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2月 � �
第 28卷 � 第 1期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Journal of Sou thwe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 logy
� Feb. 2011
Vo.l 28 No. 1
� 收稿日期: 2010- 09- 25� �
� 作者简介:王恒 ( 1975- ), 男,四川绵阳人, 法学博士研究生, 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
罗马法中的人格:法律主体资格抑或权利主体资格
王 � 恒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 四川绵阳 � 621010)
�摘要 罗马法中的人格概念, 构成了当今私法学界有关人格理论研究的话语平台。然而, 对这个元概念的界定却
形成了法律主体资格说和权利主体资格说两种不同的
表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述。在罗马法中,人格是 !法律资格∀的表达更符合历史和
法律认知水平; !权利主体资格∀以权利概念的产生为前提条件,在当时的罗马社会, 还不具备建立在真正个人主义
观念基础上的权利观。权利概念的正式形成要等到 18世纪的康德哲学。
�关键词 人格;法律主体资格;权利主体资格; 罗马法
�中图分类号 D904. 1� � �文献标识码 A � � �文章编号 1672- 4860( 2011) 01- 0011- 05
Personality in Roman Law: Qualifications of Legal Subject orR ights Subject
WANGH eng
( School of Law, Southw estUn iversity of Sc ience and Technology, M ianyang 621010, S ichuan, Ch ina)
Abstract: The concept of personality in Roman law const itutes the academ ic d iscourse platform of today#
s civil personality theories. H ow ever, the defin ition o f the e lem ental concept has formed tw o d ifferent in�
terpreta tions: qualif ications o f lega l sub ject or rights sub jec.t In Rom an law, the personality of the qua lifi�
cat ions of legal sub ject ismore in line w ith the h istory and law. Qualif ications of rights sub ject to the con�
cept regarded rights as a prerequ isite, w hich d id not yet establish a genuine ind iv idua lism at the t ime o f
the Roman society. The concept o f rights w as o ff icially form ed by Kan t ph ilosophy in the 18th century.
Key words: Persona lity; Qualif ications o f Legal Sub ject; Qua lifications of R ights Sub jec;t Roman law
� � 私法中的人格, 是当今学界热门的研究对象之
一。它几乎成了证成 !人之为人 ∀的口头禅, 成了衡
量法律人的 !应然 ∀与 !实然 ∀之间距离的尺度, 致使
人们几乎忘记了它正确的初原法律属性。为了帮助
学界找回那些早已变得模糊的记忆, 本文撇开漫长
的历史风尘,沉浸于遥远而深邃的古希腊罗马社会,
去探寻在私法年幼时, 人格在当时扮演的法律角色
以及它与社会结构、思维习惯的关系。
� � 一、私法人格的界定
� � (一 )一场模糊的历史记忆
迄今为止, 私法学界始终以一个司空见惯的思
维方式遵循对人格研究的路径:无论人格具体被表
述成何物,都以古希腊罗马为最远久的历史理论背
景。作为古代社会法制发展的最高峰 ∃ ∃ ∃ 罗马法,
成了人格挥之不去的背影,所有有关人格的论证、演
进都是在罗马法的宏大理论预设下进行的。这成了
学界的一贯套路,谁也不能例外。
古希腊罗马,作为曾经辉煌一时的文明,威尔 %
杜兰如许评价: !法律最足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罗马精神的特征, 在
历史上罗马代表秩序, 就如同希腊之代表自由。希
腊留下的民主与哲学,成为个人自由的依据,罗马留
下了法律与政绩, 则成为社会的基础。∀ [ 1]在威尔 %
杜兰看来,古希腊留下了个人自由的遗产,古罗马留
下了整个社会。正如同后文所分析的那样, 人格作
为古代私法的一个重要的有关法律主体地位的制
度, 必须建立在一个非个人自由的整体社会基础上,
那么,威尔 %杜兰的这句话可能正确地说出了古罗
马的实情,而非古希腊 (事实上, 古希腊仍然没有逃
离人类早期的整体主义的社会结构 )。也许基于历
史悠远的模糊,人们对人格的描述出现了视角上的
