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null**新政策下打破常规的会计做账高招(上)null**一 应付账款的巧用
【案例】福建某运动品牌企业在济南区域设立代理商,在济南中
百百货设立专柜,该专柜与商场的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上的名字为该公司名称。
商场每月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月末结款,2008年1
月,中百专柜的营业额为11700元(含税),该月应收商场的费
用为1700,因此,但至2月份,商场汇入该公司账户的金额为
10000元,即扣除了商场费用的余额。
思考:商场的这种操作是否合法?是否能有偷漏税行为?
分析:商场少纳了营业税及附加=1700×5%×110%=93.5,少交了
所得税(1700-93.5)×25%=401.625;相反,供货商少抵扣了所
得税425元。null** 在此例中福建某运动品牌企业虚挂应收账款1700元,中百百
货虚挂应付账款1700元。虚挂的1700元是否要交所得税?
【案例】福建某大企业每次购货时都要求客户开具全额的发票
,但每次只支付票面金额的98%,日久天长,账面上的应付账款
达几千万,如何处理?
思考1:请您谈谈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
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
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
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
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null**、汇兑收益等。重点检查是否有超过两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
思考2:您如何界定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
原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规定内资企业应付账款超
过三年及国税发[1999]195号对外资企业规定应付账款超过两
年已不再执行。
现行所得税法并未对应付账款转为营业外收入的时间做出明
确规定,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
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中,对货款纠纷有时效限制,一般是两年,即到约
定付款时间后超过两年,起诉将丧失胜诉权,这对商户是极其不
利的。此时最好的做法是找对方谈判,要求对方重新写欠条并对null**拖欠货款事宜进行重新确认。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两年内应付账
款未发生新的业务往来,由于债权人已丧失了民事胜诉权,企业
应将应付账款转为应税收入!
思考3:如果您的企业有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如何处理?
1.应做好“确实无法支付应付账款”的清理工作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
围内使用现金:①职工工资、津贴;②个人劳务报酬;③根据国
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④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⑤向个
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⑥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
差旅费;⑦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null**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
因此,企业可以动用库存现金小额支付应付账款,让应付
账款明细账发生变动!
2.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未达成协议的,可要求债权人
债权人每年底发来一个“还款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企业可依此据做为非无法
支付的应付账款的证据。
3.实际执行中,企业应对超期的应付未付款项作出合理解
释,并提供能够偿付的相关证据(如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
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证据,理论上,对方没有注销税务登记
或沦为非正常户,就会有理由不认定为收入),经税务机关确
认后,可以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或不能作null**出合理解释的,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对已并入应纳税所
得额的应付未付款项在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在支付年度据实
扣除。
结论:挂应付账款可以暂时达到延迟纳税的目的。
【案例】债务重组中的应付账款
A公司为B公司的关联公司,连续三年经营亏损,于2010年
引进另一股东,引进前对A公司进行了资产评估、改制、债务重
组等一系列工作,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债务重组协议,豁免债
务600万元。
思考:B公司是否可以凭借债务重组协议、A公司资产评估报
告、A公司改制文件等相关资料作为税收损失所需资料向税局null**审批,上述资料依据是否足够得到审批?
1.非关联方的一般性债务重组涉税处理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
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6号令)第六条债
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
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
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
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
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
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null**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案例】甲企业欠乙企业1300万元债务,经协商进行债务重组,
甲企业以库存商品一批抵顶债务,评估价值1000万元,其他债
务免去。库存商品的账面净值为800万元。
甲企业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乙企业 1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销项 170
营业外收入 130null**乙企业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130
贷:应收账款---甲 1300
根据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的通知》第四条: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
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
无法追偿的;因此,上述营业外支出130万可以在所得税前列null**支,但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并提供相关证据。在国税发
(2009)88号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坏账损
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
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4)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5)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6)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null** (7)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8)其他相关证明。
因此,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以“与债务
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2. 关联方的债务重组涉税处理
债务重组如果存在关联关系,根据六号令第九条的规定:
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
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主管
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1)经法院裁决同意的;
(2)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null** (3)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
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关联方之间的含有让步条
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
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
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当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
上述如不符合以上规定,债务重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案例】购票的烦恼
某企业每月的增值税税负太重,为此,企业老板外购了增
值税发票做进项抵扣。假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万,
进项为17万.
