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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合同标准版局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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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合同标准版局定稿合同编号:工程委托代建管理合同(标准合同)委托人:代建人:年月目录委托代建管理协议书·······················································1合同条款·································································5第一章词语定义及适用的法律、法规·········································5第二章代建管理范围及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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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编号:工程委托代建管理合同(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合同)委托人:代建人:年月目录委托代建管理协议书·······················································1合同条款·································································5第一章词语定义及适用的法律、法规·········································5第二章代建管理范围及工作内容············································6第三章委托人的权利及义务················································8第四章代建人的权利及义务················································9第五章代建组织管理·····················································13第六章费用计算与支付···················································16第七章履约担保·························································19第八章代建管理过程约定·················································20第九章风险分担·························································23第十章违约责任及奖惩···················································23第十一章合同的补充、变更、转让与解除····································26第十二章其他··························································26委托代建管理协议书委托人:代建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条例》、《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现行《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做法,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经委托人、代建人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人与代建人签订本合同。本合同签署后,由委托人负责报送市发改局、规划局、国土局、财政局、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建设局、监察局、纪委等与本合同相关的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备案,相关条款亦适用于上述各部门。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人民币(下同)(万元)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二、委托代建管理范围和工作内容按照合同约定(具体以合同条款第二章规定为准),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直至项目竣工验收结束的整个期间内,履行部分项目法人职责,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等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管理、项目建设期的管理、工程交工验收等工作。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1、投资管理目标项目投资控制在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代建管理范围的相应初步设计概算及经审计批准的新增费用范围之内。-1-2、质量管理目标公路工程,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F80/1—2004)、机电工程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机电工程)(JTGF80/2—2004)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进行质量评定和组织验收,工程交工验收质量合格。市政道路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含配套的市政设施工程如地下管线、燃气、照明、通讯、电力、给排水、绿化等,依据深圳市政工程质量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评定标准和验收办法执行,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代建人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负有代建方应担负的责任,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3、工期管理目标本项目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建设工期个月。代建人可根据代建项目的具体情况实时报请委托人,在委托人书面确认的情况下对建设时序进行优化并调整工期。具体开工日期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由于非代建人一方的任何原因致使无法按期开工或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的,代建人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委托人批准后,合同工期相应顺延。4、安全管理目标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避免发生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与重大安全生产伤亡事故。代建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有建设方应担负的管理责任,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发生安全事故时应负的相应的法律责任。5、建设现场管理目标代建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并组织、督促各施工相关单位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有序。6、合同与工程资料管理目标(1)代建人为本项目所签订的其他专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材料设备供应合同等均应在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委托人备案。(2)代建人承担本项目所有范围内的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并负责通过档案资料的备案验收。