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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范本例一: 首部 主体 尾部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辛刑初字第239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彦辉,1984年3月19日生于河北省辛集市和睦井乡贾辛河庄村,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辛集市房地产住宅公司,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06年10月14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由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辛检公刑诉(2006)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彦辉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

刑事判决书范本
例一: 首部 主体 尾部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辛刑初字第239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彦辉,1984年3月19日生于河北省辛集市和睦井乡贾辛河庄村,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辛集市房地产住宅公司,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06年10月14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由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辛检公刑诉(2006)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彦辉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贾彦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0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贾彦辉携带断线钳,在辛集市房地产住宅公司一号楼三单元楼下小棚内,盗窃刘尧一辆红色飞燕125型摩托车,经辛集市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贾彦辉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刘尧的陈述,辛集市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辛集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户籍证明,接受案件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彦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摩托车,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被盗物品已退还被害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彦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0月14日起至2006年12月13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王丽霞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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