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袁氏世範報告書.1999

袁氏世範報告書.1999

举报
开通vip

袁氏世範報告書.1999宋代官箴研讀會:《袁氏世範》頁3642∼3648 《袁氏世範》卷一 「性不可以強合」──「舅姑當奉承」條 劉馨珺 前言 《袁氏世範》是袁采在任職樂清縣所完成的,一向被視為宋代家族規範的重要史料。然而從作者袁采的為官經歷及訓俗目的看來,其對於家族糾紛與人際關係的看法,可能是他處理過的案件或是一般縣衙常見的訴訟糾紛。因此,更進一步大膽而言,《袁氏世範》固然有描述某一階層(官紳?)家庭組織的條目,但是應該也有袁采對於地方官員在處理民訟時,若干心得與經驗。 《世範》分成三大部分:睦親、處己與治家。作者把「倫理」性的睦親列為...

袁氏世範報告書.1999
宋代官箴研讀會:《袁氏世範》頁3642∼3648 《袁氏世範》卷一 「性不可以強合」──「舅姑當奉承」條 劉馨珺 前言 《袁氏世範》是袁采在任職樂清縣所完成的,一向被視為宋代家族規範的重要史料。然而從作者袁采的為官經歷及訓俗目的看來,其對於家族糾紛與人際關係的看法,可能是他處理過的案件或是一般縣衙常見的訴訟糾紛。因此,更進一步大膽而言,《袁氏世範》固然有描述某一階層(官紳?)家庭組織的條目,但是應該也有袁采對於地方官員在處理民訟時,若干心得與經驗。 《世範》分成三大部分:睦親、處己與治家。作者把「倫理」性的睦親列為第一,又花了很大的篇幅談論「天性」與「人倫」的關係,其主旨多半環繞在避免「爭財」糾紛的出現。所以就讀者的立場而言,不難看出袁采提出「睦親」的重點是在於解決爭財的問題。換言之,看似高談天倫的條目,卻內蘊現實問題,即財產的分配影響家族組織發展。 從「睦親」的研讀,一方面體會南宋家族成員間的互動,一方面卻看到身為父母官的袁采之譐譐教諭百姓,條目的內容並沒有太深奧的學理與典故,但是自然流露出父母官的為政之道,尤其地方官員對於家族爭財糾紛的處理原則與心態。 一、字詞解釋 1.衢州信安:《中國古今地名大詞典》頁40,《明一統志》三衢:浙江衢州府。頁578,信安縣:(1)宋改常山縣置,即今浙江常山縣治(陳智超)。(2)本後漢新安縣,晉改名信安,唐改曰西安,故城在浙江衢縣境。(梁太濟) 2.監登聞鼓檢院:王雲海主編《宋代司法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頁34。凡經州縣監司等審斷不能直的案件,可經登聞鼓院、檢院、理檢院實封投狀進御,由皇帝指定官司重加審理。登聞鼓院,簡稱鼓院。宋初設鼓司,真宗景德四(1007)年五月九日「改鼓司為登聞鼓院」判院二員,以帶職朝官或卿監充,隸諫院。哲宗以後,一度屬中書省,高宗建炎三(1129)年專隸諫院。凡有關公私利濟、機密、朝政闕失、論訴本處不公、理雪抑屈、論訴在京官員及試換文資、陳乞再任等無例通進文字,均可經院進狀。 3.劉鎮:《紹興十八年同年小錄》、《宋元學案補遺》卷四十四。《宋人傳記資料索引》五/頁3915,字子山,一字可升,號方叔,溫州樂清人,(劉)銓從弟。年三十五中紹興十八年二甲第六名進士。與銓同學於從父祖向,及登第,任隆興府司法,移武義丞,改知長溪縣,政績卓著,官至隆興通判。 4.蘇老泉族譜亭記:蘇洵《嘉祐集》卷十三「蘇氏族譜亭記」。(全文見下) 5.鄭景元:《宋人傳記資料索引》五/頁3691,鄭伯英(1130─1192)字景元,號歸愚翁,永嘉人。與兄伯熊齊名,人稱大鄭公小鄭公。伯英俊健果決,喜慷慨論事,第隆興元(1163)年進士第四人,性剛,自度不能俯仰於時,甫任秀州判官,遂以親老丐祠。紹熙三年卒,年六十三。有歸愚翁集二十六卷。(《水心文集》卷二十一〈鄭景元墓誌銘〉) 6.事父母譏諫:《論語》〈里仁第四」:「子曰事父母譏諫,見志不從,又敬不違,勞而不怨。」 7.兄弟不能皆「令」:善也(《爾雅.釋詁》)《論語學而》「巧言令色」,《集解》令色,善其顏色。 8.子弟須使有「業」:凡有所攻治者曰業,事物已為而未成也亦曰業。此處之「業」大率為事業、學業和職業,而不是家業。《孟子盡心下》:「有業履於牖上」。 9.正室:《慶元條法事類》卷七〈職制門四〉「保官.保官狀」注:「初封妻則云,委是禮婚正室之類。」 《清明集》卷四〈戶婚門.爭業上〉「羅柄女使來安訴主母奪去所撥田產」:「羅柄戶計稅錢伍拾餘貫,正室無嗣,有婢來安生子一人。吾不為繼室所容,逼逐在外……」卷十二〈懲惡門.姦穢〉趙知縣「士人因姦致爭既收坐罪名且寓教誨之意」:「……婚以禮成,妻由義合,天倫所在,豈容或虧。縣令奉為,正救此事。自今月始,恪遵士檢,斷絕愛繩,思聖門之憤悱啟發,想釋民之勇猛精進,逐去淫婢,別婚正室。」 《清明集》附錄二《勉齋先生黃文肅公文集》:「……使京宣義之於周氏果有夫婦之義,則不應溺嬖妾而棄正室,又不應棄周氏於曾品叟之家數年,而挈其妾以之官。……」 二、袁采與《袁氏世範》 (一)袁采 1.登進士第年?隆興元(1163)年(《(天啟)衢州志》、《袁氏世範序─謹書》)(陳智超認為有待商榷) 2.三宰?四宰? 《(嘉靖)衢州府志》卷一0〈人物記〉:「登第,四宰劇邑,以廉明剛直,蒞民繩吏,皆有科條,著為三志,終監登聞鼓院。」 可考者如下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古林森廣、陳智超) 年 時 縣 名 出 典 淳熙五(1178)年~ 十(1183)年 浙東路溫州樂清縣(今浙江樂清) 《(永樂)樂清縣志》卷七〈宦跡〉 淳熙十(1183)年 福建路建寧府政和縣(今福建松政) 《(民國)政和縣志》卷十二 紹熙元(1190)年 江東路徽州婺源縣(今江西婺源) 《(弘治)徽州府志》卷四〈職制〉 3.政績(評價) a.剛明 祝禹圭:「廉而近介,公而過剛,勤而苦節。」(《(嘉靖)衢州府志》卷十〈人物記〉) 祝禹圭:字汝玉,信安人。乾道七年為全州教授,淳熙中知休寧縣,為政清簡。(《宋人傳記資料索引三/1803) b.知樂清縣時:修建學校、姜公橋、黃花西大埭。 c.