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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与速裁程序的比较及立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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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与速裁程序的比较及立法选择 小额诉讼程序与速裁程序的比较及立法选择 陈冬艳 (广东商学院 法学院, 广东 广州 510320) 收稿日期:2010-09-19 作者简介:陈冬艳(1986-),女,广东丰顺人,广东商学院法学院硕士生,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研究。 摘要:小额诉讼程序和速裁程序皆为我国民事诉讼简易化程序改革之产物,两者既有相同之处又有相异之点。从司法改 革趋势来看,速裁程序日益凸显其实践价值,小额诉讼程序则逐渐式微。但是,不能因速裁程序之“兴盛”,小额诉讼程序之“没 落”,而在倡举速裁程序之时,完全摒弃小额诉讼程序之功能性...

小额诉讼程序与速裁程序的比较及立法选择
小额诉讼程序与速裁程序的比较及立法选择 陈冬艳 (广东商学院 法学院, 广东 广州 510320) 收稿日期:2010-09-19 作者简介:陈冬艳(1986-),女,广东丰顺人,广东商学院法学院硕士生,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研究。 摘要:小额诉讼程序和速裁程序皆为我国民事诉讼简易化程序改革之产物,两者既有相同之处又有相异之点。从司法改 革趋势来看,速裁程序日益凸显其实践价值,小额诉讼程序则逐渐式微。但是,不能因速裁程序之“兴盛”,小额诉讼程序之“没 落”,而在倡举速裁程序之时,完全摒弃小额诉讼程序之功能性价值。 毕竟,小额诉讼程序与速裁程序并无本质上的冲突和矛 盾,两者均有值得引鉴的内在机制。 所以,改进和整合小额诉讼程序和速裁程序,将小额诉讼程序置于速裁程序之中,成为速 裁程序一部分更为合理。 关键词: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速裁程序;简易化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348(2010)10-0051-04 韶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 Journal of Shaogu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2010年 10月 第 31卷 第 10期 Oct.2010 Vol.31 No.10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民 事纠纷与矛盾涌入法院,20 世纪 80 年代后期掀起 的民事诉讼审判方式改革浪潮却未能减缓法院案多 人少的势焰,反而出现诉讼迟延的现象。 21 世纪伊 始,我国司法改革的目光逐渐投向于简易化程序的 构建和实践,冀望减轻法院的审理负担并实现程序 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之目的。 在这一司法背景下, 小额诉讼程序和速裁程序应运而生。 遗憾的是,小 额诉讼程序与速裁程序作为我国近十年的民事诉讼 审判方式改革之产物,尚未在全国形成一个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 程序体系,各地法院对小额诉讼程序和速裁程序的 做法五花八门,严重阻碍司法统一,更有滥用司法权 力而损害当事人之虞。 所以,完善民事诉讼简易化 程序的立法势在必行。 但是,民事诉讼简易化程序 改革将何去何从,立法选择小额诉讼程序或是速裁 程序, 还是选择小额诉讼程序和速裁程序并存呢? 故小额诉讼程序与速裁程序的立法选择乃是一个值 得探讨的课题。 一、小额诉讼程序与速裁程序的比较 (一)小额诉讼程序与速裁程序的共同点 小额诉讼程序和速裁程序代表着新一轮民事诉 讼审判方式改革的两个方向,两者却不是泾渭分明 的,而是存在一种错综复杂的关系。从目前的司法状 况观之,小额诉讼程序和速裁程序有以下共通点: 第一,双方当事人均有起诉权和上诉权。依照民 事诉讼程序的平等原则和处分原则, 不论双方实质 上对抗力量如何, 小额诉讼程序和速裁程序最大限 度地保证双方当事人形式上的平等, 赋予双方当事 人为实体权利而斗争的程序处分权, 如双方当事人 皆有启动小额诉讼程序或速裁程序的起诉权。另外, 小额诉讼案件和速裁案件的审理都采取两审终审方 式,双方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有权向上一级法院 提起上诉,请求救济。 第二,由基层法院的独任法官审理。小额诉讼程 序和速裁程序均处理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明确、争议 不大的案件,根据案件内在需求设置法院的级别管 辖之客观要求,由基层法院负责小额纠纷案件和速 裁案件的审理是最适当的。 另一方面,我国司法体 制仍然保持审理程序与审判组织的对应关系,既然 小额纠纷案件和速裁案件适用于简易化程序,则其 审判组织应当适用独任制。因此,绝大多数基层法院 采取“一审一书”方式审理小额纠纷案件和速裁案件。 第三,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各地法院针对小 额纠纷案件和速裁案件,规定当事人依据自愿、合法 原则, 可以在小额诉讼程序或速裁程序与普通程序 51 之间选择认为有利于小额纠纷案件或速裁案件审理 的民事程序。 对此,需要明确两点:一是对应当适用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能以合意选择为由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解决,小额纠纷案件在法院依职 权或依当事人申请下,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二 是速裁程序的适用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未经 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不得依职权启动速裁程序。 