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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整理1.警察的含义。警察是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的国家行政力量。 警察是一个历史范畴,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必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氏族公社的酋长实行选举制或禅让制,领袖是在同自然斗争中享有威信的人们中形成的 警察的产生,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是警察产生的经济条件。 第二,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是警察产生的阶级条件。 第三,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生的社会条件。 第四,国家机器的形成,是警察产生的政治条件。 1789年法国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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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察的含义。警察是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的国家行政力量。 警察是一个历史范畴,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必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氏族公社的酋长实行选举制或禅让制,领袖是在同自然斗争中享有威信的人们中形成的 警察的产生,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是警察产生的经济条件。 第二,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是警察产生的阶级条件。 第三,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生的社会条件。 第四,国家机器的形成,是警察产生的政治条件。 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国王路易十六的统治,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根据制宪会议的决定,建立了保安官制度,即实行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警察制度。 1790年根据《人权宣言》建立了市政警察。1801年拿破仑执政,建立了巴黎警察总局。 英国在中世纪就建有治安法官制度。1829年英国,通过了《警察法》,并由罗伯特·庇尔建立了首都伦敦警察厅。实行警察行政。 中国的近代警察是帝国主义入侵中国之后的产物。 1898年,湖南巡抚陈宝箴在长沙成立“湖南保卫局”,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专职警察机构 1905年,清政府在北平建立“巡警部”。 这是清政府的中央警察机关,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专职警察机构。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南京临时政府将“巡捕”和“巡警”改为警察。 1927年,蒋介石设立“内政部警政司”,把各省、市、县的警察机关改为“公安局”。1946年,设立“内政部警察总署”,各省、市、县警察机关改为“警察局”。 军警特结合 警察本质 世界各国尽管社会制度不同,警察的阶级基础和政治属性不同,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种类各异,但是,它们的本质是共同的:警察是国家政权中按照统治阶级意志,依靠暴力的、强制的、特殊的手段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的武装性质的行政力量。 第一,鲜明的阶级性。第二,手段的多样性。第三,任务的广泛性。(鲜明的阶级性,手段的多样性,任务的广泛性) 警察的职能,是指警察的社会效能和作用。由国家的职能决定,是国家管理社会的行政机构。警察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相统一的特点。警察的阶级性表现在它的政治镇压职能上;警察的社会性表现在它的社会管理职能上。警察的政治镇压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构成了警察的基本职能。 为了确保党中央的安全,在周恩来主持的中央特委的直接领导下,于1927年12月在上海建立了中央特科,这是我党在中央机关设立的最早的保卫组织。它的主要任务是保卫党中央机关和中央领导的安全;搜集情报、掌握敌情;惩办特务、叛徒、内奸;建立秘密交通联络和秘密电台。特科工作于1935年结束。 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一次中华苏维埃工农兵代表大会上,成立了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以原来的苏区中央局保卫处为基础,组建了国家政治保卫局,这是我国最早的人民政权的公安保卫机关。 1938年5月成立了延安市警察队,全称“陕甘宁边区人民警察”,简称“边警”。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支比较正规的人民警察队伍。 1939年2月,中央决定在党的高级组织内成立社会部,下设侦查、治安、情报、干部保卫和中央警卫团等机构。 解放战争时期,公安工作的重点逐步从农村转入城市,配合解放军胜利完成军管城市的任务,摧毁国民党警察机关,对旧警察进行改造,建立人民公安机关,为建立统一的中央公安机关作了准备。 1946年4月,东北民主联军进驻哈尔滨,成立人民政权,建立哈尔滨市公安局,1946年1月,东北公安总处改为东北公安部,东北各省设公安厅。1948年5月,华北局社会部和华北人民政府公安部建立。1949年7月,中央决定在华北社会部和华北公安部的基础上组建中央军委公安部。 10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罗瑞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部长,杨奇清为副部长。10月15日召开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研究解决了统一全国公安组织机构和公安机关的工作任务问题。11月1日,公安部正式成立。 公安工作的重心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迅速转移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上来,实现了公安工作指导思想的战略性转变。 。1995年10月,江泽民总书记为济南交警题词“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它的根本属性。 阶级属性表明; 第一,公安机关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第二,公安机关在国家政权中占据重要地位。第三,公安机关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 与剥削阶级国家警察机关的不同: 第一,两种警察所维护的阶级利益不同。第二,两种警察在专政对象上不同。第三,两种警察在专政的目的上不同。第四,两种警察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不同。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质 公安机关的武装性质,主要表现为公安机关是拥有武装性质的警察组织,执行武装性质的任务,配备武器装备。 第3节​ 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 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是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它集中反映了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工具这一根本属性的要求。 专政职能,是指公安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进行镇压、制裁、改造和监督的社会效能 专门用以对付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其实质是公安机关代表国家和人民对上述专政对象实行的政治统治。 公安机关专政职能的内容包括:专政目的是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专政对象是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专政手段是打击、制裁、改造、监督。 民主职能,是指公安机关依法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社会效能。公安机关民主职能的实质,就是保障人民享有的国家主人翁的地位和人民的利益。 内容包括: 保障人民充分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保障人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享受正常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 用民主的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依靠人民群众搞好公安工作;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可混淆。 (一)公安机关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的联系 公安机关专政职能是民主职能的基本保障;民主职能是专政职能的社会基础。只有绝大多数人享有高度的民主,才能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只有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才能够充分保障大多数人的民主权利。