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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婚姻家庭法笔记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重点难点: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婚姻家庭的概念与本质 一.  婚姻家庭的概念 〈一〉  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 1. 三种内涵: ①创设夫妻关系的行为 ②夫妻关系 ③姻亲关系 2. 一般概念:   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3. 学者观点: ①广义说: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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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重点难点: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法的 基本原则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无菌技术的基本原则建筑设计的基本原则临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婚姻家庭的概念与本质 一.  婚姻家庭的概念 〈一〉  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 1. 三种内涵: ①创设夫妻关系的行为 ②夫妻关系 ③姻亲关系 2. 一般概念:   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3. 学者观点: ①广义说:泛指群婚出现后各种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组成的社会形式。        包括群婚家庭、对偶婚家庭、一夫一妻的个体婚家庭等。 ②狭义说:婚姻家庭只存在于一夫一妻制下的个体婚和个体家庭。 ③折中说: 〈二〉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 1. 婚姻的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①从自然层面讲:婚姻的主体是男女两性,而非同性(同性结合≠同性婚姻) ②从社会层面讲:两性的结合要得到当时的社会制度的确认。 ③从法律层面讲: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其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④从价值层面讲:婚姻主体应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这应该成为两性结合的价值追求 2. 家庭的概念: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①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产生的方式有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三种。 ②家庭是一个有共同经济的生活单位。 ③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一〉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1. 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性本能构成婚姻中男女结合的生理学基础。 2. 通过生育而实现的种族繁衍,家庭中父母子女,性地姐妹等,亲属网络的血缘关系和基因遗传,构成家庭的生物学上的特征。 〈二〉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1. 婚姻家庭关系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取决于特定的社会生产关系。人类自从脱离动物界以来就以社会一员的身份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口的再生产,并且在这两重再生产的过程中发生了包括婚姻家庭在内的社会关系。 2. 婚姻家庭受到上层建筑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的上层建筑,如政治、法律、道德、文艺、宗教、风俗习惯等都有密切关系。 〈三〉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关系 1. 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决定于它的社会属性,自然属性只是婚姻家庭的特点和前提条件。 2. 社会属性是婚姻家的根本属性,婚姻家庭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 3. 婚姻家庭的起源,性质其发展变化,只能从社会制度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找到正确的答案。 三.  婚姻家庭的社会只能 〈一〉  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通过固定的两性结合生育后代,并提供经济保障,保证了种族的延续,而且在健全高水平的社会保障之前,婚姻家庭还承担着养老的责任。 〈二〉  组织基本社会生活的职能 婚姻家庭作为一种社会组织,通过日常生活的组织,完成了人口生存的准备过程,实现了个体的生活需要。 〈三〉  教育职能      教化儿童,使子女实现早期的社会化成长过程,人不只是生物的存在,更具有社会性,父母担负着子女早期教化的责任。 〈四〉  婚姻家庭为个体提供了生存满足      有了家庭成员的陪伴,可以避免孤独,保持亲密的关系,互相关心体贴彼此相伴,获得心理支持,保证了稳定的精神需求,安全需要。 〈五〉公开合法稳定的性满足 人类无须为求爱而反复地消耗专门的时间和精力,即有规律地实现性需求而避免反复地性追求和性竞争给社会造成经济等的损失或不利。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  婚姻家庭答的概念 〈一〉  婚姻家庭法的名称和形式 1. 婚姻家庭法的名称 婚姻法  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  亲属法 名称各异的原因: ①因为调整内容的饿范围不同 ②与认识上的原因和传统习惯有关 我国婚姻法学界在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修订时对名称问题的讨论是与立法模式相联系的。 其主要有三种:    ①同归民法,作为民法的亲属编,婚姻家庭编    ②保持独立地位    ③基本维持现状 2. 婚姻家庭法的形式(是指婚姻家庭法的外在表现)    ①根据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不同,分为广义和狭义的婚姻家庭法。    广义的婚姻家庭法:    狭义的婚姻家庭法:    ②根据编制方法上的不同分为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    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P46    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P46 〈二〉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 婚姻家庭法是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的 2. 婚姻家庭法对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规定和调整作用 3. 婚姻家庭法是一种法律规范,包含有禁止性规范,权利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4.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调整和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二.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一〉  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和其它近亲属关系。 1. 