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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第三章-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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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第三章-消费税第3章消费税3.1消费税概述3.2征收范围和纳税人3.3税目和税率3.4计税依据的确定3.5应纳税额的计算3.6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3.7征收管理3.1消费税概述3.1.1消费税的概念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世界各国普遍征收消费税,目前大约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消费税。我国消费税是国家为了体现消费政策,对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新设立的一个税种,它和增值税共同构成我国流转税的双层次调节结构。新中国建立...

[精选]第三章-消费税
第3章消费税3.1消费税概述3.2征收范围和纳税人3.3税目和税率3.4计税依据的确定3.5应纳税额的计算3.6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3.7征收管理3.1消费税概述3.1.1消费税的概念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世界各国普遍征收消费税,目前大约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消费税。我国消费税是国家为了体现消费政策,对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新设立的一个税种,它和增值税共同构成我国流转税的双层次调节结构。新中国建立初期征收的货物税、50年代征收的商品流通税、1958年至1973年征收的工商统一税、1973年至1983年征收的工商税中相当于货物税的部分以及1983年至1993年征收的增值税、产品税,其中一部分具有消费税的性质,只是一直没有单独设立一个税种。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消费税的基本规范,是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3.1.2消费税的特点目前世界各国开征的消费税都是兼有财政收入职能和经济调节职能的一种商品劳务税。与此相适应,现代消费税一般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消费税具有特殊调节作用消费税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进行特殊调节的税种,即消费税与增值税相配合,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特定的应税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再进行一次特殊调节。同时,对选定的特殊应税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对需要限制和控制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实行较重的税负。2.消费税具有较强的聚财功能消费税尽管征税范围较小,但纳入征税范围的消费品的消费量一般都比较大、使用面广,其税源充足。另外,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的消费品有些本身就是具有重要财政意义的产品,因此消费税具有较强的聚财功能。3.消费税具有征税项目的选择性我国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是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选择了包括高档消费品、奢侈品、高能耗消费品、不可再生资源消费品和限制消费的消费品等。对这些消费品征税,既不会影响人们的生活水平,又可以发挥限制有害消费品的使用、抑制不良消费行为、促进资源有效利用和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作用。4.消费税具有征税环节的单一性消费税选择在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性征收,其他环节不再征收。税源比较集中,一方面可以防止税款的流失,一方面可以节约征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3.1.3消费税的作用1.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行为。消费税对特定的消费品征税,税率一般都比较高,并且其税负最终由消费者负担,这就使消费税具有了一定的调节消费的作用。消费环节征税的范围仅限于国家选择的少数商品,这些商品或者具有一定的财政意义,或者是属于国家控制或限制的特殊商品。对这些产品的范围国家还可根据一定时期的经济形势变化对之进行调整,分别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以体现调节意图。由于税收负担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价格的高低,进而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影响到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因此通过一定时期对消费税征税范围及税率等的调整可以调节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引导消费的方向和结构,体现国家的消费政策。由于消费对生产的反作用,消费结构的变化对生产结构也会产生直接的影响,进而可以引导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消费税通过调节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影响其经营活动的方向和内容,进而调节整个社会的消费结构,实现国家的消费政策。2.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由于消费税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出台的,而此前的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产品税,其收入主要集中在卷烟、酒、石化、化工等几类产品上,税率高且档次多,组织收入的作用强。税制改革后许多高税率产品改征增值税,而增值税又是中性税种,只设一档基本税率17%和一档低税率13%,税负减少很多,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为了确保税制改革尽量不减少财政收入,同时又不削弱税收对某些产品生产和消费的调节作用,就需要开征消费税。消费税的开征一方面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有发挥了税收的调节作用。消费税尽管征税范围较小,但它在取得财政收入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因为消费税的税源广泛,平均税率比较高,以及以流转全额为计税依据,与企业的经营成本无关等原因,使得消费税可以稳定、及时、足额聚集财政资金。3.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在我国当前以及今后相当一段时间里,居民个人收入水平客观上还会存在较大的差异,在税收上除了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种缓解收入差距外,还可以通过消费税来加以调节。因为,在我国现阶段受多种因素制约,紧靠个人所得税不可能完全实现税收的公平分配目标。通过对某些奢侈品和高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从调节个人支付能力的角度增加某些消费者的税收负担,达到调节高收入者的高消费,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矛盾的目的。3.2征收范围和纳税人3.2.1征收范围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确定要综合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在某一时期的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等状况以及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等因素,同时要考虑我国现阶段流转税的双层次调节结构,即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还要征收消费税。消费税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它只选择一部分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而不是对所有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都征收消费税。通过选择征收范围,消费税可以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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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出其较强的灵活性和导向作用。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是消费税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在种类繁多的消费品中,计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应税消费品并不多,概括起来可以归为以下五类:一、过度消费会对人身健康、生态环境和社会秩序造成危害的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二、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三、不可再生资源或再生资源缓慢的消费品,如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四、高能耗、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五、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并非一成不变,它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消费结构的变化等适时进行调整。