四、工程代建管理费工程代建管理费是代建人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完成项目代建管理工作的全部费用。凡-2-列入本合同条款“6.2施工图预算费用”项下的费用,均由委托人承担,工程代建管理费无须用于支付该合同条款项下的任何费用。工程代建管理费按经审计专业局审定的工程施工图预算价的1.5%计取,总额包干使用。为便于中间支付,工程代建管理费暂定价为人民币。五、奖罚约定以经审计专业局审定的、代建管理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图预算价为依据,若经审计专业局审定的工程决算费用控制在施工图预算价之内,则奖励代建人相应节省金额的25%;若经审计专业局审定的工程决算费用超出工程施工图预算价,则处罚代建人相应超出金额的50%。具体计算公式为:奖励=(审计专业局审定的代建范围内工程施工图预算价-审计专业局审定的代建范围内工程决算费用)×25%。处罚=(审计专业局审定的代建范围内工程决算费用-审计专业局审定的代建范围内工程施工图预算价)×50%。六、履约担保本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履约担保金额为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的10%,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亿元(¥100,000,000元)。履约担保形式为:代建人提供银行出具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仅限在国内注册成立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或现金履约保证金。七、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1)委托代建管理协议书;(2)合同条款;(3)委托人向代建人发出的有关书面通知及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含政府相关的会议纪要);(4)合同签订后双方有关本项目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5)在本合同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八、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九、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十、因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深圳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十六份,委托人执十二份,代建人执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委托人(盖章):代建人(盖章):代定法代表人表人法定或或:权授代理人:授权代理人地址:单:地单位址位:话话联系电:电系联合同签订地点: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4-合同条款第一章词语定义及适用的法律、法规1.1词语定义(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一方。(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4)“项目管理处”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5)“施工图预算”是指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预算定额和单位计价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以及各种费用定额等有关资料进行计算和编制的单位工程预算造价的文件,具体内容在合同条款中列明。(6)“项目经理”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7)“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代建工作。(8)“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不可抗力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12)“专业工作单位”是指承担本项目勘察、设计、监督、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13)“关联企业”是指(1)代建人所属企业;(2)代建人控股或参股的企业;(3)代建人的控股股东;(4)代建人的控股股东所属或控股的企业;(5)其他与代建人有同类项目合作的企业。(14)“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可预见亦不能避免的、严重影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的一切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非代建人原因引起的群发性外界阻挠施工;非典等重大传染性疾病;水灾、风灾、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战争、内乱、罢工、政府封锁禁运等社会原因引起的事件;-5-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的变更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政策调整;城市基础设施的缺陷,例如影响项目建设的水、电、通信供应等的中断。1.2适用的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建设部、交通部现行法规、规章及规范以及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第二章代建管理范围及工作内容2.1代建管理范围除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工可、环评、水土保持等)、项目勘察设计委托及评审、施工监理招标、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委托、项目管理监督委托、组织交工(竣工)验收、营运管理、接收管养以及属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组织、协调、审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其余均属于委托代建管理范围。2.2工作内容代建管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2.1负责组织施工阶段招投标工作,并对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及监理单位所承担工作进行管理。2.2.2负责项目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的办理,其中质量、安全、造价监督手续应向深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申报。2.2.3根据委托人授权负责施工图设计管理。2.2.4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征地拆迁工作。2.2.5承办地上地下管线迁移的具体工作。2.2.5负责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管理工作。2.2.6负责合同管理,与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商定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报委托人备案,并组织工程建设。2.2.7负责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表的编制,并报委托人审批。2.2.8组成项目管理处,选派项目管理人员;制定项目建设管理计划和建设组-6-织大纲,并报委托人审批;收集、编制、向委托人报送工程进度报告和管理工作报告,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建立并负责项目代建管理实施细则。2.2.9按项目进度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2.2.l0负责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并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进行全面管理。