《誠齋集》卷七0〈薦舉徐木袁采朱元之求楊祖政績奏功〉 奉議郎知徽州婺源縣袁采,三衢儒先,州里稱賢,勵操堅正,顧行 清苦,三作壯縣,皆騰最聲,及來婺源,察見徽之諸邑,其敝之尤 者,專以科罰為理財之源流,廣開告訐之門,每興羅織之獄,大者 誣曾參以殺人,次者謗陳平之惟薄,至其小者,不可彈舉。采首摘 其敝,白之監司太守,請痛禁止,自是諸邑之民皆得按者。 4.其他著作 a.知樂清:《袁氏世範》、《樂清縣志》十卷(陳振孫《直齋書錄解題》卷八〈地理類〉) b.知政和:《欷歔子》、《政和縣志》、《縣令小錄》。 c.《閱史三要》、《經權中興策》、《千慮鄙說》、《經界捷法》。(《(嘉靖)衢州府志》卷十〈人物記〉) (二)《袁氏世範》 1.時間:淳熙戊戌(五,1178)年脫稿(劉鎮「袁氏世範序」);淳熙己亥(六,1179)年初版(寶顏堂祕笈版本「跋」);紹熙元(1190)年再版。(知不足叢書版本「跋」) 2.書名:原為《訓俗》 3.目的:「厚人倫而美習俗」(劉鎮「袁氏世範序」),「息爭省刑,俗還醇厚」(「袁氏世範跋」),「其書於立身處世之道,反覆詳盡,所以砥礪末俗者,極為篤摯。蓋本為垂訓家塾而設,故其行文間,不免於鄙淺。然大要明白切要,覽者易曉,未始不可。」(《四庫提要》) 「南宋袁采的家事教訓書」(滋賀秀三《中國家族法原理》) 三、內容分析 (一)父子不和的原因:責善(「性不可以強合」) 人之至親莫過於父子兄弟,而父子兄弟有不和者,父子或因於責善……。 無事的方式:反思(「人必貴於反思」) 人之父子或不思各盡其道,而互相責備者,尤啟不和之漸也,若各能反思,則無事矣。為父者曰吾今日為人父,蓋前日嘗為人之子矣。凡吾前日事親之道,每事盡善,則為子者得於見聞,不待教詔而知傚。儻吾前日事親之道有所未善,將以責其子,得不愧於心。為子者曰吾今日為為人之子,則他日亦當為人之父。今吾父之撫育我者如此,異付我者如此,亦云厚矣,他日吾之待其子不異於吾之父,則可以俯仰無愧。若或不及,非有負於其子,亦何顏以見其父。然世之善為人子者,常善為人父,不能孝其親者,常欲虐其子。此無他,賢者能自反,則無往不善,不賢者,不能自反,為人子則多怨,為人父則多暴,然則自反之說,惟賢者可以語此。 (二)兄弟不和的原因:爭財(「性不可以強合」) 兄弟或因於爭財。 1.父母應該: (1)別長幼、均一(「教子當在幼」) 人有數子,飲食衣服之愛,不可不均一,長幼尊卑之分,不可不嚴謹。賢否是非之跡,不可不分別。幼示之以均一,則長無爭財之患,幼而教之以嚴謹,則長無悖慢之患,幼而有所分別,則長無為惡之患。今人之於子,喜者其愛厚,而惡者其愛薄,初不均平,何以保其他日無爭,少或犯長,而長或陵少,初不訓責,何以保其他日不悖?賢者或見惡而不肖者,或見愛初不允當,何以保其他日不為惡? (2)貴均(「父母愛子貴均」) 人之兄弟不和而至於破家者,或由於父母憎愛之偏,衣服、飲食、言語、動靜必厚於所愛,而薄於所憎。見愛者意氣日橫,見憎者心不能平,積久之後,遂成深讎,所謂愛之適所以害之也。苟均其所愛,兄弟自相和睦,可以兩全,豈不甚善。 2.子弟應該知道父母均一之心(「父母常念子貧」) 父母見諸子中,有獨貧者,往往念之,常加憐恤,飲食衣服之分,或有所偏私。子之富者,或有所獻,則轉以與之,此乃父母均一之心,而子之富者,或以此為怨,殆未之思也,若使我貧,父母必移此心於我矣。 (三)教子之方: 1.嚴:以他人喻己(「父子貴慈孝」) 慈父固多敗子,子孝而父或不察。蓋中人之性,遇強則避,遇弱則肆,父嚴而子知所畏,則不敢為非,父寬則子玩易,而恣其所行矣。子之不肖,父多優容子之愿愨,父或責備之無已。惟賢智之人,即無此患。至於兄友而弟或不恭,弟恭而兄或不友,夫正而婦或不順,婦順而或不正,亦由此強即彼弱,此弱即彼強,積漸而致之。 為人父者,能以他人之不肖子喻己子,為人子者,能以他人之不賢父喻己父,則慈而子愈孝,子孝而父益慈,無偏勝之患矣。至於兄弟夫婦亦各能以他人之不及者喻之,何患不友恭正順者哉? 2.不可妄憎愛,尤其是母親(「父母不可妄憎愛」) 人之有子,多於嬰孺之時,愛忘其醜,恣其所求,恣其所為,無故叫號,不知禁止,而以罪保母。陵轢同輩,不知戒約,而以咎他人。或言其不然,則曰小未可責,日漸月漬,養成其惡,此父母曲愛之過也,及其年齒漸長,愛心漸疏,微有疪失,遂成憎怒,摭其小疪,以為大惡,如遇親故,妝飾巧辭,歷歷陳數,斷然以大不孝之名加之,而其子實無他罪,此父母妄憎之過也。愛僧之私多先於母氏,其父若不知此理,則徇其母氏之說,牢不可解,為父者須詳察此,子幼必待以嚴,子壯無薄其愛。 3.須使有業(「子弟須使有業」) 人之有子,須使有業,貧賤而有業,則不至於飢寒,富貴而有業,則不至於為非。凡富貴之子弟耽酒色、好博弈、異衣服、飾輿馬,與群小為伍,以至破家者,非其本心之不肖,由無業以度日,遂起為非之心,小人贊其為非,則有餔啜錢財之利,常乘間而翼成,子弟宜痛省悟。 4.不可廢學(「子弟不可廢學」) 大抵富貴之家,教子弟讀書,固欲其取科第,及深究聖賢言行之精微,然命有窮達,性有昏明,不可責其心必到,尤不可因其不到,而使之廢學。蓋子弟知書,自有所謂無用之用者存焉,史傳載故事、文集、妙詞章,與夫陰陽、卜筮、方技、小說,亦有可喜之談,篇卷浩博,非歲月可竟,子弟朝夕於其間,自有資益,不暇他務,又必有朋舊業,儒者相與往還談論,何至飽食終日,無所用心,而與小人為非也。 (四)處家之道: 1.貴寬容(「處家貴寬容」) 自古人倫賢否相雜,或父子不能皆賢,或兄弟不能皆令,或夫流蕩,或妻悍暴,少有一家之中無此患者。……惟當寬懷處之,能知此理,則胸中泰然矣。古人所以謂父子、兄弟、夫婦之間,人所難言者,如此。 貴能處忍(「人貴能處忍」):藏蓄,不若隨而解之。 人言居家久和者,本能於忍,然知忍而不知處忍之道。其先尤多,蓋忍或有藏蓄之意,人之犯我,藏蓄而不發,不過一再而已,積之既多,其發也,如洪流之決,不可遏矣,不若隨而解之,不置胸次……雖日犯我十數,亦不至形於言,而見於色,然後見忍之功效為甚大,此所謂善處忍者。 不可失歡(「親戚不可失歡」) 骨肉之失歡,有本於至微,而終至不可解者。止由失歡之後,各自負氣,不肯先下爾。朝夕群居,不能無相失,相失之後,有一人能先下氣與之話言,則彼此酬復遂如平時矣。宜深思之。 