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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分期命名标准刍议 文 史 哲 JOURNAL OF LITERATURE ,HISTORY AND PHILOSOPHY 2006年第 4期(总第 295期) No14 ,2006(Serial No. 295) 历史分期命名标准刍议 冯 天 瑜 (武汉大学 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 ,湖北 武汉 430072) 摘  要 :大半个世纪以来 ,中国历史分期聚讼未决 ,原因之一是“封建”等核心术语概念有待厘清。在给历 史段落命名时 ,应“制名以指实”、“循旧以造新”、“中外义通约”、“形与义切合”。秦以下两千年命名“封建社 会”,...

历史分期命名标准刍议
文 史 哲 JOURNAL OF LITERATURE ,HISTORY AND PHILOSOPHY 2006年第 4期(总第 295期) No14 ,2006(Serial No. 295) 历史分期命名标准刍议 冯 天 瑜 (武汉大学 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 ,湖北 武汉 430072) 摘  要 :大半个世纪以来 ,中国历史分期聚讼未决 ,原因之一是“封建”等核心术语概念有待厘清。在给历 史段落命名时 ,应“制名以指实”、“循旧以造新”、“中外义通约”、“形与义切合”。秦以下两千年命名“封建社 会”,名实错位 ,形义脱节 ,亦与外来义相左 ,而称之“宗法地主专制社会”较为名实相符。 关键词 :封建 ;封建社会 ;名辨之学 ;制名指实 中图分类号 : K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11 4721 (2006) 04 0052 05 墨子说 :“凡出言谈则不可而不先立仪而言。”[1 ] (《非命下》) 又说 :“顺天之意 ,谓之善言谈 ;反天之意 ,谓 之不善言谈。⋯⋯故置此以为法 ,立此以为仪。”[1 ] (《天志中》) 墨子强调的“立仪”,就是确立法度、准则 ,若无 合理的、共认的标准 ,讨论问题、拟定名目必然散漫无着落。回顾中国历史分期讨论长期聚讼不决 ,原因 之一 ,便是在“封建”等核心论题上未能做到“先立仪而言”。 一、名辨之学不可轻慢 历史分期的命名颇费斟酌 ,却又切关紧要 ,绝非如陶希圣所说 ,“名词之争”“很无意义”。 历史分期的命名 ,直接牵涉到历史述事的时空维度的把握 ,牵涉到史学概念古今转换、中外对接的 合理性问题。陶希圣等论者关于中国史分期的言论 ,之所以前后矛盾 ,原因之一 ,就在于轻视“名词之 争”,忽略概念辨析。陶希圣在论史时 ,“封建”等关键词一再出现概念混乱 ,以致遍读陶著 ,我们实在难 以把握陶希圣及其一派的中国史分期说 ,也无法确认其所论“封建社会”究竟为何物。当然 ,对命名问题 采取轻慢、随意态度的 ,并非只有陶希圣等中国社会史论战的某些参加者 ,大而言之 ,这是形式逻辑不发 达的中国的一种积习的表现 ,故需要从历史源流上略加追溯。 (一)名辨之学及其沉寂 中国先秦时代本来有着相当丰富的关于名相问题的思想学说 ,儒、墨、道、法诸家都热衷于讨论名实 关系 (“名”指名称、概念 ,“实”指事实、实在) 。老子将“无名 有名”作为对子加以论述 :“无名天地之始 , 有名万物之母。”[ 2 ] (第一章) 意谓在天地判分前的元始混沌期 ,是“无名”的 ;万事万物出现分野 ,方为“有 名”。故老子认定“无名”是本原的 ,所谓“道隐无名”[ 2 ] (第四十一章) ;老子又肯定“有名”是天地万物被区分的 基础。老子意在破除名相的遮蔽 ,直追本体 ;又将“名”赋予本体 ,以便识别。孔子倡“正名”,所谓“名不 正 ,则言不顺 ;言不顺 ,则事不成”[3 ] (《子路》) 。视厘定名分为发言、成事的前提 ,正名是确立社会规范、政治 秩序的必需。