误差, 出现了人格是法律主体资格和人格是权利主
体资格的两种不同表达。
(二 )差异与混乱:法律主体资格说与权利主体
资格说
当今学界,随着对人格理论研究的深入,逐渐形
成了人格即是一种主体资格的共识: 是人 (包括法
人 )成为法律人的抽象表达。然而, 我们很快就会
发现, 在人格是主体资格的表达上,学者们要么把人
格理解成为权利主体资格, 要么理解为法律主体资
格,甚或把权利主体资格和法律主体资格同时表述。
江平教授在其主编的 &法人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论 ∋中明确地说:
!人格学说中的(人 #是指民事权利主体, (格 #是指
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所以,人格者,民事权利主体
资格之称谓也。∀ [ 2]王利明教授在理解人格概念时,
指出了人格概念多种法律含义,其中第一种含义是
指 !一种抽象与平等的法律地位, 它是权利取得的
基本资格∀, 第二种含义是指 !作为民事主体必备条
件的民事权利能力 ∀ [ 3]。可见, 在第一种含义中,王
老师把人格理解为法律主体资格;在第二种含义中,
把人格理解为权利主体资格。如果江平老师的观点
代表了学界把人格理解为权利主体资格的界定方
式,那么王利明老师的观点无疑选择了折中说,把两
者涵摄进来。然而, 即便是持权利主体资格说或者
是法律主体资格说的学者, 在深入分析论述人格概
念时, 仍然没有那么明确地划分两者的界限,很多情
况是两者都有涉猎。江平老师在其上文引用的著作
中明确指出: !罗马法学家用头颅 ( C aput)这一表示
具体事物的名称来称谓这一法学抽象概念 (指罗马
法中的人格 ∃ ∃ ∃ 引者注 ) ,其具体用意是: 只有头颅
才能称其为人,同样, 也只有具有 Caput才能称其为
享有市民法权利的人,即法律意义上的人。由此,这
个新的法律术语就被称为 (人格 #或主体资格。∀ [ 4]
引文中的 !只有具有 Caput才能称其为享有市民法
权利的人∀意指权利主体资格, !法律意义上的人 ∀
就是法律主体资格的表达。王利明老师在其上文引
用的著作同样也有类似的话: !罗马法中, (人格 #一
词经常用(caput#一词。这个词原意为头颅, 被罗马
法学家和裁判官用来指人格,寓意为人格对人来说,
犹如头颅对人一样重要。在罗马法中, 凡享有权利
能力的人, 就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 5]引文中同样是
把人格理解为既是权利主体资格又是法律主体资
格。可见,人格属性界定的混乱发生在当今民法学
界的权威们身上,厘清罗马法中的人格概念属性,是
有多么重要意义的事情。难怪我国著名民法学家梁
慧星教授认为: !人格是法律上一个最抽象的概
念。∀[ 6]那么, 是不是两种学说都是对人格界定的正
确理解呢? 法律主体资格说难道与权利主体资格说
就没有区别了吗? 在笔者看来, 尽管把法律人格笼
统界定为权利主体资格或者是法律主体资格并没有
本质上的差异 ∃ ∃ ∃ 都是人作为法律人的资格, 只不
过是学者们从两种不同的角度来认识同一事物罢
了。但深究起来, 法律主体资格说和权利主体资格
说还是有较大差异的,笔者认为, 正是上述老师们没
有区分罗马法与权利的关系, 才造成他们在权利主
体资格说和法律主体资格说之间摇摆不定, 而不是
界定者对法和权利的理解的偏好。而且,如果把人
格的理解放在罗马法的特定历史背景中,去评判法
律主体资格说与权利主体资格说谁更合理, 其差异
就更明显了。因此,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如
何去理解法 (律 )与权利的关系上。
� � 二、客观的法与主观的权利
法与权利的关系,对研究者来说是个非常头疼
的问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因为这两个词各自对应的无论是德语, 还
是法语,抑或是拉丁语, 两者之间几乎可以互换表
达。在德语中, 单独表达法与权利的词分别为 ge�
setz和 rech,t但是后者同样有法的含义, 如, o ffentli�
che rech,t既可以译成公法, 也可以译成公权; pri�
vatrech t既可以译成私法, 也可以译成私权。那么,
如何才能确定 recht到底是法还是权利呢? 有学者
提出:当这个词被表示 !主观的∀或者 !可观的 ∀词限
定时,前者表示权利, 后者表示法, 如 subjekt ive re�
ch,t就表示权利的意思, ob jek tive recht就表示法的
意思。该学者进一步
总结
初级经济法重点总结下载党员个人总结TXt高中句型全总结.doc高中句型全总结.doc理论力学知识点总结pdf
道: 在大陆法系之所以会
出现这样的情况, 均是对罗马法中 ius这个词的不
同理解 [ 7]。本来,在罗马法中, ius代表是一种自然
形成的法 [ 8] ,与代表人制定的法律 ( lex )相对应。后
来随着罗马社会城邦与家庭的二元结构的此消彼
长,城邦权力胜出, 家庭的家父权力衰微, lex逐渐渗
透到 ius的领域,成了 ius的重要法源; 但无论如何,
ius成了调整罗马城邦一切市民关系 (主要是家父间
12 � � �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 � � � � � � � � � � � � � � 第 28卷
关系 )和城邦组织机构的法律总称。在这个意思
上,法 ( ius)包括法律 ( lex)都是从客观意义上来理
解的。后来,随着个人主义观念的出现,萌发了对法
( ius)所作的主观意义的理解。那么个人主义何时
产生的? 又如何跟主观观念挂上钩的呢?