家長尤當奉承(「家長尤當奉承」) 興盛之家,長幼多和協,蓋所求皆遂,無所爭也。破蕩之家,妻孥未嘗有過,而家長每多責罵者,衣食不給,觸事不諧,積忿無所發,惟可施於妻孥之前而已,妻孥能知此,則尤當奉承。 舅姑當奉承(「舅姑當奉承」) 凡人之子,性行不相遠,而有後母者,獨不為父所喜,父無正室,而有寵婢,亦然。此固父之昵於私愛,然為子者,要當一意承順,則天理久而自協。凡人之婦,性行不相遠,而有小姑者,獨不為舅姑所喜,固舅姑之愛偏,然為兒婦要當一承順,則尊章久而自悟,或父或舅姑終於不察,則為子為婦無可奈何,加敬之外,任之而已。 2.父兄不可辨曲直(「父兄不可辨曲直」)上下之分 子之於父,弟之於兄,猶卒伍之於將帥,胥吏之於官曹,奴婢之於雇主,不可相視如朋輩,事事欲論曲直。 順從(「順適老人意」) 年高之人,作有事如嬰孺,喜得錢財微利,喜受飲食果實小惠,喜與孩童玩狎,為子弟者能如此而順適其意,則盡其歡矣。 貴誠篤(「孝行貴誠篤」) 人之孝行根於誠篤,雖繁文末節不至,亦可以動天動、感鬼神。嘗見世人有事親不務誠篤,乃以聲音笑貌繆為恭敬者,其不為天地鬼神所誅,則幸矣。況望其世世篤孝,而門戶昌隆者乎?苟能知此,則自此而往應與物接,皆不可不誠,君子試以誠者較其久遠,效驗孰多? (五)孝道: 1.幼時受父母愛戀(「人不可不孝」) 人當嬰孺之時,愛戀父母至切,父母於其子嬰孺之時,愛念尤厚,撫育無所不至,蓋由氣血初分,相去未遠,而嬰孺之聲音笑貌,自能取愛於人。亦造物者設為自然之理,使之生生不窮。雖飛走微物亦然。方其子初脫卵之際,乳飲哺啄,必極其愛,有傷其子,則護之不顧其身,然人於既長之後,分稍嚴而情稍疏,父母方求盡其慈,子方其求盡其孝,飛走之屬稍長,則母子不相識認,此人之所以異於飛走也,然父母於其幼子之時,愛念撫育,不可以言盡者,子雖終身承顏致養,極盡孝道,終不能報其少小愛念撫育之恩,況孝道有不盡者。請觀人之撫育嬰孺,其情愛如何,終當自悟。亦猶天地生育之道,所以及人者,至廣至大,而人之回報天地者,何在?有對虛空焚香跪拜,或召羽流齋醮上帝,則以為能報天地,果足以報其萬分之一乎?況又有怨咨乎天地者,皆不能反思之罪也。 2.天性:子孫當愛惜(「子孫當愛惜」) 人之子孫,雖見其作事多拂己意,亦不可深憎之。大抵所愛之子孫,未必孝,或早夭,而暮年依託及身後葬祭,多是所僧之子孫,其他骨肉皆然,請他人已驗之事觀之。 多愛幼子(「父母多愛幼子」) 同母之子而長者,或為父母所憎,幼者或為父母所愛,此理殆不可曉,竊嘗細思其由,蓋人生一、二歲,舉動笑語自得人憐,雖他人猶愛之,況父母乎?!纔三、四歲至五、六歲,恣性啼號,多端乖劣,或損動器用,冒犯危險,凡舉動言語皆人之所惡,又多癡頑不受訓誡,故雖父母亦深惡之。方其長者可惡之時,正值幼者可愛之日,父母移其愛長者之心,而更愛幼者,其憎愛之心,從此而分,遂成迤邐。最幼者當可愛之時,不無可惡之者,父母愛無所移,遂終愛之。其勢如此,為人子者,當知父母愛之所在,長者宜少讓,幼者宜自抑,為父母者又須覺悟,稍稍回轉,不可任意而行,使長者懷怨,而幼者縱欲,以致破家,可也。 多愛長孫(「祖父母多愛長孫」) 父母於長子,多不之愛。而祖父母於長孫,常極其愛,此理亦不可曉,豈亦由愛少子而遷及之耶? 四、問題討論 (一)〈重刊袁氏世範序〉中蘇洵的「蘇氏族譜亭記」:「通篇專舉鄉之望人以為戒」;而《袁氏世範》「則凡以睦親、以處己、以治家者,靡不明白切要,使人易知易從。」雖然從己身談起,但袁采還是表達了勸說的方式:拿他人之例以「喻」子弟,如「父子貴孝慈」:「為人父者,能以他人之不肖子喻己子;為人子者,能以他人之不賢父喻己父,則父慈而子愈孝,子孝而父愈慈。」;「子孫當愛惜」:「請以他人已驗之事觀之。」 參考資料:蘇洵《嘉祐集》卷十三「蘇氏族譜亭記」 匹夫而化鄉人者,吾聞其語矣。國有君,邑有大夫,而爭訟者,訴於其門。鄉有庠,里有學,而學道者,赴於其家。鄉人有為不善於室者,父兄輒相與恐曰,吾夫子無乃聞之。嗚呼,彼獨何脩而得此哉。意者其積之有本末,而施之有次第耶。今吾族人猶有服者,不過百人,而歲時蜡社,不能相與盡其歡欣愛洽。稍遠者至不相往來,是無以示吾鄉黨鄰里也,乃作蘇氏族譜。立亭於高祖墓塋之西南而刻石焉。既而告之曰,凡在此者,死必赴,冠娶妻必告,少而孤,則老者字之,貧而無歸,則富者收之。而不然者,族人之所共誚讓也。歲正月,相與拜奠於墓下,既奠,列坐於亭,其老者顧少者而歎曰,是不及見吾鄉鄰風俗之美矣。自吾少時,見有不為義者,則眾相與疾之,如見 物焉。慄焉而不寧,其後少衰也,猶相與笑之。今也則相與安之耳,是起於某人也,夫某人者,是鄉之望人也,而大亂吾俗焉,是故其誘人也速,其為害也深。自斯人之逐其兄之遺孤子而不卹也,而骨肉之恩薄。自斯人之多取其先人之貲田而欺其諸孤子也,而孝弟之行缺。自斯人之為其諸孤子之所訟也,而禮義之節廢,自斯人之以妾加其妻也,而嫡庶之別混。自斯人之篤於聲色而父子雜處讙譁不嚴也,而閨門之政亂。自斯人之瀆財無厭,惟富者之為賢也,而廉恥之路塞。此六行者,吾往時所謂慚而不容者也。今無知之人,皆曰某人何人也,猶且其輿馬赫弈,婢妾靚麗,足以蕩惑里巷之小人,其官爵貨力,足以搖動府縣,其矯詐脩飾言語,足以欺罔君子,是州里之大盜也,吾不敢以告鄉人,而私戒族人焉。髣弗於斯人之一節者,願無過吾門也,予聞之,懼而請書焉。老人曰:書其事而闕其姓名,使它人觀之,則不知其為誰,而夫人觀之,則面熱內慚汗出而食不下也,且無彰之,庶其有悔乎。予曰:然。乃記之。 (二)均一與分財?「人情」與「公法」? 參考資料: 1.《唐律疏議》卷十二〈戶婚律〉「同居卑幼私輒用財」 諸同居卑幼,私用財者,十疋笞十,十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即同居應分,不均平者,計所侵,坐贓罪減三等。 《疏》議曰:凡是同居之內,必有尊長。尊長既在,子孫無所自專。若卑幼不由尊長,私輒用財物者……「即同居應分」,謂準令分別。而財物不平者,準《戶令》:「應分田宅及財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違此令者,是為「不均平」。 2.