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案件实务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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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死刑复核律师的概念与特点
一、死刑复核律师的概念:
关于死刑复核律师的概念,目前在学术上没有标准统一的定义,我个人将其简单概括为:死刑复
核律师是指接受已被中级法院及高院法院一二审判处死刑或裁定维持死刑的被告人本人及家属的委
托,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中,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以争取被告人的死刑不被核准的律
师。
死刑复核律师仅特指在最高法院承办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律师,不包括被判处死缓而在
高级法院复核的律师;由于被判处死缓而在高级法院复核的案件同样是二审和复核程序合二为一,死
刑复核程序形同虚设,因此此阶段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死刑复核律师。
二、死刑复核律师的特点:
1.案件的当事人特指只能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如果被告人在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的
不适用。因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其死刑复核权在省一级高级法院,目前的现状往往依然
是死刑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合二为一,这种情况下律师无法承办独立的死刑复核业务。
2.只能是委托而不能是接受指派: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不适用法律援助的指派。
3.案件的受理机关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不包括省一级高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情况。
4.死刑复核律师所提供的不是辩护,而是类似于提供法律帮助的人:死刑复核程序不是诉讼程
序,没有检方的指控,没有指控就没有辩护,而是内似于最高法院内部的行政核查程序。
死刑复核律师作为一种独立新兴的专业律师的真正起源应源于2007年1月1日死刑复核权正式收归
最高法院之后。我在2007年初接收《法制日报》记者的专题采访时首次提出死刑复核律师的概念。我
首次预言提出:随着死刑复核权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律师业中将会产生一批专业从事死刑复核业务的
死刑复核律师;死刑复核程序为死刑复核律师提供了施展才华和智慧的舞台,而死刑复核程序因为有
死刑复核律师的参与而将会更加公正。
第二部分 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死刑复核律师
——成为优秀的死刑复核律师的“四步曲”
死刑复核业务并非人们想象中那样高不可攀、高深莫测,年轻律师也可以涉足死刑复核业务,迅
速成长为一名优秀的死刑复核律师。
死刑复核业务源于最基本的刑事辩护业务,又高于刑事辩护业务,其所涉及的业务范围相对较
窄、专业性极强,所涉及的知识面相对较为单一,新律师能在较短时间内掌握相关知识及技能迅速成
长为一名优秀的死刑复核律师。
1.死刑复核业务不需要涉外业务所需要的外语专业背景;
2.死刑复核业务也不需要具体医疗事故、房地产、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等业务所需要的相关知识
背景;
3.大多数律师的基本素质经过学习训练后都能在短期内成长为优秀的死刑复核律师。因此,年轻
的新律师能在短期内通过自学熟练掌握操作此项业务!
那如何才能成长为一名优秀的死刑复核律师呢?
成长为优秀的死刑复核律师的“四步曲”:
第一、“法规关”:通读研究死刑复核法规司法解释,会议纪要、领导讲话;
第二、“理论关”: 学习国内最基本、最前沿、最顶端的死刑理论及辩护技巧,认真通读目前一
流的死刑研究专家关于死刑研究的最新理论成果,了解其关于死刑的最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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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案例关”:研读各类典型死刑案例:
