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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身体检查与职业卫生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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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身体检查与职业卫生调查报告
法定身体检查与职业卫生调查报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身体检查与职业卫生调查报告 职业安全健康局 法定身体检查与职业卫生调查报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目录 Page No. 撮要 1 – 2 1. 导言 3 – 4 1.1 背景资料 3 – 4 1.2 调查目的 4 2. 调查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5 2.1 包括地区 5 2.2 问卷内容 5 2.3 调查时间 5 2.4 资料分析 5 3. 调查结果 6 – 21 3.1 回应率 6 3.2 对法定身体检查的一般取向 6 – 9 3.3 法定体检覆盖的职业及检查内容 9 – 12 3.4 法定体检验身人员的所需资格 12 – 13 3.5 须予呈报的职业病 13 3.6 影响就业的疾病 / 身体状况和体检结果 13 – 15 3.7 有关跟进检查、转职、病假和补偿的规定 15 – 16 3.8 政府对法定体检的监管 17 3.9 违规的野则、遵守程度和体检法律实施的情况 17 – 18 3.10 体检法律的检讨和引进 18 – 19 3.11 受访者对法定体检优劣点的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19 – 22 3.11.1 法定体检的优点 19 3.11.2 法定体检的主要问题 19 – 20 3.11.3 解决法定体检问题的政府对策、受访者的建议 20 – 21 3.11.4 法定体检是否达到其目的 21 4. 讨论 22 – 30 4.1 调查的长处与不足之处 22 4.2 主要发现 22 – 23 4.3 与发达国家体检立法和职委健取向的比较 23 – 28 4.4 歧视问题 28 – 29 4.5 调查结果的引申 29 – 30 5. 结论和建议 31 6. 鸣谢 32 7. 参考数据 33 – 38 8. 附录 i – xxii 1: TROHI 调查问卷 (英文本) i – xv 2: 本调查中各国家 / 地区之职安健法例 xvi – xviii 3: 拟议中的香港《工厂及工业经营 身体检查)规例》涵盖的职业 xix 4: 各国职安健法例网页 xx – xxiii 职业安全健康局 法定身体检查与职业卫生调查报告 1 是项研究是业安全健康局于2002年中资助进行的,由香港中文大学社区及家庭医学 系黄子惠教授和香港大学社会医学系林大庆教授联合负责进行的。本报告作者更感 谢下列人士的鼎力支持: 余德新 教授 香港中文大学社区及家庭医学系 梁礼文 医生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劳工处 方富润 先生 计划助理,香港中文大学礼区及家庭医学系 撮要 本调查报告回顾了亚太十三个国家及地区(主要为 TROHI 计划成员 ∗ )有关法定身 体检查(法定体检)的法例、实施和相关题目,以比较不同的立法取向、共同问题和 对未来发展作出建议。有关国家的法定体检资料来源有三﹕(i) 向有关国家的代表 派发问卷,让他们自行响应﹔(ii) 由各代表提供、或由官方和其它途径所得的法律 信息﹔和 (iii) 在网上数据库 Medline、PubMed 和图书馆搜寻文献。问卷回应率为 86.7% (13/15)。普通法国家有选择性地针对个别高危行业进行法定体检﹔民法系国 家则全面要求所有劳工接受体检,对高危行业则订定特别要求。各国的立法细节各 有不同,其体检立法和实施,与国家工业和经济发展水平有广泛关系。各国的共同 问题主要是已受训练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士不足、职业健康政策不被重视、缺乏政治 决心、费用高昂、未有足够数据显示体检的敏感度、准确度、效能和成本效益等。 我们亦探讨过法定体检的未来发展和有关劳工福利的题目。本调查除比较 TROHI 各国外,亦与其它发达国家的立法和情况进行比较。区内大部分国家都正在经历劳 ∗ TROHI – 全称为「亚太区职业卫生合作计划」(Towards Regional Cooperation for Occupational Health Initiative),由澳洲职业医学院(Australasian Faculty of Occupational Medicine)发起,成员包括 来自十四个亚太国家及地区的职业卫生专家。 职业安全健康局 法定身体检查与职业卫生调查报告 2 资关系改变、工作模式改变和新职业卫生问题的出现。我们建议以区域合作方式, 研究法定体检的适用性、优点和缺点,发现新的职业卫生问题,为体检建立新策 略、新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新指引,以促进这个日益工业化区域里的劳工健康。 