思考: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您如何规避风险?null**【案例】质量赔偿中的应付账款
A企业账上挂有应付B企业的货款11.7万,税务检查时发现
该款项已达两年以上,系A企业扣留销售方的质量赔偿款,税务
人员认为应将该批货款中所含的进项税额转出1.7万,然后再将
转出后的余额做应税收入。而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只需将无法支
付的应付账款转为应税收入即可,进项税额无须转出。
思考:请您分析两种不同的税务处理的应纳税额,您认为税
务机关的做法对吗?
如果按税务人员的处理意见:企业应纳的税款
=1.7+10×25%=4.2万
如果按财务人员的处理意见:企业应纳的税款null** =11.7×25%=2.925万
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是正确的,因为质量赔偿收入应由购
货方填写红字发票申请单,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红票,购货方
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温馨提示:注意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原因的说明。
null**二 预收、预付账款的巧用
(一)货物销售中的预收款所得税处理
对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确认原则和确认时间会计与税
法两者处理方法一致。国税函〔2008〕875号:销售商品采取
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注意事项: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要求预收款应在一年以内,
否则视同销售。
(二)商场销售购物卡的流转税问题
浙江省国税局出台了一个文件浙国税函[2009]75号,对商
场购物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明确为客户购卡时,原文是
这样的:纳税人以销售购物卡(券)方式销售货物的,应界定null**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
一款的销售结算方式,即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销
售购物卡(券)并收取货款同时(不论是否开具销售发票)确
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思考:您是否认可浙国税的看法?
其实这是对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曲解,购卡和直接收款
方式是有严格区别的,直接收款时,无论货物是否发出,客户
均已明确了所购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等要素,而购卡时,
客户是不可能知道将来所购何物、何价的,因此购卡时只是预
收货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的时间。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预售合同收取的定金涉税问题null**【案例】一房地产公司3月1日某楼盘正式开盘,每位欲购房户
需交纳一万元诚意金,才享有摇号选房的权利,规定在3月10
日摇号并正式签订购房合同时,如签订合同则此诚意金抵充房
款,如不签订合同,作为违约金归房地产公司所有。
【案例】一房地产公司未取得房地产预售合同,未与购房者签
订购房合同,收取购房者每人10万元的定金。
思考:上述两个案例中的诚意金、定金是否征收营业税?签订
合同时因购房户不签合同导致的违约金要交营业税吗?
诚意金这一概念系来自港台地区,我国法律上并没有诚意
金之说。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第25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null**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那么诚意金或定金是否属于预收帐款呢?
预收帐款的定义:根据新会计准则,预收帐款科目指核算
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即预收帐款是建立
在购货合同基础上的。
对应于案例,即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所
收到的预收款应当建立在购房合同基础上,房地产公司3月1日
收取诚意金时,显然是尚未签订购房合同的。
所谓“定金”,其法律定义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定金亦非
预收帐款。null** 大地税函[2009]77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
的收入(包括预收款定金、预约保证金、合同保证金)等按预
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营业
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后,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额计入当期应
纳税所得额。
个人意见: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签订预售
合同或销售合同的收入为销售收入,因此签订销售合同之前收
取的诚意金及定金不属于销售收入,不应当征税。对于收取的
定金将来签订预售合同时,一并纳入预收账款核算,作为销售
收入,如果客户不再要房子,而没收的定金,作为营业外收入
处理。但不应征收营业税!因为它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null**(四)销售货物取得预收款的流转税与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
[案例]A客户于2009年12月10日支付给B公司250万预付款,让B
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B公司收款后于12月11日开具增值税发票
给A公司,但是B公司并没有发货。B公司已经就此笔业务确认了
销项税,未确认为收入,当地税务机构在税务检查时,认为该
项业务已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应确认为2009年12月份的收入。
问题:您认为当地税务机关的说法是否正确?并说明您的理由
销售商品如果提前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当天即确认增值
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企业所得税上要
求销售商品时需同时满足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一条第一款
规定的条件,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null** 因此,贵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先开具发票,虽
然商品未发出,但按规定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无
须确认收入。
(五)巧用预收、预付款
【案例】一家企业A与B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将一笔款100万打
到另一家企业B采购货物,双方约定合同价款,采购时间为6个
月,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货,销货方应支付购货方违约金20
万,6个月后由于种种原因采购未成,B企业将款项打回,并支
付了违约金20万。
思考1:该项业务如何进行财务处理?