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公安机关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的区别 1.对象不同。专政的对象是敌人;民主的对象是人民。 2.方法不同。对敌人使用专政手段;对人民实行民主的方法 第四节 公安机关的宗旨 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的宗旨 我国公安机关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警察法》第3条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性质的必然要求。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是衡量公安工作的最高标准。 (一)为人民服务要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二)为人民服务要立足本职工作 (三)为人民服务要有过硬的本领 第二章 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权 第一节 公安机关的任务 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公安机关的任务。 公安机关的任务,是指公安机关在国家法律所确定的管辖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目标所进行的工作内容。 公安机关的任务从时间上,可分为目前任务和长远任务;从范围上,可分为局部任务和全局任务;从层次上,可分为基本任务和具体任务等。 任务: 一、维护国家安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四、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 五、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维护国家安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积极防范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防范) 二是及时发现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以避免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后果。(遏制) 三是坚决打击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使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也警戒其他不法分子。(打击、惩治)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积极防范和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坚决惩治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机关要依法坚决打击、制裁那些扰乱、破坏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依法进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管理,以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就是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不受侵犯,依法惩治杀人、伤害、抢劫、绑架、强奸、强迫妇女卖淫和拐卖人口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 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就是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 四、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 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合法财产都是我国法律保护的对象,因为它们是保障我国人民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也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物质保障。 五、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节 公安机关的职责 一、公安机关职责的含义和特点 职责,即职业责任。公安机关的职责,是公安机关依法在管辖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公安机关的职责) 公安机关职责具有法律性、有限性、责任性等特点。 公安机关所要履行的职责的内容: 公安机关必须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应当履行职责。 四统一”、“五规范”,即:“统一考录制度、统一训练标准、统一纪律要求、统一外观标识”;“规范机构设置、规范职务序列、规范编制管理、规范执法执勤、规范行为举止”。 主要警种的职责 治安警察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人民警察 户籍警察是负责管理户籍、掌握户口动态等户政工作的人民警察。 刑事警察简称“刑警”,是负责刑事案件侦破工作的人民警察。包括刑事侦查人员和从事刑事科学技术的法医、化验员、鉴定员、警犬训练员等 交通警察是负责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进行交通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加油站安全管理机构环境和安全管理程序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外来器械及植入物管理 工作的人民警察。 外事警察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对进出我国(边)境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和我国公民进行管理的人民警察。 巡逻警察简称“巡警”,是指在一定路线或一定地段用巡逻方式进行勤务活动的人民警察。 督察警察是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警察。 边防警察是负责维护我国边境地区的社会治安,处理边境涉外事务的人民警察。 消防警察是同火灾作斗争的人民警察。消防警察实行义务兵役制,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 公安机关的权力,是指公安机关为履行职责,依法采取的权威性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和手段。又称公安机关的权限。 公安机关权力的特点1.法定性。 2.强制性。 3,特许性。 4.单向性。 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管理权 治安行政处置权,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共场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采取的一种权力行为。治安行政处置权,通常包括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等项具体权力。 (命令 禁止 取缔 许可) 治安行政处罚,是公安机关对于不履行治安法规所确定的义务或者危及社会治安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法规的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等。 治安监督检查权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应负治安责任的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实施治安行政管理的权力之一。 劳动教养,是指对有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且屡教不改,而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治安行政强制,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实施治安行政处罚时,为达到使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处罚的目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服从治安行政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强制手段。 治安行政强制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强制传唤、强行带离现场和强制拘留、强制隔离、约束特定的人、盘问检查等。 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权 (1)​ 立案权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程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只有经过立案,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才有合法的依据,才能行使侦查权力。《刑事诉讼法》 (二)侦查权 (三)刑事强制权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由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的强制权力。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有权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拘留、提请逮捕和执行逮捕。 (四)刑罚执行权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1.短期有期徒刑执行。2.