《宋刑統》卷十二〈戶婚律〉「卑幼私用財門分異財產 別宅異居男女」 准唐天寶六載五月二十四日敕節文:百官、百姓身亡歿後,稱是別宅異居男女及妻妾等,府縣多有前件訴訟。身在縱不同居,亦合收編本籍。既別居無籍,即明非子息。及加推案,皆有端由,或其母先因姦私,或素是出妻棄妾。苟祈僥倖,利彼資財,遂使真偽難分,官吏惑聽。其百官、百姓身亡之後,稱是在外別生男女及妻妾,先不入戶籍者,一切禁斷。輒經府縣陳訴,不須為理,仍量事科決,勒還本居。 3.《清明集》卷八〈戶婚門.分析〉「母不應以親生子與抱養子析產」 陳文卿妻吳氏昨來抱養陳厚為子,繼而親生二子,陳謙、陳寅是也。吳氏夫婦若賢,則於有子之後,政當調護均一,使三子雍睦無間言可也。無故自以產業析而三之,文卿既死之後,吳氏又以未分之業析之。陳厚自鬻己產,固為不是,然使吳氏初無偏私之意,未即分開產業,至今同釁而食,母為之主,則陳厚雖欲出賣而無從。陳謙、陳寅挾母以治其兄,至謂陳厚毆母,於狀內稱於十月二十九日陳狀判執者,此特謙、寅買填印白紙,栽添訟本而已。不然,二一十九日之狀簿,何以獨無吳氏之名。準法,父母在,不許別籍異財者,正欲均其貧富,養其孝弟而已。今觀吳氏子母違法析產,以與陳厚者,是欲蹙之使貧也。昔姜氏惡莊公,愛叔段,東萊呂氏云:愛惡二子,乃是事因。今吳氏愛惡何以異此。幸今吳氏母子因陳厚論收詭戶,稍肯就和,此當職之所深願也。喚上陳厚,當廳先拜謝其母,陳謙、陳寅次拜謝其兄,喚鄉司剋除陳厚、陳謙、陳寅三戶之外,其餘范從政、陳夢龍、陳氏兒陳堪下黃庚、三姐、陳文卿等五戶物業,併歸陳文卿一戶,而使吳氏掌之,同居共爨,遂為子母兄弟如初。他時吳氏考終之後,從條只將陳文卿一戶分與三子,陳厚不得再分陳謙、陳寅兩戶物業,以其已經分析立戶,自行賣盡故也。若以法意言之,謙、寅兩戶亦合歸併,但陳厚既已自責其所受之產,不欲歸併,以遂陳厚重疊分業之科,此又屈公法而徇人情耳。仍給據與謙、寅為照。陳厚者,歸與妻子改節以事其親,篤友以諧其弟,自此以後,無乖爭凌犯之習,以厚里閭,尤令之所望也。仍申。 五、相關文獻 業師王德毅,〈家庭倫理與親子關係〉,收入《八十七學年度:教育部委辦「宋代官箴研讀會」報告書》,1999.8月。 陳智超〈《袁氏世範》所見南宋庶民地主〉收入《宋遼金史論叢》第一輯。 梁太濟〈經濟和社會關係的若干特點──從《袁氏世範》說起〉收入氏著《兩宋階級關係的若干問題》,1998年。 古林森廣〈南宋袁采《袁氏世範》〉收入氏著《中國宋代社會經濟》,1995年。 《袁氏世範》卷一 「養子長幼異宜」條──「遺囑之文宜預為」條 張斐怡 一、關於收養的問題   〈養子長幼異宜〉收養的原則貧富各有不同。貧者收養當在幼時,以自幼撫養結其心。而富人養子,則應於年長之時,才能見其是否能溫淳守己,不致使富家興爭訟。(由這條規範也可看出,《袁氏家範》一書著作時設定的對象,應是及於全部的袁氏家族,固有富有貧。根據元末《至正直記》一書的記載,可確知的是到了元代以後,本書至少在四明地區已有相當程度的流傳。)   〈子多不可輕與人〉多子若贈予他人,容易在小孩長大之後,或因孩子的性情溫厚,讓本家想要爭取回去,因而造成爭端。   〈養異姓子有礙〉在《清明集》中曾記載收養應收「同宗」,而這同宗之意,也就是指同姓之子。而養異姓之子造成的困擾。如本條所舉的異姓通婚。例如江西地區若養異姓之子,則會將所養之姓冠於本姓之上,成為複姓,以防爭端之起。   〈立嗣擇昭穆相順〉收養的另一個須注意的重點,是須昭穆相當,意即輩分相同。若昭穆不相當則易起爭端。但若不得已,為傳宗接代的大業著想,在昭穆不相順的情況下,亦可收養。   〈庶孽遺腹宜早辨〉在外的私生子(別宅子)及遺腹子應早日收養,宜早日收養,免得引發。(宋代所指之遺腹子,似乎與今日的定義不同。現今所指是父死後出生的小孩。然宋代根據《清明集》戶婚門的遺腹子一條的定義,與本段中強調應在生前及早收養遺腹子的說明。可知古今對「遺腹子」一詞定義的差別。)   〈收養義子當絕爭端〉宋人收養義子常成為起爭訟的主因。收親或族內貧家之子,應及早立嗣,以防爭端。或者娶妻而有之前夫之子,及接腳夫而有的前妻之子,皆應及早決定是否收養,以絕爭端之起。而義子若有勞於家,則也應給與相當程度的財產,以示酬庸。   〈收養親戚當慮後患〉說明及顯示收養的情況在宋代所造成的意義,是為了防老,但是必須有注意,以防日後有爭執。建議最好的方法是「令白之於眾,質之於官」。 二、關於婦女的問題   〈孤女財產隨嫁分給〉、〈孤女宜早議親〉對於孤女的處理方式。孤女有分得財產的權利,並在出嫁時給以厚產,以防爭訟。為防止與母親再嫁的繼父發生關係,孤女也宜早議親。在《清明集》中戶婚門的女受分一條,也說明女子有繼承財產的權利。   〈再娶寡婦宜擇賢婦〉對於中年喪妻的男子慾再娶時,所提出的警告。娶年紀較輕的女子及寡婦均有不易管束的困擾。若有前夫之子,則易對自已的小孩有二心。說明宋代婦女被稱有「賢淑自守,和睦如一者」的形象者,「不為無人,特難值耳。」   〈婦人不必預外事〉、〈寡婦治生難託人〉對於婦人不必預外事提出討論。因婦人不必預外事,而受到丈夫及兒子在產業上的欺凌。若丈夫的能力不足,則妻子必須以自理過生活。寡婦的情況也差不多,丈夫死了,若兒子年幼或不肖,也是必須以自己的力量來營生。又孩子年紀尚小,營生又須託人照顧小孩,   〈女子可憐宜加愛〉說明女子對本家而言,在宋代出現的現象,有些時候父母的喪葬及祭祀由已出嫁的女子回門處理的情況已不足為奇。因此,說女子應多加憐惜的原因,則在於為夫家及本家二個家庭處理事情。因此,應受到相當程度的體諒。   〈婦人年老尤難處〉「婦人多有少壯享富貴,而暮年無聊者,蓋由此也,凡其親戚,所宜矜念。」這是對年老婦人的照顧。 三、關於婚姻的問題   〈男女不可幼議婚〉古代原本自幼議親,之前甚至多有指腹為婚的問題。但是在或許這樣的事情己經發生過很多次,導致家範中對於這個問題提出特別提醒。指出日後二家的富貴不同,或者男子的流蕩,女子的不檢,都是可能產生爭訟的因素。   〈議親貴人物相當〉、〈嫁娶當父母擇配偶〉二條:選婿之條件:男女之議親,不可將閥閱、資產為重,日後與自家女子不和,則抱恨終身。若不相當,則易有問題產生。   〈媒妁之言不可信〉說明媒妁之人的言論,大多在說明男之富、女之美。