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分级授权管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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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分级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运作,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
法》以及《公司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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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分级授权管理”,是指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董事会对
董事长和经营层等的授权管理。旨在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之
间的职责、权限划分。
第二章 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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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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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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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裁、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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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批准抵押融资和贷款担保事项,以及批准固定
资产投资事项;
(八)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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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裁、总工程师、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权限划分
第七条 购买、出售资产
(一)购买资产:单项交易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由公司副总裁、子公司
总经理、事业部总经理或职能部门总监审批,单项交易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由公司总裁或子公司董事长审批;单项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由公司总裁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单项交易金额在 500 万
元以上,由公司总裁、董事长签署意见后,报董事会审批;
(二)出售资产:一次性交易金额在 5 万元以下,由公司副总裁、子公司
总经理、事业部总经理或职能部门总监审批,一次性交易金额在 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由公司总裁或子公司董事长审批;一次性交易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由公司总裁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一次性交易金额在 100 万
元以上,由公司总裁、董事长签署意见后,报董事会审批;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 以上
的,均应由公司经营层拟订方案,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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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八条 投资
(一)各级公司技术改造、扩产及新增产品投资项目,单项金额在 50 万元
以下的由副总裁、子公司总经理、事业部总经理审批;子公司单项金额 50 万元
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由子公司董事长审批;子公司单项金额 200 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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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万元以下和股份公司单项金额 5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由公司总裁
审批;单项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由公司总裁审核后,报董
事长审批;单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由公司总裁、董事长签署意见后,报
董事会审批。
(二)除技术改造、扩产及新增产品外的其他对外投资项目(包括股权投
资、经营性投资、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等,但不包括证券、金融衍生品),
单项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下,由公司总裁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单项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由公司总裁、董事长签署意见后,报董事会审批。
(三)对证券、金融衍生品进行的投资事项,余额人民币 500 万元以
下的,由公司总裁、董事长签署意见后,报董事会审批;余额 500 万元以
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上述(一)、(二)所述投资项目,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20%
以上或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的投资事项,均应由公司经营层拟订
方案,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条 资产抵押、质押
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值 50%以下的资产
抵押、质押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值 50%以上的资产
抵押、质押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条 对外担保
以下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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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除此之外发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及全体
独立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
可作出决议。
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需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
进行评审,并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或其他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方式的质押
或抵押。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合并财务报表经审计
净资产值 3% 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合
并财务报表经审计净资产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进行该等交易
时,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但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其他关联交易由公司总裁决定。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
(一)公司及各级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开支,除涉及股份公司
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费用支出外,单笔金额在 5 万元以下的,由公司副总裁、子公
司、事业部总经理或职能部门总监审批;单笔金额在 5 万以上、50 万元以下的,
由公司总裁或子公司董事长审批;单笔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由公司总裁审核
后,报董事长审批;公司年度费用预算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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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性采购支付,单笔金额或月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支付,由主
管副总裁、事业部总经理或职能部门总监审批;单笔金额或月结金额在 100 万元
以上的支付,由总裁审批。
(三)经营性采购预付款或订金支付,单笔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由主管
副总裁、事业部总经理或职能部门总监审批;单笔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由总
裁审批。
(四)公司资金调拨和使用: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由总裁审批;金额
在 500 万元以上,由总裁审核后,报董事长批准。
(五)各级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或撤消,由各级公司的董事长审批。
(六)各级公司银行账户间的资金调拨,由股份公司财务总监审核,总裁审
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中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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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