主体角度: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 2. 内容角度:调整的事项非常广泛,即具有婚姻家庭法律意义的事项。 3. 方法角度:主要是通过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           婚姻家庭主体间,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实现其调整作用的。 〈二〉  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 1. 婚姻家庭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婚姻家庭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不同与其他民事法律调整的人身关系,它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为法律所确认的,作为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人身关系,是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 2. 婚姻家庭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作为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涉及有关主体的物质利益。但是这种财产关系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是从属于一定的人身关系即亲属身份关系的。 3. 婚姻家庭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区别:    ①基本原则不同:    前者以男女平等,保护弱者为原则,后者以等价、有偿、公平、自愿为原则。    ②目的不同:    前者以服务于家庭生活,实现家庭的职能为目的,后者以服务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为原则    ③主体不同:    前者具有特定身份的自然人为主体,后者以平等属性的自然人、法人为主体。    ④产生的根据不同:    前者以引起特定身份,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为根据,后者是各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行为或事实为根据。    ⑤性质不同:    前者大多具有强制性,后者带有任意性,具有意思自治的特点。 三.  婚姻家庭法的性质 〈一〉  婚姻家庭法适用范围的极其广泛性 〈二〉  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身份的多重性 〈三〉  婚姻家庭法具有鲜明的伦理性      所谓伦理:是处于道德最底线的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其具有普适性。接近自然法则,而道德具有阶级政治、民族和区域性。      婚姻家庭关系既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关系又是一种重要的伦理关系,婚姻家庭法中,伦理与道德和法律一致性明显,堪称道德化的法律和法律化的道德。 〈四〉  婚姻法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婚姻家庭不仅涉及个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及善良风俗,为了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婚姻家庭法的规范大多具有强行性规范的性质,当事人不能自行改变或通过约定加以改变。 〈五〉  婚姻家庭法的团体性 〈六〉  婚姻家庭法的习俗性和民族性      婚姻家庭法是在各国特有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深深直根于本民族的传统文化,社会环境,风俗认清,生活发誓等。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一.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  前婚姻时期(杂婚、乱婚时期)      这是没有任何禁忌的杂乱性交状态,既一切男子属于一切女子,一切女子属于一切男子,没有任何排他性。 〈二〉  群婚制(集团婚)      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个阶段      人类社会最早的婚姻家庭状态,两性关系受到一定范围的血缘关系的限制和排斥,这是自然规律选择的结果,有利于生育健康的后代,婚配逐渐由血缘集团内部转向集团外部。 1. 血缘群婚制    又称血缘制或血缘家庭,其特点是原则上排除了不同辈分间的男女结合,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是与旧石器时代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 2. 亚血缘群婚制    又称伙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庭,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其特点是进一步排除了兄弟姐妹间的婚姻家庭关系,逐渐形成了不同血缘集团间的婚姻关系。 〈三〉  对偶婚制      又称对偶家庭,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保持相对的偶居关系的婚姻形式 对偶婚制的特点: 1. 这种对偶是以女方为本位的,男子跟女子,即男从女居。 2. 组成这种对偶的男女双方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没有严格限制,可以随时宣布结束。 3. 是一种单纯的两性关系,没有共同的经济生活。 〈四〉  一夫一妻制      又称为个体婚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产生原因:生产力的发展,剩余财产和社会分工的出现,财产继承的需要。 特点: 1. 建立在丈夫同志之上的一夫一妻制,并非男女平等的一夫一妻制。 2. 具有稳定性,而且解除这种关系的权利掌握在男性手中。 3. 个体婚的产生主要缘于财产继承的需要,而且财产继承制度又进一步巩固了一夫一妻制 二.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一〉  诸法合体的古代婚姻家庭法 1. 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 ①奴隶制时代的婚礼与家礼  特点:⒈礼法合一,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维护宗法制度的礼,以及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加以调整的。         ⒉宗法制度下,婚礼被置于礼之本的地位,是以实行包办、买卖婚姻和维护奴          隶主阶级名义上的一夫一妻制为其具体内容的。         ⒊宗法制度下的家礼是以亲亲、尊尊、长长,即长幼有别。尊卑有序,男女有          别为其基本内容的。    ②封建时代的户婚律      特点:⒈礼律并用,古已有之的婚礼、家礼经过改错、礼充发挥重要作用,以户婚            律为主的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是法典的组成部分。           ⒉就其性质而言属于刑法和行政法规范,并不是系统地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            法律。           ⒊封建时代的婚姻家庭法规范,除以律命名外,还有户令和例等法律形式。 2. 外国古代婚姻家庭法 ①罗马亲属法 ②欧洲中世纪的婚姻家庭法 中世纪: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到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欧洲封建社会。 〈二〉  近现代社会婚姻家庭法 1. ①大陆法系婚姻家庭法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②英美法系婚姻家庭法 2. ①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    清末《大清民律草案》 北洋军阀政府《民律草案》    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 ②新中国成立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立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婚姻法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地区性的婚姻条例。 