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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 2008.05(中) LegalSystemAndSociety 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 刘凌云 摘 要 计算机软件的迅猛发展使各国逐渐加强了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目前存在的保护模式有:版权法保护、专利法 保护、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保护等,版权法保护成为了各国普遍采用的保护模式。木文主要结合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 利弊及合理性来探讨我国版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版权的保护,提出一些完善意见,希望能对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和促进 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 计算机软件 版权保护 方法 中图分类号:D923....

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
2008.05(中) LegalSystemAndSociety 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 刘凌云 摘 要 计算机软件的迅猛发展使各国逐渐加强了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目前存在的保护模式有:版权法保护、专利法 保护、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保护等,版权法保护成为了各国普遍采用的保护模式。木文主要结合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 利弊及合理性来探讨我国版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版权的保护,提出一些完善意见,希望能对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和促进 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 计算机软件 版权保护 方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5-098-01 一、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优缺点 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是各国立法者面临的共同问题,如今各 国普遍将软件纳入版权法的体系,如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选择一个 合适的保护模式和适当的保护标准是我国计算机软件法律制度中需 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版权保护的优点 1.计算机软件具有的表现形式以及易复制性,使计算机软件容易 成为版权的保护对象。侵犯软件权利的方式主要是复制、抄袭等,把 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法的保护范围是合理的。 2.版权法的自动保护原则,使得软件不需要经过申请等法律程 序,就可以得到保护,节约了软件开发者的时间和成本。 3.版权对软件的保护范围比较宽,保护标准也不很严格,只要软 件具备了形式上的独创性即可,这使得几乎所有独立开发的计算机软 件都能满足软件的独创性条件进而获得保护。 4.版权只保护软件的表达或表现形式,有利于其他软件开发者利 用、借鉴已有的软件思想,促进软件的创新、优化和发展,同时避免了 对计算机软件的过度保护。 (二)版权保护的弊端 1.版权法不能保护软件的构思、设计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和功能,保护范围无法 满足对软件的全面保护,在软件权利人所应有的权利范围中出现了空 白的区域,挫伤了原软件开发者的创作积极性。 2.版权的保护期过长无法适应计算机软件更新速度快的特点,为 他人在此软件之上的继续开发设置了障碍,不利于软件产业的发展。 3.只要软件是独立创作的,同他人开发的己有的软件相同或者近 似,也不构成侵权。在避免开发人员同原软件接触的情况下独立开发 新软件,虽与原软件实质上相同或近似,也不是侵权。 4.仅以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为目的使用软件, 属于版权法允许他人“合理使用”情况,使越来越多的人利用该原则获 得无偿使用,造成软件权利人利益受损。 二、版权法保护模式是我国计算机软件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对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以及保护标准的确定应该从 我国软件产业的实际发展水平出发,以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知识的传播 和产业的发展为宜,版权法保护模式符合我国的软件产业发展现状。 (一)从我国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基本现状来看 我国在全球软件产业中所占的份额很小,水平较低,需要的保护 模式应该是:保护的准入门槛低,保护范围广,保护及时,能保护好软 件商的利益。版权法保护模式只要求软件具有独创性,使得独立完成 的软件基本都能得到保护,已基本上能满足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这些 需要。另外,现阶段我国软件主要的侵权方式是非法复制,采用版权 法保护模式能最大程度上抵制和制止这种软件侵权。版权法保护作 为一种相对较弱的保护模式有利于我国软件行业对国外高水平软件 的学习和利用,加快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 (二)从与其他保护模式的比较来看 专利法模式下,仅就其“三性”标准就将我国绝大部分软件排斥在 外,使得到保护的大多是国外的软件;其次,专利漫长的申请过程不利 于软件迅速地进行商业化和产业化,高度的独占性会进一步加剧外国 软件在我国的垄断。就商业秘密法保护模式而言,其保护的脆弱性和 保护的难度会影响权利人致力于软件的开发和生产,并基本上杜绝了 权利人以外的人对该软件的后续研究和改进,给软件的利用设置了极 大障碍,极易导致垄断。对于软件的专门立法保护,科技发展的迅猛 与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即便现在看来完美的专门立法也不能一劳永 逸地解决所有的问题。 三、对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版权法保护的思考 我国国内软件版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国外版 权所有人也对中国市场望而却步,严重制约了我国计算机技术的发 展。我们应认真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吸取相应的实践性操作方法。 (一)在技术方面应借鉴国外有关立法和判案的宝贵经验 一方面,立足于国内具体情况,对国外版权法思想坚持“有所用, 有所不用”,有选择的将国外的版权法原理纳入我国的版权法体系,以 完善充实中国的自己的版权学说,为解决有关实际的软件版权问题提 供强大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司法审判者也应借鉴国外软件案件判 例中的判案原则和相关的较为成熟的,专门适用于软件案件的判定方 法,使得我国的软件案件的判决进一步科学化、技术化。 (二)在保护软件作者的合法权益时应兼顾效率和公平 软件版权人缩少其软件的使用范围,将大量精力用于研究加密技 术,这制约了中国软件业的发展,立法、司法、执法机关应增强对软件 版权的保护,以使软件作者可以开发出更好的软件,使国外的版权所 有人放心的让其软件进入中国市场,促进中国计算机技术的进步。另 一方面,出于对社会整体效率和公平的考虑,版权法在适当保护软件 版权所有人的前提下,应该使得公众能够以适合的方式获得软件,以 提高社会的整体软件技术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完善我国行政、民间监督等版权保护方法 我国当前在实践中国家版权局对版权人要求的程序过于烦琐,使 版权人无法在很短的时间内制止版权侵权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应加 速版权侵权案件的调查过程,简化程序,在必要时发布特定行政命令 或由版权人向法院申请禁令,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使得版权人的损失 得到有效的控制;另一方面,国家版权局应和法院相互配合,发挥各自 优势,联合保护版权所有人的权益,在制止版权侵权行为的同时,又让 版权所有人获得相应的赔偿。版权所有人应组建广泛的反盗版联盟, 和有关国家的民间组织一起成立国际间的版权保护组织。及时向有 关行政机关举报盗版行为,协同国家版权局、各地法院处理版权侵权 案件,从而使软件作者的权益得到较好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 [2]徐家力.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所面临的挑战及对策.信息网络安全.2006年. 作者简介:刘凌云,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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