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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UDC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P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 (2008年4月22日) 2008-××-××发布 200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联合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次 TOC \o "1-2" \h \z 1 总则 1 2 术语 3 3 厂房(仓库) 3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 3.2 厂房(仓库)的耐火...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
UDC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P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 (2008年4月22日) 2008-××-××发布 200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联合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次 TOC \o "1-2" \h \z 1 总则 1 2 术语 3 3 厂房(仓库) 3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 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7 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8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14 3.6 厂房(仓库)的防爆 16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18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 19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19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26 5 民用建筑 27 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27 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31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31 5A 木结构建筑 40 6 消防车道 44 7 建筑构造 45 7.1 防火墙 45 7.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45 7.4 楼梯间、楼梯和门 48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52 8.4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52 8.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54 9 防烟与排烟 56 9.1 一般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56 9.2 自然排烟 59 9.3 机械防烟 60 9.4 机械排烟 62 11 电气 65 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65 11.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65 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69 12 城市交通隧道 72 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 72 12.5 供电及其他 73 说明:文中加下划线部分表示新增的内容,方框部分表示删除的内容。 1 总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 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 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如果坡屋顶内有夹层时,应到其最高夹层的地面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当居住建筑或设置有其他功能空间的居住建筑中有1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可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等于1.5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入建筑层数。但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仍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和明确了适用于本规范的建筑类型和范围。 1 住宅以层划分,主要考虑到我国各地区住宅建设的层高,一般在2.7~3.0m之间,9层住宅的建筑高度一般在24.3~26m。如果住宅不按层数而一律以24m作为划分界线,则住宅需要设置消防设施的量将会增大,势必增加大量建设投资。为此,在规范中着重加强了住宅内户与户以及单元与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故将高度虽超过24m的9层住宅仍包括在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内。 为与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协调,将9层及9层以下的公寓、宿舍等非住宅的居住建筑也包括在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内,其适用范围也以建筑的层数划分。 此外,考虑到顶部设有跃层或底部设置的层高不超过2.2m的储藏室、自行车库等时,对于外部扑救会增加一些困难,但对于人员的竖向疏散影响不大。经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管理组协商,关于建筑层数计算的有关规定,两项标准是协调一致的,即住宅顶部设有2层一套的跃层时,其跃层部分不计入层数内。如顶部为超过2层一套的跃层时,其层数应按照(跃层的自然层数-1)计入建筑的总层数中。其它情况,当层高不超过3m时,仍应分别按实际层数计算。而底部层高不超过2.2m的储藏室、自行车库等小隔间,也不计入层数中。 对于居住建筑中层高超过3m的楼层(住宅顶部设有2层一套的跃层除外),其防火设计的层数确定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的规定一致。 