艾伦%麦克法兰在其名著 &英国个人主义的起
源 ∋一书中说: !与团体和国家相比较, 个人享有更
大的权利和特权,这便是(个人主义 #。∀ [ 9]从这个定
义可以看出,个人主义是在处理个人与社会 (国家 )
的关系中产生的一种价值观念,其基本的含义是指:
个人价值高于社会 (国家 )价值, 社会 (国家 )为个人
服务或存在;相反,就是整体主义。在罗马社会,囿
于当时的生产发展水平、社会进步理念和历史传统
习惯的影响,整个罗马社会还是整体主义的社会形
态。正如下文指出的那样,在整体主义的社会,也不
可能对罗马法中的 ius作主观意义的理解。事实
上,从语言学的角度看, !个人主义 ∀最早是在法国
使用, 是 !欧洲人对法国大革命及其所谓根源 ∃ ∃ ∃
启蒙运动思想 ∃ ∃ ∃ 的普遍反应。∀ [ 10]因此,在罗马法
时代, 不可能有个人主义的价值观,更不可能高举个
人利益高于城邦 (国家 )利益的大旗。正是由于个
人被社会 (国家 )所淹没, 个人的意志也不可能得到
正常的开展。因此, 个人的主观观念或愿望也就无
法体现,那个时代的法律成了从客观意义上来理解
也就不足为奇了。
当个人主义成为时代的主流哲学思潮时, 历史
的车轮开到了 18世纪,人们才有机会去审视古代法
律的主观意义,发现了以个人意志为精神内核的权
利观念。由此才开始了对 ius所作的主观理解。
从此后, 对法的客观理解和主观理解成了人们
在理解法与权利的思维径路,前者成了法的一般概
念 ∃ ∃ ∃ 客观法,后者为了权利的一般概念 ∃ ∃ ∃ 主观
权利。我们在理解法时, 是从客观主义的角度来界
定法, 把法理解为外在于主体的、客观存在的规则和
习俗。在历史学派的萨维尼看来, 客观法就是某一
民族精神在历史演进中自发形成的规则; 在实证主
义者边沁和奥斯丁看来,客观法就是 !价值中立 ∀主
权者意志。在我们理解权利时,是从主观主义的角
度来界定权利, 把权利理解为单个人的意志行为。
个人意志成了权利的本质内涵,也成了区分法与权
利界限的标尺。正如耶林在 &为权利而斗争∋的名
篇中所说的那样: !众所周知, 法 ( recht)这一概念在
客观的和主观的双重意义上被应用。所谓客观意义
的法是指由国家适用的法原则的总体、生活的法秩
序。所谓主观意义的法即上文所言的对抽象规则加
以具体化而形成的个人的具体权利。∀ [ 11]可见,在德
国经典法学家那里,客观法与主观权利还是分得很
清楚的: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法就是客观法,以个
人意志为内涵的法就体现为权利。所以,权利永远
直接与个人的意志相关, 否者就是不是权利而是法
了。
� � 三、古希腊罗马社会不存在主观权利的观念
� � 也许,正是现代人在理解 ius时严格奉行主客
观差异标准,才引起了笔者对在罗马法中的人格界
定上出现的权利主体资格说和法律主体资格说的区
别的关注。
一般地,当今学者在研究人格发端时必提古罗
马, 甚至古希腊。确实, 古希腊罗马太有影响力了,
其建立的哲学、政治学、法学等学说成了当今学者进
行研究时绕不过去的坎, 甚或是思想的源头。具体
就人格研究而言, 通说认为, 罗马法中的人格, 是人
与人格分离的抽象产物, 人格是生物人变成法律人
的 !面具∀,戴此面具者, 才能成为法律上的主体, 成
为具体权利的享有者: !法律人格的有无,决定了人
在民法上的资格的有无;法律人格的完善程度,反映
了人在民法中的地位的高低∀ [ 12]。人格成了组织社
会的工具。所以,学者在解释人格时,既可以提出人
格是法律主体资格的学说, 也可以提出人格是权利
主体资格的学说。给人的印象两者都差不多, 都可
以。
实际上,从上文分析就可以看出,既然法与权利
还是有区别的。那么,在古代希腊罗马社会,人格到
底是法律主体资格还是权利主体资格的判断, 关键
就在于当时的社会是否赋予了个人的自由意志。笔
