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医法规1

兽医法规1

举报
开通vip

兽医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 立法目的:5点 (管理;疫病;发展;健康;安全) 生效日期:2008年1月1日 基本方针:预防为主 疫病分类制度: 一类疫病:危害严重,紧急、严厉、强制 二类疫病:可能 严格,防止扩散 三类疫病:常见多发,控制净化 工作机构:行政管理—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工作及监督管理执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疫病监测等技术工作 县级政府:统一领导,队伍建设、防疫体系、防治工作。 对象:动物:家禽家畜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包括野生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水生动物) 动物产品:动...

兽医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 立法目的:5点 (管理;疫病;发展;健康;安全) 生效日期:2008年1月1日 基本方针:预防为主 疫病分类制度: 一类疫病:危害严重,紧急、严厉、强制 二类疫病:可能 严格,防止扩散 三类疫病:常见多发,控制净化 工作机构:行政管理—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工作及监督管理执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疫病监测等技术工作 县级政府:统一领导,队伍建设、防疫体系、防治工作。 对象:动物:家禽家畜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包括野生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水生动物) 动物产品: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疫病的奶、蛋。 动物疫病的预防 国家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蓝耳病、猪瘟) 省一级兽医主管部门可增加强制免疫的疫病,需本级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经强制免疫动物,应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场所,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场所位置;设计符合要求;设备;人员;制度;其他条件),向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许可证法) 集贸市场应符合防疫条件,接受监督检查。 染疫动物等……不得随意处理。 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及易感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 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具有天然屏障或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几种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1封锁区内与所发生疫病有关的2 疫区内易感染的 3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4 染疫或疑似染疫的 5 病死或死因不明的 6 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报告: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动物疫情由县级兽医部门认定;重大疫情有省级兽医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认定。 国务院兽医部门公布全国动物疫情,授权给省级兽医部门公布本区域内的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疫情。 “3个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疫情;授意他人……;阻碍他人报告疫情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1 一类疫病: 县级兽医部门立即派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封锁。 县级人民政府 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 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动物和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流出,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措施。 2 二级疫病: 县级兽医部门职责相似;人民政府不用封锁,限制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入。 3 三级疫病 县级政府组织防治和净化。 4 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5 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6 动物监督部门派人到检查站监督检查工作,或经批准,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 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及产品 8 运输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输人员和有关物质。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1 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负责检疫(官方兽医: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2 货主应当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机构指派官方兽医实施现场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签字或盖章,对检疫结论负责。 3 屠宰、经营、运输动物—附检疫证明,展览、演出和比赛动物—检疫证明 经营和运输动物产品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监督抽查,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4 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提供检疫证明,运载工具及时清洗、消毒。 5 输入到外地的动物或动物产品,货主需向外地的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报检疫。 6 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取得检疫证明,货主需进行隔离观察。 7 捕获的野生动物,应报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检疫,合格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8 对检疫不合格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监督下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动物诊疗 1 从事诊疗机构条件(场所,职业兽医,器械和设备,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 2 向县级兽医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3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国务院兽医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诊疗向县兽医部门注册。 执业兽医, 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经注册兽医,方可从事诊疗,开具兽医处方。 监督管理 1 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行使职权范围,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止。