2.2.l1负责工程建设期间的造价控制。2.2.l2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负责按本合同及国家部委、省市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手续。2.2.l3负责组织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环境监测工作。2.2.l4负责办理工程保险,监督施工单位和工程相关单位办理有关保险。2.2.l5负责组织工程项目试验检测,试验检测工作应由具有交通行业相应试验检测资质的机构承担。2.2.l6负责组织工程分标段验收、中间验收、各单项工程的验收。2.2.l7负责组织进行环境监测及环保验收、水土保持监测及验收、档案验收、消防验收、以及其他专项工程的验收。2.2.l8负责组织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工作。2.2.l9协助委托人办理项目移交、使用手续及项目试运行工作。2.2.20负责组织质量不合格项目工程的返工。2.2.21负责解决与项目有关的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争议,并承担相应责任。如果由于代建人责任造成委托人被追索,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代建人承担。项目实施中涉及的重大纠纷应及时通报委托人,并征求委托人的处理意见。2.2.22向委托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组织或协助委托人进行竣工验收。2.2.23负责缺陷责任期的管理(缺陷责任期时间为本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两年),编制项目保修方案,建立保修制度,签订有关保修合同,承办工程保修保险。2.2.24负责代建范围内的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收集、整理、汇编、移交和备案。2.2.25负责编制代建范围内的项目竣工决算,协助委托人及时办理项目财产权属登记,并按照批准的财产价值向委托人办理资产交付手续。2.2.26协助委托人并配合政府审计部门完成对本项目的审计。2.2.27本合同隐含的应由代建人负责的工作。2.2.28经协商一致由委托人临时委托的其他职责。-7-第三章委托人的权利及义务3.1委托人权利3.1.1监督代建人和专业工作单位依约履行合同义务。3.1.2委托人有权对监督单位进行授权,授权监督单位对代建人项目代建管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3.1.3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计、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以书面函件为准)。3.1.4审查代建人编制的进度计划。3.1.5监督代建人定期上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对比图表及对比分析。3.1.6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管理处工作人员。3.1.7委托人有权指定代建人的专用建设资金拨付帐户,监督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并对建设资金的拨付使用具有核批权。3.1.8监督代建人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3.1.9监督代建人设立安全专项管理资金保障体系和建立系统、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3.1.10监督代建人对进场设备、原材料、混凝土设计配合比等按要求进行检查、试验的管理工作,必要时可进行抽验。3.1.11审查代建人对政府追加投资落实的情况。3.1.12监督代建人办理工程保险,代建人应办理的保险至少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3.1.13委托人有权要求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由委托人、代建人和专业工作单位共同参加,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各项工作的开展,决定工程重大事项。3.1.14委托人对代建人在代建项目管理进行的过程中涉及的纠纷和仲裁、诉讼,有知情和参与调处的权利。3.2委托人义务3.2.1委托人应负责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和监管,保证建设资金得到及时拨付。3.2.2委托人应协助代建人处理本项目工程建设对外的重大协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的政府部门)及其它依法需以委托人名义办理的相关报批文件。-8-3.2.3合同履行过程中,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代建人发出的有关征地拆迁、工期、质量、费用和安全等重大问题及施工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委托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函复或指令,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3.2.4本项目所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及补偿费用由委托人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根据代建人提交的工作计划表,及时办理有关征地拆迁工作。3.2.5委托人应负责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环境设计及其它设计(包括设计变更,但不包括备案性变更)的审查。3.2.6委托人应负责组织、协调、申报本项目的项目投资立项、建设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审批施工许可,审核项目竣工决算。3.2.7委托人应及时按合同条款规定为代建人办理支付代建管理费和向专业工作单位支付工程建设费的相关手续,并及时支付相关费用。3.2.8委托人应在代建人提出进行工程交工验收、竣工验收申请后14天内组织进行本项目的工程验收。3.2.9依法审查、批准代建人提交的发包申请、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3.2.10及时审查代建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督促代建人定期上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对比图表及对比分析。第四章代建人的权利及义务4.1代建人的权利4.1.1代建人根据委托代建管理合同书约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4.1.2按照目前政府行政事务办理和审批的要求,需要委托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主动办理的,代建人拥有要求委托人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的权利。4.1.3代建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1)根据本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计量、支付承包费用。(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9-(5)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4.1.4代建人有权审核勘察、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以及设计施工服务阶段的付款。4.1.5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4.2代建人的义务4.2.1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相关行业管理标准及国际惯例公认的行业工作准则,审慎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4.2.2代建人在签订代建合同时,应向委托人提供履约担保。