墨子主张“取实予名”,提倡名实之“辩”,“夫辩者 ,将以明是非之分 ,审治乱之纪 ;明同异之 处 ,察名实之理 ,处利害 ,决嫌疑”。“以名举实 ,以辞抒意 ,以说出故”[ 1 ] (《小取》) 。商鞅学派论“名”,重在 “定名分”,通过“正名定分”确立等级秩序 ,认为“故夫名分定 ,势治之道也 ;名分不定 ,势乱之道也”[4 ] (《定分》) 。 战国中期以降 ,因社会之“实”变更剧烈 ,这种变化必然在“名”的转换上有所反映 ,不免出现“奇辞起 ,   收稿日期 :2005 12 26 作者简介 :冯天瑜 (1942 ) ,男 ,湖北红安人 ,武汉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教授 ,博士生导师。 名实乱”[5 ] (《正名》) 的情形 ,于是“名辨之学”大盛 ,除儒、墨、道、法诸家巨子探讨此题外 ,惠施、尹文、公孙龙 等人更专研此道 ,惠子“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异”(强调同一性) ,公孙龙子“离坚白”(强调差异性) ,形成以“坚白同异之 辩”为务的“名家者流”,又称之“辩者”、“察士”、“形名家”。晚周确乎是一个多“辩”的时代 (“百家争鸣” 即此之谓) ,“明同异”“察名实”的名辨之学在这个多“辩”的时代得以发展。 儒家出于规范社会秩序的目的 ,注重“定名分”,认定“为政”须以“正名”为先。子路问孔子 :您出掌 国政 ,首先做什么 ? 孔子答曰 :“必也正名乎 !”[ 3 ] (《子路》) 荀子发展正名说 ,主张“制名以指实 ,上以明贵贱 , 下以辨同异”[5 ] (《正名》) ,而其“制名之枢要”,在“循名责实”、“名闻而实喻”[1 ] (《正名》) 。 名家为一另类 ,它把儒家为“正政”服务的正名说 ,引向研讨名与物关系的纯逻辑学层面 ,这是执著 于经验理性的儒家所不能容忍的。于是 ,不法先王、不遵礼制而专事概念辨析的思辨派 ———名家 ,便成 为儒家排斥、攻击的对象。如荀子深责名家“好治怪说 ,玩琦辞 ,甚察而不急 ,辩而无用 ,多事而寡功 ,不 可以为治纲纪 ,然而其持之有故 ,其言之成理 ,足以欺惑愚众”[ 5 ] (《非十二子》) ,批评可谓苛刻。至两汉 ,不仅 经学家拒绝名家 ,司马迁、班固两位大史笔 ,虽肯定名家的正面价值 (如《史记 ·太史公自序》称名家“控 名责实 ,参伍不失 ,此不可不察也”) ,但揭名家之短都毫不留情 ,或曰“苛察缴绕”[6 ] (《论六家之要指》) ,或曰“苟 钩抓折乱而已”[7 ] (《艺文志》) 。此后 ,酷评名家成为时尚 ,名家退隐出中国学坛。 (二)近代名学复兴 自汉儒冷落先秦名家以来 ,在“经验理性”轨道上运行的中国学术主流 ,往往把对名相的追索、探究 , 视作“无用之辨”,讥为“屠龙之术”。这种蔑视名辨的文化氛围 ,养成以思维模糊性为高明的传统观念 , 关键词内涵游移、外延随意伸缩 ,并不被认作是讨论问题时在偷换概念 ,反而美其名曰“纵横八极”、“游 刃有余”。这种诗化的、不太注重形式逻辑的思维方式 ,大概是妨碍中国文化近代转型的原因之一。 晚清墨学复兴 ,“墨辨”被重新申发 ,是近人救正上述偏弊的一种努力。而严复、章士钊等译介西方 逻辑学 ,则是救正上述偏弊的又一种努力。严复 1902 年将英人穆勒的《逻辑体系》翻译成《穆勒名学》 (原作 6 卷 ,严译全书之半) ,重点介绍归纳法 ,并取用先秦名家的核心术语“名”题写书名 ,把西方逻辑学 意译为“名学”,颇能传神。严复称名学为“一切法之法 ,一切学之学”[8 ] ( P2 3) 。章士钊在《逻辑要指》中力 倡“逻辑”一名 ,说此学启发神智。这种对名学的倡导 ,意在提升国人对名辨之学的认识水平。 与严复、章士钊意向相似 ,刘师培有感于“中邦名学 ,历久失传 ,亦可慨矣”[9 ] ( P219) ,特重申先秦的正 名之道 ,从孔子“首倡正名”讲到荀子“有循乎旧名 ,有造乎新名”。又博引《左传》的“名以制义”,《庄子 · 逍遥游》的“名者 ,实之宾也”,《尹文子 ·大道上》的“形以定名 ,名以定事 ,事以验名”。