我国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所称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3.2.2纳税人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消费税纳税人具体包括:1.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2.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受托方为个人除外)消费税;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由自产自用单位和个人在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4.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3.3税目和税率3.3.1税目消费税税目的确定,主要是根据我国的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我国的人民生活水平、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等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等因素来加以确定的。消费税条例规定,征收消费税的税目有14个,即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背景知识】消费税的沿革3.3.1税率由于消费税是为了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税率作为税收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组成要素的基本要素和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可以较好地消费税的政策精神。消费税税率的制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正确确定合理的税负水平;二是选择合理的税率形式。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水平。我国流转税的税制结构是增值税与消费税相互配合,一方面发挥增值税对货物的普遍调节作用,一方面发挥消费税对特殊消费品的特殊调节作用。消费税通过对不同税目制定不同税率水平以及同一税目下的不同应税消费品制定不同的税率水平,来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如对既限制生产又限制消费的应税消费品(烟、酒、化妆品、鞭炮、焰火等),从高设计税率;对只限制消费不限制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汽车轮胎),从低设计税率。同时,消费税还会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我国的人民生活水平、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等适时作出调整。选择不同的税率形式。消费税的税率形式一般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基本形式。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选用何种税率形式,要依应税消费品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而言,对供求矛盾较为突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税消费品,采用比例税率;对供求矛盾关系较为平衡、价格差异较小的应税消费品,采用定额税率。现行消费税的税率形式包括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适用不同的税率形式,其中卷烟、白酒两种应税消费品,既适用比例税率,又适用定额税率。现行消费税共设计14档税率(税额),比例税率为12档,最低税率为1%。最高税率为45%。定额税率为8档,最低单位税额为0.003元,最高单位税额为250元。3.4计税依据的确定消费税的计税依据的确定,主要从应税消费品的价格变化情况和便于征收管理的角度考虑,分别采用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三种方法。3.4.1从价定率计算方法的计税依据3.4.1.1计税依据为销售额消费税对雪茄烟、烟丝、其他酒、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实行比例税率,在从价定率计税方法下,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由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交叉征收,计征消费税的消费品还要征收增值税,而增值税实行价外税,消费税实行价内税,故实行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与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是一致的,即两税的税基是一致的,都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3.4.1.2销售额的确定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其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其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如果消费税的纳税人同时又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适用17%的增值税率;如果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3%的征收率。3.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1)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3.4.2从量定额计算方法的计税依据3.4.2.1计税依据为销售量消费税对黄酒、啤酒和成品油实行定额税率,在从量定额计税方法下,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3.4.2.2销售数量的确定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3.4.2.3计量单位的换算消费税规定,黄酒、啤酒是以吨为税额单位;汽油、柴油是以升为税额单位的。3.4.3复合计税计征方法的计税依据现行的消费税范围中,采用复合计征方法的只有卷烟和白酒两种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包含了销售额和销售数量两个方面,其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方法,与从价定率、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中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方法一致。3.4.4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3.4.4.1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核定价格是指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某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不进入省和省以上烟草交易场所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下列公式核定:没有调拨价格的某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3.4.4.2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的计税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3.4.4.3应税消费品用于其它方面的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或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3.4.4.4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例3-1】(P75)3.5应纳税额的计算3.5.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3.5.1.1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1、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等于销售额乘以适用的比例税率,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例3-2】(P76)2、从量定额计算应纳税额等于销售数量乘以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例3-3】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征的计算现行消费税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和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例3-4】(P76)3.5.1.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所称自产自用,就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计税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所称“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2.用于其他方面的计税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所称“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是指把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所列l4类产品以外的产品。