关 键 词 ﹕ 法 定 身 体 检 查 (Statutory medical examination) 、 职 业 卫 生 法 例 (occupational health laws) 、 亚 洲 太 平 洋 地 区 (Asia Pacific region) 。 职业安全健康局 法定身体检查与职业卫生调查报告 3 1. 导言 1.1 背景资料 作为保障劳工的措施,受聘前身体检查 (pre-employment medical examination,聘前 体检) —或入职前 (pre-placement) 身体检查 (职前体检),和定期身体检查 (定期体检) 在很多国家都有悠久的历史,而且还立法规定为「法定身体检查」 (法定体 检)(Statutory Medical Examination, SME)。可是,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法定体检的 涵盖范围和规定都有很多不同之处。某些国家或地区只会在较多职业病或意外的高 危行业推行法定体检,某些则包括所有劳工。 英国和欧洲作为工业革命的发源地、和先进工业国美国,都拥有全面的职业安全健 康(职安健)法例和各种标准,成为其它国家的参考对象。 英美两国虽然同样实行普通法,但其职安健立法的取向却有所不同。两者都订立法 例,把受雇于特定危害行业劳工的定期体检,视为雇主的一般责任 (general duty)。 至于法定体检之详细内容则载于建议性质的指引 (guidelines) 和实务守则 (codes of practice) 之中。其分别在于,英国和加拿大(同为普通法国家)比较着重劳工因体检 结果而被停工的福利保障 (Employment Rights Act, 1996; U. S. Department of Labor, et al, 1999) ﹔反之,美国法例只为部分行业的停职劳工提供薪酬保障 (wage retention) (Mintz, 1986)。美国人比较集中于讨论职前体检可能造成的歧视问题 (Mintz, 1986; St. Clair & Shults, 1992; Stillman & Donmoyer, 1996; Horvath, 1999),文 献亦涉及反歧视法例对健康监察工作所造成的影响 (Stillman & Donmoyer, 1996)。 雇主如果未有检查劳工的身体状况是否胜任工作,发生意外后可能会被劳工以侵权 (tort) 法索偿﹔如果检查后拒聘身体有问题的劳工,又可能会被控歧视。这种情况 令雇主对法律要求感到两难。 欧洲联盟(欧盟)规定所有劳工都有接受定期体检的权利 (Raworth, 1995)。可是除针 对特定行业的法例外,大部分欧盟成员国都没有规管聘前体检的法律 (Gevers, 2000)。部分成员国(例如比利时和荷兰)已规定对所有劳工实行定期体检,另一些国 家 (如奥地利和丹麦 )则只要求对特定行业劳工提供职业卫生服务 (Nicholson, 职业安全健康局 法定身体检查与职业卫生调查报告 4 2002)。基于联盟性质,欧盟只会依靠指令(directives)和指引(guidelines)进行规定, 具体立法则留待成员国自行决定。在欧盟和美国,医生以外的其它医疗专业人士也 可以执行定期体检 (Horvath, 1999; Nicholson, 2002)。 1999年,香港政府曾向立法会提交一份旨在扩大法定体检涵盖范围的建议规例。可 是由于各种雇佣问题(如薪酬保障、转职安排、遣散及补偿)和职业卫生问题(如向停 职劳工发放病假、政府对体检结果欠缺跟进等),并未得到议员支持 (Legislative Council, 1999-03)。 与此同时,亦有不少人质疑,以法律强制实行体检是否保障劳工健康的最佳政策。 对大部分国家而言,实施法定体检的得与失都未经过充分评估。已有的少量研究认 为对所有劳工一律进行体检并不符合成本效益 (Williamson, 1971; Schussler, et al; 1975; Alexander, et al, 1977; Lowenthal, 1986)。亦有人质疑职业卫生服务的角色和 指出美国缺乏有关聘前体检的国家标准 (Howard, 1993)。 就法定体检对保护劳工的健康影响进行全面评估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各国对劳 工体检的不同立法取向。所以我们进行了针对亚太各国 / 地区的调查,包括立法和 执法、遇到的问题、法规的优劣之处、和未来的发展计划。 TROHI 是由国际知名的职业卫生专家,澳洲悉尼大学潘惠安教授 (Prof. Wai On Phoon)发起的区域性组织,其成员都是有关国家 / 地区的职业卫生专家。于是,我 们透过 TROHI 的各位代表,就有关国家 / 地区的体检法律进行调查。 1.2 调查目的 1. 回顾 TROHI各国及地区有关法定身体检查 (法定体检) 的立法和实施。 2. 调查各国家 / 地区有关体检法例的回顾及修改计划。 3. 就进一步完善体检法例的方向提供建议。 职业安全健康局 法定身体检查与职业卫生调查报告 5 2. 调查方法 2.1 包括地区 以下国家 / 地区均在调查范围之内﹕ 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澳洲、纽西兰、斯里兰卡#、中国大陆、台湾*、 日本、南韩、印度尼西亚、越南#、泰国及菲律宾。 2.2 问卷内容 我们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了一份问卷来收集有关法定体检的资料。