(对动物及其产品采样、留验、抽验;对染疫动物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对应当检疫而未检疫动物补检;对不具备检疫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进入有关场所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可经人民政府批准,在车站、机场等派驻官方兽医。 2 执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佩戴统一标志。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收取监督检查费用 3 禁止转让、伪造或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志。 保障措施 县级政府将动物防疫纳入财政计划,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对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给予赔偿,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应激死亡的给予赔偿。两次检疫的费用进财政预算。 法律责任 1 对不按照强制免疫的;乳用,种用动物未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不按规定要求处理的; 运载工具未及时清洗、消毒的。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据不改正的,代为处理,费用由违法人承担,可处1千以下罚款。 2 对强制免疫后,未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责令改正,可处2千以下罚款。 3染疫动物等……,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违法人承担,可处3千以下罚款。 4 对违反禁止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及生产|……动物产品的,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货值金额1到5倍罚款。 5 兴办动物饲养场等,未取得防疫条件证明;未办理审批手续,引进乳用动物的;未经检疫向外地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责令改正,处1千到1万处罚,情节严重,处1万到10万处罚。 6 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识,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金额的10%-50%罚款,对承运人处1-3倍罚款。(对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 对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动物,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千到3千罚款。 7 转让、伪造或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的,由监督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等,并处3千到3万罚款。 8 不遵守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处理的动物及其产品;发布动物疫情的。责令改正,处1千到1万罚款。 9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3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到3倍罚款;不足3万的,并以3千到3万罚款。 116种动物疫病 一类疫病 14 口蹄疫、猪水疱病、猪瘟、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和山羊痘、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 二类疫病 61 伪狂犬病、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弓形虫、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 牛结核病 猪丹毒、猪肺疫、猪链球菌病、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 鸡白痢、鸡球虫病 兔病毒性出血热病、兔球虫病 三类疫病 41 李氏杆菌、放线菌、肝片吸虫病 牛流行热、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 猪传染性胃肠炎,猪副伤寒、猪密螺旋体痢疾 禽结核病、禽伤寒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1 根据《畜牧法》《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2 畜禽标识 农业部批准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的标识物。畜禽标志制度坚持16字原则。 3 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表,具唯一性。 畜禽标识编码 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 共15位数字。(1+6+8) 猪、牛、羊的种类代码1、2、3. 4 加施畜禽标志 新生畜禽,30天内加施;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从国外引进,到达目的地10内加施。 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需要再次加施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5 产地检疫时,查验畜禽标志,没有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在屠宰前,查验、登记畜禽标识,屠宰时,经营者回收,由监督部门保存、销毁。屠宰检疫合格有,应在产品检疫标志中注明畜禽标识编码。 6 畜禽养殖场应建立养殖档案,县疫控中心建立畜禽防疫档案。畜禽养殖场向县级兽医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顺序号,6+4)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 2年,羊10年,牛 2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7 对畜禽、畜禽产品实施追溯 ( 标志与畜禽、畜禽产品不符;染疫;没有检疫证明;违规使用兽药或其他毒害物;重大动物卫生安全事件;其他情形)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1 动物检疫指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实行报检制度。 2 运输车辆装货、卸货消毒,无害化处理,凭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运载动物及动物产品。 3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7天,赛马 可延长15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最长30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有效期与当次运输动物或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相同。 4 产地检疫 货主提前报检(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育肥的动物提前3天;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15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5 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1 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期内,并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2 猪、牛、羊必须具备合格的免疫标识;3 未达到健康标准的种、乳、役用动物,出符合上述条件外,必须经实验室检验合格 6 国家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进行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检疫员(兽医)查验收缴产地检验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要至少保存12个月。