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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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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市、区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市、区、街道(乡镇)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救灾群众,抚慰因灾遇...

上海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市、区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的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市、区、街道(乡镇)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救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以及紧急援助外省市救灾资金等项支出。第三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市、区应急部门应根据具体灾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救助,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安排救灾资金,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区,本市可启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响应,并给予适当补助。第四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第二章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第五条自然灾害根据应急响应启动情况分为特大自然灾害、重大自然灾害和一般自然灾害。(一)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情况的,视为特大自然灾害。(二)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上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情况的,但达不到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视为重大自然灾害。(三)一次自然灾害过程达不到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视为一般自然灾害第六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应急部门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情,根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启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同时要组织开展灾情核查工作,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逐级汇总上报。灾情稳定后,应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估小组,采取抽样评估、典型评估或专项评估等办法,并参考各类灾害主管部门评估数据,对灾区的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第七条应急部门在统计核查灾情过程中,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并保存好统计核查工作的原始档案,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章救助项目及补助标准的确定第八条自然灾害救助项目包括: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市级救灾物资采购和管理费,用于落实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包括物资采购、储备库(点)运行管理、其他储备模式等费用支出。紧急援助外省市救灾资金用于对外省市开展对口援助。第九条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根据自然灾害受损情况、居民基本生活水平和救灾工作实际需求,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确定。市级救灾物资采购和管理费按照《上海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紧急援助外省市救灾资金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资金预算安排、申请和拨付第十条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状况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第十一条遭受自然灾害后,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应急部门根据灾情制定地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配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并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第十二条达到市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区应急和财政部门经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向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时,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可向应急部、财政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申请灾害应急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人数(紧急救助人数)、死亡(失踪)人数、财政部门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区、街道(乡镇)灾情数据统计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及相应一览表。申请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财政部门安排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区、街道(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以及相应一览表。申请过渡期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户数和人数、财政部门安排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区、街道(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在上述申请文件中,区财政、应急部门要按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科目如实上报本地区救灾资金安排情况。不得将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作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上报。灾情稳定后,应急部门应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救助对象信息第十三条根据区应急、财政部门申请文件,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按灾情评估结果、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以及市和区财政分担比例,核定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应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及时办理拨款通知,并专报市政府。第十四条收到市财政局、市应急局下达的补助资金拨款通知后,区财政、应急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要求,统筹财力及时分配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拨付补助资金,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并按规定分列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和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科目,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局、应急局。第十五条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支持灾害救助能力建设,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第五章资金分担比例和考核第十六条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区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中央财政补助50%,其余部分由市和区财政按照1:1比例共同负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市和区财政按照1:1比例共同负担。遭受一般自然灾害地区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原则上由区财政自行解决。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区财政先行列支,第二年通过市区财力结算下达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每年年底按分担比例对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年中执行期间,在一般情况下,对区未先安排资金的,市财政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第六章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各级财政、应急、粮食物资储备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第十九条区应急部门要规范救助款物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居(村)评、街(镇)审、区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采取现金救助形式的,要遵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应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纳入“一卡(折)通”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第二十条各级财政、应急、粮食物资储备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要及时处理和纠正第二^一条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区财政、应急、粮食物资储备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备案。第二十三条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其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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