可見古人擇良婿及妻子的標準,就是以富、以美為標準,可見自古到今都沒有改變。   而媒妁之稱男女二方之厚禮,也不要輕易相信。自古媒妁之言的不可信,從元代以後對「三姑六婆」中媒婆的看法,被稱為是仲介奸淫的人物,可想而知社會上對他們的評價。   〈因親結親尤當盡禮〉說明議親時最好不要親上加親,這一點又巔覆傳統我們對於古代人對婚姻的看法。其中又說明「婦女多無遠識,多因相熟而相簡,至於相忽,……」。親上加親反而是女子受到婚姻親戚的厭惡。 ※由這些討論可看出,當婚姻出現某些問題時,女子受到的傷害及必須接受的挑戰,明顯地較男子更多。 四、關於財產分配的問題 〈分給財產務均平〉均給才能「既無爭訟,必致興隆」,無論是有沒有憎愛導致的厚薄,務使均平。而根據本段的條文看來,在宋代財產分配不均的原因有以下幾項:過房之子、前母後母之別、子亡而不愛其孫、對有憎愛之分等等。而均給財穀大較均給田產為佳,田產可以另求典賣,也會使不肖子孫要求侵占他房。尤文中還特別強調「覽他家之以往,思我家之未來」可見這種財產的糾紛,往往是家族興衰的重要關鍵之一。 〈遺囑公平維後患〉、〈遺囑之文宜預為〉:這二段是談到對遺囑的說明部分。再次申明上條中的說明,財產既行分配,即須在遺囑內亦示公平。而遺囑之文也應在身體狀況良好的時候進行處理,免得引發爭訟。 綜合討論: 在許多的條文中,所重視的大多在於防止爭訟。(在這一段中,我找到八個相關的詞彙)可見宋代大家庭對爭訟的避免是十分的注意相信這不僅是花時間,也會對家庭的聲譽帶來影響。 《袁氏世範》卷二 「人之智識有高下」條──「門戶當寒生不肖子」條 鄭銘德   〈處己〉這個部份主要的內容是教導子弟個人修身處世的方法,特別是前半部,都是一些原則性的條目,比較缺乏實際的內容。但是從其中的內容來看,又充滿著相當強烈的「功能性」,而且各個條目間的連繫性也很高。其次,從這些條目之中,我們可以發現其中有些條目是出自諸子典籍當中,並融合了佛教因果報應的觀念,並非全然出自儒家經典。   所謂的「功能性」是指這些條目雖然都是原則性的教誨,但是我們又可以發現這些條目表面上看來,是要求子弟修身養性,但是其目的卻是在於「息爭」。其方式則是透過「命定論」,勸說子弟們對於自己的處境,無論富貴、窮困都要能夠安守本份,因為這些都是命中註定的。但是從另外一方面來說,袁采為了避免子弟們太安逸於本份,以致好吃懶做,又指出雖然人生是命定的,但是只要努力還是有可能成功的。例如說在〈貧富定分任自然〉中,袁采便強調貧富是註定的,不必強求,為了財富忙碌競奔都是多餘的。但是在〈謀事難成則永久〉中,又強調雖然很多事是命中註定的,但是造物者是不能臆測的,因此做事還是要努力。如果在配合《袁氏世範》中其他卷的內容來看,我們就可以發現這些待人處世的原則都帶有很強烈的目的性,例如在〈處富貴不宜驕傲〉以及〈禮不可因人分輕重〉這兩個條目當中,都在強調與不同身份的人相處的時候,不可以有差別待遇。但在卷三〈睦鄰里以防不虞〉的條目中,便強調如果沒有敦親睦鄰,發生意外之時,鄰里也不會來幫忙。也就是說對於不同身份的人一視同仁,並不是因為在「道德」上必須如此,而是有其實際的功用。 袁采雖然是儒家的信徒,但是《袁氏世範》中的各個條目,卻不限於儒家的典藉,也有部分來自於道、釋等家的觀念。如:〈人之智識有高下〉的條目,出自《論語‧雍也第六》,原文為:「中人以上,可以語上也;中人以下,不可以語上也。」袁采是將這一段話,用高牆、奕碁為比喻,解釋給樂清的子弟們瞭解。此外,〈人生勞逸常相若〉則是出自老子「禍福相倚」的觀念。此外,整個《袁氏世範》當中,充滿著命定論、因果報應的概念,但是他所謂的因果報應並不是後世報,而是強調遺禍後世子孫。 《袁氏世範》卷二 「正己可以正人」條──「子當謹交遊」條 張百廷 《袁采世範》卷中〈君子小人有二等〉: 鄉曲大夫,有挾術以待人,近之不可,遠之則難者,所謂君子中之小人,不可不防。慮其信義有失,為我之累也。農、工、商、賈、仆、隸之流,有天資忠厚可任以事、可委以財者,所謂小人中之君子,不可不知…」 在這一段引文裡,袁采點出了君子與小人有二等,君子群中也有小人,而小人群中亦有君子。君子與小人二詞在先秦之後常具有道德意義,在袁采的引文中這二詞一方面具有道德意義,但另方面也有社會意義。君子似乎指的是士大夫或是士人,而小人一詞則指的是士以外其他各行各業的人。如果取後者的意義來閱讀《袁采世範》裡的其他文字,則我們大概可以看出有相當多的篇幅在談一個士大夫居鄉時,所可能遭遇的一些問題以及如何相處之道。我們自然不能一概的將所有的君子小人都當作士大夫與其他的社會身分者,因為有一些篇章裡的君子與小人還是從道德義來解釋較為合理。但其實只要比較細心的區分,還是可以從中讀出不少值得注意的訊息。當然,就袁采的身分來看,也是容許筆者如此做的。以下即從此一角度,試著提出些讀後心得。 士大夫之居於鄉里之中必須面對社會中其他各行各業的「小人」,如何與這些小人相處即成為士大夫居鄉的一個重大議題。當然,士大夫無論其居鄉還是居官,都必須與社會接觸、和「小人」相處,但居官之時由於擁有官員的身分,其所代表的是官方的權力與儒家的意識型態,其時所履行的是「教化」的責任與義務。相對的士大夫居鄉之時,雖然儒家的義理還是可能影響著他的言行,但既非居官,談「教化」是否就有點顯的不在其為而謀其政呢?就這一點而言,袁采應是清楚的意識到,而且覺得應當盡量去避免侵犯到現任官的權責1。身份的變換除了上述這一考量使得袁采認為居官與居鄉應該有所不同之外,居鄉似乎也使得袁采在考慮如何與鄉人相處之時,常常從如何維續本身家族在地方的地位這一立場出發,而與居官之時呈現不同的思考方式。 士大夫居鄉在面對社會其他階層的人,有時候在對一些事務的看法上,與鄉人常有差異,做法也可能有所不同,甚至有時候士大夫的想法做法還可能成為鄉里中的少數。在此袁采認為即使面對了眾人的批評,士大夫只要自己的想法是符合義理,賢者也認同,那麼眾人的批評未必要在意。2這種將是非對錯歸結於心、古訓、賢者而不是眾人的態度,自然有著頗深的思想淵源。但也突顯出士大夫與鄉人的不同,肯定士大夫的價值觀。既然士大夫在面對眾人的批評之時,有可能是處於「正確的少數」,那麼「正確的少數」應該採取怎樣的態度來面對可能是錯誤的多數呢?