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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师辅导:要约设备监理师辅导:要约要约1)要约的概念要约也称为发价、发盘、出盘、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受约人)所作出的含有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旨在得到对方的承诺并订立合同。只有要约人是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定的人,受约人才能对他作出承诺。(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要约必须经过受约人的承诺,合同才能成立,因此,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受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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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师辅导:要约要约1)要约的概念要约也称为发价、发盘、出盘、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受约人)所作出的含有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旨在得到对方的承诺并订立合同。只有要约人是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定的人,受约人才能对他作出承诺。(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要约必须经过受约人的承诺,合同才能成立,因此,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受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受约人一般为特定人,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对不确定的人作出无碍要约时,受约人可以为不特定人。(3)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应该含糊不清,否则,受约人便不能了解要约的真实含义,难以承诺。同时,要约的内容必须完整,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件或者全部条件,受约人一旦承诺后,合同就能成立。(4)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是为了订立合同,即在受约人承诺时,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凡是不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进行的行为,尽管表达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但不是要约。是否以缔结合同为目的,是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标志。2)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约的生效及对要约人、受约人的约束力。它包括:(1)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即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随意撤销,或者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从而保护受约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不过,为了适应市场交易的实际需要,法律允许要约人在一定条件下,即在受约人承诺前有限度地撤回、撤销要约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2)对受约人的拘束力是指受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正是因为这种权利,所以受约人可以承诺,也可以不予承诺。这种权利只能由受约人行使,不能随意转让,否则承诺对要约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规定受约人可以将承诺的资格转让,或者受约人转让得到要约人的许可,这种转让是有效的。(3)要约的生效时间即要约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合同法规定,要约的生效时间为要约到达受约人时开始。(4)要约的存续期间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限,也即受约人得以承诺的期间。一般而言,要约的存续期间由要约人确定,受约人必须在此期间内作出承诺,要约才能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如果要约人没有确定,则根据要约的具体情况,考虑受要约人能够收到要约所必需的时间、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所必需的时间和承诺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而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间。3)要约邀请(1)要约邀请的概念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在于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在工程建设中,工程招标即要约邀请,投标报价属于要约,中标函则是承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根据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不同的目的和要求,两者之间主要有以下区别: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旨,要约人将自己置于一旦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的无可选择的地位,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承担约束的意旨,要约邀请人希望将自己置于一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地位。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取消要约的行为。根据要约的形式拘束力,任何一项要约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约人,都能产生撤回的法律效力。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是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利益。由于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作出的,所以此时要约并未生效,撤回要约也不会影响到受约人的利益。(2)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行为。在要约到达后、受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如要约本身存在缺陷和错误、发生了不可抗力、外部环境发生变化等,会促使要约人撤销其要约。允许撤销要约是为了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但是,合同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5)要约的消灭(1)要约的消灭的概念要约的消灭又称为要约失效,即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不再对要约人和受约人产生约束。要约消灭后,受约人也丧失了其承诺的能力,即使向要约人发出承诺,合同也不能成立。(2)要约消灭的条件合同法规定,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约失效:受约人拒绝要约;要约人撤回或者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承诺人未作出承诺;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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