4.2.3代建人至少在行使下列权利时,应先取得委托人的批准:(1)向专业工作单位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2)对本工程已签合同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实质上的变动或调整;(3)对已签合同约定的专业工作单位的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4)批准专业工作单位非因代建人造成的索赔;(5)非本合同允许顺延工期相关条款情形下的其他特殊情况要求的顺延工期;(6)支付工程款;(7)确认增加的工程量;(8)“第二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相应专业工作单位的确定;(9)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委托人批准的其他权利。4.2.4本合同允许顺延工期相关条款情形下的工期顺延(包括工期变化被视为合理的情形),以及工期延误免责,须报委托人备案,否则,代建人无权要求工期顺延。4.2.5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署意见后,由代建人报委托人核准,依法涉及到市发改局、市审计局等单位批准的,代建人还需要依法协助委托人办理审批手续。4.2.6代建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签署合同,并接受委托人监督。代建人不得与专业工作单位串通或合谋,采取不正当手段提高工程造价,谋取非法利益,代建人-10-及其关联企业均不得参加本项目各合同段主体工程的施工投标。4.2.7代建人有义务在全面履行合同、提供优质服务的前提保证下,全面配合委托人完成对代建管理工作所进行的检查、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接受委托人对自身违约行为的处罚。代建人应就完成委托管理工作过程中的相关事宜,按委托人同意的方式(一般为书面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紧急情况应随时报告。如在代建管理工作中遇到本项目范围内、职权范围外的问题,只要此问题涉及到委托人或本项目的利益,代建人即有义务以书面或委托人认可的方式报告委托人,紧急情况应随时报告。4.2.8代建人有义务对本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进行全过程管理,确保代建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4.2.9代建人有义务提出征地拆迁工作方案并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征地拆迁有关手续。4.2.10代建人有义务按委托人要求,委托环境设计和交通疏解组织设计并组织实施,代建人委托的设计单位应接受委托人的设计监督。4.2.11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处,项目管理处机构和人员应符合合同条款要求;代建人因正当理由,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的主要管理人员(指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工程管理部经理、计划合约部经理)时,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委托人,在得到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应拒绝批准。代建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代建管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常驻工地现场,以满足现场管理的需要。4.2.12尽管代建人已按承诺文件中所列的数量派遣了各类人员,但委托人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工程管理需要时,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继续无偿增派各类人员,代建人应在接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后立即执行上述指令,不得无故拖延。如果代建人派遣的各类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要求撤换上述不称职的人员,代建人应在接到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后7天内,撤换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本职工作的派驻人员。即使是委托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仍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4.2.13代建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和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为便于审计,代建人应完善财务会计手续,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同时将专用帐户上报市财政部门备案,以便市财政部门拨付建设资金。4.2.14项目建成后,代建人应协助委托人做好交工验收工作;缺陷责任期满后,-11-代建人应及时向委托人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交、竣工验收由委托人主持,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的规定进行。4.2.15交工验收合格后两年内为缺陷责任期,在缺陷责任期内,代建人为本项目组建的项目管理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留驻部分人员负责协调、组织专业工作单位对本项目履行义务。4.2.16在缺陷责任期限内,代建人接到委托人或本项目管养单位通知后14天内未能组织专业工作单位提供保修的,委托人可指派其他单位代为实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经与代建人核算后从应支付给相关单位的费用中扣除,不足时代建人应负责采用包括诉讼方式在内的方法向相关专业单位追偿。4.2.17代建人对施工过程中突发的交通疏导瓶颈问题及时上报委托人,并提出应急处理程序、建设时序或合同段的施工顺序、建设进度的调整方案,报委托人批准。4.2.18代建人在代建项目管理过程中涉及的重大纠纷和仲裁、诉讼,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的处理意见。4.2.19禁止对外融资代建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以本项目名义对外进行融资,不得以本项目的土地、设施、权益等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和其他形式的担保。4.2.20保密义务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代建人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资料;但为实施本项目的需要,代建人在招标过程中向相关方发布资料视为已经委托人书面同意。4.2.21知识产权保护本项目所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方面所有研究成果的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归委托人所有,代建人有义务在其与第三方签订的相关合同中对此予以明确约定,以保障委托人的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的合法权益。未经委托人同意,任何一方专业工作单位对已向委托人或代建人交付的本项目所涉及的设计或研究成果,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泄露或用于本项目以外的工程。4.2.22工程保险为减轻项目风险,代建人应办理本项目的工程保险。(1)代建人办理的本项目工程保险至少应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2)代建人还应负责监督专业工作单位为其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2-(3)为加强对本项目的控制,代建人及其他专业工作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有关保险合同应报委托人备案。第五章代建组织管理5.1代建组织分工5.1.1委托人:受政府委托,行使项目法人职责。