所称“用于在建工程”,是指把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本单位的各项建设工程。所称“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是指把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与本单位有隶属关系的管理部门或非生产机构。所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是指把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无偿赠送给他人或以资金的形式投资于外单位或作为商品广告、经销样品或以福利、奖励的形式发给职工。总之,企业自产的应税消费品虽然没有用于销售或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但只要是用于税法所规定的范围的都要视同销售,依法缴纳消费税。3.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所称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例3-5】(P78)(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例3-6】3.5.1.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2.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3.应纳税额的计算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所称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例3-7】(P80)3.5.1.4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1.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规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2.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进口数量×定额税率(3)实行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例3-8】(P81)3.5.2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3.5.2.1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规定由于某些应税消费品是用外购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征税时,税法规定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其目的是避免重复征税。1、准予扣除的应税消费品在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时,对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准予扣除的应税消费品为:(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5)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6)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7)外购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8)外购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9)外购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10)外购的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11)外购的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2、当期准予扣除税额的计算(1)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3.5.2.2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纳税消费品的规定由于某些应税消费品是用委托加工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征税时,税法规定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其目的是避免重复征税。1、准予扣除的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的应税消费品为:(1)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2)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3)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4)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5)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6)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7)委托加工收回的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8)委托加工收回的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9)委托加工收回的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10)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11)委托加工收回的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2、当期准予扣除税额的计算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3.6.1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基本政策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消费税的基本政策有以下三种情况:1、出口免税并退税适用这个政策的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需要注意的是,外贸企业只有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才可办理退税,外贸企业受其他企业(主要是非生产性的商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是不予退(免)税的。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适用这个政策的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这里,免征消费税是指对生产性企业按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是指因已免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该应税消费品出口时,已不含有消费税,所以也无须再办理退还消费税了。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适用这个政策的是: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即是指一般商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退(免)税。3.6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3.6.2出口货物退税率(P83)3.6.3出口货物退税计算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货物直接出口或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分两种情况计算退税额:1.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依照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其计算公式为: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例3-9(P84)2.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其计算公式为: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3.6.4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退(免)税后的管理3.7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3.7.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3.7.2纳税期限3.7.3纳税地点3.7.4纳税申报以下幻灯片为知识链接【背景知识】消费税的沿革新中国成立后曾对部分商品开征具有消费税性质的货物税,对部分行业开征特种消费行为税,1989年也曾经对彩色电视机、小轿车等商品开征特别消费税,主要目的在于调节消费和取得财政收入。1994年税制改革设置的消费税,设置了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11个税目。经国务院批准,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税率减按5%税率征收。2001年1月1日,对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2006年1月1日,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2006年3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对消费税的税目、税率进行调整。此次政策调整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新增了成品油、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并对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白酒几个税目的税率进行了调整。