通读大量的死刑案例——《刑事审判参考》,通过《刑事审判参考》及人民法院网及《法制日
报》、法制网等收集,不研究过300件以上死刑案件的律师,是很难胜任死刑复核业务的。
第四、“实战关”:
任何律师业务都是实践性操作性极强的业务,法律的价值与生命来自于经验而非逻辑,死刑复核
业务离不开“师徒式”的传帮带学习,跟师傅的学习具体的操作技巧。最好是是有机会协助死刑复核
律师办理三起以上的死刑复核案件,研究其具体的死刑复核卷宗。
希望有更多的新律师能通过以上四步的学习和修练,迅速成长为一名优秀的死刑复核律师。
第三部分 死刑复核律师业务具体操作指引
——揭开死刑复核程序的神秘面纱
(一)收案阶段的基本原则:
1.不允许向当事人做出任何承诺,否则后面会有无穷后患,在委托协议上加上一条:不承诺。
2.不能贬低一、二审律师而接待案件,不能够贬低律师同行。
3.不能够做风险代理。
4.认真阅读案件。
5.不承诺公关行为。
(二)阅卷阶段的要求及指引
1.没有阅卷权的死刑复核律师如何阅卷:
卷宗来源:一二审律师及家属提供
阅卷技巧:
1.先阅二审判决、再阅一审判决。
2.阅二审判决书的技巧:先看一审认定事实,再看上诉与辩护理由,再看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大多数时是与一审认定相同),再看“本院认为”的法院分析部分。
3.对相关证据重点注意被告人的口供。
4.认真阅读一二审律师的辩护词及上诉状。
5.对案卷其它证据的审查认定。
(三)会见阶段的要求及指引
死刑复核律师的会见权以及在会见过程中的作用:
在三年多来我所办理的死刑复核案件过程中,我先后到过的全国几十个各级看守所会见死刑犯
时,并没有遇到过任何麻烦,只要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手续(会见被告人专用介绍信、二审判决书、死
刑复核程序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所有的看守所都顺利地安排让我会见,并未
遇到麻烦和刁难。因此,“会见难”的问题在死刑复核阶段并不明显。那我们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应注
意什么问题呢?
1.虽然死刑复核程序中并没有强制要求律师一定要会见被告人,但我认为最好尽量要把握住会见
的机会,特别是没有代理过二审而独立代理死刑复核程序的应尽量会见,从而提高死刑案件的不核准
率。
2.应尽量争取赶在死刑复核法官提审前会见被告人。绝大多数案件死刑复核法官都要亲自提审被
告人,最高法院内部要求承办法官原则上都应当提审被告人,特别要核准死刑的案件。而实践中绝大
多数法官都会在阅卷后才去提审被告人,这就为律师赶在法官之前会见被告人提供了条件和可能性。
3.而作为一名有经验的死刑复核律师,应当能够预测到法官将在提审中会讯问被告人主要问题,
律师运用自己的经验和智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教被告人回答法官讯问的确较为“标准的答案”,以
争取提高改判率,而实践中,确有不少复核案件都是法官通过提审被告人才确定或坚信不核准死刑
的。
4.应通过会见帮助死刑犯树立起希望和信心,配合司法工作而不抵抗司法机关工作。实践中,有些
死刑犯因为一二审二次都判处死刑后而已完全绝望,以绝食或闹事来对抗看守所的管教,也拒绝配合
其家属为他请的复核律师的工作、更不愿配合死刑复核法官的提审。而在会见时律师应向其释明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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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程序的价值,争取在复核程序中能不核准而获得生路。而事实上现在死刑复核程序掌握得是比较
严格的,有一些小小的理由都有可能导致案件不被核准。实践证明在面对法官提审时做好充分的准备
能够大大提高不核准的可能性。
5.帮助死刑犯寻找检举立功等机会,以获得改判。
有的死刑犯因为不太了解国家关于检举立功的有关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而有的死囚由于各种不同的原因而不愿
意检举相关线索。
6.会见过程中的其它具体注意问题:
1.会见过程中的安全防范;
2.不能够带被告人家属亲戚会见,或者为其传递信件。
3.会见过程中的强调要点。
(四)核心环节:出具律师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书的要求及技巧
死刑复核程序是不开庭审理的,只通过书面审理,律师就缺少了在法庭上展现能力和智慧的舞
台。这个时候书面意见就成为律师的舞台,律师的书面意见对死刑复核案件的结果有决定性的影响意
义。
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按照最高法院内部的流程,通过合议庭主办法官、承办法官,分管的副庭
长、各庭庭长、分管副院长到审委会等程序,决定案件是核准还是不核准。死刑复核律师没有机会见
