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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税务咨询公司网络期刊第期税收管理规定Lastrevisiondate:13December2020.武汉税务咨询公司网络期刊第期税收管理规定武汉精一税务咨询有限公司网络期刊第2期单位地址:武汉友谊大道特1号广达大厦1612室联系人:伍海深李胜目录一、财税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税务咨询公司网络期刊第期税收管理规定
Lastrevisiondate:13December2020.武汉税务咨询公司网络期刊第期税收管理规定武汉精一税务咨询有限公司网络期刊第2期单位地址:武汉友谊大道特1号广达大厦1612室联系人:伍海深李胜目录一、财税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专用发票系统设备及软件配备的通知………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小企业会计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19二、咨询解答1、关于负数发票开具问题………………………………………………………………………202、商业企业达到180万,企业申请了一般纳税人,税务局没批准,怎么交税…………………213、外商投资企业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白条等能否税前扣除(未超过应税工资14%)………224、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问……………………………………………………………………235、存贷盘盈盘亏涉税问题………………………………………………………………………236、住房补贴能否税前扣除………………………………………………………………………247、出差补助税前抵扣问题………………………………………………………………………258、外商转让股权的问题…………………………………………………………………………259、同时发双薪和年终奖时应怎样缴个税………………………………………………………2610、独生子女补贴能不能税前扣除………………………………………………………………26三、税法解析1、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的时限……………………………………………………………272、资产评估涉税问题比较分析…………………………………………………………………323、关于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调整额计算的几点看法……………………………………3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问题通知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自2005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2005年3月31日以前,财税[2002]70号文的第一条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仅适用于在2004年7月14日前已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和2004年7月14日前已认定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九月三十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2004-12-01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下发后,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取得了明显效果。同时各地也反映了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增值税管理工作,现补充通知如下:一、《紧急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所称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是指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由于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尚未进行正常经营,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实际经营才能审核认定。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紧急通知》和本通知的要求进行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新办商贸批发企业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售发票后一个月内,税务机关要对企业经营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提供服务,跟踪管理。二、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作为申请认定的必报资料。对认定为上述类型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出口企业,税务机关管理部门要在相关批文中注明不售专用发票,并将认定情况及时反馈给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办理出口退税。三、《紧急通知》第一条第(二)项所称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四、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第一个月内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需再次领购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第二次发售专用发票前对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其是否有货物实物,是否实际从事货物零售业务。对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五、对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及时组织对纳税人的实地查验,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经现场核实,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及时给予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认定。防止不法分子假借工业企业之名骗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六、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按其实际纳税情况核算年销售额实际达到180万元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七、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预缴税款。纳税人应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计算,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同时应将领购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自行填写清单(格式见附件一),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帐联复印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的专用发票清单与专用发票记帐联进行核对,并确认企业已经缴纳预缴税款之后,方可允许继续领购。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发售发票时,须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核定次购票量-本次申购票时结存发票数量。八、对进入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不再实行原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九、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经审核,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十、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新办企业进行约谈或实地查验前,应及时通知纳税人,约谈或实地查验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如实书面记录约谈和实地查验的内容及相关情况,存入审批档案。十一、税务机关除要求新办商贸企业按照统一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外,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新办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的其它资料。