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效期1年 上海市家畜屠宰管理办法 实施时间97年10月1日 1 本市内经营性的猪,牛,羊等家畜屠宰及其管理。家畜屠宰的行业主管部门—市商委;家畜屠宰检疫的主管部门—市农委,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检疫的具体管理。实行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原则。 2 定点规划,由市商委等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屠宰场要离医院、学校等场所100m以上。屠宰场的设置实行许可制度,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家畜的屠宰活动。 3 检疫分工(自行检疫资格和兽医卫生监督所检疫) 4 死亡家畜和无产地检疫证明家畜的处理 自行负责检疫的屠宰场和其他屠宰场做法不相同。 5 发现一类动物传染病或人畜共患病的 屠宰场24h内向县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6 患病家畜的处理 分为烈性的和可食用的两种处理。 7 家畜产品的卫生要求(1 胴体及内脏,无血毛粪污,无伤斑、病灶及有害腺体 2 食用血—健康动物 3 胴体的放置,内脏和肉品分别盛放) 8 屠宰场人员每年体检,有消化道或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屠宰工作。 9 未查验家畜检疫证明的,每头5百以下罚款;收购未经屠宰死亡或屠宰已死亡的,每头1千以下罚款;未在专门场所内屠宰患传染病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3万罚款;为及时报告重大疫情的,警告,并可处1万以下罚款。 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 93年11月1日 1 市犬类管理领导小组 市公安局负责犬类养殖和犬类饲养的审批,违章养犬的处理,狂犬、野犬的扑杀。 兽医部门负责狂犬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犬类的预防接种、登记、《犬类免疫证》发放,狂犬病疫情的检测,进出口犬类的检疫、免疫及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2 实行数量控制,饲养、养殖和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3 犬类饲养条件(县城内与县城外有区别,无居住面积要求,非观赏犬要求) 4 向公安部门或人民政府提出申请,10日内审批申请,发《养犬许可证》及购犬证明。公安部门在发证7日内抄送到兽医部门。 5 遗失《养犬许可证》,7日内补办,须要变更《养犬许可证》(地址或养犬条件变更) 6 犬类养殖场设置条件『市区内(除公园外)不得设置』 饮用水源1000m,居民居住点500m以上;场舍外墙高度3m以上;具备设施;兽医人员 向市公安局申请,《犬类养殖许可证》,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犬类养殖活动。 不得向无购犬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出售;购犬证明应当妥善保存1年备查。 7 《犬类免疫证》—兽医部门发 8 外省市携犬进入本市,须具有县级兽医部门出具的狂犬病检疫、免疫证明,复核后方可进入 境外进入的,符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9 犬类咬伤处理 将被害人送至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并报告卫生防疫部门。必须将犬送往指定地点限期留验,击杀,犬尸深埋或销毁。 10 禁止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犬类养殖许可证》和购犬证明 11 每年进行《养犬许可证》《犬类养殖许可证》验证工作 12 饲养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预防接种费。 13 未经许可的,补杀犬类,对饲养者2百到1千罚款,销售者2万以下,养殖者3万以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指定道口运入畜禽及其产品的通告 2002年2月1日 1 3个依据《防疫法》《国务院……防疫工作的通知》《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2 8个道口:葛隆、安亭、白鹤、西岑、枫泾、金卫、洋桥、牛棚港 3 动物防疫部门实施处罚 上海市食用动物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1 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而形成,未经加工或经初级加工,可供人类食用的产品,包括蔬菜、瓜果、牛奶、畜禽及其产品和水产品。 2 生产以农业标准化为导向,经营以市场为引导。 3 设立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管理体系:卫生质量标准体系;技术推广体系;质量检测体系;认可体系;信息体系 4 禁止向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和其他生产场所排放重金属、……。 5 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安全监管:生产基地安全卫生质量跟踪制度,质量合格检验证明制度,生产者安全卫生质量承诺制度;优质产品认可制度。 经初级加工,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标注加工单位和原生产基地。 6 禁止活动:使用剧毒、……农药;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等添加剂;使用假、劣兽药,将人用药品做兽药;其他规定情形。 7 食用农产品经营的安全监管(批发市场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告知承诺制度,市场开办者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度,经营活动场内公示制度,优质食用农产品的推荐制度) 8 除规划设置的交易市场内允许活鸡交易外,未经市政府批准,不能从事其他活禽交易。(鸭、鸽) 9 畜禽、牛奶、水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违法的兽药等,由饲料兽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处3万以下。(瘦肉精、孔雀石绿等) 10 生产基地未做到质量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千到5千。 11 未在符合条件的批发市场进行畜产品及活鸡批发交易的,工商责令改正,并处1万以下。 12 其他活禽交易或其它规划话的交易,处3万以下。 13 不经道口的,对承运人处1万以下罚款。 动物防疫证填写及应用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1 动物防疫证照按规定签字盖章方为有效,混用无效,涂改无效,签发日期阿拉伯数字外,数量及有效期均大写。 2 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县境内 有效期1-2天,不超过7天 3 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出县境的,视到达地点所需时间填写,不超过7天 4 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县境内 有效期1-2天,不超过30天 5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运出县境的,视到达地点所需时间填写,不超过30天 6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 1 国务院兽医部门公布疫情 2 逐级报告 四级疫情报告系统 动物疫情测报点可直接向全国畜牧兽医总站报告 3 实行快报、月报和年报制度。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2005年11月16日 1 重大动物疫情: 2 24字方针,属地管理原则。 