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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学生手册 二○一○年学生手册 浙江大学本科生院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2007 年 7 月修订) (浙大发学〔2007〕22 号)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经济困难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 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 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国发[2007]13 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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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学生 手册 华为质量管理手册 下载焊接手册下载团建手册下载团建手册下载ld手册下载 浙江大学本科生院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2007 年 7 月修订) (浙大发学〔2007〕22 号)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经济困难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 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 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国发[2007]13 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资助的原则 第一条 资助经济困难生顺利完成学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 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 要内容。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都要把此项工作切实抓好。 第二条 学校建立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为主导,“奖、贷、勤、 补、免”五位一体,教育与资助相结合的联动助学体系。实行“有困难,先贷款, 真困难,可减免”的导向政策。 第三条 提高资助工作的透明度,各类受助名单在确定前都要予以公示,以 保证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资助对象的认定 - 1 - 以人为本 整合培养 求是创新 追求卓越 第四条 资助对象应为经济困难生。经济困难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 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具有浙江大 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 第五条 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 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工作程序,做到公开、 公平、公正。 1.校学生工作处全面领导本校经济困难生的认定工作。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 助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各学院成立以分管经济困难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院学生辅导员、 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 和审核工作。 3.各学院以年级(系)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 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 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系)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 级(系)总人数的 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系) 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经济困难生的认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参照杭州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确定经济困难生认定标准。根据困难程度,我校经济困难生设置为特殊困难 和困难两档,各学院原则上按不超过学院学生数的 10%确定特殊困难学生名单, 按不超过学院学生数的 20%确定困难学生名单。 第八条 经济困难生的认定程序。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校 学生工作处、院认定工作组、年级(系)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 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每学年开学,学生工作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 填写《浙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浙江大学学生及 家庭情况调查表》。 - 2 - 二○一○年学生手册 浙江大学本科生院 2.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浙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和《浙江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我校经济困难 生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 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系)各档次的经济困难生资格,报院认定工作组进 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 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 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经济困难生名单及档次,在学院适当范围 内公示 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电话、信件等形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 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认定 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以信件等书面形式向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办公室提 请复议。校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 应做出调整。 5. 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经济困难生名 单及档次,报校学生工作处审批,并建立经济困难生信息档案。 6.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经济困难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 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经济困难生,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 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同时,学校将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直至纪律处分。 学校和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 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要及时 做出调整并做好资助工作。 