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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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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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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教职工筹集入股的资金;  3、外界金融机构的贷款;  4、外部投资机构或人员的投资。    3、改制后的企业对在本企业工作的双职工原则上要照顾一人实现再就业。  4、凡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领取经济补偿金,愿意在改制后的企业重新上岗的职工,实行双向选择,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重新上岗,在岗期间由改制后的企业依法续接养老、医疗等各项保险。  5、原企业因工致残和职工遗属的生活费、医疗费、各项补助等费用,由改制后的企业按月支付。  6、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由改制后的企业按原规定支付。  7、凡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不在改制后的企业重新上岗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将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发放给职工本人。  四、安置具体费用的计算办法  1、离退休职工109名,《关于加快推进国有工交、商贸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第七条第五项规定,企业改制时,可从企业净资产中按3年统筹外费用的月平均水平,计提60个月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这一项约需要16万元。  计算办法:月均数额XX元乘60个月  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XX人,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内退手续,内退职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内退期间,按职工本人基本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生活费标准按内退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实际月份乘以职工本人工资的80%计算。社会保险费用企业缴纳部分,按改制时企业缴费标准计提36个月。大数按5年计算,约需支付内退职工生活费68万元,养老保险费22万元,失业保险2万元,医保费6.4万元,公积金8万,生育保险费0.5万,大病保险4万,共计约1110000元。  3、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工113人,按照职工申请自谋职业的人员人数,一次性发放给太原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3倍的安置费。2003年太原市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882元,大约共计3349998元。  计算方法:9882元/年Χ3倍Χ113人=3349998元  4、1986年9月30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33人,按本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放一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共计273000元。  5、企业支付工伤和遗属费用共计XX元。  (1)工伤职工1人,XX元/月X36月X人=XX元。  (2)遗属3人,100元/月X36月X3人=10800元。    方案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经太原市迎泽区委、区政府的批准,太原白鹭文具厂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工作。随着企业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劳动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为了推动国企改制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我市国有企业建立多元投资主体的指导意见》(并政发[2000]81号)及其实施细则(并经[2001]56号)、太原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工交、商贸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并发[2004]1号)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以下职工安置方案。  一、企业职工情况  1、截至2004年5月30日,企业职工人数为255人。  2、离退休人员109人,全部为退休人员。  3、在职职工146人,其中在岗人员107人,不在岗人员39人。其中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113人,1986年9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33人。  4、内退职工5人。  5、特殊职工1人,是工伤职工。  6、职工遗属3人。  二、安置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以及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依据并发[2004]1号文件、并政发(2000)81号和市经委并经(2001)56号文件精神,实行企业国有资本和职工全民身份“双置换”,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企业制度创新和经营机制的转换。  三、职工安置的原则、思路及形式  (一)安置的原则  职工安置实行充分尊重职工意愿、企业友情操作、区别合理对待的原则,做到服从分配有岗位,置换身份有补偿,内部退养有保障。    5、特殊职工  因工致残、精神病患者、绝症病人和职工遗属的生活费、医疗费、各项补助等费用,可从企业净资产中按企业前三年支付上述有关人员的月人均费用的标准,计提36个月。改制企业原则上要与上述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并从扣除的净资产费用中支付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包括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6、离退休职工统筹外费用  企业改制时,从企业净资产中按前3年统筹外费用的月平均水平,计提60个月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三)安置的形式  根据职工本人意愿,可自行选择企业内部退养、领取经济补偿金或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方式,并按相应的规定执行。  改制后企业对原企业职工的具体安置办法如下:  1、内退职工:  对于申请内退的职工和已办理内退的职工,按每月本人基本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由企业和个人按规定分别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2、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  根据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有两种安置办法,第二种办法,经济补偿数额较高,本企业选择第二种办法,即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均按申请自谋职业对待,一次性发给太原市企  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3倍的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具体发放标准是:白鹭文具厂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人员为113人,每人按太原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3倍,领取的安置费总额除以113人月工龄总和,得出每一年工龄一个月的补偿标准,再乘以每人的工龄数,即为每人的经济补偿标准。  1986年9月30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本人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按参加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上年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本人上年平均工资低于企业上年平均工资的,按企业上年平均工资计算,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企业对每个职工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应缴纳到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由改制后企业代表原企业与自谋职业职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并办理转移各项社会保险相应手续。    改制后的新公司应负责安置原企业职工。在改制中由于资产重组,用人主体发生变化,原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由改制后的企业代为支付经济补偿金;新企业与原企业职工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重签劳动合同,负责续接各种保险,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鉴证。  (二)安置的思路  1、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实行双向选择,对不进入改制企业的职工,由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原企业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对进入改制企业的职工也要调整劳动关系,由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其经济补偿金可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转为对改制企业的债权或股权。  2、内退职工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内退手续;已在原企业办理内退的职工,应与改制后的企业存续内退关系,内退职工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内退期间,由改制后的企业职工本人基本工资的80%(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按最低保障金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内退职工生活费按照内退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实际月份乘以职工本基本工资的80%从企业净资产中计提;社会保险费用企业缴纳部分,按改制时企业缴纳标准计提36个月。  3、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  根据太原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工交、商贸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可以从以下两种安置办法中任选一种,由企业的固定工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选择。  第一种:每满一年工龄,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未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种:职工申请自谋职业,一次性发给太原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3倍的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986年9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劳动合同期届满的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按其劳动合同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2001年10月6日《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暂行规定》废止后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按规定企业不再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4、病退职工  原病休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原则上不再安排上岗,由医疗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符合病退条件并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规定办理病退。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按实际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企业和本人各按规定缴清所欠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关系相应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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