3 应急预备队,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定期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4 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2小时内报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报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 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1h内报省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省兽医主管部门1h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4h内报国务院 5 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6 最后一头发病动物处理完后,经潜伏期检测,未出现新病例,彻底消毒,经验收合格,有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解除封锁。 7 拒绝阻碍检测或不报告的,警告,处2千到5千,情节严重,刑事责任。擅自采集病料的,警告处5千以下罚款。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2006年3月1日 1 预防为主方针,16字原则(综合防治、严格检疫、重点控制、全程监管) 2 未经道口的,处1千到1万罚款(与上海市食用动物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矛盾) 3诊疗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到5万以下罚款(上海与防疫法不一致)。 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 1 目的:规范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的处置,消灭传染源,防制疫情扩散,保障畜牧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 2 适用于饲养、运输、屠宰、加工、贮存、销售及诊疗等发现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报告、诊断及处置工作。 3 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4 对病死但不能确定病因的,送至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诊,对尸体要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5 对重大动物疫情,及时上报,不得随意解剖,临时性控制措施,采样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部门或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确诊。 6 对外来病或新发疫病,逐级报告给省级动物防疫监督部门,不得随意解剖,经初步诊断后,应报至农业部,采样送至国家外来疫病诊断中心或农业部指定试验室进行诊断。 7 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的县级防疫监督部门及时开展死亡原因或流行病学调查,重大疫情—省级,外来疫病或新疫病—国家流行病学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的疫病诊断实验室。 8 除动物防疫监督结构,任何个人未经省级兽医部门允许,不能采样,不能像其他个人提供病料。 9 人畜共患病,兽医部门及时向卫生部门通告。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加油站安全管理机构环境和安全管理程序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外来器械及植入物管理 条例 2004年11月12日 1 目的:加强管理;保护健康 2 病原微生物分类管理,实验室分级管理 3 第一类微生物:能引起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已经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间传播的。 第三类微生物:能引起疾病,但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有限,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病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4类微生物:通常不会引起人或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1,2类又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人间传染病原微生物由国务院卫生部制定,动物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4 高致病病原微生物的运输:陆路、水路,民航。容器密封,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标记生物危险标记、警告和提示语。运输高致病性样品,应有省级卫生部门或兽医部门批准。跨省运输的,由出发地省级卫生部门或兽医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卫生部门或兽医部门批准。出入境的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部门或兽医部门通报。 民航运输,要经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批准。不少于2人的专门护送。 5 菌(毒)中保藏中心或专业实验室,贮存、提供样品,不得收取费用。 6 如发生运输、贮存中被盗、丢失,2h内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县卫生或兽医部门 汇报 关于vocs治理的情况汇报每日工作汇报下载教师国培汇报文档下载思想汇报Word下载qcc成果汇报ppt免费下载 ,向公安机关报告。卫生或兽医部门2h内向本机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卫生或兽医部门和国务院卫生或兽医部门汇报。县人民政府2h内向市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市2h内向省级报告,省1h内向国务院卫生或兽医部门报告。 7 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规划应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3,4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国务院卫生或兽医部门发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并要报省卫生或兽医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或兽医部门接到申请后,15天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出入境的申请,需2h内做出批准。3,4级实验室要向当地县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8 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第一负责人。从事高致病研究的实验室,每半年培训,向省级部门汇报,要有2个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同一实验室同一区域,只能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的研究。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明显标有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要有实验室应急处理预案,报省级部门备案。 9 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 10 军队实验室由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 一类 口蹄疫病毒、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猪水泡病病毒、非洲猪瘟病毒、非洲马瘟病毒、牛瘟病毒、小反刍兽疫病毒、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丝状支原体、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病原 二类 猪瘟病毒、鸡新城病毒、狂犬病病毒、绵羊/山羊痘病毒、蓝舌病病毒,兔病毒性出血热病毒、炭疽芽孢杆菌、布氏杆菌 四类 兽用生物制品、弱毒疫苗 兽药管理条例 2004年11月1日 1 目的:管理;质量;疾病;发展;健康 2 管理机构:国务院兽医部门 3 3个管理制度: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药储备制度;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等,国务院兽医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兽药,必要时,调用国家储备意外的兽药。 