2 多层公共建筑以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为限与高层民用建筑区分。对于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如体育馆、影剧院、会展中心等,建筑空间高大,使用过程中人员集中且密度较大,但疏散和扑救条件较高层建筑有利。对于这样的建筑,其消防设施的配备应与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设置要求有所区别,类似公共建筑均适用本规范。 3 近一、二十年来,地下、半地下建筑,特别是地下商店、地下公共娱乐场所发展较快,火灾形势严峻。为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改善城市交通状况,地下空间利用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也得到了发展,未来还将有较大的发展。但地下民用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国家一直没有相关的防火设计要求,导致这些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无法可依。为规范这类场所的防火设计,在设计中采取防火技术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防止和减少此类场所火灾的发生,规定了相关防火设计内容。第4款“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建筑”是指本规范适用范围内的建筑。 4 无窗厂房、其它地上无窗建筑或无法开启的固定窗扇的密闭场所的防火设计除要考虑一般建筑的防火要求外,还应重点考虑人员安全疏散和建筑内的防烟、排烟,防止建筑内部发生轰燃现象等因素。本规范补充了这类建筑场所的防烟、排烟设计要求。 5 建筑高度。 1)对于阶梯式地坪,同一建筑的不同部位可能不处于同一高程的地坪上。此时,建筑高度的确定原则是: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设置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有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建筑高度。否则,仍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 对于坡屋顶建筑的建筑高度,一般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计算,对于有些屋顶坡度较陡的建筑,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可能会低于具有使用功能的最高楼层的高度,为方便灭火救援需要,此时,建筑物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最高夹层的地面高度计算。 2)本条中的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是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以及国外相关建筑规范的规定制定的。应注意的是,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这些突出部分的高度和面积比例还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外规范也有类似规定。目前,在本规范中尚未作明确规定,一般为1/4至1/3,但还应考虑该部分的实际面积和可能存在的人数和火灾荷载。 当建筑物处在有关历史文化、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筑保护区、建筑控制地带和有净空要求的控制区时,这些突出部分的高度按有关要求需要计入建筑高度。但由于其火灾危险性小、对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均无影响,在建筑防火设计时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1.0.2A 当多种使用功能混合设置在一座建筑物内时,相互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不同使用功能部分宜采取独立的安全疏散系统;当不同使用功能部分之间无法设置独立的安全疏散设施且不能相互进行分隔时,该建筑消防设计中有关防火间距、室内外消火栓系统、防火分区、安全疏散设施的要求应按要求高者执行,其他防火设计可分别按照各使用功能相适应的规定执行。 2 术语 2.0.19A 避难走道 evacuation refuge walkway 走道两侧为实体防火墙,并设置有防烟等设施,仅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2.0.12A 物流配送建筑 具有货物装卸、分拣、中转储存、外运等综合功能且无批发、零售功能的建筑。 2.0.24 消防扑救面 exterior wall for fire fighting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建筑外墙面。 2.0.25 消防扑救场地 fire fighting field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场地。 3 厂房(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0%; 【条文说明】 本条原为强制性条文。由于本条比较原则,主要为定性的规定内容,故改为非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同一座厂房或厂房中同一个防火分区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的生产时,确定该建筑或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原则。 1 本条规定了在一座厂房中或一个防火分区内存在甲、乙类等多种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如果甲类生产在发生事故时,可燃物质足以构成爆炸或燃烧危险,则该建筑物中的生产类别应按甲类划分;如果该厂房面积很大,其中甲类生产所占用的面积比例小,并采取了相应的工艺保护和防火防爆分隔措施,即使发生火灾也不可能蔓延到其它地方时,该厂房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者确定。 如在一座戊类汽车总装厂房中,喷漆工段占总装厂房的面积比例不足10%时,其生产类别仍可按戊类划分。近年来,喷漆工艺有了很大的改进和提高,并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害减少。本条同时考虑了国内现有工业建筑中同类厂房喷漆工段所占面积的比例,规定了在同时满足条文规定的三个条件时,其面积比例最大可为20%。 另外,生产过程中虽然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但是数量少,当气体全部放出或可燃液体全部气化也不会在同一时间内使整个厂房内任何部位的混合气体处于爆炸极限范围内,或即使局部存在爆炸危险、可燃物全部燃烧也不可能使建筑物起火,造成灾害。