者认为,在古希腊罗马社会, 没有权利主体资格说,
而仅有法律主体资格说。原因在于, 权利主体资格
说必须以权利观念为基础, 而权观念又以个人意志
为标志;没有个人主义的意志行为规范,或者说没有
以调整个人意志为对象的法律, 权利观念是不可能
诞生的。纵观古希腊罗马一些学说, 我们看不出强
调个人意志自由的理性原则。在古希腊文明的早
期, 受斯多葛自然哲学的影响,人被视为是自然一份
子, 人作为一个整体融于自然之中,以自然属性来解
13第 1期 � � � � � � � � � � 王 � 恒 � � 罗马法中的人格:法律主体资格抑或权利主体资格 � �
释人的属性。尽管智者学派的普罗泰戈拉提出了
!人是万物的尺度 ∀, 提高了人对世界的认识水平,
但爱德华%策勒尔认为: !我们要在什么意义上理
解 (人 #这个词,是在柏拉图的&泰阿泰德篇 ∋))所
提出的个人主义的意义上, 还是像后来学者所设想
的那样,在一般意义上来看待, 从而把 (人 #理解成
类,或者最终在一种集体的意义上来理解,把这个词
归之于作为一个集团 (民族、部落 )的众人。不管怎
样,普罗泰戈拉绝不是伦理意义上或者政治意义上
的个人主义的代表。∀ [ 13]可见, 在古希腊,受自然哲
学的影响,人们对自己的认识是基于从自然界角度
看的, 人不过是自然界或者人类城邦 (国家 )的一份
子、一个部分。尽管后来的斯多葛学派提出了理性、
自由、平等等现在看来还先进的思想,但其根源还是
把人融入自然。这种物我一体的自然观, 带有强烈
的整体主义色彩。亚里士多德说: !不能认为每一
个公民属于他自己,而要认为所有公民都属于城邦,
每个公民都是城邦的一部分,因而对每一部分的关
心应当同对整体的关心符合一致。∀ [ 14]可见,在古希
腊社会, 缺乏个人主义思想根基 ∃ ∃ ∃ 个人与城邦
(国家 )的二元分立结构。整个社会是整体主义的
社会结构,个人主义无真正生存之土壤,建立在个人
主义观念上的权利观念也就无从建立。
希腊社会没有权利的观念, 那么罗马社会是否
也一样呢? 现在的罗马法教科书是根据权利体系来
编写的,给人的印象好像罗马社会产生了主观权利
观念,特别是尤士丁尼 &法学阶梯 ∋开篇那句千古名
言更坚定了我们的想法: !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
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然而, 事实并
非如此,罗马人在分配正义时恰恰不是依靠个人的
愿望或意志,而是靠血缘身份或社会身份。这种身
份不但没有产生形式上的正义,反而产生了实质上
的不正义 ∃ ∃ ∃ 人格不平等。个人的意志早已淹没在
身份的歧视中,权利的观念付之阙如。那么,现在的
罗马法教科书之所以要用权利体系来编写, 那是现
代人用自己已经理解的权利观念在整理古代罗马社
会留下的法学资料时的结果。正如有学者所认为的
那样, &法学阶梯 ∋的人 -物 -讼的体系安排恰恰是
没有权利观念下的体系建构的结果, 如果权利的概
念形成并成熟发展, 那么, &法学阶梯 ∋的这种体系
就要解体 [ 15]。
古希腊罗马社会之所以没有出现权利的概念,
关键在于这些古代社会仍是一个整体主义的社会。
正如 &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所说: !罗马法和早期
英国法都不知道什么叫做 (个人的权利 #。∀ [ 16 ]人们
对所有的社会现象 (包括法学 )都是从整体角度来
理解的。亚里士多德认为, 城邦之外孤独游荡的个
体只能是天使或者野兽 [ 17 ] ,齐格蒙特%鲍曼深刻地
指出: !因为前者永生不死, 后者却意识不到自己天
命有数。∀ [ 18]在罗马社会, 出现的不是个人与城邦
(国家 )的二元格局,而是家庭与城邦 (国家 )的二元