這裡我們看不到明確的答案,我們看不到「教化」;除了袁采再一次的肯定自我之外,就是強調與鄉人的和睦相處。這背後的訊息之一可能就是不居官所帶來的身分變化,與身分變化之後的思考立場不同;另一方面,可能要從現實世界裡的士大夫與小人之間的實際關係去考量。在這一方面,《袁采世範》提供了一些訊息。 《袁采世範》卷中〈與人交游貴和易〉: 與人交游,無問高下,須常和易,不可妄自尊大,修飾邊幅。若言行 崖異,則人豈復相近?…」 「「和」是袁采認為君子處於鄉里中極為重要的價值之一,而如何可以達到「和」?從上述引文可以看出「不可妄自尊大」,在言行與外貌上盡量不要與他人有太大的差異。以服飾外貌而言,袁采在許多地方都強調衣服不可「鮮華」3、「異眾」4,原因之一是鄉里中許多的親故比較貧困,衣服外貌的鮮華異眾突顯了士大夫與一般親故之間的貧富差距,容易刺激了這些鄉里親故5;另一方面則是可能引來小人的嘲弄6。在強調「和」的價值背後,我們似乎看到了士大夫與鄉里小人之間,服飾上是可能有所不同的。這種差異所代表的可能是貧富的不同,但也可能是君子與小人之間的貴賤差等,而無論何者,這樣的差異使得君子與小人之間的「和」成為追求的價值,但卻可能不是一項事實的描繪。袁采對於君子的游於市井,似乎頗有戒心。市井自是小人雜處之地,衣服舉止異眾而游於市井是會被小人所侮的。7但袁采以為君子經過市井之時還是必須「嚴重其辭貌」,如此可以「遠輕侮之患」。8不過即使如此,似乎君子還是有可能引來小人的嘲弄,因此袁采要君子「倘有譏議,亦不必聽」,甚至主張迴避。9 在此君子與小人之間的差異似乎相當明顯,衣服外貌是其一端,言行舉止是另一端,而這種差異似乎未必全是貧富不同所帶來的,其中身份的不同可能也是重要原因。身份的不同似乎也帶來了彼此之間不和諧的可能,因此「和」成了要強調的價值。在君子與小人之間,我們聞到了一絲緊張的味道。如果我們從社會階層的角度而不是道德意義來解釋君子與小人,則士大夫與社會其他階層的人之間可能存在著差異甚至緊張的關係。士大夫在居於官職之時,由於他具有現任官的身分,情形可能與此不同。然而一旦士大夫返鄉居於鄉里,則關係可能如上之所述。至於這種緊張的性質是什麼?如何產生?對整個宋代社會的影響是什麼?個人以為值得進一步的加以討論。 《袁世家範》卷二 「家成於憂懼破於怠忽」條──「官有科付之弊」條 陳祈安 一、註釋 生事:《辭源》(台北:源流,1988。),頁130。生養之事,生人之事。晉,常壉,《華陽國志》,〈蜀志‧德陽縣〉:「德陽縣有青石祠,山原肥沃,有澤魚之利,……土地易為生事。」 支梧:《辭源》,頁720。勉強撐持。元‧王實甫,《西廂記》,〈一本二折〉:「縱然酬得今生志,著甚支梧此夜長。」 緘滕:《辭源》,頁1132。封存。《後漢書》,卷77,〈陽球傅〉:「諸奢飾之物,皆各緘滕,不敢陳設。」 扃鐍:《辭源》,頁650。加上門窗或箱篋上的鎖。《莊子‧胠篋》:「將為胠篋探囊發匱之盜而為守備,則必攝緘滕,固扃鐍。」唐‧成玄英疏:「扃,關鈕也;鐍鎖鑰也。」 妝奩:《辭源》,頁399。女子梳妝使用的鏡匣之類。……後也指嫁妝。《三國演義》十六:「(呂布)連夜具辦妝奩,以收拾寶馬香車,令宋憲魏續一同韓胤送女前去。」 衾:《辭源》,頁1532。大被。《詩經‧召南‧小星》:「肅肅宵征,抱衾與稠,寔名不猶。」 「素」辦:《辭源》,頁1304。預先。《國語‧吳》:「夫謀,必素見成事焉,而後履之。」 顧藉:《大辭典》(台北:三民,I985。)頁5311。照顧憐惜。韓愈,〈上留守鄭相公啟〉:「不啻如棄涕唾,無一分顧藉心。」韓愈,〈柳子厚墓誌銘〉:「子厚前時少年,勇於為人,不自貴重顧藉,謂功業可立就。」 樸訥:《辭源》,頁885。樸實而不善言詞。《三國志》〈崔琰傳〉:「少樸訥,好擊劍,尚武事。」 穿雲子:脫脫《宋史》(鼎文:台北,I983。)卷401,〈劉宰傳〉,頁12167-12168:「劉宰字平國,金壇人。既冠,入鄉校,卓然不茍於去就取舍。紹熙元年舉進士,調江寧尉。江寧巫風為盛,宰下令保伍互相糾察,往往改業為農。歲旱,帥守命振荒邑境,多所全活。有持夭術號『真武法』、『穿雲子』、『寶華主』者,皆禁絕之。……」。 干謁:《辭源》,頁536。對人有所求而請見。《北史》〈酈道元傳〉:「(弟道約)好以榮利干謁,乞丐不已,多為人所笑弄。」 便佞:《辭源》,頁115。花言巧語,阿諛逢迎。《論語‧季氏》:「友便佞,損矣。」《注》:「便,辯也。謂佞而辯。」 德色:《辭源》,頁589。自以為有恩於人而形於顏色。《漢書》,卷四十八,〈賈誼傳‧陳政事疏〉:「借父耰鉏,慮有德色。」 以直報怨:《辭源》,頁90。以公道來對待自己怨恨的人。《論語‧憲問》:「以直報怨,以德報德。」 有素:《辭源》,頁798。久已熟悉。唐‧段成式,《劍俠傳》,〈三宣慈寺門子〉:「爾何人?與諸郎阿雄有素,而能相為如此。」 折變:戴逸主編,《二十六史大辭典‧典章制度卷》(吉林:吉林人民,1993。)頁464:「宋代納稅方式。征課賦稅有常物,官府因一時所需變換征課物種,謂之折變。按規定,折變以納月初旬價估,折科物應與原課物價值相等。然折變時官府往往增取其值,加重敲剝,遂為加稅之名目。」 科配:《大辭典》,頁3440。攤派。多指官府按戶口或田畝,臨時向人民攤派的附加租稅。也稱紐配、科斂、科索。《舊唐書‧裴耀卿傳》:「其年,車駕東巡,州當大路,道里綿長,而戶口寡弱,耀卿躬自條理,科配得所。」 手分:呂宗力主編,《中國歷代官制大辭典》(北京:北京出版社,1994。)頁170。吏名,宋朝置,分前行、後行,分掌京城州縣衙門及門內外倉庫場務的各種事務,位在押司之下,貼司上。 鄉司:《中國歷代官制大辭典》,頁81。宋朝縣役職名,以鄉書手改置,掌書寫賦稅帳冊。 鄉書手:《中國歷代官制大辭典》,頁81。宋朝職役名。初為鄉役,隸里正、戶長,後升為縣役。掌催收賦稅,參與推排戶等,編造五等丁產簿。仁宗時,令以第三、第四等戶充當。神宗熙寧三年(1070)行免役法,改為雇役。 二、研讀內容 起家: 參考資料: 陶晉生,〈北宋士人的起家及其家族的維持〉,《興大歷史學報》第三 期(1993),頁11-34。 陶晉生,〈北宋士大夫家族的維持〉,《簡牘學報》16(台北:1997),頁432-441。 