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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政法英杰系统精讲张艳蕊民诉讲义一、备战司法考试中的困惑分析及解决思路 第一单元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大体分为自力救济(自决和和解)、社会救济(诉外调解和仲裁)和公力救济(民事诉讼),形成多元化的解决机制。 1.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双方自愿基础上主持调解民间一般民事纠纷。 2.仲裁:双方在纠纷发生前后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将特定纠纷(财产权益方面)交付仲裁机构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 二、民事诉讼 (一)概念: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

2011年政法英杰系统精讲张艳蕊民诉讲义
一、备战司法考试中的困惑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及解决思路 第一单元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大体分为自力救济(自决和和解)、社会救济(诉外调解和仲裁)和公力救济(民事诉讼),形成多元化的解决机制。 1.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双方自愿基础上主持调解民间一般民事纠纷。 2.仲裁:双方在纠纷发生前后自愿达成仲裁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将特定纠纷(财产权益方面)交付仲裁机构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 二、民事诉讼 (一)概念: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1.诉讼活动的判定: A当事人委托律师 B审判长向审委会汇报案件 C法院通知证人作证 D合议庭讨论案件 E当事人向法院递交授权委托书 2.诉讼关系的判定: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二)特征 1.解决民事权益纠纷 2.严格依法进行 3.阶段性和连续性 4.强制性和权威性 三、民事诉讼法 (一)任务: 注意首要任务实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二)效力: 1.对人:中国领域内进行诉讼的一切主体。 2.对事: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3.空间:我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和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 (三)与实体法关系 1.互为依存 2.保障与被保障 3.独立于实体法 第二节 诉 一、诉的概念 当事人就特定民事争议向法院提出的司法保护请求。 二、诉的特征 (一)主体是当事人 (二)对象是法院 (三)具有双重含义的一种请求 1.启动审判进行审理 2.胜诉 三、诉的要素 (一)主体:当事人 (二)客体:诉讼标的 1.概念:当事人间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原告起诉阶段特定化,不允许任意变更。 2.诉讼标的物:诉讼标的物是当事人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限于财产案件)。 3.诉讼请求:具体的实体要求;允许在不变更诉讼标的的基础上变更诉讼请求。 [例题]1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办公设备购销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办公设备,乙公司向甲公司按时交付10万元货款。合同履行完毕后,乙公司发现甲提供的办公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及时更换办公设备。 诉讼标的:甲乙之间办公设备购销合同关系(双方争议并诉诸法院) 诉讼标的物:办公设备 诉讼请求:更换办公设备 [例题]2 王大明将房子租给刘大壮居住,月租金1200元。现王大明因刘大壮拖欠了5个月的房租未缴,而诉诸法院,要求刘大壮给付6000元房租。现问,此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2002卷三28题,单选) A.王大明租给刘大壮的房子和刘大壮欠王大明的6000元钱 B.王大明要求刘大壮支付的6000元租金 C.王大明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王大明与刘大壮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 D.王大明、刘大壮与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 (三)事实和法律依据:诉的理由 [例题] 乙租住甲的房屋,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房租。在诉讼中,甲放弃乙支付房租的请求,但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下列关于本案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卷三41题,单选) A.甲的主张是诉讼标的的变更B.甲的主张是诉讼请求的变更 C.甲的主张是诉的理由的变更D.甲的主张是原因事实的变更 四、诉的分类 (一)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 (二)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财产和行为)。 1.双方因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 2.权利人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 3.判决具有执行力。 (三)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1.对既存法律关系无争议。 2.对既存法律关系是否应当变更或消灭存在争议。 (四)三者关系: 1.变更之诉与给付之诉可能包含确认之诉。 2.单纯的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中没诉讼标的物。 3.以当事人诉讼请求为基础判断诉的种类。 [例题]1 甲的邻居乙买来建筑材料,准备在房后建一杂物间,甲认为会挡住自己出入的通道,坚决反对。乙不听。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乙的行为。该诉讼属于哪类诉?(2007卷三41题,单选) A.确认之诉      B.形成之诉 C.给付之诉      D.变更之诉 [例题]2 下列哪一种民事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2004卷三36题,单选) A.甲起诉请求乙停止损害其名誉 B.丙起诉丁请求撤销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C.男方起诉前妻,请求将二人之子判归前妻抚养 D.王某起诉李某,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五、反诉 (一)概念:在诉讼过程中,本诉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例:原告提出请求交付买卖标的物,被告提出请求支付价金;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租金1000元,被告提出请求支付修缮费用1500元。 (二)特点: 1.主体特定: 2.请求独立:不因本诉消灭而消灭。 3.目的对抗:抵消吞并原告诉请。 4.提出时间特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原则应一审提出,如二审中提出,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则就反诉部分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与本诉使用同一诉讼程序 6.管辖合法:向本诉法院提起,并且不违背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等;本诉法院基于牵连管辖能合并审理。 7.与本诉有一定牵连性: 主要包括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相关联的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实体请求。 [例题] 甲诉乙的合同纠纷案件,经一审、二审法院的审理,甲胜诉。乙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再审过程中,乙提出反诉。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 A.将乙的反诉与甲提出的本诉合并审理 B.裁定驳回乙的反诉 C.判决驳回乙的反诉 D.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乙另行起诉 六、诉的合并 1.主体合并:将数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程序。 [例]甲起诉乙和丙侵权;张某诉讼中死亡,由三位子女承受诉讼。 2.客体合并:将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两个以上的诉或者反诉与本诉合并到同一诉讼中审理。 [例]原告既诉请被告返还借款又诉请返还租用房屋;原告既起诉离婚又起诉分割共同财产 第一单元重点难点提示: 诉讼行为与诉讼关系;民事诉讼法对人对事效力;纠纷解决体系;诉的要素;诉的种类的判断;反诉 第二单元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基本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第一节 基本原则 注意:简要介绍本章体系安排及相关动态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当事人有平等诉讼权利,法院应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平等适用法律: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都有平等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 ,法院予以平等保障并一律平等适用法律。 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法院起诉、应诉,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三、辩论原则 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互相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1.