第四,加强法官职权。 小额诉讼程序和速裁程 序不同程度地强调在程序正当前提下加快诉讼进 程,缩短案件审理时间,提高诉讼效率,这就意味着 诉讼程序的推进不容许当事人在没有法官指导下开 展过多的有可能拖延诉讼的形式对抗,而要求法官 发挥诉讼指挥权,对当事人的程序对抗进行必要的 诉讼指导。 进入小额诉讼程序和速裁程序的案件皆 属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点集中、争议不大 的案件,当事人一般没有委托代理律师参与诉讼,这 要求承办法官依法履行释明义务,以弥补当事人在 相关法律知识和诉讼知识上的欠缺 [1],避免当事人 就相关争点方面展开无谓争辩以致诉讼拖延。 第五,简化审理形式。 与法定的简易程序相比, 小额诉讼程序与速裁程序的审理形式更为简化:(1) 诉讼形式和文书内容简化,前者如起诉状 表格 关于规范使用各类表格的通知入职表格免费下载关于主播时间做一个表格详细英语字母大小写表格下载简历表格模板下载 化、允 许口头答辩等,后者主要是指裁判文书的内容略化, 尤其事实理由部分;(2)送达方式简便多样,法院可 以捎口信、电话、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诉讼文 件;(3)开庭时间灵活安排,如立案不排期的即日开 庭、选择工作日的晚上或休息日开庭等;(4)当案件 进入开庭审理阶段,以一次性开庭为原则,法庭调查 与法庭辩论混合进行,并尽可能地当庭宣判;(5)采 用调解、撤诉为主,判决为辅的结案方式,绝大部分 的小额纠纷案件和速裁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审结, 只有少数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 第六,统一诉讼收费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 按照我国新的案件 受理费标准,财产案件按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非 财产案件按件收取,简易程序、撤诉、调解结案的案 件减半收取。 所以,小额纠纷案件和财产类速裁案 件均按标的额大小比例性收费,非财产类速裁案件 按件收费。 若小额纠纷案件和速裁案件分别适用小 额诉讼程序和速裁程序,以判决、撤诉或调解方式审 结,则两者的受理费均减半收取。 (二)小额诉讼程序与速裁程序的不同点 小额诉讼程序与速裁程序作为我国现代民事诉 讼领域的“突起军”,是在“只要能够以符合实际并让 当事人满意的结果来解决纠纷,不必拘泥于法律的 严格适用”[2]新的审判理念下,民事诉讼制度形式主 义和理性主义逐渐向诉讼经济原则和效益原则转变 的结果。 如上文分析,小额诉讼程序和速裁程序的相 同之处自不待言,但两者代表着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未 来改革的不同定位点,之间固然存在一定的异处: 第一,程序价值目标不同。小额诉讼程序和速裁 程序都具有优化和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缓 解案多人少矛盾以及减少当事人讼累的功能。不过, 小额诉讼程序和速裁程序在遵从简易、 迅速原则上 的侧重点却各有不同,前者倾向于审理“小额”标的 的简单案件,后者则注重裁判案件速度的“快”。因小 额诉讼程序和速裁程序追求的程序价值目标的微妙 差异,致使两者在程序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上产生合理差别。 第二,案件适用范围不同。小额诉讼程序和速裁 程序都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 大的案件, 然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明显比小额诉讼 程序宽广。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对象仅限于标的额较 小(一般为 5 000 元以下)的债务纠纷案件,不包括 其他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纠纷案件。 速裁程序审 理的民事案件主要包括民间借贷纠纷、房地产纠纷、 信用卡欠款纠纷、保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追偿权纠纷、婚姻家庭等 案件,其中财产关系纠纷案件标的额上限一般为 10 万元, 某些法院的财产关系纠纷速裁案件标的额上 限甚至达到 20万元。 此外,涉外案件、新类型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发回重审案件或再审 案件、引起社会关注以及影响较大的案件,不适用速 裁程序审理。 第三,审理机构设置不同。 目前,小额诉讼程序 和速裁程序的审理机构纷繁复杂。总的来说,小额诉 讼程序的审理机构有两类: 一类是独立于民事审判 庭的小额诉讼法庭,专门审理小额诉讼案件;一类是 不设置独立的小额诉讼法庭, 小额纠纷案件由民事 审判庭启动简易程序审理。 速裁程序的审理机构则 有四种方式:一是在立案庭内部设立速裁部门,负责 特定类型案件的调解和裁判, 不管案件难易简繁如 何,不再移送审判庭审理;二是在立案庭内部设立速 裁组,负责当事人同意调解或即时开庭案件的调裁, 当速调出现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时, 立案法官移 送案件于审判庭审理; 三是设置独立于民事审判庭 的速裁庭,对当事人同意调解或放弃答辩期的案件, 由其调解和裁判,对不属于调裁范围的案件,移送审 判庭审理; 四是民事审判庭对立案庭移送的简单民 事案件速调速裁。由此观之,小额诉讼程序强调以庭 审方式解决小额债务纠纷, 而速裁程序不但设置于 庭审之中,且适用于庭前的立案调解,以期快速裁决 案件。 