直接与代建人、代建监督人签订合同。联合代建人和监理及咨询管理单位签订三方合同,统筹项目全过程实施。5.1.2代建监督人:受业主委托,负责对代建人进行全过程监督。5.1.3代建人:受业主委托,行使施工建设期内部分项目法人职能,联合委托人和监理及咨询管理单位签订三方合同。协调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含设计监理),直接与施工、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负责项目现场管理及具体组织、协调、计划、管控。5.1.4监理及管理咨询单位:受业主委托,负责项目现场管理并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含施工监理),接受代建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协调管理。5.1.5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受政府委托,与代建人直接签订合同,依法监督项目质量安全。5.1.6勘察设计单位:受业主委托,负责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接受代建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协调管理,委派设计代表常驻项目并接受代建人管理。5.1.7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商:通过招标产生,直接与代建人签订合同,负责相应合同段的施工建设。5.2代建人组织机构及人员要求5.2.1代建人应成立本项目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包括: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管理处。项目领导小组应明确责任人及主要成员组成。项目管理处应由一批从事过大型路(道)桥、隧道工程管理并富有经验的专业人员。5.2.2项目管理处作为代建人在工地现场常设的办事机构,组织机构设置以项目经理为负责人,至少包括以下职能部门:行政事务部、征地拆迁部、计划合约部、工程管理部。主要专业人员最低人数配备见下表:-13-最低人数拟设置部门1人项目经理行政事务部人3计划合约部人工程管理征地拆迁部项目管理处每个部门配备的主要管理人员中,主要资质要求如下:5.2.3年或以上土木工程的101)项目经理: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工程师职称、(设计、施工、监理或管理经验,善于处理各种关系。年或以上设计、施工、监理或管102)工程管理部经理: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理经验。年工作经验,负责类似工程)计划合约部经理:工程师及其以上技术职称,83(5年以上。的合约工作5.3代建监督人组织机构及人员要求代建监督人应专门成立本项目监督管理组,项目监督管理组应由一批从事过5.3.1大型路(道)桥、隧道工程监督管理并富有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代建监督管理组设置以组长为负责人,至少设置以下专项小组:计划资金监5.3.2督小组、工程管理监督小组。主要小组人员配备见下表:人数拟设置部门计划资金监督小组2人~1工程管理监督小组1~2人5.3.3代建监督管理组配备的人员中,主要资质要求如下:年10(1)组长:路(道)桥或桥隧工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工程师职称、或以上市政工程或公路工程的监督管理经验。年以上从业3安全监督、)成员:具有市政工程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造价监督2(经验。监理及管理咨询单位组织机构及人员要求5.4为发挥监理及管理咨询单位技术与管理优势,有效提高项目管理的专业水平,监理-14-及管理咨询单位负责提供专业技术咨询。5.4.1监理及咨询单位应成立本项目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包括: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处。项目领导小组应明确责任人及主要成员组成。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处应由一批从事过大型路(道)桥、隧道工程管理并富有经验和相应执业资格人员。5.4.2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处作为监理及管理咨询单位在工地现场常设的办事机构,组织机构设置以项目经理为负责人,至少包括以下职能部门:招标管理部、造价管理部、工程管理咨询部、工程监理部。主要专业人员配备见下表:最低人拟设置部项目经人招标管理部3人造价管理部3人3工程管理咨询部工程监理部人15注:工程监理部最低人数还应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5.4.3项目管理处每个部门配备的主要管理人员中,主要资质要求如下:101)项目经理:路(道)桥或桥隧工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工程师职称、(年市政工程或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或管理经验,善于处理各种关系。年以上公路工程或市政工程招)招标管理部: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3(2标代理经验。具有交通部核发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工程师及其以上技术职称,3)造价管理部:(年工作经验,负责8甲级资格证书或建设部颁发的土建专业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年以上。类似工程的合约工作5)工程管理咨询部:路(道)桥或桥隧工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工程师职称、4(5年市政工程或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或管理经验。,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5)工程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管理及监理经验,施工、并持有交通部核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10年以上路桥设计、桥梁、(主要指合约、道路、年以上;并且从事路桥施工监理工作8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交通部核发的相应工程师及其以上技术职称,隧道、机电或试验检测等方面),年或以上工作经验。资格证书,5-15-5.5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关行业甲级资质。第六章费用计算与支付6.1工程代建管理费的支付6.1.1工程代建管理费:(1)项目代建合同签署后28天内(最晚不迟于项目开工时间),委托人向代建人支付暂定代建管理费的50%;(2)工程进度完成本合同项目预计总投资额50%后28天内支付暂定代建管理费的25%;(3)工程交工验收后28天内支付暂定代建管理费的20%;(4)剩余5%代建管理费在工程缺陷期届满后28天内支付。6.1.2结余奖励和超出处罚: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90天内,委托人须将工程决算费用报送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审定,如有结余,在审计完毕后15日内委托人按合同约定的结余奖励一次性支付给代建人;如有超出,在审计完毕后15日内代建人按合同约定的处罚一次性支付给委托人。6.2施工图预算费用6.2.1施工图预算金额是指委托人和代建人共同认可并经深圳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审定的金额。