贯穿诉讼整个过程 2.内容涉及实体和程序 3.形式多样:书面和口头 4. 当事人主张和辩论的对象决定法院裁判对象 四、处分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1.主体是当事人 2.贯穿整个诉讼 3.对象是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4.法定范围内行使 5.处分权制约审判权 [例题]1 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38 单选)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 [例题]2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约定下列哪些事项?(2006卷三84多选)    A、约定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    B、约定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C、约定举证时限 D、约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五、检察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支持起诉原则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法院起诉。 第二节 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3名以上的单数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制度。 (一)组成 1.一审:审判员;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2.二审:审判员 3.二审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4.再审: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二)活动规则:由审判长主持;少数服从多数。 (三)独任制:一名审判员审判,范围如下: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2.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 4.公示催告案件: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除外 (四)与审委会关系 业务上的指导监督关系,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委会决定,有异议可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复议一次。 [例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06卷三37多选改) A.第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 D.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二、回避制度 (一)概念: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退出审理的制度。 (二)对象:审判人员(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翻(翻译人员)书(书记员)看(勘验人员)见(鉴定人员)执行员。 (三)法定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四)具体规则 1.方式:申请回避和自行回避 2.申请时间: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3.决定权: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4.处理: 法院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可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三、公开审判 (一)概念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定情况外,审判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群众和社会公开。 (二)例外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2.法律另有规定的 3.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4.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例题] 下列有关民事诉讼中实行公开审判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2003卷三35多选) A.案件的审理、合议庭的评议、判决的宣告应当公开 B.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宣判要公开 C.对于涉及个人隐私案件,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 D.离婚案件只能不公开审理 四、两审终审制度 (一)概念: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二)一审终审范围:最高法院所做的一审裁判;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 重点单元中的重点:处分原则、辩论原则、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回避决定权及法定情形、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的理解运用。 第三单元 主管和管辖 第一节 主管 一、主管概述: (一)概念: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二)标准: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三)范围:民事实体法调整的民事纠纷;由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引起的案件;由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引起的争议案件;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类型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 (四)法院主管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民事争议关系: 1.人民调解范围只限于一般民事纠纷。 2.人民调解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上,不是必经阶段。 3.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院主管与仲裁机构处理民事争议关系:或裁或审 (六)法院主管与劳动仲裁委员会等处理劳动争议关系:先裁后审 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和解,也可向本单位申请调解,还可以向劳仲委申请仲裁,当事人若对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例题] 王某是某电网公司员工,在从事高空作业时受伤,为赔偿问题与电网公司发生争议。王某可以采用哪些方式处理争议?(2006卷三80题多选) A.可以向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B.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C.可以不申请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 D.如果进行诉讼并按简易程序处理,法院开庭审理时,可以申请先行调解 第2节​ 管辖概述 一、管辖概念 (一)管辖概念: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管辖划分原则: 1.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法院行使审判权 2.均衡各级法院的工作负担 3.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相结合 4.维护国家主权 (三)管辖与主管:主管的具体落实 二、管辖恒定: 管辖权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即使案件事实有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 具体表现:原告起诉时,某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在审理中该案始终由该法院管辖,不因诉讼标的额的增加或减少而变动,也不因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以及行政区划在诉讼中发生变更而受影响。 三、专门法院管辖 1.军事法院:双方都是军队内部的民事纠纷。 2.海事法院:当事人海事侵权、海商合同等海事纠纷。 3.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合同、代办托运、铁路相关的侵权等铁路案件。 第3节​ 级别管辖 一、概 述 (一)确立标准:性质、繁简程度、影响大小、争议标的金额等 (二)基本原则: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 海事、海商案件 ​ 专利民事案件 ​ 著作权纠纷案件 ​ 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 诉讼标的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例题]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管辖问题的哪一项表述是错误的?(2005卷三36题单)   A.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只能由基层法院管辖   B.按级别管辖权限,高级法院有权管辖其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C.协议管辖不可以变更级别管辖 D.涉外民事诉讼中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4节​ 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原则性规定;原告就被告 1.对公民起诉: 由被告住所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法院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3.