问卷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 (Part A) 询问已有职安健法律和法定体检的数据﹔第二部分 (Part B) 询问未来的立 法计划(如有)。(见附录一) 收集的资料包括涵盖的职业范围、体检的内容和频度、验身人员的所需资格、须予 呈报的职业病、如何监察法定体检、法律遵行情况和罚则、检讨旧法例或引入新法 例的计划、受访者对该国体检法例的意见。我们亦要求受访者提供相关法例,以资 参照。除此之外,我们也搜寻有关体检的文献,和有关国家 / 地区职安健立法的网 上资源。 2.3 调查时间 调查问卷在 2003 年二月完成,同年三月邮寄并以电邮送交各受访人。对未回复的 受访者,会送上提示(最多三次)。各受访者填妥的问卷在同年三月至九月期间陆续 寄回。处理回复时如遇未明之处,会以电邮邀请受访者澄清。 2.4 资料分析 问卷回复的答案经过综合整理,写成本报告。 * 并非 TROHI 成员 # 越南和斯里兰卡的 TROHI 代表未能联络 / 未有响应 职业安全健康局 法定身体检查与职业卫生调查报告 6 3. 调查结果 3.1 回应率 十五个受访国家 / 地区中有十三个回复,响应率 86.7%。 (斯里兰卡和越南的代表未有回复) 3.2 对法定身体检查的一般取向 除香港外,所有国家 / 地区均有就劳工的健康及安全问题制定全国性法律 (作为特 别行政区,香港仅实施本地法律,中国大陆的职安健法例并不适用。)。在澳洲、 印度和中国,国家和州 / 省都有职安健法律。中国的法定体检由全国性法律规定, 而澳洲的法定体检则由州法律规定,联邦法例只适合于某些地区和职业,及作为各 州立法的参考模范。印度的法定体检,则联邦法律和州法律皆有规定。 在职业卫生而言,劳工体检主要分为两类﹕(i) 对新雇员进行的身体检查—受聘前 或入职前检查﹔及 (ii) 对在职雇员的定期身体检查﹕ (表一) 1. 新雇员法定体检(聘前或职前体检 #) (i) 强制所有新雇员受检 (6 个国家 / 地区)*﹕ 中国、台湾、日本、南韩、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 (ii) 只针对特定行业雇员 (7个国家 / 地区)﹕ 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澳洲、纽西兰和泰国。 # 受聘前(pre-employment)体检指在雇员受聘前进行,决定可否受聘的体检。入职前(pre-placement) 体检指在受聘后进行,决定是否适合某工作岗位的体检。(Park, et al, 1999) ∗ 中国、台湾、日本和南韩都有详细的规例 / 指引规定若干高危行业劳工体检的特殊要求,内容相 当全面。菲律宾劳动卫生及安全法典(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Code of the Philippines)规定暴露 于危险物质(例如铅)的劳工需要定期进行特殊体检(数据由受访者提供,未经参照)。印度尼西亚对 特别危害行业的体检并无法律要求,法律只要求体检,体检内容由公司医生决定。 职业安全健康局 法定身体检查与职业卫生调查报告 7 2. 定期进行的法定体检 (定期体检) (i) 强制所有雇员受检 (7 个国家 / 地区)﹕ 中国、台湾、日本、南韩、印度尼西亚、泰国和菲律宾﹔ (ii) 只针对特定行业雇员 (6 个国家 / 地区)*﹕ 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澳洲和纽西兰。 在上述两种法定体检以外,部份国家亦要求其它类别的体检。例如在职业病(南 韩)、工伤(中国、菲律宾)、长期患病(菲律宾)后的身体检查。还有转职(菲律宾、南 韩部分高危行业)和离职(中国、菲律宾)前的身体检查。 十三个国家 / 地区中有六个为所有劳工提供法定体检﹕中国、台湾、日本、南韩、 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所有普通法国家和地区(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 澳洲和纽西兰)都有选择性地,针对不同高危行业进行法定体检。相反,民法系国 家和地区(中国、台湾、日本、南韩和印度尼西亚)则全面要求所有劳工接受体检。# (表一) 表一﹕各国法定体检的覆盖范围 种类 法定聘前体检 法定定期体检 覆盖范围 所有新雇员 (6)* 指定行业 (7) 所有雇员 (7) 指定行业 (6) 国家 / 地区 中国 台湾 日本 南韩 † 印度尼西亚 菲律宾 香港 新加坡 马来西亚 印度 澳洲 纽西兰 泰国 中国 台湾 日本 南韩 印度尼西亚 泰国 菲律宾 香港 新加坡 马来西亚 印度 澳洲 纽西兰 * 括号中之数字代表有关国家及地区的数目 † 南韩法律规定进行职前体检,但实际上一般都是进行聘前体检。 纵使有法律规定,印度尼西亚实际上只有少数行业的劳工(如石油、天然气及采矿 业)会接受法定体检。菲律宾的法律包含普通法和民法两大法系的内容,也要求全 # 为方便讨论,印度尼西亚虽然有回教法和习惯法,仍视为民法系国家。泰国和菲律宾被划为「混 合法系」国家,因为她们的法律分别来自普通法系和民法系。(Library of Congress, 2004) 职业安全健康局 法定身体检查与职业卫生调查报告 8 面体检,对于特定危险行业另有特别法律要求(见 3.3 节)。泰国只要求公共汽车和 货车司机进行聘前体检,这是为着保障公众安全,与一般以法定体检保障劳工健康 不同。至于上述两类国家的定期体检频度列于表二和表三。各国规管职安健和体检 的法律名单可见于附录二。 