作;   (四)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并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于考试结束后30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确定。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和颁发,并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并公布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 工作证明 新冠工作证明模板班主任工作证明班主任德育工作证明新冠疫情工作证明模板从事思想政治工作证明 ,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   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   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   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   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   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第三十一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 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0年5月8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会字[2000]5号)、2000年9月13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一)》(财会[2000]13号)、2002年7月25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二)》(财办会[2002]28号)同时废止。 [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相关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证培训内容: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初级会计电算化三门课程。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时间:每科35分钟.   会计从业资格证培训教材:黑龙江省财政厅指定会计从业资格证辅导教材。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报名地点:哈尔滨市财政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报名时间:每月一次考试;报名时间为每月上旬,考试时间为每月中、下旬。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形式:采用无纸化考试形式。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题型:单选、多选、判断。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报名条件:依据《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免试条件:依据《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合格标准:考生需一次性通过三门课程考试,才可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   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采用网上报名 [编辑本段] 杭州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相关规定:   科目介绍:   ①会计电算化:学习中文WIN2000、Excel2000及财政部专用软件。使得学员能够通过财政局的会计电算化统考,获得会计电算化证书。   ②会计上岗证:通过对会计基础与实务、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2门课程的学习,能够通过财政局的会计上岗证统考,获得会计上岗证证书。   报名办法:   ①电算化考试:   报名需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彩照两张。   ②会计从业人员考试(考上岗证)报名:   应试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持外省市身份证人员,须同时携带本市工作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本市居住证明),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彩照两张。   ③可以网上报名,杭州地区网上报名有优惠。   考试安排:   ①电算化常设考场,每班结束即可考试。   ②会计从业人员考试(考上岗证)每年4月、10月二次市统考,考试科目2门,上半年未取得全科合格的考生可在下半年补考,下半年未取得全科合格的考生第二年2门均需重考。   江苏省会计专业资格考试相关规定   一、报考对象和条件   (一)基本条件   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全部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证书。   (三)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会计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全部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四)报名条件补充说明   1.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同的会计专业资格考试。   2.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二、报名时间和办法   2.报名地址:报考人员所在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指定的地址。   3.报名办法:   今年我省南京市、苏州市、常州市进行网上报名试点工作,具体的报名方法和流程稍后由本网站公示。   除南京市、苏州市、常州市外其它地市都通过以下方式报名:   (1)到报名点领取报名表、报名信息卡、报名手册和考试用书预定单。   (2)报名人员由所在单位在“报名表”上审查盖章后,携带报名表一份,身份证、学历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和近期免冠一寸黑白照片二张,到指定地点报名并准确无误填涂报名信息卡。   (3)中级考生如年度考试有合格科目者,填写报名登记表时必须填涂考试档案号,否则后果自负。   三、考试科目及时间   考试日期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5月19日 9:00-11:30 经济法基础9:00-11:30财务管理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14:00-16:30 经济法5月20日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四、证书颁发。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五、考试用书。考试用书由考生自愿选订由全国会计考办和全国会计资格评价中心重新编著的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   六、其它   异地考生到我省报名,考生报名时应提供原考区会考办出具的成绩证明和软盘,并出示相关证书的原件。   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编辑本段] 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撤销吊销、转入转出、丢失补证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注册登记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需要重新注册的,持证人员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期申请,填写延期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到选定区县财政部门办理延期注册登记。财政部门在办理延期注册的同时,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上注明持证人历年继续教育情况,予以明示。2006年已办理延期注册的有效期到2012年。   持证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延期注册登记的,在北京会计网上公示并限期办理注册登记;超过限期仍不办理的,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北京会计网上予以公告失效。   第三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用弄虚做假的手段办理转入的,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北京会计网上向社会公告。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或者有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北京会计网上注销并在网上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各区县之间不用办理调转),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手续。调转依照属地办理原则,由各区县财政部门按单位或户口(暂住证)所在地予以管理。   第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的办理。持证人员应在北京会计网上填写调转申请表并进行打印、提交。   持证人员携带打印好的调转申请表、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发证机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调入单位接收证明、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或暂住证,于在网上提交申请后的30日内到所属的区县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持证人员应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及时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超过90日的不予办理。   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手续时,一旦发现有弄虚做假的立即停止办理,并没收假证。   第六条 对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出的办理。持证人员应先在北京会计网上填写调转申请表并进行打印、提交。   持证人员携带打印好的调转申请表、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于在网上提交申请后的30日内到所属的区县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丢失补证的,应先在北京会计网上填写“丢失补证”申请表并打印、提交。   持证人员携带本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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