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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复习提纲完整版法行政法复习提纲 1.国家行政和社会公行政的关系? 国家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共事务的的组织和管理活动,而社会公行政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社会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活动,二者都属于公共行政的范畴 2.行政法的渊源:具体表现行政法规范的形式,我国的行政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典、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法律解释等正式渊源。 3.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行政法的区别: ①大陆法系有严格的公法和私法之分,行政法属于公法,且有一套专门的行政法规则,构成独立的法律体系。英美法系中,公法私法没有严格的区分,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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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政法复习提纲 1.国家行政和社会公行政的关系? 国家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共事务的的组织和管理活动,而社会公行政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社会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活动,二者都属于公共行政的范畴 2.行政法的渊源:具体表现行政法规范的形式,我国的行政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典、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法律解释等正式渊源。 3.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行政法的区别: ①大陆法系有严格的公法和私法之分,行政法属于公法,且有一套专门的行政法规则,构成独立的法律体系。英美法系中,公法私法没有严格的区分,行政法不构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②在司法体制上,大陆体系国家在普通法院之外设有独立的,自成体系的专门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并列,互不从属。而英美法系国家中,不存在独立的行政法院,所有的案件都由普通法院管辖。 ③在法律适用中,大陆法系国家以适用行政法规则为原则,适用一般法律规则为补充和例外。在英美法系中,则相反。 4.行政法的关系: (一)概念 :行政法对行政权力行使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形成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方面解释:行政法律关系源自行政权力行使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形成于行政法对上述社会关系调整之后。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总是利益关系 )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行政主体×相对人 ;客体:行政法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主体 :权利:职权 ;义务:职责 行政相对人 :权利:行政参与权、受益权、保护权 ;义务:遵守行政法规范、服从行政管理、执行行政决定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行政法律主体恒定及地位不对等性 各自权利义务的性质不完全相同 各自权利义务的数量不相等 ②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法定性及处分有限性 ③行政法律关系纠纷的不可调解性及处理的行政性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 (1)条件:行政法规范的存在;行政法律事实的出现 (2)行政法律事实:行政法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具体条件和事实根据。 法律事件,与个人意志无关 法律行为,有意志的活动 (3)法律关系的变动:产生,变更,消灭 5.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 (一)法律优先:法律对于行政权的优越地位,以法律指导行政,行政作用与法律相抵触者无效。 具体要求:①行政立法必须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 (白纸授权 ) ②行政立法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③一旦法律就行政事项作出规定,法律优先,行政法规、规章都必须服从法律 (二)法律保留:在国家法律秩序范围内,某些事项必须专属于立法者规范,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立法权独占:某些事项必须专属于立法者的权限,划定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创制权限。 6行政正当原则及其内容: 从程序方面对行政裁量的控制。具体包括: (1)​ 避免偏私原则: 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中应在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不受各种利益或偏私的影响。 1​ 无利益牵连 2​ 没有个人偏见 3​ 不仅行为不得偏私,行为外观也要避免偏私印象 (2)​ 行政参与原则 受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对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 行政参与的核心是公平听证 (3)​ 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以使其知悉并有效参与和监督行政权力的运行。 7.行政法的解释方法: (1)文义解释: ①依语言文字固有之意解释 ②依某一专业学科的通行理论或学说解释 ③依法律用语的特定含义解释 ④法律解释不得与法律条文相脱离 (2)体系解释:以行政法条文所属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地位以及上下左右相关条文为依据,对条文内涵与外延进行解释。 (3)历史解释:根据立法史及立法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探求行政法法律规范意旨的一种解释方法 (4)目的解释:以法律规范所欲实现的目的为根据,以阐明相应行政法意旨的解释方法。 8.行政法的漏洞补充: (1)类推适用:法律适用机关在处理某个具体案件时,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比照最相类似的法律条文,或根据现行法律的基本精神、原则、政策进行处理 (2)目的性缩限:由于立法者的疏忽,将依照法律目的本不应该由有关法律条文涵盖的事实类型包括进来,造成法律调整范围不适当的扩张,于是,通过适法者将过宽的部分含义排除在外的解释方法 (3)目的性扩张:为了贯彻规范意旨,将本为法律所涵盖的案型,包括于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方法。根据立法目的的需要,将文义扩张到其射程之外 9.行政主体 :具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社会组织。 特征:必须是组织,个人不可能成为行政主体 ;具有行政职权 ;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独立承担法律后果 10.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也是行政法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导关系。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国家机关。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并不始终是行政主体。 (三)行政主体和行政机构:是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包括内部,派出,临时机构。只有在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四)行政主体与公务员:公务员本身并不是行政主体。 11.派出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工作需要,经有权机关批准而在一定地域内设立的承担该地区内各项行政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省:派出机关;县: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街道办事处) 12.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 (一)被授权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行使的职能限于法律、法规明确授权 (形式) 具体的法律法规授权 (对象) 超出授权范围即为普通民事主体 (二)受委托组织:是基于行政委托而行使行政权的社会组织。 (三)区别: (1)两者的权力来源不同:委托组织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而后者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 (2)两者的权利性质不同:受委托组织基于委托而取得的权利不能独立行使,而授权组织可以独立行使 (3)两者获得权利的形式不同,行政授权必须以法律和法规的形式进行,而委托组织不这样 13.(一)行政职权的优益性:由公益性决定。