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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南大学会计事务開南大學會計事務之處理準則第一條本校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之規定。第二條本準則為會計事務處理之準繩,亦為財務收支之規範,本校有關人員均應切實遵守。第二章資產第三條各項資產入帳之價值,依購進或自製之成本為準。捐贈所得之資產,得依時價或原幣額按官定匯率折算之金額入帳,其無價可稽考者,得核實估計之。第四條資產類科目處理之準則如下:一、現金及銀行存款,應按性質分項列報,其到期日在一年以後者,應加註明;已指定用途,或支用受約束者,如擴建校舍基金及設校基金,不得列入現金及銀行存款之內。二、短期投資應採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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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南大學會計事務之處理準則第一條本校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之規定。第二條本準則為會計事務處理之準繩,亦為財務收支之規範,本校有關人員均應切實遵守。第二章資產第三條各項資產入帳之價值,依購進或自製之成本為準。捐贈所得之資產,得依時價或原幣額按官定匯率折算之金額入帳,其無價可稽考者,得核實估計之。第四條資產類科目處理之準則如下:一、現金及銀行存款,應按性質分項列報,其到期日在一年以後者,應加註明;已指定用途,或支用受約束者,如擴建校舍基金及設校基金,不得列入現金及銀行存款之內。二、短期投資應採成本法評價,其成本計算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以加權平均法為原則,若市價低於成本時,應於附註中揭露。三、應收票據(一)應依其面值評價,其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予扣除並加以註明。(二)應收關係機構及關係人之票據,應於附註中適當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達。(三)提供擔保之票據,應於附註中說明。(四)應收票據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五)決算時應評估應收票據無法收現之金額,於附註中說明。四、其他應收款項(一)已確定無法收回時應予轉銷。(二)決算時應評估應收款項無法收現之金額,於附註中說明。五、材料及用品應採成本法評價,其成本計算方法以加權平均法為原則。若經評估已無使用價值之材料及用品,應將成本轉列損失六、預付款項及租賃資產應於其歸屬之時期轉正之。七、長期股權投資應採成本法評價,其成本計算方法以加權平均法為原則。若市價低於成本時,應附註揭露;若無市價,而經評估有鉅額減損時,應附註揭露。八、作業基金(一)本校對作業組織之盈餘或虧損,應認列作業收益或作業損失。作業基金應於附註中註明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核准文號,並列示作業組織之性質。(二)本校與作業組織,毋須編製合併報表。九、特種基金提存之依據,應予列明。十、固定資產(一)應按取得(包括分期付款購置)或建造時之成本入帳,如購置、運費、保險、關稅、安裝等使用固定資產達於可用狀態及地點所支付的所有款項,惟上開資產之成本不包括為使達到可用狀態及地點時所支出款項而負擔之利息。(二)固定資產均不提列折舊。(三)受贈固定資產以現時公平市價入帳。(四)已無使用價值之固定資產,經核准報廢者,應將成本轉列為「維護及報廢」科目;報廢資產如有處分收益,應將收益列入「其他收入」科目。(五)固定資產經核准而有提供保證、抵押或設定典權等情形者,應予註明。閒置固定資產,其成本應於附註中揭露,若其變現價值低於成本時,應一併揭露。(六)有關固定資產之最低耐用年限,可參照行政院所頒「財物分類標準」之規定辦理。(七)固定資產之報廢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由董事會核准,餘由校長核准之。十一、遞延費用之攤銷,除另有規定外,以不超過五年為原則。第五條資產由於市價之劇烈漲落而致帳面價值與市值相差過鉅時,得由董事會之決議并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重估之。第三章負債第六條各項負債之入帳,依其應清償之數額為準。原屬應償之債務,因某種原因而確定毋須償還時,應轉作本年度之「其他收入」。第七條負債類科目會計處理原則如下:一、短期銀行借款應註明貸款機構、借款用途、期間、利率、保證情形、償還方式、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核准文號及經核准尚未借入之金額,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列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二、應付款項(一)應付票據應依面值評價。(二)應付銀行、關係機構及關係人之票據或其他款項,應作適當之表達。(三)應付款項如有計息,應作適當之表達。(四)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票據或其他應付款項,應列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三、預收款項應按主要類別分別,其有特別約定事項者並應註明。四、向非金融機構或個人借入之款項,應分別列明,並應註明貸款機構、借款期間、利率、保證情形及預定償還方式。五、長期銀行借款應註明貸款機構、借款用途、期間、利率、保證情形、償還方式、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核准文號及經核准尚未借入之金額與其他約定重要之限制條款,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列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六、長期應付款項(一)長期應付票據依面值評價。(二)應付銀行、關係機構及關係人之票據或其他款項,應作適當之表達。(三)長期應付款項如有計息,應作適當之表達。(四)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票據或其他應付款項,應列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第四章權益基金及餘絀第八條權益基金應經財團法人之登記,變更時亦應經登記之程序。權益基金在帳上之列數,原則上應與財團法人登記書所載者相符。第九條權益基金包括指定用途權益基金及未指定用途權益基金。指定用途權益基金係指特種基金扣除相關負債後之淨值。第五章收入第十條本校向學生收取之學雜費及代辦費應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標準計收。第十一條本校所有收入均應列入預算。如有預算外之收入,得以「其他收入」列帳。另除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學校附屬作業組織,得依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外,所有以學校名義收取之一切收入均應列入各相關收入科目,且以收入總額入帳,不得以收支相抵後淨額入帳。第十二條外界捐贈本校之現金或其他資產,應按性質列為本年度之「補助及捐贈收入」或逕列入「權益基金」帳。第十三條其他收入之入帳,以其應屬之時期為準,如不易確定其應屬之時期者,得以收到之日其為應屬之時期。