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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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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民事主体null第三讲 民事主体第三讲 民事主体 null96岁的法学博士申庭美老人在走过人生中最后一个驿站的时候,立下遗嘱对其身后事做了妥善安排。但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在他留下的财产中没有一分钱是给子孙,而是全部给了一直与他为伴的名叫“申培欢”的9岁狮子犬。主人离世前将遗产赠送狗狗,此类现象在国外并不鲜见,但国内大概算得上头一遭吧。只是,到银行去为狗狗开户被拒绝,说明狗狗“继承”遗产还存在问题。狗狗“继承”遗产,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可以像人一样“依法享有继承权”?无疑,它将遭遇法律上的空白。 null民事主体资格的确认是以...

第三讲 民事主体
null第三讲 民事主体第三讲 民事主体 null96岁的法学博士申庭美老人在走过人生中最后一个驿站的时候,立下遗嘱对其身后事做了妥善安排。但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在他留下的财产中没有一分钱是给子孙,而是全部给了一直与他为伴的名叫“申培欢”的9岁狮子犬。主人离世前将遗产赠送狗狗,此类现象在国外并不鲜见,但国内大概算得上头一遭吧。只是,到银行去为狗狗开户被拒绝,说明狗狗“继承”遗产还存在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狗狗“继承”遗产,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可以像人一样“依法享有继承权”?无疑,它将遭遇法律上的空白。 null民事主体资格的确认是以社会经济为基础的,是随社会经济的变化而变化的。自然人作为唯一的民事主体曾经被认为像几何公理一样可靠,法人的出现才使民事主体由单一的个人本位演变为自然人与法人并举。与自然人和法人一样,非法人团体民事主体地位的确立也经历一定的历史过程。 现在动物的法律人格又成为讨论的焦点。 第一部分 自然人第一部分 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特征 (1)普遍性与平等性 《民法通则》 第10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可转让性null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之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null3、取得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A、露出说。 B、初声说。 C、断脐说。 D、独立呼吸说。null4、消灭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A、脉搏停止说。 B、心脏搏动停止说。 C、呼吸停止说。 D、脑死亡说。 案例 全员育人导师制案例信息技术应用案例心得信息技术教学案例综合实践活动案例我余额宝案例 :辛德尔诉阿伯特化学厂损害赔偿案案例:辛德尔诉阿伯特化学厂损害赔偿案辛德尔是一个乳腺癌患者,在她出生以前,其母亲服用了当时广为采用的防止流产的药物乙烯雌粉,后来研究证明,服用该药物可能引起胎儿患乳腺癌。辛德尔就是此药的受害者。辛德尔提起诉讼后,初审法院没有支持她的诉讼请求。辛德尔上诉后,上诉法院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null5、胎儿的权利能力 A、个别主义(列举主义) 例:德、日 B、概括主义 例:瑞士、我国台湾地区 C、绝对主义null6、权利能力和权利 A、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 B、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民事权利的资格,还是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C、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民事权利则可以依法转让和放弃。二、民事行为能力二、民事行为能力1、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进行民事行为,依法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广义;狭义 意思能力:是行为人对其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判断和识别能力。null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以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为标准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A、概念。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B、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1条,《意见》第2条null(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A、概念。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行为能力,超出该范围就不具有行为能力,是介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之间的一种行为能力。 B、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第13条第2款 《意见》第3条、第4条、第5条null(3)无民事行为能力 A、概念。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行为,不具有以自己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B、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第13条第1款 《意见》第5条 null3、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我国立法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根据法定年龄直接认定,对精神病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采取宣告制。 我国主要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9条 《意见》第7条、第8条 《民事诉讼法》第170-173条 null4、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学说一:广义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民事责任能力在内,认为责任是对行为后果的承担,责任能力是行为能力的组成部分。 学说二: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有密切关系但也存在区别,是两种不同的能力。 我国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133条;《意见》第161条三、监护三、监护我国主要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第16-19条) 《意见》一、公民(二)监护问题 (第10-23条)null(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制度。 (二)监护的性质 权利说;义务说;职责说 (三)监护人的设立 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监护;委托监护;遗嘱监护 (四)监护的内容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五)监护关系的终止 自然终止;诉讼终止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我国主要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三节(第20-25条) 《意见》一、公民(三)关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问题(第24-40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166-169条)null(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然人在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时,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制度。 案例:案例: 钱某与王某于199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王某自2000年外出打工回来后,经常整天在外吃喝玩乐,甚至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对钱某母女不尽任何家庭义务。200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没有回来,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联系。2005年4月,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能否宣布王某为失踪人? null1、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 《民法通则》第20条 (1)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 持续下落不明状态;法定期限(2年) 《意见》第26、28条 (2)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近亲属和与失踪人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人 《意见》第24条 (3)法院受理与宣告。 公告期3个月。 《意见》第34条,《民事诉讼法》第168条null2宣告失踪的效力 《民法通则》第21条 《意见》第30、31、32、35条 (1)失踪人的财产管理。 《意见》第30、35条 (2)失踪人义务的履行。 《意见》第31、32条 null3、失踪宣告的撤销 《民法通则》第22条 ①撤销失踪宣告的情况 A、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 B、他人确实知道失踪人的下落。 ②撤销失踪宣告的程序null(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时,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制度。null1、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民法通则》第23条 (1)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 一般情况4年;意外事故2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 《意见》第27条,《民事诉讼法》第167条 (2)利害关系人申请。 有顺序规定。 《意见》第25条,第29条 (3)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一般情况和意外事故公告期1年;意外事故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3个月。 《民事诉讼法》第168条 null2、宣告死亡的效力 自然人宣告死亡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宣告死亡引起的后果相抵触的,以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为准。 《意见》36条 宣告死亡产生下列三个方面的效力: A、财产关系 B、婚姻关系 C、子女收养关系null3、宣告死亡的撤销 ①撤销宣告死亡的情况。《民法通则》第24条 ②撤销宣告死亡的程序。《民法通则》第24条 ③撤销宣告死亡的效力: A、财产关系 《民法通则》第25条; 《意见》第39、40条 B、婚姻关系 《意见》第37条 C、子女收养关系 《意见》第38条 案例:案例:公民赵某1992年3月离家出走,再无消息(实际在外经商)。其父亲与1997年5月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申请,其母亲不同意。法院受理后,发出公告,1年期满后仍无消息,于1998年8月判决宣告赵某死亡。同年10月赵某的父母及妻子刘某对赵某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和继承。其父母继承音响、彩电,刘某继承洗衣机,赵某之子赵强继承单放机、自行车。赵强只有7岁,刘某一人抚养困难,于同年11月将赵强交由张某收养,双方办了收养手续。12月刘某与本单位职工王某结婚。1999年王某车祸死亡,刘某没有再婚。其后刘某因生活所迫,将洗衣机卖给邻居孙某。2001年赵某突然从外地回来,经赵某申请,法院撤消了他的死亡宣告。赵某要求恢复与刘某的夫妻关系,主张张某与赵强的收养关系未经其同意无效,并要求取得其财产的人返还财产。 请对本案加以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五、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证五、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证(一)姓名 姓名是自然人相互识别的文字符号系统的总称。具有法律意义。 (二)住所 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民法通则》第15条、《意见》第9条 (三)户籍 户籍是以户为单位记载自然人的姓名、出生、住所、结婚、离婚、收养、失踪、死亡等事项的法律文件。 (四)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是公民个人身份的证明,身份证号码是每个公民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第二部分 法人第二部分 法人一、概念和本质 (一)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通则》第36条第1款null(二)本质 1、学说 (1)拟制说 (2)否认说 (3)实在说 A、有机体说 B、组织体说(我国《民法通则》采用此说) 2、评论 见书p127-128二、法人的分类二、法人的分类(一)传统民法上的分类 1、按照国籍可以分为外国法人和本国法人; 2、按照设立时依据的法律,可以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 3、根据设立时的基础可以把私法人分为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 4、按照设立目的可以分为把私法人分为非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和营利法人。 null(二)我国《民法通则》的分类 1、按照国籍分为中国法人和外国法人 2、按照形态(中国学者的首创)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可以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三、法人的成立三、法人的成立(一)法人成立的意义 法人的成立相当于自然人的出生,是法人取得主体资格的法律事实。 (二)法人的设立 1、设立与成立的区别 法人是设立与法人的成立是两个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没有法人的设立就没有法人的成立,有法人的设立不一定有法人的成立。法人的设立强调的是过程,法人的成立强调的是结果。 null2、法人设立的原则P148 (1)自由主义 又称放任主义,即法人设立任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以任何干涉和限制。 (2)特许主义 法人的设立必须经特别立法或者国家元首的许可。 (3)许可主义 又称核准主义,指法人是设立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获得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 (4)准则主义 又称登记主义,即法律规定了法人设立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无须经过行政机关许可,设立人可以直接向行政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法人即告成立。 (5)强制主义 国家对法人的设立采取强制政策,通过法律规定某种行业或者某种情况下必须设立法人。 null3、我国法人设立的原则 (1)非营利法人的设立原则 机关法人—特许设立主义;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特许设立主义或行政许可主义 (2)营利法人的设立原则 公司企业法人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准则主义或行政许可主义;股份有限公司—行政许可主义。 非公司企业法人—行政许可主义null(三)法人成立的条件 《民法通则》第37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和机构;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该条的理解与评判四、法人的能力四、法人的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民法通则》第36条第2款 3、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自身性质的限制;法律、法规的限制。null4、法人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差异 (1)享有权利能力的起因和时间不同 (2)享有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3)法人的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null(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2、与自然人相比,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是一致的。 (2)——范围是一致的。 (3)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由自己实现的,法人法人的机关实现。 null(三)法人的责任能力 法人的责任能力是指法人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法人拟制说完全否认法人的责任能力,法人实在说则承认法人的责任能力。 《民法通则》第43条、第121条 《意见》第58条、第152条null(四)目的范围(经营范围)对企业法人的限制 1、学说 (1)权利能力限制说。 (2)行为能力限制说。 (3)代表权限限制说。 (4)内部责任限制说。null2、我国法律的规定 在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的是经营范围,这就涉及超出经营范围的法人行为的效力问题。对上面几种学说的理解与接受和实务如何处理法人超出经营范围以外的行为密切相关。 根据《合同法》第50条、《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我国采用的是代表权限说。五、法人的机关和住所五、法人的机关和住所(一)法人的机关 法人的机关是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或者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1、权力机关和意思机关 2、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 3、监督机关 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民法通则》第38条 (二)法人的住所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民法通则》第39条 六、法人的变更和终止六、法人的变更和终止(一)法人的变更 1、法人是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变动。 2、法人变更的主要形式 (1)法人合并 A、吸收合并 B、新设合并 (2)法人分立 A、新设分立 B、派生分立 (3)组织形式的变更 (4)其他事项的变更 null(二)法人的终止 1、概述 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丧失权利主体资格,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终止,又称法人的消灭。 法人的终止包括解散和清算两个程序: 法人解散是法人因章程或者法律规定的其本身不能继续存在的事由发生,而停止积极活动,开始整理财产关系的程序。 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null2、法人解散的事由 (1)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共同的解散事由 A、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出现 B、因违反法律被强制解散 C、法人的破产 D、自行解散 (2)社团法人解散特有的事由 A、意思机关决议解散 B、社团法人因不足法定人数而解散 null3、企业法人终止的判断标准 (1)事实终止说 (2)清算终止说 (3)登记要件说 null4、清算期间法人人格的存续问题 (1)清算法人说 (2)同一法人说 (3)拟制存续说 null5、清算人 (1)清算人是指负责进行清算的组织或者个人。我国《民法通则》不称“清算人”,而称为“清算组织”。 《民法通则》第47条 (2)清算人组成的情形 A、法人自行解散时,清算人由法人自行设立。 B、在法人被依法撤销时,清算人由行政主管机关选任。 C、在法人宣告破产时,则由法院选任。null(3)清算人的职责 A、了结现务 B、收取债权 C、清偿债务 D、移交剩余财产第三部分 非法人团体(其他组织)第三部分 非法人团体(其他组织)一、概述 自然人与法人为独立民事主体已毋庸置疑,但非法人团体能否成为独立民事主体,理论界尚未达成共识。 非法人团体在现实中和理论中提法很多,在我国大陆地区法律规定中主要采用“其他组织”的提法,在理论上因非法人团体最能表现这类组织或团体的特征:非法人性和团体性,主要采用“非法人团体”的提法。二、我国非法人团体的地位二、我国非法人团体的地位我国《合同法》第2条、第50条以及《担保法》等实体法对其他组织(非法人团体)作为民事主体都有了相应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民事诉讼法》第4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则对“其他组织”做了一个明确的定义“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并列举了哪些组织属于其他组织。null由以上规定可以知道,在合同法等实体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中都已经承认非法人团体的地位,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但与法人不同的是非法人团体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无力支付的情况下,其财产责任必须由设立非法人团体的法人或者自然人承担。三、确立非法人团体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准和条件三、确立非法人团体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准和条件(一)形式标准 (二)实质标准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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