十二、失控发票电子数据按日上传及失控发票与认证发票的双向比对工作已于9月底在全国部署。关于走逃户数据上报工作,各省级单位可通过浏览器(及以上版本)访问总局网站(网址为:,各地取得密码后应及时登录系统,将初始密码变更为自己的工作用密码并妥善保存。各地在使用过程中注意查看系统提供的使用帮助。十三、《紧急通知》有关规定与防伪税控系统、征管软件相互衔接问题的解决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详见《防伪税控系统、综合征管软件操作流程》(附件二)。十四、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紧急通知》和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和辅导期管理工作。对新办企业的申请,要认真负责地做好资料审核,实地查验和法定代表人约谈等审查工作,按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处理,不要简单化,不搞一刀切。要切实加强辅导期管理和服务,尤其要抓住专用发票发售管理和对各种抵扣凭证先交叉稽核比对后抵扣等关键环节。要落实和运用好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要认真开展对近年来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的检查,特别是对长期零负申报、大量运用海关进口缴款书和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的企业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注意收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将开展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检查工作与收集到的问题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正式报告,于2004年12月31日前上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和信息中心。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十二月一日附件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企业名称(盖章):税务登记号码:序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金额备注合计————————填表人(签字):填写说明:1.《清单》按发票填开顺序填写;2.发票分正数发票、负数发票和作废发票三类。正数发票金额前不需填写任何符号;负数发票金额前需填写“—”号;作废发票的开票日期、金额不需填写,备注栏内填写“作废”字样。合计金额填写正负数发票的余额。附件二防伪税控系统、综合征管软件操作流程一、防伪税控系统(一)对小型商贸企业,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只需在对该企业所用的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用金税卡和IC卡发行时,设置发行信息中,将其“开票限额”设为“一万元”、“月购票限量”设为核定的该企业每次购票限量(最大为“25”份,以下简称核定数量)即可。操作流程:1、在系统管理中的“一般纳税人档案管理/企业发行信息管理”菜单中设置企业的发行信息,其中“开票限额”设为“一万元”、“月购票限量”设为核定数量。2、通过企业发行子系统中“企业发行/初始发行”菜单,对企业的开票金税卡和IC卡发行即可。(二)对商贸企业,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如果已领购的25份发票已用完,如何再次领购发票。假定该企业的发票核定数量为25份,如果再次购票只需做“月购票限量”变更,每变更一次在原有数量基础上再增加25份即可。操作流程:1、在系统管理中的“一般纳税人档案管理/企业发行信息管理”菜单中,月购票限量设为“原数量+25”即可。2、通过企业发行子系统中的“企业发行/变更发行/变更纳税人发行信息”操作,将已变更的月购票限量写入发行系统数据库。3、在发票发售子系统中即可向该企业再销售25份发票。(三)核准上个月发票使用量,以确定本月应发售数量通过防伪税控相关菜单查询到该企业上月未用完结余到本月的发票数量后,然后计算出本次应销售给企业的发票数量。操作流程:1、企业应先进行当月报税操作。2、通过发票发售子系统中的“查询统计/企业发票领用月报表/报表生成”菜单,生成该企业的企业发票领用月报表。3、通过发票发售子系统中的“查询统计/企业发票领用月报表/报表查询”菜单,即可查询到企业的“期末结存”,即未使用发票数量。4、用该企业的核定数量减去“期末结存”的数量即为本次最大发售数量。(四)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次日,征管部门找出未报税企业。通过报税系统的“未报税企业查询”即可找出未报税企业。操作流程:通过报税子系统中“查询统计/未报税企业查询”菜单即可查出未报税企业明细。二、综合征管软件(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税务机关在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模块受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时,由税务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应资料,判断其属于小型商贸企业还是大型商贸企业,是否符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要求,是否符合正式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确定是否同意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且明确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还是正常式一般纳税人。最后将认定结果录入到综合征管软件中。对于辅导期结束,满足正式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也通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模块将纳税人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发票管理1、发票票种核定环节:税务人员在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行票种核定时,根据手工审批文书,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票种鉴定:纳税人持票最高数量为25份,每次购票最高数量为25份。2、发票发售环节:每月第一次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时,要求纳税人提供上月发票使用情况,根据上月使用情况确定此次专用发票的份数,如果上月不存在未使用的专用发票,则此次发售的最高份数与上月相同,如果存在未使用的专用发票,则最高份数为票种核定时的每次最高购票量与未使用发票的差额。如果不是该月第一次专用发票发售,则要求纳税人提供上次所购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及按专用发票销售额4%预缴的完税凭证,根据纳税人所提供资料确定是否允许纳税人在该月增购发票。且当纳税人当月第二次进行专用发票购买时,要求纳税人首先进行发票验旧(根据纳税人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进行结果录入,这样可以控制纳税人持有的发票份数不超过票种核定的纳税人持票最高数量)。(三)对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对于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的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税务人员在核实纳税人满足一般纳税人条件后,通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文书模块,将纳税人认定为正常的一般纳税人;如果纳税人不满足一般纳税人条件,且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则可以拒绝申请,并通过“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批”文书模块,取消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需要延长辅导期的纳税人,可以将纳税人再次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操作流程:1、在“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模块支持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不满足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通过该模块取消其辅导期一般纳税人;2、对于需要延长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允许再次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核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四)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1、税务人员在对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常的一般纳税人进行税种核定时,根据文件要求及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核定其单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金额、每月最高持票量及每次购票最高数量。