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說明說明說明]]]]中華民國三十七年(1948 年)12 月 10 日,聯合國(U.N.)通過了《世界
人權宣言》。以後的每年這一天,就被定為「世界人權日」。
當年的人權大會有 58 個國家參加,其中 48 國投贊成票,8 國棄權,兩國缺
席,無人投反對票。投棄權票的國家,有伊斯蘭國家 沙特阿拉伯,理由是《人
權宣言》太西方化;有剛開始實行種族隔離的南非,借口《宣言》的人權內容太
寬泛;蘇聯及衛星國投棄權票的理由是:《人權宣言》犧牲 了經濟權利並「過度
強調 18 世紀的權利」。蘇聯也是《宣言》起草過程中的最大阻力。
中華民國是聯合國創始國及常任理事國之一,其代
表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張彭春是聯合國人權委
員會的兩名副主席之一,也是亞洲最有發言權的代表,張彭春代表中華民國參與
了《世界人權宣言》的起草,並簽署了這一劃時代的文件。
眾所周知,中文是聯合國工作語言之一,所有聯合國文件必須正式譯為中文
方能生效。《世界人權宣言》這樣一個意義重大的文件自然也是如此。
世界人權宣言世界人權宣言世界人權宣言世界人權宣言
弁言
茲鑒於人類一家,對於人人固有尊嚴及其平等不移權利
之承認確係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之基礎;復鑒於人權之忽
視及侮蔑恆釀成野蠻暴行,致使人心震憤,而自由言論、自
由信仰、得免憂懼、免貧困之世界業經宣示為一般人民之最
高企望;
復鑒於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以抗專橫與壓
迫,人權須受法律規定之保障;
復鑒於國際友好關係之促進,實屬切要;
複鑒於聯合國人民已在憲章中重申對於基本人權、人格
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平等權利之信念,並決心促成大自由
中之社會進步及較善之民生;
復鑒於各會員國業經誓願與聯合國同心協力促進人權
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與遵行;
復鑒於此種權利自由之公共認識對於是項誓願之澈底
實現至關重大;
大會爰於此頒布世界人權宣言,作為所有人民所有國家
共同努力之標的,務望個人及社會團體永以本宣言銘諸座
右,力求藉訓導與教育激勵人權與自由之尊重,並藉國家與
國際之漸進措施獲得其普遍有效之承認與遵行;會員國本身
之人民及所轄領土人民均各永享鹹遵。
第一條 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
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
第二條 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
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他種主張、國籍或
門第、財產、出生或他種身份。且不得因一人所隸國家或地
區之政治、行政或國際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地區
系獨立、托管、非自治或受有其它主權上之限制。
第三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第四條 任何人不容使為奴役;奴隸制度及奴隸販賣,不論
出於何種方式,悉應予以禁止。
第五條 任何人不容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不人道或侮慢之
待遇或處罰。
第六條 人人於任何所在有被承認為法律上主體之權利。
第七條 人人在法律上悉屬平等,且應一體享受法律之平等
保護。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防止違反本宣言之任何歧
視及煽動此種歧視之任何行為。
第八條 人人於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之基本權利被侵害時,
有權享受國家管轄法庭之有效救濟。
第九條 任何人不容加以無理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條 人人於其權利與義務受判定時及被刑事控告時,有
權享受獨立無私之法庭之絕對平等不偏且公開之聽審。
第十一條
一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依法公開審判證實有罪前,應
視為無罪,審判時並須予以答辯上所需之一切保障。
二 任何人在刑事上之行為或不行為,於其發生時依國家或
國際法律均不構成罪行者,應不為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
法律之規定。
第十二條 任何個人之私生活、家庭、住所或通訊不容無理
侵犯,其榮譽及信用亦不容侵害。人人為防止此種侵犯或侵
害有權受法律保護
第十三條