52 第四,庭前准备程序不同。 小额纠纷案件和速 裁案件的庭审均以一次性开庭为原则,但庭前准备 程序却有所差异。 在小额诉讼程序中,法院开展简 单的庭前准备工作,当事人在法官指导下展开初步 的证据交换之后进入一次性开庭审理。 速裁程序则 以“一步到庭”方式审理案件,即对于当事人不愿意 在立案阶段调解结案,选择开庭审理的速裁案件,法 院立案时安排开庭时间或者不排期即日开庭,不再 展开和主持庭前准备工作,双方当事人在开庭期日 当庭举证、质证以及法院当庭认定证据,最终以一次 性开庭方式审结案件。 第五,审理期限不同。 我国法律规定简易程序 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而小额诉讼程序和速裁程序 相较于法定的简易程序更为简便、快捷,故两者的审 理期限应当相对缩短。 现时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 件期限原则为 30天;速裁程序强调裁决案件速度之 “快”,其审理期限须进一步缩短,由于各地法院的办 案能力各不相等,所以速裁案件的审理时间为 1天、 2天、3天……7天甚至 15天。若小额纠纷案件或速 裁案件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审结,小额诉讼程序或速 裁程序便转为普通程序,法院依照普通程序规定继 续审理案件。 二、小额诉讼程序与速裁程序的立法选择 目前,我国简易化程序的改革正处于“白热化” 阶段。 各地法院根据司法实践之需要,纷纷构建了 小额诉讼程序和速裁程序,有些法院只设置小额诉 讼程序或速裁程序,有些法院既设置小额诉讼程序 又设置速裁程序。 学界对民事简易化程序改革方向 的态度主要有三种:一是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尤其扩 大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二是优化速裁程序,统 一其适用范围、审理机构、审理期限以及诉讼收费标 准等;三是小额诉讼程序和速裁程序并行适用,各自 规范具体规定。 本文认为,改革的成败主要取决于 新规则与某一特定国家的司法管理模式所植根于其 中的文化和制度背景的兼容性[3]。 熟人社会的调解 文化一直活跃于我国近现代司法程序之中,无论是 建国初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还是现代大调解机制 下的审判方式,司法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发挥 着重要作用。 虽然司法调解曾被批为正当程序理念 之违背,然而在保证公正之前提下追求效率至上的 现代司法理念却为司法调解的生生不息带来了契 机。 速裁程序恰是在这种独特的司法调解土壤上的 产物,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速裁程序贯穿于整 个民事诉讼程序,其推进以法院调解为中心,且有适 用范围广、审限短、结案率高之特点,有助于法院适 时地解决民事纠纷,避免诉讼迟延,减轻积案压力。 鉴此, 速裁程序成为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 “后起之 秀”实为必然之事。小额诉讼程序乃是借鉴他国先进 经验之基础上在中国本土实践的一种试探性改革, 符合了特定时代的需要。诚然,小额诉讼程序终究为 异域之物, 即便我国已具备移植该程序所需的全部 养料, 其仍有许多内在机制的实效性逊于土生土长 的速裁程序,故将小额诉讼程序法定化,对积案问题 的解决也只不过是隔靴搔痒。从司法改革趋势来看, 速裁程序日益凸显实践价值, 小额诉讼程序则逐渐 式微,这一点亦可从《二五纲要》的“速裁程序和小额 诉讼程序并存”到《三五纲要》的“建立速裁程序”之 嬗变窥见一斑。 但是,不能因速裁程序之“兴盛”,小 额诉讼程序之“没落”,而在倡举速裁程序之时,完全 摒弃小额诉讼程序之功能性价值。毕竟,小额诉讼程 序与速裁程序并无本质上的冲突和矛盾, 两者均有 值得引鉴的内在机制。所以,改进和整合小额诉讼程 序和速裁程序,将小额诉讼程序置于速裁程序之中, 成为速裁程序一部分更为合理。 小额诉讼程序和速 裁程序在磨合过程中,既有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扬弃, 又有对速裁程序的完善和规范, 其中必须着重解决 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立案庭内部设置速裁组,审判庭发挥速裁 作用。在大立案模式下,立案庭不仅负责立案受理工 作,甚至包揽了审前准备各项活动,故审前调解也应 归于立案庭管理。从各地司法实践来看,速裁程序设 置最初动因主要是让更多的简单民事纠纷案件在庭 前阶段得以解决和消化, 使得审判庭能够集中精力 审理其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所以,立案庭负责速 裁工作亦属我国民事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改革之使 然。 为了保证立案庭的速裁工作合理化、专业化、高 效化, 应当在立案庭内部设立专门解决简单民事纠 纷案件的速裁组,负责案件受理后的庭前速裁工作。 若在庭前无法通过速裁程序解决的民事案件, 应当 进入正式审判阶段审理。审判法官根据案件的性质、 已了解的事实和已掌握的证据, 裁量是否启动速裁 程序,如果审判法官审理时发现案件的案情简单、事 实清楚、 争议不大并符合速裁程序所要求的争议标 的额标准,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审结案件。 第二,废除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赋予当事人程序 异议权。废除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理由有三:一是赋予 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有违程序适当原则之嫌。 民事纠 纷案件适用何种程序予以审理, 非当事人意思自治 之结果,而取决于案件内在需求这一客观条件。