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农林牧渔业项目公司所得税优惠问题公示国家税务总局公示第48号成文日期:-09-13字体:【大】【中】【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如下简称公司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实行条例》(如下简称实行条例)规定,现对公司(含公司性质农民专业合伙社,下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实行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关于事项公示如下: 一、公司从事实行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税收优惠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规定原则执行。 公司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构造调节指引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裁减类项目,不得享有实行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优惠政策。 二、公司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免税所得,是指公司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获得所得。 三、公司从事林木哺育和种植免税所得,是指公司对树木、竹子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获得所得,涉及公司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获得林木所有权并通过一定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哺育获得所得。 四、公司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税务解决 (一)猪、兔饲养,按“牲口、家禽饲养”项目解决; (二)饲养牲口、家禽产生分泌物、排泄物,按“牲口、家禽饲养”项目解决; (三)观赏性作物种植,按“花卉、茶及其她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项目解决; (四)“牲口、家禽饲养”以外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解决。 五、农产品初加工有关事项税务解决 (一)公司依照委托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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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有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农产品初加工范畴(试行)告知》(财税[]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有公司所得税优惠农产品初加工关于范畴补充告知》(财税[]26号)规定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免税项目解决。 (二)财税[]149号文献规定“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涉及“冷却、过滤”等;“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涉及“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干燥”等,其合用时间按照财税[]26号文献规定执行。 (三)公司从事实行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合用公司所得税减半优惠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畴,公司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所得,并各按合用政策享有税收优惠。 (四)公司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所得,不享有农产品初加工优惠政策。 六、对获得农业部颁发“远洋渔业公司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远洋渔业公司,从事远洋捕捞业务获得所得免征公司所得税。 七、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税务解决 公司将购入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通过一定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长了产品使用价值,可视为农产品种植、养殖项目享有相应税收优惠。 主管税务机关对公司进行农产品再种植、养殖与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拟定,可规定公司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确认意见。 八、公司同步从事合用不同公司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计税根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她合理办法进行核定。 九、公司委托其她公司或个人从事实行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获得所得,可享有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公司受托从事实行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获得收入,比照委托方享有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十、公司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贸易活动产生所得,不能享有农、林、牧、渔业项目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除本公示第五条第二项特别规定外,公示自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打印】 【关闭】第48号公示:农林牧渔业项目公司所得税优惠问题09月27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实行农、林、牧、渔业项目公司所得税优惠问题公示》(国家税务总局公示第48号,如下简称公示),进一步明确了公司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税收优惠和征管问题,自1月1日起执行。 行业类别征免税界限分明 公示第一条第一款:“公司从事实行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税收优惠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规定原则执行。”按此原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四个层次,即门类、大类、中类、小类,一共20个门类、95个大类、396个中类、913个小类。但实行条例第八十六条只是依照国家关于扶持和勉励政策,从中挑选某些特别重要某些予以减税和免税优惠,其她没有挑选列明项目即不属于公司所得税优惠范畴。对关系国计民生、关系到大多数人生计、健康项目,以及最为薄弱、需要扶持项目给免予征收;对有一定收入,国家在一定期间仍勉励发展、需要扶持项目减半征收。 免予征收涉及:公司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即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获得所得;从事林木哺育和种植,即对树木、竹子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获得所得,涉及公司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获得林木所有权并通过一定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哺育获得所得;猪、兔饲养获得所得;饲养牲口、家禽产生分泌物、排泄物获得所得;对获得农业部颁发“远洋渔业公司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远洋渔业公司,从事远洋捕捞业务获得所得。 减半征收涉及:观赏性作物种植,按“花卉、茶及其她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减半征收所得税;“牲口、家禽饲养”以外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所得税。 此外,对公司将购入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通过一定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长了产品使用价值,可视为农产品种植、养殖项目享有相应税收优惠。