如机械修配厂或修理车间,虽然使用少量的汽油等甲类溶剂清洗零件,但不会因此而产生爆炸。所以,该厂房可以不按甲类厂房确定其防火要求,仍可以按戊类考虑。 2 一般情况下可不按物质火灾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参见表2。 表2 可不按物质火灾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 火灾危险性类别 火灾危险性的特性 物质名称举例 最大允许量 与房间容积的比值 总 量 甲 类 1 闪点小于28C的液体 汽油、丙酮、乙醚 0.004L/m3 100L 2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乙炔、氢、甲烷、乙烯、硫化氢 1L/m3(标准状态) 25m3(标准状态)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导致迅速自燃爆炸的物质 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 0.003kg/m3 10kg 在空气中氧化即导致迅速自燃的物质 黄磷 0.006kg/m3 20kg 4 常温下受到水和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能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金属钾、钠、锂 0.002kg/m3 5kg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能引起爆炸的强氧化剂 硝酸胍、高氯酸铵 0.006kg/m3 20kg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极易分解引起燃烧的强氧化剂 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钠 0.015kg/m3 50kg 6 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赤磷、五硫化磷 0.015kg/m3 50kg 7 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的固体物质 电石 0.075kg/m3 100kg 乙 类 1 闪点大于等于28C至60C的液体 煤油、松节油 0.02L/m3 200L 2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 氨 5L/m3(标准状态) 50m3(标准状态) 3 助燃气体 氧、氟 5L/m3(标准状态) 50m3(标准状态)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硝酸、硝酸铜、铬酸、发烟硫酸、铬酸钾 0.025kg/m3 80kg 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赛璐珞板、硝化纤维色片、镁粉、铝粉 0.015kg/m3 50kg 硫磺、生松香 0.075kg/m3 100kg 表2列出了部分生产中常见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最大允许量。本表仅供使用本条文时参考。现将其计算方法和数值确定的原则及应用本表应注意的事项说明如下: 1)厂房或实验室内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 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是非甲、乙类厂房或实验室内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两个控制指标之一。厂房或实验室内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总量同其室内容积之比应小于此值。即: 下面按甲、乙类危险物品的气、液、固态三种情况分别说明其数值的确定。 ①气态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一般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报警控制值是该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25%,当空间内的空气与可燃气体的混合气体浓度达到这个值时就发出报警。因此,当厂房及实验室内使用的可燃气体同空气所形成的混合性气体不超过爆炸下限的5%时,可不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划分。本条采用5%这个数值还考虑到,在一个较大的厂房及实验室内,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扩散不均匀的现象,会形成局部高浓度而引发爆炸的危险。假设该局部空间占整个空间的20%,则有:25%×20% =5%。 另外,5%这个数值的确定还参考了前苏联有关建筑设计消防法规的规定。 由于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甲、乙类可燃气体的种类较多,在本表中不可能全部列出。对于爆炸下限小于10%的甲类可燃气体取1L/m3为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是采取了几种甲类可燃气体计算结果的平均值(如乙炔的计算结果是0.75L/m3,甲烷的计算结果为2.5L/m3)。同理,对于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乙类可燃气体,取5L/m3为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对于助燃气体(如氧气、氯气、氟气等)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限量的数值确定,参考了前苏联、日本等国家的有关消防法规。 ②液态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在厂房或实验室内少量使用易燃易爆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要考虑其全部挥发后弥漫在整个厂房或实验室内,同空气的混合比是否低于爆炸下限的5%。低者则可不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进行确定。对于任何一种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其单位体积(L)全部挥发后的气体体积可按下式进行计算: ……………………(1) 式中:V—气体体积(L); B—液体的相对密度; M—挥发性气体相对密度(kg/L)。 此公式引自美国消防协会《美国防火手册》(Fire Protection Handbook,NFPA),原公式为每加仑液体产生的挥发气气体体积: ……………………(2) 公式(2)中液体的相对密度,以水的密度为1;挥发性气体的相对密度,以空气的密度为1;V表示挥发气的气体体积,单位为ft3。公式(1)为公式(2)换算为公制单位后的表达式。 对于液态的强氯化剂等甲、乙类物品的数值的确定,参照了前苏联、日本等国家的有关法规。 ③固态(包括粉状)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对于金属钾、金属钠,黄磷、赤磷、赛璐珞板等固态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和镁粉、铝粉等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参照了国外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 2)厂房或实验室等室内空间最多允许存放的总量。 