1. 采购方的账务处理null**(1)预付货款时的会计处理
借:预付账款—B 1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2)收到退回的预付款及违约金时
借:银行存款 120万
贷:预付账款—B 100万
营业外收入 20万
2.销售方账务处理
(1)收到订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0万
贷:预收账款 100万null**(2)归还订货款及支付赔偿金时
借:预收账款 100万
营业外支出 20万
贷:银行存款 120万
思考2:营业外收入是否要交增值税或营业税?
因为此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既不是销售商品所取得的收入,
也不是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因此,不缴纳增值税
也不缴营业税。
思考3:销货方的营业外支出是否可以在税前列支?
先看2009年8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的一则纳税咨询:
问题内容:某企业将房屋租赁给A公司,未到期因故收回,应付null**A公司违约金20万,请问A公司应该给该企业开票吗?应在税务
机关代开何种发票?
回复意见:某企业将房屋租赁给A公司,未到期因故某企
业将房屋收回,某企业应付A公司违约金20万,对A公司收取的
违约金20万,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未
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及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及营业税。同时不属于发票
管理范围,收取违约金方不需要开具发票,开具收款收据即可。
但按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是一项企业间融资业务!
因此,可以通过订立购销合同实现企业间融资的目的。但null**要注意的是要注明违约责任。
例如:福州一家企业将一笔款项打到远在陕西的企业,购买
货物(陕西这家企业是老板亲戚开设的另一家小型贸易公司,准
备注销)打入200万,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后该小型贸易公司
倒闭,预付账款多次催讨无法收回(附差旅费,有催讨记录),
企业将预付账款转入其他应收款,并将其做资产损失申报。
这是精心策划的抽逃资本!差旅费是去旅游的花销!null**三 票据融资的做账技巧
[案例]甲企业经营资金较紧张,需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让某
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凭增值税发票及相关资料办理了银行
承兑发票,然后再做退货处理,购销业务实质并未发生。
思考1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需要提供增值税发票吗?此项业务如
何入账?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
[案例]税务人员在检查一企业时,发现该企业的记账凭证中有
一笔业务是这样记录的,借:库存商品—甲商品 500万,应交
税费-应交增值税 85万;贷记应付票据 585万,后附有银行承
兑汇票记账联,再进一步追查此项业务发现该企业又将购入的null**库存商品卖给了销货方,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 585万,贷
记主营业务收入500万,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85万
,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500万,贷记库存商品500
万。后经查明销货方为该企业的关联方。
思考2 这笔业务的异常之处是在哪?其真实的业务内容是什
么?是否有涉税风险?