例如,某村农民专业合伙社购入苗猪,租用本村废弃校舍进行生猪饲养,经半年后育肥出售获得收入可按“牲口、家禽饲养”免征公司所得税;将购入花卉苗木进行分栽,一年后上市销售获得所得可按“花卉、茶及其她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减半征收公司所得税。 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入免税范畴 公示第五条进一步明确公司依照委托合同,受托对规定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免税项目解决。这次公示将农产品初加工拓展到“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项目,规定对农产品初加工“收取加工费”免征公司所得税。 同步明确“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涉及‘冷却、过滤’等;“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涉及“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干燥”等,规定此项税收优惠自1月1日起执行。 商贸销售不得享有免减税优惠 公示第五条第四款明确:“公司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所得,不享有农产品初加工优惠政策。”此款是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销售作出特别规定。 明确核算原则及专业部门确认意见 公示第五条第三款:“公司从事实行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合用公司所得税减半优惠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畴,公司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所得,并各按合用政策享有税收优惠。”对享有免减征税收优惠公司核算提出详细规定,明确公司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所得,凡不能分别核算或划分不清,对公司存在一定涉税风险,应当引起此类公司注重。 公示第八条:“公司同步从事合用不同公司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计税根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她合理办法进行核定。”这是一贯税收原则,公示再次予以重申。 所谓分摊比例法,是依照纳税人应纳税收入总额占所有收入比重作为分摊比例,分摊其所有支出中应当由纳税收入分摊某些,并据以计算准予扣除支出项目金额,经纳税调节后,拟定应纳税所得额和计算应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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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环节:(一)分摊比例=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二)准予扣除支出项目金额=账载支出总额×分摊比例;(三)对税收规定调节原则支出项目进行税收调节;(四)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支出项目金额±税收调节项目金额。 对什么是再种植、养殖,通过多长生长周期等公示没有明确,但公示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公司进行农产品再种植、养殖与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拟定,可规定公司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确认意见。”这样规定可以减少或避免税企双方在税收执法中引起争议。 受托方与委托方同步享有税收优惠 公示第九条第一款:“公司委托其她公司或个人从事实行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获得所得,可享有相应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了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税优惠范畴,明确规定公司委托其她公司或个人从事实行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获得所得,可享有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公司所得税优惠问题告知》(国家税务总局公示第2号)明确了“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公司,可享有减免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这次公示将“委托”范畴进一步扩大到“其她公司或个人”,显现税收惠农一贯政策。固然,公示第九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公司受托从事实行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获得收入,比照委托方享有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换言之,对涉农公司受托方也比照委托方享有相应税收优惠。 风险提示 公示第一条第二款对公司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构造调节指引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裁减类项目,不得享有公司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公司所得税税收优惠。 同样,公示第十条:“公司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贸易活动产生所得,不能享有农、林、牧、渔业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公司购买农产品后进行商贸活动不享有涉农税收优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及进口筹划告知财关税[]36号成文日期:-06-24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筹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国内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如下简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关于问题告知如下: 一、享有上述免税政策商品范畴涉及: (一)与农、林业生产密切有关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以及具备研究和哺育繁殖条件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和种植园进口用于科研、育种、繁殖野生动植物种源。 (二)军队、武警、公安、安所有门(含缉私警察)进口警用工作犬以及繁育用工作犬精液及胚胎。 二、农业部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筹划(见附件1)和国家林业局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筹划(见附件2、附件3)已经审核拟定。各地海关可凭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签发机打审批表办理有关单位进口种子种源免税审批手续,并对凭保进口种子种源在办理免税审批手续后,予以退保核销。 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详细品种和数量另行规定。 三、自起,在年度种子种源(不涉及警用工作犬、繁育用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免税进口筹划下发前,对于上一年度免税进口筹划中已列名种子种源品种,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可以在上一年度拟定免税进口额度30%以内,提前签发审批表,关于进口单位可凭审批表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四、未经批准或未列入年度筹划进口种子种源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免税进口种子种源,未经合理种植、哺育、试种、养殖或饲养,不得擅自转让和销售。对违背规定种子种源进口单位,按照关于规定惩罚,并暂停其1年免税资格;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种子种源进口单位,暂停其3年免税资格。 附件:1.农业部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筹划 2.国家林业局种子(苗)免税进口筹划 3.国家林业局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筹划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