对于容积较大的厂房或实验室等,单凭房间内“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一个指标来控制是不够的。有时,尽管这些厂房或实验室等室内空间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不超过规定,也可能会相对集中放置较大量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而这些物品发生火灾后常难以控制。在本表中规定了最大允许存放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总量的指标,这些数值的确定参照了美国、日本及前苏联等国家的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并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例如表中关于汽油、丙酮、乙醚等闪点低于28℃的甲类液体,最大允许总量确定为100L,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中1支灭火器(18B)灭火试验所能控制的汽油量(108L)。这个数据同国外有关消防规范规定的数据基本吻合。在美国消防协会的《防火手册》中,还规定在9m范围以内,灭火器扑救这类火灾时的能力不应小于40B(40为灭火器扑救B类火灾的性能级别)。这些与我国规定灭火时要求2支水枪控制火灾的基本原则一致。 3) 注意事项 软件开发合同注意事项软件销售合同注意事项电梯维保合同注意事项软件销售合同注意事项员工离职注意事项 。 在应用本条进行计算时,如厂房或实验室等室内空间的危险物品种类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原则上要以火灾危险较大、两项控制指标要求较严格的物品为基础计算确定。 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3.2.4 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1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内除卫生间、楼梯间及火灾危险性低的设备房外的所有其他部位均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丁、戊类厂房(仓库)。 【条文说明】 丁、戊类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较小,但往往要求较大的作业面积。无保护层的金属柱、梁等在该类建筑中应用比较广泛。钢结构在高温条件下存在强度降低和蠕变现象。对建筑用钢而言,在260℃以下强度不变,260~280℃开始下降,达到400℃时屈服现象消失,强度明显降低,达到450~500℃时,钢材内部再结晶使强度急速下降,进而迅速失去承载力。蠕变在较低温度时也会发生,但温度越高蠕变越明显。由于甲、乙、丙类液体燃烧速度快、热量大、温度高,又不宜用水扑救,对无保护的金属柱和梁威胁较大,因此有必要对使用和储存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厂房(仓库)有所限制。条文中“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是指建筑的梁、柱直接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作用,或在生产过程中及火灾情况下受到辐射热作用,其表面温度超过200℃的部位。 对于火灾危险性较低的场所也应考虑局部高温或火焰对建筑金属构件的影响,而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由于钢结构防火涂料目前所存在的固有缺陷,对于金属结构的防火隔热保护,应首先考虑采用砖石、砂浆、防火板等无机耐火材料包覆的方式。 在防火设计中采取的可减少火灾危害的有效途径主要有:提高建筑物的不燃化程度、改进工艺,提高工艺防火能力,或者提高建筑物的耐火能力,对建筑进行防火分隔,以控制火灾并进行扑救等,力求不失火、少失火或失火时能将火扑灭在初期阶段。自动灭火系统主要用于扑救建筑物内的初期火灾。经过多年的研究、使用和规范管理等多方面努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的种类不断增多,系统的可靠性得到了很大改善,其控火、灭火成功率也有很大提高。因此,对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丙类厂房,当厂房内的生产操作场所、存放可燃物品的部位等生产、管理区域内均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部位,如存在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场所,设置了相适应的其他灭火系统或进行了防火分隔)控火和灭火时,其梁、柱可以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而其他构件的耐火性能仍应满足规范的相关规定。“火灾危险性低的设备房”主要指水泵房、消防设备间以及设置基本无可燃物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执行时,应注意本条主要针对钢结构建筑而言,对于有条件达到同级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时,还是要尽量满足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 3.2.8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厂房(仓库)顶层内全部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和丁、戊类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条文说明】 本条由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屋面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 对于建筑物的上人屋面板,考虑到在火灾发生后,它可做为临时的避难场所,是安全疏散场所之一。为与第3.2.1条的规定一致,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上人屋面,其耐火极限应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的耐火极限一致。如果屋面板为屋顶非承重结构时,则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能低于本规范对屋面板的要求。 根据第3.2.1条的规定,二级耐火等级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如一律要求达到1h,就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屋架或采取防火保护措施的钢屋架。但在实际执行中,钢屋架进行防火处理有时不仅比较困难,且有些措施,如喷涂防火涂料,其实际效果往往较差。