施工图预算文件编制和审核的主要依据是:(1)委托人和代建人组织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文件、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2)公路工程按照交通部交公路发[2005]230号《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6]612号《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以及交通部现行公路工程概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3)市政工程按照《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试行)》(2002)、《建设工程工程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及其补充规范、《深圳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价格(2000)》、《深圳市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2003)》等深圳市现行的工程计价办法及相关规定,有关费率按照推荐费率执行。-16-(4)预算编制中材料价格以工程正式开工当月的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的《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信息价为基准价。6.2.2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应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1)工程代建管理费:按经审计专业局审定的工程施工图预算价的1.5%计取。(2)建筑、安装、环境工程及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费。(3)土地使用费及迁移安置补助费:按深圳市的相关标准,按实计取。(4)前期工作费(如项目建议书编制、评估费,工可编制、评估费等):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按委托合同价计列。(5)工程保险费:按现行工程惯例暂以工程总造价0.4%计列。(6)环境设计费及设计监督费:按深圳市的相关标准,按委托合同价计取。(7)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勘察、设计费: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规定计取。(8)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及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费: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计取。(9)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竣工图及初测、定测等费用,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联合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中规定的方法计算,按签订的合同价计取。(10)地质灾害评估费,地震安全评估费:按深圳市的相关标准,按委托合同价计取。(11)设计图纸审查费:根据《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市政工程设计收费补充规定》相关标准计取。(12)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费规定》(深价[2000]183号文)按工程设计阶段监理、施工准备阶段(施工招标阶段监理)、施工及保修阶段对应的取费标准计算,按招标签订的合同价计取。(1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施工安全监督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根据《深圳市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116号)以及粤价【2001】323号文的规定,三项费用的总额按预算建安工程费的0.3%计取。(14)工程质量专项检测费及水土保持监测费:按委托合同价计取。-17-(15)土地复垦费:按规定标准执行。(16)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定办法》财综【2002】73号。(17)使用林地编制可行性报告编写费:按委托合同价计取。(18)法律咨询费:经审计专业局审定的工程施工图预算价的0.5‰计取,最终以签订的委托合同价为准。(19)代建招标代理费:以签订的合同价计取。(20)建设工程招标交易服务费、评标专家费(包括设计招标、施工招标、监理招标等):根据《关于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交易服务费标准的批复》(深价[1999]130号)标准计取。(21)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改委[2003]857号文的规定计取。(22)标底(招标控制价)及项目决算文件编制费:根据《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批复的的通知》(深物价[1998]120号文)标准计列。(23)代建监督费:经审计专业局审定的工程施工图预算价的1.5‰计取,最高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24)基本预备费:考虑到工期因素、设计单位对分部分项工程修改设计、材料采购时货源变更、运输距离或方式的改变或因规格不同而替代使用、以及预防一般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的风险,参照交公路发[1996]612号文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计列。(25)交通疏解费用:如单列,则按委托合同价计取。(26)地上地下管线改迁相关费用。(27)由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方案所涉及的费用。(28)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按深圳市有关规定。(29)如有其他计取费用(涉及征地拆迁、青苗补偿费用除外)均列入工程建设费用并纳入施工图预算范围。有关费用暂按委托合同价计取,最终以深圳市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审定价为准(包括但不限于景观工程、专项设计与科研、余渣接纳、军事设施及边防巡逻占用、咨询考察、文物保护等)。6.3工程建设费用的支付6.3.1代建人应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每季度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委托人审-18-核。6.3.2代建人对专业工作单位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在次月5日前报代建监督人审核,若代建监督人在7天内没有提出异议,则代建人将支付申请直接报送市财政局,财政局在5天内审定后按政府投资资金直接支付相关规定拨付工程款,同时将有关资料复制一份报委托人、代建人备案。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累计支付款总额不高于项目预算总额的90%,工程决算完成后付至决算价款的95%。因代建人审查不严致使市财政局多拨付工程建设费用的,代建人负责向市财政局返还多拨付的费用。6.3.3在本项目工程缺陷保修责任履行终止后28天内,委托人应付清剩余工程建设费用。6.3.4代建人不能依照委托人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完成相应工程量时,委托人有权调整资金使用计划。6.4其他约定6.4.1代建人发生附加工作的,如因委托人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工作内容的;或因委托人、政府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代建时间增加的,则双方协商确定需额外支付给代建人的费用。6.4.2代建人发生额外工作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另需支付给代建人的费用。6.4.3双方协商确定需额外支付给代建人的费用,该费用应将代建人因此而发生的管理费、保险费、税金、利润等一切相关费用计算在内。第七章履约担保7.1本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代建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向委托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及形式应满足以下规定:(1)、履约担保金额为市发改局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的10%,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亿元(¥100,000,000元)。