2008年11月5日新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将汽油细分为含铅汽油和不含铅两个子税目,分别适用不同税率。【知识库】2009年1月1日我国开征燃油消费税。成品油消费税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而是对成品油征收的消费税,目前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7个子目。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节能减排工作面临艰巨任务。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我国对石油需求不断增加,由于资源匮乏,从1993年起由净出口国变为净进口国,而且对外依存度逐年提高,目前已达到50%。另一方面,我国石油利用效率低、单耗水平高、浪费现象严重。1997年7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公路法,首次提出以燃油附加费替代养路费,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公路法修正案,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将燃油税列入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拟在适当时机开征。但是,由于近年来国际油价居高不下等原因,燃油税一直没有开征。考虑到我国征收消费税就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根据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以适当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而且,调整消费税,不涉及新设税种,税收立法和征纳成本不会有大的增加,便于操作,还能起到简化税制公平税负的作用,所以这次改革没有单独设置燃油税。【例3-1】红都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8月份将该厂自产的500克一瓶的粮食白酒、300克一瓶的药酒组成礼品套装酒,当月售出5000套,取得不含税收入23.5万元。其中,粮食白酒每瓶不含税售价32元,药酒每瓶不含税售价15元。要求:计算红都酒厂该笔业务应纳的消费税额。解析:因为红都酒厂将不同税率的消费品(白酒20%、0.5/斤,药酒10%)组成成套销售,不论是否分别核算,粮食白酒和药酒均要从高适用税率,即计税价格和数量都要从高核算消费税。应纳消费税=235000×20%+(500+300)×5000÷500×0.5=51000(元)【例3-2】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月份生产销售化妆品套装80000套,每套不含税销售额120元。要求:计算该化妆品生产企业应纳的消费税额。解析:应税销售额=120×80000=9600000(元)应纳消费税额=9600000×30%=2880000(元)【例3-3】某酒厂9月份销售黄酒350吨,每吨出厂价格3200元。黄酒消费税税额为每吨240元。要求:计算该酒厂9月份应纳的消费税税额。解析:应纳消费税=350×240=84000(元)【例3-4】某白酒厂,10月份生产销售粮食白酒共计80吨,每吨不含税销售价18000元。要求:计算该酒厂10月份应纳的消费税额。解析:应纳消费税税额=18000×80×20%+80×2000×0.5=368000(元)【例3-5】某日用化工厂5月份将自产的一批化妆品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职工,化妆品的成本为5000元。该化妆品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已知化妆品的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30%。要求:计算该批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解析:组成计税价格=〔5000×(1+5%)〕÷(1-30%)=7500(元)应纳消费税=7500×30%=2250(元)【例3-6】某酒厂,2009年2月份将自己生产的某新品牌粮食白酒共计500斤赠送给客户。已知每斤该品牌粮食白酒的成本为4.2元,且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要求:计算该酒厂此项业务应纳的消费税额。(成本利润率10%)解析:组成计税价格=[4.2×500×(1+10%)+0.5×500]÷(1-20%)=3200(元)应纳消费税税额=3200×20%+500×0.5=890(元)【例3-7】嘉兴化妆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月份提供库存原材料20万元委托某日化厂加工S型号的口红,自受托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加工费15万元(含代垫辅助材料3万元)、增值税额2.55万元。已经收到受托方的消费税代收代缴完税凭证。嘉兴化妆品厂收回口红后当月全部售出,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90万元。要求:(1)计算嘉兴化妆品厂当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2)计算该日化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3)计算嘉兴化妆品厂当月销售口红时应纳消费税税额。解析:(1)当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90×17%-2.55=12.75(万元)(2)该日化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20+15)÷(1-30%)×30%=15(万元)(3)嘉兴化妆品厂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例3-8】某外贸公司10月份从国外进口一批应税消费品,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完税价格为200万元。假设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关税税率为20%,消费税税率为10%。要求:计算该外贸公司进口环节应纳的消费税。解析:组成计税价格=〔200×(1+20%)〕÷(1-10%)=266.67(万元)应纳消费税=266.67×10%=26.67(万元)3.6.1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基本政策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消费税的基本政策有以下三种情况:1、出口免税并退税适用这个政策的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需要注意的是,外贸企业只有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才可办理退税,外贸企业受其他企业(主要是非生产性的商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是不予退(免)税的。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适用这个政策的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这里,免征消费税是指对生产性企业按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是指因已免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该应税消费品出口时,已不含有消费税,所以也无须再办理退还消费税了。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适用这个政策的是: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即是指一般商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退(免)税。3.6.2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税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作业:1.某烟草进出口公司从国外进口乙类卷烟80000条(每条200支),支付买价2000000元,支付到达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120000元、保险费用80000元。关税完税价格2200000元。(假定进口卷烟关税税率为20%。)  要求:计算进口卷烟消费税、增值税。2.某酒厂12月发生以下业务:(1)以外购粮食白酒和自产糠麸白酒勾兑的散装白酒1吨并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3.8万元,货款已收到。(2)自制粮食白酒5吨,对外售出4吨,收到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含包装费3万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0.2万元。(3)以自制自酒1000斤继续加工成药酒1200斤,全部售出,普通发票上注明销售额7.2万元。(4)从另一酒厂购人粮食白酒800斤(已纳消费税0.4万元),全部勾兑成低度白酒出售,数量1000斤,取得不含税收入2.5万元。(5)为厂庆活动特制白酒2000公斤,全部发放职工,无同类产品售价。每公斤成本为15元。要求:请计算该酒厂本月应纳消费税。(白酒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20%,药酒比例税率为10%,粮食白酒的成本利润率为10%)3.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0月上旬从国外进口一批散装化妆品,关税完税价格150万元。本月内企业将进口的散装化妆品的80%生产加工为成套化妆品7800件,对外批发销售6000件,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90万元;向消费者零售800件,取得含税销售额51.48万元。(化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40%、消费税税率30%)  要求:(1)计算该企业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  (2)计算该企业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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