因此,允许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但为保证钢屋架的安全使用,如果有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要采取防火保护措施。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防火保护措施应尽量采用外包覆不燃材料,采用外包覆不燃材料有困难时可考虑喷涂防火材料等进行防火隔热保护。条文中“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是指建筑的屋顶承重构件直接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作用,或在生产过程中及火灾情况下受到辐射热作用,其表面温度超过200℃的部位。 本条所指屋顶承重构件是指用于支承屋面荷载的主结构构件,如组成屋顶网架、网壳、桁架的构件及屋面梁、支撑以及同时起屋面结构系统支撑作用的檩条。 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3.1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生产类别 厂房的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单层 厂房 多层 厂房 高层 厂房 地下、半地下厂房,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甲 一级 二级 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外,宜采用单层 4000 3000 3000 2000 - - - - 乙 一级 二级 不限 6 5000 4000 4000 3000 2000 1500 - - 丙 一级 二级 三级 不限 不限 2 不限 8000 3000 6000 4000 2000 3000 2000 - 500 500 - 丁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4000 1000 不限 2000 - 4000 - - 1000 - - 戊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5000 1500 不限 3000 - 6000 - - 1000 - - 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均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分隔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6 7 本表中“—”表示不允许。 【条文说明】 本条对不同火灾危险性、不同耐火等级厂房的建筑层数、防火分区面积等作了规定。 根据不同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正确选择厂房的耐火等级,合理确定厂房的层数和建筑面积,是防止火灾发生和蔓延扩大、减少火灾损失的有效措施之一。按生产的不同火灾危险性,对容易失火、蔓延快、扑救困难的厂房提出较高的耐火等级和建筑层数、建筑面积要求是必要的。 本条规定甲、乙类厂房要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而丙类厂房的最低耐火等级限可为三级,丁、戊类厂房可为四级,高层厂房则要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1 厂房高度。 单层厂房有的高度虽然超过24m,如机械工厂的装配厂房、钢铁厂的炼钢厂房等,但厂房空间大,耐火等级又多为一、二级,设计时仍可按单层厂房对待。另外,还有些工业如冶金、造纸、建材等行业厂房的局部部位,如炼钢厂的熔炉部位、轧钢厂的酸洗部位、玻璃生产厂的熔炉部位等,其建筑高度均可能超过24m,仍可按单层厂房确定其防火设计要求。 2 建筑层数和建筑面积。 厂房的防火设计应考虑安全与节约、合理利用资源的关系,合理确定其建筑面积与层数。 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建设大面积厂房和一定的连续生产线工艺时,防火分区有时采用防火墙分隔比较困难,因而对一、二级耐火等级除甲类厂房外的单层厂房也可采用防火水幕带,或防火卷帘和水幕等作防火分区间的分隔物,有关要求参见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1)甲类生产属易燃易爆,容易发生火灾事故,且火势蔓延快,疏散和抢救物资困难,如层数多则更难扑救。因此,本条规定甲类厂房除因生产工艺需要外,宜采用单层建筑。如单层建筑可以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就不应建多层建筑。但有的生产工厂,如染料厂、生物制药及其原料厂的某些产品生产需要建多层者,可在做好防火分隔和抗爆泄压措施的条件下,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少数因工艺生产需要,确需采用高层建筑者,必须通过必要的程序进行充分论证。 乙类生产性质与甲类生产基本相似,但导致火灾危险的条件较甲类稍高,故其面积也较甲类大些。 2) 丙类厂房生产或使用可燃物多,发生火灾较难控制,特别是劳动密集型或生产人员集中的生产车间,更易导致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但在实际生产中,丙类生产的类别、种类非常多,各种生产要求不一,有的相差还较大。因此,为满足生产需要,根据调查确定了有关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3)丁、戊类厂房虽然火灾危险性较小,但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发生火灾事故仍然存在。其火灾主要因建筑本身存在的可燃材料引起。故有必要规定三、四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房的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4)高层厂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高层厂房生产以电子、服装、手表为主,其消防与疏散有以下特点: ①高层厂房内职工工作岗位比较固定,熟悉厂房内的疏散路线、消防设施和厂房周围环境,可以组织义务消防队,便于消防管理; ②厂房外形比较规整,厂房内可燃装修、管道竖井比民用建筑少,但用电设备比民用建筑多; ③厂房的楼板设计荷载多数为1000~1500kg/m2,楼板的实际耐火极限较高; ④高层厂房的生产类别多样,有乙、丙、丁、戊四类,目前大多为丙、丁、戊类; ⑤由于生产工艺需要,厂房内的房间隔断比民用建筑少,层高比民用建筑高。因而每个房间的空间体积比民用建筑大,较易发现火情和疏散与扑救,但火势蔓延较快。 因此,高层厂房防火一般比民用建筑有利。在确定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既要考虑防火安全,扑救火灾的要求,又要顾及生产实际需要以及节省消防投资,不能和民用建筑同等对待(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m2,二类为1500m2),而应按照生产类别分别作出规定。在本规范中,参考了国内已有高层厂房的情况,确定了丙类高层厂房的防火分区面积:一级耐火等级建筑为3000m2;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为2000m2。