主要体现为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为了更好的维护公共利益,发了吧赋予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的保障条件,职务上的优先权和物质上的受益权。 (二)行政优先权:是指法律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在行使主权时的便利条件,他的内容包括先行处置权和社会协助权两个方面。 14.公务员的概念: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15.公务员的职位分类:组织分配给每个工作人员的具有职务和责任内容的工作岗位。 可分为:综合管理类 专业技术类 行政执法类 16.公物家主权与公物治安权: (一)公物的家主权:公物主管机关为维护公物正常利用,对不符合资格的使用者拒绝的权力。 校警挡驾无关人士进入校区 设立家主权的目的 :保护公物的安全 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外围地区应当划定规划限制区。(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3条) 维护其他有权使用人对公物正常使用的权利 公交司机拒绝持假伤残军人证的人乘车 (二)公物治安权(公物警察权):对合乎利用资格的人,干预其不合乎利用方法的使用的权力。 (三) 二者之间的区别: (1)针对的对象不同。家主权针对的不具备使用资格的相对人,这种相对人尚未进入公物的使用关系中,治安权针对的是具有使用资格的人并且是起其进入公物使用关系后的公物使用权进行干预。 (2)二者的权能属性不同,治安权直接来源于行政权,而家主权是一种原生权利,其来源于财产所有权支配人对第三人恶意影响的本能对抗,他只能排斥使用人而不能规制使用者的行为。 17行政行为及其成立要件: (一)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效果且表示雨外部的法律行为。 (二)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 (1)行政权能存在: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 (2)行政权力的实际运用 (3)法律效果的存在 18. 行政行为种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1)行为的对象不同 ​ 抽象→不特定 ​ 具体→特定对象 ​ 以行为作出时该对象是否可以统计和确定 (2)行为效力不同 ​ 抽象→反复适用 ​ 具体→一次性 (3)行为功能不同 ​ 设定行为规则 ​ 具体实现行为规则 (二)拘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按法律规定作出行政行为,而不能灵活处理的行为。 拘束行政行为→合法性 裁量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申请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根据其职权而无需相对人申请就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主动行政行为、积极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应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实施而不能主动采取的行政行为(被动行政行为、消极行政行为) (四)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作为:行政主体在程序上积极有所为的行为 不作为:行政主体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有所不为的行为(应为而不为) 行政不作为的构成条件: 作为义务的存在 作为的可能性 程序上有所不为 (五)授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 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 授益和负担混杂的情形 (六)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是否具备法定形式 19.行政法规:行政立法的表现形式之一。 (一)定义: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依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性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法规制定权限: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国务院职权立法事项 、本应由法律规定的事项依专门授权制定行政法规。 (三)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立项→起草(国务院组织、部门具体负责)→审查(国务院法制办)→法规草案+草案说明→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国务院→审议、修改→总理签署→公布实施 (四)行政法规的制定技术: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规定、办法 (地方政府和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不得叫条例 ) 20行政许可 (一)概念:行政主体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特点: 授益行政行为 应申请行政行为 需经审查的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 (三)行政许可的原则: 许可法定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便民、效率原则 权利救济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许可不得转让原则 许可与监督相结合原则 21.听证程序: (一)听证程序的具体内容: ①告知听证权利 ②通知听证的时间、地点 : 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一般应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③指定听证主持人和参与人 ④听证会举行 4​ 听证终结 (二)听证程序遵循的规则: (1)听证前的告知 (2)听证会的公开举行 (3)回避 (4)举证和质证 (5)​ 听证笔录 22.行政处罚: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二)种类: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行政拘留 其他 (三)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处罚救济原则 处罚不相替代原则 (四)行政处罚的执行: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动履行 其中,强制执行措施有:加处罚款(执行罚)、 强制拍卖和强行划拨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3行政强制种类:(一)即时性强制:针对正在发生的行为。 (二)执行性强制:依法强迫局部履行行政法以为的相对人履行义务。 间接强制:代履行;执行罚 直接强制 24.行政征收与征用: (一)征收:行政主体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偿或无偿强制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征税、征费、征收财物。前两者无偿,后者有偿) (二)行政征收与征用的区别: (1)征收是将所有权转移给国家所有,征用是将使用权在一段时间内有偿转移给国家。财产被征用后,在使用完毕或不再需要使用时,行政主体应及时返还。 (2)行政征收相对固定,行政主体按照法律的范围、标准、程序进行。行政征用往往是临时性,只有在公共利益临时需要时才能实施征用。 25.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赋予一定物质或精神等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注意:实施行政奖励的主体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 行政奖励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规范可以成为奖励依据 26行政裁决与调解: (一)裁决:行政主体依职权或应申请按照行政程序处理特定民事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依法享有行政裁决权的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的对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定民事纠纷 行政裁决具有单方性和强制性 (二)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解的区别: (1)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作为调解人,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地协商解决纠纷,行政调解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机关作为调节人,其意志并不直接,单独体现在调解协议中,调解协议并不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而是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民事协议。因此,行政机关不能运用行政权力强制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议内容,而只能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约内容。 (2)行政裁决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相对人不履行行政裁决决定的内容时,应按照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强制对当事人履行或申请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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