第三章 对经济困难生的资助办法 - 3 - 以人为本 整合培养 求是创新 追求卓越 第九条 经学校认定的经济困难生可以通过国家助学贷款、校内无息借款、 勤工助学、奖学金、各类助学金和困难补助等渠道获得资助。具体依据《浙江大 学本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见附件 1)、《浙江大学本科学生校内无 息借款实施细则》(见附件 2)、《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困难补助实施细则》(见 附件 3)、《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浙大发学[2007] 23 号)实施。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无偿资助(包括由政府、学校、基金会、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捐资主体所提供的资助金)总额一般不得超过 3.2 万元人民币 (五年制学生为 4.0 万元),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校内无息借款等在内的全部资 助总额一般不得超过 4.8 万元(五年制学生为 6万元)。 第四章 对经济困难生的教育途径 第十一条 学校要重视对经济困难生的教育工作。关心他们的思想、学习和 生活,组织开展以自强自立、艰苦奋斗、诚实守信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引 导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二条 通过外设奖助学金项目化自我管理团队等形式,拓展学生自我教 育途径,开展回报社会、关爱他人等公益活动,促进自身素质全面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经济困难生思想教育专项经费,用于经济困难生教育实 践项目(needy students education project,简称 NSEP)等教育活动,为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了解社会、回报社会,锻炼组织和实践能力搭建平台。 第五章 资助工作的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经济困难生的资助工作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学院负责经济 困难生的认定及各类资助名单的审核。学生工作处负责制订年度资助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资助 经费的统筹安排和分配,以及各类资助名单的最后审定。计划财务处负责资助经 费的核算、发放等工作。学校有关部门和学院都负有加强经济困难生教育的职责。 第十五条 建立稳定的资助工作教师队伍。各学院要指定专人负责经济困难 生的资助和教育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资助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 4 - 二○一○年学生手册 浙江大学本科生院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根据学校总体资助政策和办法,认真研究本学院的具体 情况,制订适合本学院的经济困难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对经济困难生认定、资 助名额的分配和评定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并公告。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浙江 大学本科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浙大发学[2005]38 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2.浙江大学本科学生校内无息借款实施细则 3.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困难补助实施细则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 5 - 以人为本 整合培养 求是创新 追求卓越 附件 1: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 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 的一项重大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0]6 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 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银 发[2001]245 号)、《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 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8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 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 办发[2004]51 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 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等有关文 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 为了密切银校合作,做好浙江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浙江大学与合作银行 共同成立国家助学贷款联合领导小组,协调、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学校协助 经办银行做好以下工作: 1.学校指定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本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期向全国学 生贷款管理中心申报年度贷款额度,负责组织本科生的贷款申请,并向经办银行 提供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 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2.学生工作处负责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变动情况(包括出国、转学、 休学、退学、开除、伤亡、失踪等);负责召集借款学生统一办理填写、签署借 款人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借款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等贷款手续;协助经办银行管理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使用与归还;在学生毕业、转学、升学等变动情况发生前 协助经办银行办理学生借款的重新确认或变更合同。 3.借款学生所在的学院要积极配合学生工作处,做好借款学生资格初审,对 借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业情况、违纪处分情况、贷款金额是否合理等进行 - 6 - 二○一○年学生手册 浙江大学本科生院 审核并签署意见;及时通报借款学生的变动情况并协助办理借款确认和变更合 同;负责把“国家助学贷款确认书”放入毕业学生档案。 4.学生工作处成立本科生国家助学贷款服务中心,在各校区设立服务点,招 聘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生协助办理本科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事务。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浙江大学 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律监护人出具书面同 意书)。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经学校认定的经济困难生。 (二)学生在校期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2.休学期间。 3.退学试读期间。 4.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造成学习成绩低劣者。 5.有抽烟、酗酒等挥霍浪费行为者。 6.已获资助总额达 4.8 万元者(五年制学生为 6万元)。 (三)如在申请过程中或获得贷款后,发现有瞒报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 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请资格或停止贷款,并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 分。