据此综合确定其他生产类别厂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5)地下、半地下空间采光差,其出入口的楼梯既是疏散口又是排烟口,同时还是消防救援人员的入口,不仅造成疏散和扑救困难,而且威胁地上厂房的安全。本规范规定甲、乙类厂房不应设在地下、半地下,对丙、丁、戊类厂房设在地下时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也要严格些:丙类,限定为500m2;丁、戊类,限定为1000m2。 6)本条对丙类厂房的防火分区面积作出了规定,但鉴于有些行业生产上需要建大面积的联合厂房,工艺上又不宜设防火分隔,有的虽同划为丙类厂房,而火灾危险性大小也不尽相同等情况。为此,注2、3、5对纺织厂房(麻纺厂除外)、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卷烟生产联合厂房专门做了明确和调整,同时加强消防设施和强调功能分隔以平衡该场所的防火分区要求。 ①注2虽对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及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做了调整,但对纺织厂房内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②造纸生产联合厂房为多层建筑,一般由打浆、抄纸、完成三个工段组成,其中火灾危险性属于丙类的占1/3~1/2。由于各种管道、运输设备及人流来往密切,并设有连贯三个工段的桥式吊车,难以设置防火分隔设施。几个已建成的造纸联合厂房,其面积为6880~8350m2。注3虽对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表3.3.1的规定增加1.5倍,即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造纸厂房由4000m2增加到10000m2。但近年来,随着制浆造纸厂生产规模的扩大,建设了许多大型湿式造纸联合厂房,生产规模由原来3万吨/年增加到15~100万吨/年,厂房面积由10000m2增加到20000~50000m2,且在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工段及生产控制与管理空间设置了自动灭火设施,生产过程采用计算机控制。对于此类厂房,其防火分区面积在危险工段和空间作好防火灭火设施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工艺要求进行确定。对于传统的干式造纸厂房,其火灾风险较大,不能按此调整,而仍应按照本规范表3.3.1的规定执行。 ③国家近10年对卷烟生产企业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技术改造,从政策上限制一些较小规模卷烟企业的发展,而加强大中型卷烟厂的建设,建成了大批自动化程度较高的大中型卷烟联合厂房。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支持下,经组织专家论证后,进一步明确了此类厂房的防火设计要求。 7)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有两类。一类是用于对架空的管道阀门、计量设备以及小型控制设备进行开闭操作和检修用的,这类平台面积较小,多数在十几平方米以下。另一类是工艺操作所需要的平台,在其上进行正常的生产作业(如钢铁厂炼钢、连铸车间内地面以上的操作平台),这类平台的面积一般比前者大,有的可达数百平方米。对于前一类,虽然其用途包括操作和检修两方面,但检修工作也属于操作,因此可通称为操作平台。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0-2005的第3.0.24条“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其第5款即包括“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因此,在计算厂房建筑面积时,都不计算厂房内操作平台的面积。结合本规范第2.0.20条对防火分区的定义,作了此补充规定。 3.3.2 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 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 储存物品类别 仓库的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单层仓库 多层仓库 高层仓库 地下、半地下仓 库或仓库的地下 室、半地下室 每座 仓库 防火 分区 每座 仓库 防火 分区 每座 仓库 防火 分区 防火分区 甲 3、4项 1、2、5、6项 一级 一、二级 1 1 180 750 60 250 — — — — — — ─ — — — 乙 1、3、 4项 一、二级 三级 3 1 2000 500 500 250 900 — 300 — — — — — — — 2、5、 6项 一、二级 三级 5 1 2800 900 700 300 1500 — 500 — — — — — — — 丙 1项 一、二级 三级 5 1 4000 1200 1000 400 2800 — 700 — — — — — 150 — 2项 一、二级 三级 不限 3 6000 2100 1500 700 4800 1200 1200 400 4000 — 1000 — 300 — 丁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3000 2100 3000 1000 700 不限 1500 — 1500 500 — 4800 — — 1200 — — 500 — — 戊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3000 2100 不限 1000 700 不限 2100 — 2000 700 — 6000 — — 1500 — — 1000 — — 注:1 仓库中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2 石油库内桶装油品仓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 4 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内的中转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5 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6 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有关规定执行。 7 酒精度为50%(v/v)以上的白酒仓库不宜超过3层。 8 本表中“—”表示不允许。 3.3.3A 物流配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储存和处理甲、乙类物品; 2 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 建筑内应按功能划分防火分区,储存区应采用防火墙与分拣作业区等其他功能空间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 分拣作业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本规范第3.3.1中相应类别厂房的要求确定。