暂予监外执行。3.缓刑执行。4.假释执行。5.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6.驱逐出境执行。 四、警械、武器使用权 五、紧急状态处置权 紧急状态处置,是指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对突发的重大暴力犯罪、重大治安事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依法采取的非常措施。(一)紧急优先权和紧急征用权 (二)紧急排险权 指公安机关在紧急处置重大灾害事故或平息叛乱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取的非常措施。 (三)管制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四)戒严执行权视涉及地区大小,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作出决定, 第三章 公安工作的内容和特点 第一节 公安工作的内容 一、公安工作的含义 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保卫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的专门工作。 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由法律、法规——主要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其他治安法规所确认和维系的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秩序包括国家工作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生活秩序。 公安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公安领导工作 公安领导工作,主要是指公安机关首长所从事的工作。公安领导工作主要有政治领导工作、行政领导工作和业务领导工作。 (二)公安秘书工作 公安秘书工作,主要是指公安秘书行政工作和公安对策研究 工作。 (三)公安指挥工作 (四)公安政治工作 (五)公安专业工作主要包括: 1、刑事执法工作。 含国内安全保卫工作、刑事侦查工作 刑事侦查工作。是指依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采用专门调查方法和强制性措施,揭露、打击和防范刑事犯罪的一项专门工作。 (3)刑事强制工作。依据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的工作。 (4)羁押工作。即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关押看守的工作。 (5)执行刑罚工作 2.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即由公安机关依据公安法律、法规所从事的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它的主要任务是预防违法犯罪,查处治安案件,组织群众治安力量,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内容包括:(1)户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户籍登记和户籍证明工作。(2)公共秩序管理工作 (3)特种行业管理工作。(4)民用危险物品管理工作。(5)交通安全管理工作。(6)消防工作。(7)边防工作。主要包括边防治安工作和边防检查工作。(8)外国人管理和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工作。 3.保卫工作。4.警卫工作。 (六)公安法制工作包括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以及劳动教养案件审批、行政案件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等项工作。 (七)公安教育与科研工作为公安队伍提供人才和科学技术的专门工作。公安教育有学校教育和民警在职教育。 (八)公安后勤保障工作主要是指为各项公安工作提供物质条件,进行后勤保障的服务工作。1.财务保障。2.装备保障。3.生活保障。4.信息保障。 第二节 公安工作的特点 一、公安工作整体上的主要特点 (一)阶级性与社会性相结合。公安工作必须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与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相一致。 (二)隐蔽性与公开性相结合。秘密工作需要公开工作进行掩护,秘密工作寓于公开工作之中;公开工作需要秘密工作做后盾,并为秘密工作创造条件。 (三)打击与保护相结合由公安工作的对象所决定的 (四)强制性与教育性相结合 (五)集中性与分散性相结合 公安工作的集中性,就是它的统一性。要求在服从国家意志、实行宏观决策、领导与指挥等方面要高度集中。 (六)政策性与法律性相结合 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规律化,所以执行政策与执行法律是一致的。 二、公安专业工作的特点 (一)复杂性 公安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和工作对象的复杂性,决定了公安工作具有复杂性。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为主要任务的一项工作。 (2)​ 艰苦性 (三)危险性 (四)易受腐蚀性 第四章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根本路线 第一节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一、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是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在实际上受党委直接领导”,是指从地方公安机关与同级地方党委的关系来说,公安机关必须置于党委的实际领导之下。党的绝对领导通过党委对公安机关实际的、直接的领导才能得到落实. 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含义: (1)​ 在我国的各种政治力量中,只能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公安工作 (二)公安机关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全面的和直接的 党对公安工作领导的全面性,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全面地接受党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和工作上的领导。涉及重大问题时,要向党委请示报告,经过党委批准后,在党委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必须坚持四条:(1)人民警察与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2)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接受同级党委的实际领导。(3)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党委的领导和保证作用。(4)充分发挥公安系统每个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必要性 (一)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关系着国家安危和社会稳定,只有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才能正确发挥其职能作用。 (二)公安机关有法律赋予的权力和强大实力,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其正确运用 (三)公安工作要处理社会矛盾中最具有对抗性、隐蔽性和腐蚀性的问题,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使公安机关加强战斗力和保持纯洁性 公安机关处于国内斗争的第一线,它所面对的是阶级矛盾、社会矛盾中最具有对抗性的部分,是危害性活动中最具有隐蔽性的部分,是污染社会行为中最具有腐蚀性的部分,是各种社会矛盾中最尖锐、最复杂的部分。 (四)公安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需要党的领导去动员、组织和协调各方面的力量 (五)党的领导是公安决策正确性的根本保证 三、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途径 (一)政治领导指党在政治方向、政治路线、政治原则和方针、政策上的领导。 (二)思想领导是实现政治领导的思想保证。 (三)组织领导实现党对公安机关领导的组织保证。实现途径是健全公安机关各级党组织,严密组织制度,加强领导管理。 (四)决策领导地方党委对公安工作事关重大的问题有权作出决策。 (五)法制领导党领导制定各项公安法律、法规,并监督公安机关实施。 四、公安机关必须置于党委实际的、直接的领导之下 (一)认真执行党委的决定,重要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二)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 (三)将上级公安机关布置的工作及时报告党委,并依靠党委的领导去贯彻落实 (四)接受同级党委的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五)严禁把侦查手段用于党内 五、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的关系 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政分开的原则 指把党的领导(政治领导)和政府的领导(行政领导)从性质上、职能上、内容上、方式上区别开来。 (2)​ 彼此保证的原则 (3)​ 互相结合的原则 (4)​ 全面强化的原则 第二节 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 一、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 公安工作的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实行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它是在公安工作中服务群众,保护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的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的总称。 一切为了群众,这是公安工作的宗旨和出发点。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法。 二、公安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的必要性 (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人民警察的宗旨 把为人民谋利益作为自己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二)人民群众是维护社会治安的基本力量 (三)公安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群众性,尤其不能离开人民群众的支持 (四)处理好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基础(五)公安工作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监督 (六)人民群众是解决警力不足的人力资源 三、贯彻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途径 (一)做好群众工作是公安机关的重要任务 1.​ 广泛深入地做好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发动和组织工作。 2.​ 在各项公安业务活动中,都有群众工作的内容。 3.​ 遵纪爱民,廉洁为民,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努力探索坚持群众路线的新经验 群防群治 第三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内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公安工作中党的领导、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三者有机结合的新形式,是公安工作党委领导的根本原则和群众路线在新形势下的新发展。 第1,​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力量是各级党委和政府; 第2,​ 综合治理的实施力量是综合性的。 第3,​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手段和措施是综合性的; 第4,​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也是综合性的。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 (一)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 (二)防范积极的预防工作,是减少各种治安危害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基本措施。 (三)教育围绕治安问题开展的社会教育,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战略性措施。一是全社会普遍进行的正面教育,二是为防范治安危害进行的有针对性的教育,三是对造成治安危害的有关人,在执法过程中进行的教育工作。四是制裁后的教育管理工作, (四)管理   (五)建设  (六)改造 三、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 (一)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二)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 (三)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 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 第一节 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 一、坚持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 党委领导下的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是我国所有公安业务工作都必须遵循的共同指导原则。 (一)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是在党委的领导下,把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与人民群众的积极主动精神结合起来 (二)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的结合,是在双方目标一致基础上的结合,主导方面是公安机关 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方针,是指导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各项活动的基本方针,体现在公安人员的纪律中,责任在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方面。 二、建立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社会工程 (一)宣传组织群众,帮助群众掌握法律和政策,将群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二)把群众工作贯穿于各项公安专门工作之中 (三)治安工作社会化 (四)警民结合形式多样化 含警民联防、警民共建精神文明、110报警服务监督系统、流动治安派出所等 (5)​ 保安科技群众化 (6)​ 公安群众工作信息化 第二节 公安工作的基本政策 一、公安政策的概念和作用 政策,是指政党或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目标而确定的行动准则,具有强烈的指导、规范、调整作用。公安政策实际上是一种公安对策,它与公安法制、公安专业对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等,构成一个完整的公安对策体系。 公安政策是党和国家的意志在公安工作中的体现,是党和国家为实现公安工作任务而规定的指导公安工作的政治原则。 (二)公安政策的作用 1.指导作用。党的公安政策指明基本方向、基本要求和基本做法。 2.规范作用。公安政策是人民警察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3.调整作用。公安政策对调整有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社会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政策 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是我们党根据历史经验和对肃反斗争的深刻理解而提出的,是指导人民警察同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一项重要政策。 。严肃要以谨慎为保证,谨慎要服从严肃的要求。 三、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出发点是:惩办少数,改造多数,讲究策略,区别对待。 四、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政策 所谓依法从重,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在量刑幅度以内从重处刑。所谓依法从快,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理案件的时限以内迅速地审结案件。 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对象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 2.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五、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政策 六、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政策 处罚是治安管理的必要手段,目的是为了教育本人和他人,维护治安秩序。教育是治安管理的基本手段,处罚是教育的辅助于段。 (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政策的基本要求 1.以教为主,寓教于罚。2.教育多数,处罚少数。3.当罚则罚,罚如其分。 第六章 公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 第一节 公安刑事执法 一、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和部分刑罚的执行。 二、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1)​ 依靠群众的原则 (2)​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三)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四)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五)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接受监督的原则 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建立办案责任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监督制度 (六)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 (七)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八)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原则 (九)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加强协作和配合的原则 (十)我国公安机关同外国警察机关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 三、公安刑事执法的主要措施 (一)侦查措施 1.