4 新兽药研发条件(场所、设备、人员、规范) 安全性评价,由国务院兽医部门认定的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进行。 临床试验前向省级兽医部门申请,生物制品需向国务院兽医部门申请。研制用于食用动物的兽药要进行药物残留试验。 5 兽药生产条件(人员、厂房、设备、环境、GMP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向省兽医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部门审查,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5年。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取得国务院兽医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5年。要有生产记录,兽药出场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应附产品质量合格证。 6 强制免疫的兽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指定的企业生产。 兽药包装应印有标签,附说明书,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经国务院兽医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中文注明兽药的信息,并有警示内容,非处方药有非处方药标志,麻醉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要特殊标志。 7 兽药经营条件(技术人员、设施、管理人员,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其他经营条件GSP) 向县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经营生物制品,向省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兽药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5年,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工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15日内,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要核对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保存有效期后1年但不得少于3年,入库、出库,应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准确记录。 管理制度:进库验收、在库保养、出库核发制度,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仓库分区标示管理(红、黄、绿) 兽药进出口 首次向中国出口的兽药,由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其委托的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兽医部门申请注册。 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发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有效期5年 不能直接销售兽药,要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销售机构或代理机构 还需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证) 禁止进口下列兽药(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来自疫区的生物制品,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 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兽医部门开具出口兽药证明文件,国内急需的疫苗,国务院兽医部门可以限制或禁止出口 兽药使用 兽药使用单位,建立用药记录,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饲养者要向购买者或屠宰者提供用药记录,确保在休药期、用药期内不被食用。禁止在饲料和饮水肿添加激素。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直接添加,禁止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禁止销售兽药残留量超标的食用动物产品。 兽药监督管理 兽医部门对假劣兽药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假兽药: 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以其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国务院兽医部门禁止使用的;应当审批而未经审批即生产、进口的或者应当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变质的;被污染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过规定范围的; 劣兽药 兽药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不标明或更改有效期或超过有效期的;不标明或者更改批准文号的;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无许可证的,或有许可证,生产假劣兽药或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材料、兽药及非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2-5倍罚款,无法核实的,处10-20万罚款。 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的同上罚款。 通过欺骗获得许可证或批准文号的,吊销许可证,并处5-10万,终生不得从事兽药活动。 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10万,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以假兽药论处。 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为建立用药记录的,使用禁止药物的,使用人药的,责令改正,动物无害化处理,处1-5万元罚款。 销售用药期动物及产品,动物无害化处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3-10万 擅自转移、使用被扣押的兽药,责令停止,并处5-10万 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未报告的,警告,并处5千到1万罚款。 销售原料药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2-5万,…… 直接添加原料药的,责令改正,并处1-3万罚款。 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 由县级兽医部门行政处罚,吊销许可证的,有原发证、批准部门决定。 货币金额,以违法生产、经营兽药标价计算。 兽药: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调节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物、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兽药生产企业,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或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兽药分装企业。 新兽药: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兽用药品。 