储存区的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确定。丙类2项可燃物品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表3.3.2(不含表3.3.2注的规定)的规定增加1.0倍。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时,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上述规定再增加1.0倍。 4 应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 除本条规定外,装卸分拣作业区、储存区的其他防火设计,应分别按本规范有关生产厂房和仓库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从近年来出现的一些物流配送建筑看,处理的货物一般有食品饮料、家用电器、日常用品、机电产品及电子产品等,主要为可燃固体。物流配送建筑货物的流转速度快,在物流配送中心建筑内滞留时间短。由于流转和功能需要,所需装卸、分拣、储存等作业面积大,且多为机械化操作,建筑规模较大,与传统的仓库相比,物流配送中心建筑在存储、运行和管理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 物流配送建筑,首先要求按功能划分防火分区,不同的功能分区如装卸分拣作业区、储存区等之间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对于装卸分拣作业区、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等要求可以分别按本规范有关生产厂房和仓库建筑的规定执行。结合中转仓库的有关规定,对目前较为普遍的丙类2项可燃物品仓库的防火分区面积,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1倍。 【条文说明】 3.3.10 厂房内设置丙类中间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除单层丁、戊类厂房外,厂房内设置丁、戊类中间仓库时,必须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厂房内因工艺原因设置丙、丁、戊类中间仓库的防火分隔要求。 1 为节约用地和因生产工艺流程的连续性要求,常在厂房内、特别是高层、多层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如某市童装厂主厂房6层,底层为原料、成品仓库,某市制药厂主厂房9层,底层为纸箱、成品库,这在一些轻型厂房是难以避免的。本条规定允许在厂房内设置仓库储存丙、丁、戊类物品,但为便于扑救和疏散物资,对于多层、高层厂,这些房仓库如果其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大,则宜设置在上层;反之,则宜设在底层或二、三层内。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表3.3.2的规定,且仓库和厂房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应超过一座厂房的一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例如耐火等级为一级的丙类多层厂房内附设丙类2项物品仓库,厂房允许建筑面积为6000m2,每座仓库允许占地面积为4800m2,防火墙间允许建筑面积为1200m2,则该厂房(仓库)允许建筑面积总和仍为6000m2。假定在一层布置仓库,只能在6000m2面积中划出4800m2作为仓库,仓库内还要设4个防火隔间才能符合要求;当设自动灭火系统时,仓库的占地面积可按第3.3.3条的规定扩大。 2 在同一建筑内,仓库和厂房的耐火等级应当一致,且耐火等级应按要求较高的一方确定,但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h。对于丙类仓库,均应用防火墙和1.5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当仓库的占地面积达到规定的防火墙间允许建筑面积时,与厂房的隔墙尚应采用防火墙。 3.3.11 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1m35m3。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储存量不大于5 m3的丙类液体储罐,可直接设置在丁、戊类厂房的固定地点。当丙类液体中间储罐的房间靠外墙布置,并设有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厂房的其他部位隔开时,其容积不宜大于10m3。 【条文说明】 由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厂房内设置丙类液体中间储罐的防火分隔要求。容积不大于5m3是指每个单独房间内的储存量。 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为防止液体流散或受外部火源影响,设计采用独立的房间储存,并做好防火分隔,可有效地控制火灾的相互蔓延。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3.4.1 甲、乙类厂房不应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丙、丁、戊类厂房不应与甲、乙类仓库贴邻建造。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表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名称 甲类厂房 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仓库) 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高层厂房 (仓库) 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乙类 丙、丁、戊类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甲类厂房 12 12 12 14 16 13 13 25 单层、多层乙类厂房 12 10 10 12 14 13 13 25 单层、多层丙、丁类厂房 耐火等级 一、二级 12 10 10 13 14 13 13 10 12 14 三级 14 12 12 15 16 15 15 12 14 16 四级 16 14 14 17 18 17 17 14 16 18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 一、二级 12 10 10 13 14 13 13 6 7 9 三级 14 12 12 15 16 15 15 7 8 10 四级 16 14 14 17 18 17 17 9 10 12 高层厂房 乙类 13 13 13 15 17 13 13 25 丙、丁、戊类 13 13 13 15 17 13 13 13 15 17 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t) ≥5,≤10 25 25 12 15 20 25 12 15 20 25 >10,≤50 15 20 25 15 20 25 30 >50 20 25 30 20 25 30 35 