这笔业务异常之处是企业将外购的货物以平价销售给销货
方,而且双方是关联企业,此项业务风险是平价销售很容易被
界定为低价无正常理由。若当地对增值税税负有控制的话,此
项业务容易造成增值税税负率偏低。
后经询问财务人员,财务人员说出了实情,由于企业向银null**行贷款难度很大,企业又缺乏流动资金,再加上开户行只要有
增值税发票就给办银行承兑汇票,因此,就与关联企业办理了
银行承兑汇票,企业之间实质是没有真实的业务往来。
思考3 您的企业是否有此业务?如何处理才不会有涉税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采用
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
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
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
,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此案例购销双方可以签订售后回购协议,由于主要风险和null**报酬未转移给购货方,双方不应确认为收入。会计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 5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85万
贷:应付票据 585万
借:银行存款 585万
贷:其他应付款 5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
【案例】洛阳中岳光能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多晶硅电汇售价80万
元/吨(含17%增值税),偃师中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采购时想
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当前承兑贴现月利率为 6‰,承兑的期
限为6个月,洛阳中岳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得税按查账征收,null**税率为25%,城建税率5%,教育费附加税率3%,地方教育费附
加税率2%。
思考4 当以不带息承兑汇票方式销售时,光能股份公司每吨多
晶硅的售价应为多少?
因为现售含税价是80万,则收取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的
含税价款为(80+X),则其销售收入为(80+X )/1.17,若以
每吨(80+X)的含税价出售,则新增的营业收入为X /1.17,成
本不变,新增增值税税款为X/1.17×17%,新增营业税金及附加
增加为X/1.17(5%+5%),新增贴现息=(80+X)×6‰×6
⊿收入X/1.17-⊿营业税金及附加X/1.17(5%+5%)-⊿贴现息
(80+X)×6‰×6=0 求得X=3.9278null**四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处理技巧
[案例1] 企业本年度从子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100万,将其用于
日常的支出(如购买办公用品等)。
思考1 发生的相关支出能否在税前抵扣?是否要将这些免税收
入单独核算?
国税函(2010)79号文第六条“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
扣除问题”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合理性原则)
、第二十八条(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规定,企业
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
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支出形成的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null**但是未规定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允许扣除。本条明确了
这一点。
(2)实际上企业的免税收入只有国债利息、股息红利、符合条
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三项,而这三项也很难有明确的直接成本
,因此这一条实际上对于企业来说影响不大。
[案例2] 某企业2009年度取得应税项目收入800万元,取得符合
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200万元;应税项目发生成本、销售税金及
附加600万元;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成本、税费为10万元;管理费
用 50万元,销售费用30万元,财务费用20万元。假设三大费用
均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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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所得税
税率为25%。null**问题1:请问此例中的免税所得有多少?发生的期间费用能否全
额在所得税前扣除?
免税所得为190万,发生的期间费用不能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
1.利润总额
=(800+200)-(600+10+50+30+20)=290万
2.纳税调整减少额=200-10=190万元
3.纳税调整增加额
=(50+30+20)×200÷(800+200)=20万元
4.应纳企业所得税=(290-190+20)×25%=30万元
问题2:上述两个案例的主要区别是什么?政策依据是什么?
主要区别是免税收入与减免所得之间的区别。特别提醒纳null**税人要注意:企业同时有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时期间费用分摊
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
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
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
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也就是说,期间费用不能全部放在
应税项目所得中扣除,从而增大免税项目所得,减少应税项目
所得,侵蚀税基。
免税收入主要包括了三项即国债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所
得、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而其他的属于减免所得额。
思考1 农业种植企业销售自产的农产品是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农业生产者销null**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所称农业,
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
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思考2:农业生产者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是免税收入还是不征税
收入?能否按照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51号对财政性资金问题的规定,直接减免的
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属企业取
得的财政性资金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151号文同时规定:对企业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null**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
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即除此之外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农业种植企
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不属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不能免
征企业所得税,只能做为不征税收入。
思考3 某农业公司2010年度购进原材料等耗费800万元,取得
农林牧渔业销售收入1000万元,该项收入免增值税。请问不征
税收入是多少?
第一种观点是不征税收入= 1000/1.13×13%。
第二种观点是不征税收入=(1000-800)/1.13 ×13%。
谁对谁错?还是都不对? null**思考4: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近期销售一台09年1月1日以前购
买的车辆,并按4%征收率减半缴纳了增值税,请问减半的税额
需要作补贴收入并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应做为不征税收入!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抵扣!