表二﹕七个对所有劳工实行体检的国家 / 地区的定期体检周期 国家 / 地区 行业 检查周期 危险行业 大多为每年一次 中国 其它行业 未有规定 危险行业 每年一次 台湾 其它行业 按劳工年龄而定 (由两年一次到五年一次不等) 危险行业 一般为半年一次 (四烷基铅作业劳工为每三个月一次) 日本 其它行业 每年一次 危险行业 大多为每年一次﹔暴露于噪音和无机粉尘者为 两年一次﹔医生可以调整检查周期。 南韩 其它行业 两年一次 印度尼西亚 所有行业 每年一次 泰国 所有行业 每年一次 (医生可以要求加密检查) 菲律宾 所有行业 每年一次 表三﹕六个针对特定行业劳工实行体检的国家 / 地区的定期体检周期 国家 / 地区 检查周期 香港 大多为每年一次 压缩空气作业﹕每四星期一次到每三个月一次不等,视乎工作间 之气压而定 辐射作业﹕每十四个月一次 新加坡 大多为每年一次 铅及有机磷作业﹕最少每半年一次 石棉和硅石作业﹕每三年一次 工厂总督察(Chief Inspector of Factories)可根据暴露程度调整检查 周期 马来西亚 「职业安全及健康(使用有害化学品)规例」# 所管制之行业﹕每年 一次 职业安全健康局 法定身体检查与职业卫生调查报告 9 辐射作业﹕每年一次 商业驾驶员﹕每年一次 机师﹕视乎年龄而定 印度 大多为半年一次 噪音作业、辐射作业 +﹕每年一次 矿场劳工 +﹕五年一次 澳洲 无机铬作业﹕每星期一次 (皮肤检查) 汞作业﹕每三个月一次 有机磷杀虫剂作业﹕每三个月一次 (视乎用量而定) 异氰酸酯作业(isocyanates)、MOCA作业 *﹕半年一次 镉作业﹕两年一次 石棉作业﹕三年一次 (建议周期) 硅石作业﹕五年一次 铅、砷及氯乙烯作业﹕视乎暴露程度和检查结果而定 纽西兰 机师﹕每年一次 潜水员﹕五年一次 (期间每年填写健康问卷一次) 司机﹕五年一次 # 即「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Use of Chemical Hazardous to Health) Regulation」 + 辐射防护规例 (Radiation Protection Rule 1971) 和矿场规例 (Mines Rules 1955) 规定 * MOCA: methylene-bis-ortho-chloroaniline (亚甲双邻氯苯胺) 3.3 法定体检覆盖的职业及检查内容 四个对所有劳工实行体检的民法系国家 / 地区(中国、台湾、日本和南韩),对高危 行业以规例 / 施行令 / 指引等形式详细规定体检的内容、周期和所需的不同化验 等。所需的化验种类依劳工所接触的危害而定。 南韩的特殊体检 (Special SME) 覆盖了 120 种行业,每一行业都有特定的体检周 期、内容和化验详情。中国亦以类似方式覆盖超过 90种行业 (Zhou, et al, 2003)。 台湾覆盖 22种行业,而日本则覆盖了 76种行业 (Okubo, 1998)。 以上各国特殊体检所覆盖的行业及危害,列于表四至表七。 表四﹕中国大陆特殊体检所覆盖的行业 (>90种行业) 分类 危害因素 / 作业 举例 机械性 高气压、震动、噪音 辐射 X射线、放射性核素、微波 物理性危害 其它 高温、粉尘(无机粉尘、硅尘—即硅 石、石棉、有机粉尘) 金属 铅、汞及其化合物 有毒气体 氯气、一氧化碳 化学性危害 有机溶剂 甲醇、正己烷 职业安全健康局 法定身体检查与职业卫生调查报告 10 杀虫剂 有机磷 芳香族化合物 苯 脂肪族化合物 甲醛 其它 磷、砷、四乙基铅 生物性危害 细菌、病毒 炭疽、布氏杆菌 器官 / 系统危害 (有关化学物的作业) 致肝中毒化学物、致中毒性心脏病 化合物、致中毒性神经病化合物 职业病 引发该职业的作业 职业性哮喘、职业性皮肤病 指定行业 (指定行业) 电工、机动车驾驶、压力容器操作 数据来源﹕「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 (引自 Zhou, et al; 2003) 项目分类由作者所定 表五﹕台湾特殊体检所覆盖的行业 (22种行业) 危害作业 举例 高温 -- 噪音 (噪音超过 85分贝) 游离辐射 -- 异常气压 -- 铅 -- 四烷基铅 -- 粉尘 -- 有机溶剂 (7) 1,1,2,2 – 四氯乙烷、正己烷 (下页续) 表五(续)﹕台湾特殊体检所覆盖的行业 危害作业 举例 特定化学物 (13) 氯乙烯、石棉、砷及其化合物 铍及其化合物 -- 苯 -- 黄磷 -- 巴拉刈 (Paraquat, 1,1'-dimethyl- 4,4'-Bipyridinium dichloride) -- 其它指定作业 -- 资 料 来 源 ﹕ 劳 工 安 全 卫 生 法 施 行 细 则 (2002 年 修 订 ) (Enforcement rules of the Labor Safety and Health Law, 2002) 括号中的数字表示细则中指明的化学物数目 表六﹕日本特殊体检所覆盖的行业 (76种行业) 危害作业 举例 压缩空气 (2) 加压室、器械潜水 辐射 (7) X射线、加速带电粒子 化学物 (43) 二氯联苯胺(dichlorobenzidine)及其盐类、硫化氢 铅 (18) 熔化、焊接、清理 职业安全健康局 法定身体检查与职业卫生调查报告 11 四烷基铅 (8) 制造、处理 有机溶剂 (55)∗ 丙酮、矿油精(mineral spirits) 资料来源﹕劳动安全卫生法施行令第 22条 (1999年修订) (Enforcement Order of the Industrial Safety and Health Law, 1999) 括号中的数字表示施行令所包括的化学物 / 危害数目 表七﹕南韩特殊体检所覆盖的行业 (120种行业) 危害作业 举例 