特殊情形规定: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 (2)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二)例外规定: 1.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婚姻家庭特别规定: 1.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法院起诉的,受诉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法定管辖) 1.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购销合同履行地确定;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4.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6.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7.借款合同,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证券回购合同: 交易场所内回购:交易场所所在地 交易场所外回购:最初付款一方所在地 9.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10.联营合同: 法人型:主要办事机构地 合伙型:注册地 协作型:被告所在地 11.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解题步骤 (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新闻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行为地多样,报刊、杂志的发行销售地均可以理解为侵权行为地。 (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三、专属管辖 (一)注意 1.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 2.不得排除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选择仲裁解决纠纷 3.不动产案件性质多样 (二)范围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当遗产多处且分布不同辖区时,还要区分主要遗产和非主要遗产:既有动产又有不动产,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为主要遗产地;动产有多项则以价值高的动产为主要遗产地。) 四、协议管辖 (一)概念: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特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二)条件: 1、它只对第一审中的合同纠纷适用; 2、所选择的管辖法院只限于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五个法院中的确定的一个; 3、必须书面形式; 4、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与合同法定管辖关系: 有效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 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不影响协议管辖法院的有效性 五、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二者关系:共同管辖是指依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诉讼案件都有管辖权:由原告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以原告选择起诉的法院为本案的管辖法院;原告向几个共同管辖法院都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例题]1 居住在甲市的吴某与居住在乙市的王某在丁市签订了一份协议,吴某将一幅名人字画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并约定双方在丙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后吴某翻悔并电告王某自己已将字画卖给他人。王若想追究吴的违约责任,应向何地法院起诉? (2003卷三 25单) 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   D.丁市法院 [例题]2 孔某在A市甲区拥有住房二间,在孔某外出旅游期间,位于A市乙区的建筑工程队对孔某邻居李某房屋进行翻修;在翻修过程中,施工队不慎将孔某家的山墙砖块碰掉,砖块落入孔某家中,损坏电视机等家用物品。孔某旅游回来后发现此情,遂交涉,但未获结果。孔某向乙区法院起诉。乙区法院认为甲区法院审理更方便,故根据被告申请裁定移送至甲区法院,甲区法院却认为由乙区法院审理更便利,不同意接受移送。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3卷三 25多) A.甲、乙二区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B.向何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   C.乙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D.甲区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认为无管辖权,应报A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第五节 裁定管辖 法院针对特殊情况以裁定形式确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分为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一、移送管辖 (一)概念:指已经受理案件的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二)条件:受诉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受移送的法院依法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移送只能一次,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次将案件进行移送。 (三)特别规定 1.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 2.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 3.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其对案件的管辖权,不因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诉讼中发生变更而受影响,即不发生移送管辖的问题。 二、指定管辖 (一)概念: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 (二)适用情形: 1、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 3.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 三、管辖权转移 (一)概念 经上级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法院转移给上级法院,或者由上级法院转移给下级法院。 (二)情形 1.向上转移 2.向下转移 (三)条件: 1、受诉法院依法律规定对案件有管辖权; 2、转移应当有必要; 3、转移应当在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 4、转移得由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 (三)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区别 1、管辖权的转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把案件的管辖权转交给本来无管辖权的法院,其性质是移交案件的管辖权;而移送管辖,则是无管辖权的法院把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其性质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是管辖权的移送。 2、管辖权的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的,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而移送管辖,一般是在同级法院之间进行,是对地域管辖规定的落实。 3、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而移送管辖只要受诉法院认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即可移送案件,无需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一、概念: 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的主张。 二、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 2、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形式,一般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提出。 三、处理: 认为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对法院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例题]1 王某与李某因合同发生争议,王向李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履行合同。法院受理后,非合同当事人唐某认为自己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合同标的物拥有所有权,要求参加诉讼。参加诉讼后,唐某认为受理法院无管辖权,便提出管辖权异议。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2004卷三 41单) A.唐某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因为唐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唐某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因为管辖错误将损害其实体权利 C.