「起家」一詞據陶晉生先生的說法為:「決心讀書從事舉業,求取功名的寒士,一旦成功就把他的家族地位提升,即所謂『起家』。」陶晉生先生就宋人傳記及墓誌銘的材料以為,唐末及五代世家大族因顛播流離,至勢力大衰。因此,到了宋代出現許多沒有功名的「寒士」,他們以各種方法擠身士大夫之林。起家的方法有:科舉、材行、能吏、治產等,但仍以科舉最為重要。 從事舉業需有家產的支持,因此多為世代業儒者,或為富家,方有能力維持。若非如此,則需妻子的鼎力支持,或寄託於下一代。已起家的士人,亦須為家族的未來考量,思考如何維持家族的地位。通常需要有子孫繼續得到功名,故士大夫多訓誡子弟勤勉向學,求取功名,維繫家風。士大夫並寫成了許多的家訓、家範,鑑戒子孫恪守家法。為了增加入仕及任官的機會,也透過家族婚姻來鞏固家族地位。以致出現了士大夫之間互為婚姻,榜下擇婿,向名族攀姻的情事。北宋韓億一家即為此種現象的代表。同時,士族婦女對教育子女的重要性,亦不容忽視。 士大夫維繫家族的另一個策略是:治產及聚族而居。治產是為了蓄積家族財力,以利後代子孫繼續從事舉業。同時也資助族人,以全族力量維持家族風氣。但亦有士人提出聚居置義莊不如置義學。如袁采即提出: 不若以其田置義學,能為儒者,擇師訓之,既為之食,且有以周其困乏, 亦不致生事擾人,紊煩官司也。(《袁氏世範》四庫本,卷上,頁28下。 ) 袁采在本範圍中對家族維繫的幾點看法是: 1.家庭敗破多起因於怠忽,有識者應兢兢業業。 2.家庭興廢,冥冥之中自有定數。 3.家庭維持的方法: (1)鼓勵子孫業儒,士可以取科名,下者可以養生。均不致辱及祖先。 (2)守成之家,家中用度應符合目前處境,不可一意侈靡。 (3)中產之家凡事應先為將來預做打算。如衣妝奩具、送終之具等。 (4)荒怠淫逸者,富家必破,貧家必至為乞丐竊盜。 袁采教民的天道、天報觀念: 袁采的書中多處提及天道的字句,如定理、天誅、無後等字句。條列如下: 〈興廢有定理〉條:起家之人,見所做事,無不如意,以為智術巧妙如此,不知其命分偶然。志氣洋洋,貪多圖得,又自以為獨能久遠,不可破壞,豈不為造物者所竊笑。 〈訟不可長〉條:……官吏貪謬,或可如志,寧不有愧於神明?… 〈暴吏害民必天誅〉條:……凡如此之官吏,如此之姦民,假以歲月,縱免人禍,必自為天所誅也。 〈官有科付之弊〉條:……又有與吏同貪,雖知其是否而妄決者,鄉民冤抑莫伸,仕宦多無後者。……凡為官吏當以公心為主,非特在己無愧,而子孫亦職有利矣。 《袁氏世範》卷三 「宅舍關防貴周密」條──「賭博非閨門所宜有」條 孟淑慧 一、字詞解釋 石灰:《辭海》(台北:台灣中華,1980)頁3181,【石灰】氧化鈣之通稱。……詳氧化鈣條。頁2534,【氧化鈣】(Calcium oxide,CaO)化學名詞,通稱石灰,或稱生石灰。……置空氣中,則吸收碳酸氣與水分,變為碳酸鈣與氫氣化鈣之混合物;……遇水則急激化合而生氫氧化鈣,且發大熱。 井必有「幹」:《辭海》頁245,【井幹】幹,一作榦。井上木欄也。《莊子‧秋水》:「吾跳梁乎井幹之上。」 栝蒼:臧勵龢等編《中國古今地名大辭典》(台北:台灣商務,民49)頁622,【括州】隋置處州。尋改括州。故城在今浙江麗水縣東南七里括蒼山麓。括,本作栝。即欏木也。山多此木。故名。唐末盧約竊據是州。遷治城西二里小括山上。宋時郡治因之。頁623,【括蒼縣】隋置。唐更名麗水。故城在今浙江麗水東南。 旱蓮花:《辭海》頁2114,【旱蓮】即小連翹。詳小連翹條。頁1498,【小連翹】(Hypericum erectum)多年生草本。高可一公尺。……夏秋間開花,黃色五辦。……此植物與連翹迥別。可為金創及打傷藥。名見《本草》,亦名小翹,又名旱蓮。 伏「」:《辭海》頁3897,,蛇俗字,見《廣韻》。 司馬溫公:司馬光(1019-1086)字君實,號迂夫,晚號迂叟,世稱涑水先生,陜州夏縣人。贈太師溫國公,諡文正。參見昌彼得,王德毅編《宋人傳記資料索引》頁437-442。 〈居家雜儀〉:司馬光著,收入其《書儀》卷四〈婚儀〉中。袁采所提及之原文如下:「凡為宮室,必辨內外,深宮固門,內外不共井,不共浴堂,不共廁。男治外事,女治內事。男子晝無故不處私室。婦人無故不窺中門,有故外出必掩蔽其面,(原注:如蓋頭面帽之類。)男子夜行以燭。男僕非有繕修及大故,(原注:大故謂水火盜賊之類)亦必以袖掩遮其面。女僕無故不出中門,(原注:蓋小婢亦然)有故出中門,亦必掩蔽其面。鈴下蒼頭,但主通內外之言,傳致內外之物,毋得輒升堂室入庖廚。」 臨「蓐」:《辭海》頁 3818,蓐,席也。《爾雅‧釋器》:「蓐謂之茲」注:「茲者,蓐席也。」……又按今多與褥字通用。【蓐母】即穩婆,今稱助產士。《宋史‧五行志》:「宣和三年,都城有賣青果男子,孕而生子,蓐母不能收,易七人始娩。」 「綠珠」之事:綠珠,見《晉書》,卷33,〈列傳第三‧石苞子石崇〉(台北:鼎文)頁1008,「崇有妓曰綠珠,美而豔,善吹笛。孫秀使人求之。……崇竟不許。秀怒,乃勸倫誅崇、建。崇、建亦潛知其計,乃與黃門郎潘岳因勸淮南王允、齊王冏以圖倫、秀。秀覺之,遂矯詔收崇及潘岳、歐陽建等。……崇謂綠珠曰:『我今為爾得罪。』綠珠泣曰:『當效死於官前。』因自投于樓下而死。……崇母兄妻子無少長皆被害,死者十五人。」 呼盧:《辭海》頁920,【呼盧喝雉】古 蒲之戲,骰色有盧有雉,後世因稱擲骰賭博曰呼盧喝雉。 二、內容分析 這部分的內容是對擁有土地、資產的民庶地主或士大夫討論居家的安全維護等問題。討論的範圍約有下列數項:防範劫盜、小心火燭、人身安全、家庭成員間曖昧糾紛的預防。 在防範劫盜上,袁采考慮周到,從居家屋宅的設計、招募莊佃協防、巡邏安排、儲積財物類別、自備武器禦敵,到富家平日的處鄰之道,都有詳細的討論。可見袁采的思考縝密,似亦可看到當時富裕之家財產、生命安全的維護主要是依憑己力。一旦有事,請官方處理,還是很麻煩,「如外有竊盜,內有奔竄,及子弟生事,縱官司為之受理,豈不重費財力。」(「宅舍關防貴周密」條) 關於小心火燭,袁采的討論更瑣碎,針對各種可能引發火災的原因,反覆叮嚀。這是因為火會延燒,失火會危害公共安全。在《宋刑統》、《慶元條法事類》中有失火、救火的相關法律規定,救火不力,地方官也有法律責任。 