注: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 3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4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5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6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7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 【条文说明】(仓库) 本条规定了厂房之间及厂房与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以及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甲、乙类厂房属易燃易爆场所,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为防止与其他建筑之间互相影响,不允许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同样,甲、乙类仓库危险性大,不允许与厂房贴邻建造。 1 规范中表3.4.1规定了厂房与相邻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基本要求。由于厂房生产类别、高度不同,具体执行应有所区别,因此,根据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对于现有厂房改、扩建时,如执行防火间距的规定有困难,当采取了防火措施后可以减少间距。有关防火间距的确定因素参见前述说明。 2 本规范第3.4.1条及其注2中所指“民用建筑”也包括设在厂区内独立的公共建筑(如办公楼、研究所、食堂、浴室等)。为厂房服务而专设的办公和生活用房,有的与厂房合并组成一座建筑,有的为满足通风采光需要,将生活用房与厂房分开布置。为方便生产工作联系和节约用地,丁、戊类厂房与其所属的生活用房的防火间距可减小为6m。生活用房是指车间办公室、工人更衣休息室、浴室(不包括锅炉房)、就餐室(不包括厨房)等。 注2考虑到戊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较小,为节约用地而对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作了调整。戊类厂房是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火灾危险性较小。戊类厂房或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比表3.4.1列数据减小2m,但戊类厂房与其它生产类别的厂房或储存仓库防火间距仍应执行本规范第3.4.1、3.5.1、3.5.2条的规定。 3 本条注3和注4针对按照上述规定设计确有困难时所规定的一些允许减少防火间距的措施。不同措施有所区别。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与甲类厂房之间还应有限制,至少要保持4m的间距。 3.6 厂房(仓库)的防爆 3.6.3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其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该建筑划分为长径比小于等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式3.6.3) 式中 A-泄压面积(m2); V-厂房的容积(m3); C-厂房容积为1000m3时的泄压比,可按表3.6.3选取(m2/m3)。 表3.6.3 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类别与泄压比值(m2/m3) 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类别 C值 氨以及粮食、纸、皮革、铅、铬、铜等K尘<10MPa·m·s-1的粉尘 ≥0.030 木屑、炭屑、煤粉、锑、锡等10MPa·m·s-1≤K尘≤30MPa·m·s-1的粉尘 ≥0.055 丙酮、汽油、甲醇、液化石油气、甲烷、喷漆间或干燥室以及苯酚树脂、铝、镁、锆等K尘>30MPa·m·s-1的粉尘 ≥0.110 乙烯 ≥0.16 乙炔 ≥0.20 氢 ≥0.25 注:长径比为建筑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长尺寸与其横截面周长的积和4.0倍的该建筑横截面积之比。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参照了《爆炸泄压指南》NFPA 68的相关规定和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的有关研究试验成果,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实际中存在的依照规范设计、满足规范要求,而可能不能有效泄压的问题。 1 比较合理地确定了泄压比值 有关爆炸危险等级的分级参照了美国和日本的相关规定,见表13和表14。 表13 厂房爆炸危险等级与泄压比值表(美国) 厂房爆炸危险等级 泄压比值(m2/m3) 弱级(颗粒粉尘) 中级(煤粉 、合成树脂、锌粉) 强级(在干燥室内漆料、溶剂的蒸气、铝粉、镁粉等) 特级(丙酮、天然汽油、甲醇、乙炔、氢) 0.0332 0.0650 0.2200 尽可能大 表14 厂房爆炸危险等级与泄压比值表(日本) 厂房爆炸危险等级 泄压比值(m2/m3) 弱级(谷物、纸、皮革、铅、铬、铜等粉末醋酸蒸气) 中级(木屑、炭屑、煤粉 、锑、锡等粉尘、乙烯树脂、尿素、合成树脂粉尘) 强级(油漆干燥或热处理室、醋酸纤维、苯酚树脂粉尘、铝、镁、锆等粉尘) 特级(丙酮、汽油、甲醇、乙炔、氢) 0.0334 0.0667 0.2000 >0.2 2 采用了立方体定律 在密闭容器内的可燃气体或可燃粉尘爆炸研究中发现,爆炸最大压力上升速度和容器容积的三分之一次方的乘积是一个常数(立方体定律), 。(对于气体 定义为 气,对于粉尘 定义为 粉,表示该种爆炸介质的爆炸特性指数)。在工程应用误差内可用于爆炸泄压计算,由于 , ,因此: …………………………(1) 如果 1000m3,则公式(1)变为公式(2)。 ………………………………(2) 公式(2)是利用立方体定律给出了容积为V的厂房的泄压比A/V与1000m3容积厂房的泄压比(A/V)1000的关系。在给出了(A/V)1000的情况下,可以得出任意V的A/V值,按立方体定律考虑了厂房容积对泄压比的影响。用C表示(A/V)1000,则公式(2)变为式3.6.3。 3 考虑了长径比的影响 长径比过大的空间,在泄压过程中会产生较高的压力。以粉尘为例,如空间过长,则在爆炸后期,未燃烧的粉尘-空气混合物受到压缩,初始压力上升,燃气泄放流动会产生紊流,使燃速增大,产生较高的爆炸压力。因此,有可燃气体或可燃粉尘爆炸危险性的建筑物要避免建造得长径比过大,要求长径比小于等于3,当大于3时,需要分段计算,以防止爆炸时产生较大超压,保证所设计的泄压面积能有效作用。 4 考虑了几何形状的影响 形状系数f是影响建筑泄压面积的参数之一,其几何意义为对于某一特定形状的厂房的泄压面积和与该厂房容积V相同、形状为正方体的厂房的泄压面积之比。其公式为: (3) 对于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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