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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 DissolutionofContract李飞第一节概述一、概说如何令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合同成立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法律制度。二、合同解除的性质(一)合同解除大多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1、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合同的解除制度是要解决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问题。2、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为解除的对象3、有些合同原则上不得解除或者在特殊的情况下或者在特定的阶段不得被解除A《合同法》第403条、《保险法》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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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的解除 DissolutionofContract李飞第一节概述一、概说如何令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合同成立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法律制度。二、合同解除的性质(一)合同解除大多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1、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合同的解除制度是要解决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2、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为解除的对象3、有些合同原则上不得解除或者在特殊的情况下或者在特定的阶段不得被解除A《合同法》第403条、《保险法》第15条、《律师法》第29条(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1、具备法定的或约定的解除条件一般法定解除条件《合同法》第93条第1款、第94条特别的法定解除条件《合同法》第164条至第167条、第219条。2、违反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与合同解除违反从给付义务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或者使权利人遭受严重损失的,可以解除合同;违反附随义务,如果附随义务已经成为合同的要素,不履行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达到,可以解除合同;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如《保险法》第16条第2款: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三)合同解除原则上须有解除行为除外:情事变更时的解除解除行为的类型: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权人一方行使解除权三、解除的类型(一)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二)单方解除与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解除(三)任意解除与非任意解除委托合同(《合同法》第410条)、承揽合同(《合同法》第268条)、保险合同(《保险法》第15条)第二节合同解除的条件一、协议解除的条件形成一个以解除合同为内容的合同(《合同法》第93条第1款)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合同法》第94条第1项)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法释[2003]7号第23条)三、迟延履行立法:根据合同性质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是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的宽限期。之后仍未履行,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第3项)司法解释: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发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法释[2004]第8条第2项)。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法释[2004]第9条第1项)四、拒绝履行1、债务人有履行能力;2、债务人拒绝履行;3、债务人有过错是否需要债权人的催告再解除?立法:《合同法》第94条第2款未要求债权人为履行催告,可径行解除合同;司法解释:法释[2004]14号第8条第1项: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发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五、不完全履行量的不完全履行;质的不完全履行立法:“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法》第94条第4项后段)司法解释:1、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发包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法释[2004]14号第8条第3项);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法释[2004]14号第9条第2项)2、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法释[2005]5号第6条)六、债务人的过错造成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立法:“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法》第94条第4项后段)可解释为包含债务人的过错造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解除条件。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者出卖给第三人场合,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法释[2003]7号第8条)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94条第5项)《合同法》第148条、第167条第1款、第219条、第224条第2款、第268条、第376条第1款、第410条前段等《保险法》第16条第2款《保险法》第18条第三节合同解除的程序一、解除权概述1、权利的性质:形成权2、行使的情形,一般说来,属于合法行为,不构成违约,权利人对此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410条等规定,行使解除权未必都是合法行为,有的是违约行为,产生真正的违约责任(恶意解除委托合同等场合)、特殊的违约责任(恶意之外的无正当事由而解除委托合同等场合)、不负任何责任(具有正当事由场合)——崔建远P254。3、解除权的限制: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权益或相对人合法权益需要合同存续的如《电信条例》第21条:网间互联双方必须在协议约定或者决定规定的时限内实现互联互通。未经国务院产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中断互联互通》;《保险法》第15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1、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法》第95条第1款);否则,经过相对人催告确定的合理期限为除斥期间(《合同法》第15条第2款)2、“合理期限”?A法释[2003]7号规定,在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及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且经催告后的情况下,为3个月,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第15条第1款);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情况下,则为1年(第15条第1款)B其他场合,类推适用法释[2003]7号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即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二、解除权的行使1、向相对人发出解除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情形,只能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2、特殊情况下,推定方式。例《破产法》(2006年)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3、解除异议:“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96条第1款)异议期限:当事人对《合同法》第96条规定的合同解除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债务抵销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释[2009]5号第24条)。第四节合同解除的效力一、合同解除的效力概述合同因解除而溯及既往地消灭,尚未履行的债务免于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发生返还请求权。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法制下,所给付的有体物的返还请求权应是物的返还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和效力。二、合同解除与溯及力1、协议解除是否应有溯及力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无约定时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2、确定违约解除有无溯及力,至少应遵循以下原则:必须与违约解除的立法目的相符;满足被解除的合同之性质与种类的要求。A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违约解除是对违约方的制裁,是对守约方的一种救济方法;恢复原状——解除有溯及力的效果及标志。第一,守约方已经履行其债务时,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对他有利;返还范围以给付人履行时所支出的价值额为标准,受领人因此获得利益与否,在所不问。返还原物优于不当得利返还:不当得利的返还往往以受领人的现存利益为限,受领方取得的给付因意外事故减少或不复存在,就不再返还。第二,违约方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其债务时,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对守约方也有利;不完全履行——质的不完全履行违约解除有溯及力才能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第三,违约解除有溯及力时,增加的返还费用,应由违约方负担,对守约方没有损害;第四,在当事人已经部分或者全部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愿意返还给付的情况下,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并不妨碍当事人的要求得到满足。B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第一,原则上无溯及力,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约定;租赁、借用、消费借贷等继续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已经被受领方享用的标的物效益,是不能返还的,也就不能恢复原状。委托合同的解除不能有溯及力,否则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第二,长期买卖合同作为继续性合同可以分别对待: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可分,则应有溯及力;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可分,则无溯及力;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全部有瑕疵,应有溯及力;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部分有瑕疵,则无溯及力三、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15条);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97条)1、协议解除可以与赔偿损失并存赔偿范围:A对方订立合同支出的必要费用,因相信合同能适当履行而做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B合同解除后对方返还标的物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C合同解除责任方须返还标的物,却拒绝返还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2、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有时可以与赔偿损失并存A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当事人一般不负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07条);B例外情形会与赔偿损失并存:a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赔偿范围:对方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对方为准备履行合同和接受履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在需返还标的物时,对方所支出的必要费用;适当的间接损失。b不可抗力发生时,当事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否则责任方对扩大的损失负责赔偿。3、因第三人原因造成不能履行而解除,可以与赔偿损失并存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合同法》第121条)4、违约解除可以与赔偿损失并存赔偿损失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5、任意解除场合的赔偿损失范围任意解除场合,解除合同可归责于解除者时,解除合同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10条)赔偿范围:a若当事人名为援用《合同法》第410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实为滥用权利,构成恶意违约,令其赔偿相对人履行利益的损失;b在委托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不取决于其他法律行为是否成立、生效履行的情况下,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般可按照履行利益的损失确定;c在委托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取决于其他法律行为是否成立、生效履行的情况下,损害赔偿范围一般限于信赖利益(包括为履行委托合同而进行准备工作所支出的费用、因合同解除所丧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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