2、管理部门根据核查结果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走逃户报告表”模块录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走逃户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2004-10-29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现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有关处理事项明确如下:一、关于税务文书的填开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应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一式两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二、关于抵减金额的确定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确定实际抵减金额时,按填开《通知书》的日期作为截止期,计算欠缴税款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应缴未缴滞纳金余额加欠税余额为欠缴总额。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欠缴总额。三、关于税收会计账务处理税收会计根据《通知书》载明的实际抵减金额作抵减业务的账务处理。即先根据实际抵减的2001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欠税以及抵减的应缴未缴滞纳金,借记“待征”类科目,贷记“应征”类科目;再根据实际抵减的增值税欠税和滞纳金,借记“应征税收——增值税”科目,贷记“待征税收——××户——增值税”科目。附件:《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附件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税字()第号------------------:你单位至年月日止,增值税欠缴税额为元,应缴滞纳金为元,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为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现将你单位增值税留抵税额元抵减欠缴税额元,抵减滞纳金元。尚余增值税留抵税额/欠缴税额元。请你单位据此通知对相关会计账务进行调整。××国家税务局×年×月×日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0号2004-11-15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与规范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税收管理,经商海关总署同意,总局制定了《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一、为加强与完善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税收管理,制定本办法。二、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总署批准,对多家物流企业实施保税仓储管理的封闭的海关监管区。三、物流中心外企业报关进入物流中心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物流中心外企业从物流中心运出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按照现行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本办法所称“物流中心外企业”,指外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生产企业。四、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的,或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境外企业后,境外企业将货物运入物流中心内企业仓储的,物流中心外企业凭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等凭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五、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包装物料,物流中心外企业凭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等凭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对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对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包装物料,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六、对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并运入物流中心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七、对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内企业使用的实行退(免)税的货物,物流中心外企业应按海关规定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运输方式”栏为“物流中心”。八、对物流中心内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加工的货物,凡货物直接出口或销售给物流中心内其他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物流中心内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九、对物流中心企业之间或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区港联动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免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十、物流中心内企业其他税收问题,按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十一、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出口退(免)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十二、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十三、本办法自保税物流中心(B型)封关运作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2004-11-11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由于主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给纳税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中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二、对纳税人进口货物已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未能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可在2005年1月1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予以抵扣。三、对纳税人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四、凡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抵扣的纳税人,可以使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该软件发布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没有超期未抵扣的纳税人,仍使用现《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采集。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专用发票系统设备及软件配备的通知国税发[2004]139号2004-10-18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票)的管理,堵塞代开专用发票存在的漏洞,经研究决定,税务机关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代开票管理办法及执行时间另行发文通知。