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让犯罪嫌疑人陈述有罪的情况或无罪的辩解,应制作讯问笔录。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询问证人。向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进行查询的一项诉讼活动。 3.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实地观察、检验,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的痕迹和物品的诉讼活动。 (1)现场勘验。指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进行观察、摄像、拍照,对现场遗留的与犯罪有关的物品进行提取、保全的活动。 (2)物证检验。(3)尸体检验。(4)人身检查。人身检查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强制检查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5)侦查实验。在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才能进行。 4.搜查。由侦查人员进行,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制作搜查笔录 5.扣押物证、书证。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收集或者调取证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公安机关介绍信和侦查人员工作证。 扣押的物证、书证,要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三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 6.鉴定。刑事技术鉴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专职人员负责进行。 7.通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知发布机关核实 (二)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各种强制方法。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1.拘传。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出示《拘传证》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限制其行动的一种强制方法。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拘留。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临时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对被拘留的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5.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和审判的进行,依法采取的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方法。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第二节 公安行政执法 一、公安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公安行政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从而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机关,其基本职能之一就是行政执法。 (一)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强制性 (二)公安行政执法手段的多样性 (三)公安行政执法范围的广泛性 公安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1.公安行政管理。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外部事务的管理活动。内容有:治安管理、户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计算机安全监察等。 2.公安行政处罚。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的行政制裁。公安行政处罚具体包括:警告,罚款,没收,暂扣、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 3.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公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定职权和程序,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或者强制其履行某种义务的公安行政执法行为。包括:(1)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强制治疗、强制约束等。(2)限制财产权利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等。 4.公安行政强制执行。指相对人不履行公安机关作出的、已发生效力的执行性行政决定时,公安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的公安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强制拘留,强制传唤,遣送出境;强制划拨,强制扣除;强制拆除;代履行,强制金等。 二、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 特点: (1)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包括公民和单位。 (2)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主体是公安机关。 2.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 (1)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基本精神是:教育多数,处罚少数,区别对待;教育是目的,处罚是手段,要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 (2)行为与处罚法定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是一种行政处罚,也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行为与处罚法定是依法行政对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要求。 (3)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明确了一切行政处罚,包括治安管理处罚,都必须公正、公开。 (4)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原则。 3.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治安管理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拘留三种。 警告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书面方式作出的谴责和告诫。(2)罚款。罚款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限令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人民币现款的治安管理处罚方法。(3)拘留。即治安拘留、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强制关押在专门处所,在一定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以示惩戒的一种行政处罚方法。 拘留时间以天为计算单位,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但对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按照“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的原则,拘留期限可以超过15日。 (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刑法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特征:(1)社会危害性。(2)违法性(3)情节轻微性。(4)应受处罚性。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 (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保护的,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观要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等。其中,危害行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要件中处于核心地位,缺少这一要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就不能成立。