[案例3] 某软件企业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销售其自
主开发生产的软件,不含税的销售额为1000万,当期可抵扣的
进项税额为51万。企业当期用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用于研究开
发支出及扩大再生产。
思考1:请问该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应退税款有多少?
应退税款=1000×17%-51-1000×3%=89
思考2:请问该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用于研究开发支出null**及扩大再生产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能在税前扣除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
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
旧、摊销扣除。因此该软件企业退税款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或财产不可以扣除或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思考3:该软件企业可否放弃免税权?
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
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
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思考4:您认为该软件企业放弃免税权好还是不放弃好?
放弃好!因为如果做为应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只是存在货 null**币的时间价值,但该企业如将资金投向研究开发则可能获得加
计扣除50%。
[案例4] 某企业由于政府规划改造进行搬迁,搬迁后重置类似
的固定资产,从政府取得搬迁收入5000万元,核销的固定资产
(含土地)账面原值为8500万,已提折旧为4500万,账面净值
4000万元,该企业重置土地3000万元,重置固定资产1800万元。
思考1 此例中的搬迁收入是多少?搬迁支出是多少?
此例中的搬迁收入为5000万,搬迁支出为4800万
思考2 此例中的该企业取得的搬迁净收益是多少?是否有免
税收入?是否有应税收入?
此例中搬迁净收益为1000万,1000万中的800万是免税收null**入, 200万是应税收入。
思考3:如果要想减少应税收入?您如何做?
要想减少应税收入,可以增加搬迁支出。null**五 盘亏的账务处理技巧
【案例】某企业为火电企业,外购生产用电煤,由于运入的电
煤水分较多企业经常出现盘亏,该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法进行会
计核算,验收入库时按所购进发票上注明的数量入库,会计处
理为借记“原材料”科目;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
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2011年税务在检查该企业时,发现该企业盘亏电煤上千吨
未做进项税额转出,企业财务人员解释说是由于电煤的含水率
高达2%所致,但税务人员认为此项盘亏为非正常损失,应做进
项税额转出。
思考1 您认为税务机关的说法对吗?null** 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盘亏一般界定为管理不善造成
的货物被盗、丢失或霉烂变质,属于非正常损失。
思考2 您认为如何核算才能避免上述涉税风险?
可以在入库时,将原材料的数量减少,提高单价,因为它
属于定额内的损耗,不属于非常损失。当然,在内部制度上应
制定定额损耗标准。例如购进电煤 100吨,过磅时可以在过磅
单上注明重量100吨,水分2吨,或与供应商达成协议,按实际
过磅数量的98%结算。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电煤(98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null**【案例】河北省某生产企业生产玻璃制品,财务核算时按生产
出的玻璃制品数量入库,会计处理为,借记“库存商品” ;贷
记“生产成本”。但入库的玻璃制品往往在搬运过程中会一定数
量的损耗,因此,企业账务处理上对破损的玻璃制品做红字冲
销。最近,在税务检查时,税务机关对此笔红字冲销的会计处
理十分敏感,认为此项处理有逃避税收的嫌疑,要求企业做进
项税额转出。
思考3 您认为此项业务是否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
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企业正常生产
的不合格产品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用转出。但该 null**企业如此进行账务处理的确是可以将非正常的损耗隐匿其中,
因此造成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思考4 您认为应该如何进行会计核算才能避免税收歧义?