现将为代开票税务机关配备专用设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专用设备配备(一)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11376个代开票窗口(见附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代开票专用设备。并按下列价格购买:1.附表所列数量按每套886元;2.超过附表所列数量的,按原价即每套1581元购买。(二)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自文到之日起3日内,将专用设备发往各省局服务单位,各省局服务单位于本月20日前做好税务机关代开窗口专用设备的调试安装工作,同时负责代开岗位人员的培训工作。(三)各单位信息中心应按照流转税管理部门提供的发给各基层税务机关的数量清单组织金税卡采购、验收、发放、安装、发行和设备管理工作。税务机关要准备好相应的计算机和打印机等通用设备,督促服务单位抓紧落实安装和培训工作。(四)对硬件环境的要求:计算机:CPUPII/266以上;内存64MB以上;硬盘空间2G以上;PCI插槽一个;WINDOWS98II以上版本中文操作系统。打印机:可以打印多联发票的针式打印机。二、关于代开票系统软件配备代开票系统软件包括:代开票系统软件、金税卡驱动程序和代开税务机关15位代码校验位算法程序等三个软件,上述软件及相关安装和操作说明文档于10月12日前统一放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增值税征管栏目中的软件下载中((一)代开票系统软件各地自行下载,由当地服务单位负责进行安装调试。(二)金税卡驱动程序各地自行下载,并按照升级说明放置到网络版防伪税控系统所使用的应用服务器中,前台操作人员在进行业务操作时,系统会自动发现需要更新的驱动程序并完成升级工作。(三)代开税务机关15位代码校验位算法程序省级税务机关自行下载和使用。三、关于代开税务机关编码的要求(一)编码单位及要求1.代开税务机关代码为15位,打印在专用发票的销方纳税人识别号位置上。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负责统一编制,并保证编码在本省范围内的唯一性。2.每一套代开系统分别赋予一个不同的编码。即如果某一代开税务机关同时使用了两套代开系统,则赋予该代开税务机关两个编码,依此类推。(二)编码规则前八位为代开单位税务机关代码(按照信便函〔2004〕136号文件要求统一编制)的第2-9位码,第九位、第十位固定为“D”“K”(代开发票标志,大写字母),第十一位至第十四位以地市为单位按顺序编制,第十五位使用《代开税务机关15位代码校验位算法程序》计算得出。四、联系人及电话总局信息中心:李志:0。汪志芳:0附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数量统计表(略)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十月十八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2004-11-0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简化印花税贴花手续,经研究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期限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的规定,修改为“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调整后,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加强以下工作:一、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要求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告知后,应及时登记,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防止出现管理漏洞。二、对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核查纳税人汇总缴纳的应税凭证是否完整,贴花金额是否准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十一月五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4]1204号2004-11-02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申请免征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奖金所得税的函》(工函字〔2004〕284号)。函中称: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激发广大职工学习和创新技术的积极性,该会与科学技术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在全国职工中开展评选优秀技术创新成果活动。目前评选表彰活动已经结束,共有1项成果获得一等奖,奖金20万元;5项成果获得二等奖,每项奖金10万元;28项成果获得三等奖,每项奖金3万元。为此,中华全国总工会申请对上述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为鼓励全国广大职工积极参加群众性科技攻关、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活动,推动我国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税的规定,对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所得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附件: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名单(略)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十一月二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04]173号2004-11-0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为支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十一月五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80号2004-10-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部分内容做适当修改。即:取消《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第九条“企业关闭、撤消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财会[2004]15号2004-10-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小企业会计制度》已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为了做好该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是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的客观要求在我国,小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在全国各类企业总数和国内生产总值中均占有较大的比重。但在实际工作中,相当部分小企业会计机构不很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会计人员素质相对较低、会计信息质量有待提高。因此,《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发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规范小企业的会计行为,促进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二、加强对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地区应当根据本地区小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督促小企业依法建账,如实记载经营事项,核算盈亏,正确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税务部门在征收所得税时,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作为纳税调整的基础,对于没有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核算,或者账目严重混乱的小企业,税务部门依法加强税收征管。三、小企业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小企业负责人应当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是《会计法》赋予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小企业负责人应当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并做好新旧制度之间的衔接,从2005年1月1日起,结束旧账,建立新账,严格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四、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全面贯彻《小企业会计制度》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利用各种媒体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在本地区内形成全面贯彻《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氛围。