到所有的承办人,一般只能见到最高法院的承办法官或合议庭的法官,向其陈述意见。更多的时候是
不能见到其他的、能够影响案件结果的法官的。此时只能通过提交的书面意见来反映律师的意见。
当一个死刑复核程序案件的材料报送到承办法官手中的时候,法官首先会看律师的意见,这时候
的律师意见就成为法官的重要参考文书。
一、关于提交给最高法院的律师意见文书的名称问题——应称之为《律师意见书》,而不应叫做
辩护词或申诉材料。
此问题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有不少律师同行就是以《辩护词》的形式提交。根据基本的法学原
理,我个人认为,辩护词这个名称并不太恰当,至少目前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一致认为:目前
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并不是一个诉讼程序而是类似于法院系统内部的行政审批核查程序,不存在检察
的机关的指控,没有指控就不存在辩护。
有些律师将该文书称为《申诉》、《申诉状》、《申诉材料》,我认为也是不恰当的。所谓的申
诉特指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向上级反映的程序,而死刑复核中,案件尚未经过最高法院的核准,
判决在法律上是没有生效的,所以也不属于申诉。因此,我个人认为,按照目前法律的相关规定,此
文书的名称定为《律师意见书》或《关于XXX(被告人姓名)XXXX(案由)不应核准死刑的律师意见
书》较为恰当。
二、在《律师意见书》中,论证的是死刑是否应当被核准,是否应当适用死刑,所以整个死刑复
核程序中,焦点问题就是死刑是否应当被核准的问题。律师一定要紧紧围绕这个中心,阐明律师的意
见,所以在《律师意见书》中,写作重点应分为几个部分:
1.想要让死刑不应当被核准的观点得到最高法院的采纳,就要先了解最高法院在死刑复核中重点
审查的几个问题,然后才能够有的放矢地针对法院审查的重点,提出律师的意见。
(1)关于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在法院内部称为死刑复核的事实关,就是主要犯罪事实是否成
立。部分案件中,不排除被告人不认罪,是否从事了判决所指定的犯罪,是罪与非罪的问题。
(2)最高法院审查死刑案件是否核准,除事实问题外,还要审查证据问题,即本案中是否有充
分的证据证明犯罪行为是被告人实施的,是否可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这是律师最容易的一个切入
点。
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对主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是律师辩护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如果案件一
旦存在问题,律师提出了充分的理由,最高法院一般是不可能核准的,包括证据和主要事实有矛盾的
时候。律师应当在这两个环节多做工作。
(3)审查程序关。即在一审和二审中,程序是否合法。在实践中,很多律师不太重视程序性辩
护,很多法官也是重实体、轻程序,这也使律师可以从程序的角度入手,进行程序之辩,如果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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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也能够引起案件的部核准。
(4)最高法院在办理死刑复核的案件中,还要审查法律关,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恰
当。当前面的事实关、证据关和程序关都审查完毕后,就回归到案件是否应当核准死刑,这里面更多
地涉及到法官的内心确信和自由裁量。即使是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也要区分是立即执行还是缓
期两年执行,这里缺少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律师能够做的工作就是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动摇法官的内心
确信,从内心说服法官。
在律师提交的意见书中,主要关注的就是主要事实和主要证据,这两点是最有可能推翻一二审判
决,获得不核准的。
2.制作《律师意见书》的技巧
在《律师意见书》中最忌讳的就是一二审律师观点的重复,不要反复提及一审或者二审律师的观
点,要从新的角度进行说明和解释,尽量超越一审和二审律师的观点和智慧。
3.《律师意见书》的主要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死刑复核律师应当围绕二审裁判,从犯罪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量刑、审判程序等方面提出律