对需要单独核算废品损失的工业企业,可以在“基本生产成
本”明细科目下设置“废品损失”明细科目,以归集和分配基本生
产车间所发生的废品损失,不要做红字冲销,以避免税收歧义。
null**六 房产的会计核算技巧
一 房产税征税范围的转化
思考1: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什么是房屋?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
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所谓房屋,就是上面有顶,四面有墙(或柱),能够遮风
避雨,可以供人们生产、休息、娱乐、活动、仓储等的场所。
思考2:围墙、假山、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
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是否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屋的定义,这些不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它们是构
筑物。null**思考3:某建设单位要建设一些基础设施,有围墙、道路及厂
房,由同一个建安企业承建。预计建安费用共计发生为250万,
围墙需要花费20万,道路需要花费30万,厂房需要花费200万,
请您对此进行筹划。
可以将厂房的计税基础减少,增加道路及围墙的计税基础。
问题:某单位对房屋进行装修,安装了中央空调,请问这部分
中央空调是否作为房屋原值的一部分征收房产税?
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
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
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
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null**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此文件第一条主要是强调“不可随意移动”“无论在会计核算
中是否单独记账”都属于房屋的构成,都要计征房产税。
财税(2008)152第一条: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
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
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
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应对:能否以“可移动”代替“不可随意移动”?
思考4:原中央空调的一个电机价值10万元坏了,更换新的15万
元,如何计算房产税?如果需要经常更换的灯泡等,是否要计null**算房产税?
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
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
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
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如电机坏了可
以按15新-10旧=5万元。就5万元加入原值中计税。如果更换新
的8万元。应该是减10万元,加8万元,也就是从原值中减掉2万
元后计税。如果更换易损易耗的零配件可不计入原值。
思考5:上述电梯电机损坏,更换新的,一般是由电梯公司负责
维修,请问对方开具的是什么发票?是修理费还是购入设备?
应该是增值税发票,最好走修理费。null**二 房屋土地的财税处理
1.土地使用权入账的会计规定
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其相关规
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
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
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
而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
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
为无形资产核算,并在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企业因
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null**入在建工程成本。这里应当注意,一次结转的土地使用权账面
价值只是指与在建工程相关的土地。
2.土地使用权入账的税法规定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
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
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
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总结:此文明确规定了土地价款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思考:是否企业购入的所有土地都应征房产税?null** 只是与在建工程“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才予以计入房产计税
基础中征房产税。企业应当以对应房产占用的土地面积按比例
结转,对于非房产占用土地(如场地),应当予以摊销。
应对:建高楼,少分摊!
三 无租使用房屋的涉税问题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
题”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
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
税。
思考: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且不收房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否征null**收房产税?
依据财税[2000]125号《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
通知》的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
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
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
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
产税、营业税。
2008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了财税(2008)24号文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明硧规定,(1)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
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null**,免征印花税。(3)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
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
镇土地使用税。(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
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
税。
思考:您所在的地区是否对免费出租给职工的房屋征收房产税
呢?如果征,您又将如何处理?
5.延伸分析:签订仓储合同与租赁合的的均衡点
仓储合同与租赁合同的营业税税率均为5%,二者之间最大的
不同是在房产税上,如果是仓储合同则按房产余值来征税,如果
是租赁合同则按租金收入来征房产税。null** 均衡点:房产原值×(1-30%)×1.2%= 租金×12%
If,租金/房产原值=7%是其均衡点.
If,租金/房产原值<7%,应签订租赁合同.
If,租金/房产原值>7%,应签订仓储合同.