对峙 [ 19]。在罗马法中,交易主体是看上去是作为个
人的家父,其实质是家父代表着家庭行使家父权力,
因为家子被剥夺了交易资格;不仅如此,连家子结婚
的意志都要通过家父的同意。所以, 埃里克说: !单
个契约很少纯粹源自于当事人个人的意志。∀ [ 20]
� � 四、罗马法的人格: 法律主体资格
所以,在理解罗马法的人格概念时,我们不能把
其界定为人格是权利主体资格, 而必须把其界定为
法律主体资格。这是因为,在古代社会,从客观意义
上理解法更加符合当时的社会思维方式。
那时候,由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人之本能必须
让人过上群体生活才能抵御自然或者其他群体的侵
害。因此,作为调整群体生活的法律必须满足两个
最基本的要求:保证群体的生存和防御,其功能就是
如何 !组织一个社会 ∀、怎样 !分配社会资源 ∀ [ 21]。
要组织一个社会,首先遇到就是区分 !我族与他族 ∀
问题,为此,罗马法以身份来构建人格,开创了以身
份确定人格的先河, 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无
论在什么时候,资源都具有稀缺性而人类欲望具有
无限性。为了解决有限资源与无限需求的矛盾, 罗
马法确定了以诉讼来定分止争。此时的诉讼首先追
问的不是当事人是否有权利, 而是当事人的主张是
否有诉权,这与现在解决争议很大的不同。后世学
者, 包括中世纪的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浪漫法
学派和历史法学派等学派, 在研究罗马法学原始资
料的耕耘中,开创性发展了罗马法诉讼模式,在一大
堆诉讼程序中发现并发展了实体的权利。比如, 对
物之诉讼发展成了物权, 这是评论法学派的历史贡
献; 把诉讼请求权发展成为了实体请求权,这是历史
法学派 (温德莎伊德 )的理论贡献。所以, 再一次证
明, 务实的罗马法学家在解决实际争议时,不是以主
观的权利为分析的切入点, 而是以可否有诉权为分
14 � � �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 � � � � � � � � � � � � � � 第 28卷
析基准。后世被冠以 !权利∀的概念, 在罗马中几乎
不存在;现在的权利概念实际上是从罗马诉讼中发
展起来的。从这个意义上看,罗马法确实有决疑术
的嫌疑。在罗马法中,虽然存在不具有诉权的简约,
但这类简约受到严格的限制, 适用的范围很小。无
形式简约不属于契约, 只能用来抗辩不能用来起
诉 [ 22]。可见, 简约之诉正是因为没有诉权, 没有发
展出具体的权利, 仅仅产生抗辩。这从反面证明了
诉讼是权利产生之母。
从当时的社会结构、法律认知水平,都无法证成
罗马法中的人格是权利主体资格的意思; 把罗马法
中的人格界定为法律主体资格,有利于还人格以本
来属性,有利于深刻理解古希腊罗马的社会结构,有
利于正确区分法与权利的关系。
� � 五、结论
所以,在阐释罗马法中的人格概念时,不能不加
注意地认为罗马法中的人格概念指的是权利主体的
资格。这个时候还没有权利的观念, 更谈不上是权
利主体资格的说法。事实上,要把权利主体资格说
适用于人格概念, 必须等到权利观念正式形成后。
具体说来,要经过十二世纪个人主义和权利概念萌
芽,十四世纪对拉丁文 ius所作主客观主义的双重
解释, 十八世纪康德哲学的意志自由主义的全面胜
利,主观权利的观念才正式成为法律和日常生活的
话语, 并影响着社会和历史。从此后,我们才能够可
以有所偏好地认为人格是权利主体资格或者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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