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
管理规定
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医疗废物管理,明确职责要求,防止因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不当引起疾病发生、传播和环境污染,保障人民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医疗废物实行属地化管理。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负责制定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法规、制度;组织全市医疗废物管理监督检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协调有关行政部门和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法规、制度;对本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情况;(三)污水、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排泄物的消毒处置情况;(四)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五)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六)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七)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A)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内部处置流程所涉及各部门的负责人是医疗废物管理的部门责任人,对本部门医疗废物的安全履行管理职责。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等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对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和管理履行相应职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对本岗位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履行相应职责。第五条编制床位在张以上(含张)的医疗机构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急救、采供血、体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机构应当指定医疗废物管理部门,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的管理职责。编制床位在张以下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站、村卫生室(所)等,应当指定人员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的管理职责。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部门和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四)负责组织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五)负责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六)负责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的物体、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与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有关的设施设备的清洁消毒工作。(七)负责及时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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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他事宜。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交接等工作的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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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包括:岗位设置、人员配备、
岗位职责
总经理岗位职责总经理安全岗位职责工厂保安人员的岗位职责工厂财务部岗位职责工程测量员岗位职责
、工作纪律、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规定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医疗废物管理规程,内容包括:工作方法、工作流程、质量指标、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应急方案、注意事项等。医疗卫生机构应有医疗废物产生点、分类收集点和暂时贮存点设置的平面示意图。第八条设置家庭病床和医疗服务点(站)的医疗机构,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关诊疗活动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处置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第三章专用包装、容器、设备、设施第九条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用于盛装除损伤性之外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