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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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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案例介绍】某旅游城市内有两家生产宾馆、招待所用的一次性塑料拖鞋的厂家——常鑫旅游商品厂和曼顿旅游商品厂。两家厂的产品质量相差无几,生产能力也相似,竞争十分激烈。1998年5月,当地又将新开了一家四星级宾馆——玫瑰苑宾馆。常鑫旅游商品厂和曼顿旅游商品厂都认为这将是他们的大客户,应想方设法让宾馆购买自己的产品。4月的某天下午,玫瑰苑宾馆采购部的黄经理正在犹豫买哪家的一次性塑料拖鞋,恰巧碰到以前读大学时的同窗好友老陈来访。在交谈中,黄经理得知老陈现正在一家商品调剂中介公司工作,对宾馆用品采购十分熟悉。...

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
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案例介绍】某旅游城市内有两家生产宾馆、招待所用的一次性塑料拖鞋的厂家——常鑫旅游商品厂和曼顿旅游商品厂。两家厂的产品质量相差无几,生产能力也相似,竞争十分激烈。1998年5月,当地又将新开了一家四星级宾馆——玫瑰苑宾馆。常鑫旅游商品厂和曼顿旅游商品厂都认为这将是他们的大客户,应想方设法让宾馆购买自己的产品。4月的某天下午,玫瑰苑宾馆采购部的黄经理正在犹豫买哪家的一次性塑料拖鞋,恰巧碰到以前读大学时的同窗好友老陈来访。在交谈中,黄经理得知老陈现正在一家商品调剂中介公司工作,对宾馆用品采购十分熟悉。于是黄经理就请老陈为其决定购买哪家的产品。老陈和常鑫旅游商品厂的张厂长是老邻居,因而向黄经理推荐常鑫旅游商品厂的产品,并表示愿意代劳与厂家联系。当天晚上,老陈找到张厂长,告之白天向玫瑰苑宾馆推荐其产品的情况。张厂长非常高兴,表示事成后要付给老陈中介费。很快,常鑫旅游商品厂和玫瑰苑宾馆达成了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以每双0.42元的价格,共需40,000双,4月26日交货,买方若在3天内付款可享受3%的折扣……。常鑫旅游商品厂如约交货后,第三天就收到了货款;于是按约将货款的3%返还给宾馆。张厂长于4月29日给老陈中介费2,000元,厂里会计如实记入帐簿。老陈将钱交给公司的财务入帐,并按公司的规定提取了其中的15%作为奖金。后来黄经理又给老陈一张价值200元的超市磁卡作为对他中介的酬谢(宾馆在其销售费用中列支),老陈私下接受了。数月后,玫瑰苑宾馆又向常鑫旅游商品厂购买了50,000双,在上次价格的基础上打九五折,双方在财务上均如实作了反映。曼顿旅游商品厂一直想把玫瑰苑宾馆拉过来。1999年5月,黄经理辞职,由李立接替经理职务。曼顿旅游商品厂遂派出业务员蔡敏进行公关;约定暗地里(不入帐)给李立每次货款5%的回扣作为咨询费,并允诺为其一家三口提供澳门五日游。李立于是借口常鑫旅游商品厂的产品有质量问题而不再与其继续合作,以每双0.43元的价格与曼顿旅游商品厂达成长期合作协议。【几种观点】1、常鑫旅游商品厂首先构成了商业贿赂,引起不正当竞争,应负主要责任;曼顿旅游商品厂是受害者,但其给李立的回扣(钱)属于商业贿赂,应给予制裁。2、常鑫旅游商品厂和曼顿旅游商品厂都没有构成商业贿赂,主要责任在老陈和蔡敏身上,应追究他们的个人责任。3、常鑫旅游商品厂和曼顿旅游商品厂在此次争夺玫瑰苑宾馆这一客户时,所有进行的行为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拉关系、给回扣,是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严厉整治。【评析意见】首先,常鑫旅游商品厂同玫瑰苑宾馆两次交易中的销售行为不构成商业贿赂,不属于不正当竞争。常鑫旅游商品厂采用的是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并如实入帐,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是合法的折扣行为。该规定指出:折扣,是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通常,卖方为鼓励买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买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即销售折扣,如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1%;30天内付款,全价付款。本案中常鑫旅游商品厂同玫瑰苑宾馆的第一次交易就是这种情况。卖方因买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买方的价格优惠,称为折扣销售,如购买5件,价格折扣5%;购买10件,价格折扣10%。本案中常鑫旅游商品厂同玫瑰苑宾馆的第二次交易就是这种情况。两种折扣行为合法的关键在于是否明示和入帐,即根据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会计帐簿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明确如实记载。根据案情介绍,常鑫旅游商品厂和玫瑰苑宾馆均如实入帐,因此双方的交易不是不正当竞争。其次,老陈接受常鑫旅游商品厂和玫瑰苑宾馆给他的中介费是否合法应区别对待。老陈作为中介人,为玫瑰苑宾馆提供了销货方,因常鑫旅游商品厂和曼顿旅游商品厂的产品并无大的差异,所以这种推荐是合法的,他取得的中介费其实就是佣金。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佣金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但应注意,经营者给予佣金和中间人接受佣金都必须如实入帐。本案中常鑫旅游商品厂给老陈的中介费和玫瑰苑宾馆给老陈的购物卡均如实入帐,是合法行为。老陈接受常鑫旅游商品厂给他的中介费已如实入其公司帐上,按公司规定提取奖金是合法的,应予以肯定和保护;但他将玫瑰苑宾馆给他的购物卡私下收下而未入帐,是违反经济竞争法律法规及财会、税收规定的行为,应予以警告,责令其入帐,视情况给予罚款。再次,曼顿旅游商品厂同玫瑰苑宾馆的交易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归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该法所指的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由此可见,曼顿旅游商品厂在帐外以咨询费和允诺提供免费旅游等手段获取玫瑰苑宾馆的定货,是一种商业行贿行为,已构成对常鑫旅游商品厂的不正当竞争。玫瑰苑宾馆李立私下接受这些贿赂,是商业受贿行为,同样构成对常鑫旅游商品厂的不正当竞争。第四,关于本案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是经营者的行为还是职工个人的行为。根据案情所述,李立是玫瑰苑宾馆的采购部经理,虽然他不是法定代表人,但他有权也有义务代表宾馆决定采购事项;蔡敏作为曼顿旅游商品厂的业务员受厂里委派进行推销,都是为经营者在工作。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3条之规定,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单位不能以贿赂行为是个人所为而不承担责任。最后,商业贿赂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对经营者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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