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时间和经费额度 1.新生在每年 9月份,老生在每年 5月份提出申请,集中时间办理。每个学 生一学年只可申请 1次。 2.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分为学、宿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生活费贷款每学 - 7 - 以人为本 整合培养 求是创新 追求卓越 年不超过 2500 元,总贷款额最高不得超过 6000 元。其中学、宿费贷款由银行直 接划入学校财务帐户,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一年按 10 个月计)。 四、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和发放的程序 1.学生可以通过学院资助工作教师、学生资助网、所在校区国家助学贷款服 务中心服务点等途径了解有关政策。 2.学生向所在校区国家助学贷款服务中心递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3.学院签署审核意见。 4.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公示贷款学生名单。 5.学生工作处将借款学生名单和材料报送经办银行。 6 .学生工作处在接到经办银行通知后,组织学生签订借款合同,填写借款 凭证。 7.经办银行将学、宿费贷款直接划入学校帐户,交学、宿费,将生活费贷款 按月划入学生个人帐户。 五、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和回收 1.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开始自付利息。学 生若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必须在毕业当年 4月份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 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2.国家助学贷款可在毕业或中止学业 2年内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国家助 学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 息;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由经办银行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3.学生在毕业或中止学业时必须与经办银行签署“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 书”,方可给予办理离校派遣手续。学生在签署还款确认书时,应当与经办银行 确认还款计划,协商确定还款期限。学生在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银 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 4.学生要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 的全部责任。在未还清贷款前,要积极与贷款银行保持联系,及时沟通本人工作 变动情况。若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贷款银行在就学的高等学校或 - 8 - 二○一○年学生手册 浙江大学本科生院 相关媒体上公布其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 5.学生如有发生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学籍变动情况的,必须还清全部国 家助学贷款或与银行签订还款确认书后,学校方可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学生有出 国留学的,必须还清全部国家助学贷款,方可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6.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贷款行要将 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 业务。对于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学生,由教育部全 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将其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 网站公布。 7.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 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国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六、本细则适用于 2004 年 9 月以后按新政策实施的国家助学贷款。 - 9 - 以人为本 整合培养 求是创新 追求卓越 附件 2:浙江大学本科学生校内无息借款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 业,学校设立校内无息借款基金,在本科学生中实行校内无息借款制度。 一、基金来源 1.学校每年从学生学费中提取一定比例。 2.每年毕业生归还的无息借款。 3.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 二、校内无息借款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浙江大学 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 2.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思想品德良好。 3.学习努力,学习态度端正。 4.学校认定的经济困难生,或因突发事件造成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二)学生在校期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校内无息借款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2.因病休学。 3.退学试读。 4.瞒报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弄虚作假取得校内无息借款。 5.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造成学习成绩低劣。 6.滥用校内无息借款,平时生活挥霍浪费。 7.已获资助总额达 4.8 万元(五年制学生为 6万元)。 有上述情况 2、3的学生复学后可重新申请校内无息借款;有上述情况 1、5、 6的学生,经教育帮助,考察一年后有明显进步的,可酌情重新审定校内无息借 款;有上述情况 4的学生,令其偿还所发校内无息借款,并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 育直至纪律处分。 三、校内无息借款的种类、金额和比例 - 10 - 二○一○年学生手册 浙江大学本科生院 1.校内无息借款分为固定无息借款和临时无息借款两类。固定无息借款是指 因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仍无法解决学习和生活困难而提供 的无息借款。临时无息借款是指因学生突发事件造成经济特殊困难而提供的无息 借款。 2.学生每学年申请的学校无息借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2000 元。 3.学校无息借款比例不超过在校本科学生总数的 3%。各学院学生申请无息 借款的比例视每学年的生源情况由学生工作处酌情调整。 四、校内无息借款的申请和发放 1.固定无息借款每年申请一次,新生在每年的 9月份提出申请,老生在每年 的 5月份提出申请。 2.临时无息借款可随时向学院提出申请。 3.申请无息借款的学生必须办理无息借款协议,填写“浙江大学经济困难学 生资助申请表”一式 2份。 4.学院审核后,将学生无息借款汇总名单电子表和申请表报学生工作处。 5.学生工作处将公示后的审定名单提供给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核算发 放。 五、校内无息借款的管理 1.学校无息借款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学院主要负责学生无息借款的申 请审核、核对及催还等管理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无息借款经费的统筹安排、分 配及无息借款回收等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经费的核算、发放和收款入帐工作。 2.