各地财政部门在实施本地区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时,应当将其纳入继续教育内容,使广大小企业会计人员全面了解该制度的内容,掌握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和方法。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应当采用必要的方式,要求会计中介机构了解和熟悉《小企业会计制度》,使其在接受执行该制度的小企业委托进行审计服务过程中,以该制度作为会计标准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报告。五、加强对《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切实做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在本地区小企业的贯彻实施。认真监督小企业依法建账和会计核算情况,促进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取得和填制会计凭证,设置和登记会计账簿,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2004-10-18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征收机关在国土部门、房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下,积极探索契税征收方式,不断加强征收管理,促进了契税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契税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税种。7年来的征管实践证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是掌握税源情况、制定税收政策的基础,是强化税收管理、严格执行政策的抓手,也是保障契税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的必要措施。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比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效率高。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各级征收机关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停止代征委托,直接征收契税。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要建立健全直接征收的管理制度。各地征收机关应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设置申报窗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征管工作规程,建立、健全征收岗位责任制度。二、要及时终止委托代征。现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代征的日期并通知代征单位,及时办理票款结报手续,收回委托代征证书。2005年1月1日之后,各级征收机关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三、要规范减免管理程序。征收机关应按照总局制定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统筹考虑征收管理和减免管理问题,规范契税减免申报程序,做好契税减免管理工作。四、要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各级征收机关应积极向本地人民政府汇报情况,说明直接征收契税的财政意义,争取对直接征收契税的理解与支持。根据契税法规和相关政策协调与国土部门、房管部门的工作关系,确保“先税后证”,有效控制税源。五、各省级征收机关收到本通知后,应对本地区契税征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摸底。对于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要制定委托代征改为直接征收的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各省级征收契税应在2005年2月28日前,将本地委托代征改为直接征收的布置、实施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十月十八日二、咨询解答1、关于负数发票开具问题问:请问,增值税专用发票负数发票的开具有何具体要求按规定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开具企业如果随意开具负数发票,税务机关会怎样处理详细文件号。谢谢。武汉精一税务咨询答:您好!有关防伪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要求,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中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二)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对于随意开具负数发票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三十六条有这样的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四十八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七)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八)开具票物不符发票;(十五)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2、商业企业达到180万,企业申请了一般纳税人,税务局没批准,怎么交税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单位是商业企业,今年销售额达到了不得180万,如果我单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税务局未批准,那么我单位是不是也是按比例17%交税又不准抵扣呢武汉精一税务咨询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0条的规定,是针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而你单位在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后,就及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是按照规定的政策执行的。《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认定申请后,应在30日内审核、审批完毕,”第21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执行时间应从批准认定的次月一日起执行。”所以你单位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前,仍应按小规模企业纳税。3、外商投资企业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白条等能否税前扣除(未超过应税工资14%)问:在进行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发现该企业在应付福利费中支出凭证发现有收据入帐,并且列支有为个人缴纳的商业保险。该单位福利费支出并未超出应税工资的14%。请问以上支出须不需要做纳税调整武汉精一税务咨询答:你好!1、国税函[1999]709号文件规定:外资企业不得预提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据实在税前扣除,全年税前扣除的福利费不得超过全年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2、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3、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根据以上相关规定,处理意见:1、收据入账不得在税前扣除;2、为个人缴纳的商业保险视为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类支出依照以上政策执行。4、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问题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文中的规定“职工教育经费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的比例提取,请问其适用那些企业需提供那些资料如何审批武汉精一税务咨询答:该文并非税务机关的发文,税务部门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的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计算扣除。”