刘氏还注意到“近 世泰西巨儒倡明名学”,介绍其归纳派和演绎派 ,又以荀子思想与之比较 ,认为“演绎者 ,即荀子所谓大别 也”[9 ] ( P218) 。刘氏发现西学重视“界说”(下定义) ,特别指出 :“西儒以界说为解析名义之词 ,所以标一名 所涵之义也。”刘氏主张在解字析词的小学的基础上 ,吸纳西方名学 ,他说 :“若小学不明 ,骤治西儒之名 学 ,吾未见其可也。”[9 ] ( P219) 刘师培试图会通中西名学 ,以提高中国人名相之辨的水平。其论虽流传不 广 ,却指出了中国学术补偏救弊的一条正道。 今日我们重温严复、章士钊、刘师培肯认名辨之学 ,重视“解析名义”的言论 ,有助于提高对于命名重 要性的认识。具体到历史分期问题 ,严、章、刘之论也颇具启发意义。 中国历史分期的论争 ,断断续续已进行了大半个世纪 ,但始终聚讼未决 ,其故何在 ? 撇开政治性原 因不论 ,之所以在历史分期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乃由于未能将核心术语 (如“封建”) 的“名义”解析清 楚 ,各家各派都有自己的“封建观”,甚至一家、一人也有变幻无常的“封建观”。这样的历史分期论战 ,名 为辩论 ,实为自说自话。诚如王亚南先生 1931 年在《封建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论》中所说 :“中国竟有许多历史学家社会 学家在采取这种方法 ,所以论来论去 ,总没有抓往要领。”[10 ] ( P35) 二、试拟历史分期命名四标准 自 1929 年中国社会史论战开始以来的近 80 年间 ,中国史分期讨论时起时伏 ,却不绝如缕 ,各种辩 议层出不穷 ,各家各派使用的分期名目 ,歧义极大 ,成了“任意梳妆打扮的小姑娘”。这个中因由 ,在于前 35历史分期命名标准刍议 文论及的忽视名辨的偏弊 ,在于将“名词之争”视作“无意义”的认识惯性。鉴于此种情形 ,在讨论历史分 期之先 ,有必要预为确定历史分期的命名标准。如果学界能在命名标准上取得共识 ,历史分期的探讨可 能会顺畅一些 ,而不至于像王亚南所说的 ,“论来论去 ,总没有抓住要领”。 (一)历史分期命名标准 关于历史分期诸阶段的命名 ,笔者试拟如下几条标准。 其一 ,命名须准确反映该时段社会形态的实际 ,概括该时段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本质属性 ,此谓 之“制名以指实”; 其二 ,若借用旧名 ,必有引申 ,以达成与旧名的间隔 ,如此方能形成区别于旧名的新术语。然而 ,新 术语的引申义与旧名本义虽然发生跳跃 ,但又必须遵循旧名本义指示的方向 ,全然背离本义即为不通之 名 ,此谓之“循旧以造新”,“新义”对“旧义”既别有创获 ,又保持内在联系 ; 其三 ,命名须观照相对应的国际通用术语 ,其内涵、外延均应与之吻合或接近 ,以与国际接轨 ,而不 可闭门造车 ,此谓之“中外义通约”; 其四 ,汉字是表意形声文字 ,所拟名目应能从字形推索其义 ,而不可形义错置 ,此谓之“形与义切合” (音译词不在此列) 。 此外 ,命名应当简洁明快 ,便于理解 ,寓深意于浅近之中。 以上卑之无甚高论 ,却并非主观的先验设定 ,而是从历史分期命名的经验教训中试加提炼而来。所 拟四条 ,未必精当、周到 ,仅供参考 ,亟望贤达教正。 名符其实 ,是制定名目的基本准则 ,所谓“制礼定名 ,合从事实 ,使名实相副”[11] (《礼仪志一》) ,故历史分期之 “名”须反映历史之“实”,概括历史段落的本质属性 ,不应有争议 ;“中外义通约”,在文化日益国际化的当下 ,也 不难理解。然而 ,命名还须“循旧以造新”则不一定全被认同 ,而弃此一条 ,前述“制名以指实”也将落空。 (二)旧名衍新名 :间距化与因袭性的统一 “循旧以造新”,是由汉字词的固有特性出发拟定的制名标准。 汉字具有多义性 ,往往一义多字 ,一字多义 ,甚或一字多音多义。日本江户时代古学家荻生徂徕在 论及华、和 (日)语文的异同时 ,谈到汉字“有一训被多字者焉 ,有一字兼多训者焉”[12 ] (《题言十则》) 。