思考:对上述处理您有什么启示?null**七 固定资产入资的技巧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款规定:通过捐
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
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可见,接受固定资产入资的计税基础=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同样要达到多抵税款少缴所得税的目的,就必须增加固定
资产的计税基础。
(一)固定资产出资的原理:折旧(或摊销)×所得税税率
折旧抵税分析:如果一项资产的实际价值为100万,折旧年
限为5年,残值为0。现有两种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一个方案是按原值投入,
另一个方案是对此项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增值到200万再投入null**现有企业。则两方案每年的折旧分别为20万及40万,假设企业
的收入为500万,付现成本为300万。比较两方案的现金流。营业收入: 500万
付现成本: 300万
折 旧: 20万
税前利润: 180万
所得税: 45万
净利润: 135万
现金流: 155万营业收入: 500万
付现成本: 300万
折 旧: 40万
税前利润: 160万
所得税: 40万
净利润: 120万
现金流: 160万null**原理分析:
现金流= 营业收入-付现成本-所得税=500-300-45=155万
= 净利润+折旧=135+20=155
= 营业收入×(1-25%)-付现成本×(1-25%)+折旧×25%
从以上分析不难发现,虽然第一种方式比第二种净利润增加
了15万,但第二种方式现金流却比第一种增加了5万。
(二)固定资产出资政策的运用
1.居民企业对外投资需要确认转让所得
【案例】某法人股东投入的设备,在投资企业的账面原值为120
万,已提折旧为20万,是否应确认转让所得?该设备是2009年
以前购置,在2009年1月1日后对外投资。null** 税法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
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
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
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在《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非货币性交易要视同销售。
(1)注销账面原值及累计折旧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万
累计折旧 20万
贷:固定资产 120万
(2)计缴增值税null**借:固定资产清理 2.8846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8846万
(3)对外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150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102.8846万
营业外收入 47.1154万
可见,如果将评估价提高不利于投资方。投资方在当年就产
生了纳税义务,而对被投资企业虽然有利,但折旧是分年抵减所
得税的,从总体而言是不利的。但并不是说这种方法无利可图,
在投资方处于免税期或低税期仍可采用。
2.自然人对外投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null**思考1:某自然人外购一台设备出资,原发票的的价格为100
万,评估价为150万。被投资公司的入账成本为多少?自然人
对外投资的资产是否应交个人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入账价值应该为150万,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5]319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
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
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
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
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
估前的价值。(注:国税发(2008)115 没有对外公布)null** 根据上述规定,自然人出资时,可以将资产评估高些,然
后投放到被投资企业中,被投资企业可以按评估价入账,并计
提折旧在税前扣除,这样可以使企业所得税前抵扣的折旧增加。
以上例为例,如果是自然人出资,则企业入账的资产的成本为
150万,而个人却无须为此交纳个人所得税。
思考2:某企业准备购买一层写字楼,该写字楼现在的售价为
2000万,是以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还是以公司的身份购买呢?
分析:如果是以公司的身份,则该项资产的入账价值为2000
万,如果以自然人的身份,先出租给公司,以后再重新评估增值
后增资注入,假设评估价为3000万,这样企业入账的价值为3000
万,可以税前抵扣的折旧就较多,且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null**思考3:出租期间,如果是以商业用房出租,若要开具发票,个
人应承担多少税负?
2009年2月18日,北京地税发布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个人非住房出租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征〔2009〕37号
明确了个人非住房出租税费的两种计算缴纳方式。
对于个人非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月(含)以上
的,执行12%的综合征收率(个人所得税科目占1%,营业税科
目占5%,房产税科目占6% )5000元/月以下的,执行7%的综
合征收率。
杭州的做法有不同之处,商铺等用于出租的非住宅用房,以
月租金为800至5000元的主力房源为例,其中的12.6%需用来缴纳null**综合税率,包括12%的房产税、0.10%的印花税和0.5%的个人所
得税征收率。
江苏省从2007年1月1日按《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
行办法》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
税和土地使用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5%进行计征,而且对个人出租
房屋的用途不再区分是用于居住还是用于经营。
3.如何通过转化降低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负?
[案例]企业现有实收资本为1000万,未分配利润为100万。
若企业原自然人股东欲转让10%的股权给另一个自然人。
思考1:若股权10%转让,是否能低于或等于100万价格转让?null**《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
[2009]285号第四条: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
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
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27号也再次明确了几种核定
办法,其中以第一种核定办法为主: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
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
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
构评估核实。
思考2:此例中若转让10%的股权,应纳个人所得税为多少?null** 如果企业将现有的股权10%转让,则股权的公允价值为110
万,转让股权的成本为100万,企业要缴2万的个人所得税。
思考3:若股东个人以一动产(如小轿车)投入企业市价为20
万,评估价为100万,然后再销售,销售价格为20万,会计如
何处理?对所有者权益有何影响?
