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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温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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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温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PAGE/NUMPAGES温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日期:2000-02-0311:17:07来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一条根据《温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条《暂行办法》适用范围:  1、党政机关、政法机关、群众团体及政府驻外机构。  2、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3、在温部、属、省属、驻温部队中机关、事业单位。  4、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中已转为经济实体和逐步转为经济实体的行政性公司。...

[合同协议]温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PAGE/NUMPAGES温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日期:2000-02-0311:17:07来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一条根据《温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条《暂行办法》适用范围:  1、党政机关、政法机关、群众团体及政府驻外机构。  2、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3、在温部、属、省属、驻温部队中机关、事业单位。  4、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中已转为经济实体和逐步转为经济实体的行政性公司。  第三条《暂行办法》适用对象:  1、机关、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招聘干部、固定工、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制工人。  2、驻温部队机关、事业单位中无军籍职工。  3、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  第四条个人缴纳部分以在职工作人员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含新增加的部分),加上全年奖金按月平均数为缴费基数,实行一年一定。  工资总额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为准,月工资总额包括:  (一)基本工资  1、机关干部的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  2、机关工人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新工资构成中的奖金;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职务等级工资(含岗位工资)、新工资构成中的津贴。  (二)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改中规定的保留津贴(含职务岗位津贴)。  (三)特殊岗位津贴。  (四)奖金实发数:包括月奖金余额(奖励工资)、目标管理考核奖、年度考核一次性奖金,以及事业单位实行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和从奖励基金中列支的工资、奖金。  第五条单位缴纳部分按单位上年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0%(以下简称规定缴费比例)缴纳。鉴于单位之间承担离退休费用差异过大,试点单位采取三年过渡,逐步到位的办法。  l、1996年实际支出的离退休(职)费为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10%以下(含l0%)的单位,第一年按l5%的比例缴费;第二年按18%的比例缴费;第三年按规定缴费比例缴费。  2、1996年实际支出的离退(职)休费用为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l0%至l5%(含l5%)的单位,第一年按18%比例缴费;第二年按规定缴费比例缴费。  3、1996年实际支出的离退(职)休费用为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15%至20%(含20%)的单位,按规定缴费比例缴费。  4、1996年实际支出的离退(职)休费用高于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0%(规定缴费比例)的,按规定缴费比例缴费。其超过部分的离退休(职)费用:第一年由所管辖的社会保险部门拨付30%,其余仍由原单位支付;第二年由所管辖的社会保险部门拨付60%,其余仍由原单位支付;第三年全部由所管辖的社会保险部门拨付。  5、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自收自支(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采取三年过渡的办法。  第六条在三年过渡期内,对1996年实际支出的离退(职)休费用比例低于或者高于规定缴费比例的单位,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和基本养老金的拨付额,由单位提出申请,所管辖的社会保险部门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核定。各单位应按核定的缴费比例或拨付额向所管辖的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缴费或拨付手续。  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按月结算,差额拨付由所管辖的社会保险部门对执行本办法第五条l、2、3、5款的单位,于每月2日前委托各单位开户银行向单位结算;对执行第五条第4、5款的单位所管辖的社会保险部门将差额部分于每月4日至5日向单位拨付。  第八条《暂行办法》中第十二条第一款指: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条件包括:  (一)符合国务院国发〔78〕l04号、浙人退〔94〕85号文件规定的;  (二)属国家公务员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符合市委办〔96〕04号第二条第七款提前退休条件的。  第九条《暂行办法》实施后,参保工作人员因工或非因工要求提前退休的,必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经所管辖的社会保险部门审核方可办理退休手续,并支付基本养老金。  第十条实行离岗退养的人员,仍须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十一条《暂行办法》实施后,原离退休(职)人员其离退休养老待遇不变,按国家和省、市规定享受的离退休费即基本养老金改由所管辖的社会保险部门支付。基本养老金包括:  1、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2、离退休人员各项生活补贴和物价补贴;  3、离退休人员增发的生活补贴费;  4、离休干部、劳动模范、高级专家、中 小学 小学生如何制作手抄报课件柳垭小学关于三违自查自纠报告小学英语获奖优质说课课件小学足球课教案全集小学语文新课程标准测试题 教师等按规定保留的各项补贴;  5、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新的养老保险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出台前,基本养老金暂按浙人退〔94〕85号文件规定执行,并由原单位代为发放。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养老保险年限的计算:  l、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可视同缴纳养老保险年限;  2、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军龄,可视同缴纳养老保险年限;  3、机关、事业单位中经市、县(市、区)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招聘干部和劳动合同制工人,除人事部门规定符合计算工龄的视同缴纳养老保险年限外,一律从实际缴费之月起计算养老保险年限。  第十四条单位对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变动情况,应于每月三十日前向所管辖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增减手续。  第十五条新参加或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等,以进入该单位工作起薪之月起缴费,缴费基数按起薪之月的工资总额计缴,但最低不低于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最低月缴费工资。  公派出国、外借外派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基数应不低于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最低月缴费工资。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因辞职、辞退、解聘、终止合同或自费留学、上学、被劳动教养等原因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单位应向所管辖的社会保险部门申报办理减人手续,并将中断养老关系的工作人员的个人档案送交所管辖的社会保险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管理。其个人专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予以保留。待重新就业后,中断前后个人专户的储存额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工作人员个人和所在单位又不愿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向市、县(市、区)社会保险局提出申请,其个人缴纳部分予以退还。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流动的,须到所辖的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其个人专户资金的转移,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工作人员在同一社会保险部门管辖范围内且纳入《暂行办法》保险的单位之间流动的,不转移个人专户资金。  (二)工作人员转出到其他社会保险部门管辖范围内或不纳入《试行办法》保险的单位的,若转入单位已参加养老保险,其个人专户资金转到转入单位所辖的社会保险部门;若转入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其个人专户的资金并入统筹基金。  (三)工作人员转入纳入《暂行办法》保险的单位的,其转入资金中个人缴纳部分划入个人专户,其余划入统筹基金。  第十九条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若补缴以前因各种原因未缴的养老保险费,其补缴金额统一按以下方法计算:补缴基数不低于补缴时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度最低月缴费工资,按补缴时的缴费比例,从补缴开始日期逐月计算到补缴结束日期。  第二十条下列情形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工作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年限(含视同养老保险年限)在《暂行办法》实施前不满十年或《暂行办法》实施后不满十五年的;  (二)1997年1月1日后按市委办〔1996〕04号文件第二条第七款提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从退休当月补缴至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止;  (三)1991年7月1日后从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到机关、全额、差额拨款单位,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应从1991年7月起补缴至调入时间止;  (四)原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内临时工,其最后一次临时工工龄,应从1989年1月1日起补缴至招为固定工或劳动合同制工人时间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仍按原渠道由原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力量兴办的各类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工资关系未纳入人事部门管理的,其养老保险政策按企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先在转制的部分机关单位以及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中试行,并逐步扩大到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试点单位三年过渡从1997年9月起,按本实施细则中第一年的过渡办法结算;满十二个月后,按第二年过渡办法结算;再满十二个月后,按第三年过渡办法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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