、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是指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须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也可以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即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人员。(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要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对其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运用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以裁决的方式将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规定适用于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执法活动。 原则(1)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原则运用处罚。 (2)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应予处罚”、“免予处罚”、“不予处罚”等规定及不同的条件运用处罚。(3)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档次和幅度处罚。(4)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从轻从重的情形运用处罚。 3.治安管理处罚的不同对象应承担不同的责任。 第一,不满14岁的人是免除责任阶段。第二,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是减轻责任阶段。第三,已满18岁的人是完全负责任阶段。 不予处罚:第一,必须是处在精神病正在发作时;第二,患病的程度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不予处罚:第一,必须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双目失明的人;第二,必须是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导致违反治安管理。如果虽然是聋哑人、盲人,但不是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违反治安管理的,仍应处罚。(4)醉酒人的责任。 (5)一人实施数行为的责任。相加后的拘留天数或罚款数额都没有上限。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行为的责任。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主体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且都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第二,客观上共同实施了同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三,各个共同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过错,即对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7)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只处罚两种人:一种是直接责任人员,就是直接实施该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且负有责任的人员;另一种是单位主管人员, 4.治安管理处罚从轻从重的情形 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的情形有三种:一是情节特别轻微的;二是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三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2)从重处罚的情形。一是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是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是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是屡犯不改的。 5.治安管理处罚的追究时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行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日即作为追究时效起算时间。对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行为或行为终了的那一天起算。 三、公安行政强制措施 (一)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经处罚仍不悔改,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所实施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未满16周岁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至3年延长劳动教养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1年。 3.劳动教养的审批机关及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程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地和地级市、州、盟公安局(处)设立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作为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批劳动教养案件,并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是否劳动教养的决定。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的是常工作由本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承担。 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报送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 (二)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收容教育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公安部。第8条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即收容教育的审批机关是县级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期限是6个月至2年。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实际执行的收容教育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强制戒毒 强制戒毒是指公安机关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强制戒毒办法》,这是强制戒毒工作的法律依据。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 连续计算不超过1年。 (四)收容教养 收容教养,是指对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员,集中进行文化教育、法律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收容教养的对象,是指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人。 第七章 公安执法监督 第一节 公安执法监督概述 一、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 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以及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活动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督。 公安执法监督有以下基本特征: (—)监督对象的特定性对象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是否严格遵守和执行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 (二)监督主体的广泛性 (三)监督形式的多样性 对公安执法监督,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划分。 (一)按监督主体分类可以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公民和社会的监督等。 (二)按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分类可以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 (三)按实施监督时间分类 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执法行为之前依法进行的监督,如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执法工作方案事前的审核、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等,事前监督可以提前预防和避免违法现象的发生;事中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进行的监督,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察机构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现场督察等,事中监督具有控制作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事后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终结之后进行的监督,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事后监督是对执法行为的后果进行的监督,对于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予以纠正和赔偿,具有救济作用。 (四)按监督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类 督可以分为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 三、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 (一)公安执法监督是实现公安机关职能的重要条件 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执法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职能, (二)公安执法监督是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 (三)公安执法监督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四)公安执法监督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方式 第二节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 一、督察制度 督察制度,是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均设立督察机构。 1.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二、法制部门的监督 法制部门的监督,是指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代表本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本级公安机关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 公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公安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决定的活动。 公安行政复议是公安机关解决公安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是沟通公安机关同人民群众联系的纽带,也是公安机关内部进行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 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四、公安赔偿制度 公安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的赔偿。公安赔偿制度是国家赔偿制度的一种,包括公安行政赔偿和公安刑事赔偿。 公安赔偿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1.主体要件。行为主体必须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2.行为要件。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原则,即不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行为违法并造成损害,即可构成国家赔偿。3.后果要件。以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后果为必要条件。包括对人身权的损害和对财产权的损害。损害必须是客观上已经发生的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4.因果关系要件。只有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损害后果,才能构成公安赔偿。 公安行政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的赔偿。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公安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侦查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的赔偿。 (四)公安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1.公安赔偿的方式。以支付赔偿金为主,以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为辅的国家赔偿方式。 2.公安赔偿的计算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计算标准。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计算标准。①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②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最高额为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3)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标准。 第三节 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督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公安工作的不适当的决定或者命令。 二、行政监察监督 行政监察监督,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和违法违纪行为所实施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主管机关,其主要任务和职能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具有政府行政监督的性质,是政府监督的重要形式。 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监督的范围是:(1)检查公安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2)受理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3)调查处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反行政纪律行为。(4)受理人民警察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职权:(1)检查权,(2)调查权(3)监察建议权,(4)处分权, 开展方式:(1)经常性的一般检查(2)专项检查。(3)立案调查。 三、检察监督 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遵守和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的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其内容和形式主要有: (一)立案监督 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二)审查批捕 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 (三)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决定的活动。 (四)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五)执行监督 对公安机关负责的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实行监督,保障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 四、行政诉讼监督 行政诉讼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促使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政的监督形式。因此,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又称作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司法监督。 行政诉讼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促使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政的监督形式。《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又称作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司法监督。 五、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指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 途径主要有:一是人民政协通过提出批评、建议等方式进行; 二是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通过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方式进行;三是公民个人检举、控告,要求对责任人进行惩处,对自己受到的不公正处理,有权提出申诉、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要求恢复自己的权利,补偿自己的损失;四是舆论的监督,主要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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