如果注入固定资产100万,则实收资本为1100万,然后再
卖掉,会造成营业外支出80万,可以少缴所得税20万,未分配
利润减少60万,所以未分配利润为40万。
这样操作后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1140,股权成本提高至
1100万,如果股权转让10%,则转让所得为4万,要缴0.8万的
个人所得税,相比,所得税少缴20万,个人所得税少缴1.2万。null** 总结:增加股权成本,减少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
思考:一家民营企业接受另一家企业的赠送的设备一台价值几
百万,但没有取得相关的发票,如何入账?
null**八 现金折扣的运用
【案例1】A企业销售给客户B一批货物,价款100万,税款17万,
对方却支付了112万,被扣的5万元采购方说就算了,因为要长
期合作,请问如何进行处理?
思考1:企业如何进行财务处理?
如果是按正规走账,必然虚挂5万的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B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借:银行存款 112
贷:应收账款-B 112null**[案例2]甲企业销售货物给乙企业,与购货方签订购销合同的条
款是不含税价款100万用“30%现金支付,70%以银行承兑汇票支
付”,税款17万以货币资金支付,乙企业先期支付了47万元,甲
企业随后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为购货方称其取得了银
行承兑汇票自已去贴现,贴现息为5万元,最后只支付销货方的
货款65万元。
思考2:该企业应确定多少的收入?甲企业的5万元能否在税前
抵扣。
甲企业应确认收入为100万元,5万元由于没有凭证不能在
税前抵扣。
思考3:以上两个案例,能否通过改变合同条款方式,让未收回null**而且不可能再收回的应收账款5万,达到在当年税前抵扣的目
的?
利用现金折扣方式来改变合同条款,达到税前抵扣目的!
现金折旧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时期内早日付清货款而
给予的一种折扣优待。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
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
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
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账务处理为:null**借:银行存款 112
财务费用 5
贷:应收账款 117
但销售方需要提供①注明折扣标准,折扣率的销售合同或协
议②有根据合同或协议开具的折扣结算单据③有银行支付凭证,
销售方可依据在税前扣除。
购货方的财务费用是不用缴营业税及所得税。
借:应付账款 117
贷:银行存款 112
财务费用 5
null**九 长期待摊费用的运用技巧
(一)开办费的运用技巧
1.筹建期是如何界定
原《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
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新所得税实施条例并没有规定相关规定在实务中,如何判定企
业开始生产经营?是领取营业执照还是开始购买原材料,还是从
开始生产产品或者开始销售产品或是其他?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
的会计制度中均没有对此做出说明。
显然,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不一定就开始生产经营,因为很多
企业为开始生产经营要进行固定资产购建等活动。那么,领取营null**业执照以后,在什么条件下可认为企业筹建期间结束、生产经营
开始呢?
国税发[2005]129号附件第15条第2款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
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但也有同志认为:生产经营开始日应该是取得营业执照日。
参照的是(国税函[2003]1239号)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
口径的批复 :北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执行以来,各地对新办企
业、单位生产经营之日理解不一,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
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
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null** 现行税法在税收优惠政策经常以“自取得第一笔收入起”做
为优惠政策享受的起始时间。因此,将首次确认收入的时间作为
会计实务中划分企业筹建期间结束、生产经营开始的标志是符合
税法及会计的相关规定。这种划分方法,不仅可以解决会计人员
对企业何时开始生产经营缺乏明确判定标准的问题,而且在实务
中容易操作掌握,符合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况且,将开办费
用在企业首次确认收入的当月计入当期损益,对企业和税务部门
来说,都是能够得到合理解释。
2.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广宣费是否属于开办费?
(1)开办费的会计准则规定
开办费指企业在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null**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
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
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
和利息支出。
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①筹建人员的职工薪酬、差旅
费、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②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③筹措
资本的费用④人员培训费导⑤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⑥其
他费用主要包括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
、印花税、车船税、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