二是 53 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有拖延诉讼之嫌。诉讼程序 之选择以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为前提。不过,双方 当事人将案件交付于法院审理时,由于各自诉讼目 的不同,对法院的期待心理有差异,导致难以取得双 方当事人在程序选择上的共识,况且大多数当事人 程序选择的协商过程是相当耗时的,纵使双方最后 能够达成程序适用的共识,也背离了速裁程序的迅 速、简捷等基本要求。三是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有损实体公正之嫌。当事人享有程序选择权必须以 尽可能接近实体公正为最终目的,但当事人往往基 于某特殊利益而滥用程序选择权,合意选择与发现 真实不相符的速裁程序,偏离了实体公正的准线。 因此,应当取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由法院根据案件 性质来判断并裁量案件是否适用速裁程序。 同时, 双方当事人有权对法院适用的诉讼程序提出异议, 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当事人的异议申请,认为异议理 由成立的依法转换审理程序,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 的驳回当事人的异议申请。 第三,规范诉讼费用收取标准,采取分阶段按比 例收费。速裁程序适用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包括庭 前准备阶段和审判阶段,然其主要适用于庭前准备 阶段。为了使更多的简单民事纠纷案件在庭前准备 阶段得以分流,从而减缓审判庭的压力,提高诉讼效 率,建立相关激励机制是十分必要的,诉讼费用收取 标准无疑是一个调节案件流向的重要杠杆。通过分 阶段按比例方式收取诉讼费用, 促进速裁案件尽可 能在庭前阶段解决。详言之,在庭前准备阶段速裁结 案(包括调解和撤诉)的,按简易程序受理费的 1/3 收取;在审判阶段速裁结案(包括调解和撤诉)的,按 简易程序受理费的 1/2 收取。 速裁受理费在庭前准 备阶段和审判阶段实行差额收取,庭前准备阶段的 收费标准低于审判阶段的收费标准,迫使当事人对 简单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的成本与收益加以分析和权 衡,合理地选择诉讼方式与他人展开对抗与较量,避 免当事人为实现某种利益或者达到某种诉讼效果而 利用速裁程序与普通程序相互转换产生不可克服的 制度性缺陷进行诉讼拖延,有利于实现简单民事纠 纷案件在庭前准备阶段的分流。 参考文献: [1]赵春兰,揭明. 我国民事速裁程序适用过程须明确的几个问题[J]. 政治与法律,2008(1):153-157. [2]棚獭孝雄. 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 王亚新,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45. [3]达玛什卡 M R. 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M]. 郑戈,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 The Comparison and Legislative Selection between Small Claims Procedure and Quick Judicial Procedure CHEN Dong-yan (School of Laws,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Business Studies, Guangzhou 510320, Guangdong, China) Abstract: Small claims procedure and quick judicial procedure are the results of simplification of civil procedure in China. They have som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The trend of the judicial reform shows the increasing practical value of quick judicial procedure and the declining functional value of small claims procedure, but we cannot spurn small claims procedure just because of its comedown. The two procedures have no conflicts in nature, and both of them have the internal mechanism of introduction and reference. Therefore, it is more reasonable to improve and integrate small claims procedure and quick judicial procedure, and change the former into a part of the later. Key words: summary procedure; small claims procedure; quick judicial procedure; procedure simplification (责任编辑:陈景增)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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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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