有机溶剂 (55) * 1,2 – 二氯乙烷、乙醚、二甲苯(xylene)、2 – 溴丙烷 指定化学物 (42) 硝化甘醇(nitroglycol)、苯、盐酸 金属 (11) 铅、有机汞、三氧化砷 粉尘 (3) 无机粉尘、石棉、棉花 物理性危害 (8) 气压、震动、噪音、辐射 其它 (1) 焦煤(cokes) 数据来源﹕劳动安全卫生法施行规则,附表第 13号 (1997年修订) (Enforcement Regulations for the Industri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1997) 括号中的数字表示施行规则所包括的化学物 / 危害数目 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的受访者并未指明是否对高危行业有针对性的体检安排,只是 在问卷回复中提及一些适用于特定行业的检查(如听力检查)。根据国际劳工组织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网页的资料(ILO, 2004 i),菲律宾职业安全及健康 标准(The Philippines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Standards)要求对暴露于某些有 毒化学物的劳工进行「特殊体检」,包括铅、汞、硫化氢、二氧化硫、硝化甘醇、 和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杀虫剂分类名单第一及第二类 杀虫剂。两国对劳工法定体检的要求都是一般性的,包括例行血液测试和肺部 X 光片。菲律宾规定「如有需要」则进行其它化验。 泰国定期体检的要求视乎职业而定。例如用显微镜工作的人需要视力测试、食品工 人需要肝炎测试、暴露于尘埃的劳工需要肺部 X 光和肺功能测试、暴露于噪音中 的工人则需要听力测试。是否进行其它测试由负责验身的医生决定。 ∗ 日本和南韩的 55种有机溶剂清单几乎完全一致。 职业安全健康局 法定身体检查与职业卫生调查报告 12 在普通法系国家 / 地区中,覆盖的行业和法定体检的要求都有很多不同之处。正如 民法系国家 / 地区对高危行业的法定体检有详细规定,新加坡、澳洲和纽西兰这三 个普通法国家,亦以指引和实务守则作出规定。 新加坡的法定体检覆盖暴露于十六种有害物质的行业(包括各种有毒化学物、粉尘 和压缩空气)。澳洲法律要求暴露于铅、苯、异氰酸酯和有机磷的劳工进行聘前体 检,而暴露于十二种有害物质(包括前述四种及砷、石棉、镉、无机铬、汞、 MOCA、硅石和氯乙烯)的劳工则需要进行定期体检。纽西兰则只有一部法律 (Health and Safety in Employment Act, 1992)对法定体检作广泛要求,而对暴露于不 同危害的行业(包括潜水员)发出各种指引。机师和司机的法定体检则另行以法律规 定(Civil Aviation Act, 1990; Land Transport Act, 1998; 及其它)。 香港对地底工作(矿场、石矿场及隧道工程)、压缩空气中工作、涉及致癌物质的工 作(如石棉)及辐射工作皆有个别法律规管,不同行业有不同的体检内容。政府最近 出版了给医生参考的体检指引 (Labour Department, 2004)。 印度要求 29 种危险行业的劳工进行聘前及定期体检,名单载于工厂法第一附表 (Factories Act, 1987)。受访者对问卷第六条的回复适用于所有 29种工作。此外,辐 射防护条例(Radiation Protection Rule, 1971)规定暴露于游离辐射之劳工需每年接受 法定体检,矿场规则(Mines Rules, 1955)则规定矿工需每五年接受一次法定体检。 马来西亚法律要求八种行业劳工接受聘前体检,四种行业劳工接受定期体检。对于 接触危险化学物的劳工,是否进行血液化验、检疫和肺功能测试则酌情而定。至于 公务、纪律队伍人员和司机的体检内容是一般性的,包括视力测试。 3.4 法定体检验身人员的所需资格 替劳工进行验身的医生(或其它医护人员)所需的资格或训练载于表八。 表八﹕法定体检验身人员所需的资格 最低要求 任何医生 (6)* 接受过职业医学训练的医生 (9) 职业卫生护士 (0) 国家 / 地区 香港 新加坡 (无) 职业安全健康局 法定身体检查与职业卫生调查报告 13 台湾 日本 泰国 澳洲 # (除新南韦尔斯外 各州) 纽西兰 ## (司机) 马来西亚 印度 中国 南韩 印度尼西亚 菲律宾 澳洲 # (新南韦尔斯) 纽西兰 ## (若干高危行业) *括号中之数字代表有关国家及地区的数目 # 在澳洲,新南韦尔斯要求由接受过职业医学训练的医生进行法定体检,其它各州则可由任何医生 执行。 ## 纽西兰对不同的法定体检有不同要求。司机体检可由任何医生进行,机师和潜水员的体检则规 定由职业医学专科医生执行。 3.5 须予呈报的职业病 除台湾外,所有国家 / 地区的受访者都表示在其劳工法例中有一系列法定须予呈报 的职业病。呈报职业病的目的大多是调查及控制职业病,和进行职业病统计。台湾 的劳工保险条例亦有一份职业病列表。因为医生须向政府呈报任何怀疑职业病个 案,所以台湾其实亦有职业病呈报机制。 3.6 影响就业的疾病 / 身体状况和体检结果 问卷第九及第十条分别问及受访者在聘前和定期体检中,是否会影响劳工就业的特 定结果(身体状况或疾病)。受访者答案各有不同,回复肯定答案的概况载于表九。 表九﹕法定体检中有特定疾病 / 状况会影响就业的国家 包括聘前及定期体检 (7)* 只限于定期体检 (3) 国家 / 地区 新加坡 印度 澳洲 中国 日本 南韩 泰国 马来西亚 纽西兰 菲律宾 * 括号中之数字代表有关国家及地区的数目 只有三个国家 / 地区(香港、台湾和印度尼西亚)并未指定会影响就业的体检结果(无 论聘前或定期体检)。