一 人人在一國境內有自由遷徙及擇居之權。
二 人人有權離去任何國家,連其本國在內,並有權歸返其
本國。
第十四條
一 人人為避免迫害有權在他國尋求並享受庇身之所。
二 控訴之確源於非政治性之犯罪或源於違反聯合國宗旨與
原則之行為者,不得享受此種權利。
第十五條
一 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二 任何人之國籍不容無理褫奪,其更改國籍之權利不容否
認。
第十六條
一 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之任何限制,有權
婚嫁及成立家庭。男女在婚姻方面,在結合期間及在解除婚
約時,俱有平等權利。
二 婚約之締訂僅能以男女雙方之自由完全承諾為之。
三 家庭為社會之當然基本團體單位,並應受社會及國家之
保護。
第十七條
一 人人有權單獨佔有或與他人合有財產。
二 任何人之財產不容無理剝奪。
第十八條 人人有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之權;此項權利包
括其改變宗教或信抑之自由,及其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私自
以教義、躬行、禮拜及戒律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
第十九條 人人有主張及發表自由之權;此項權利包括保持
主張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經由任何方法不分國界以尋求、
接收並傳播消息意見之自由。
第二十條
一 人人有和平集會結社自由之權。
二 任何人不容強使隸屬於某一團體。
第二十一條
一 人人有權直接或以自由選舉之代表參加其本國政府。
二 人人有以平等機會參加其本國公務之權。
三 人民意志應為攻府權力之基礎;人民意志應以定期且真
實之選舉表現之,其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並當以不
記名投票或相等之自由投票程序為之。
第二十二條 人既為社會之一員,自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
有權享受個人尊嚴及人格自由發展所必需之經濟、社會及文
化各種權利之實現;此種實現之促成,端賴國家措施與國際
合作並當依各國之機構與資源量力為之。
第二十三條
一 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平優裕之工作條
件及失業之保障。
二 人人不容任何區別,有同工同酬之權利。
三 人人工作時,有權享受公平優裕之報酬,務使其本人及
其家屬之生活足以維持人類尊嚴必要時且應有他種社會保
護辦法,以資補益。
四 人人為維護其權益,有組織及參加工會之權。
第二十四條 人人有休息及閒暇之權,包括工作時間受合理
限制及定期有給休假之權。
第二十五條
一 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其家屬康樂所需之生活程度,舉
凡衣、食、住、醫藥及必要之社會服務均包括在內;且於失
業、患病、殘廢、寡居、衰老或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有他種
喪失生活能力之情形時,有權享受保障。
二 母親及兒童應受特別照顧及協助。所有兒童,無論婚生
或非婚生,均應享受同等社會保護。
第二十六條
一 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教育應屬免費,至少初級及基本
教育應然。初級教育應屬強迫性質。技術與職業教育應
廣為設立。高等教育應予人人平等機會,以成績為準。
二 教育之目標在於充分發展人格,加強對人權及基本自由
之尊重。教育應謀促進各國、各種族或各宗教團體間之諒解、
容恕及友好關係,並應促進聯合國維繫和平之各種工作。
三 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之教育,有優先抉擇之權。
第二十七條
一 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欣賞藝術,並共同
襄享科學進步及其利益。
二 人人對其本人之任何科學、文學或美術作品所獲得之精
神與物質利益,有享受保護之權。
第二十八條 人人有權享受本宣言所載權利與自由可得全部
實現之社會及國際秩序。
第二十九條
一 人人對於社會負有義務;個人人格之自由充分發展厥為
社會是賴。
二 人人於行使其權利及自由時僅應受法律所定之限制且
此種限制之唯一目的應在確認及尊重他人之權利與自由並
謀符合民主社會中道德、公共秩序及一般福利所需之公允條
件。
三 此等權利與自由之行使,無論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違
反聯合國之宗旨及原則。
第三十條 本宣言所載,不得解釋為任可國家、團體或個人
有權以任何活動或任何行為破壞本宣言內之任何權利與自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