学生工作处在每年 4月底向各学院提供毕业班学生在校期间全部无息借 款情况,由各学院做好核对工作。 六、校内无息借款减免 1.学生无法在毕业前还清无息借款的,不享受任何性质的减免。 2.学生在毕业前一次性还清无息借款的,给予 20%减免。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能在毕业前一次性还清无息借款的,给予 50%减 免: - 11 - 以人为本 整合培养 求是创新 追求卓越 (1)学生在校期间有 3年(五年制学生 4年)被评为校级“优秀学生(三好 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或受到省级以上表彰,被授 予“省级优秀毕业生”。 (2)在校期间曾获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 (3)来自西部省份的学生毕业后自愿回到西部省份的基层单位工作。 (4)学生毕业后到艰苦行业的基层单位(如石油、地质、煤炭、矿业、水 利、气象、国防等行业的基层厂、矿、台、站、基地等)工作。 (5)学生毕业后到边远地区国家重点单位工作(单位名单由就业指导部提 供)。 (6)学生毕业后到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贫困县的基层单位工作。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全免其校内无息借款: (1)学生在校期间获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荣 誉称号。 (2)经济发达地区生源学生毕业时自愿到边疆或贫困地区的基层单位工作。 5.符合上述 3、4条减免条件的学生,必须在毕业当年 5月 30 日前提出减免 申请,填写“无息借款减免申请表”,经学院初审后,交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 6.虽不符合 3、4条减免条件,但家庭经济确实十分困难,且在校学习成绩 优良,表现突出的学生,在毕业离校前也可提出减免申请,由学院审批。 7.因各种原因提前离校的学生,如出国、退学、开除学籍等,其无息借款必 须在离校前一次还清。享受无息借款的学生在校期间,有因病死亡或意外死亡等 特殊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七、校内无息借款偿还 1.校内无息借款归还手续在毕业生离校前集中办理。要求在毕业离校前一次 性还清(包括考取本校研究生的学生)。 2.学生在毕业时无法还清校内无息借款,可以在毕业后 3年内还清,不计利 息,但须提出书面还款计划,填写“还款确认书”,办妥相关手续。如超过 3年, 自超过之日起按国家助学贷款同期利率计算利息。 - 12 - 二○一○年学生手册 浙江大学本科生院 3.毕业离校前未还清校内无息借款的毕业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暂由学校 保管。为不影响学生就业,学校提供相应证明,该证明有效期不超过 3年。 4.收回的校内无息借款纳入校内无息借款基金。学校按实际回收校内无息借 款额情况,给予还款工作完成得好的单位以一定比例的奖励。 - 13 - 以人为本 整合培养 求是创新 追求卓越 附件 3: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困难补助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学校设立困难补助基金,对经济 困难学生给予各类困难补助。 一、学校困难补助基金的组成 1.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从学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资助经济困 难学生的经费。 2.国家下拨的经费。 3.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 二、困难补助基金的分配和使用 困难补助经费额度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安排,总经费的 25%下拨给各学院(用 于临时困难补助,毕业生校内无息借款的减免和支持经济困难生开展教育实践活 动等);70%用于学费补助、各类专项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5%由 学生工作处统一掌握用于大病补助等。 三、困难补助的种类和申请条件 困难补助分为学费补助、临时困难补助、专项补助、外设(奖)助学金 4种。 (一)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浙江大学 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 2.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思想品德良好。 3.学习努力,态度端正。 4.学校认定的经济困难生,或因突发事件造成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二)学生在校期间,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2.休学期间。 3.退学试读期间。 4.瞒报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弄虚作假取得补助金。 5.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造成学习成绩低劣。 - 14 - 二○一○年学生手册 浙江大学本科生院 6.平时生活挥霍浪费。 7.不履行受助义务(如不按时做好学年小结、不及时对捐资人要求的情况进 行反馈、不参加学校要求的公益和实践活动等)并经教育仍不改正。 8.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无偿资助总额达到 3.2 万元人民币(五年制及以上者 为 4.0 万元),或全部资助总额达 4.8 万元(五年制学生为 6万元)。 有上述情况 2、3的学生复学后可重新申请困难补助;有上述情况 1、5、6、 7的学生,经教育帮助,考察一年后有明显进步的,可酌情重新审定困难补助; 有上述情况 4的学生,令其偿还所发补助金,并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 处分。 (三)学费补助 1.具体申请条件 (1)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家庭特别困难的少数民 族学生。 (2)其他国家文件规定或学校规定的应给予学费减免的学生。 2.申请金额:不超过 4800 元 3.申请和发放程序 (1)学生本人申请:填写“浙江大学经济困难生资助申请表”,附相关证明 材料送交班主任。符合条件的新生,报到时先在“绿色通道”办理学费缓交手续, 报到后再提出申请。 (2)班主任初审:班主任对学生提出的申请理由和提供的证明进行审查, 与班干部讨论后,签署意见,报所在学院。 (3)学院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公示名单,并审批。 (5)计划财务处负责发放学费补助款,并负责确保补助款用于缴纳学费。 4.申请时间:新生在入学当年 10 月提出申请,老生在 5月提出申请 (四)临时困难补助 学生发生经济困难,原则上都以临时贷款来解决,对确因情况特别的才给 - 15 - 以人为本 整合培养 求是创新 追求卓越 予现金资助。临时困难补助一般都在学院困难补助经费中开支。有特殊困难的, 可以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 1.申请金额 学生申请临时困难补助,一般 1次最高不超过 2000 元,一学年总额不超过 4000 元。 2.申请和发放程序 (1)学生向班主任或学院提出临时困难补助书面申请报告。 (2)学院资助工作教师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3)学生本人凭学生证和“临时困难补助领款单”到校区计财办领款。 (4)学院及时将发放的临时困难补助名单输入学生工作处信息管理系统。 (5)一次性补助 4000 元及以上者,需事先报学生工作处批准。 (五)专项补助 1.春节补助:春节慰问及回乡路费补助。 2.寒衣补助:对新生越冬御寒衣物补助。 3.军训补助:学生军训期间的营养补助。 4.保险费补助:“学生人身平安和疾病住院”保险费补助。 5.“绿色通道”补助:新生报到时,在“绿色通道”现场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给予的生活补助。 6.其他学校确定的专项补助。 (六)外设奖助学金 1.学校积极联系社会力量,拓展社会助学的渠道,争取更多的外设奖助学金, 以帮助我校的经济困难生。 2.外设奖助学金的评选名额和具体要求在评选时另行通知。 3.获得各类外设奖助学金的学生,在受助的第二学年开学后,需填写“学年 小结表”,总结上学年的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情况,经学院审核盖章后, 由学生工作处反馈给捐资方。 - 16 - 二○一○年学生手册 浙江大学本科生院 - 17 - 4.学生在外设奖助学金项目化管理团队中的表现,将作为是否在下一学年继 续给予资助的重要依据。 注:因机构变动,原“校学生工作处”现为“本科生院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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