兽药批准文件: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出口兽药证明文件,新兽药注册证书等。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有效期5年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编制格式: 兽药类别简称+年号+企业所在地省份序号+企业序号+兽药品种编号 如:兽药添字/兽药生字/兽药字+4+2+3+4 添加剂,生物制品和药品 食用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禁用于所有食用动物的所有用途:克仑特罗;沙丁胺醇;己烯雌酚;氯霉素;呋喃唑酮,安眠酮 禁用于水生食用动物的杀虫剂:呋喃丹 禁用于所有食用动物促生长:苯甲酸雌二醇;氯丙嗪;甲硝唑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饲料中可长时间添加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地克珠利预混剂;洛克沙胂预混剂;吉它霉素预混剂;土霉素预混剂 商品饲料中不可添加,混饲给药(预混剂或散剂):磷酸泰乐菌素预混剂;盐酸林可霉素预混剂;伊维菌素预混剂,氟苯咪唑预混剂,硫酸新霉素预混剂,甲砜霉素散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兽药产品必须同时使用内包装标签和外包装标签。如果由包装尺寸限制,可减少但必须标明兽药名称、含量规格、生产批号 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 1 国家制定的中国医药公司麻醉药品供应点统一供应,向县兽医部门申请,经市局批准。 2 严禁以兽用名义,给人使用。兽医 直接使用给病畜,严禁交给宿主使用。处方不超过1日量,须单独处方,签名。 3 购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门帐册、单独处方、专册登记。处方保存5年。 兽用安钠加管理规定 1由农业部兽医部门指定生产单位生产,仅限于生产注射液 2 省级总经销商 不得擅自扩大供应范围,严禁跨省、跨区域供应。限量供应乡以上兽医站(个体没有),家畜饲养场兽医室,科研教学单位,仅允许在临床医疗时使用该产品。不得零售或转售。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不良反应:正常使用量引起的有害反应。包括危及动物健康或生命及导致饲料报酬明显下降的不良反应;致畸、致癌、致突变;过敏反应;兽药间相互作用引起的不良反应;质量或稳定性问题引起的不良反应;其他一切意外的不良反应。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1 审查机关 利用全国媒体发布的兽药广告,保护期内的新兽药,境外生产的兽药广告—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方可发布 其他兽药广告,省级审查并有文号,方可发布 需在异地发布兽药广告的,持本地的批准文件,到发布地的省级管理机关换发广告所在的的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方可发布。 2 有效期1年。 3 广告审查机关可调回复审的情形:使用中有畜禽死亡,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审查依据发生变化的;产品标准发生变化的;国务院认为省级批准决定不妥的;广告监督机关或发布地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广告审查机关认为应当调回复审的其他情况;复审期间,广告停止发布。 4 应重新申请审查的:广告审查批准有效期满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 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 1兽药监察机构的派出人员或兽药行政执法人员 不少于2人。 2兽药经营企业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被抽样兽药品种的进货凭证(发票、合同、调拨单)、购销记录及库存量等相关资料。 3 抽样应在被抽样单位存放兽药产品的现场进行,对同一企业相同品种抽取的样品不超过3个批号的产品 4 预混剂 10袋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001年11月29日 1 目的:管理;质量;发展;健康 2 饲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饲料添加剂: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3 农业部行政主管部门,县饲料管理部门。 4 新饲料 向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指定机构检测和饲喂实验后,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评审,由国务院主管部门颁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 证书有效期5年 5 首次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向农业部部门申请,并提供资料,经审查确认安全、有效、无污染后,颁发产品登记证。 6 生产企业达到要求后,经审查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经省审查后,国务院颁发生产许可证,省级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7 兽药不得直接添加到饲料或饲料添加剂中,必须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中不得添加激素类。 8 没有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已停用、禁用或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以非饲料冒充或种类名称不符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失效,霉变或超保质期的;经营未登记进口饲料的;假冒、伪造许可证的,1倍到5倍罚款。 9 没有经营条件的企业经营饲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责令停止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1到3倍罚款。 10 包装,标签不符要求的 ……1倍以下 11 不按规定使用添加剂的,责令改正,可处3万以下罚款。 使用禁用饲料或未经审定饲料,添加激素类药品或其它违禁药品,没收,可处1万到5万罚款。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1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在配合饲料中的添加量不超过10%。企业生产需向省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批准文号 申请新的饲料添加剂批准文号还应提供农业部合法的新饲料证书,省饲料管理部门委托省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复核检验。 2 新饲料添加剂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2年。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5年 3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格式: X饲添(预)(试)字+(XXXX)+XXXXXX 省简称 年份(4) 企业固定编号(3)+产品序号(3) 4 企业名称或产品名称更改,产品异地生产的,应重新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禁止与其他企业共用同一文号;禁止总公司和子公司共用;禁止假冒文号; 5 产品批准文号失效(产品技术指标改变;批准文号逾期;取得文号后两年未生产的) 6 注销产品批准文号;吊销生产许可证,同时注销产品批准文号。(转让批准文号的;连续两次检验不合格的;申请时弄虚作假的)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1 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增加生产品种超过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范围的;异地生产的;变更生产地址的;设立分厂的 2 有效期 5年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1 新饲料:在我国尚未批准使用的新研制开发的饲料。包括创新型饲料和移植型饲料。 2 提交样品:每个品种须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每个批号3份样品,每份为检验量的3-5倍。