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SK_建设工程物权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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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SK_建设工程物权制度IASK_建设工程物权制度建设工程物权制度建设工程物权制度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权益来自于物权中最基本的权益-全部权,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是为了形成《物权法》意义上的物-建设工程。一、物权的主要种类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土地全部权:指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其全部的土地所享有的拥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益。城市市里的土地属于国家全部。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全部的之外,属于农民全部;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全部。、建设用地使用权: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看法: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好存在于国家全部土地上,不包含集体全部的农村土地。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全部的土地享有据有、使用和收益权益。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成立:成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纳出让或划拨等方式。成立建设用地使用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成立。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也许抵押,但法律还有规定的除外。住所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期届满的,自动续期。、地役权:1)地役权的看法: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升其效益而依照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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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定利用别人不动产的权益。别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属于用益物权。2)地役权的成立:成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土地上已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益,未经用益物权人赞同,土地全部权人不得成立地役权。3)地役权的变动: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第1页/共2页二、物权的成立、改正、转让、消灭和保护:(一)不动产物权的成立、改正、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的成立、改正、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录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奏效劳。经依法登记,发奏效劳;未经登记,不发奏效劳,但法律还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全部的自然资源,全部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二)动产物权的成立和转让:动产物权以据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动产物权的设产和转让,自交付时发奏效劳。(三)物权保护: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