师意见。因为死刑复核的核心工作也是要求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量刑
关”、“程序关”,因此,我为律师也应围绕以上方面有的放矢地提出律师意见,才能提高成功率。
(1)重点围绕“事实关”、“证据关”提出律师意见
(2)提出及质疑案件中的疑点及提出更多的合理怀疑
在普通的刑事案件中,主要的事实清楚,证据中只要能够证明所犯事实,能够定罪和量刑,而在
死刑复核案件中,证据的证明标准要达到100%,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死刑复核律师要以挑剔的眼光去办理案件,发现案件中一切合理的疑点和瑕疵。
三、《律师意见书》的意义
一份好的《律师意见书》,是一个法官审查案件的提纲,如果承办法官能够将《律师意见书》的
合理疑点全部排除,案件就可以核准死刑。作为辩护律师,没有权利决定案件是否核准死刑,但是职
业道德要求不要因为律师的无知导致被告人被错判死刑。
(五)如何约见死刑复核承办法官及相关技巧
律师约见承办法官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
定》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的律师提出当面反映意见要求或者提交证据
材料的,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并制作笔录附卷。律师提出的书面意
见,应当附卷。”此条为死刑复核律师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及当面向法官陈述律师意见提供了法律依
据。
死刑复核案件的内部管辖问题:一般是某个庭管理某个地方的案件。
1.如何约见承办法官及技巧
约见承办法官的途径,法律无明确规定,一般是要通过上访程序。
2.与承办法官面谈应注意的问题
在我所承办的死刑复核案件中,我整体感觉到最高法院的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明显高于地方法
院,他们在当面接见死刑复核律师时态度明显要好于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法官中有不少人
具有刑法博士、刑法硕士等学历,还有不少是从刑法学教授中直接选调上来的,他们相对更“讲
理”,更尊重律师的意见。这为发挥律师的作用提供了很好的条件。最高法院在复核案件时会比较重
视律师的意见,但由于复核法官要面对很多的案件,工作量远远大于律师,同时由于法官主要是从宏
观上把握、审查全案,而很难象像律师一样从微观上具体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意见,因此,好的律师
意见类似于为法官审查案卷提供了一个好的“阅卷提纲”和“办案思路”,不少复核法官就是按照律
师的辩护意见而进一步去确信或否认律师的意见而最终作是否核准死刑的裁定。我所承办的不少死刑
不核准案件都是因为一份深入的律师意见而被复核法官采信而不核准的。大部分法官也会认为律师的
意见对于他们办案会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也会比较重视和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
(六)死刑执行阶段的
注意事项
软件开发合同注意事项软件销售合同注意事项电梯维保合同注意事项软件销售合同注意事项员工离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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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不可以提前透露或者猜测案件结果
2.律师要做好家属的安抚工作,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3.主动要求法院安排家属会见死刑犯
4.死刑复核律师要注意自我心理调节
如何将核准的消息告诉被告人家属及在执行过程中如何与家属沟通,一定要注意维护和谐稳定的
大局及防止意外事件的出现。
(七)死刑复核律师常常面对的疑难问题
1.赔偿问题中的金钱支付
2.不要让律师的无知成为当事人被判处死刑的原因
3.当赔偿费用和律师相冲突时如何处理
4.死刑复核律师与和谐社会建设:
(八)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所存在的问题
一、最高法院所作出的死刑复核裁定的文书上没有律师的名字及律师的意见,无法体现律师的参
与及律师所做的工作。
由于死刑复核程序是书面审理而不开庭审理,被告人家属对律师所做的工作及所付出的努力就不
知道,在加上最后所做出的文书上也没有律师的意见及名字,这本身就是对律师工作的不够尊重,也