产品的质量标准为行业标准。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1 向农业部申请登记,产品登记证,生产国已淘汰或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予登记。 2 在生产国未登记注册的,在中国境内登记,必须进行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生产国已批准使用的,应当进行饲喂试验,必要时进行安全性试验。 3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审定,由农业不发给产品登记证。有效期5年。 4 未办理续展登记或抽检1次不合格的,须进行复核检验。但停止经营的除外。 5 生产国已停止使用或2次不合格的,不予续展。 6 改变生产场址、产品标准、产品配方成分和使用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 7 在国内销售的,附中文标签,标明产品登记证号。 饲料标签 1 适用商品饲料或饲料添加剂(包括进口)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1动物源性饲料:动物及动物副产物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 2县饲料管理部门 3 乳及乳制品之外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还应在标签上标注“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006年7月1日 1 目的:行为;安全;资源;权益;发展 2 畜禽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包括蜂和蚕。 3畜禽资源保护利用建立的制度: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制度;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定期发布制度;畜禽遗传资源鉴定、评估制度,全国畜禽资源保护规划和保护名录公布制度。 4 新发现的遗传资源在鉴定前,不得向境外输出,不得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 5 培育的新品种在推广前,要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鉴定,并由国务院公告。中间试验,应由省级兽医部门批准。 6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生产商品仔畜、雏禽的单位,应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条件(国家鉴定的品种;人员;设施、防疫条件、制度、其他条件)许可证有效期3年。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少量出售的,种公畜互助配种的,不需办理。销售出具种畜禽合格证明(种畜禽场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家畜系谱(种畜禽场出具)。 商用仔畜,应提供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检疫合格证明。 7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提供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 8 畜禽养殖小区具备的条件(设施;人员;防疫条件;无害化处理设施,其他条件) 3个禁止区域,4个不得行为, 5个养殖档案 9 销售推广未经鉴定的畜禽品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1倍到3倍罚款,不足5万的,并处5千到5万。 10 无或违法或转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在3万以上的,处1-3倍,不足3万,3千到3万,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11 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保存养殖档案的,县级兽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以下罚款。 12 销售时,未附合格证明等,收购未标识的畜禽或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责令改正,可处2千以下罚款。 13 畜禽遗传资源: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种畜禽: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1年5月23日 1 目的:管理;健康及安全;环境;研究 2 农业转基因生物: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潜在危险。 3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4 3个制度:分级管理评价制度(共四级);安全评价制度;标识制度 5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6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7 生产许可证条件(取得生物安全证书通过品种审定;在指定区域内养殖;安全措施;其他条件) 8 经营许可证条件(人员及档案;安全措施;其他条件) 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2004年4月15日 1 目的 行为;危害;污染;发展 2 分类管理,规范发展大中型畜禽养殖场,限制和调整小型养殖场,对散养户予以指导。 3 养殖场设立 排污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 4 防止水禽与旱禽、家畜与家禽混养,养鸡场和水产养殖场相互间隔一定距离。引进的种畜禽,实行隔离饲养,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的水面从事任何水禽放养活动。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不得直接从事饲养。 5 实行用药安全记录。停药期实行宰前停药,不得擅自添加兽药或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假劣兽药 6 养殖场违反防疫规定的,(混养;免疫程序,未强制免疫或未有免疫标识,未作无害化处理的)处2千到2万。 7 大中型养殖场:500猪,1000牛,3万羽禽类 宠物诊疗机构通用技术条件 1 诊所大于100平米,医院大于200平米 2 诊断档案保存2年,麻醉品处方保存5年。2名兽医师,4名兽医师 肉禽场生产技术规范 1 白羽肉鸡 1万只;黄羽肉鸡5千只;肉鸭 5千只;肉鹅 2千只 2 雏禽出壳后24-36内运入雏舍。 3 地面平养、离地饲养和水禽旱养。 种禽场生产技术规范 1 水禽旱养:舍内养殖,设独立运动场和封闭式水池。全进全出;净道;污道 2 种鸡 5千套;种鸭 3千套;种鹅1千套。 3 管理区(上风区)、生产区、隔离区(下风区,设解剖室,无害化处理和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禽舍距离以5个禽舍高度计算;不得使用开放式饮水系统;防鼠设施30cm以上金属网,防鸟设施。 4 种禽隔离饲养至少21天,场内不准食用或饲养场外禽类及禽产品。 5 养殖档案保存2年,生产记录,防疫记录,免疫记录,销售记录,种蛋质量记录。 蛋禽场生产技术规范 圈存产蛋鸡 1万;圈存产蛋鸭5千 孵化场生产技术规范 年入孵种蛋达100万枚以上规模的孵化生产场。 孵化生产经营许可证 动物防疫合格证 孵化场与禽舍相隔150m,无害化处理,单向流程,不可逆,种蛋进场和雏禽出场有专门的通道 每批孵化后,彻底消毒,空箱时间不少于2天 规模化养猪场生产技术规范 1 年出栏商品猪5千头以上 2 全进全出,有隔离猪舍。禁止其他家畜进场,场内食堂不得外购猪肉及其产品。疫苗现用现配,剩余的作无害化处理 引进猪隔离观察45天,空圈5-7天后再进猪,严格执行休药期,禁止违禁药物做生长剂。 规模化奶牛场生产技术规范 1 年存栏100头奶牛 2 消毒池 3.8,3,0.15m 3 每天对所有奶牛检测,每月检查阴性乳房炎,发病率小于2%,死亡率小于2% 4 引进奶牛隔离30-45天,移出本市报检 5 兽医责任制,实施处方药,初乳、抗生奶、乳房炎奶单独存放。消毒碱洗-酸洗-清水洗-消毒。
本文档为【兽医法规1】,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112354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94KB
软件:Word
页数:12
分类:农业
上传时间:2011-06-26
浏览量: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