〈三〉  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概况  1950年《婚姻法》       1980年《婚姻法》  2001年《婚姻法》 附1: 什么是礼,其属性和作用是什么?    儒家鼓吹的理想社会秩序是贵贱尊卑、长幼有序、亲疏有别,要求人们的生活方式和    行为规范符合他在家族和社会政治中的地位,不同的身份和地位有不同的行为规范,    这就是礼,其实中国古代法律的渊源和组成部分,礼有着作为政治的等级制度和伦理    道德两个方面的属性,等级制度是礼的本质,而伦理道德方面的属性则作为等级制度    的外在表现,成为统治者加强统治的措施。 补: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规范。作为典章制度,它是社会政治制度的体现,    是维护上层建筑以及与之相应人与人交往中的礼仪仪式。作为道德规范,它是国家领    导者和贵族等一切行为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要求。孔子之前有夏礼、殷礼、周礼,在封建社会,    礼是维持社会政治秩序、巩固等级制度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和权利义务的    规范与准则,礼既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渊源,也是古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附2: 宗法制度是什么? 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度演变而来,是奴隶主贵族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 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其特点是宗族组织与国家组织和而为一,宗法等 级与政治等级完全一致,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善于西周,影响于后 来的各封建王朝。按照西周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称 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 但是他在自己的封国内确是大宗,诸侯的其他儿子被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对诸侯而言 是小宗,但在他自己的采邑内是大宗,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贵族的嫡长子总 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后 来各封建王朝的统治者对努力制的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渐建立了由政权、族权、神 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                第五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  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概述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由法律规定的,贯穿于婚姻家庭法始终的反映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一〉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 1.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婚姻家庭立法和司法活动,能够体现婚姻家庭法的   本质和特征,对婚姻家庭关系具有指导作用,即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根本性和普   遍性。 2.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由法律规定的,也是立法的指导思想。 3. 反映婚姻家庭关系。 〈二〉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 1.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和理解婚姻家庭法的依据和补充法律漏洞的基础,任何法   律的适用都离不开对法律的解释和理解,理解是否准确,解释是否合法,都是以其是否   合法来衡量。 2.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从事婚姻家庭活动的行为准则和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依据。 3.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司法裁决的法律依据,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法律规定,    具有约束力。 〈三〉  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沿革 1950年婚姻法: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子女的合法权益等四项基本           原则。 1980年婚姻法:增添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生育两项基本原则。 2001年婚姻法:倡导性条件: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                    互帮互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四〉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第二条)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帮互助、维护平等、      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五〉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夫      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帮互助,维护平等、和      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  婚姻自由原则 〈一〉  婚姻自由原则的由来 恩格斯曾说: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 1791年法国宪法指出: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 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 〈二〉  婚姻自由原则的定义      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的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和      干涉。 〈三〉  婚姻自由原则的特征 1.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宪法》49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婚姻    法》2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    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5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人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    者加以干涉。”婚姻自由是法律所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一种权利,任何人包括当事人的    父母在内,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否则就是违反行为。 