第六章支出第十四條本校支出應根據預算執行,非因法令之規定不得發生超支。人事費、退休撫卹費、業務費、維護及報廢及交通費等支出應依其用途,直接歸屬於各功能別支出科目,其無法直接歸屬者,得以合理之分攤方式分攤。第十五條本校之支出之入帳,以其應屬之時期為準如不易確定其應屬之時期者,得以支付之日期為應屬之時期。第七章會計事務第十六條會計事務包括下列各項:一、預算之擬編、分配、執行。二、原始憑證之核簽。三、記帳憑證之造具。四、會計簿籍之登記與帳目之處理。五、會計報告之編製及解釋。六、決算之編製。七、會計檔案之整理保管。八、其他有關之會計事務。第十七條處理會計事務,應依據原始憑證造具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記會計簿籍,根據會計簿籍編製會計報告,並依規定遞送。第一節會計憑證第十八條凡能證明會計事項發生及其經過之文書單據,均為原始憑證。第十九條原始憑證應先詳為審核,如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造具記帳憑證,或作為登帳之根據。一、未註明用途或案據者。二、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者。三、應經招標、比價、或議價程序始得舉辦之事項,而未經執行內部審核人員簽名或蓋章者。四、應經校長(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之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五、應經經辦人、驗收人及保管人之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或應附送品質或數量驗收之證明文件而未附送者。六、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應經主辦總務人員之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七、書據之數字有塗改痕跡,而塗改處未經負責人員簽名或蓋章證明者。八、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時。九、其他與法令不符者。第二十條支付款項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原始憑證者,應由經辦或主管人員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開具支出證明單證明之。原始憑證列有外幣金額者,應折成本國國幣,並註明折合比率。非本國文字之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字。原始憑證其格式合於記帳憑證之需要者,得用作記帳憑證,免製傳票。記帳憑證之造具,除整理結算沖轉及結帳等事項外,均須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為之。凡記帳憑證所記載之會計事項及金額,應與原始憑證所列者相符。凡記帳憑證有下列情形者,應更正之。一、記帳憑證根據不合法之原始憑證造具者。二、未依規定程序造具者。三、記載內容與原始憑證不符者。四、應行記載事項如年月日、會計科目、事由及金額編號等未經記載者。五、記載內容膳寫或計算錯誤而未照規定更正者。六、其他與法令不合者。凡由某一科目轉入另一科目時,其借貸雙方會計科目雖屬相同,而會計事項之內容並不相同,或總分類帳目雖屬相同,而明細分類帳科目並不相同者,仍應造具記帳憑證轉正之。二節會計簿籍會計簿籍之登記,應根據記帳憑證為之。本校記帳憑證之製作是以電腦作業為之,故帳簿之登記也將直接由電腦完成。現金出納登記簿每日收支餘額,應與出納單位所編送之現金及銀行存款結存表相核對,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均應於每月終了時結總。遇有下列情形時,應辦理結帳。結帳前應就所有預收預付、到期未收、到期未付及其他權責已發生而尚未入帳事項先為整理之紀錄:一、每月終了時。二、會計年度終了時。三、董事長或校長交代時。四、組織變更或結束時。各帳目整理後其借方貸方之餘額,應依下列之規定辦理:一、收入、支出各科目之餘額,應轉入「本期餘絀」科目計算餘絀。二、資產、負債以及基金及餘絀各科目之餘額,應轉入下期各該科目。第三十二條會計簿籍內之記載,發生錯誤時,應由原登記員劃線註銷蓋章更正,不得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改,如其錯誤於事後發現而影響結數者,應另製傳票更正之。第三十三條帳簿有重揭兩頁或誤空,致有空白時,均應由登記員將空白處劃線註銷,並蓋章證明。第三十四條各種帳簿之首頁應列啟用單,標明學校名稱、冊次、頁數、啟用日期、由校長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各種帳簿之末頁應列經管人員一覽表,填明主辦會計人員及記帳、複核等關係人員之姓名、職務與經管日期,并由其本人簽名或蓋章。第三十五條各帳簿之帳頁,均應順序編號不得撕毀,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並應各在帳頁前加一目錄,分別列明科目或戶名及其頁次。第三十六條各帳簿須於年度終了後裝訂成冊或裝匣保管,財產及物品之明細帳得視事實需要連續使用。第三節會計報告第三十七條會計報告應根據會計紀錄編造。第三十八條凡預算及其他便於分析比較之數字,得不由會計簿籍直接編入會計報告。第三十九條會計報告內容應清晰,經手人員簽名或蓋章,依照規定期限分別遞送,並視事實需要分送本校各有關單位或人員。第四十條會計報告之編送除法令有規定者,依下列期限:一、日報於次日編送。二、月報於次月十五日以前編送。三、決算於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編送。第四十一條各種會計報告,均應存留副本備查。第四節會計檔案第四十二條原始憑證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依其順序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詳記起訖之年月日、記帳憑證種類及號數,存檔備查。第四十三條前條規定原始憑證,如有事實需要或無法附裝於記帳憑證之後者,得分別註明記帳憑證之年月日及字號後另行裝訂保管,並於記帳憑證上註明其保管處所及檔案編號或其他便於查對之事實。第四十四條各種原始憑證、記帳憑證、會計簿籍、會計報告等均應由會計人員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如有遺失或損毀時,應即報請校長及董事會,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非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為經管人員並無怠忽,且予以解除責任者外,應送法辦。各種憑證,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應自決算公佈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如有特殊原因,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同意,得延長或縮短之各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應自決算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會計檔案已滿保存年限,應經董事會之同意,始得銷毀之。第八章附則本準則未規定事項,參照會計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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