人身安全方面,他注意到小兒及訪客的安全問題。因小兒年幼不知自我保護,訪客不熟悉環境,因此得特別注意。 至於家庭成員間的曖昧糾紛,或導致家庭失和,或引起僕婢奔竄,或引發兇殺,日後還可能會有繼承糾紛。這方面,袁采特別注意主婢間、僕婢間曖昧的預防。「婢妾與主翁親近,或多挾此私通僕輩,有子則以主翁為藉口」(「婢妾常宜防間」條)「夫蓄婢妾者,內有子弟,外有僕隸,皆當關防」(「暮年不宜置寵妾」條)他的防範之道是嚴內外之限,儘量禁止婢妾與外界接觸;並對僕婢嚴加監視管理;也勸導富家少置外室、寵妾、美妾,以免糾紛意外。由袁采的敘述看,似乎當時此類糾紛頗常見。 三、問題討論 1.「防盜宜多端」條「又須子弟及僕者平時常備器械為禦敵之計」。 這裡反映出當時民間自備武器防衛的現象。關於官方對民間自備武器的態度與規定,目前可找到的資料是《宋刑統》,卷16,〈擅興律‧私有禁兵器〉(北京:中華,1984)頁264: 諸私有禁兵器者,徒一年半。(原注:謂非弓、箭、刀、楯、短茅者。)……【疏】諸私有禁兵器者,徒一年半。注云,謂非弓、箭、刀、楯、短矛者。【議曰】私有禁兵器,謂甲弩、矛槊、具裝等,依令私家不合有,若有矛槊者,個徒一年半。注云,謂非弓、箭、刀、楯、短矛者,以上五事,私家聽有。其旌旗、幡幟及儀仗,並私家不得輒有,違者不應為重,杖八十。 關於禁兵器與旌旗儀仗等管制,是為了防止人民反抗政府與確定王朝權威,早在秦始皇統一六國後,即有銷天下兵器之舉,自秦之後,歷代仍有管制民間兵器的禁令。從《宋刑統》中,可見民間可以合法擁有弓、箭、刀、楯、短矛等自衛武器。但《宋刑統》內容多延續《唐律疏議》,基本上反映唐代的狀況。至於宋代在武器管制,與民間自衛武力等相關的規定與態度,個人目前尚未找到相關資料。宋代地方官如何處理民眾自行維護財產生命安全的問題?它與與維繫王朝統治權威間的關係又如何?這似乎是有趣的問題。在《袁氏世範》中,我們看到地方官勸導地方富家自力維護財產安全,這種情況在南宋是否普遍?它是否反映了地方的官方力量及鄰保等制度已不足以維持治安? 2.「睦鄰里以防不虞」條「若不救火,不過杖一百而已」。 關於失火、救火的法律規定。在《宋刑統》卷27,〈失火〉,頁437: 諸見火起,應告不告,應救不救,減失火罪二等。(原注:謂從本失罪減。)其守衛宮殿、倉庫及掌囚者,皆不得離所救火,違者杖一百。【疏議曰】見火起燒公私廨宇、舍宅、財物者,並須告見在及鄰近之人共救。若不告不救,減失火罪二等。謂若於官府廨宇內及倉庫,從徒二年上減二等,合徒一年。若於宮及廟社內,從徒三年上減二等,徒二年。若於私家,從笞五十上減二等,笞三十。 《慶元條法事類》卷80,〈雜門〉,〈失火敕令格〉,〈雜敕〉(台北:新文豐,民65)頁606: 諸在州失火,都監即時救撲,通判監督,違者各杖捌拾。雖即時救撲監督,而延燒官私舍宅貳百間以(原注:蘆竹草版屋參間比壹間)都監通判杖陸拾,仍奏裁。三百間以上,知州准此。其外縣丞尉(原注:州城外草市倚郭縣同)並鎮寨官依州都監法。 〈雜令〉: 諸州縣鎮寨城內,每拾家為壹甲,選壹家為甲頭,置牌具錄戶名印押,付甲頭掌之。遇火發,甲頭每家集壹名救撲訖,當官以牌點數,仍以官錢量置防火器具,官為收掌,有損闕,即時增修。 依上引文,雖無法確知南宋時,法律規定,見火起不救應該如何處罰,至少可見出官吏若救火不力,會受到處罰;官方也規劃鄉里組織救火隊,由官方監督,官錢購置防火器具,足見當時對救火的重視。北宋末的李元弼《作邑自箴》卷6〈勸諭民庶牓〉中有一條: 凡有賊發火起,仰鄰保歷便遞相叫喚,急疾救應,不須等候勾追,卻致誤事,若官司點檢,或保眾首說,有不到之人,其牌子頭,并地分幹當人,一例勘決。 也可看出至少在北宋末,鄰保有救火的任務。 另外,關於殺人放火的實例,在《名公書判清明集》卷14〈懲惡門〉,頁521-524,中有二例,〈元惡〉及〈殺人放火〉,〈元惡〉中的卜元一,殺人放火,聚眾逞兇,甚至碎巡檢之轎,截知縣之舟,然而只獲判決脊杖二十,刺配三千里遠惡州軍。〈殺人放火〉中楊珪一家為兇徒焚殺,官方也無法破案。似乎也反映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還是得靠自保,想靠官方維持正義與秩序,似乎很不可靠。 3.「侍婢不可不謹出入」條:「往往有於主翁身故之後,自言是主翁遺腹子,以求歸宗,旋致興訟」。 這類實例,在《名公書判清明集》(北京:中華,1987),卷7,〈戶婚門‧遺腹〉,頁239-242,中有兩例,分別是〈辨明是非〉、〈妄稱遺腹以圖歸宗〉。 4.旱蓮花是否有毒? 「親賓不宜多強酒」條,提及賓客飲浸有旱蓮花花瓶中的水,竟致死,而啟爭訟。當時郡守汪懷忠「試以旱蓮花浸瓶,取罪當死者試之,驗,乃釋之。」依文義,似乎旱蓮花有劇毒。今查《本草綱目》(台北:鼎文,民62)頁630-632,古代被稱為旱蓮的植物有兩種,一是鱧腸,無毒;一是小連翹,無毒,而翹根有小毒,但可入藥,久服輕身耐老。未提及旱蓮有劇毒能致命。又參考《現代本草中國藥材學》(台北:啟業,民63)頁1076-1077,紅旱蓮,別名小連翹、大汗淋草,即湖南連翹(Hypericum ascyron Linne),浙江也有生產,但未言有毒。只依《袁氏世範》中的形容,目前無法判斷其所言之旱連花是否即小連翹,或另有其他有劇毒之植物。若是小連翹,則無劇毒。但本條資料,顯示宋代地方官判案時,也運用刑事鑑識的方式,幫助釐清案情。 《袁氏世範》卷三 「僕廝當取勤樸」條──「鄰里貴和同」條 黃崑在 一、字詞解釋 1.都料匠:《辭源(大陸版)》(台北:遠流出版社,1988.5.1),頁1693。總工匠,負責房屋建築
本文档为【袁氏世範報告書.1999】,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486273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114KB
软件:Word
页数:38
分类:
上传时间:2011-04-17
浏览量: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