三项经费实际发放少于按照计税工资提取金额的情况税法没有明确规定,请比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处理。另外,根据国税函【2000】678号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见附件)在税前扣除。  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知除。5、存贷盘盈盘亏涉税问题问:企业在每年至少一次的存货盘点工作中,出即有部分存货盘盈又和部分存货盘亏,总计的结果是盘亏。请问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转出时是以盘亏的发生额还是以净盘亏额为依据转出增值税进项税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批资产损失时,是以盘亏的发生额还是以净盘亏额!武汉精一税务咨询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企业盘亏的存货由于已抵扣了进项税,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作进项税转出,在做进项税转出时应以实际盘亏额为依据来计算。根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不同存货的盘亏和盘盈应分开登记,财产损失的审批中涉及到的存货损失是由于存货的盘亏造成的损失,而不是扣除盘盈后的净盘亏额。6、住房补贴能否税前扣除问:我公司为公司领导报销的住房租赁补贴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正规发票)谢谢!武汉精一税务咨询答:根据国税发【2001】39号规定,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7、出差补助税前抵扣问题问:1、业务人员出差补助没有票据的部分能否税前抵扣2、业务人员出差在外地的餐费发票能不能计入差旅费用水位税前抵扣武汉精一税务咨询答:根据《税前扣除办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税前扣除的项目要真实、合法,没有凭据证明是真实的项目当然不得扣除,比如白条入帐。另外,出差人员的出差补助要在企业规定的标准内进行税前扣除,超过部分计入工资支出按规定扣除,其他出差报销凭据也要真实、合法才能税前扣除。8、外商转让股权的问题问:有一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到期,中方收购外方股权的业务转让价为1500万元,股权成本为1000万元,留存的收益为600万元,请问:以下两中股权转让收益计算那种正确:1、=-100万元;2、1500-1000=500万元武汉精一税务咨询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如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其拥有的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应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或扣缴所得税。中国境内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的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所以我们认为该单位的股权转让收益为(1500-600)-1000=-100万元。9、一个月内发几项奖金是否累加在一起计算个人所得税如2004年12月份发放工资1200元,2004年度安全奖2000元,2004年度职工出勤奖1000元,2004年效益奖3000元.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按以下两种方法的那一个:1,(1200+2000+1000+3000-800)*20%-375=905(元)2,(1200-800)*5%+(2000*10%-25)+(1000*10%-25)+(3000*15%-125)=595(元)3,(1200-800)*5%+(2000+1000+3000)*20%-375=845(元)武汉精一税务咨询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规定:“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根据这个规定,我们认为该员工全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三种计算方法都未错,不过第一种计算工作量大,还有判断难度;第二种计算简便,判断要求低;第三种必然造成税基的侵蚀,一次性奖金分解支付;所以无论那种计算方式都不是纳税人的错,而错在立法者未能及进修改相关法规而给纳税人造成不便。10、独生子女补贴能不能税前扣除中国税务报11月30号有一篇文章指出根据2000年84号文18条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工资,对某企业将其随工资发放的独生子女补贴进行了调整.请问独生子女补贴应该在哪个科目核算应付福利费那住房共积金也不能税前扣除了武汉精一税务咨询答:财工字[1993]376号第十条规定:“国家规定允许开支的费用,有些新制度中没明确列支渠道,应如何处理这些费用主要有:企业缴纳的团体会费(包括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会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复垦费、微机联网安装费、家属委员会经费、独生子女保健费以及企业搬迁费、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堤防维护费等,原规定分别在企业专用基金或营业外支出中列支。新的企业财务制度实施后,企业发生的团体会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复垦费、家属委员会经费、微机联网安装费和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可以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发生的搬迁费、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堤防维护费等,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同时国税发[2000]84号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独生子女补贴,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所得税相关法规未见不允许扣除的规定。所以独生子女补贴应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并允许在税前扣除。三、税法解析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的时限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确认收入时限(一)房地产会计实务中对收入确认时限的常见看法在实务中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收入实现有不同的确认方法,主要有:1)以签订预售合同并收取预收房款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2)以签订正式房屋 销售合同 销售合同模板销售合同范本产品销售合同汽车销售合同商品销售合同 作为收入实现;3)以开发的房地产业经竣工验收,开出“入住通知书”并开具销售发票作为销售实现;4)以收讫房款并办妥产权过户手续作为收入的确认。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标准也会因人而异,不同的职业判断导致不同的结果。例如在上市公司年报中,有几家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上市公司年报因当年房地产销售收入确认的问题,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或解释性说明段。而公司与注册会计师的分歧的焦点集中在:商品房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开发商销售收入的确认是按照《企业计制度》的收入口径来确认的,即: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样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认为符合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可以确认为收入的时点,一般是在为客户办理房产证时,即在产权变更时确认收入。比如目前,大约80%客户采用银行按揭方式购房,银行通常在客户首付款后的一个月左右将余款拨付给开发商。银行要与购房者签订一个“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在这个合同中,开发商需要作为保证人的身份出现,加盖公章。合同中开发商需要提供的保证是“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购房者)之房地产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他项权证交由贷款人保管之日止”。因此开发商在没有将房屋法律意义完全交付给购买者前,必须承担这样的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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