回复中的特定要求各有不同。 职业安全健康局 法定身体检查与职业卫生调查报告 14 中国「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见附录二)载有详尽资料,说明哪些体检结 果会导致劳工不适合担任有关工作,包括生化指标、血液指针、肺功能和其它化验 水平,以作保护高危行业劳工之用。(Zhou, et al, 2003). 日本法律禁止工作的身体状况与职业危害无关,包括传染病,和继续工作可能导致 恶化的心脏病、肾病和肺病 (Ordinance on Industrial Safety and Health, 2001)。对于 职业危害,法律并无特定要求,体检结果会否影响工作,就验身医生酌情决定。 南韩 120 种高危行业劳工法定体检所需的检查,载于「劳工职业医学检查指引」 (Guidelines for Workers’ Occupational Medical Examinations,韩语)及劳动安全卫生 法施行规则(Enforcement Regulations for the Industri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1997)的 「按危害分类之特殊体检测试项目」(Test items of the special medical examination by harmful factors)之中。可是,这是规定并未指明有甚么体检结果会导致劳工不适合 继续工作。 澳洲 4 种需要接受聘前体检的工作中,对于体检结果异常 (铅作业劳工血铅含量超 出 1.93 µg/100ml﹔苯作业劳工血液检查结果不正常﹔异氰酸酯作业劳工有哮喘病 史﹔暴露于有机磷的劳工红血球或血浆乙醯胆碱酯酉每活性下降等)的劳工,是否适 合就业还需要进一步评估。至于接受定期体检中发现异常结果的劳工,则需要暂时 停止暴露于相关有害物质中的工作。 新加坡人力资源部(Ministry of Manpower)出版了「指定工厂医生指引」(Guidelines for Designated Factory Doctors’, 1997),详细说明了不同高危行业劳工聘前及定期体 检所需的检查项目和周期。 印度规定,在聘前体检中发现以下情况的劳工不适宜工作﹕心脏衰竭、肺结核 (AFB-positive pulmonary tuberculosis)、痲疯(Hansen’s disease, positive skin smear)、 僵直性脊椎炎 (ankylosing spondylitis)、半侧瘫痪 (hemiplegia)、下身瘫痪 (paraplegia)。此外,以下情况亦会导致劳工不能于个别行业工作﹕耳聋、腹股沟疝 气(inguinal hernia)、脐疝气(para-umbilical hernia)、癫痫(epilepsy)、失明(单眼或双 职业安全健康局 法定身体检查与职业卫生调查报告 15 眼)、小儿麻痹症(poliomyelitis)。在定期体检中发现以下情况的劳工会被暂时或永 久停工﹕肺结核、痲疯 (leprosy)、辐射剂量过高、职业性皮肤炎 (occupational dermatitis)、及其它名列工厂法第三附表须予呈报的职业病(Factories Act, 1987)。 泰国司机的聘前体检中,发现色盲的劳工将不适宜担任有关工作。至于涉及所有劳 工的定期体检,则以下情况会导致劳工不适合继续工作﹕重金属含量超出许可水 平、怀孕(涉及危险行业者)、及肺尘埃沉着病(pneumoconioses)。 纽西兰法律并未订明在聘前体检中会导致劳工不适宜受聘的任何疾病。但铅作业规 例(Lead Process Regulation 1950, Article 25)规定,如定期体检发现劳工摄入过多铅 份,则劳工需暂时停工或转职。 马来西亚法律并未订明在聘前体检中会导致劳工不适宜受聘的任何状况,具体由医 生和雇主按劳工的健康状况和工作要求作决定。在定期体检中,发现以下情况的劳 工需被停工﹕因噪音导致失聪、血铅含量超出 80 µg/100 ml,已证实患有肺尘埃沉 着病、及「职业安全及健康(使用有害化学品)规例」(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Use of Chemicals Hazardous to Health) Regulations)所管制之化学物质含量超出安全 水平。 与之相类,菲律宾聘前体检是否影响就业,由职业医学专科医生决定。而在定期体 检中,听力丧失(hearing loss)、敏感、职业性哮喘和结核病都会导致劳工被停工。 3.7 有关跟进检查、转职、病假和补偿的规定 对于定期体检后的跟进健康检查、转职安排、发放病假和雇员补偿,所有国家和地 区都有若干规定。不同国家 / 地区的要求和覆盖范围分别甚广,整体情况相当复 杂。表十是这些规定的简介﹕ 职业安全健康局 法定身体检查与职业卫生调查报告 16 表十﹕因定期体检被停职劳工的保障 国家 / 地区 有否指定需停工的状况 要求跟进检 查 病假 转职 补偿 普通法系 香港 N, 医生 N OD (1) N OD 新加坡 Y 医生 Y (有薪) 建议 (2) OD 马来西亚 Y Y Y Y -- 印度 Y -- -- -- Y 澳洲 Y -- -- 建议 (3) OD 纽西兰 Y P (4) -- 建议 (5) OD 民法系 中国 Y Y OD Y OD 台湾 N, 医生 Y Y (OD?) Y OD 日本 Y, 医生 Y (6) Y (6) Y (6) Y (6) 南韩 Y, OD OD OD OD OD 印度尼西亚 N, 医生 -- -- -- Y (OD?) 