唐某不能提出管辖异议,因为唐不是本诉的当事人 D.唐某不能提出管辖异议,因为唐不是本案的当事人 [例题]2 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7卷三 40单) A.当事人对一审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均可提出异议 B.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只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 C.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D.对于生效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重点单元重点:合同纠纷管辖、侵权纠纷管辖、专属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异议及其相关制度。 其他知识点注意全面掌握,领会区别和联系。 第四单元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 第1节​ 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裁判约束的人。 (二)特征: 1、向法院请求解决争议、保护民事权益 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3、受法院裁判拘束 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一)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1.概念:能成为当事人并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2. 自然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始于依法成立;终于法人终止 3.与民事权利能力:联系密切 一般情况: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特殊情况:没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也可有诉讼权利能力 其他组织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非实体当事人 遗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 经过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 (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1.概念:当事人能自己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能力。 2.与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与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致,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者,有诉讼行为能力。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与其诉讼权利能力一致,有诉讼权利能力者,有诉讼行为能力。 三、当事人适格 (一)概念:在具体诉讼中,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二)与诉讼权利能力不同: (三)判断标准: 1.一般原则: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 2.例外情况: 享有管理权的人或组织:遗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等 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或组织 [例题] 一 关于当事人适格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8卷三 44) A.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它与具体的诉讼没有直接的联系;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资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 B.一般来讲,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标准,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当事人 C.清算组织、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是适格的当事人,原因在于根据权利主体意思或法律规定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 D.检察院就生效民事判决提起抗诉,抗诉的检察院是适格的当事人 四、当事人的变更 在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意思,原诉讼当事人被变更或变动为新当事人。 (一)法定的当事人变更 1.诉讼中当事人死亡而发生诉讼继承,但身份案件除外: 2.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或合并: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共同诉讼人或者合并后的新法人或其他组织接替继续承担。 3.法人解散、撤消或破产: (二)任意的当事人变更:当事人不适格而根据当事人意志的变更。 [例题] 二 四方公司与海通公司因合同纠纷进行诉讼,一审判决海通公司胜诉。四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第二审程序中,海通公司分立为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2005卷三50单)C A.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B.将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C.将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人,进行调解或者判决,不必发回重审   D.仍将海通公司列为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者判决,执行程序中再裁定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为被执行人 第二节 原告与被告 一、概念: 原告: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被原告诉称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原告发生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二、确定: (一)公民: 1.业主: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2.雇主: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3.直接责任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二)法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同样适用于其他组织) 2.职务和授权: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 (2)非职务或非授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以工作人员为当事人。 3.分支机构: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4.变更: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三)其他组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四)特别事项: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2.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3.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例题] 三 甲被生前工作单位申报为革命烈士,某报对甲的事迹进行了宣传。乙四处散布言论贬损甲。对乙的行为,谁可以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2005卷三46)B   A.甲生前的工作单位   B.甲的子女   C.宣传甲事迹的某报社   D.批准甲为烈士的某省政府   第三节 共同诉讼 一、概念: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共同或者同一种类,法院合并审理的诉讼。在共同诉讼中一同进行诉讼的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共同诉讼人。 分 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同一 类 普通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同类 二、必要共同诉讼 (一)概述: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诉讼标的同一,法院必须合一审理裁判的诉讼。 (二)类型: 1.权利义务共同型:各共同诉讼人间本身存在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 2.原因共同型: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 (二)重点法定情形 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 合同书 印刷合同书下载家教网家教中介合同家教中介合同书搬运合同书搬家公司合同书 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9.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新法: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未明确约定时,应推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0.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担解124) 1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担解125) 1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担解126) 13.