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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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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贵州省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发布单位】822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3-11-27【生效日期】1993-11-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1993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3年11月27日公布施行)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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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贵州省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发布单位】822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3-11-27【生效日期】1993-11-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1993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3年11月27日公布施行)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根据《》(以下简称《》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及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和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矿山安全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第四条第四条矿山企业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和完善安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切实改善劳动生产条件。第五条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矿山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实施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处理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第六条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检查,分级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乡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监督和管理。第七条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鼓励研究、应用、推广安全科学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安全生产和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八条第八条矿山建设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并必须有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九条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照《贵州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扶持、监督和管理。第十条第十条矿山企业必须具有矿产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方能生产,严禁无证开采。《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持有《矿长安全资格证》。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技术 培训 焊锡培训资料ppt免费下载焊接培训教程 ppt 下载特设培训下载班长管理培训下载培训时间表下载 ,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要保持持证上岗人员的相对稳定,加强管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国有大中型矿山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其他矿山企业按不同种类矿产品销售总额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六的比例提取。提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使用范围如下:(一)安全宣传和教育费用;(二)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三)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费用;(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技术措施费用。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由县级管理乡镇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适当集中专款专用。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按规定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抽调、挪用。对抽调或挪用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为从业人员进行人身伤害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矿山安全监督机构,配备矿山安全监督员,负责监督《》和本办法的实施。矿山安全监督员的任职资格由省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矿山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配备安全员,安全员的资格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机构或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对矿山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有权向矿山企业发出《矿山安全监督指令书》或《矿山安全检查意见书》,由矿山企业采取措施解决;现场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处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矿山事故按下列规定调查处理:(一)轻伤、一次重伤一至二人或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下的,由矿山企业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其中重伤事故应报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及当地县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一次死亡一至二人、一次重伤三至九人或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县及县属以下矿山企业,由县人民政府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检察机关、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中央在省矿山企业,省和自治州、省辖市、地区属矿山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县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检察机关、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三)一次死亡三至九人、一次重伤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自治州、省辖市和地区属以下矿山企业,由矿山所在地的自治州、省辖市和地区矿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检察机关、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中央在省和省属矿山企业,由省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检察机关、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四)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检察机关、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五)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务院《》执行。本条(二)、(三)、(四)、(五)项的事故调查,必要时,应当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事故发生后,矿山企业应立即同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检察机关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应积极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和有关单位、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对第十九条(二)、(三)、(四)项事故的调查结果进行批复。矿山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对事故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报送企业从业人员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不得超过60日。矿山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别情况不超过180日。矿山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布处理结果。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无证开采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执行《》第四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定为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执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罚款,数额定为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矿山企业收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矿山安全监督指令书》或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发出的《矿山安全检查意见书》,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仍未改正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和安全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对支持纵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加查处。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关于直接经济损失、罚款数和伤亡人数规定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矿山企业以外有瓦斯的坑道、隧道及其他地下建设工程执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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