混合法系 泰国 Y P (7) Y N OD 菲律宾 Y 医生 OD (支薪) 医生, 建议(8) OD (资料来源﹕受访者、网上官方资料、文献) 说明﹕ --: 未有注明 / 未能查出 / 未知 Y: 有 N: 没有 P: 部分—只适用于特定职业或危害 OD: 只适用于职业病或工伤劳工 医生﹕ 视乎医生建议而定 建议﹕ 法律 / 实务守则 / 指引等建议,并非强制规定 有薪﹕ 法律或回复中所注明(未有注明的国家,一般病假都会支取全薪或部分支薪) 注﹕ (1) 职业病或工伤的病假津贴,由雇员补偿条例(第 282章) (2004) 规管。 (2) 由指定工厂医生指引(Suggested in the Guidelines for Designated Factory Doctors, 1997)建议。 (3) 由 National Code of Practice for the Control and Safe Use of Inorganic Lead at Work [NOHSC: 2015(1994)]及 National Code of Practice for the Control of Workplace Hazardous Substances [NOHSC: 2007(1994)]所建议。并 National Standard for the Control of Inorganic Lead at Work [NOHSC: 1012(1994)]所要求。 (4) 有关潜水员的规定载于 Guidelines for Occupational Diving (2004)﹔未能寻得其它行业的数据。 (5) 根据铅作业规例(Lead Process Regulation, Section 25(1)(b), 1950),劳工部指定医生(Department Medical Practitioner)在征得雇主同意下,得要求劳工转职。 (6) 安排依职业、接触危害和工场环境监察结果而定。 (7) 根据Ministerial notification about Work Safety relating to Harmful Chemicals (1991)。 (8) 菲律宾职业安全及健康标准(Philippines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Standards, Rule 1967.05, 1990)所建议。 职业安全健康局 法定身体检查与职业卫生调查报告 17 3.8 政府对法定体检的监管 在十三个国家 / 地区中有十一个以法律形式规定政府监管法定体检的责任,唯一的 例外是香港和台湾。表十一比较了各国 / 地区政府监管法定体检的角色。 表十一﹕政府对法定体检的监管责任 法律规定 中央及州 / 省政府 (3) + 只限中央政府 (5) 只限州 / 省政府 (3) 法律并未规定 (2) ++ 印度 中国 菲律宾 新加坡 马来西亚 纽西兰 日本 南韩 澳洲 印度尼西亚 泰国 香港 台湾 + 括号中之数字代表有关国家及地区的数目 ++ 香港和台湾的法例并未明定政府监管法定体检之责任,政府只在有人投诉时才会介入。香港的 受访者指出政府人员会间中检查雇主是否遵守规定。 3.9 违规的罚则、遵守程度和体检法律实施的情况 所有的国家和地区的罚则都包括罚款。此外,菲律宾还包括关闭工厂 ∗。五个国家 (马来西亚、印度、澳洲、日本和菲律宾)以监禁作为其中一种惩罚。受访者对法律 遵守程度的意见载于表十二,当中可见守法程度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表十二﹕受访者对体检法律遵守程度的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经常 / 几乎全部守法 (6) # 有时候 / 部分人守法 (6) 很少 / 很少人守法 (1) 国家 / 地区 香港 新加坡 澳洲 纽西兰 日本 † 南韩 印度 中国 台湾 印度尼西亚 泰国 菲律宾 马来西亚 ‡ # 括号中之数字代表有关国家及地区的数目 † 响应介乎于「经常守法」和「有时守法」之间。 ‡ 跨国企业一般比较守法。 ∗ 尽管如此,我们认为关闭工厂可能只是未能为劳工提供安全工作环境,违反职安健法例的惩罚。 我们在菲律宾劳工法典(Labor Code)中未能找到违反体检规定的罚则。 职业安全健康局 法定身体检查与职业卫生调查报告 18 当问及有没有关于法定体检的起诉 / 诉讼 / 定罪 / 惩罚时,五个国家表示「有」, 包括新加坡、纽西兰、日本、南韩和菲律宾。除南韩外,全部都是罚款。南韩受访 者响应有体检服务机构因违规而被暂停运作的个案。 3.10 体检法律的检讨和引进 表十三综合了各国检讨和引进体检法律的计划。香港计划把需要接受检查的「危险 行业」增加至十七个(见附录三),并要求曾接受职业医学专业训练的医生方可进行 法定体检。(Legislative Council, 1999-03) 新加坡一直对各种化学物的容许暴露值(permissible exposure levels)、生物阈限值 (biological threshold limit values, BTLV)、和测试方式(如苯的生物监测)进行持续检 讨。此外,政府亦计划草拟新法案(Factories and other Workplaces Act),旨在扩大 原有工厂法(Factories Act)的保障范围(但要求法定体检的行业仍是十六种)。 中国现已规定进行离职(转职)体检和意外后体检。