为取得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代建人负担。(2)、履约担保形式为:代建人提供银行出具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或现金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履约保函的,银行履约保函应采用委托人提供的格式,由代建人从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仅限在国内注册成立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提供履约保函的银行机构必须为支行以上(包括支行)并在深圳设有分支机构。-19-(3)、若代建人无正当理由,无故终止合同或不执行合同的规定,则委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在履约担保额度范围扣除,履约保函金额不足以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超出履约保函金额的部分,代建人应以自有资金承担赔偿责任。(4)、本项目竣工结算后并经深圳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审计完成之日起14天内,若代建人依约履行了本合同义务,委托人应将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金返还代建人,若代建人未依约履行本合同义务,在扣除相关因代建人违约所承担的违约处罚金,剩余的履约保证金退还代建人。第八章代建管理过程约定8.1代建监督本项目实行代建监督制度,代建监督人为深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8.1.1代建监督人职责代建监督人根据委托人授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代建人项目代建管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代建监督管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8.1.1.1对代建人人员到位情况进行监督。8.1.1.2对经代建人审核并签署意见的专业工作单位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8.1.1.3对工程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主要监督:(1)合同签订的程序和文本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不公正条款。(2)代建人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是否签订廉政、安全合同。8.1.1.4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信用进行监督。主要监督内容为:(1)审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对应的资质等级和足够的管理能力、专业水平,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到位,机械设备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进场。(2)审查施工单位是否越级承揽工程项目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违规行为,代建人应将批准的工程分包合同报代建监督单位备案。8.1.1.5对项目实施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主要监督内容为:(1)检查代建人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20-(2)检查代建人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履行职责的情况。8.1.1.6对代建人的工程进度进行监督。主要监督内容为:(1)检查代建人是否将进度计划或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及时报请交通主管部门审批。(2)代建人是否定期、及时向交通主管单位上报进度报表。8.1.1.7对代建人的建设资金管理进行监督。主要监督内容为:(1)代建人应在指定的银行设立专户,确保专款专用。(2)通过检查代建人财务账目、银行账户,从资金到位、拨付、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3)检查代建人的期中支付。8.1.1.8对代建人的设计变更管理进行监督。主要监督内容为:(1)变更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2)是否及时将变更设计文件按规定上报交通主管部门。(3)涉及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等内容发生改变的工程变更,是否按规定报交通主管部门批准。8.1.1.9对代建人项目管理处人员资质情况检查是否符合要求,检查人员变更是否符合变更批准制度。8.1.1.10对代建人的交(竣)工管理进行监督。8.1.1.11代建监督人与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另行签订合同并明确相关条款。8.2工程例会制度为及时并妥善处理代建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本项目实行工程例会制度。8.2.1工程例会为项目管理最高决策平台,凡涉及有关工程建设需决策和确定的事宜均须提交工程例会审议。8.2.2工程例会采用定期的周例会形式,会议由代建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负责召集和主持。8.2.3工程例会研究审定议题,按以下程序进行:会前协调、准备材料、提前通知、充分讨论、作出决策、形成纪要。具体内容详见附件。8.2.4工程例会参加单位范围包括委托人、代建监督人、代建人、监理及咨询管理单位以及与例会审议内容有关的其他单位。8.2.5工程例会会议纪要由代建人审定签发。8.2.6工程例会形成的会议纪要由代建人负责发放到各参会单位,并对本项目所有参建单位均有约束力。-21-8.3征地拆迁及青苗补偿8.3.1代建人应组织专门的工作机构及时组织调查、清丈、协商等前期工作,协助并配合委托人及国土等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地上地下附着物、市政配套等现场调查,及青苗的补偿、拆迁等行政报批手续和管理协调工作。8.3.2代建人应配合组织制定本项目房屋拆迁、青苗的补偿、拆迁等的工作方案,报经委托人批准后组织实施。8.3.3本项目如涉及市政绿化树木迁移,树木迁移发生的费用经政府审计部门审定后,纳入工程建设费用支付。具体手续由代建人负责办理。8.4地上、地下管线拆迁8.4.1地上、地下管线拆迁费用明确为工程建设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及施工图预算,决算费用以市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审核确认。8.4.2代建人应组织落实拆迁现场调查工作,协助委托人办理管线拆迁费用申报等相关手续。8.4.3代建人应将沿线改迁单位上报的改迁实施方案及费用汇总,具体由代建人会同政府审计部门对方案及费用进行初审确认后,由代建人委托相关单位具体负责实施。8.4.4管线拆迁费用支付程序按照拆迁委托协议签署后支付30%工程款,改迁工作完成后支付40%工程款,余款待政府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决算审定后支付。8.5招投标范围及内容8.5.1代建人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4〕67号]的规定组织招标,但上述法规、规定未明确的以下项目,可由代建人采用邀请招标、议标等方式或直接委托等方式进行:(1)工程保险(2)试验检测。(3)30万元以下的劳务作业。(4)一次发包100万元以下的专业工程(包括水土保持监测、环境监察等)。(5)开工典礼、通车典礼等中介服务。-22-第九章风险分担9.1施工材料涨跌价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如遇施工材料涨跌的情形,则以开工到交工期间段信息价的平均价为比较价格,水泥、钢材、沥青、柴油涨跌价幅度5%(含5%)以内不调整施工图预算,由代建人自行负责;超出5%以外部分全部由委托人承担。