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文件粤环办〔2006〕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今年5月,我局转发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6〕50号)。7月,我局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报告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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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粤环函〔2006〕978号),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信息报送工作做了明确规定。近期我国部分省、市连续发生了多起突发环境事件,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也受到社会和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防止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迟报、漏报、渠道不畅和发布不及时等问题,现通知如下:一、各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当地环保部门在上报当地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二、各级环保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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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落实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一旦发生事故,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开展应急监测,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最大限度地减轻环境危害。三、各级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纪律,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并提供有关信息。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环保部门要立即拟订有关信息发布的新闻通稿,积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发布事件信息。对于重、特大或跨地级以上市的突发环境事件,我局将会同事发地政府按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二○○六年九月十四日主题词:环保 突发事件 应急 通知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6年9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