债权人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担解128) 1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15.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16.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连带责任认定: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三)规则 1.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被追加的被告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可缺席判决或拘传。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2.必要共同诉讼人内部关系 (1)承认原则: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但只要1人上诉,效力及于全体。 (2)应当一起诉讼,统一判决,该判决对所有共同诉讼人都具有同一的法律效力。 三、普通共同诉讼 (一)概述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种类,经当事人同意,法院将其合并审理而形成的诉讼。 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经济性。 诉讼标的同类: 基于同类事实或法律上的同类原因 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 基于数人对同一权利义务的确认形成 (二)构成要件 1.几个诉讼属于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2.需经当事人同意和法院决定; 3.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三)内部关系 1.普通共同诉讼人各有独立的诉讼实施权,仅对自己生效 2.其中一人的行为在法院认定其他共同诉讼人的请求时有证明作用 3.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等可以独立适用 4.裁判结果独立 (四)与必要共同诉讼比较 1.诉讼标的数量不同:两个以上性质相同的诉讼标的 一个 2.关系不同:各自独立 紧密关联 3.是否必须合并审理不同: 任意合并 强制合并 4.裁判不同:分别作出 同一 注意: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提起的诉讼,既有单独诉讼也有共同诉讼的,法院可以通知提起单独诉讼的原告参加共同诉讼;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共同诉讼的,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  [例题]1 四 张某将邻居李某和李某的父亲打伤,李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该案时,李某的父亲也向法院起诉,对张某提出索赔请求。法院受理了李某父亲的起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上述两案并案审理。在本案中,李某的父亲居于什么诉讼地位?(2008卷三42单)C A.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例题]2 五   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卷三87多)AB   A.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   B.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只有一个,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有若干个   C.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只有一个,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有若干个   D.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必须一致,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不需要一致 第四节 诉讼代表人 一、概述: (一)概念: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二)机理:适应民事纠纷群体化,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 (三)共同诉讼人与诉讼代表人 (四)选任 1.一方人数众多: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被推选的诉讼代表人人数为2至5人。 2.诉讼代表人是本案当事人中的一员;具备相应能力和责任心。 (五)权限 一般可以自行行使诉讼权利并对被代表人有效,对特殊性诉讼权利,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二、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 2.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 3.多数当事人间具有同一的诉讼标的或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4.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 三、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起诉时人数不确定; 2.多数当事人间具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4.诉讼代表人的确定:推选;协商;指定 5.特殊程序:公告;登记;裁判效力. 第五节 第三人 一、概述: (一)概念: 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该诉讼中的人。 (二)特征: 1.第三人与原、被告间都没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 2.第三人是在他人诉讼已经开始之后参加到诉讼中去的。 3.第三人都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即或者对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在诉讼中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因而第三人区别于其他诉讼参与人。 4.参加诉讼的目的都是为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分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概念: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他人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黑板图示:两个独立的诉讼的合并) (二)条件: 1.对本诉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 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本诉与参加 3.以起诉方式参加 (三)地位:参加之诉的原告 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概念:虽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诉讼的人。 (二)地位:不是完全独立的当事人 1.可以自己名义参诉,有权选择辅助一方。 2.诉讼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 (三)条件: 1.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 3.自己申请参加或法院通知参加 (四)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几种法定情形: 1.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2.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3.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有关撤消权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4.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5.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6.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7.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损失的,可以另案处理,也可以将运输者和仓储者列为第三人,一并处理。 8.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五)不能认定第三人的几种法定情形 1.受诉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2.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3.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六)二者比较 [例题] 六 甲有两子乙和丙,甲死亡后留有住房3间。乙乘丙长期外出之机,将3间房屋卖给丁,后因支付房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关于丙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卷三37单)C   A.必要的共同原告   B.普通的共同原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六节 诉讼代理人 一、概述: (一)概念:以当事人的名义,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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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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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11-06-15
浏览量: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