9.2工程变更变更工程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9.2.1属委托人要求的包括因其改变项目工程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及工程规模等或根据深圳市政府会议纪要明确要求造成的工程变更,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调整施工图预算额,同时按变更工程造价增减部分的1.5%,相应增减工程代建管理费。9.2.2因项目施工图设计的差错、漏项导致工程造价增减或工期延误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调整施工图预算额,但不调整工程代建管理费。9.2.3属代建人在不改变本项目的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及工程规模的前提下,根据工程需要等进行适当的变更,应报委托人备案;必要情况下,委托人可对部分工程变更进行审核,但不调整工程代建管理费及施工图预算额。9.2.4因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壹佰万元以上的,代建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政府审计专业局,政府审计专业局应当在收到代建人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签证。9.3代建人的合约责任与本项目相关的专业工作单位、个人产生的工程质量、工期、货款、工程款及酬金等争议,由代建人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但因委托人的原因引起的争议,应由委托人负责解决并承担责任。第十章违约责任及奖惩-23-10.1代建人未按第4.2.6款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工作,代建人关联企业未经委托人批准参加本工程投标的,代建人应向委托人支付履约担保金额20%的违约金,且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代建人承担。10.2代建人违反第4.2.6款的规定,与专业工作单位串通和合谋采取不正当手段提高工程造价谋取非法利益的,代建人应向委托人支付履约担保金额20%的违约金,且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代建人承担。10.3代建人违反第4.2.18款的规定,以本项目工程名义对外进行融资,或以本项目的土地、设施等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和其他形式的担保,则代建人应向委托人支付履约担保总额20%的违约金,且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代建人承担。10.4代建人未按第4.2.11款规定派驻合同文件所列合格管理人员;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即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或不按第4.2.12款规定增派合格管理人员或撤换不合格管理人员的,委托人有权按下列条款进行处罚:(1)未按代建管理方案书附表所报名单委派主要管理与技术人员或进场后更换该人员,未能解释正当理由且该理由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课以承包人违约金,其中项目经理、工程技术部经理每人10万元;工程管理部经理、计划合约部经理每人5万元;其他主要管理及技术人员每人3万元;(2)未按代建管理方案书附表计划时间委派主要管理与技术人员,课以承包人违约金,其中项目经理、工程技术部经理每人每天1万元;工程管理部、计划合约部经理每人每天8千元,其他主要管理及技术人员每人每天5千元;(3)委托人发现代建人主要管理与技术人员不在岗,课以承包人违约金,其中项目经理、工程技术部经理每人每次6千元,工程管理经理、计划合约部经理每人每次4千元;其他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每人每次2千元;(4)委托人为已委派的主要管理与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经业主同意需要撤换时,代建人应在接到通知后,尽快撤回原委派的相应的主要管理与技术人员,同时委派经业主与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的新的人员,其资质和工作能力不低于合同要求的相应的主要管理与技术人员,并同时按本条第(1)、(2)﹑(3)子条款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罚。如代建人拒不纠正其违约行为,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代建人需向委托人支付履约担保总金额1%的违约金,并且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24-损失由代建人承担。10.5代建人非因委托人、政府或不可抗力原因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每超工期一天应向委托人支付工程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违约金限额为500万元);逾期超过6个月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代建人承担。如因委托人、政府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工期延期的,工期应相应顺延;但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代建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并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否则工期不顺延,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10.6若代建人管理的本项目发生属于建设方安全管理职责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安全生产伤亡事故,代建人应自行负责妥善处理并解决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同时,委托人有权从代建人代建管理费中直接扣除人民币5-30万元/次的安全管理违约金的处罚。10.7若代建人管理的本项目质量不合格,应负责无条件组织返工直至达到合格,并负责向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单位追索全部修复和赔偿费用,同时,委托人有权从代建人代建管理费中直接扣除人民币5万元/次质量管理违约金的处罚。10.8委托人或代建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索赔,都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天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天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天之内正式提出索赔文件;否则,无论是委托人还是代建人均有权对上述索赔不予受理。10.9代建人未能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由代建人赔付。10.10以经审计专业局审定的、代建管理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图预算价为依据,若经审计专业局审定的工程决算费用控制在施工图预算价之内,则奖励代建人相应节省金额的25%;若经审计专业局审定的工程决算费用超出工程施工图预算价,则处罚代建人相应超出金额的50%。具体计算公式为:奖励=(审计专业局审定的代建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图预算价-审计专业局审定的代建范围内的工程决算费用)×25%处罚=(审计专业局审定的代建范围内的工程决算费用-审计专业局审定的代建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图预算价)×50%10.11若委托人不能在代建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约定的方式向代建人支付任何一-25-期代建管理费的,则每拖延一天应向代建人支付应付金额0.2‰的违约金。10.12若因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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