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李 曙 光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 特邀专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2008年12月12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目 录目 录一、 企业国资法起草背景
二、 制度创新与主要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解读
三 、问题与释疑
一、企业国资法起草背景一、企业国资法起草背景 背景一:我国聚集了巨大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财富(一)为什么要起草国有资产法? 基于自然的传承、历史的积累、文化的积淀、政权的更迭以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经济及国有资本的飞速发展,我国聚集了巨大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财富。据不完全统计,至2006年末,全国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就分别达到29万亿元和12.2万亿元。截至2007年,我国共有国有企业11.5万户,资产总额35.5万亿元。仅中央企业一级,除国资委监管的146户外,还有财政部负责监管的金融企业,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其他为数众多的国有企业。这个数字还仅仅是国有资产总数的一小部分。
我们国有资产取得的方式非常复杂。一、企业国资法起草背景一、企业国资法起草背景 背景二: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 由于以前我们对国有资产和财富的管理更多依赖的是行政的方式和政策的治理,制度性缺漏较多,行政性决策的随意性较强,管理体制不完善,加上处于社会与经济的转型期,各种侵吞、侵害国有资产及其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比较严重,这种状况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与依法治国的需要极不相符。如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有关国有资产流失的大讨论,郎顾之争。
流失现象表现在各个领域。一、企业国资法起草背景一、企业国资法起草背景 背景三:中国改革转型期进入重要时段,立法加速 2003年开始,我们立法机构的立法全都涉及到社会重大体制的调整,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权益。因此很多法律出台了,特别是《物权法》的出台直接对《国资法》的出台形成了压力。
近年来,每年都有许多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尽快制定国有资产法的议案、建议。国资立法是本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最多的立法项目之一。一、企业国资法起草背景一、企业国资法起草背景 问题一:制定《国资法》的必要性。
问题二: 国有资产的定义以及适用范围。
问题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问题。
问题四:国有资产经营决策中的一些重大事项。
(二)全国人大常委和社会关注的八大问题一、企业国资法起草背景一、企业国资法起草背景 问题五: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管的权责问题。
问题六:国有职工的权益问题。
问题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问题。
问题八:法律责任以及其他法律的配套问题。
(二)全国人大常委和社会关注的八大问题一、企业国资法起草背景一、企业国资法起草背景 国资法从1994年就开始起草,并先后形成了一些内部讨论稿。
本届全国人大对于国有资产立法高度重视,于2003年重新成立了起草小组,经过激烈的讨论与争议,在广泛听取政府各部门、地方人大、各类国有企业及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由起草小组、全国人大财经委及法工委共同提出了《国有资产法》(草案)审议稿,并在2007年12月十届人大第三十一次常委会进行了一审,2008年6月进行了二审,2008年10月28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进行了三审并获得通过。(三)国资法的起草过程和立法通过一、企业国资法起草背景一、企业国资法起草背景 《企业国有资产法》共九章77条,全文8136字。2008年10月28日通过,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其章节结构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
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企业改制
第三节 与关联方的交易
第四节 资产评估
第五节 国有资产转让
第六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四)《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篇章结构与条文二、制度创新与主要内容解读二、制度创新与主要内容解读 关于法律适用范围:第2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国有资产权属与出资人制度:第3条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4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关于国有企业的定义:第5条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一章 总则 规定立法目的、法律适用范围、国有资产权属、国有企业定义、企业国有资产法立法原则等问题。二、制度创新与主要内容解读二、制度创新与主要内容解读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扩大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范围:
第11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履行出资人机构的权利:
第12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参与制定章程,重大事项报本级政府批准。委派股东代表。
履行出资人机构的义务与责任:
第14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第15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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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二、制度创新与主要内容解读二、制度创新与主要内容解读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 国家出资企业所有权:
第16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的义务:
建立健全财会制度。
第18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职工民主管理:
第20条 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国家出资企业的委托代理:
与第12条呼应,第21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二、制度创新与主要内容解读二、制度创新与主要内容解读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出资人任免权:
(一) 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 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兼职规定:
第25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信赖义务:
第26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四个不得”
薪酬问题:
第27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二、制度创新与主要内容解读二、制度创新与主要内容解读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关于企业改制
改制决定权:
第40条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重要的国家出资企业改制需经本级政府批准。
改制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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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1条 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
职工安置方案:
第41条 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改制的产权界定:
第42条 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二、制度创新与主要内容解读二、制度创新与主要内容解读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关于与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的定义:
第43条 本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禁止的交易:
第44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限制的交易:
第45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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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控股、参股公司的关联方交易:
遵照公司法。
二、制度创新与主要内容解读二、制度创新与主要内容解读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关于国有资产转让
国有资产转让定义:
第51条 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国有资产转让的决定权:
第53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转让的交易场所及方式 :
第54条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国有资产转让价格:
第55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外资并购:
第57条 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制度创新与主要内容解读二、制度创新与主要内容解读第六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第58条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编制预算范围:
第59条 (一)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二)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三)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四)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预算编制主体:
第61条 国务院和有关地方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本机构的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预算管理办法 :
第62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制度创新与主要内容解读二、制度创新与主要内容解读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 监督主体: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3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第64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第65条);
社会公众(第66条)。
检举和控告:
第6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独立中介机构的审计:
第67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二、制度创新与主要内容解读二、制度创新与主要内容解读第八章 法律责任 出资人机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项行为的行政处分与刑事责任(第68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
七项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第71条) 。
交易行为无效:
第72条 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
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73条 “董监高人员”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出资企业的“董监高人员” ;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出资企业的“董监高人员” 。
中介的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责任(第74条) 。二、制度创新与主要内容解读二、制度创新与主要内容解读第九章 附 则
《企业国有资产法》适用范围的扩大解释:
第76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生效与实施:
第77条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三 、问题与释疑三 、问题与释疑 这部《企业国有资产法》是中国社会转型期的产物。虽然它是近30年国企改革开放进展的一个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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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同时也打上不少无奈的时代印记。
由于立法过于原则化需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立法范围偏窄;
国资委的“小国资委”定位;
对大量需改革的政府部门担任出资人角色的认可;
国资监管职能归属不清晰;
企业高管薪酬具体规定的缺乏;
对交易无效行为的认定;
境外国资监管的空白;
国有股权的行使的问题。
这部法律还留下许多瑕疵与遗憾之处,但是只要把这部新法定位于是一部完整、全面的《国有资产法》的前奏,那这部法律的出台与实施就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国有资产法》要分步立法、逐渐推进。这部法律仅仅是个起步,今后还要在此基础上制定广义的《国有资产法》。 三 、问题与释疑三 、问题与释疑 国资法明年5月开始实施,这部法最大的问题可能是实施的问题。
一定要有一个国资法实施的推动部门。国资委当然是一个,但还应该有一个政府机构。国资委毕竟是一个特设机构,而且出资人不是国资委一个,还有很多的出资人,这些其他的出资人也不会听国资委的,因此应该有一个负责这部法律实施的政府部门,由这个部门来推动一下。
金融国有资产要有改革措施。首先要找到它的出资人,而且这个出资人是清晰的、统一的、紧密的、单头的出资人,而不是那种凌乱的、分散的、多头的。这是当务之急。
然后就是司法体系。原来法院对很多涉及到国有企业改制、转让的案件都不受理,采取鸵鸟政策。现在国资法通过,司法不能再做鸵鸟了,这就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改制、转让会涉及到很多企业职工的权益,对法官的法律水平要求非常高,如何把握国有企业改革和职工权益之间的平衡,会是一个难题。法院首先要了解和理解国资法的规定。 null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