正因为 汉字具有多义性 ,汉字词便有可能发生含义的跳跃 ,导致“间距化”,使得同一词形下的“新名”与“旧名” 内涵及外延均发生明显变化。不过 ,这种“间距化”引申 ,应当以原词的本义为起点 ,依其指示的方向推 衍。如此 ,旧词赋新义方具备语文逻辑的合理性 ,人们才可以在理解中使用 ,或在使用中理解。 常见的旧词生新义的方法是 ,从原词的古义出发 ,令其含义缩小、扩大或转化。如“教授”,原为动 词 ,意谓传授知识 ;宋代以降 ,衍为偏正结构名词 ,宋代府州设教授 ,负责教诲生员 ;明清府学设教授 ,训 导生员 ,“教授”成了掌管学校课试的学官名称。“教授”的今义是翻译 professor 获得的 ,特指大学教师 中的最高职称 ,与“教授”本义有别 ,但此一新含义显然是沿着旧名本义指示的方向作出的合理引申。 又如“物理”,古义泛指事物之理 ,明末方以智的《物理小识》所用“物理”演化为“学术之理”,主要指 自然科学之理。“物理”的今义是在翻译 p hysics 时获得的 ,收缩为自然科学中的一个门类 ,研究分子以 上层面的物质变化规律 (分子发生变化 ,则是化学研究的领域) ,此种新含义也是沿着旧名本义指示的方 向作出的合理引申。 再如“组织”的古义是纺织 ,有排列组合序列的意思 ,今义是在翻译 sosiki 时获得的 ,转化为机体中 构成器官的单位 ,进而引申为社会中按某种任务和系统结合成的集体 (organization) ,此种新含义仍然 与旧名本义保有联系。 三例新名 ,含义均发生引申 ,形成与旧名的间距 ,方衍为负荷别种意蕴的新术语 ;但旧名向新名演绎 时又保持了承袭性 ,两者间有语义发展的内在逻辑可寻。上述汉字新名与旧名的含义虽然有泛与专、宽 与窄的区别 ,或者所指发生了更改 ,但其意蕴却存在着意义关联 ,新旧词义间保持着承袭与变异的张力 , 因而使用者稍运神思 ,便可发现二者间的演变轨迹 ,对词义的古今推衍、中西对接 ,有所会心 ,易于受用。 (三)意译新名应能从词形推及词义 45 文史哲 ·2006 年第 4 期 汉字词义演化另有一法 ,便是“借形变义”。此法的要领在于 ,保持该词词形 ,抛弃原有词义 ,通过变 换构词法 ,演化出新义来。如“现象”本为汉文佛词 ,指佛或菩萨现出形象 ,近代日本哲学家西周在《人生 三宝说》中借此古典词翻译 p henomen ,指经验所提供的并借助于感觉领悟的事物 ,是感性直觉的对象 , 与“本质”相对应。以后 ,“现象 本质”共同组成辩证法的一对范畴。“现象”在中西词语对译时发生古 义向今义的演变 ,是“借形变义”的显例 ,而负荷新义的“现象”一词 ,符合汉语的基本语法 ,从词形可以推 衍出新词义来 ,故可以理解。 又如“民主”,旧名原为偏正结构名词 ,本义“民之主”,相当于“君主”,近代来华的美国新教传教士丁 韪良以其意译 democracy (音译德谟克拉西) ,改为主谓结构 ,变义为“民自主”、“民作主”。当人们对“民 主”一词的构词法的辨识 ,由偏正式变为主谓式 ,含义的变更也不难理解。 上述皆为汉语旧名向新名的合理转化之例。然而 ,如果古典汉字词转变为新术语 ,既与古汉语义毫 不搭界 ,也不切合对译词的西义 ,又无法从汉字词的词形推导出新的词义来 (改变构词法也不能演化出 新义来) ,也即新词义不仅与旧词义全然脱钩 ,也与词形毫无关涉 ,其新义全然是外在强加的 ,便是一种 “误植词”。 术语概念误植带来的不良后果 ,常会超越语言学范围而直达思想文化层面。美国汉学家费正清的 《剑桥中华民国史》指出 ,某些西方概念汉译后 ,往往发生变异 ,如 indivjdualism 是欧洲启蒙运动后表述 人权和尊重个性的褒义词 ,译成汉语“个人主义”,则演化为“利己”、“自私”的同义词 ,基本上成了贬义 词。此外 ,如“自由主义”、“权利”等译词 ,也有从英语原来的褒义转变为汉语词贬义的情形。这表明 ,异 文化的通约殊非易事。而如果术语不能通约 ,异文化的互动则会陷入困境。正因为如此 ,更有必要指明 术语概念误植的问题所在 ,揭示其在古今中外语文坐标系上于何处发生偏差 ,在哪里出现脱轨 ,以引起 相关学科疗救的注意。 