无法向被告人家属说清自己在里面做了什么努力。如果是通过律师的努力让案件不核准的案件,文书
里也无法体现出律师的业绩。虽然法官都说在复核过程中及案件汇报过程中都会充分考虑律师的意
见,但在最后的文书中没有律师的名字,这不能不说是很多律师的遗憾,希望以后能够得到改变,也
希望所有死刑复核律师在不同场合以不同形式发出我们自己的声音,以争取我们的权利。
二、死刑复核的文书不送达律师、也不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律师复核的结果。
最高法院将复核结果直接发给二审法院,律师要想知道复核结果只有通过二审法院或一审法院。
但是,死刑复核法官通知律师复核结果以及给律师复核文书也并不违法,特别是不核准死刑的文书,
至于他是否会通知你,就要看各位律师同行的表现了。
三、死刑复核律师只能通过“上访”途径来约见法官,目前此问题已引起重视且有所改观。
此问题已让所有经历过“上访”程序的律师感到不太舒服。虽然相关规定死刑复核律师可以申请
约见法官,法官应当接见。但是,目前的情况是:律师申请约见法官既不是在东交民巷27号的最高法
院的办公大楼,也并不是在北花市大街9号的刑事审判死刑复核大楼。而要求只能是去位于南四环肖村
桥附近(小红站乡红寺村40号)的接访室申请,律师要夹杂在众多的上访人群中排队领表、交表,然
后耐心等上很久才能安排约见。死刑复核程序并不是上访,律师也不是上访户,建议以后这种情况能
有所改变。经过我们在不同场合以不同形式不断反映此问题,现在有些审判庭的案件律师可以不用去
“上访”,而直接通过庭办公室内勤人员联系后可以在刑事审判大楼约见承办法官。
四、死刑复核律师的“阅卷权”问题。
目前没有明确规定死刑复核律师是否可以阅卷,但也没有规定律师不能阅卷,但在实践中律师基
本上都不能阅卷,这为死刑复核律师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我们就只能通过二审或一审的辩护律
师拿到部分的案卷材料。但是,比如二审的庭审笔录以及二审中检方在法庭上新提供的材料我们就无
法拿到。
五、死刑复核律师与死刑复核法官沟通渠道不畅的问题。
目前最高法院的各个刑事审判庭普遍是规定律师与法官不能直接接触和通话,并且正常程序中律
师是不知道承办法官的名字及电话的。导致律师有何意见只能以书面的形式寄到各个庭的办公室转
交。但在有些案件中,特别是涉及到民事赔偿调解的案件中,法官常会主动与律师联系,希望律师能
够帮助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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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只是死刑复核程序中存在的比较突出、普遍和紧迫的问题,律师在办理死刑复核案件中还会
遇到各种想不到的问题。但权利的取得需要我们去争取,法治的进程需要我们去推进。
结语:死刑复核律师的未来
死刑复核法官已经经过多次系统化的学习和培训、而从事死刑法学研究的学者们从理论上也对死
刑复核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理论研究。而我们死刑复核律师呢?我觉得:目前我国的死刑复核律师是各
自为战、没有领袖的一支游击部队,我们必须团结起来,才是我们唯一的出路。首先:在业务上我们
一定要相互合作,利用各自的优势,形式优势互补,才能更好地提高成功率,让更多的案件不被核
准。我也比较喜欢也善于以多种形式与各地律师同行的合作,并取得了多次死刑不核准的成功案例;
其次、律师之间要多进行业务经验交流、只有不断地多进行交流,才能不断提高我们的业务水平,让
更多的案件得到不核准。
死刑复核律师—— 一个荣耀的称号,一个“生命之托、责任重于泰山”的职业,希望有更多的死
刑复核律师能牢记自己的神圣责任和使命,以自己的智慧去避免更多的死刑错案的发生及死刑的滥
用,在生命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复核程序中去挽救更多人的生命。
本讲座主要内容总结:
第一部分 死刑复核律师的概念和特点
死刑复核律师的魅力
死刑复核是一个名利双收的业务
死刑辩护业务能获得较高的律师费
死刑复核律师业务的市场机会和业务空间
被告人家属对死刑复核程序不了解
第二部分 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死刑复核律师
死刑复核业务属于最基本的刑事辩护业务
死刑辩护律师应具有淡薄金钱的财富观
死刑辩护律师应具有创新的辩护思维和思想
死刑复核律师应具有较强的法律文书写作功底
死刑复核律师应具有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
对法治的信念和生命的关爱
第三部分 死刑复核律师业务具体操作指引(核心部分)
第四部分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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