2. 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行使婚姻自由权须符合法   律规范围内进行,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的条件、程序等。 〈四〉  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      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1. 结婚自由    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结婚必须由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    乘人之危或任何之第三者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    二是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三是结婚自由还包括再婚的自由(复婚)和不结婚的自由。 2. 离婚自由    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也有两方面的内容:    ①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    ②离婚同结婚一样,也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③表达离婚意愿的自由,并非擅自解除婚姻关系。 3. 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的关系 〈五〉  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认识      婚姻自由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目的在于缔结和维持高质量的婚姻,保证      男女双方可以按照本人的意愿结成美满婚姻,建立美满家庭,从而使婚姻的社会价      值和家庭社会职能得到充分发挥,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社会现象:“试婚”  “未婚同居” 〈六〉  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情形及处理原则 1. 包办、买卖婚姻和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①包办婚姻: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包办、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     表现形式:父母之命、换亲、童养媳    ②买卖婚姻: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     表现形式:父母将儿女公开出卖或以要彩礼养育费为名向男方或其家庭索要高额聘金、聘礼。也有妇女被拐卖形式的买卖婚姻,当事人一方不愿结婚时而强迫结婚。    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各种干涉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违法行为的总称。     表现形式:父母干涉子女结婚,子女干涉父母结婚,亲族干涉寡妇再婚干涉男到女家落户,干涉非近亲的同性结婚。干涉他人离婚、复婚。    ④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都是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都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危害青年特别是妇女          切身权益,同时也容易引起各种纠纷,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区别:包办婚姻的构成要件,是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对其婚事实行包办强迫,买卖婚姻的构成要件,除对当事人的婚事实行包办强迫外,还有借婚姻索取大量财物的事实。     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    ⑤包办、买卖婚姻及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的处理原则      ⒈深入宣传、普及和提高人们的婚姻家庭法律意识,清除封建婚姻思想意识。      ⒉加强婚姻家庭法的执法力度。      ⒊《刑法》第257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第一款,告诉        的才处理。      ⒋《婚姻法》第11条:因胁迫婚姻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        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        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消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        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⒌对财物的处理,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处理。 2.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是除买卖婚姻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①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特点: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但一方却以索取财物    作为与对方成婚的先决条件,主要是女方向男方索要,男方向女方索要是罕见的例外。    有时女方父母也从中索要部分财物,作为同意婚事的条件,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发生    在结婚问题上,也有一些当事人借离婚索取财物。    ②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的区别:买卖婚姻违背当事人的意愿,财物是包办婚事的    第三者索要的,借婚姻索取财物时,婚姻本身并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财物主要是当    事人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    ③借婚姻索取财物与自愿赠与的区别: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或其父母的自愿赠与是完全    合法的,这种赠与并不是成婚的先决条件;即使数额较大,也是与借婚姻索取财物无    关的。    ④借婚姻索取财物与赠与财物的区别:    ⒈主观标准:是否自愿    ⒉客观标准:财产的给付是否对给付人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⑤彩礼(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最典型形式)的认定与一般赠与的区别:    ⒈社会习俗性     ⒉数额较大     ⒊非自愿性    ⑥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借婚姻骗取财物的区别:     前者以与对方结婚为目的,后者是借婚骗财,并无与对方结婚的真意,故应按诈骗     行为处理。    ⑦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的处理原则:     ⒈以批评教育的方式解决;     ⒉如果一方要求离婚,可按自主离婚处理,离婚时,婚前一方向对方索要的财物,       可按照解释(二)第10条进行,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       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  一夫一妻原则    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一〉  一夫一妻制原则的基本内涵      按照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一夫一妻原则,婚姻是一男一女的合法结合,任何人不得      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只有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包括宣      告死亡)或者离婚后,始的再行结婚,违反一夫一妻制是结婚的法定障碍,是婚姻      无效的原因,犯重婚罪的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抵制其      他形式的婚外性关系,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等,也是维护一夫一妻原则的必然要求。 〈二〉  禁止重婚 1. 重婚概念: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2. 重婚的形式 ①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而形成的重婚。 ②事实上的重婚:是指前婚尚未解除,未办结婚登记,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3. 重婚的法律后果 ①在民事上,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婚姻的法定障碍),是婚姻无效的原因,是重婚  者的配偶诉请离婚的法定理由,因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是无过错放的损害赔偿请求  权的发生根据。 ②在刑事上,犯重婚罪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破坏军人婚姻罪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重婚罪处两年以下有期图形或拘役。 4. 处理重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①事实重婚与法律重婚承担相同的法律后果 ②因历史形成的重婚区别对待 ③当事人因主观原因导致重婚,以重婚罪论处,当事人因客观原因导致重婚,不以重  婚罪论处。(如已婚妇女被拐卖到异地再婚情形的,因自然灾害而产生的再婚情形等) 〈三〉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 共同居住,同居的内容显然是包括性生活的,又称为 。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特征 ①至少有一方为有配偶者 ②同居对象是婚外异性 ③同居者对外不以夫妻名义 ④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 3.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事实重婚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 ①主体上都是双方或一方有配偶 ②行为上都是公开同居,过两性生活 ③都是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的行为 区别: ①双方关系不同 (姘居)双方以恋爱情人关系相待,对外也以此关系相称。 (重婚)双方对内对外均以夫妻关系相待和相称。 ②目的不同 (姘居)为了过临时的两性生活,双方没有结婚组成家的目的。 (重婚)双方有结婚的目的,自愿组成家庭,长期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共同履行夫妻      权利和义务。 ③违法的性质与结果不同 (姘居)是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重婚)不仅是违法行为,而且构成犯罪。 4. 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处理 ①刑事处理: ②民事制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其配偶诉请离婚的法定理由,调解无效时准予  离婚,因此情形而导致离婚的,是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根据。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四.  男女平等原则 〈一〉  男女平等的概念 1.广义的男女平等   是指男女两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及婚姻家庭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   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2. 狭义的男女平等 仅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领域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实质的平等而非形式的平等。 〈二〉  男女平等的内容 1. 男女均有权完全平等的条件下组织家庭,缔结婚姻。 2.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在夫妻人身关系上和财产关系上均平等的享有权利,平等的承 担义务。(核心) 3. 父母子女的关系方面,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在不同的性别的家庭成员间平等适 应。 4. 在其它家庭成员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处于平 等的家庭地位。 五大平等:《宪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       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六项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从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 、财产、人身以及婚姻家庭       等方面,为妇女的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五.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一〉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 必要性: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有特殊意义。    ①社会原因:几千年来男尊女卑、歧视妇女、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旧思想难以在短期之    内消除,贯彻这一原则有利于消灭封建残余思想,提高妇女的家庭地位。    ②男女两性的固有差别:女性基于其生理体质、心理等方面的特殊性,同时肩负着物质    资料生产和人类自身再生产的两副重担,应该保护其合法权益。 ③妇女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2.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 ① 在离婚程序方面: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   得提出离婚。 ②在离婚的共同财产分割上:法院判决要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③在离婚的经济帮助方面:离婚时女方生活困难的,男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  予适当帮助。 〈二〉  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1. 儿童及未成年人的法定年龄的界定: 婴儿〈1岁    1岁≤幼儿≤6岁   6岁≤儿童≤14岁   未成年≤18岁 2. 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使之健康成长,是社会可 持续发展的需要,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需要。 3. 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内容 ①受抚养权,未成年子女有接受父母的抚养的权利,未成年的子女有条件的接受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抚养的权利,未成年的弟妹有条件的接受成年兄、姐的抚  养的权利。 ②人身自由和人格权,不同类型的子女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 ③生命、健康权,禁止溺婴、弃婴和其它残害儿童的行为。 ④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 ⑤继承和受赠权,子女有继承父母的遗产的权利。 ⑥受教育权,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  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1. 必要性:老年人为社会和家庭贡献了毕生的精力,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 晚年能够分享社会发展的物质和精神的成果,是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必然要求, 尊老爱幼是我国人民的传统美德。 2. 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①受赡养权 ②婚姻自由权 ③人身自由权 ④夫妻共同财产权和遗产继承权 〈四〉  禁止家庭暴力 1. 家庭暴力的界定 ①国际的界定:对妇女的暴力界定为对身体的暴力、性暴力和心理上的暴力。 ②我国的界定:  从主体上来说,广义的家庭暴力泛指家庭成员之间(如夫妻间,亲子间,其他  同居一家的近亲属间)的暴力。  狭义上的家庭暴力专指对女性的家庭暴力,有的学者亦将其称为夫妻之间的暴  力。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  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  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2. 家庭暴力的特征 ①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和共同生活关系。 ②暴力场所的特定性、一般性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③侵害的客体集中在身体、精神、性方面的人身权利。 ④主观故意。 ⑤在行为方式上表现为积极的行为,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强奸等暴力行  为或以暴力进行恐吓和威胁等。 3. 家庭暴力的分类 ①肉体暴力:主要表现为殴打、体罚、行凶、残害、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 ②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威胁、恐吓、咒骂、讥讽、凌辱人格造成精神痛苦心理         压抑等。 ③性暴力  :主要表现为强奸。 注意:婚内强奸的界定:    ①夫妻感情不合,分居期间。    ②婚姻进入离婚诉讼期间。 4. 家庭暴力的救助 ①救助请求权人—受害人。(情节轻微与情节恶劣) ②协助机关—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 ③救助措施—劝阻、调解、1制止。  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所  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应当予以劝阻,  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  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5. 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 ①民事责任  ⒈构成离婚理由  ⒉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⒊丧失继承权 ②行政责任  ⒈行政处分  ⒉行政处罚 ③刑事责任 〈五〉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 虐待的界定 虐待是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 神上蒙受损害的违法行为。虐待是对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侵害,可表现为作为的 方式,如打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也可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如冻饿、不 予适当的衣食、患病不予治疗等。 2. 虐待的特征 ①虐待行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家庭成员) ②虐待行为的方式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 ③虐待行为的手段体现为暴力和非暴力行为 ④虐待行为的时间的经常性 ⑤虐待行为的后果的不确定性 3. 实施虐待行为的法律责任 (同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 4. 遗弃的界定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抚养、赡养的另一方, 不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行为,与虐待不同遗弃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的,依法应为 而不为,致使被遗弃的家庭成员的权益蒙受损害。 5. 遗弃的特征 ①行为人与受害人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抚养义务人有能力,拒绝抚养,被抚养人  须是家庭成员中的老年、年幼、患病、无经济来源的人) ②遗弃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受抚养权 ③义务人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行为。 6. 遗弃行为的法律责任 ①民事后果及民事责任:构成离婚的理由;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丧失继承权。 ②刑事责任:遗弃情节严重的构成遗弃罪。 7. 遗弃行为的救助措施 ①单位救助措施:救助、劝阻、调解。 ②司法救助措施: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先予执行;及时调解、判决和            执行;法律援助(司法局);行政救助措施(民政局) 六.  计划生育原则 〈一〉  计划生育的概念 1. 概念 对人的生育实行计划化,做到有计划的生育子女,调节人口发展速度。 含义:节制生育,有计划的降低人口发展速度。    鼓励生育,有计划的提高人口发展速度。 2. 特征 ①是每对夫妻、每个家庭对是社会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②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而不是男女一方的责任 ③社会要承担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责任,为育龄夫妇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提供保障 3. 必要性 ①实行计划生育是两种生产客观规律的要求(生活资料生产,人类自身生产) ②我国人口状况要求必须实行计划生育 ③计划生育是发展国民经济,加快四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  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 2001年12月2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2年9月1日生效实行 计划生育原则对生育主体的基本要求:少生、优生、优育,适应的晚婚、晚育。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依法安排第二胎生育,禁止三胎及三胎以上的多胎生育。对于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节制生育的政策可以适当放宽。 对汉族的基本要求 对少数民族的要求: ⒈人口1000万以上的少数民族,与汉族同样要求; ⒉人口1000万以下的少数民族,生育子女数量比汉族适当放宽。 ⒊人口特别稀少的少数民族,不限制生育子女数量,有节育要求的,给予鼓励。 〈三〉  违反计划剩余法律的行为的责任 1. 