三、秦以下两千年称“封建社会”:名实错置、形义脱节 (一)将秦至清命名“封建社会”不符合四标准 如果上述历史分期命名标准大体可以成立 ,再用以衡量我们早已“日用而不辨”的泛化“封建”及其 组建的“封建社会”等词组 ,就会发现 :以其命名秦汉至明清两千余年的社会形态 ,多有文化错位之处 : (1)“封建社会”不能反映秦至清两千余年间中国社会的基本属性 ,无法表述“田土可鬻”和“专制帝 制”等核心内容 ,故有悖于“制名以指实”; (2)称秦至清两千余年为“封建”,此“封建”泛义与“封建”主义 (封土建国) 指示的方向截然背逆 ,故 有悖于“循旧以造新”; (3)泛化“封建”义与对译的英文术语 feudalism 的含义 (封土封臣、领主采邑制)两不相靠 ,故有悖于 “中外义通约”; (4)无法从“封建”词形索引出秦汉以降的“土地可以买卖的地主制、中央集权的专制帝制”诸义 (从 “封建”词形只能索引出与之相反的“封土建国”义 ,故有悖于“形与义切合”) 。 (二)笔者的反思过程 由所受教育使然 ,笔者本人也长期信从并使用泛化的“封建”一名 ,不仅教学曾反复宣讲秦始皇为 “封建专制第一帝”,而且 1988 年以前刊发文章 ,无不指称秦至清为“封建社会”。不过 ,笔者素有“概念 癖”,喜欢对名称问个“为什么”,近 10 余年来在对照中国史学元典、国外史籍与中国当下史书的过程中 , 发现“封建”一名的语用差异甚大 ,遂对流行的泛化封建观产生怀疑 ,进而由怀疑发展到试作名目取代 之 ,1989 年曾将秦汉至明清的社会形态初拟为“宗法 专制社会”,以避免把封建制已成陪衬的秦以后两 千余载称“封建社会”①。这当然只是一种粗略的修正方案 ,并不令人满意 ,“取实予名”、“循名而责实” 55历史分期命名标准刍议 ① 参见拙著《中华文化史》上编第四章中的《中国“封建制度”辨析》,又见该章第三节《宗法 专制社会结构下的伦理 政治型文化 范式》,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0 年 ,第 226 230 页 ,第 231 262 页。 的思考仍然在继续进行。 秦汉以降的中国社会的“实态”究竟如何呢 ? 简言之 ,秦至清的两千年社会颇不同于殷商西周 (变化 从晚周已开启端绪) ,显著特征之一是土地可以买卖、转让 ,地主 自耕农经济占据主导 ;显著特征之二 是专制主义的君主集权政制覆盖全社会。这种经济 政治结构与古称“封建”的殷周领主经济和封邦政 治大相径庭 ;与西欧中世纪庄园采邑制经济、封君封臣、主权分裂的政制差异巨大 ;同日本中世及近世的 藩国林立的公武二元制度也明显有别。故无论从“封建”的古义还是西义论之 ,秦汉至明清的两千余年 都不应以“封建社会”相称。 那么 ,非封建的秦以下两千余年何以名之呢 ? 笔者在 1990 年出版的《中华文化史》书中草拟“宗法 专制社会”一名 ,这较之“封建社会”,庶几切 近秦汉以下历史之“实”,却又并不周全 ,因为该名仅指出秦至清的社会 政治结构特征 ,尚未揭示此一 历史阶段的经济制度特征 ,而经济形态是社会形态的基石 ,诚如恩格斯所说 :“每一历史时代的经济生产 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 ,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的基础。”[13 ] ( P223) 在概括社会形态时 ,经济形态 不得缺位。秦汉以下两千余载 ,土地私有的“地主 自耕农制”(简称“地主制”,与“封建领主制”相对应) 是一种渐趋强势的存在 ,它与中央集权的“专制帝制”(“封土建藩”相对应)互为表里 ,又同宗法制紧密结 合。宗法制、地主制、专制帝制三者组成一以贯之的整体 ,决定了秦至清两千余年的社会形态 ,既不同于 “古”(如殷周封建制) ,又不同于“外”(如欧洲中世纪、日本中世及近世) 。 经过反复追究、勘比 ,笔者的学习心得为 : “封爵建藩”之制 (即“封建制”)在秦以下的列朝并未消弭 ,然仅为“偏师”,而秦至清的制度主体 ,是 贯穿性三要素 ———宗法制、地主制和专制帝制 ,故而秦汉至明清的社会形态 ,似可以“宗法地主专制社 会”称之 ,如此庶几达成“制名以指实”这一命名的基本目标。 