印度尼西亚则打算把法定体检的 有关规定改以总统令发布,以加强管制。南韩和菲律宾都准备检讨现有法律,但未 有特定计划。泰国则建议要求改由曾受有关训练的护士(最少 60 小时课程)进行体 检,并由职业医学专科医生评估结果。 表十三﹕各国检讨和引进体检法律的情况 + 检讨现有法律 (7)* 计划引进新法律 (2) 未有计划检讨或引进 (5) 国家 / 地区 香港 新加坡 中国 南韩 印度尼西亚 泰国 菲律宾 香港 南韩 马来西亚 印度 澳洲 台湾 日本 + 纽西兰未有引进新法律的计划,但受访者并未响应是否会检讨现有的体检法律。 * 括号中之数字代表有关国家及地区的数目 七个国家及地区表示有参考过其它国家的法律(无论现时是否正在检讨或引进新法 律),包括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纽西兰、日本、泰国和菲律宾(表十四)。从表 职业安全健康局 法定身体检查与职业卫生调查报告 19 中可见普通法国家及地区互相参照的习惯,与及美国和英国职安健标准的领导地 位。 表十四﹕对其他国家 / 地区 / 组织体检法律和标准的参考 参考对象 受访者 美国 英国 欧盟 澳洲 加拿大 日本 香港新加坡 国际劳工组织 香港 √ 新加坡 √ √ √ √ √ √ √ 马来西亚 √ √ √ √ 纽西兰 √ 日本 ** √ 泰国 √ 菲律宾 √ √ ** 日本亦参考过其它国家的法律,但受访者并未在回复中指明。 3.11 受访者对法定体检优劣点的意见 3.11.1 法定体检的优点 以下是受访者眼中法定体检的优点﹕ 1. 法定体检有教育作用(新加坡、澳洲、印度尼西亚)﹔ 2. 法定体检是及早发现和介入职业卫生问题的方法(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菲 律宾)﹔ 3. 体检法律针对特定职业危害订定(印度)﹔ 4. 所有劳工都要接受法定体检(日本)﹔ 5. 政府监管可确保体检法律获得遵循(新加坡、南韩)﹔ 6. 要求雇主就危险行业的劳工承担体检费用 (香港)﹔ 7. 有关体检的详尽法律提供清晰指引(南韩)﹔ 3.11.2 法定体检的主要问题 以下是受访者眼中法定体检的主要问题﹕ 1. 部分受访者提及职业医学专科医生和其它专业人士的数量不足(中国、台湾、泰 国、菲律宾),亦有提及政府人员不足(马来西亚、台湾),可能是守法程度和执 职业安全健康局 法定身体检查与职业卫生调查报告 20 法效率低下的原因。除人员短缺外,马来西亚的受访者也强调自我管理(self- regulation)(他认为「理论上很好」)也是导致体检问题的原因之一。 2. 其它受访者则提及政府缺乏政治决心(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和执法太弱(日本、 印度尼西亚)。 3. 有些受访者则提及雇主(纽西兰、中国、泰国)、雇员(印度)、甚或双方(台湾)都 对法定体检的重要性缺乏关注,这点在中小型企业当中尤其严重(新加坡、印度 尼西亚)。印度的受访者认为,劳动人口教育程度普遍不足又害怕丢掉工作,造 成对职业安全和健康的忽视。 4. 马来西亚的受访者表示职业病个案有漏报现象,但未有解释这点和法定体检的 关系(是不遵行法定体检的原因或结果)。 5. 日本的受访者表示法定体检的实施受企业规模限制(日本法律只要求有 50 名或 以上劳工的企业聘请职业医学专科医生)。澳洲的受访者提及不同行业之间的体 检法律并不一致,针对中小型企业的活动最难开展。 6. 日本的受访者亦指出,法定体检并不针对预防职业病,第一线预防措施 (primary preventive measures)亦不足够。 7. 新加坡的受访者提及早期法定体检所采用的化验方法并不准确(non-specific), 会导致劳工遭到不必要的停工,但现时所有化验所都已纳入质量保证计划 (quality assurance scheme)以确保结果准确。 8. 南韩的受访者认为法律太繁琐,专业人士被迫用千篇一律的方式进行体检,未 能关注到个别劳工和场所的异同。于是雇主和职业医学专科医生都变得变得被 动,亦无法减少和避免工场的健康风险。再者,规则导向(rules-based approach) 的制度亦未能鼓励劳资合作。 9. 与南韩相反,纽西兰的受访者认为体检法律存在漏洞。 10. 法定体检费用高昂是实施的一大难题,中小型企业最受影响(纽西兰、印度尼西 亚)。 3.11.3 解决法定体检问题的政府对策、受访者的建议 职业安全健康局 法定身体检查与职业卫生调查报告 21 TROHI各国的法定体检有很多共同问题,所以对策亦相若。四个国家 / 地区(马来 西亚、中国、台湾、泰国)表示计划增加职业医学 / 护理 / 安全健康的人力培训。此 外,台湾强调透过职业医学培训提升法定体检的质素。 三个国家 / 地区(印度、澳洲、台湾)计划提升大众对职业卫生的关注。澳洲现时的 重点是中小型企业的职业安全。印度强调透过职业卫生关注计划和风险通报(risk communication)教育劳工及早发现职业病的重要性。台湾则建议改善劳资双方对法 定体检的关注。 南韩实施赋权导向 (enabling approach)、鼓励劳资共同参与的计划,例如﹕小型企 业工作改进计划 WISE (Work Improvement in Small Entrepreneur)、POSITIVE (Participation Oriented Safety Improv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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