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是作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 入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 征收标准: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会抚养费 以当地城镇居民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为计征的参考标准,结合当事 人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规范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具体征收的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 行政处分 ①对无计划超计划生育人员的行政处罚 ②对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 七.  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    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既成为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也成为婚姻家庭法的规范,成为法律的原则性、倡导    性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第3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出诉讼的,人民法    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违反这一原则的法律后果:    ⒈请求离婚    ⒉离婚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章.  亲属制度                         第一节  亲属关系概述 一.  亲属的概念与特征 〈一〉  亲属的概念 社会学上的亲属:泛指由婚姻、血缘和收养所连接的所有具有血缘同缘性,姻缘相关性 的人与人的关系。 2. 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是指由法律确认和调整的,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行为而产生 的,相互之间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 〈二〉  法学上的亲属的特征 1. 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因自然血缘联系形成的亲属、身份与称谓不能解除,因婚姻 拟制形成的亲属,可因离婚或收养解除而解除) 2. 亲属有特定产生的原因,包括婚姻、血缘联系,法律拟制 3. 亲属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  亲属与家属、家庭成员的区别 1. 亲属与家属的区别 古代家属是指与家长共同生活在同一家庭中的人,家属组成: 一是固有家属,妻子、儿女、儿媳、子孙等近亲属 二是与家长没有亲属关系的妾、奴婢、童养媳等 在亲属中,只有家长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才是家属,如第一类,而在家属中有一部分与 家长只有人身依附关系而没有亲属关系,如第二类。 亲属不一定是家属,而家属也不一定是亲属,现代社会,家属没有法律意义。 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 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我国仅限于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和祖孙。 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而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二.  亲属的种类 〈一〉  我国古代法律关于亲属的分类 1. 内亲:指的是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及其配偶 ①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如父、祖父、伯叔、兄弟等 ②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的配偶,如母、祖母、妻、儿媳等 ②出自同一祖先未结婚的父系女性血亲,如未婚女儿、姐妹、姑等 2. 外亲:指的是女性血统相联系的亲属 ①以母亲血缘所联系的亲属,如外祖父母、姨、姨表兄弟姐妹等 ②出自同一祖先已结婚的父系女性血亲及其所生后代,如女婿、姑父、外甥子女等 3. 妻亲:即妻子娘家的亲属,如岳父母、妻的兄弟姐妹 〈二〉  现代各国法律关于亲属的分类 1. 配偶:男女因婚姻成立而互为配偶,是亲属关系的核心,是发生血亲、姻亲的源泉。(德国瑞士不承认配偶是亲属) 2. 血亲:指的是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①自然血亲:指出自同一祖先,有真实血缘联系的亲属 ②拟制血亲:指本无血缘联系或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 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 我国拟制两亲仅限于以下两种: ①养父母与养子女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 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3. 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除外    ①血亲的配偶,己身的血亲的配偶,为己身的姻亲,但长辈直系血亲的配偶除外,这仅    适用用于晚辈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如女婿、儿媳、嫂、姐夫、妹夫等    ②配偶的血亲,己身的配偶的血亲,为己身的姻亲,但配偶的晚辈直系血亲除外,这仅    适用于配偶的长辈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如岳父母、公婆、妻/夫之兄弟姐妹,妻/夫    之伯叔、姑、舅、姨及其子女等。 ③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以两次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如夫与妻之姐妹之夫(连襟),妻  与夫之兄弟之妻(妯娌)。 ④血亲配偶的血亲,如继兄弟姐妹,亲家。 三.  亲属的范围 〈一〉  抽象限定法 〈二〉  具体规定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2条: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二节  亲系和辈分 一.  亲系 〈一〉  依亲属性别不同划分——父系亲、母系亲      父系亲:以父亲为中介的亲属,如祖父母,伯、叔、姑、侄、姑表兄弟姐妹。      母系亲:以母亲为中介的亲属,如外祖父母、外孙子女、舅、姨、姨表兄弟姐妹。 〈二〉  以血缘亲属关系亲属远近划分——直系亲、旁系亲 1. 直系亲    ①直系血亲:指与己身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包括拟制血亲、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都属于直系血亲的范围。    ②直系姻亲:是指己身直系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血亲 2. 旁系亲    ①旁系血亲:指除直系血亲外,与己身同出一源的血亲,如兄弟姐妹。    ②旁系血亲:指旁系血亲的配偶,配偶的旁系血亲。 二.  辈分    辈分,亦称行辈,指亲属间的时代第二次,一世代为一辈分。    以行辈为依据,可将亲属分为长辈(尊)亲属,晚辈(卑)亲属,平辈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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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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