参考文献 : [ 1 ]墨子[ M ]1 诸子集成本1 上海 :上海书店 ,19861 [ 2 ]老子[ M ]1 诸子集成本1 上海 :上海书店 ,19861 [ 3 ]论语[ M ]1 十三经注疏本1 北京 :中华书局 ,19801 [ 4 ]商君书[ M]1 诸子集成本1 上海 :上海书店 ,19861 [ 5 ]荀子[ M ]1 诸子集成本1 上海 :上海书店 ,19861 [ 6 ]司马迁1 史记[ M ]1 北京 :中华书局 ,19801 [ 7 ]班固1 汉书[ M]1 北京 :中华书局 ,19801 [ 8 ]穆勒1 名学[ M]1 严复译1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811 [ 9 ]刘师培1 刘师培辛亥前文选[ M]1 香港 :香港三联书店 ,19981[ 10 ]王亚南1 封建制度论[J ]1 读书杂志 (4 5 合刊) ,中国社会史专号1[ 11 ]旧唐书[ M ]1 北京 :中华书局 ,19821[ 12 ] [日 ]荻生徂徕1 译文筌蹄[ M ]1 东京 :河出新房书社 ,19971[ 13 ]马克思 ,恩格斯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 3 卷[ M]1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51 On the criteria for naming historical periods Feng Tianyu ( Center f or T 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 , W uhan Universit y , W uhan , 430072) Abstract : For over half a century the division of China’s historical periods has undergone much debate , one of the underly2 ing causes for which are some unclarified central concept s such as“feudalism. ”The naming of historical periods should follow such principles as“creating names to refer to the reality”,“adapting the old name in creating the new”,“inter2 communicability with foreign terms”,“affinity between form and content . ”The naming of the two millennia after the Qin dynasty as a“feudal society”represent s a dislocation between name and thing and incompatibility with foreign terms. It is advisable to call it a“landowner’s pat riarchal clan autocracy. ” Keywords : feudalism ; feudalist society ; the study of name and thing ; creating names to refer to reality [责任编辑  东方文 ] 65 文史哲 ·2006 年第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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